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利益范畴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
利益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严肃的哲学理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正是由于接触了现实生活中的大量物质利益问题,才推动着他们的研究从唯心主义转向了现实的经济关系,并最终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也正是从唯物史观出发,马克思恩格斯洞察到了利益的本质,正确地说明了利益的特点及其历史作用,阐明了人类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动因就在于追求利益;利益纷争是阶级斗争所产生的物质根源;利益冲突对社会发展起着根本的推动作用;利益是思想的基础,利益决定着思想,并决定着政治权力的使用;物质的生产关系是利益的社会基础和本质;等等。马克思恩格斯科学地说明了利益范畴,构建起了马克思主义的利益理论。要想探寻利益多元化格局中的党群关系,就必须搞清楚利益范畴,回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利益问题的理论探索。
一、利益范畴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辩证统一
“唯物史观”实际上与“历史唯物主义”是同一概念。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制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恩格斯首先使用并具体解释了“唯物主义历史观”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术语。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来源是德国古典哲学,主要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及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但黑格尔与费尔巴哈的哲学都具有局限性。黑格尔哲学虽然具有辩证法的特征,但却是唯心主义的;费尔巴哈哲学虽然具有唯物性,但却没有辩证法的特征,同时,费尔巴哈哲学仅局限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而不具有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历程来看,马克思之所以从唯心主义走向唯物主义,首先就是以社会历史观为切入点的。马克思正是在对社会现实问题的深入探究中,才实现了世界观的彻底改变,才实现了辩证法与唯物主义、唯物主义自然观与历史观的有机结合,才最终实现了哲学史上的重大变革。因此,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历史唯物主义创立以前,马克思并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学说是从费尔巴哈那里产生出来的,是在与庸才们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自然他们所特别注意的是使唯物主义哲学向上发展,也就是说,他们所特别注意的不是唯物主义认识论,而是唯物主义历史观。”[13]
历史唯物主义的开端范畴不只是理论的,而首先应是现实的,在当代现实社会之中。马克思以经济学的开端为例,深入地阐述了这个问题。当代经济学研究的主体是资本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社会,有人说道:“从地租开始,从土地所有制开始,似乎是再自然不过的了,因为它是同土地,即同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结合着的,并且它又是同一切多少固定的社会的最初的生产形式,即同农业结合着的。但是,这是最错误不过的了。”[14]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制虽然处于支配地位,但在工业社会中,也有着土地所有制的性质的问题,如果不理解土地所有制,也就不懂得工业社会。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处于支配地位,农业则变成了一个工业部门。因此,不是以地租去说明资本,而是一旦离开了资本就无法弄懂地租。所以“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它必须成为起点又成为终点,必须放在土地所有制之前来说明”[15]。历史唯物主义虽然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但却是以资产阶级社会的客观现实为前提和出发点的,这是不由人们的意志来选择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开端范畴必须表现这个社会主体的存在形式,它必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未来社会的生长点,是全部发展的萌芽。利益范畴就是这样的一个范畴。它首先是现实的,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就突出强调了利益在市民社会中的作用,“实际需要、利己主义就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只要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内部彻底产生出来,这个原则就赤裸裸地显现出来。实际需要和自私自利的神就是钱”[16]。恩格斯在通过对政治经济学进行研究,也进一步加深了对利益与市民社会的认识。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的第一个结果“就是利益被提升为人的统治者。利益霸占了新创造出来的各种工业力量并利用它们来为自己服务;由于私有制作祟,这些本应属于全人类的力量便为少数富有的资本家所独占,成为他们奴役群众的工具。商业吞并了工业,因而变得无所不能,变成了人类的纽带;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个人的或国家的),都被归结为商业关系,或者换句话说,财产、物成了世界的统治者”[17]。市场经济就是利益经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就是利益人,市场交换关系就是利益关系。利益就成了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杠杆,成了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在古代,利益是为政治服务的,而到了现代,政治则要为利益服务。英国之所以成为资本主义早期的统治者,就是因为利益。因此,恩格斯说道:“只有英国才有社会的历史。只有在英国,纯粹作为个人,有意识地不代表普遍原则的人们才促进了民族的发展,并且使之接近完成。只有在这里,群众才是为自己的私人利益进行活动的群众;只有在这里,原则要对历史有所影响必须转化为利益”[18]。英国的市民社会搭建了私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之上,利益代替了人的统治,将政治置于利益之下。综观英国的历史,就是利益逐渐上升到统治地位的市民社会的历史,利益范畴不仅是理解市民社会的起点,也是把握未来社会走向的基石。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政治改革首先宣布,人类的联合今后不应该再通过强制,即政治的手段来实现;而应该通过利益,即社会的手段来实现。它以这个新原则为社会的运动奠定了基础。”[19]因为利益已成了一切联合的基础,所以无论对于市民社会来说,还是对于未来社会来说,它们的联合不再是“政治的手段”,而应通过“利益”来实现。因此,利益既是市民社会的出发点和基础,又是走向未来社会的手段和途径。作为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点的利益范畴,就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辩证统一。
二、对利益问题的关注与唯物史观的形成
在唯物史观的传统形态中,我们找寻不到有关利益问题的踪迹。利益问题往往被视为政治学、社会学或伦理学中的具体问题而被置于唯物史观的视域之外。但事实上,从唯物史观的形成及其内在结构来看,马克思的世界观之所以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一个重要契机就在于他对现实利益问题的关注。因而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厘清利益问题在唯物史观中的应有地位,既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加深对利益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理解,又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刻地把握唯物史观的理论形态。
众所周知,马克思最初是青年黑格尔派,基本哲学倾向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他也正是从对现实利益的关注中,透过对利益问题的探析,才告别了唯心主义,超越了形而上学,最终走向了历史唯物主义。因而可以说,马克思的世界观正是从对现实利益问题的关注开始发生根本改变的。1842—1843年,马克思大学毕业后就参与了现实斗争。当时,他作为《莱茵报》的编辑,接触到了现实生活中的利益问题。马克思曾谈道:他之所以从学法律改为研究经济问题,是为了要对“物质利益”问题发表意见。“我学的专业本来是法律……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20]。正是在《莱茵报》时期的现实生活,特别是赤裸裸的物质利益问题,使马克思深刻地认识到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原则与现实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和矛盾。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普遍利益的代表,是理性的体现。然而马克思看到:一方面,统治阶级为了能够“保证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即便因此毁灭了法和自由的世界也在所不惜”[21];另一方面,各个等级的实际斗争归根到底受他们各自阶级的利益所制约。“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2]此外,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绝对理念的体现,而普鲁士王国则是绝对理念的最高体现。但青年马克思却看到,普鲁士国家绝非理性的体现,而是维护富人利益的工具。因此,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产生了巨大的信仰危机,陷入了理论的困惑和思想的苦恼。青年马克思在困惑和苦恼中清算着自己从前的哲学观念,开始探索新的理论问题。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第一部著作,马克思在这部著作中说道,“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23]。因此,“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钥匙,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24]。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理论的提出,既是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所形成的注重人的现实利益的思想的进一步总结和提升,又是唯物史观形成过程中所迈出的关键一步。如果说马克思在对林木盗窃法的争论中已经站在劳动者的利益角度思考问题的话,那么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则找到了实现劳动者利益的阶级力量——无产阶级。在他看来,“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因此,“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25]。从此,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世界观开始决裂,毅然决然地转向了唯物史观。显然,正是由于接触了现实生活中的物质利益问题,才促使马克思转向对现实经济关系的研究。后来,马克思也正是通过对现实利益问题的研究,才确立起了生产关系的范畴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从而正确地解决了利益的本质及其历史作用问题,最终找到了推动历史发展的钥匙。
与马克思一样,青年恩格斯也是通过对利益问题的研究转向唯物主义的。1842年11月,恩格斯通过对英国社会经济状况的考察,发现了经济利益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支配作用,认识到了阶级冲突的基本原因是基于物质利益。在此期间,物质利益问题成为恩格斯理论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随后,他与马克思合著的《神圣家族》一书,通过对利益问题的进一步探究,对唯物史观的某些原理进行了初步论证,提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26]对于以往的理论来说,不是把自己“打扮”成抽象的人类普遍利益的代表,就是强调自己理论的纯粹,绝不会受到利益因素的“干扰”。而对于马克思主义而言,既不存在与人的现实利益相脱节的纯而又纯的思想,也不存在所谓代表抽象的人类普遍利益的理论。任何思想都必须从利益出发,建立在现实利益的基础之上并为一定利益而服务。不受任何利益因素干扰的理论是不存在的。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只有与人类社会的现实利益紧密结合的理论,才是真正的理论。既要将实现个人的利益作为自己理论研究的目标,又要时刻站在劳动者利益的立场之上,从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去考虑问题。
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唯心主义一直在社会历史领域居于主导地位,用“绝对精神”“意志理念”来解释历史发展,看待社会现象。对于旧唯物主义者来说,虽然他们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思想,但仅仅涉及表面现象而已,其中不乏荒谬和自相矛盾之说。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27]马克思在总结先哲们探索人类社会奥秘的过程中,第一次真正地解决了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关系这个哲学的基本问题,构筑起了唯物史观的理论基础。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马克思找到了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利益。利益是激励人们为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改造客观世界的、有意识活动的客观动因,利益就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范畴。
三、利益是政党存在和发展的动力源泉
政党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就是为了利益的实现而诞生的。对于世界上任何一个政党来说,它的形成都是与特定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都是由它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懈奋斗的实践所催生出来的。通过对资产阶级政党的历史梳理,我们可以看出,资产阶级政党虽然竭尽所能地否定政党的阶级属性和利益本质,但无论是在议会体制内产生的政党,还是从议会体制外产生的政党;无论是为最终战胜封建主义所产生的政党,还是为同无产阶级相抗衡而产生的政党,亦或是为了适应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而产生的政党,无一例外,都是为了争夺利益而产生的。“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有同样的区别。土地占有者集团、制造业集团、商人集团、金融业集团和许多较小的集团,在文明国家里必然会形成,从而把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受到不同感情和见解的支配。管理这各种各样、又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团,是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并且把党派精神和党争带入政府的必要和日常的活动中去。”[28]同样,通过对无产阶级政党的历史梳理,我们也看到了,无产阶级在其诞生之日起,就开诚布公地阐明了自己的阶级属性,将自己定位为为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的利益而服务的政党。恩格斯曾明确指出:“迄今为止在历史著作中根本不起作用或者只起极小作用的经济事实,至少在现代世界中是一个决定性的历史力量;这些经济事实形成了产生现代阶级对立的基础;这些阶级对立,在它们因大工业而得到充分发展的国家里,因而特别是在英国,又是政党形成的基础,党派斗争的基础。”[29]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看来,政党就是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而成了阶级之间进行利益争夺的工具。
首先,政党具有利益表达的功能。从政治过程的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政党所具有的利益代表性,首先表现在利益表达功能的发挥上。所谓“利益表达”,就是将政党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愿望和诉求反映出来的过程。当然,对于每一个利益主体来说,都有着利益表达的动机和能力,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利益主体的愿望和诉求到底应该通过什么样的利益表达方式才能更好地实现?在统治者依靠手中所掌握的国家权力主宰着社会利益资源的分配的时候,到底应该通过什么样的利益表达途径才能使更多的利益分配给自己呢?经过实践的检验证明,与分散的个体利益表达相比,组织的利益表达往往更加有力,而政党正是一个完美的利益表达工具。其原因就在于,政党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有着使主体的利益愿望和诉求理论化的特殊功能,使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以理论化的形态阐述出来。这种利益表达方式,既动员和凝聚了本阶级成员的力量,又为政党的政治活动寻找到了根据,能够对国家政权形成持续的强大压力,以实现其所代表的利益。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共产党“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30],在于有一个科学的世界观作为其理论基础。同时,政党还是一个以夺取政权并执掌政权为根本目标的政治组织,这也决定着它不同于一般性的民意代表机构,其所作出的利益表达能够对统治阶级形成更大的冲击力。因此,广大社会成员才会将各自的利益表达交由政党,以便形成更大的影响力,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其次,政党具有利益综合的功能。所谓“利益综合”,就是将各个利益主体的愿望和诉求转化为政策主张的过程。当然,利益综合与利益表达是紧密联系、不可割裂开来的。一个政党所提出的理论和纲领,既是一种利益表达,同时也是一种利益综合,是政党高举的一面旗帜,指引着前进的方向。但是如果一个政党只是提出了理论和纲领,还不能使利益得以实现。因为输入到政党的是一个个分散化的多元利益诉求,而从政党输出来的则只有经过综合化了的政策主张才有可能被纳入到政治决策的过程中。理论和纲领只能用来证明利益诉求的合理性,而政策和方案才能够影响到最终的决策。正如毛泽东曾明确指出的,“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31]。同时,在利益综合中也需要利益表达。政党必须利用各种渠道对经过综合而形成的政策主张进行大力宣传。从西方政党的选举情况来看,各个政党的候选人为了当选,都大张旗鼓地进行政策宣传,这便是经过综合之后的利益要求的表达。可见,政党的利益综合功能就是将利益要求纳入到政治体系输入进决策过程的中间环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在解释“利益表达和聚合”概念时指出:“有组织的利益集团阐述和表达社会经济集团和其他社会集团的政治要求,并把这些要求转达给各个政党、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而政党领袖则被看作是在竞选过程中吸引选票、在立法过程中组织辩论,并借以努力将这些特殊的要求转变为政策抉择的中间人。”“一个敏感的,有效的民主过程,一方面势必与那种社会所有的多种利益均通过社会团体和独立政党加以组织的情势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势必与两党变体或三党变体的共识的政党制度相贯通。这样的结构模型能确保社会各种要求比较自由地流入政治过程,并由此可以在一种有组织的和首尾一贯的决策过程中同化。”[3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党就是将社会成员的愿望和诉求转化为公共政策的政治组织。
最后,政党具有利益实现的组织功能。任何一个政党都有自己特定的政治目标,利益表达与综合并不是政党的最终目的,他们要通过各种途径,作出种种努力以最终实现利益。对于政党而言,其最终利益的实现,就是要团结带领本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力量夺取政权并执掌政权。这就需要政党发挥出组织、动员的功能,而这一功能的发挥必须经过这样四个基本环节:
(1)明确的目标导向。政党必须首先确立起明确的奋斗目标,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纲领。“一个政党如果没有纲领,就不可能成为政治上比较完整的、能够在事态发生任何转折时始终坚持自己路线的有机体。”[33]恩格斯也明确指出:“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34]有了明确的奋斗目标,才能凝聚起本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力量奋勇前进。
(2)强有力的政治动员。政党要完成夺取政权并执掌政权这一政治目标,显然靠党内少数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政党作为民众参与政治的工具,西方政党通过将个体的选民组织、动员起来,在选举的过程中站到自己身边,凝聚力量。无产阶级政党也正是依靠着发挥各界人士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才能够夺取政权,为着自己的政治目标而努力奋斗。
(3)政治社会化。有效的政治动员,离不开强有力的思想灌输,政治实践的锻炼。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社会成员认识自己的利益,明确自己的政治角色,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自觉地投入到实现自身利益的政治活动中来。这就是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列宁曾明确提出:“工人本来也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各国的历史都证明:工人阶级单靠自己本身的力量,只能形成工联主义的意识。”[35]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证明,只有发挥出政治社会化功能,政党才能由一个“自在阶级”真正转变为“自为阶级”。
(4)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政党要团结带领着社会成员实现奋斗目标,就必须选拔出一批能够忠实代表本阶级、阶层或集团利益的优秀人才作为领导干部,以此来保证在分配社会资源时,能够朝着有利于本阶级、阶层或集团利益的方向运作。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假如没有‘十来个’富有天才(而天才人物不是成千成百地产生的)、经过考验、受过专业训练和长期教育并且彼此配合得很好的领袖,无论哪个阶级都无法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36]只有形成一个优秀的领导团队,才能达成思想共识,凝聚起磅礴的力量,以实现最终的利益。
第二节 相关概念的辨析、界定
利益问题是一个关涉人的存在和发展的根本问题,又是解读社会历史现象的一把钥匙。从人类社会历史变迁的角度看,如果没有人类的逐利行为和为调节各种利益要求而形成的利益关系格局,人类社会的进步便不可想象。在利益多元化格局的社会背景下,党群关系发生了重大嬗变,而要深入地探究这一问题,就必须首先对利益、利益多元化格局及党群关系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和辨析,以便澄清模糊的认识,为研究提供必要的基础和前提。
一、利益的本质、构成及分类
我国古代著名的史学家司马迁曾深刻指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37]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明确指出:“利益就是人的行动的唯一动力。”[38]马克思也曾明确指出:“人们奋斗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39]今天,“利益”已是日常用语中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词,是许多学科经常运用的中心概念之一。但往往当我们不假思索地使用这个概念时,却缺乏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论思考,从而很难把握利益关系的真正内涵与本质,更谈不上对利益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因此,我们必须对利益的本质、构成要素及分类这些基础性范畴进行严肃认真的探究。
(一)利益的本质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长河中,我们可以发现,利益在其中起着关键的动力作用。“利益”一词是人类文明史上最早出现的概念之一,从萌芽开始就一直受到政治、经济、道德、宗教等意识形态的影响和支配,到现代已发展成为许多学科的中心概念之一。然而由于历史时代的不同、各个社会所面临的问题不同和古今中外的学者所采取的立场、研究角度的不同等种种原因,我们陷入了对利益本质的众多论述所构成的一团迷雾之中。
从词源学的角度来考察,“利益的英文单词interest一词来源于拉丁文interesse。它是由inter+esse构成的,原义为‘处于……之中’,因为在其中就必然关心,产生兴趣,直至认识利害相关,最后形成利害关系,即为利益”[40]。就我国有文字可考的典籍而言,与利益范畴最相切近的概念是“利和益”。但往往把“利”“益”分开使用,而且多用“利”而少见“益”。就“利”而言,早在甲骨文中就已经得以使用,指的是人们从事农业生产,获得丰厚收获的寓意。此后,“利”又逐渐演变成为祭祀占卜意义上的“吉利”,并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表现为与“害”相对立,并引申出了“好处”的意思。
就“益”而言,其有文字可考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易》。“益”字同“溢”,指水漫出容器之外,有增加、增殖之意,这从与“损”结合组成“损益”的构词可以看出。在《周易》中,损与益是作为一对范畴出现的,损与害是同等程度的概念,利与益是同等程度的概念。损与益相对,即是利“益”与损“害”的对立。把利“益”与损“害”对立起来,旨在说明它们对立转化的道理:或益或损,或损中有益、益中有损,或不益不损,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41]尔后“利”“益”连用,表示“好处”。因此,《辞海》中就把利益等同于好处,所谓利益就是:“好处。如:集体利益;个人利益。”[42]
与《辞海》将利益定义为“好处”一样,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利益的实质就是“好处”。但仅仅把利益解释为“好处”,只是对利益表现形式的一种笼统的描述。更多的学者是从“需要”的角度来界定利益概念的。例如,前捷克斯洛伐克学者奥塔·锡克认为:“利益是人们满足一定的客观产生的需要的集中的持续较长的目的;或者这种满足是不充分的,以致对其满足的要求不断使人谋虑;或者这种满足(由于所引起的情绪和感情)引起人的特别注意和不断重复的,有时是更加强烈的要求。”[43]《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认为,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44]。洪远朋认为,利益是“人们能满足自身需要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之和,以及其他需要的满足”[45]。王伟光认为:“利益是需要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以社会实践成果为基本内容,以主观欲求为形式,以自然生理需要为前提,使需要主体与需要客体之间的矛盾得到克服,使需要主体之间对需要客体获得某种程度的分配,从而使需要主体得到满意。”[46]李淮春进一步认为,利益就是“社会化的需要,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社会主体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用才能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是利益”[47]。
关于利益问题的研究,国外学者一直都予以高度的重视。一些近代西方学者认为,利益与幸福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强调利益的一个本质特征就在于能使人们感到幸福和快乐。例如,西方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德谟克利特认为,利益是衡量痛苦和快乐的根本尺度,快乐是建立在使自己感到有利的事物基础上所产生的;伊壁鸠鲁认为,快乐是建立在感性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只要感到快乐和幸福,就实现了最高的利益;爱尔维修同样也是从感性的立场上来对利益的含义作出解释的,认为利益是人们逃避痛苦,向往快乐的一种自觉的东西,进而引申出了人的“自爱”本能。洛克从个人私有财产的角度出发,认为利益只有通过人们的劳动才能够得以实现;霍尔巴赫给利益下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人的所谓的利益,就是每个人按照他的气质和特有的观念把自己的安乐寄托在那上面的那个对象;由此可见,利益就只是我们每个人看做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缺少的东西。”[48]
从目前来看,古今中外学者关于利益的定义不胜枚举,各有不同,存在着争议。归纳起来,目前对利益本质的论述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把利益看作纯主观的东西,认为利益不过是人的主观情欲的要求。虽然从人的利益离不开欲望和需要这点来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简单地把利益等同于人的主观需要,就片面地强调了人的需要对于利益判断的重要性,而忽视掉了利益的客观性。第二种观点把利益看成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纯客观的东西,认为利益就是某种实物的东西,是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这种观点完全排斥主体在利益中的作用,仅从客体的角度来定义利益,显然同第一种观点一样,也是片面的。第三种观点则把利益看成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东西,认为利益的内容是客观的,表现形式是主观的,利益具有二重特性。这种观点认为,利益是客观物质在主体中的反映:一方面利益首先表现为一种需要,具有主观性,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一定的客观性,即必须有一定的客观物质满足人的需要。显然,这种观点比前两种观点更加全面,但如果把人实际得到的满足作为利益,就会把诸多对主体有用的、有价值的东西看作利益的唯一,所以也是不全面的。
从以上的归纳分析中可以看出,这三种观点都只是从一个方面去理解利益,它们都没能够完整地揭示出利益范畴的真正本质。那么什么才是利益的真正本质呢?
马克思曾明确告诉我们:“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社会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社会主体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才能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是利益。”[49]这一观点为我们揭示利益的本质给予了宝贵的启示。
马克思的这一观点首先强调指出,利益并不是一个实体范畴,而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它是需要对象在满足需要主体要求的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在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达成一致时所产生的。也就是说,利益既源于人的某种需要,又源于客观存在。利益只有通过主体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并在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受的过程中才能够得以实现。所以如果简单地把利益对象等同于利益本身,就大错特错了,利益产生的第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利益必须属于人。只有把利益主体与利益对象相互联系起来时,它才是利益。如若没有人需要它们,它们即使有各自的用处,也不能构成利益的客观内容,而只能是利益的潜在对象。同时,人并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人在从事社会活动的过程中要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制约,所有这些关系都会影响到人(利益主体)的需要能否被满足和满足的程度。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利益不是一个实体范畴,而是作为社会关系范畴存在的。
其次,利益不仅是一个评价性概念,更是一个事实性概念。在利益主体和利益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才能够产生利益,而这种关系并不是停留在人们的头脑中的一种纯粹主观的东西,而是客观存在的,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实践当中,是社会现实的反映,表征着社会现实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曾说过:“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50]虽然看起来对利益的评价和利益本身有着密切关系,甚至有时相互缠绕,无法严格地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但决不能把两者相互等同。那种简单地把利益等同于“好处”或“需要的满足”的观点,其实质就是把对利益的评价等同于利益本身了。当然,利益的实现确实能够在效果上体现出利益主体所得到的“好处”或“需要的满足”,但这仅仅只涉及某一利益主体的主观感觉,只有利益主体对某一对象作用于自身的效果有着自我认识与评价时,这个界定才能成立。因为每一个利益主体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感受来对利益进行评判,无法建立一个普适性的客观标准,从而使利益的判定失去了客观的依据。因此,我们决不能把利益当作一个评价性的概念来使用,而应注重它的事实性的概念。
最后,利益是在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虽然利益的直接来源是人的需要,是人的需要的一种本能反应,但我们并不能把需要与利益直接等同起来。需要是主体对客观对象的一种直接欲求,源于人的本能,而利益则只有通过社会关系的转化才能够表现出来。也就是说,只有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关系相一致,才能使需要转化为利益。如果需要主体能够毫不费力地占有需要对象以获得满足,那么需要是不能与利益相等同的。例如,在空气质量非常高的地区,人们对于清新空气的需要是不会变成人们的利益的,而只有当空气质量非常恶劣时,这种需要才会转化为人们的利益。正如奥塔·锡克所指出的:“成为利益的,通常只是引起人的最强烈的情绪和感情(爱好、满意、激动等)的需要的满足,或需要的满足是不充分的,并因此唤起他持久的注意和他对充分满足这种需要的追求。”[51]所以绝不是人们的所有需要都可以成为利益,也不是需要得到满足之后所表现出来的状态才是利益。那种把需要的满足或实现之后的状态等同于利益的观点,其实就是把利益的实现与利益相混淆了。因此,从本质上说,利益就是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存在的对立统一的关系。
(二)利益的构成
既然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利益的本质,相应地从利益的构成上来看,利益就是由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和利益中介这三个部分所构成的。但是这三个构成部分在利益中所处的位置以及所发挥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
首先,是利益主体。所谓利益主体,就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从事生产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以便直接或间接地追求自身社会需要满足的人(个体或群体),即利益的追求者、承担者、生产者、实现者、消费者和归属者”[52]。所以利益必须是以利益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利益主体,就不可能存在利益,利益主体是利益存在的必要条件。利益主体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就是处于一定的群体和组织结构之中的人。当前,个人作为利益主体的重要性显著提高,而个人在追逐其利益的实现过程中也必然结成各种利益群体。所以从主体上可以把利益划分为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两个方面。其中利益个体是利益主体的基本单位,利益个体在实现其利益的过程中又结成了集合体,从而在利益个体的基础上又形成了利益群体。根据利益群体所代表的利益个体的差异以及所追逐的利益对象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利益群体划分成家庭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等各个方面。当然,这些利益主体并不是杂乱无章的、孤立的,它们共同存在于一种特定的利益体系之内。
其次,是利益客体。利益绝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欲望而产生的,它必须具有对客观对象的取向,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客观对象的基础之上。所谓利益客体,就是“利益主体认识、追求、需要和创造的对象,即利益主体指向的对象。利益客体是利益主体追求并实现满足的客观对象”[53]。利益客体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不仅包括人类已经认识和接触到了的所有物质和精神的客观对象,而且还包括我们仍没有得以探究的客观对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认为利益就是某种具体的物品或产品,是不以人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把利益混同于利益的载体,即利益的客体或利益对象了。其实,利益本身就体现着主客体关系,利益是利益主体通过占有、享受利益客体,在实现自身需要的过程中产生的。没有离开利益主体而单独存在的利益客体,也没有离开利益客体而单独存在的利益主体,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因此,利益就是在利益客体的自然属性与利益主体的社会属性相结合的过程中产生的。只有把利益客体纳入到利益主体的活动范围之内,打上了人类的印记之后,才能成为现实的利益客体,利益现象也才会发生。
最后是利益中介。所谓利益中介,就是把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相互联系起来,以形成一定利益关系的桥梁。人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具有实践性质的,利益关系的形成正是通过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来完成的。所以利益中介实质上就是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当然,客观对象要成为现实的利益客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只有那些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可以满足利益主体需要的客观对象才能转化为利益客体。利益正是在通过对人的活动的对象化的过程中,也即在实践的过程中来实现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54]马克思也明确指出:人们“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55]。正是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才真正实现了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的相互关系。利益客体作为纳入利益主体视野范围之内的客观对象,在人的活动的对象化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利益主体正是在对这些客观对象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实现利益获得的。因此,从根本上说,人们所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构成了利益的中介,实现了利益关系的连接。
总之,构成利益的这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缺一不可。即利益必须与特定的利益主体相联系,而每一个利益主体又会对利益客体有着各自的不同需要,利益客体也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够满足各个利益主体的需要,以此才真正地形成了利益。
(三)利益的分类
利益问题是非常庞大、极为复杂的,我们在对利益的本质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之后,还要进一步搞清楚它的类别。对利益进行分类,其目的就在于比较清晰和相对有序地把握错综复杂的利益及其相互关系。要搞清楚复杂的利益类别,就必须把握科学的分类法,掌握客观的分类原则,厘清其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揭示出社会利益结构的基本图景。
1.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
关于利益,我们总是首先按照主体之间的差别来进行分类的,人们也总是会把利益与一定的主体相联系。可以说,对利益进行分类的基础就是按照利益主体之间的差别来进行的。大致可以把利益主体划分为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两个类别。所谓个人利益,也称私人利益或个体利益,它是个体行为产生的主要动机,反映了人们之间最基本的利益关系,是其他利益产生的基础。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56]这充分说明了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共同利益。
所谓共同利益,也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它是为了社会自身存续和发展而由社会成员所享有的整体性利益。如当前所存在的能源短缺问题、人口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都是涉及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问题。人们为了更好地实现利益,可以根据利益的一致性组成各种利益群体,而每一个利益群体都是在本群体共同利益的指导下走到一起的,为本群体的利益服务,如家庭利益、企业利益、行会利益等。随着涉及个人利益得失的共同利益问题日益显著,在人的自私自利的背后,学者们也开始更加注重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出发来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2.阶级利益和国家利益
对阶级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划分也是在按照利益主体差别分类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们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列宁曾给阶级下过一个完整的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57]由此可以看出,阶级利益就是由经济上处于不同地位的个人利益所组成的利益集团,按照阶级的地位来进行利益的分配,体现了阶级内部不同个人、群体、阶层的共同利益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分工是阶级产生的原因,正因为有了分工,才有了职业的不同,有了资本家和工人,从而产生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对立的阶级。从根本上说,就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对立和矛盾。在阶级社会里,阶级利益矛盾与冲突是历史发展的动力,推动着阶级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与阶级利益相比,国家利益在更大范围上考察了利益的运行和实现,将国家作为利益的目的,把国家利益或宏观利益置于首要地位,是个人利益及阶级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国家利益的理解有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以及国家整体利益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国家的产生相伴随的是公共权力和暴力机构被掌握在统治阶级的手中。这一阶级实质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家利益的实质,即国家利益是阶级利益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居于统治地位的一种阶级利益。二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作为一定的地域居民的集合体,存在着某些共同利益。当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关系表现为竞争大于合作时,相互对立的战争状态就会爆发出来。为了抵御外来的侵略,保护本国的利益,国内各民族和各阶级利益的对立便会降到次要地位而一致对外。实质上,只有国内居民共同需要的利益实现后,才能为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提供保障。因此,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如何把国家利益与其他利益兼顾起来便是我们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
3.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按照利益的客观内容来进行划分,可以划分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每一个利益主体都具有各自的物质利益需要和精神利益需要,缺一不可。物质利益需要的满足是人类从事一切社会历史活动的基础,只有这些物质需要得到基本的满足后,人才能得以生存并进一步发展。人们所进行的生产劳动、阶级斗争、甚至社会革命,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物质利益的满足。人们也正是在不断获得物质利益满足的过程中不断发展进步的。
所谓精神利益,就是以精神需要为实际内容的利益类别。人们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并不仅仅局限于物质利益,也包括自尊、荣誉、友爱等心理和精神的需要。人对精神利益的需要是在满足物质利益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对物质利益需要的进一步升华。正是在对精神利益需要的追求中,才产生出了人类巨大的精神力量。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统一,才能构成人的整体利益,如果某一方面得不到满足,利益主体也就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因此,我们决不能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截然对立起来,既不能把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视为单纯的拜金主义和道德沦丧的根源,也不能把人们对精神利益的追求看作脱离物质的基础和不食人间烟火的非理性追求。而应该把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结合起来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在追求物质利益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之上,要进一步满足更高层次的精神需要,最终实现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统一,推进社会的进步,进而促进整个人类的和谐发展,才是主体追求的最终目标。
4.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按照利益实现的时间来划分,利益可以分为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所谓当前利益,就是暂时的、眼前的利益,是人们可以马上就实现的利益。所谓长远利益,就是长期的、久远的利益,是人们要等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够实现的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都是一个主体自身所拥有的利益。长远利益要以当前利益为基础,只有当前利益得到满足,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一定保障的时候,才能够去自发地追求长远利益,否则长远利益根本无从谈起。而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如果只看重当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那就等于中断了未来的发展道路,也会最终丧失当前的利益,所以长远利益是一种高于当前利益的高层次利益。
利益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长远利益往往脱离于一般群众的视野,便容易使一些人陷入对利益选择的盲目性中,只看重当前利益而不管是否会危害将来发展的长远利益。所以在其利益实现的过程中,人们必须认识到虽然当前利益可以满足人们目前最为急迫的需要,但它却有可能损害未来发展的需要对象,而长远利益却可以创造未来发展的需要对象,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泉。必须使人们的行为不仅以当前利益为目的,更要与长远利益联系起来,当两者之间发生矛盾时,可以为了保证长远利益的实现而牺牲部分当前利益。我们当前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指出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辩证关系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既能满足人们的当前利益,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又能不为一时得失而影响今后的发展,使其利益不断得到满足。
除了按照上述几种标准对利益进行分类外,还可以按照利益实现的程度重要划分出根本利益和暂时利益,按照利益实现与否划分出既得利益和将来利益,按照利益是否实现划分出现实利益和非现实利益。当然,利益的分类是相对而言的,利益主体的需要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利益客体,而利益客体也只有与利益主体联系起来时,才能发挥出作用。在对利益分类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当前的社会利益结构是一个多元、开放的利益体系。在这个利益场域中,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有着各自的对利益客体的需求,而这些需求又都是各异的。因此,从社会发展的趋势上看,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的。
二、利益多元化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利益多元化是相对传统社会主义的利益均等化、一元化而言的。我国的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着必然的联系。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作为基本的资源配置手段的经济。当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机制时,利益的分配已经不是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意志了,而是取决于市场和社会的利益博弈。在博弈的过程中,任何一个具体的经济社会事务都可以成为一种利益,从中滋生出一群为分享这种利益的人,他们围绕着各自的利益在市场中进行充分的博弈,从而就衍生出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
(一)利益多元化的内涵
关于利益多元化的国内外研究成果,经过检索、查阅发现虽然理论界已经对利益多元化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但也只涉及了利益多元化的表现形式、形成的原因以及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从总体上来看,对利益多元化现象的认识还是比较有限的,缺乏深入和系统的探讨,甚至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给它下过一个得到公认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定义。相比较而言,国内外学术界对社会分层问题的研究比较广泛和深入。社会分层的基础是利益的分化,因此社会分层理论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重要的间接理论来源。我认为,对利益多元化含义的理解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一个利益体系之中,存在着利益主体和利益种类的多元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必然要求具有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主体存在。其中,个人追逐利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其作为利益主体的基础地位得到了广泛承认。而个人在追求其利益实现的过程中也必然会结成各种利益群体或集团。所以我们可以从主体的角度上,把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家庭利益、集体利益、集团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多个方面。而这些利益主体并不是杂乱无章的,它们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共同存在于这一利益体系框架内。
其次,在一个利益体系之中,各利益主体都是独立的,存在着多元利益的自由竞争。所谓多元,就是指每一个主体不依附于他人,受他人支配,都含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利益的多元化之所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其原因就在于利益多元化意味着利益的自由,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是独立的,有自己的独特地位,占有自己的利益份额。正是多元的利益主体在市场中自由地竞争,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也才能协调好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说,只有在自由竞争中才能够对复杂的利益关系做出恰当的安排。
最后,在一个利益体系之中,各利益主体之间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存在着共同的利益诉求。虽然各利益主体都是相对独立的,为了各自的利益展开激烈的竞争,由此也必然会出现多种形式的利益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不存在某种共同的利益诉求。其实,冲突的功能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具有促进社会整合的正功能。“如果没有发泄互相敌意和发表不同意见的渠道,群体成员就会感到不堪重负,通过释放被封闭的敌对情绪,冲突可以起维护群体关系的作用。”[58]共同利益从其本质上来说,是寓于特殊利益之中的,“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59]。所以,人并不是仅有自私的一面,还同时存在着某种共同的利益诉求,并对个人利益起着制约作用。如当前所存在的能源短缺问题、粮食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都是人类社会所普遍面临的共同利益问题,这些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个人利益的得失。因此,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必然形成共同利益。
综合以上对利益多元化内涵所包括的几个方面的理解,我认为,所谓利益多元化,就是在一个利益体系内,存在着多个、多种类型的独立的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代表各自的利益并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自由地竞争,以实现各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需要。
(二)利益多元化的表现形式
关于利益多元化的表现形式问题,目前学界可谓众说纷纭:利益多元化指社会利益结构的多元,含利益主体的多元、利益分配方式的多元、社会成员利益所得的多元等(孙锦华,1996);利益多元化是指利益主体和利益种类的多元化、多元利益的自由竞争、多样性的利益冲突(叶传星,1997);利益多元化包括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分配格局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王伟光,2001);利益多元化包括主体多元化、客体多元化、利益行为竞争性三方面的内涵(汤可可,2002);利益多元化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其二是主体利益的多元化(杨春福,2008)。
虽然众多学者对经济利益多元化的思考角度、表述各不相同,但实质上涉及的主要共同问题就是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利益关系、利益实现手段及途径等。其中,利益分配方式的结果、利益分配格局的表现,都是各种形式的收入,这其实就包含利益客体的内容;利益行为竞争性则实际上包含了利益实现的手段、途径以及表达方式等内容。因此,利益多元化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利益主体多元化、客体多元化以及利益关系的复杂化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是在一定经济关系下从事生产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追求者、承担者、实现者和归属者。它是社会利益运动的自觉的、能动的、主观的要素。任何利益主体所追求的都是利益的最大化,在各自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使各利益主体基于自己的理性观念和价值判断,认识到自己和其他社会成员在某些问题上有共同利益,从而分化和重组。因此,所谓“利益主体多元化,就是指个人利益独立化和多种利益群体并存的局面”[60]。
其次,利益客体多元化。利益绝不仅仅是主体的一种自我感觉,而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客观对象之上。所以利益客体就是经济利益主体所追求和满足的对象。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所处的地位不同,利益观、价值观不同,其对利益的诉求也肯定不一样,利益客体自然就会表现出不同的形式。虽然利益客体表现为收入、股金、利息等多种形式,但无论何种形式的利益客体,都必须与利益主体相联系,否则利益客体也就不存在了。因此,所谓利益客体的多元化就是指能够满足利益主体需要所指向对象的多元化。
最后,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人们要满足自身的生命需要并获得进一步的发展,首先就必须进行生产活动,人们的生产活动实质上就是追求利益、谋取利益的过程,人们在获取利益以满足自身需要的社会活动中,彼此之间必然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就表现为物质的、经济的利益关系。而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关系,利益主客体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就构成了整个利益关系的主要关系。因此,所谓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就是指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呈现出纵横交错、相互渗透的复杂利益体系。
综合以上利益多元化的三种表现形式,其实质分别是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和利益关系。其中,利益分配格局多元化属于利益客体的内容,所说明的也就是各利益主体的收入分配的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所表现出来的矛盾最终也必然表现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因此,从中我们可以得出,我们所研究的利益多元化其实质就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三、“党群关系”及相关概念辨析
我国党群关系是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与我国国情、党情相结合的产物,既反映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规律,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利益多元化格局中的党群关系,是中国共产党与人民群众在政治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利益代表、权力关系的具体体现,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运用人民群众所赋予的权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是国家权力的主人。为了更好地研究利益多元化格局中的党群关系,需要明确“政党”与“人民群众”,界定和区分党群关系与干群关系等相关概念。
(一)“群众”的内涵
《辞海》对群众所给出的解释是大众。《史记·礼书》记载:“宰制万物,役使群众。”从群众的词源来看,群众是指以劳动人民为主体,与统治者、执政者、领导者相对而言的概念。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群众”给出了三层含义:一是泛指“人民大众”;二是指“没有加入共产党、共青团组织的人”,表示“党员”与“群众”的区别;三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表示“干部”与“群众”的区别。本书所指“群众”是第二层含义,即与党员相对称的群体和个体。与西方将群众的概念定义为贬义词相区别,在社会主义国家,群众的概念是褒义词,指一种积极向上的、可以组织动员的社会力量。
群众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外延。毛泽东曾明确指出:“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61]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群众”的范围也相应地不断扩大。邓小平重申并深刻阐发了“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一部分”的科学论断,同时,把“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两面旗帜作为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指出:“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它已经发展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62]在这里,就将一切虽然不赞同社会主义、不信仰马克思主义,但赞成祖国完整统一、愿意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尽力并遵守宪法的人,纳入进了“群众”的范畴,使“群众”的概念超越了社会制度的局限,进一步拓展了群众的外延。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根据新形势下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作为群众范畴的判定标准,把六个新生的社会阶层纳入进了群众的范畴之内,赋予“群众”概念以新的外延。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群众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广泛性。将一切对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起促进作用的社会成员全部包括在内。二是复杂性。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和其他各种类型的社会劳动者,既有代表社会先进生产力的社会阶层,也有那些与落后的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的、但有发展社会生产力要求的社会阶层及其成员。三是差异性。在阶级属性、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生活经历、政治面貌等要素上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特别是群众的范围还包含着众多的社会利益主体。各个社会利益主体不仅在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不同,而且在政治归属感和政治认同感方面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差异。四是多样性。政治取向的一致性与政治价值多元化并存,经济目标的共同性与利益追求的多样性并存,文化上的同一性与多元文化的影响并存,宏观上的主体地位与微观上的雇佣地位并存。
(二)“政党”的定义
西方学者早在20世纪以前就对政党进行了研究,曾从不同的角度对政党下过定义。如《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中指出:“‘政党’一词在十九世纪随着欧美代议制的发展和选举权的扩大而产生。它指的是与一个或更多的政党竞争而赢得公职选举为目标的组织。后来‘政党’的意义逐渐引申,亦包括并非从事竞争选举的政治组织,诸如无法通过选举而取得公职的小党,寻求废止选举竞争的革命组织,以及极权国家的统治集团。”[63]
英国辉格党理论家爱德蒙·柏克认为,政党是“在某种一致同意的特定原则基础上结合起来,用他们的共同努力来促进国家利益的人们的团体”[64]。他对政党给予了正面的评价,强调政党是民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这些对政党作出的定义虽然简单,但都表明学者们已经注意到政党产生的目的在于增进国家的利益。人们围绕着某种利益组织成立了政党,通过政党对社会公共权力施加一定的影响,以获得特定的利益。
当美国出现政党组织后,美国学者从竞选的视角对其进行了研究,认为政党的根本任务就是从事选举。如布洛克斯在《政党与选举问题》一书中指出:“政党乃是一个由个人基于自愿所组成的政治团体,为政府提供一般措施、建议,或者制定政策,选举与支持领导人物为公职候选人,以作为实现其主义与政策最有效之方法。”[65]拉斯韦尔和卡普兰在他们的经典性著作《政治诉求的架构》中指出:“政党是一个阐述复杂问题并在选举中提出候选人的集团。”赫伯特更是将政党与选举直接联系起来,认为政党是“为了参与选举竞争而形成的组织,并藉由提名候选人以自己的政党名义参选来达成这个目标”[66]。
从西方学者给政党所下的定义中我们可以找到共性,即都没有强调政党的阶级性,他们往往更加重视政治体制运作的一面。与此相反,马克思主义政党则更加强调政党的阶级性一面,认为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积极分子为维护本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围绕着夺取政权并执掌政权而建立起来采取共同行动的政治组织。
综观中外学者对政党的各种解说,可以对政党下这样的定义:政党是一定社会集团中一部分政治主张相同的人自愿结合在一起,以夺取政权并执掌政权为目的的政治团体。这一定义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政党是一部分政治主张相同的人所结合的团体。政党总是从属于某个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因而其必然是由对政治问题意见一致,政治主张相同的人员所组织、结合在一起的团体。
(2)政党是以夺取政权并执掌政权为目的的政治团体。虽然政党是由政见相同者结合在一起的团体,但结合只是手段而已。组成政党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夺取政权并执掌政权,以实现政党所代表的某个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策、纲领和主张。
(3)政党是一个有组织、有目标、有纪律的政治团体。政党作为一个具有政治性的团体,必须具备完整性的组织、严格的纪律,才能使政党的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使中央与地方、党员与政党、党员与党员之间步调一致,朝着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三)党群关系与干群关系的辨析
从党群关系与干群关系的内涵与外延来看,两者是既有交叉又有区别的概念。所谓党群关系,从宏观上来讲,就是政党与群众之间的关系问题。从微观上来看,就是政党作为一种组织系统与其系统之外的各个团体、公民、选民以及自治型组织的关系,所反映的就是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所谓干群关系,就是政府官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问题。所反映的就是公共权力与民众之间的关系问题。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党群关系是政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而干群关系则是在由领导干部组成干部队伍的整体中,其中的每一位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它具有一定的职责范围、地域界限和特定群体等特点。
第二,从党群关系与干群关系的内涵与外延来看,党员之中包含着一部分领导干部,但领导干部却不一定是共产党员。
第三,党的宏观指导与干部的具体行为是有区别的。随着国际和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国共产党为应对形势变化的挑战,必须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可见,领导与执政是有着区别的,所谓领导,就是在宏观层面上进行引导,包括重大政策的制定、方向性的把握、意识形态的控制等,它决定着执政党对社会的统领。所谓执政,就是政权运作层面上的组织,包括权力结构的制度安排、权力主体和客体的对象界定、权力运行的机制设计等,它反映着政党与政权之间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同时担负着领导党与执政党的双重角色,这就决定着党群关系与干群关系之间又存在着紧密的关联。首先,从执政党的逻辑结构来看,政府在党的领导之下,因而党群关系中应包含着干群关系。党管干部原则是我们党作为一个执政党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在长期执掌政权的条件下,党管干部原则直接关系到党执政根基的稳固,而各级领导干部代表着党执掌政权并行使权力,所以干群关系也就成为党群关系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次,在各级各类政权机构中,党员干部在整个干部队伍中占据着绝大多数,习惯上也将领导干部看作是党的干部。因而领导干部的所作所为也被视为党的所作所为,代表着党的形象。最后,在当前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党的政策主张是通过政府机构等一系列中介环节与人民群众所接触的。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党群关系主要是通过政群关系,最终通过干群关系表现出来。从工作职责和权力运作来看,各级各类领导干部都承担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使命。因此,领导干部的工作态度、作风和实绩,就成为群众判断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有形载体。这样一来,干群关系也就直接影响着党群关系。总之,党群关系决定着干群关系,干群关系是党群关系表现的一个侧面。
(四)党群之间的利益关系及其要求
人对于物质、精神、生活条件等的直接需要,具体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它所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就是人类一切关系的基础。
党群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利益关系。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体现出了党群关系在本质上是利益关系。首先,“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7]。人类所进行的一切活动最终都是由人的物质身体来承担,并由人的物质活动来完成的。这一特点就决定了“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68]。所以说,人们为之奋斗所争取的一切最终都与他们的物质利益直接有关。其次,“‘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69]。在人类各种各样的利益类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经济利益。“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70]物质利益之所以能够成为一切经济关系的轴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就是因为“人们之间是有物质联系的。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它和人本身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历史’”[71]。在一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上,生产劳动所创造的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决定着人们可以享用的物质生活资料的基本规模和水平;而生产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则决定着每一个社会成员实际所能分得的社会财富的份额,并由此决定人们之间的其他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党的先进性决定着党群关系的本质是利益关系。无产阶级政党之所以先进,就在于其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毛泽东早在革命战争时期就强调指出:“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72],“要使广大群众认识我们是代表他们的利益的,是和他们呼吸相通的。要使他们从这些事情出发,了解我们提出来的更高的任务,革命战争的任务,拥护革命,把革命推到全国去,接受我们的政治号召,为革命的胜利斗争到底”[73]。邓小平曾明确指出:“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74]在新形势下,习近平同样强调:“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75]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从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私利。因而从根本上来说,党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集中体现党与人民群众利益的一致。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的本质区别,就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而不是为少数人谋利益,更不是为个人谋私利。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指出的:“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76]其次,中国共产党的要求和做法决定着党与人民群众利益的一致。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就公开申明,自己是代表最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共产党没有也不允许有任何特殊的私利。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信仰和动机,就是为无产阶级的自由和解放而努力奋斗,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奋斗,同样,共产党也正是因为紧紧依靠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掌握着国家政权,拥有着调动人、财、物等资源的公共权力。在经济上,强调大力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利益需求;在政治上,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政治利益需求;在文化上,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利益需求。因而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也就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根本利益的历史。
人民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在执政以后,我们党所面临的最主要的考验就是“利益”的考验,所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就是“脱离群众”的风险。只有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才能使党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始终立于不败之地。毛泽东曾反复告诫全党:“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77]邓小平一再强调,少讲空话,多干实事;江泽民提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是要代表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胡锦涛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78]习近平进一步提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79]从理论上来讲,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真正主人,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也应该是社会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所有者、占有者和享受者。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代表党执政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国家权力的使用权,同时也就掌握着社会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利为谁所谋”的问题。在我国,领导干部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是党群利益关系中的主要方面,决定着关系的紧张程度。对于这个问题,刘少奇早在五十多年前,就曾有过明确的阐述。他说:“社会上一切不合理的现象,一切没有办好的事情,领导上都有责任。人民会来责问我们国家、党、政府、经济机关的领导人,而我们对这些问题应该负责任。”[80]这就告诉我们,领导干部必须把为群众谋利益的思想具体落实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中去,围绕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来落实。只有统筹兼顾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让发展带来的利益增量为多数群众所共享,才能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互惠互利、和谐发展。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党群关系理论的确立与发展
世界上任何一个政党,都面临着如何处理好政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问题。政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总是处在一个不断协调的发展过程之中,社会发展所引发的利益关系、利益格局的调整,决定了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是在所难免的。这种矛盾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就极易表现为一定范围内的党群关系的矛盾和冲突。因此,能否协调好党群关系,就成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始终关注的重要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有关群众关系的理论,就是围绕着如何确立党在工人阶级中的领导地位,树立政党权威所展开的。列宁进一步围绕着如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阐述了党群关系理论。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结合具体的国情和党情赋予了马克思主义党群关系理论以新的内容,提出了实现党群关系和谐发展的新途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群关系的理论宝库。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群关系的基本思想
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来看,他们虽然并没有专门提到过党群关系的概念,但他们却非常重视无产阶级政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问题,高度评价了人民群众所具有的革命毅力、革命精神和革命动力。马克思恩格斯由于处于无产阶级政党刚刚诞生的时期,所以他们重点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之所以产生的合理性,从而论证了无产阶级政党成为无产阶级领导者的资格。围绕着这个核心,他们在自己的著作中提出并阐述了关于党群关系的基本内容。
(一)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与工人阶级之间的基本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高度赞扬了工人阶级在革命斗争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充分肯定了他们在革命斗争中的领导地位,认为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81]科学社会主义中的“群众”具有特殊的指向,主要是指与无产阶级政党相对应的工人阶级。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的推动者和领导者,而无产阶级就是无产阶级政党实现其领导功能的阶级基础。
一方面,无产阶级政党自身所具有的先进性,决定了它能够成为工人阶级的领导者。在无产阶级政党产生以前,虽然欧洲各国也有着众多的工人运动组织者,但没有一个能够找到无产阶级解放的最终出路。如英国的“宪章运动”虽然领导英国的工人运动十年,但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却没有丝毫改变。而在19世纪三四十年代兴起的无产阶级政党的目的就是把无产阶级组织起来,为无产阶级革命确定方向。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过程和一般结果。”[82]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无产阶级政党之所以从诞生之日起就担负着领导工人阶级的重任,首先就在于其肩负的历史使命。无产阶级所追求的是整个人类的解放,只有全人类得到解放,才能解放自己,因而无论是在革命斗争之中还是在社会建设之中,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在依靠无产阶级的基础之上,紧密依靠广大劳动群众。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断言,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群众队伍必将不断扩大。正是基于对人民群众重要性的认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还明确规定:“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共产党人到处都努力争取全世界民主政党之间的团结和协调”。[83]其次,无产阶级政党本身所具有的政党功能也决定了其必然成为无产阶级进行斗争的工具。现代政党诞生以后,阶级与阶级之间的较量,实际上就表现为政党之间的较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政党是政治斗争的有力武器。无产阶级“不应再度降低自己的地位,去充当资产阶级民主派的随声附和的合唱队,而应该努力设法建立一个私密的和公开的独立工人政党组织,同那些正式的民主派相抗衡,并且应该使自己的每一支部都变成工人协会的中心和核心,在这种工人协会中,无产阶级的立场和利益问题应该能够进行独立讨论而不受资产阶级影响”[84]。
另一方面,无产阶级政党的阶级属性决定了它必须依托于无产阶级才能实现自己的领导作用。政党总是依赖于时代最先进的阶级才能生存,而这个阶级是否先进则取决于它能否代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走到生产力发展的前列。马克思恩格斯诞生的时代,正是机器大工业产生的时代,无产阶级代表着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这个物质基础也决定着无产阶级在政治上的先进要求。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的:“在当前同资产阶级对立的一切阶级中,只有无产阶级是真正革命的阶级。其余的阶级都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而日趋没落和灭亡,无产阶级却是大工业本身的产物。”[85]这充分表明了无产阶级政党只有紧密地依靠着无产阶级,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政治方向,明确指出,无产阶级是“现代一切民主运动的核心”[86],是“唯一坚决革命的阶级”[87]。这就向世人昭示了这样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即共产党人要最终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就必须在紧密团结工人阶级的基础上,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革命运动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增强与最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
(二)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
自现代政党产生以来,政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经常受到挑战,引起危机的根本因素就是谁都不可回避的利益问题。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在阐述无产阶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时,也是从利益问题着手。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88]恩格斯也明确指出:“我们党内可以有来自任何社会阶级的个人,但是我们绝对不需要任何代表资本家、中等资产阶级或中等农民的利益的集团。”[89]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强调了党是无产阶级利益的代表者,他们的主张和行为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共产党之所以能够代表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本原因就在于无产阶级“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从而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的领域”[90],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无产阶级自己。共产党“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91]。
与资产阶级所宣称的代表所有选民的利益相区别,马克思恩格斯并不是简单地认为人民群众是被动地接受政党的领导,他们深刻感受并充分肯定了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强大力量。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的:“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单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去完成它,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这样。”[92]这进一步强调了无产阶级政党作为无产阶级利益的代表者,是建立在他们已经改变旧有立场的前提下,在自身实践的发展过程中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与人民群众矛盾的性质问题
公仆和主人这个概念形象地说明了无产阶级政党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性质和党群矛盾的性质。马克思明确指出,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人民才是历史的主人,因此在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早在1871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就深刻指出:“旧政府权力的纯粹压迫机关应该铲除,而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应该从妄图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公仆。”经过普选产生的公职人员“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93]。无产阶级政党作为无产阶级的领导者,应当是“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巴黎公社做到了这点。公社的代表“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94]。公社的代表和公职人员之所以会成为社会负责任的勤务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公社一举而把所有的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95]“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96]由公社经过普选所产生出的代表,绝不是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而是为了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97]。这样一来,无产阶级政党的工作人员成了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就成了社会公仆的唯一宗旨和职责。
马克思恩格斯也着重强调了防止党员干部由人民的公仆变为人民的主人的前提和条件。“公社一开始想必就认识到,工人阶级一旦取得统治权,就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98]可见,防止党员干部由人民的公仆变为人民的主人的前提就是废除旧有的国家机器,条件就是实行可以随时撤换的罢免制度。其具体的举措是,“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6000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99]。“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100]除此之外,马克思恩格斯还论述了人民群众监督的思想。“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101]恩格斯也说道:“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102]这就告诉我们,每个国家的工人组织或政党本身的生存,取决于它们能否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人民群众则有权利监督党是否真正代表了它们的根本利益。
二、列宁对党群关系理论的贡献
列宁于19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俄国从事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活动,布尔什维克党作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第一个执掌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在实践中面临着做好群众工作、密切与群众关系的重大任务。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群关系理论的基础上,从布尔什维克党的具体实践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事关党群关系的方针、政策,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密切联系群众的必要性
列宁在论述建立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时候,非常强调多数原则,认为党是无产阶级先进部队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体现,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党,并将是否密切联系群众作为辨别无产阶级政党和资产阶级政党的分水岭。资本主义只是把群众看作群氓,认为英雄创造历史,而无产阶级政党则第一次论证了人民群众是历史活动的主体,强调人民创造历史并推动着历史的前进。列宁将群众的内涵进一步丰富、发展,并与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执政活动联系起来。他指出,“群众”这个概念是随着斗争性质的变化而变化的。在斗争初期,只要有几千真正革命的工人就可以说是群众了。当革命的准备很充分时,“群众”整个概念就不同了,这时,“群众”不仅仅是工人阶级的代名词,也变成了那个时代的“千百万人”的集合体。列宁在1918年指出:“数以千百万计的群众——哪里有千百万人,哪里才是政治的起点;哪里有千百万人,而不是几千人,哪里才是真正的政治的起点。”[103]显然,群众这个概念发生了变化,它由“工人群众”变成一般的“全体被剥削者”,包括工人、农民以及一部分流浪无产者和小资产阶级等。这就是说,无产阶级政党要组织、领导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就必须时刻与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
当然,列宁也不是毫无原则地、盲目地追求多数原则。他认为:“党是阶级的先锋队;它的任务绝不是反映群众的一般水平,而是带领群众前进。”[104]列宁也对此作了具体的分析: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只有把不按照生产的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区分的大多数同在生产的社会结构中占有特殊地位的集团对立时,才可以把群众和阶级对立起来;在通常情况下,在多数场合,至少在现代的文明国家内。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105]在这里,列宁既强调不能把群众和政党、领袖对立起来而去否定政党和领袖,又将群众内涵进一步扩大,强调他们是靠劳动谋生的“全体被剥削者”,是推动人类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
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列宁同样强调必须依靠群众,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他曾批评那些患有“左派”幼稚病的共产党员,“只靠共产党员的双手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这是幼稚的,十分幼稚的想法。共产党员不过是沧海一粟,不过是人民大海中的一粟而已”[106]。党最终能够取得事业上的成功,必须“要真正使整个阶级,真正使受资本压迫的广大劳动群众都站到这种立场上来”,必须“善于引导群众采取能够保证先锋队取得革命胜利的新立场”。各个共产主义政党“不仅要善于领导自己的党,而且要善于在这些群众走向和转向新立场的过程中领导他们”[107]。“先锋队只有当它不脱离自己领导的群众并真正引导全体群众前进时,才能完成其先锋队的任务。”[108]
(二)阐述了党群关系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联系
布尔什维克党从俄国资产阶级革命失败中汲取了充分发动群众的教训。正如列宁所总结的:“只有以一定的阶级为依靠的政党才是强有力的,才能在形势发生各种各样的转变时期安然无恙。公开的政治斗争迫使政党更紧密地联系群众,因为没有这种联系,政党就没有什么用处。”[109]这就告诉我们,如果党不能紧密的依靠本阶级,那党既无法巩固自己的领导地位,而且会使其面临着灭亡的危险,其政治目标更是无从谈起了。
列宁将密切党群关系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辩证关系贯彻于革命实践的进程中,在1921年12月,他讲道:“对于一个人数不多的共产党来说,对于一个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来领导一个大国在暂时没有得到较先进国家的直接援助的情况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共产党来说,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就是先锋队往前跑得太远,没有‘保持排面整齐’,没有同全体劳动大军即同大多数工农群众保持牢固的联系。”[110]列宁提醒全党,目前也许会陷入十分危险的境地,即变得骄傲自大起来,这是十分愚蠢、可耻和可笑的。而一些政党有了骄傲自大的可能,这往往就是失败和衰落的前奏。在列宁看来,只有正视党与群众、党与阶级的差别,才能使党担负起教育群众、领导群众的责任。“共产党人始终同群众在一起,发现错误,向群众进行解释,加以改正,不断地使自觉性战胜自发性”[111],如果党没有能够担负起领导群众并主动纠错这一责任,党就会犯“尾巴主义”的错误。同时,列宁强调党如果不顾及群众的利益和诉求,特别是对落后群众弃之不顾的话,则会在对待群众问题上犯“左”的错误。列宁曾对德国共产党人所犯的这种错误进行过诊断,认为他们的错误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了反对机会主义的领袖,而将党的领袖与阶级、群众的关系对立了起来;二是仅根据工会的保守性,就轻易地认定党应该抛弃工会;三是只因修正主义活跃于资产阶级议会讲坛,就认为议会的合法斗争已经过时了,必须抛弃。列宁在这里阐述了政党与阶级、领袖与群众的区别和联系,强调在革命的进程中,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配合,都将遭致挫折与失败。
可见,列宁的党群关系思想的目的性十分鲜明,即实现党的领导地位和建设共产主义事业。能否正确地对待群众,能否把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和领导群众有机地结合起来,避免“左”和右的错误倾向,是衡量无产阶级政党成熟与否的客观尺度,“要是这个党不学会把领袖和阶级、领袖和群众结成一个整体,结成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它便不配拥有这一称号”[112]。因此,同广大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就是党实现领导的基本条件。
(三)阐述了保持和加强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举措
在反对沙皇反动统治的斗争中,党必须紧紧依靠群众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因此,时刻注意和群众打成一片,关心群众的利益和诉求。但布尔什维克党取得政权、成为执政党以后,一部分党员干部手中拥有了一定的权力,就逐渐沾染上了官僚主义的习气,骄傲自大、脱离群众、随意发号施令,甚至违法乱纪,使党群关系发生了疏离的迹象。列宁论证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党群关系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指出官僚主义是苏维埃机关最大的祸害,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机构膨胀、人浮于事、效率不高。臃肿的机构“往往不是为我们工作,而是反对我们”[113]。造成苏维埃国家机关中官僚主义的原因:一是旧机关的残余还相当普遍而严重地存在着“过去的东西虽已被打翻,但还没有被消灭,没有退到早已成为陈迹的旧文化的阶段去”[114]。二是苏维埃机关的部分工作人员,由于受旧社会和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和侵蚀,开始沾染旧日习气,出现越来越多的违法乱纪行为,成了国家机体上的“蛀虫”。“我们在资本主义下,在资产阶级统治下是非有官吏不可的。无产阶级受资本主义的压迫,劳动群众受资本主义的奴役。在资本主义下,由于雇用奴隶制和群众贫困的整个环境,民主制度受到束缚、限制、阉割和弄得残缺不全。因为这个缘故,而且仅仅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政治组织和工会组织内的公职人员是受到了资本主义环境的腐蚀(确切些说,有被腐蚀的趋势),是有变为官僚的趋势,也就是说,是有变为脱离群众、站在群众之上、享有特权的人物的趋势。”[115]
列宁针对苏维埃国家的现实,果断地提出了一些保持和加强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举措,指出:“苏维埃是劳动者自己建立的……(人民)既能选派代表参加苏维埃,又可罢免他们,苏维埃的真正人民性就在这里。”[116]1917年11月,列宁起草的《罢免权法令草案》提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117]列宁大力精简机关、缩减编制,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提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应有权接受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全体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代表大会”[118]。通过清党,将“欺骗分子、官僚化分子、不忠诚分子和不坚定的共产党员以及虽然‘改头换面’,但内心依然故我的孟什维克从党内清除出去”[119]。并且建议用星期六义务劳动来加强党群之间的联系,对于拒不执行的党员,则“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120]。
列宁根据俄国的具体实际,在借鉴巴黎公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改进党群关系的具体措施,对于中国共产党正确认识群众、密切党群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不过,对于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我们自己的党群之间关系的问题,中国共产党需要科学地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党群关系的基本理论,结合客观实际,不断地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群关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是以中国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为基础的、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从建立之日起,就是一个善于密切联系群众的党。正是我们党始终保持了与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密切联系,才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在党执政特别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的发展阶段,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决定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仍然是关系党的事业成败和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对党群关系的问题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党群关系的理论宝库。
(一)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党群关系的理论贡献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阐释了党群关系理论,根据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培育出了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的优良作风,对党群关系理论作出巨大贡献。
1.论证了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
毛泽东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阐释了党群关系理论。在1945年党的七大报告中,他就明确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21]毛泽东阐明了人民在推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强调了人民的历史创造者的地位,表明了党只是一个顺应民心、体察民意的领路人和领导者。这就将人民群众定位为历史的真正主人和推动历史的主力军,是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只有紧紧依靠着人民,党所肩负的伟大事业才能获得成功。
当然,毛泽东能够有这样的认识,是通过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得来的。早在1925年《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毛泽东开明宗义地提出了“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122],并在具体的实践中对中国社会的各个阶级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对于中国各个社会阶级的实际情况,没有真正具体的了解,真正好的领导是不会有的。”[123]毛泽东基于两个原则来划分革命的朋友和敌人:一个是通过对社会各个阶级所处的经济地位以及由此所产生的革命态度来判断应该团结谁、打击谁;另一个是借鉴了列宁的多数原则,指出,“真正的铜墙铁壁是什么?是群众,是千百万真心实意地拥护革命的群众”[124]。对于占据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毛泽东从思想理论上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到“打土豪、分田地”的具体实践,再到“农村包围城市”中国特色革命道路的开辟,都证明了他将党的工作中心放在了农村和农民之上。在积极取得农民支持的同时,毛泽东也非常注重统一战线工作。将中国资产阶级划分为了官僚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既积极争取民族资产阶级的支持,又在特殊条件下将官僚资产阶级包括在内,并制定出了“又联合、又斗争”的策略,使党获得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毛泽东通过对中国社会各阶级的正确分析,使我们调动了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将人民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这既是人民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在具体政策上的反映,也是毛泽东关于党群关系思想在策略上的生动体现。
2.提出了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最高标准
毛泽东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125]强调“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126]。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是先进的,就在于它始终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诉求,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从没有自己的任何特殊私利。因而在毛泽东看来,无产阶级政党就是为了服务人民而建立起来的,那么对于党的肌体细胞的共产党员来说,理所当然地就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如他所指出的:“共产党员是一种特别的人,他们完全不谋私利,而只为民族与人民求福利。”[127]“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128]
毛泽东认为,要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先就必须制定出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路线,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全部工作,都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他经常强调指出:“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错误,定要改正,这就叫向人民负责。”[129]同时,毛泽东也非常注重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强调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只有切实解决好了人民群众的生活问题,满足了人民群众的诉求,才能使人民群众真心实意地拥护党。“我们应该深刻地注意群众生活的问题,从土地、劳动问题,到柴米油盐问题。妇女群众要学习犁耙,找什么人去教她们呢?小孩子要求读书,小学办起了没有呢?对面的木桥太小会跌倒行人,要不要修理一下呢?许多人生疮害病,想个什么办法呢?一切这些群众生活上的问题,都应该把它提到自己的议事日程上。应该讨论,应该决定,应该实行,应该检查。”[130]我们对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群众的生活问题,一点也不能疏忽,一刻也不能看轻。
在防止党员干部谋取私利方面,毛泽东早在《古田会议决议案》中就明确将廉洁奉公作为了党员必备的条件之一。在党行将取得政权之际,毛泽东及时向全党敲响了警钟,要求全党同志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在新中国成立后,他又再三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具有克己奉公的精神,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服从于民族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贪污腐化分子,毛泽东向来不徇私情,只要违反党纪国法一律严惩不贷。
3.阐述了党的群众路线
从党的文献来看,最早提出并使用“群众路线”的人是李立三、周恩来、毛泽东等,毛泽东在讲到群众工作的时候,在他的指示、报告、讲话、文章当中,他就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发动群众、关心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教育群众等一系列的问题阐述得非常多。毛泽东是在说明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当中提出和阐发了党的群众观点的思想,他的这个思想主要体现在1929年12月为红四军的第九次代表大会起草的决议当中,这个决议是毛泽东起草的,后来被收录到《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中,标题是《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毛泽东在这个决议里面强调:红军是一个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红军决不是单纯打仗的,除了打仗以外,还要负担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帮助群众建立革命政权,从而完成建立共产党组织等重大任务。他批评了在红四军中有一些人存在着的单纯的军事观点,由此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就这样历史地、不可避免地提出来了。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探索和总结。1943年6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一个决定,这个决定的名字叫《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在这个决定里面,毛泽东讲了一段话,对党的群众路线作了一个最早的初步的阐述。他说:“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的行动中去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131]实际上这一段话表述的是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以至无限循环,运用到了我们的群众工作中,变成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再到群众中来、再到群众中去。这个表述,是我们党对群众路线,尤其是对我们党领导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的最早的总结和概括。
对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毛泽东进一步指出了这样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甘当群众的学生,虚心向群众学习。共产党员只有深入到群众中去做调查研究,虚心向群众学习,才能在工作中实事求是。第二,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通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汲取群众的聪明才智,提炼出成功的经验,以更好地服务群众。第三,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从许许多多的个别指导中归纳出一般意见,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以科学地指导群众的行动。毛泽东通过对群众路线的阐释,第一次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充分表明了他真正把人民群众置于执政的主体地位之上。
(二)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党群关系理论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的主题,党的历史方位也发生了全新的变化,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过程中,从理论上对党群关系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新的阐发,其主要思想理论观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进一步拓宽了“人民群众”的概念
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强调:“我们党同广大群众的联系,对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是六十年的斗争历史形成的。党离不开人民,人民也离不开党,这不是任何力量所能够改变的。”[132]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成员虽然是千千万万的先进分子,但相对于全体人民而言毕竟是少数。因此,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宏伟而艰巨的任务,没有一个包括中华民族绝大多数成员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是根本不可能的。鉴于此,邓小平创造性地指出:“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它已经发展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133]
对于我们应联合和团结的对象,邓小平提出:“统一战线的对象,清楚得很,顾名思义,是把一切能够联合的都联合起来,范围以宽为宜,宽有利,不是窄有利。”[134]“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任务,就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同时“还要为促进台湾归回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而共同努力”。[135]邓小平的这些论述充分地表明他以“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两面旗帜作为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不管是不是共产党员,是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是不是赞同社会主义,只要是赞同祖国统一,愿意为振兴中华效力并遵守我国宪法的人,都纳入到人民群众的范畴之中,这实际上使人民群众的概念超越了社会制度的局限,进一步拓展了人民群众的外延。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共产党的事业就是人民的事业,共产党所代表的就是人民,共产党的力量来自人民,因而共产党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服务于人民。离开了人民群众,共产党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仅会一事无成,而且存在着蜕化变质,最终被人民所抛弃的危险。
2.提出了检验党的工作的“三个有利于”标准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人民群众怀着美好的愿望,期盼着更加幸福的生活。然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们虽然进行了近三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但是我们的国家却没有能够告别贫穷。于是,邓小平围绕着“什么是社会主义,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判断改革和各方面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即“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36]。
从这三条标准中,我们可以看出,发展先进的生产力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这两个标准直接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则更是以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权利得到保障为基本前提的。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利益理论,进一步说明了无产阶级政党不仅要明确宣称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且还要表明如何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始终放在首位。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之下,邓小平进一步形成了他的“共同富裕”思想。“我们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是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37],“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138]。如此深刻的论述都表明,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在于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的政策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139]“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140]
邓小平在强调“共同富裕”的同时,也非常注重消除两极分化,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41]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了两极分化,出现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就真的走向邪路了。从中可以看出,邓小平从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即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为目的,从手段、步骤、方法等方面为我们指明了密切党群关系的实践路径。
3.明确了党最大的危险是脱离人民群众
早在1956年党的八大时,邓小平就针对党在执政以后一些领导干部出现种种脱离群众的现象严肃指出,由于我们党现在已经是在全国执政的党,脱离群众的危险,比以前大大增加了,而脱离群众对于人民可能产生的危害,也比以前大大地增加了。因此党必须经常警戒“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危险”[142]。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消极腐败现象逐渐滋生蔓延,由此也产生了脱离群众的危险。对此邓小平强调指出:“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143]虽然邓小平强调党的中心工作和任务是搞好经济建设,“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144]。
邓小平认为,在党和国家现行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中,存在着一些弊端,主要是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以及现行的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为了从根本上消除消极腐败现象,防止党员干部由人民的公仆蜕变为人民的“主人”,进而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依然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邓小平明确提出了由人民群众来监督党,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他说:“必须加强党和国家的督察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官僚主义现象,对于违法乱纪和其他严重地损害群众利益的分子,及时地给以应得的处分。”[145]“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46]“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147]这些论述充分体现了邓小平的主权在民的思想,对于遏制腐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党群关系理论的创新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和党群关系呈现出来的新情况、新要求,在继承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基础上,阐明了新时期加强党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性,赋予了党群关系理论以新的内容。
1.对“人民群众”的范畴作出了科学的界定
综观江泽民的一系列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到,他是站在根本政治问题的高度来强调党群关系建设的。江泽民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开宗明义地指出:“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能否始终保持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148]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出现了大量新的社会阶层。如何正确认识这些新出现的社会阶层,进一步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就成为新时期党建工作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根据我国社会阶层发生的新变化及面临的实际情况,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人民群众”的范畴作出了科学的界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基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149]正是对“人民群众”的范畴所作出的科学界定,也决定了党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使“人民群众”的概念有了新的内涵。
江泽民通过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作为人民范畴的判定标准,表明党只有加强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才能担负起领导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因此,党作为这项伟大事业的领导者和先锋队,必须依靠人民、相信人民、尊重人民,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诉求,集中起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2.强调党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是马克思主义党群关系思想的精髓所在。江泽民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这一思想的基础上,将党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定位于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明确提出:“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性因素。”[150]对于任何一个执政党来说,最大的忧虑和威胁就是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背离了人民群众的诉求,失去了人民群众的信任,执政党也就丧失了其执政的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党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保证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愿,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从根本上来说,就体现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因而江泽民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出发,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身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更好地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151]这就告诉我们,党的先进性主要就体现在为民谋利的行动之中。当然,在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的同时,还必须兼顾各个阶层群众的利益。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我们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该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152]只有尽可能地反映和体现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使自己的执政地位更加巩固。
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要求党切实地履行利益整合的功能,统筹兼顾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诉求,尽可能地代表和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使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都能够得到满足和实现,从而使党获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永葆生机与活力。
3.提出了消除腐败问题的基本方略
党员干部中的腐败问题,实质上就是某些党员干部背离党的根本宗旨,滥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损害人民利益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体制的正常运转,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侵蚀了社会道德和人们的精神世界,而且还严重破坏和削弱了党群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江泽民指出,“进行反腐败斗争,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153]。江泽民在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反腐倡廉的经验教训,从战略高度上提出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方针、策略,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听任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党就会一步一步走向自我毁灭。江泽民深知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强调:“现在有些党员干部滋长了严重的官僚主义,有些干部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乃至个人利益,而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全局利益,少数人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贪污腐化。这些现象败坏党的声誉,损害党群关系,同党的宗旨是根本不相容的。”[154]此后,他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党内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我们一定要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在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坚决反对脱离群众、以权谋私”,要“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155]这充分表明了我党彻底清除腐败现象,密切党群关系的决心。
对于清除腐败现象,江泽民提出:“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156]为此,党中央创造性地开展了“三讲”教育和“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和服务群众的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同时,江泽民还非常注重通过民主监督来铲除腐败,指出:“哪个地方、部门什么时候党内监督工作抓得比较紧,民主集中制执行得比较好,个人专断、滥用职权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就比较少,消极腐败现象也会受到抑制,出了问题一般也能得到及时解决。反之,监督工作薄弱,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157]只有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才能赢得民心,开创出勤政廉洁的良好局面。
(四)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党群关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外形势,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与21世纪初的时代特征相结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党群关系理论取得了新进展,积累了新经验。
1.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2003年10月,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其实质与核心就是要切实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诉求,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让发展的各项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性体现于人的需要。人作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结合体,就既有自然需要,又有社会需要。人的自然需要就在于满足人的基本物质需要,即衣、食、住、行、安全等需要。人的社会需要则是满足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即情感、尊严、民主权利等的需要。对于我们党来说,以人为本就是把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价值取向,把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最高价值理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社会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时刻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就是我们党为之努力奋斗的最高价值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真正使人民群众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在考虑改革发展时,要以人民群众为本,在思考问题、制定决策、作出决策时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实际承受力为前提,充分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着力解决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使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坚持以人为本,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指导方针,也是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同时也要注意到,以人为本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和要求,应当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事情做起,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落实到我们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去。可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思想,突出了党在巩固和扩大群众基础时应遵循的“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原则,即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价值取向,并将其贯彻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只有这样,才能从发展思路上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改善党与群众之间的关系。
2.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权为民所用”内在地蕴涵着权力要为人民所用的意蕴,对人民权力作出了深层次的分析和概括。我们党作为一个长期执政的党,各级领导干部能否正确地认识和使用手中的权力,直接决定着是否真正做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权力的拥有者。领导干部只是被人民所推选,受人民之重托来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在使用权力上要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尽心尽力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当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优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唯此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将人民群众所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情为民所系”突出了情感的能动性作用,明确了情感是联系党与人民群众的精神纽带。对人民群众是否充满着真情实感,直接关系到是否能赢得民心、党和国家的兴衰成败。情为民所系,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乐民之所乐,忧民之所忧”,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真正了解民情、民意,关心人民的疾苦,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要深入到基层一线,体察民情、集中民智、珍惜民力,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休戚与共,使人民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从而汇聚起磅礴的力量,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利为民所谋”突出了党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中国共产党人的利益观,就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一心一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人民群众既有长远的幸福追求,又有十分具体的生产生活琐事;既有长远的利益,又有眼前的需要。群众利益无小事,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和一般要求上,必须具体落实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中去,围绕着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来落实。要在各项工作、各个环节中都细心研究群众的利益,关心群众的疾苦,体察群众的情绪,既要解决大事、要事、急事,又要解决小事、琐事、平常事。只有这样,党才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拥护和支持。
3.建立健全了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了民主决策机制。决策的水平怎么样,正确与否,反映着党的执政水平,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158]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159]这就要求党的决策不仅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要建立一种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以此来保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建立健全了党内监督机制。从权力本身来看,其带有一种自发的腐蚀性。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败。我们党在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脱离群众的最大危险就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进一步改革了党的执政方式,坚持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做到了党的主张同人民意志的统一。同时,我们在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察机关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加强了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党的监督,形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使党群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
建立健全了联系服务群众机制。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只有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才能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好人民的各项权益。
(五)以习近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党群关系理论的继承和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人民群众为本,始终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围绕坚持党的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发表了许多重要论述。这些论述着眼于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目标任务,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着眼于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在实践中有许多新创造,在理论上有许多新发展。
1.深入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2013年6月18日,中央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对全党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进行了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使全党同志牢记并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优良作风把人民紧紧凝聚在一起,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开展这次教育实践活动,体现了我们党在深刻变化的执政环境中的战略考量,融入了我们党对历史经验的深刻认识和对传统法宝的继承弘扬,是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原理系统地运用到党的全部活动中创立形成和丰富发展的,其灵魂就在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关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我们党的几代领导核心都有一系列的重要论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鲜明地提出了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的重大命题。古人云“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民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什么时候坚持群众路线,党群关系密切,党的事业就会兴旺发达;什么时候脱离群众路线,党群关系就会受到损害,党的事业就会遭受挫折甚至失败。把群众路线提高到“生命线”来认识、来判断,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的充分肯定,这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一个重大创新成果。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因此,站稳群众立场,走好群众路线,贵在认识,重在行动,归根结底要通过教育实践活动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中真真切切感受到党的优良作风,体会到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只有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实践活动中树立问题意识,在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中改作风、求实效、创实绩,以实际行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才能让人民受益,使人民满意,团结带领着全国各族人民,引领着中国巨轮驶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彼岸。
2.在转变工作作风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党的十八大指出,我们党要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做到三个“坚持”——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坚持实干富民、实干兴邦,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多干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下决心改进文风会风,着力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优良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带动政风民风。改革开放以来,党群干群关系总体上是好的,但现实中存在着两大问题严重影响着党群干群关系:一是一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问题,二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因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要“把转变工作作风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
以对作风问题的解决促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解决。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我们党之所以坚强有力,之所以从一个胜利走向新的胜利,关键就在于党始终保持了优良的作风,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不可分的血肉联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依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的:“这‘四风’是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只有对这“四风”为代表的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才能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形成凝聚党心民心的强大力量;才能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解决推动作风问题的解决。联系群众,目的在于服务群众;查摆问题,关键在于解决问题。群众意愿是推进作风建设的方向标,群众痛恨的不正之风是整改的突破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上明确要求,要“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而“为民”的重要内容,就是要阶段性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尤其是民生问题。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就不能贪图名利、弄虚作假,不求实效、不负责任,铺张浪费、奢靡享乐,而必须要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出发,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也就是像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逐项研究,一个一个加以整改”,只有脚踏实地、久久为功,我们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才能有一个明显的改变,教育实践活动也才能给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3.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党的十八大将“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确定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奋斗目标,并用“致命伤害”“亡党亡国”来警示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十八届一中全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警示全党“打铁还需自身硬”,“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带头改进作风,号召狠刹奢侈浪费;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着重就严明纪律、改进作风、反对腐败作出了重要部署。上述这些都表明一个坚定的态度,这就是:从严治党,从转变党的作风入手,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这意味着我们党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一项经常化的工作深入持久地不断推进,对继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目标、新举措,为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根本遵循。
建设廉洁政治,干部清正是基础,政府清廉是关键,政治清明是核心。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修养,保持廉洁奉公。抓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融监督于日常具体业务之中,引导党员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廉洁自律防线,做到警钟长鸣。同时,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是做好廉政工作的关键,正是有了监督,才能使党员干部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使自己清正廉洁,少犯错误。只有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不会懈怠,才不会滥用手中的权力。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监督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只有尽快制定群众监督保障条例,从法律上使群众监督走上法制的轨道,才能真正确保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得到行使,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关系民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根本大计,离不开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带头表率。领导干部要明晰法律与纪律的“高压线”,明晰公与私的“警戒线”,明晰个人与家庭的“情感线”。要注重实干,不赶浪头,不出风头,把心思花在抓改革上,把劲头放在干事业上,把精力用在促发展上;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不提脱离实际的高指标,不喊哗众取宠的空口号,不搞劳民伤财的假政绩,不摆不切合实际的花架子,切实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现实的党情国情出发,积极探索,与时俱进,既吸取历史上正确运动的群众经验,又坚持当代依法治国的科学精神,形成群众性与法制性相结合的反腐败斗争新模式,从源头上铲除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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