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正-谁之环境 何种正义——解读环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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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量事实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如果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恶化,如果资源能源供应高度紧张、经济发展与资源能源矛盾尖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难以实现的。

    ——胡锦涛

    在浩瀚的历史长空中,公正,如同一颗耀眼的明星,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极目注视,津津乐道,孜孜以求。

    人类在各种生活领域,无不追求公正。在当代中国,制度公正、政治公正、司法公正、经济公正、教育公正、医疗公正、环境公正等尤为突出,是人们热议和关注的焦点。有鉴于此,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用了分量很重的话来说明社会公正的重要性:“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12]2007年温家宝总理在会见“两会”的中外记者时指出,要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2010年3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温家宝总理重申:“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2012年3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他又一次强调: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党和国家领导对公正的追求也体现在党的文献之中。党的十七大报告鲜明地指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深刻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第一节 环境公正:始源含义与拓展含义

    在当代中国,我们始终不可忘记“发展是第一要务”,因为没有发展,作为世界人口的第一大国,我们不但不能解决国内的民生问题,而且不能获得自身的国际地位;但是,我们同样时刻不可忘记的是“环境是发展的第一前提”,因为环境一旦破坏,谈论发展势必如同缘木求鱼、空中建阁。从此意义而言,环境公正是一切社会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环境公正,其他各种公正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然而,在大多数人看来,环境公正似乎是一种“奢侈品”,因为在一个仍以温饱为头等大事的国度,人们看重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公正,诸如制度公正、政治公正、经济公正等,似乎并不急于求得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公正,似乎谈论这种公正还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未来需要”。

    事实果真如此吗?其实不然。环境公正反映的不仅仅是人与自然之间的某种正义、公平,而且必然包含着在环境利益上的人际公正、制度公正、政治公正等,环境不公正会导致和进一步加剧社会不公正。2004年“环境发展与合作——绿色中国第五届(国际)论坛”在北京举行。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会上做了题为“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的演讲,成为论坛上热议的话题,他认为“环境不公加重了社会不公”。与会人士认为,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生态与体现人与人和谐的社会公平,从未像今天这样紧密相连。而污染防治投资的城乡不公平、东西部地区资源开发与享用的不公平、富裕人群与贫困人群选择生活环境的不公平等,正日益成为发展中国环保事业乃至构建和谐社会的阻碍。[13]

    为了扭转环境不公正加重社会不公正的趋势,以环境公正促进社会公正,以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必须重视对环境公正的需要,必须在全社会高扬环境公正的旗帜。2013年4月8 ~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总的说来就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种和谐社会具有两大向度:一是社会的公平正义,二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胡锦涛同志指出:“大量事实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如果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恶化,如果资源能源供应高度紧张、经济发展与资源能源矛盾尖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难以实现的。”[14]

    建构和谐社会就是建构一个公正的社会,没有公正就没有和谐。如果说,社会公平正义旨在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那么,人与自然的和谐就迫切需要另一种公正——环境公正。

    一 环境公正的始源含义

    “环境公正”,又叫“环境正义”或“环境公平”,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环境保护运动的深入发展而提出的一个全新命题、一种令人耳目一新的环境思想。

    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R.卡逊出版了《寂静的春天》,这是思想界对环境问题所发动的第一个冲击波。该书以杀虫剂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向世人发出了全面反省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的信号。卡逊的疾呼振聋发聩:“控制自然”是一个妄自尊大的想象产物!这本书的出版,引起了巨大震动,被赞誉为“划时代的作品”。如同当年《汤姆叔叔的小屋》引发了一场关注奴隶命运的战争一样,《寂静的春天》也点燃了关注环境命运的火把。

    以此为契机,美国爆发了史无前例的现代环境保护运动。这场运动如排山倒海一般势不可当,很快波及其他西方国家,从而在西方国家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绿色和平运动,其中心是保护环境、反对核试验和维护世界和平。1970年4月22日,在美国哈佛大学学生丹尼斯·海斯的倡导下,美国发动了一场规模空前的环境保护运动,2000多万人高举受污染的地球模型、巨幅宣传画和图表等,高呼“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等口号示威游行,使绿色和平运动达到了高潮。由于这场运动声势浩大、影响深远,因此,4月22日这一天被确定为地球日。

    然而,这场由白人中产阶级领导的轰轰烈烈的环境保护运动的重心在于提高美国人民,特别是白色人种的环境质量,并不关注有色人种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长期以来,美国的种族歧视根深蒂固,黑人、印第安人、亚洲人、南美人等有色人种,与白人之间横亘着不可逾越的楚河汉界,被迫承受着不合理的环境负担,例如,他们居住的社区被强行建造危险化学品工厂、危险废弃物填埋场等。然而,正如鲁迅先生所说“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人的忍耐终究是有限的,一场以有色人种为主角的新环境运动日趋酝酿成熟。

    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瓦伦县是整个北卡罗来纳州有毒工业垃圾的倾倒和填埋点,该县主要居民是非洲裔美国人和低收入的白人。1982年,该县居民在联合基督教会的支持下,举行游行示威,组成人墙封锁了装载着有毒垃圾的卡车的通道,以此抗议在该县阿夫顿社区附近建造多氯联苯废物填埋场。这次抗议第一次把种族、贫困和工业废弃物的环境后果联系在一起,从而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并引发了美国国内一系列穷人和有色人种的类似行动,这次抗议因此被称为“瓦伦大区抗议”[15]。环境正义运动的序幕由此正式拉开。

    1987年,联合基督教会种族正义委员会的一份关于“有毒废弃物与种族”的研究报告公布,使长期隐藏于美国社会底层的环境公正问题被推到了环境保护关注的前沿。报告统计表明,美国境内许多少数民族社区长期以来一直被选为有毒废弃物的最终处理地点。在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州环境保护机构所确定的有毒废弃物填埋点中,有40%集中在以下三个地区:亚拉巴马州的埃默尔(Emelle)、路易斯安那州的苏格兰维尔(Scotlemdvile)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剀特勒麦市(Kettleman City),而这三个地区恰恰都是少数民族的聚集区,埃默尔的非洲裔人口占78.9%,苏格兰维尔的非洲裔人口占93%,而剀特勒麦市人口中有78.4%为拉丁美洲裔。这份报告所揭示的种族因素很难使人不把它与环境政策制定者的种族偏见联系起来。[16]有人把这种种族偏见形象地称作“环境种族歧视”。

    环境种族歧视是环境不公正的重要表现,它激起了有色人种的强烈愤怒,因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民间团体。

    同年,一本只有28页的名为《必由之路:为环境公正而战》的小书出版,书中详细介绍了1982年美国瓦伦县居民因不满环境种族歧视而举行的示威游行活动,并首次使用了“环境公正”一词来称谓这场新的社会运动。一个新的概念就此正式诞生,许多学者都选择使用“环境公正”这个词,“环境公正”也逐渐成为通用的词语。

    环境公正的观点最早由美国的研究者提出时,它主要关心的问题是美国国内的有毒废弃物被不成比例地放置在非洲裔美国人的居住地。

    1982年美国瓦伦县事件的爆发标志着环境公正运动的正式兴起,因为它将一个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为一些学术团体和公民权利组织所提出的问题呈现在广大公众的视野中:环境保护中存在不公正的现象。

    初始意义上的环境公正是一场环境运动,它的指向和目标是反对将有色人种的场所作为垃圾场,要求国家、政府改善这些地方的人居环境。因此,环境公正观点虽然反对弱势群体的家园被当成社会的垃圾场,它的终极目标却不是将这些垃圾及有毒废物送回原生产者(虽然这可以是其达成终极目标的一种手段),而是从根本上防止不当的资源剥削行为的发生、危害环境的废弃物的生产与扩散。人类对待大自然的方式终究会复制于人群间的关系;当有些企业或资本家肆无忌惮地剥削与破坏大自然时,必定会有另一些弱势群体要被迫承受后果。因此,唯有当人类社会能以一个新的、友善的态度与永续经营的方式对待大自然时,人类社会中的剥削关系才有可能获得改善。[17]

    环境公正运动起源于个人及其社区经历的对环境危害、人居条件等观念和文化的差异性理解,但它最为直观地识破了环境危机的种族差别,即在承担环境危害方面,不同的人所具有的压力是截然不同的。其他国家的学者很快就跟着指出,族群、阶级、性别与地域的不平等也是环境公正的最重要关怀之一。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无论是有色人种还是环境危机的研究者主要将这种垃圾掩埋的不公正行为看成美国本土的种族主义,90年代之后,环境公正正式登上国际舞台并逐渐成为环境保护中的关键词。

    美国第一届“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袖会议”在1991年10月通过了一份包括17条“环境正义基本原则”的报告。这些原则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第一,环境正义强力主张应尊重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系统以及所有物种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不容有任何生态破坏。对土地及可再生资源进行合乎伦理道德的,以及平衡的、负责任的利用,以维持地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环境正义要求所有公共政策应以所有人类的互相尊重和平等为基础,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差别待遇,所有人类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环境上均享有基本的自主权。

    第三,环境正义强力主张停止生产有毒物质、放射物质及有害废弃物,呼吁全面反对核试验,反对生产任何危害空气、水、土地和食物的产品。

    第四,环境正义认为所有工作者均有权享受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并认为环境不正义是违反国际规范的行为,因此要保障环境不正义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完全的赔偿、伤害的修缮以及好的医疗服务。

    第五,环境正义主张应建立城市和乡村的生态政策,以净化并重建与自然和谐的城乡;尊重所有社区的纯洁文化,使所有人类都有平等的接近大自然的机会。

    第六,环境正义主张对我们这一代及下一代人类,以文化多样性为基础,加强社会及环境议题的全民教育。

    这些原则包含了国内和国际、代内和代际的环境议题,并道出了人类与自然间关系的基本主张,意义重大。它一方面关怀被人类破坏的自然环境,另一方面更是认为强势族群与团体对于弱势者的迫害是造成自然环境被破坏的主要原因,因而主张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应该平等而和谐地相处。

    二 环境公正的拓展含义

    环境公正自诞生以来,其外延就不断拓展。目前,我们可以从以下各方面对它进行多层次的划分。

    从性质上看,可以分为程序意义上的环境公正、地理意义上的环境公正和社会意义上的环境公正。[18]程序意义上的环境公正强调同等待遇原则,实质是形式上的分配公正,即各类国际国内环境公约、法规,各种环境规章制度和评估标准都应当是普遍适用的,每个国家、地区、个人在涉及与自己相关的环境事务时,都应当拥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地理意义上的环境公正强调在环境问题上付出与所得是对称的,即容纳废弃物的地方应该从产生废弃物的地方得到补偿,实质是环境利益上的补偿公正。社会意义上的环境公正强调在整个社会中保障个人或群体应得环境权益的重要性,即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群体所承受的环境风险应该比例相当。

    从共时态和历时态来看,环境公正可以分为种际环境公正和代内环境公正、代际环境公正。

    种际环境公正是指人与大自然之间的环境公正,强调的是人类与大自然之间应该保持一种适度、适当的开发与保护关系,既不能为了人类的利益而破坏大自然的持续生存,也不能因为保护自然环境而不顾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具体来说就是要求人类要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合理地控制自身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程度,自觉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代内环境公正是指不同民族、地域、群体、性别之间的环境公正,强调的是在同一时空下享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之间的对应,任何主体既不能只享用或多享用自然资源而不尽或少尽保护环境的义务,也不能只尽或多尽保护环境的义务而不享用或少享用自然资源。代内环境公正可以分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环境公正、后发民族与先发民族之间的族际环境公正、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域际环境公正、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群际环境公正、男性与女性之间的性别环境公正。

    代际环境公正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环境公正,强调的是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问题上应该保持恰当的比例,既不能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过度利用自然资源而使后代人无自然资源可用,破坏甚至毁灭后代人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基础,也不能为了子孙后代的需要而使当代人放弃使用眼前的自然资源。理想的状态应该是使自然资源既满足当代人合理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

    环境公正的实质是基于人之差异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社会正义,从权利和义务相对称的角度,强调的是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人员结成有差异的共同体,承担有差异的环境责任。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环境公正根源于人的三重属性的存在。人具有的类存在、群体存在和个体存在三种样态。与此对应,环境公正也有三种不同的实现形式:人的类属性与种际环境正义相对应;人的群体属性对应于群际环境公正,包括代际公正、代内公正;与个人属性相对应的是个体之间的环境公正,如富人与穷人之间、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环境权利与义务的对应。

    经过30多年的演化,环境公正得到极大的拓展,例如:(1)在地域上,从狭隘的“不要在我后院”观念上升到“不在每个人的后院”的“飞地意识”; (2)在组织上,从美国境内的单个团体成长为作为组织结构的运动网络;(3)在范围上,从关注有色人种在环境保护中遭受的危害到关心阶层、性别、阶级、国际、代际在环境保护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4)在内涵上,把“生态正义”与“环境公正”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19]就是说,环境不只是一个外部自然或与人没有关系的自然,而是人们生活的场所;(5)实质上,环境公正不只是一个关心物种、关心所有生命形式的运动,也不只是一个关心自我利益、本土利益的运动,它关心的是与环境相关的人的活动的意义,关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公正。

    第二节 环境不公正:社会根源与理论根源

    环境不公正是社会不公正的重要导火线,如果任凭它发展下去,社会的不公正将会加剧。环境的差别拉开的不仅是区域、城乡、阶层之间的环境层次,更拉大了区域、城乡、阶层之间的发展水平,甚至拉远了人们之间的心理距离,恶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公正。

    在我国,环境不公正问题已经凸显。

    一 环境不公正的现象扫描

    有个西方学者在其题为《建立中国环境正义的研究模式》一文中指出,现在中国的环境分配不正义表现为四种类型:其一,地理或自然的分配不正义,这是因为受地理位置、大气条件、生物多样性、人口密度和其他自然条件的影响形成的。其二,工业格局和分布的结果,污染工业多的区域的环境就比污染工业少的区域的环境差,居住在污染工业高度密集地区的人口承受着更大的环境负担。其三,基于法定标准,在中国全国统一的环境法律体系之下,地方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殊的地方情况制定地方环境规则和污染控制标准。因此,在较严格的环境标准的区域和较宽松的环境标准的区域之间就会出现不同的环境损害。其四,是可以被称为以“经济能力为基础的”或者“经济发展为基础的”的分配不正义问题,简言之,随着中央政府逐步放松对地方的控制和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拉大,富裕地区比贫困地区有能力获得更多的经济和技术资源来改善地方环境。[20]这四个方面,概括起来,可以认为是自然环境的不公正、城乡环境的不公正、法制环境的不公正和贫富环境的不公正。

    按照我们的分类,当前中国环境不公正的现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环境的不公正

    天公造物,十个手指不一样长。环境亦然。就我国东西部而言,西部地区地势高、气候恶劣、干旱少雨、植被稀疏、多风多灾,而东部地区地势低、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风调雨顺、山清水秀。西部地区自然地理环境的恶劣,给人们生存活动带来诸多困难:海拔高、缺氧、紫外线强,使得西部地区人们劳动所付出的代价比东部地区要高得多,并使人容易衰老,容易患高原疾病。自然环境的客观差异性虽然并不能直接体现为价值意义上的不公正,但这种差异性却能够与主观方面结合起来造成劳动条件、劳动能力和劳动效果等方面的社会差异性。这就不难解释,《中国生态文明地区差异研究》所表明的,除了重庆和四川之外,西部省份的EEI值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1]

    (二)区域环境的不公正

    区域环境的不公正,主要表现为江河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与环境受益的不对等、东西部地区环境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责任承担的不协调。长期以来,我国资源丰富的西部不发达地区毫不吝啬地不断将资源输往东部发达地区,如今已积累了强大发展力量的东部发达地区却没有拿出更多的“慷慨”,给予西部不发达地区足够的补偿。西部不发达地区在国内区域竞争中日趋落后,我国区域差距的鸿沟越拉越宽,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和谐。

    西部地区是我国大江大河的源头和生态环境的天然屏障,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大气环境等自然环境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国东部地区乃至全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1998年发生在长江的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危害,2000年上半年历史上罕见的极度频繁的沙尘暴对北京等地的侵袭,使人们更加意识到西部自然环境对其他地区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但是,西部地区禁伐森林、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等限制发展、保护环境的成果却主要被发达地区无偿享用了,这就是区域环境不公正。

    (三)城乡环境的不公正

    城乡也是区域的范畴。谈到中国的城乡差距,许多人形象地比喻为“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城市高楼林立、交通四通八达,农村平房趴地、出行艰难。我国城乡之间不仅贫富悬殊,而且环境差距也很大。我国城乡环境不公正突出表现为城乡之间所享受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待遇的不公正。近几年国家环保部公布的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全部投到城市和工业,农村环保投资为零。《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表明,2009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4525.2亿元,占当年GDP的1.35%。其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512.0亿元,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442.5亿元,建设项目“三同时”(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投资1570.7亿元。

    这样的决策,其合理性何在?或许有人以为城市是“人造美女”,不施粉黛,其状难堪,而乡村则“天生丽质”,无须再涂脂粉。事实并非如此,因水而生、靠地而存、以美自居的农村,却有数亿人饮用脏水,数亿亩耕地遭受污染,每年吞吸着数亿吨的生活垃圾。可见,并非农村环境不需要再“打扮”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城市环境的改善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的。城市居民物质需求的满足多半来自对乡村生态资源的掠夺性开发,而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却由相对贫困的农村居民来消受。如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使不少耕地遭到污染,有些地方植物大面积死亡、粮食绝收,形成局部的所谓生态“死区”。工业毒害了我们的生活环境,城市居民深受其害,但是更多的负担和灾害却转嫁给了农村,公正的天平就是这样倾斜的!

    (四)群体环境的不公正

    现实生活中,高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相比,后者居住在污染或严重污染地区的机会要明显高于前者。富人在占有较多环境收益的同时,却不愿意多尽环境保护的义务。富人在致富的过程中,当然付出了自己的努力。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富人的财富不是凭空变出来的,而是自然和社会的产物,具有自然性、社会性的特点。按照“取之于谁,用之于谁”的原则,富人在占有大量财富之后,理应以适当的方式对自然和社会进行回报。在有些西方发达国家,这种回报甚至是强制性的,例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等。

    此外,由于手中的财富增加,富人群体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相应提高,富人所消耗的资源也就比穷人要多,与此同时,富人排放的废气、废物也比穷人多,所以富人群体给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比穷人群体要大得多,这一点已经为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事实所证明,例如小汽车的拥有者(富人)享受了舒适和便捷,但也污染了公共环境,给广大人民带来喧嚣的噪声和浑浊的空气。截至2012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2.6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年增长2647万人,首次突破2亿人。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并非一味反对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问题是:谁来对机动车的排污承担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富人群体在攫取财富和享受富裕生活的同时,履行保护环境义务的意识却不是很强,与社会公众的期待有比较大的差距。

    (五)国际环境的不公正

    当今世界,全球性环境危机的日益加剧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在谈论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空洞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尽管国际社会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不尽如人意,往往是事与愿违。根本原因在于发达国家不能公正地承担与其责任相对称的环境义务,而是过多地责备广大发展中国家,企图通过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解决上述问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一员,同样面临着国际层面的环境不公正。

    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不仅利用手中的“金钱”和“大棒”,肆无忌惮地从发展中国家直接掠夺资源、财富,还反过来冠冕堂皇地以支援和合作的方式,利用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劳动力成本低、环境立法宽松等弱势,把在本国由于产业结构升级而淘汰的“夕阳产业”(技术落后的高消耗、低产出、高污染的传统产业)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中国作为人口最多、发展最为迅速、劳动力成本低、环境立法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自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夕阳产业”转移的首选目标。这些“肮脏企业”短期内会带来GDP的增长,但长远来看,则从根本上破坏了我国进一步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基础。

    更为严重的是,西方发达国家还直接将大量生产和消费之后的垃圾、有毒废弃物通过贸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中国也是西方发达国家这种转移策略的目标之一。在20世纪80年代,这种转移活动曾经达到非常猖獗的程度。为了及时、有效控制有毒废弃物的越境转移,1989年3月联合国通过了《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但是这个公约的执行效果并不乐观,国际上的有毒废弃物越境转移并没有相应减少。英国有关方面的数据显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废塑料处理场,每年有300多万吨世界各地的废塑料运到中国,其中仅英国每年就向中国出口20多万吨废塑料。这些有毒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对我国相关地区及其居民造成了严重的环境伤害。

    (六)代际环境的不公正

    国家环保部部长周生贤认为,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燃烧。烧掉的是资源,留下的是污染,产生的是GDP。科学发展就是烧掉的资源越少越好,留下的污染越小越好,最好是零排放。前者是“资源节约”,后者是“环境友好”,总括起来就是又好又快——烧掉的资源少,留下的污染小,GDP能搞多少算多少,搞得快比搞得慢好,搞得代价小比代价大好,这就是良性发展,就是科学发展,也是又好又快地发展。[22]单纯追求GDP的发展,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发展,是短期的、盲目的发展。只有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才能保证代际的环境公正。

    但是,一些地方只图眼前利益,只顾一己之私的不可持续性发展随处可闻。在一些地区,高污染、低技术,高投入、低产出的乡镇企业对环境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例如,天津市西堤头镇最大的特色就是化工厂云集,全镇共聚集了94家化工厂。这些化工厂包围了村庄,毒水、毒气、毒渣未经处理随意排放,导致毒水横流、毒气弥漫、毒渣遍地。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受到严重污染,村民随时面临死亡的威胁。又如,在云南、贵州、四川三省,农村的局部地区,土法炼硫已经使基本的农业生产环境被污染,有的就是停产20年也不能恢复正常的农业生产;为了出口发菜获利,人们盲目采挖,使内蒙古二连浩特市周围200多平方千米的土地沙化或严重沙化……

    这种威胁不仅是对当代人生活环境的威胁,更是对后代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的威胁。当代人的狭隘利益和短期行为给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带来威胁和破坏,当代人实际上是在充当后代人的掘墓人——我们图得了自己的繁华,却断了子孙生存的资本。这就是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代际环境不公正。

    二 环境不公正的社会根源

    环境公正问题不仅关系到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自身的发展,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文华认为:“生态文明的基本价值理念是生态平等,这种平等包括人与自然的平等,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平等,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地区与地区、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平等。长期以来,生态无价、资源无偿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也渗透在社会和经济活动的体制和政策中。与治理环境污染相比,自然生态保护方面还存在着结构性的政策缺位,特别是相关的生态保护的经济政策严重缺失,无法解决诸如森林、自然保护区等领域的生态保护问题。这种生态保护及其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使生态保护工作面临很大困难,而且威胁着地区间和不同人群间的和谐。比如,我国的森林大都分布在偏远山区,当地人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丧失了发展的机会成本,而其他地区的人享受着森林提供的多项服务,却不尽任何责任,这样的‘免费午餐’是以牺牲保护者的利益为前提的。在这类生态保护问题的背后,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公平的原则下,处理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23]

    造成我国当前环境不公正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社会结构、社会体制的原因,也有理论上、学理上的原因。

    从历史来看,中国自近代以来在经济上就一直处于落后地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经济发展速度缓慢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源环境的压力,也使社会整体差距相对较小,整个国家是一派安贫乐道的景象,环境不公正问题并不十分明显。但是,当西方列强的大枪大炮向我们开来时,中国传统农业以天养人、靠天吃饭的局面受到了工业化、现代化的冲击,其所依赖的环境资源难以为继,由此导致的环境资源问题上的利益冲突必然引起环境不公正乃至社会不公正。

    从现实来看,在工业化、现代化的刺激下,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由此对资源环境的消耗和破坏十分严重。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2011年2月审议《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粮食安全工作情况审议意见的报告》时透露,随着近几年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用地和企业用地不断扩张,耕地一再受到侵蚀,目前中国耕地面积仅约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亩,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18亿亩耕地红线岌岌可危。[24]俗话说,“万物土中生,有土方有粮”,如此少的耕地资源,21世纪谁来养活我们?农业生产资源如耕地、淡水、动物、草地、植被等的破坏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农业生态污染和破坏十分严重。在工业方面,由于科学技术落后,我国工业大多属于高投入、低产出、高污染的“两高一低”类型,加上工业布局不合理、污染处理能力有限,给环境带来较大危害。在城市化方面,城市的快速扩张和发展,加速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加重了对原始自然生态及土地的破坏和污染。在上述几方面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中,由于区域、城乡、群体之间在资源环境问题上固有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地出现环境不公正。

    从社会根源来看,当代中国的环境不公正问题是整个社会处在转型时期各种社会不公正问题的一个缩影,是社会结构、社会体制以及思想意识形态等都处在转型时期而导致结构、制度、文化、价值等多重失范的结果。

    (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失范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以大城市保护主义为导向的城乡分割政策,造成了将整个中国社会分裂成城市和农村两个部分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即使在当今中国,硬性的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城乡人才流动等)虽然有所松动,但是软性的城乡二元结构(收入差距、医疗制度、教育制度等)不但没有改变反而更加强化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突出表现就是“一国两策”,即城市有城市的一套政策,农村有农村的一套政策。城市往往是各级领导者云集的地方,是权力的中心地带,是政策的“生产工厂”,这就必然导致城市和农村在民主权利、教育、医疗、环保等方面的政策差异,处于权力边缘地带的农村难以公正地享受到与城市同等的政策待遇。

    在城乡之间,环境问题的含义和表达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异,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对环境问题的城乡分布格局和后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新中国建立之初,工业、工厂被看成是先进和现代化的象征,当然会选择设在人口密集、引人注目的地方——城市。在中国的各大城市,最中心的地方大多是工厂林立。在图画上描绘的一杆杆直冲云霄的烟囱与一缕缕随风飘散的黑烟,曾经是几代人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形象。那时的农村虽然承受着城乡二元分割的不公正,却有着新鲜的空气、洁净的水源、蔚蓝的天空、美丽的河山,虽没有物质的富足,却有着闲暇之余的惬意。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整个国家尤其是城市的环保意识开始觉醒和强化之后,为了保护城市的环境,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城市开始陆续把工厂(尤其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声污染严重的工厂)从中心城区迁移到城市的边缘地带、郊区甚至其他落后地区。昔日的乡村果真变成了过去的“图画”!

    在工厂迁移战略的作用下,近些年来,中国各大城市中心地带的大气、水、噪声污染都已经大大减轻了。但与此同时,中小城市、城镇、农村的环境污染却越来越严重了。工厂在中小城市、城镇、农村越来越多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许多乡村特别是乡镇企业发达地区和工业开发项目比较多的地区,河道发黑,杂草丛生,垃圾成堆,不少农田土壤有害元素含量严重超标、板结硬化,在这些地方已经很难找到一块净土、一方净水。一段时间以来,人们以为环境改善了,殊不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改进,环境污染在根本上依然故我,只是走了一条“以城市包围农村”的道路——环境污染转嫁了!

    在我国现存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城市由于人口少,资源需求容易得到满足,而农村由于人口多,人口和资源的关系非常紧张。相对于农村而言,城市居民的生活比较富足,环保技术比较先进,环保机构比较健全,环保人员比较稳定,环保设施比较完善,环保意识相对较强。而目前,我国农村在环境问题上享受不到与城市同等的政策待遇,国家对农村环保的投资几乎为零,绝大部分地区没有环保机构和相对固定的环保人员,农村环保技术落后,环保设施几乎没有,农民的环保意识相对淡薄,环境利益诉求渠道非常狭窄且不通畅,这使得农民在环境维权问题上的付出相对较大,以至环境维权的收益十分微薄,收益与付出相比显然是得不偿失。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背景下,城市与农村在环境问题上的巨大反差,不仅直接导致而且进一步加剧了城乡之间的环境不公正。

    (二)政府权力运行失范

    从理论上说,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为全体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是政府的天职。政府权力运行应该最大限度地体现它的公共性、服务性、公正性,政府权力应该是用来为全体人民谋利的,应该是用来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环境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涉及所有人利益的公共问题,政府在环境问题上是否有所作为、有多大作为是检验政府权力运行是否体现公共性、服务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标准。当代中国出现的各种环境不公正与我国各级政府在环境问题上的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不无关系,正是各级政府在环境问题上权力运行的失范,导致了群际、域际、代际的环境不公正。

    在环境问题上,政府权力运行的失范集中表现为政出多门、决策不当、监管不力等现象。

    在政策制定方面,政府创造了市场,并赋予市场以主体地位,但政府并没有彻底退出市场,甚至政府本身的行为就具有市场化倾向,这就使得同是政府机构的各个部门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各自为政,导致环保目标的冲突。例如,在环境问题上的利益冲突和博弈中,省市一级政府的环境政策往往将重心放在城市,甚至不惜牺牲农村的环境利益来保护城市的环境;而县乡一级政府从保护当地的环境出发,一方面希望上级政府加大对本地环保的投入,另一方面又不得不维护当地经济发展而造成环境压力。

    在环境决策方面,由于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本身存在一定矛盾,因而寻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并非易事,在两者出现对立时,往往是经济发展占据上风,而环境保护不得不做出让步甚至牺牲,这就是典型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面临着加快发展的强大压力,政府官员有着多出政绩、快出政绩的强烈冲动,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政府决策自然更容易倾向于优先考虑发展经济,而将环境保护搁置一边,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然而,“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在中国根本走不通。如果按照目前的污染水平发展下去,随着今后我国的经济总量翻两番,污染负荷还可能增加4至5倍。发达国家人均GDP达到8000美元的时候,能够回过头来治理污染,而我们根本走不到那个阶段,环境的危机和其他问题将夹杂在一起提前到来。此外,还有国际的压力。现在一系列的国际规则都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比如绿色贸易壁垒使我们的生态成本和环境成本转移不出去。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快,西方100多年的环境问题已在中国的20年中集中体现。在这种前提下,“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在我国根本走不通。因此,站在环境决策角度看,从根本上来说,要保护环境,关停污染企业只是手段,促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才是最终目的。

    在环境监管方面,由于污染制造者、污染受害者和环境执法者之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存在各种非正当的利益动机,很容易发生权力寻租行为,从而使环境执法成为表面文章。环境执法很多时候成为环境罚款,执法过程中尺度不严、标准不一、力度不大、威慑不强,基本上丧失了环境执法的真正效力。此外,在环境监管中,由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的价值观念仅仅局限在本区域,仅仅从本区域的狭隘利益、眼前利益出发,缺乏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价值目标,因而对诸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企业环境污染问题重视不够,特别是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大气污染、水污染对本区域的影响被严重低估甚至完全忽视,更有甚者认为污染的空气被风吹走了,污染的水排入江河流走了,根本没有看到这“一吹一流”对其他地区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三)社会价值取向失范

    在当代中国的环境问题上,整个社会价值取向的失范主要表现在对自然资源的价值认识狭隘、模糊。相当一部分地区、相当一部分群体只看到自然资源的经济性价值,而看不到自然资源的其他价值,从而使自然资源落入经济利益的计量和盘剥中,过分追求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淡化甚至掩盖了自然资源的其他价值。在这种狭隘认识指导下,其实践结果可想而知。经济利益诱使着人们的行为,大举向自然进攻,借助高科技的力量与天斗、与地斗,对树木森林乱砍滥伐,对鱼虾乱捕滥捞,对飞禽走兽乱打滥杀,对矿产乱开滥采……大凡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自然资源几乎无一能逃脱人们的铁拳利器。

    美国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先生认为大自然承载着14种价值——生命支撑价值、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使基因多样化的价值、历史价值、文化象征的价值、塑造性格的价值、多样性与统一性的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的价值、辩证的价值、生命价值、宗教价值。很显然,经济价值只是大自然所承载的诸多价值中的一种。相比于罗尔斯顿先生的远见卓识,我们的认识是多么的狭隘、目光是多么的短浅。这种狭隘的认识、短浅的目光直接导致了实践中的急功近利,盲目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忽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环境不公正。

    众所周知,环境资源具有公共性的特征,即产权界定不清晰。例如,空气、阳光、水、土地、湖泊、森林、候鸟等自然资源并非某个地区、某个人所独有。同保护其他公共物品一样,保护环境需要人们具有良好的公共伦理,即要以高度自觉的道德情怀去关爱自然、保护环境,有时甚至需要有佛教那种“普度众生”的高尚宗教情怀。

    然而,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人们的价值观念、利益观念和道德观念具有很强的私有性,无论是作为个体的人与人之间,还是作为群体的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在自我利益高于公共利益的思想观念下,作为公共性物品的自然资源就难免成为人们相互争夺的对象。于是,我们经常可以听到、看到某县与另一县、某村与另一村为了争夺环境资源而发生冲突,甚至不惜动用武力,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尽管在社会主义中国,我们一直倡导集体主义,也一直用集体主义来教育我们的国民,但是在强大的经济利益面前,能真正做到为了保全公共利益而牺牲自我利益、严守高尚无私的集体主义的单位和个人又有多少?

    这种过分追求自我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反映在环境问题上就是缺乏一种整体意识、长远意识,容易导致“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自我中心主义,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域际、群际、代际的环境不公正。

    三 环境不公正的理论根源

    当代中国出现的各种环境不公正现象,是环境问题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实践表现,实践是理论指导下的实践,实践的不公正根源于理论的不完善、理论的滞后。

    从理论上说,造成当代中国各种环境不公正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

    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是环境伦理学上的两大基本派系,这两大派系的理论主张各不相同。

    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主张是:只有人与人之间才存在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非人存在物只负有间接的义务;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具有任何伦理色彩,人之所以要对人之外的存在物给予道德关怀,是因为把自然当作履行人与人之间的义务的中介而纳入了道德关怀的视野。换句话说,我们人类对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负有道德责任,主要源于我们对人类自身生存、发展和对于子孙后代利益的关注,而并非出于对自然事物本身的关注。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观念是:道德只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人的利益是道德原则的唯一相关因素;人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也是唯一的道德顾客,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人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他存在物都只具有工具价值。[25]

    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在这个世界上,除了人这样的理性存在者,没有什么东西能评价自然事物的美与丑、好与坏;如果没有人类,四川的九寨沟、湖南的张家界、江西的庐山、山东的泰山、安徽的黄山等都是毫无价值的;如果没有人这样聪明能干的环境改造者和物品制造者,煤、石油、金银铜铁等就是永远沉睡在地下的毫无价值的东西,是人类发现了它们对人的有用性,才赋予了它们价值。

    非人类中心主义则认为:人类之外的其他存在物也具备获得道德关怀的资格,因而人对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保护自然,既是为了人自身,也是为了自然存在物本身;人对自然存在物的义务不能完全还原为人对人的义务。非人类中心主义指责人类中心主义犯了混淆道德代理人与道德顾客的错误:人类中心主义试图把人所具有的某些特殊属性当作人类高于其他存在物且有权获得道德关怀的依据,但是要在人身上找出某种所有人都具有而其他存在物不具有的特征是不可能的,像听力、视力、自我意识等,都是人和动物所共有的。为什么具有这类能力的人有权获得道德关怀而具有同样能力的动物就无权获得道德关怀呢?这符合人类追求自由、平等、博爱的本性吗?

    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争论的焦点不在于是否要保护环境,在保护环境问题上两者的态度是一致的,都主张人类应该保护环境。但是,对于人类为什么要保护环境,两者出现了严重分歧。

    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保护环境仅仅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换句话说,人类自身的利益是保护环境的根本动因;非人类中心主义则认为,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与人类同处一个地球的其他存在物的利益。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动因上的巨大不同,直接决定了两者在环境保护实践中执行力度和结果的不同。人类中心主义仅仅从人类自身的利益出发去保护环境,一旦人类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利益与资源环境发生矛盾,这种“保护”就会变得软弱无力,有时甚至将“保护”变成了“破坏”。在现实生活中,人类中心主义的这种影响随处可见,这也是造成诸多环境不公正问题的重要理论根源。

    (二)环境意识的缺失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当我们颇有些自负地评论西方世界环境公害是“不治之症”的时候,环境污染和破坏早已经在我国急剧地发展和蔓延着,但我们丝毫没有觉察,即使有觉察,也是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认为这是微不足道的,是与西方国家的公害事件完全不同的。因为按照当时极“左”路线的理论,社会主义制度是不可能产生污染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谁要说社会主义有污染、有公害,谁就是“给社会主义抹黑”。[26]在那种只准颂扬、不准批评的极端气候下,地大物博、环境优美的颂歌,吹得人们醺醺欲醉。这种状况在相当长时期内禁锢了国人的思想意识,直至今天这种影响依然清晰可见。

    从目前环境保护宣传的情况看,我国基本上采取了以环保认知为重点,通过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进而促进其环境保护行为的宣教模式。总体来说,这一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表现在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环境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有所强化,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环境保护意识较高的群体。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家环保总局宣传教育中心和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发起的“中国环境意识项目”在《2007年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报告》中肯定了中国公众环境意识有所提高,但也指出,在公众对本地区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中,“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环保”“人们的环境意识差”“政府对环境问题重视程度不够”等主观原因位列前三。

    该调查表明:就环境保护的价值取向看,公众对环境保护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感有较高的认同,同时也表现出较强的责任感。然而在保持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生活水平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方面,又表现出一定的功利性。从公众的环境保护行为看,公众实际采取的环保行为主要以能降低生活支出或有益自身健康的行为为主,而与降低生活支出及自身健康无关或须增加支出的环保行为则相对较少。但是,总体来看,公众对于环境科学知识的实际知晓率偏低。调查结果表明:在白色污染、垃圾分类、环境污染中的“三废”、温室效应、有机食品、生物多样性、世界环境日等7个概念中,被访者对7个概念的平均知晓数量为3.5个,平均确切含义认知数量为2.6个。具体来看,有18.5%的被访者没有听说过7个环境科学概念中的任何一个,而仅听说过一两个的占18.8%,听说过6个以上(含6个)概念的占28.2%;在回答听说过的被访者中,有14.2%的人没有正确指出一项其听说过的环境科学概念的确切含义。调查显示,环保总体意识较低人群和环保总体意识较高人群,分别约占被调查者总数的64%、36%。[27]

    与环境意识缺失相对应的是,我国城乡居民的环境保护行为消极,在公共场所的环保行为容易失当。尽管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电影、电视、书报杂志并不少,但很少有人会自觉去收看或阅读,即使看了或读了也难以变为自觉的环保实践。在环保实践中,很多人对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益劳动、公益活动并不热衷,甚至表现得相当冷淡。这无形中反映出了一个实质性问题:每一个人都对他人的环保行为缺乏信心,结果每一个人都在自觉不自觉地破坏环境。

    (三)环境伦理思想的滞后

    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引发了大规模的群众性环境保护运动,并催生了丰硕的环境伦理思想,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环境伦理学派。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并未引起国人的足够重视,更不用说大规模的群众性环境保护运动,这种局面导致中国长期缺乏本土的环境伦理思想,环境伦理学在中国也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作为一门学科,中国的环境伦理学研究大致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大约30年的时间。对于任何一门新兴学科的发展和成熟来说,30年左右的时间是远远不够的。总的来说,中国的环境伦理学研究尚处在试验和探索的阶段。就目前我国环境伦理学研究的现状来看,有两个问题值得深入反思。

    一是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我国学者研究的重心放在对环境伦理的理论研究上,很少关注具体的、现实的环境问题,很少把理论原则、规范影响和作用于具体的环境政策、环境法规,更不用说影响和作用于具体的工业项目、工程建设等。这种理论与实践脱节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既不利于理论,也无益于实践。一方面,由于脱离实践,理论研究缺乏源泉和动力,难免闭门造车,使环境伦理成为少数研究者的话语游戏,即使这种研究所产生的环境伦理思想很先进、很成熟,也终归是曲高和寡,难以成为大众的意识和习惯而被束之高阁;另一方面,由于理论没有深入实践,导致实践的盲目性,涉及环境问题、生态问题等的工业项目、工程建设等没有经过环境伦理的审查和论证就以经济效益可观的名义冠冕堂皇地迅速开工建设,给环境问题留下诸多隐患,这些隐患将在日后的社会生活中逐步显现。例如,2007年上半年在全国多个水域发生的蓝藻事件就不是孤立的,而是我们长期亏欠环境的结果。

    二是引进与创造“两张皮”的问题。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到20世纪90年代后才有了较快的发展,相比于西方国家的环境伦理学,我国的环境伦理学还只能算是一株幼芽,而且这株幼芽本来就带有明显的“外部输入”的痕迹。我国主要是通过学者们译介西方环境伦理学者的研究成果来推动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的。直到今天,对西方环境伦理思想和基本理论的介绍、辨析仍然是我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是一种学术潮流。这种研究状况能够使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研究及时跟踪和了解西方环境伦理学研究动态。但是,在引进和创造方面,引进的积极性、狂热性和创造的疲软性、冷淡性形成鲜明的对比,重引进轻创造,忽视对我国现实生态问题的关注,忽视对中国传统环境伦理思想的挖掘和吸收,注意了引进、介绍,却忽视了自产、创造,即没有根据中国自身的经济状况、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文化心理等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环境伦理理论。这种引进和创造“两张皮”的现象,导致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缺少自己的话语和理论立足点,难以找到介入现实生活的途径,从而难以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和认可,也就很难解决当代中国面临的各种环境问题。

    西方环境伦理思想固然反映了人类对环境问题的一些基本认识,但是它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特定文化背景和现实基础,我们必须思考的是西方环境伦理思想是否在中国具有普遍适应性的问题。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在经历了早期的模仿、移植后,必须走出具有自身特色的道路,必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环境伦理思想,而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吸收,依赖于对我国现实存在的环境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其中当然也包括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环境不公正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唯有这样,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发展才能既紧跟国际潮流,又符合本国实际;既具有宽广的理论视野,又具有坚实的民众基础和可行的实践途径。

    第三节 环境责任:共同性与差异性

    由于我国法制进程的缓慢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一直认为,环境是无主之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组织和个人,只要对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人身、财产没有造成直接伤害就是合法的,不必承担任何环境责任。但是,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愈演愈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也越来越大,政府不堪重负,并且形成越治理污染越严重,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恶性循环。为此,不少人对这种做法提出疑问和反对:个别人追求经济利益给环境造成的危害凭什么要全体纳税人或受害人来承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内一些学者提出了体现环境公正和责任公平精神的环境责任基本原则。

    一 环境责任的原则规定

    法律和道德是调节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两大锐利武器。法律调节的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比较重要的社会关系,规范的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基本行为,具有强制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大量对社会和他人的影响没有达到必须由法律加以规范的程度的行为处于人们自由意志的支配下,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不禁止即自由”,在环境保护领域也是如此。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标排污,强制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禁止任何人捕杀珍贵、濒危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但仍然有许多看似微不足道的个人行为,虽然并不违法,累积起来却足以影响整个生态环境。例如,个人购车行为虽然合法,但是车辆的增多不但会造成城市交通的拥挤,而且汽车排出尾气的日益增多势必会造成空气质量下降,二氧化碳的累积也会导致温室效应。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法律不是万能的,这在面对人们的日常环境行为时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我们需要道德来调节日常生活中的行为。

    道德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调节人们的日常行为,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如果说法律对应的是一种义务,那么道德对应的就是一种责任。道德是通过唤起人们的责任感来调节人们的日常行为的,我们所熟知的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等就是这样。对于个人而言,权利可能是最重要的,但是作为家庭中的一员、社会中的一分子,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人,尤其在社会分工如此细致、商品交易如此频繁的今天,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的依赖性更强了,离开了家庭成员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服务和创造,孤立的个人是无法生存的,家庭、社会为我们每一个人提供了生存、发展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我们每一个人也就有责任为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在环境问题上同样是如此。自然环境为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一切可能的条件,我们也就有责任去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责任由此被提上议事日程。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人们对环境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少数人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整体利益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环境责任的存在和提出,正是基于人类的整体利益所受到的客观威胁,所以只要环境危机存在,环境责任就存在。然而,环境责任不只是几句空洞的口号,环境责任的实现需要依赖具体的实践原则,总的来说,环境责任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源进行控制,对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进行治理,对由此而遭受损失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必要的赔偿或补偿。就像民法中“欠债还钱”、刑法中“杀人偿命”等朴素的法律原则一样,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追究环境肇事者的责任——谁污染,谁赔偿。空气、土地、河流和海洋等环境要素并非某些组织或个人的私有财产,而是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的公共财产,这些公共财产正在被少数组织或个人的生产行为、消费行为所侵害,使得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生产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属于生产经营成本,倘若生产经营者不承担这种成本,而由国家和社会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收来负担,即由全体受害的单位和个人来承担少数生产经营者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损害后果,显然是损公肥私、损人利己,严重违背人类公平、公正的基本精神。

    (二)开发者养护原则

    开发者养护原则是指对环境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对环境资源进行维护、恢复和整治。构成地球生态系统的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任何一种开发和利用行为都不仅可能对原有环境资源造成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改变和破坏,而且还会对周围的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影响,而盲目的开发和利用活动更加会导致资源环境的破坏以及生态系统的失衡。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养护是紧密相连的,开发的目的是利用,养护的目的则是为将来更好地利用创造条件。开发过程中的维护和开发后的整治、修复可以尽可能减少资源开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可以节约和更好地利用不可再生资源。也只有把开发和养护相结合,才能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而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从我国目前的资源环境现状来看,尽管资源总量比较丰富,但人均资源占有量很低,而且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破坏十分严重,因此明确科学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生态破坏的开发者养护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地促进自然资源的节约使用和合理利用,提高资源环境的使用效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时,应该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好我们的资源环境。要在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内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设施;对已经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要及时进行修复和整治。

    (三)利用者补偿原则

    利用者补偿原则也叫谁利用谁补偿原则,是指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现代社会生态危机的日趋严重使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资源并非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公有物,而是具有相当价值的稀缺品。环境资源的价值主要表现在它的稀缺性和再生产能力两个方面。

    在我国,绝大多数资源都是属于稀缺资源,有相当一部分资源是不具备再生产能力的,使用了多少就意味着少了多少。为了防止资源枯竭和盲目开发利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必须有偿使用环境资源。凡是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资源开发费(税)和环境补偿费(税)等有关税费。

    (四)破坏者恢复原则

    破坏者恢复原则也叫谁破坏谁恢复原则,是指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污染的环境和遭到破坏的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责任。破坏者恢复原则强调的是,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即使付费,也不能逃脱对资源环境进行恢复和整治的责任,这一原则重在有效制约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行为。例如,199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明文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污染者负担原则、开发者养护原则、利用者补偿原则和破坏者恢复原则作为环境责任的四大基本原则,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污染和破坏而言的,是要求环境肇事者承担的事后责任。在资源环境危机日趋严重的今天,这种事后承担责任的方式能否起作用以及能起多大作用,从根本上取决于责任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资源环境的责任意识。倘若责任主体对资源环境缺乏责任意识,那么这种事后承担责任的方式就很难真正起作用,就很容易流于一种形式,对资源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起不到任何实质性作用。在环境责任问题上,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就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在我国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更是如此。

    二 环境责任:共同性

    人的自由度是裁定人的责任的前提。人们越是自由,对其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越大。保护环境的责任源自生存的自由,只要人们的生存是自主的、自由的,人们所应承担的保护环境的责任就内在于这种生存境况之中。哈里·法兰克福认为:“在一个人与他的行动的产生相认同这个程度上,他要为这些行动负责并且为此获得了道德责任;此外,这种行动与他和这些行动的产生相认同是怎样引起的,这个问题和他是否自由地操纵这些行动或者为操纵它们而负道德责任这个问题无关。”[28]

    在从野蛮走向文明、从贫穷落后走向繁荣发达的历史过程中,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源无一不是大自然所恩赐的,阳光、空气、水,哪一样不是天造地设的?但是,在人类数千年的漫长文明史中,我们却以为这种恩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只顾得上向大自然索取,却无暇顾及回报,“君欲取之必先予之”的朴素辩证法早已在索取中“集体遗忘”。然而,自然以其特有的方式提醒着人类:没有回报的索取必然导致灾害。

    长期以来,我们对自然的盘剥不仅让生活富裕起来,城市繁华起来了,也给地球留下满目疮痍。大自然在痛哭,在呻吟![29]

    ——森林:撕裂的地球之肺

    森林是陆地上最重要的贮炭库。森林除了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净化水质和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之外,还具有强大的固碳释氧功能,所以被称为“地球之肺”。然而,人类保护森林的措施却远远跟不上无情的利斧。生物学家指出,当大面积的原始森林被人为砍伐光后,往往会造成生活在其中的众多植物和动物相继灭绝。这样,即便人们事后通过“人工造林”逐渐恢复了部分植被,也无法有效弥补因毁林开荒所造成的严重生态灾难,而且人类无法有效维持地球物种多样性将引起更加严重的连锁反应。

    面对千疮百孔的“地球之肺”,有人绘描了一幅蕴意深刻、发人深省的漫画:生活在“水泥森林”里的城市人排着长队等候进入博物馆观看地球上已经很难看到的稀有物种——活着的树。这幅画以浪漫、形象和夸张的手法向人类发出了呼号:救救森林吧!其实,若有一天,这个地球只剩下“水泥森林”,人类恐怕无法排队观赏什么了,因为我们已经进入“肺癌晚期”!

    在我国,这种情况更为忧虑。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显示,中国森林资源呈现六个重要变化:一是森林面积、蓄积持续增长。森林面积净增2054.30万公顷,全国森林覆盖率由18.21%提高到20.36%,上升了2.15个百分点。森林蓄积净增11.23亿立方米,年均净增2.25亿立方米,继续呈现长大于消的良好态势。二是天然林面积、蓄积明显增加。天然林面积净增393.05万公顷,天然林蓄积净增6.76亿立方米。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天然林面积净增量比第六次清查多26.37%,天然林蓄积净增量是第六次清查的2.23倍。三是人工林资源快速增长。人工林面积净增843.11万公顷,人工林蓄积净增4.47亿立方米。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046.18万公顷,后备森林资源呈增加趋势。四是森林质量有所提高。乔木林每公顷蓄积量增加1.15立方米,每公顷年均生长量增加0.30立方米,每公顷株数增加57株,混交林比例上升9.17个百分点,有林地中公益林面积比例达到52.41%,上升15.64个百分点,森林龄组结构、树种结构和林种结构发生可喜变化。五是森林采伐逐步向人工林转移。天然林采伐量下降,人工林采伐量上升,人工林采伐量占全国森林采伐量的39.44%,上升12.27个百分点,以采伐天然林为主向以采伐人工林为主的战略转移稳步推进。六是个体经营面积的比例明显上升。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有林地中个体经营的面积比例上升11.39个百分点,达到32.08%。个体经营的人工林、未成林造林地分别占全国的59.21%和68.51%。作为经营主体的农户已经成为我国林业建设的骨干力量。[30]然而,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中国仍然是一个少林国家,林产品供需矛盾依然突出,与世界差距巨大。中国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只排世界的第134位和第122位;森林覆盖率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1.3%,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84.8%。此外,中国森林资源还存在分布严重不均的情况。中国七大主要流域土地面积占陆地面积的50%,森林面积占70%以上,森林蓄积量占全国的60%以上。其中仅长江流域和黑龙江流域的森林面积、蓄积量就约占全国的50%。中国五大林区(东北内蒙古、东南低山丘陵、西南高山、西北高山、热带)的土地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40%,其中森林面积就约占80%,森林蓄积量更占全国的90%以上;而生态脆弱的西部地区森林覆盖率不足10%。同时,中国木材供需压力大,而且森林质量低,生产功能差。[31]

    ——臭氧层:不能自保的保护伞

    众所周知,地球被一层大气紧紧笼罩着,从地面算起,从下往上大致可以分为五层,分别是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电离层和散逸层。距离地面最近的对流层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给人类带来了云、雨、雾、风、霜、雪等复杂的天气现象。对流层上方的平流层中有一臭氧层,其浓度约为10%,厚度约为30千米,能大量吸收来自宇宙的辐射,特别是可以吸收掉99%的太阳辐射到地球的紫外线,从而使地球上的人类和其他生物免受紫外线的伤害。所以,臭氧层被誉为“人类的保护伞”,如果失去了这个“保护伞”,由于紫外线的强烈辐射,人类和其他物种将难以在地球上生存。

    这并不是耸人听闻,而是正在发生的活生生的事实,地球上许多地方已经出现了各种不祥的征兆。看看南极臭氧空洞之下的地面生物吧:在智利南端临近麦哲伦海峡的地区,河里许多原本欢蹦雀跃的鱼成了呆木乱撞的“盲鱼”,草原上原本喜欢四处游荡的羊群因患了白内障而成了整天闷闷不乐的“盲羊”,陆地上原本连蹦带跳的兔子成了任由猎人捕杀的“盲兔”,天空中原本自由飞翔的小鸟成了双目失明的“盲鸟”……这是一幅多么令人悲哀而又发人深省的景象!

    可又有谁能想到,造成臭氧空洞的罪魁祸首竟是人类在工业和日常生活中频繁使用的制冷剂——氟氯烃。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工业的迅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性质比较稳定、不易燃烧、易于贮存、价格便宜的氟氯烃类物质做制冷剂、喷雾剂、发泡剂、清洗剂等。这些物质可以在大气中长期滞留,对臭氧层造成严重破坏,使臭氧层出现空洞,从而使地球上的人类和其他生物因失去了“保护伞”而难以健康生存。

    ——酸雨:频频降临的空中死神

    《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全国酸雨分布区域主要集中在长江沿线及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地区。主要包括浙江、江西、湖南、福建的大部分地区,长江三角洲、安徽南部、湖北西部、重庆南部、四川东南部、贵州东北部、广西东北部及广东中部地区。在监测的494个市(县)中,出现酸雨的市(县)249个,占50.4%;酸雨发生频率在25%以上的160个,占32.4%;酸雨发生频率在75%以上的54个,占10.9%。

    酸雨是指一种酸性降水现象,酸雨中的主要酸性物质是硫酸盐、硝酸盐和少量有机酸。酸雨使土壤和水体酸化,营养物质流失,并导致有害元素铝等析出,对土壤、森林、植物、水生物造成严重破坏,以致使森林衰亡、农业减产、湖泊酸化,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酸雨还会对各种建筑物、物质材料、文物古迹造成巨大的腐蚀和破坏。因此,它被人称为“空中死神”。

    酸雨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二氧化硫和其他硫化物、氮氧化物、各种挥发性有机物等进入大气层,这些有害气体在大气层中进行一系列复杂的光化学反应,最终生成硫酸和硝酸。酸雨的形成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人类活动造成的酸雨成分中,以硫酸为最多,硝酸次之,盐酸、有机酸也占有一定比例。硫酸主要是燃烧矿物燃料释放出的二氧化硫形成的,其中最大的排放源是发电厂、钢铁厂、冶炼厂等,还有家家户户用来做饭的小煤炉。硝酸是由氮氧化物形成的,氮氧化物气体主要是在高温燃烧的情况下产生的,例如,汽车、火车、摩托车、助力车等的发动机燃烧时以及矿物燃料在高温燃烧时都会排放出氮氧化物。盐酸(氯化氢)的人工源除了使用氯化氢的工厂以外,焚烧垃圾(塑料制品中有大量的氯)和矿物燃料燃烧时也都会释放出这种气体。

    自然的呻吟,就是对人类的警告!面对这声声呼号,我们依然能寝食相安吗?

    以上所列几种问题如同其他环境问题一样,具有全域性特点,具有危害下一代的特征,它的形成、缓解、克服绝不是一两个人、一两个地区、一两个民族、一两个国家的事,而是关系到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的所有人、所有地区、所有民族、所有国家的生存和发展。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所有人、所有地区、所有民族、所有国家都应该承担起共同的保护环境的责任,不管是富人、发达地区、先发民族、发达国家,还是穷人、落后地区、后发民族、发展中国家都要有强烈的环境责任意识,这种环境责任意识来自对整个人类共同的生存和发展利益的考虑,来自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的客观事实。

    事实上,自人类降生于地球始,地球就是人类唯一的共同家园。环境危机以其残酷的事实和无可辩驳的理由向人们昭示了地球村的意义和内涵,向人们呈现了人类共同利益的真实性和价值性。无论人类的社会单元(地区、民族、国家等)有多少,他们之间的利益有多大不同,在面对环境的共同威胁时,他们是同一个客体(都是环境威胁的对象),他们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一旦地球无法继续供养人类时,任何社会单元都将受到威胁,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因此,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不同的社会单元必须携起手来。正如《人类环境宣言》所说:“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必须应用科学和技术以鉴定避免和控制环境恶化并解决环境问题,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换句话说,人类共同利益已经成为在环境问题上世界范围内广泛合作的共同价值准则,这一价值准则决定了不同的社会单元应该承担共同的环境责任。

    环境的破坏性不仅给发生地造成影响,而且会逾越其“边界”,在其他无辜的地方发生作用。这就是环境的独特性。面对生存与发展的共同利益,面对问题的发生与影响分离,人们只求自保,无法周全他者。面临环境危机的威胁和考验,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民族、每一个国家都要有一种共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环境国际歌”绝不是由无产阶级独唱,而应该是地球村每一个人都熟悉的旋律。

    “地球兴亡,匹夫有责”!

    三 环境责任:差异性

    大型的合奏中总会有不和谐的声音。“地球兴”,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每个民族都有“兴”的机会;但是,“地球亡”,则任何一个民族都无处可逃!面临共同的危机,任何个人、任何地区、任何民族、任何国家都必须义无反顾地承担环境责任,这是没有疑义的。然而,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各个国家该如何承担环境责任,其大小、多少、轻重如何,则共识不在,歧见迭出。

    在环境保护实践中,考虑到环境保护主体之间的历史差异和现实差异,不同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多少、重轻应该有所差别。如果一味强调共同责任,而不考虑环境危机的基本原因、不区分责任主体的能力差异,那么所谓的“共同责任”就难以付诸实践,而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正如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富裕,共同责任也绝不等于同等责任,环境问题上的共同责任是在差别基础上的共同责任。

    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富人与穷人、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先发民族与后发民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能承担的责任大小、多少、重轻是不同的。如果忽视这种差异性,要求穷人与富人、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后发民族与先发民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承担同等的环境责任,那么,无论是以富人、发达地区、先发民族、发达国家为责任标准,还是以穷人、落后地区、后发民族、发展中国家为责任标准,都不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倘若以前一种情况为责任标准,那么由于这种标准超过了穷人、落后地区、后发民族、发展中国家所能承担的能力,对于他们来说就会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从而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甚至会成为根本无法付诸实践的空洞的、毫无意义的责任;倘若以后一种情况为责任标准,那么这种标准对于富人、发达地区、先发民族、发达国家来说显然是太低了,不利于迅速、及时改变日益严峻的环境状况。

    国际社会明确提出环境责任是一种“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这主要是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而言的。甄别这种情况,对我们理解不同环境主体不同环境责任是有启发的。

    在面临全球性环境问题时,任何国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独善其身、坐享其成,但绝不意味着每个国家的责任相同、义务相等。换句话说,不同国家在承担全球环境责任时应当有所差别。1992年通过的《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简称《里约宣言》)明确指出:“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32]很显然,保护环境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责任,但从全球环境恶化的历史和现实来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有所差别。

    从历史来看,发达国家的先发优势是建立在对殖民地国家的殖民主义统治扩张基础上的,是以牺牲殖民地国家乃至全球资源环境为代价获得的。发达国家自从资本主义萌芽后就迫不及待地开始殖民统治,从殖民地掠夺资源以满足它们的各种需要,不仅使殖民地国家成为它们的原料来源地、产品集散地和过剩资本的投资场所,而且使得殖民地国家的环境不断恶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尽管政治意义上的殖民地不复存在,但生态和环境意义上的殖民地却更加突出。发达国家在疯狂掠夺发展中国家资源的同时,又大肆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垃圾和污染。发达国家在先发过程中,由于资本的扩张性、欠理智性,也由于经验的缺乏和环境意识的淡薄,毫无克制地向空气中排放废气、烟尘,向水域中排放废水、有毒化学物,向陆地上乱扔工业和生活垃圾,先是成为第一代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者,继而又成为臭氧层空洞、全球气候恶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第二代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者。

    从现实来看,发达国家在取得已有发展成就时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地占用了世界环境资源,而仍处在欠发达状况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没有类似的“免费的午餐”。由于发达国家的发展在先,相当多的昔日“朝阳产业”现在已经沦为“夕阳产业”,成为环境污染型或资源消耗型的产业,现在发展中国家要取得与过去相当的经济效益必须扩大生产规模,而扩大生产规模就意味着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意味着消耗更多的资源。这种现实表明,发展中国家要想取得与发达国家同样的进步,已经不可能再有低价甚至免费的环境成本,而必须支付比发达国家昔日更多的环境成本。发展中国家在不公正的国家政治经济秩序中一步步陷入贫困的泥潭,在摆脱贫困与环境保护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把脱贫致富作为优先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就应当更多地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而不能强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发达国家同等的环境责任。

    西方一些有良知的人士承认,南半球的贫困国家不但被剥夺了世界上原本属于它们的财富,而且还不得不忍受着北半球富裕国家在创造财富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恶果。作为生活在发达国家的池田大作毫不隐讳地指出:“今天,发达国家的权力欲、集团的利己主义已成为直接地(开发、战争)和间接地(对发展中国家的不照顾)破坏自然的主要原因。”[33]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摆脱贫困和维持基本生存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在不公正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又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困境使得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选择中只能让经济发展优先。由此可见,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不能制定不分等级的所谓统一环境标准,不能确立不分南北差异的均等环境责任。否则,不仅发展中国家的贫穷落后现状不能得到改变,而且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会进一步加剧,世界不平等的政治经济格局还将倾斜,全球环境恶化的状况也将愈演愈烈。

    环境责任的差异性不仅表现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同是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性别之间所应承担和所能承担的环境责任也是有差异的。在我国,鉴于经济发展水平上的收入差距和地区差距,先富起来的人和东部地区理应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也完全有能力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而中西部地区则应该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承担力所能及的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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