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为你:杨波律师解惑维权僵局20例-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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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雇主替代责任:员工损害,雇主担责

    2010年7月的一个周末,某地一家酒店灯火通明,车水马龙,生意十分兴隆。突然间,酒店的人们纷纷拥挤着向外逃出,人们边逃边喊:“里面出人命了!”很快,警车闪着警灯鸣着警笛驶来,几个民警从车上跳下来冲进酒店。一会儿,他们押着一个高大的胖男人从酒店出来。这时,120急救车也赶到,一个受伤的男子被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围观的人们纷纷议论,这个生意火暴的酒店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飞来横祸 青年受伤

    王贵在厨师培训班结业以后,从家乡来到这个沿海城市的一家餐饮公司工作。他所在的饭店生意很好,餐厅的席位常常需要提前预订。案发这天是星期天,王贵正在厨房里忙得热火朝天。一个叫高峰的厨师喊道:“小王,你来帮帮忙。”王贵急忙答应着过去帮忙。正当他专心炒菜时,高峰突然拿起案板上的菜刀朝他头部砍去,王贵猝不及防后脑勺被刀砍中。突然受到外力攻击,疼痛感还没有袭来,他急忙回头看,只见高峰在身后又举起刀向自己砍来。王贵马上伸手去挡,结果手腕也被砍伤,鲜血顺着头发和手臂流了下来。这时,厨房里已经大乱,一些厨师跑到酒店大厅,一些厨师挺身冲上前。有人上前救护王贵,有人抱住高峰夺刀。高峰一边挣扎一边喊:“你们不要拦我,他是魔鬼,我要杀魔鬼。”王贵满头鲜血摇摇晃晃地跑到大厅,昏倒在地上。客人们目睹这一幕血淋淋的场景,纷纷离座外逃,发生了故事开头的那一幕。

    很快,高峰被众人制伏了。110和120接到报警电话后,分别赶到了现场。王贵被送往医院急救,高峰被带到公安局。警察在现场进行了询问,所有被调查的目击证人异口同声:“高峰与王贵有仇,他是有意砍伤王贵。”

    经过医院诊断,王贵头上刀口深达颅骨,有15厘米长,右手腕部六根肌腱断裂,伤势较重。医生对他的伤口进行了清创缝合,安排他住院治疗。警方也在第一时间对他进行了询问。王贵断定:“高峰是因为我和他女儿的关系报复我。”警察问:“你和他女儿是什么关系?他为什么要报复你?”王贵向警方讲起了与高峰女儿交往的往事……

    在酒店做厨师是王贵人生的第一份工作,所以他很珍惜,虚心好学,工作认真,与同事们的关系都很好。许多年轻的女服务员都对王贵这个勤快的小伙子有好感,其中就包括高峰的女儿。高峰的女儿人长得漂亮,初中毕业后就到酒店做了服务员。王贵与高峰的女儿都是年轻人,你有情我有意,两个人很快就成了好朋友。但是,他们刚开始交往就遭到了高峰的阻拦。

    高峰,高高胖胖、面色红润、双目炯炯有神,平时自傲自大,对人指手画脚。刚到饭店工作的时候,高峰对王贵发号施令,王贵以为他是厨房的头头,对他毕恭毕敬。慢慢时间长了,才知道高峰跟自己一样只是一名厨师。同时,王贵发现同事们一般都不理睬高峰,既不听他指挥,也不和他犟嘴。王贵曾经问过其他同事:“高峰工作这么认真,为什么大家都不理他呢?”同事摇摇头劝告他说:“小王,他脑子有问题,说翻脸就翻脸,外号叫老怪。厨师长都不和他计较,你也少理他。”王贵这才知道高峰的性格与别人不同,所以在与他打交道时就特别小心。但是,小心翼翼的王贵还是与高峰发生了冲突。

    一天,下班回到集体宿舍后,高峰让他帮忙端盆洗脚水来。女朋友父亲的吩咐王贵不敢怠慢,他马上把水端了过去。高峰接过脸盆以后二话没说,顺手把盆里的水全泼在他身上,把王贵全身浇湿。然后,他冲着发愣的王贵喊道:“你为什么打我女儿主意?”王贵辩解道:“我没有打她的主意,我们只是普通朋友而已。”高峰咆哮道:“王贵,你别想骗我。她还没有成年,我警告你别再打我女儿的主意。”王贵气得还想与他争辩,被同事们上前劝开。

    高峰的女儿知道这件事情以后,就找到王贵,安慰他说:“你别跟他计较,我妈就因为受不了他的脾气才和他离婚的。”这件事情发生以后,高峰每天都盯着王贵。王贵虽然在工作中有意与他女儿保持距离,但是还总被高峰百般刁难。高峰的女儿最后从酒店辞职,与王贵不联系了,高峰和王贵双方才相安无事,没有再发生冲突,直到今天案发。

    王贵说完这些以后,警察问他:“王贵,你与高峰的女儿到底是什么关系?”王贵肯定地说:“我们就是一般朋友关系,不过彼此都有好感。但是,我们之间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过。”

    根据王贵的陈述和对目击证人的调查,警方初步断定高峰认为是王贵勾引他女儿而对他怀恨在心,在工作中伺机进行报复伤害。但是,根据侦查得到的情况,高峰与王贵之间并无深仇大恨,高峰为什么要置王贵于死地呢?这里面难道还有什么隐情?

    ●查明真相 不能追责

    高峰被带到公安局后,警察对他进行了讯问,很快就发现他精神状态不正常,于是,就委托有关部门对他的精神状态进行了司法鉴定。不久,鉴定结论出来了。高峰是躁狂症疾病患者,事发时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警方把这个结论告知了王贵,王贵不服。他说:“高峰是怕被追究法律责任伪装成精神病的,平时高峰性格与常人虽然不大一样,但是他绝对不是精神病人。”

    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警察再次向王贵询问了当时受伤的细节。王贵回忆说:“当天酒店生意很好,厨房工作很忙。中午时高峰就显得比较急躁,对同事大喊大叫,嫌他们配合不好。但是,没有人理他,都不接他的话茬。下午休息的时候,酒店的黄老板对我们说:‘大家干得不错,这个月要多发奖金。’他还特意对高峰说:‘老怪,你干得很好,我要多给你发奖金。’高峰当时很兴奋,我们大家就趁机起哄,让高峰请我们喝酒。高峰拍着胸脯说:‘没问题。’整个下午,高峰的状态看起来十分亢奋。到了晚上,他工作更起劲了,不但自己挥汗如雨,而且指挥别人也更忙活了。他喊我去帮忙,我还以为他已经不忌恨我了,没想到他在我身后用刀想砍死我。”听王贵这么一说,办案民警分析,高峰当天的工作表现基本上是正常的,确实不像是没有辨认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警方为了对案件负责,加上王贵不服高峰有精神病的鉴定结论,就又委托了另一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高峰进行重新鉴定。同时,警方派人到高峰的原籍进行了调查。乡亲们说高峰从小就脾气怪,不合群。高峰年迈的母亲回忆说:“高峰从小脾气就不好,经常对家人发火。我们怕他干蠢事,都不和他计较。结婚后和老婆关系不好,老婆后来也跟别人跑了。但是,他吃喝干活都正常,结婚生孩子一样也没有耽误。虽然过去家里穷没有送他去医院检查过身体,但是他肯定不是精神病。”警方也找到了高峰的女儿,她告诉办案民警:“我与王贵两个人只是好朋友,我爸反对我和他好后,我觉得自己年纪还小,应当努力工作,掌握了一门技术以后再谈恋爱。所以,就离开了那家酒店又找了一个新的工作。由于我爸脾气不好,我们父女之间也很少交流。他是不是有病我不知道,只记得妈妈骂过他神经病。”根据警方对证人作的这些调查,还不能得出高峰是精神病患者的结论。

    不久,第二次鉴定也有结论了。高峰确实是精神病患者,在事发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警方还请鉴定人员对王贵进行了说明。鉴定人员对王贵指出:“躁狂症属于情感性精神障碍,特征就是兴奋过度,严重时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一般在药物控制下,病人行为正常。一旦病人不按时服药或者受到强烈刺激时就会发病。当时案发,高峰就是因为黄老板要发奖金的承诺,导致他精神处于亢奋状态,在晚上工作时疾病终于爆发。”王贵听了以后虽然心里还不太服气,但是面对科学的结论他也提不出推翻鉴定结论的理由。根据鉴定结论,警方依法撤销了对高峰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将他送往精神卫生康复中心进行强制治疗。

    王贵住院后用自己积攒下来的钱交了住院费,一个星期不到,医院又催他交住院费。他给酒店的黄老板打电话,黄老板说:“你们这是刑事案件,应当由犯罪分子高峰进行赔偿,公司没有出钱的义务。如果你现在需要医疗费,酒店可以先借给你,等你上班工作后再从工资里扣。”黄老板的说法等于让王贵预支自己的钱看病,王贵感到不能接受。他要求警方责令高峰承担自己的医疗费,民警去精神卫生康复中心见高峰。高峰经过综合治疗神志已经恢复正常,他对民警说:“我对不起王贵,但是,现在我手中也没有钱。我挣的钱给自己治病都不够,没有能力赔偿王贵。”于是,民警把高峰的话转达给王贵,告诉他:“对于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我们警方只能进行调解。现在高峰没有能力进行赔偿,我们也爱莫能助。”

    王贵平白无故挨了两刀,竟然无人出钱看病,警方对此也没有办法。王贵无奈只好提前出院,回到住处休养。他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已经构成重伤。

    王贵无钱治伤,高峰无钱赔偿,老板又说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难道王贵遇到意外伤害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没有办法维护了吗?

    ●维权坎坷 权益不保

    王贵觉得自己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就去酒店找黄老板。王贵对他说:“黄老板,我是在工作时受的伤,酒店应当为我申报工伤。”黄老板这回没有拒绝,爽快地答应了:“可以啊,酒店每个员工都参加了工伤保险,酒店出面为你申报工伤。”于是,王贵先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劳动能力的鉴定,根据王贵的伤情和有关规定,王贵的劳动能力被鉴定为八级。酒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很快整理好了申报工伤需要的材料,报到了酒店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认为:“王贵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是,造成其伤害的真正原因是由于他前段时间与高峰发生矛盾引起的斗殴。既不是因工作本身的不安全原因,也不是受到事故伤害,而是属于他人的人身加害所致。不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收到这个决定后,王贵和酒店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复议后认为:“王贵在受伤之前曾经有与高峰发生纠纷的事实,后被高峰报复伤害。高峰当时精神疾病发作不影响这一事实的认定,因为他伤害王贵目标是明确的。所以,王贵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规定,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护。”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作出后,王贵的工伤仍然没有认定。

    收到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后,王贵觉得走投无路了,他来到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认定他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为他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听了他的情况介绍以后表示:“由于你是在工作时受到的伤害,酒店有义务对你进行经济赔偿。”

    王贵得到律师的解答以后,决定再去找酒店要求赔偿。但是,他心里又觉得酒店对自己不错,不想直接把酒店告上法院,想先礼后兵与老板先谈谈。王贵来到酒店对黄老板说:“老板,我已经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咨询,律师说酒店有义务对我进行赔偿。”老板一听就笑了,说:“王贵,不光你可以去找律师咨询,酒店在你们的事情发生后,我就已经向律师进行了请教,酒店在你受伤的事情上是没有责任的。”王贵与黄老板谈了半天,黄老板的态度虽然不错,但就是坚持酒店没有赔偿义务。他对王贵说:“你到法院打官司我不反对,也不会恨你。官司打完以后,你还可以回来工作。”王贵无功而返,回到住处他左思右想,除了打官司,已经没有办法解决问题了。于是,王贵在律师的帮助下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酒店和高峰二被告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项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余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鉴于高峰是精神病人,依法通知他的法定监护人——母亲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根据现有事实,高峰应当对王贵进行赔偿没有问题。本案争议焦点就是:高峰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酒店有没有义务进行赔偿?

    法点释义: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监护人一般为配偶或者近亲属,特殊情况下单位也可成为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民事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所以,高峰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酒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要看酒店在本案中有无过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政府已经认定王贵的受伤不属于工伤,因此,酒店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法院审理时还查明,酒店在招收高峰时,高峰提供了健康证明,证明符合招收条件。他在工作期间突发精神病,致使王贵受到伤害,其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其造成的责任应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酒店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高峰赔偿原告王贵的各项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高峰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他的母亲支付给原告;驳回原告王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贵虽然胜诉了,但是高峰正在治疗中,他母亲七十多岁了,根本没有能力赔偿。所以,这个判决实际上没有办法执行,王贵的合法权益还是不能得到维护。为此,王贵不服,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公平审判 讨回公道

    王贵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申请工伤认定不行,后又打了一场无法执行的官司。虽然他提起了上诉,但是二审会改判吗?王贵心中忐忑不安。

    二审立案后,高峰和母亲没有答辩。酒店在答辩中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王贵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审判长当庭指出:“原审被告高峰在工作时突发精神病将王贵砍伤,由于被上诉人酒店与他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因此本案不是共同侵权,高峰与酒店不存在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王贵只能选择高峰或者酒店一方进行索赔,不能要求酒店和高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释明,鉴于原审被告高峰和他母亲也不具有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上诉人王贵要求由被上诉人酒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样,二审的焦点只有一个,酒店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雇主替代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指出,王贵和高峰同是酒店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一个受人伤害,一个致伤他人,根据法律的规定,酒店都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从高峰的员工身份看,员工在工作时致人损害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理论被称之为雇主替代责任。酒店必须对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公司的法律义务,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酒店应当根据上述归责原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是由高峰与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酒店赔偿后是否向高峰追偿,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不在本案的处理范围之内。

    从王贵的员工身份看,员工在工作时,酒店基于劳动合同负有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员工工作是为酒店创造经济利益,酒店利用他人劳动获得了利益,就应为由此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酒店赔偿王贵的相关损失。最终,王贵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我们常说“利害”二字,有利就有害,利之所在,损之所归,这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用人单位负有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义务,只有承担起这个责任,才能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每个公民都应记住一个道理,有损害,就必然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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