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金融论衡-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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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将逐步完善,最终要形成一个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以及优抚安置等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明显的机制性缺陷

    1.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被分割,各自为政,形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潜在危机

    社会保险政出多门,形成多头管理格局。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劳保医疗由劳动部门主管;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由人事与卫生部门主管;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主管;财政负责预算中的优抚救济、福利等支出以及对社会保险资金专户储存管理等,造成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和制度的不统一,以及监督管理不统一等问题,严重割裂了社会保障制度完整的体系。在社会保障资金方面,谁征谁用,造成资金用途的单一化,使社会保障资金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2.社会保障制度靠高成本维持,潜在风险高,已成为其健康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

    资金谁征谁用,每个部门都必须养活一支征管和营运队伍,增加了大量的保障费用支出;各种保险资金不能调剂使用,资金使用权的分割造成资金利用率不高,使社会保障效率降低。同时,征收、管理权分散,政策不统一,保障面窄小,带来了较高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

    3.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管理监督,形成了巨大的财政风险

    社会保障的管理运作分散在各部门,这些部门不仅管钱、花钱,还负责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造成部门自立规章,政出多门,使社会保障政策难以体现公平、均衡的原则,而资金的分散管理又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失去了有效监督。同时,由于资金的分散管理,使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难以形成合力。当资金不足时由财政兜底,从而加重了财政的负担和风险。

    4.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资金征集率低,收入无保证

    社会保障资金是由各部门征收的,其征收手段主要是依靠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一些权限和制约关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权限和制约关系逐步解体,使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越来越困难。以劳动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救济金为例,开征初期,两项基金均达到了90%以上。但近几年来由于无法可依,征收遇到很大困难,比例逐年降低,资金已难以保证日益发展的社会保障事业的需要。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以及普遍存在着经营困难等问题,今后征收会越来越难,再靠原有的征收制度和体制势必造成越来越大的收不抵支的矛盾。

    5.社会保障资金缺乏增值机制,无法实现滚动增值

    现行保障资金采取现收现付制,管理上采取财政专户存储制,其收入只能存入银行,结余只能购买国债。这一较窄的投资渠道使社会保障资金难以实现滚动增值。

    二、重构我国社会保障机制和保障体系

    1.全面建立国家、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运作机制和商业保险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及其发展过程中将面临人口多、资源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局面,因此社会保障不可能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市场经济竞争激烈,讲求效率和公平,社会保障不能成为“养懒汉”的机制,因此共同负担是最基本的原则,应建立国家、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负担的机制。目前国际上较流行的做法一般是国家和劳动者所在单位出大头,个人出小头,按照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或劳动者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由三方共同缴纳。对退休职工享受的养老保险、暂时失去劳动机会者享受的失业保险、工伤致残者享受的工伤保险,以及一般社会公民享受的住房、医疗、生育保险等,均可建立国家、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共同负担的机制。负担的比例要进行科学测算,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未来人口变化趋势及老龄化趋势加以确定。除了上述社会保险外,还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保险,使其成为国家社会保险的有效环节,形成以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为主体,个人储蓄保险等为辅助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保障体系。

    2.全面实行征、管、用、监、政分离,建立以财政管理监督为主体,社会保障机构运作管理的新机制

    为避免政出多门,形成诸侯割据局面,社会保障的各项职能要在担负不同社会保障任务的部门进行科学划分,以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运行体制。①财政负责政策、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责整个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②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筹;③各社会保障机构负责资金的使用、运作、增值以及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社会保障机构可设为中介服务性组织。这些中介组织依法担负社保资金的使用、运作及增值等事务性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对策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与财政密不可分的,没有财政参与的社会保障不可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和健康的保障机制,没有财政的支撑,社会保障遇到风险时会迅速崩溃。社会保障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收入和支出由财政依法组织和管理,可以有力地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因此,财政应自觉地参与到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去,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采取科学的对策,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积极改革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机制

    现行退休养老失业保险两项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其资金来源依靠劳动部门以费的形式收缴。这种形式积累性差,既保证不了资金的专款专用,也保证不了资金有稳定的来源。从目前看大多数已入不敷出,随着老龄化的加剧,现行基金收入机制将更难以保证社会养老资金的征收。当前,应尽快研究出台社会保障税征收方面的法规,以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从而实现对全社会的普遍征收。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征收,可以做到征收手段统一、征收标准统一,同时能够大幅度降低征收成本,使受保障人在公平税负下享受到权利和义务的真正平等。实行社会保障税后,所有税收、基金结余及增值部分等都要由财政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做到资金专款专用,提高积累水平,有效地解决老龄化出现后资金入不敷出的问题。社会保障税面对职工个人,根据其工资或收入的数额,以较小的比例征收,绝大部分来源于单位。这样可有效地均衡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全社会公民关心社会保障资金的征集和使用。

    2.社会保障资金一律由财政实施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分为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四个主要环节。财政管理与监督主要是负责社会保障税的政策管理、征收监督,对使用发放部门进行管理监督,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管理等。社会保障资金纳人国家预算中设置的特别会计账户专项核算管理。专户列收主要包括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余额用于投资的收益等;列支主要是社会保障资金拨款。社会保障预算拨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其结余部分不得弥补财政赤字或用于风险投资。社会保障预算一般不得出现赤字,倘若出现赤字,可采取增加财政拨款或提高税收征收比例解决。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实行一整套预算编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决算编审制度。

    3.采取正确的财政政策,划分社会保障负担水平

    (1)对于社会保险中的养老、失业保障,因为其具有社会广泛性、支出单一性、长期积累性等,可采取由财政统筹统管,保障社会公民有不间断的收入来源,遇有失业或到退休后有一定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对这方面的资金需求,在统一的筹集机制下,财政可通过预算保证资金的供应。

    (2)对于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因其最终目标具有支付社会公民实物性质的保障,最有效的办法是采取货币化分配。这部分资金可采取货币提前支付方式,国家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统一的标准,经过测算,将未来所需要的这部分保障资金划人个人工资,使公民个人工资收入中含有住房积累和医疗保险方面的积累,可有效地解决苦乐不均的问题。对以工资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医疗保障积累等可设置个人账户,由专门的住房保障和医疗保障机构负责征集并积累起这部分资金,当公民需要住房和就医时,所需资金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

    (3)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保障,是国家理应支付的保障项目,应一律由财政从预算中支付。另外,商业保险方面,如目前公民通过保险公司等加入的人寿保险、医疗保险等,由于保险公司收入的这部分资金存入银行而获得的利息很少,难以积累起公民所需要的保障资金。由于积累水平低,且商业风险大,不仅有可能加大社会保障的风险,也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因此,国家必须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4.加强和完善对社会保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1)财政应对社会保障机构的经费实施预算管理,合理核定社会保障机构的支出规模。每年经费纳入预算后,由财政监督开支,坚决杜绝社会保障机构坐支、挪用社会保障资金,违者严肃查处。

    (2)要给予社会保障机构法定权限内的经营运作权限,确保一部分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财政要研究资金的运行操作规程,规范管理,力避风险,防止资金的损失和贬值,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降低社会保障营运成本。另外,财政要给予社会保障机构一定的财政优惠待遇,如有些投资项目可免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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