渊天-第1687章帝关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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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私学扩大了教学领域,促进了百家争鸣。在此基础上,有些君主创办学术活动中心,如魏国的西河、齐国的稷下等,都聘任各家各派大师“不治而议论”,讲学争鸣,以吸引四方游学之士,这些实际上就是新型的大学。

    先秦时期天子、诸侯以及卿、大夫等向众、庶人等生产者征收的土地上的各种产物和工、商、衡、虞的收入,以供“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春秋以前,天子、诸侯、大夫具有土地世袭所有权,他们向劳动者征收租和税合为一体的剩余劳动产品,实行贡、助、彻之制。春秋、战国时在保持井田的形式下,进行了履亩而税的改革。商鞅变法以后,民得买卖土地,确立了私有土地制,租与税才分离开来。

    租税是由原始社会末期,个体家庭成为生产单位以后,公社首领侵占“公田”上的收获或由社员代耕其占有的土地,逐渐变成经常化的贡献而形成的。

    相传虞、夏时就有了贡赋,《史记·夏本纪》说:”自虞夏时,贡赋备矣。”但有关虞的贡赋内容,连传说都没有流传下来。夏代的贡,《孟子·滕文公》说是“夏后氏五十而贡”。即分给每家土地五十亩,不问年岁的丰歉,按历年收获的平均数献纳十分之一。此外,还有直接取自庶人耕作的“藉”敛。殷代甲骨卜辞有命令众为王耕作的记载。《孟子·滕文公上》说:“殷人七十而助”,“惟助为有公田”,”助者,藉也”,即把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分给每家“私田”七十亩,让他们共耕公田。《礼记·王制》说:“古者公田藉而不税。”这就是把“公田”的收获献给王、侯、大夫,私田不再缴税。关于周代的租税,《孟子·滕文公》说:“周人百亩而彻”,“虽周亦助也”,可见,“彻”是一种类似“助”的制度。

    但由于孟子说“彻者,彻也”,使人无法知其确切涵义,故两千年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孟子鉴于周代国人服兵役,野人不服兵役,国、野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向滕文公称述应该实施的制度是”国中什一使自赋”,“野九一而助”,即在郊内“国人”地区,分给每家土地一百亩,各自交纳土地上收获的十分之一作为“军赋”;在郊外“野人”地区,分给每家一百亩,八家同井,共耕其中的一百亩“公田”,”公田”上的收获就作为交纳的租税。

    西周中期,根据卫盉、卫鼎、格伯簋记载,周穆王、周共王时出现了贵族交换、质押土地,这是先王”田里不鬻”之制的变化的先声。西周后期,由于“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周宣王只得“不藉千亩”,废除由天子亲耕其收获用来祭祀鬼神的公田(即藉田)的藉礼。废除藉礼也就是役使人民耕种公田的制度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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