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责任吗?
周某到某电器城购买了一台电冰箱,当时是促销季,电器城赠送周某一台饮水机。周某回家后当即使用了饮水机,但是因其漏水导致实木地板被泡坏,周某要求电器城赔偿损失。电器城认为饮水机是赠送品,不属赔偿范畴,拒绝赔偿。周某要求电器城赔偿赠品带来的损失,可以吗?
周某可以要求电器城赔偿赠品饮水机带给自己的损失,电器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家所谓“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指定商品消费总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获得“赠与”商品,因此商家的这一“赠与”是附条件的,并不是无偿的。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作出政策性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物品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由此可知,周某在电器城购买电冰箱时电器城将漏水的饮水机赠送给周某,电器城应当对赠与商品的质量负责,饮水机漏水损坏周某家的实木地板,电器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政策来源: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大多也计入销售成本中,因此,赠品实际上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受到法律、政策的约束。商家用于促销的奖品或者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2特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不予退货对吗?
马某在超市买了一款加湿器,因为该机是样品,所以半价销售。回家后马某发现该加湿器并不能正常使用,他要求超市退货。超市称该加湿器有合格标志,并且是特价商品,因此不予退换。特价优惠销售的商品如果有质量问题就不予退货吗?
超市的说法是错误的,该加湿器是特价商品,但是它存在质量问题,超市就必须依法退货。
消费者购买商品,商家保障商品能够正常使用,这是基本的道理,就算特价商品也一样。特价商品一般是指低于原价出售的商品,多以“优惠”、“削价”、“打折”、“处理”等方式出现。物价商品的降价原因和动机各不相同,但这一切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商家对优惠、削价、打折等商品承担与正常价格商品同样的产品责任。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由此可知,同样一件商品,无论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商家都要对该商品的质量负责。马某购买的特价加湿器不能正常使用,他可以要求超市退货,超市不得拒绝。
政策来源: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优惠、削价、打折等均是经营者的价格促销手段,经营者并不因商品特价销售而减轻或免除其产品责任。经营者必须保证售出商品的质量,如果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无条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即便是打折商品也不能例外。消费者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3吃火锅时被烫伤,能否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
刘某和几个朋友在一家火锅城吃火锅,服务员在添汤时失手将刘某手臂烫伤。刘某虽经治疗痊愈,但右手仍留下一道明显的疤痕。刘某花去医疗费共计690元,她可以要求火锅城赔偿医疗费吗?
刘某可以要求火锅城赔偿她的医疗费。
我国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宾馆、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其经营场所及人员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消费者在餐饮、娱乐等场所遇到人身伤害时,可以依此规定向经营者索赔。刘某在火锅城就餐时,因火锅城服务员的失手行为而被烫伤,火锅城应当按规定承担赔偿刘某医疗费的责任。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特别提示:
人们到饭店就餐,享受美食和服务,饭店收取相应的费用,饭店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就餐人员的人身安全。消费者在饭店就餐时不能要求饭店服务人员保障自己的一切安全,自己应尽力保障自己、随行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出现了伤害事故时,更不要一味等待饭店经营者承担责任,而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救治。消费者要保存好发票、就诊证明等证据,在理清责任时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4就餐后饭店多长时间内开发票?
周某在某饭店用餐,结账时要求服务员开发票。服务员称当次消费数额太小,可以拿着消费小票下次就餐时累计开发票。一个月后,周某又来这家饭店用餐,吃完饭后拿出上次吃饭的小票,要求累计开发票。而饭店服务员却称上次的小票已经过了30天了,饭店不能开具发票。该饭店服务员的说法有道理吗?
饭店服务员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部门从来就没有规定购物小票超过30天就不给开具发票,饭店服务员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按照以上国家有关税收法律和税务政策规定,商家卖出东西,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并没有规定超过了商家自己设定的时间就不能开发票。周某可以要求该饭店开具发票,并不受30天的时间限制。如果该饭店拒绝开具发票,周某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特别提示:
现在,大多数酒店、大型超市为了自己内部管理方便,对开具发票的时间作出一些限制性内部规定,这属于正常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也获得消费者认可。但是消费者应当知晓这纯粹是商家单方面的行为,属于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商家的法定义务,对消费者是没有约束力的。消费者完全有权向商家索要发票,如遭到拒绝,消费者可以据此向当地税务部门投诉。
5购买及食用了劣质食品,怎么办?
田某在某食品公司购买了一箱火腿肠,全家人食用后都出现腹泻、腹痛等症状。田某一家经过两天的治疗身体都基本恢复,但面对3000多元的治疗费,田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田某应当保存好就医的单据,并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以及全家人的合法权益。
食品卫生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包括制售劣质食品行为;食物中毒、餐饮卫生差、无卫生许可证制售食品行为;销售发霉、变质、过期食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和保存。消费者发现餐饮单位无证经营、卫生条件差、食物中有异物或异味、餐具不消毒等现象,应当对其举报和投诉。田某一家食用了某食品公司的火腿肠后出现腹泻、腹痛等症状,田某可以就此问题举报该食品公司。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特别提示:
消费者在投诉举报时,要尽可能内容翔实,将事实原原本本向卫生监督机构反映,不要捏造或歪曲事实,要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包括名称、地址,举报还要有具体的违法事实,以便能及时立案查处、尽早结案。消费者投诉举报要尽可能提供收集保存的证据,供卫生监督机构查证使用,如:发票、门诊或住院病历、购买的食品包装袋、照片等。用电话或信函举报时,最好不要匿名,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核实情况,防止疏忽重要线索,并能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者。
6到饭店就餐,能否查验其食品卫生许可证?
吴某、赵某已经在老家举行过婚礼,面对北京的亲朋好友,他们准备在某饭店聚一聚,以示感谢。为了确保饮食安全,吴某要求查验该饭店的卫生许可证。吴某可以查验该饭店的卫生许可证吗?
吴某可以查验该饭店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以方便消费者监督。该饭店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卫生许可证摆放在明显位置,吴某提出查验时,应当配合其监督。
政策来源: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消费者在就餐时发现饭店内没有卫生许可证,不仅不要到该饭店就餐,更要及时将这一信息举报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餐饮机构应到当地卫生局办理餐饮业和食堂卫生许可,有了卫生许可证才可以正常营业。申请人到卫生局办证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卫生局初审、复查、复核、审核、审批等程序,即可办理成功。
7消费者维权,向哪个部门申请产品质量鉴定?
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部电热水器,使用过程中张某发现它漏电。他要求超市退货,但没有成功。张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提出对产品做质量鉴定,张某应向什么部门提起质量鉴定申请?
张某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由此说明,法院、仲裁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才有权提起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申请人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等事项和内容。张某与超市在电热水器的质量问题上争论不休,张某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产品质量鉴定。
政策来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消费者向国家有关机关进行投诉、申诉、控告,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国家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不仅要维护消费者的损失,同时还有行政处罚的职责,对不法企业进行处罚以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8消费者能否向商标所有人索赔?
张某被新买的热水器爆炸炸伤,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出院后张某想找商家索赔,却发现热水器本身没有写明法律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生产者,只有一个商标。张某能否向商标所有人提出索赔?
张某可以通过工商部门向热水器上商标的所有人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如果工商部门调解不成,张某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指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因此消费者可以向商标所有人提起赔偿要求,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张某被新买的热水器炸伤,该热水器没有生产者只有一个商标,张某可以向该商标的所有人要求赔偿。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特别提示:
商标不同于古代的印记,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企业应保护自己的商标,如有发现他人冒用企业的商标应及时加以制止。同时,企业也不能随意让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自己的商标,以防他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否则不仅无法维护企业的形象,也难以保护企业的法律权利。
9游戏公司该赔偿消费者相应交易金吗?
杨某是一个游戏爱好者,4个月前开始玩某游戏公司开发的一款新游戏,期间发生一系列账务交易。现在,由于交易出现问题,杨某需要查询最近5个月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但游戏公司声称并未保存。由此,杨某以该游戏公司失责为由,要求游戏公司赔偿自己相关交易金。
请问,游戏公司该赔偿消费者相应交易金吗?
游戏公司应向杨某赔偿相应的交易金。
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如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没有履行这一职责,应承担由此而来的责任。
因而,游戏公司声称并未保存相关记录,违反了规定,应承担一定责任,并向游戏爱好者杨某赔偿相应交易金。
政策来源: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五个规定。一是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二是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三是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四是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五是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10退换手机,保修期内也需缴纳换壳费吗?
杜某在某手机超市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使用不到一个星期,该手机就出问题了。经过两次维修,都不能拨打和接听电话,也发不了短信。杜某要求商家换货,商家同意换货,却要收取杜某200元的“换壳费”,理由是手机外壳有细小的划痕。杜某认为该手机还在保修期内,他不能支付换壳费,杜某的观点对吗?
如果杜某手机上的细小划痕属于自然磨损而非人为损坏,则商家应无条件为他换手机,而不能收取换壳费。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这里所说的“免费”,应该理解为不得要消费者承担外壳等正常磨损的费用。如果商家认为磨损是消费者不正当使用或者人为破坏造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换壳费。杜某买回手机使用不到一个星期就出现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杜某可以要求商家免费更换手机。至于商家所说的手机上的划痕,商家如不能证明该划痕是杜某所为,就不能要求杜某承担换壳费。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名称性能故障主机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表裂损充电器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电池充电后手机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移动终端卡不能正常工作外接有线耳机无法正常送受话数据接口卡不能正常工作注: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政策来源: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特别提示:
“包修期”是指“三包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在这个时间内,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商提供售后服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保修期”是指厂商承诺为非三包产品提供“保证维修”的时间期限,不能收取维修费用,但是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
11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吗?
贾某、秦某沉迷于网络世界,他们利用互联网免费的主页空间,先后建立了四个色情网站,刊载各种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等。两人刚开始只觉得好玩,后来点击率越来越高,他们就在色情网站为国外公司做广告,先后收到汇款800美元(未兑付)。他们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贾某与秦某的行为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要构成本罪必须要有营利的目的,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将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淫秽物品侵害了社会主义风气和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因此我国对淫秽物品坚决打击,任何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贾某、秦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并收取广告费,具有营利的目的,因此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政策来源:《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特别提示:
互联网是全球性的信息系统,每一个人都能够以此为平台进行交流、沟通。因此互联网安全问题,像每家每户的防火防盗问题一样,应该做到防范于未然。每一个用户都应当合理使用互联网,不能像贾某、秦某那样上传一些不良信息。用户在访问网站时应避开不良、不安全的网站,以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和电脑信息安全。
12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是否是犯罪?
刘某、方某等人排队在某银行自动柜员机前取款,刘某取完钱还没有取回信用卡时接了一个电话,听到后面有人催,他边接电话转身就离开了。方某发现刘某的信用卡还在自动柜员机上,直接取出卡内现金2000元,方某修改密码后第二天又在某商场消费3000元。方某的这一行为是否是犯罪?
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方某发现刘某的信用卡还在自动柜员机上,利用其信用卡支取了2000元,后来又在某商场消费了3000元,方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特别提示:
信用卡使用起来方便快捷,先消费后付款。但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以及个人身份信息无意之间遭窃取或骗取,将严重损害持卡人的经济利益。持卡人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受到保护,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避免遗失。
13拆迁造成停业的补偿款,谁应得?
两年前方某购买杜某一套街面房,并利用此房开了一家小饭店,方某与妻子二人很会经营,生意一直很红火。由于方某只付了部分房款,所以双方约定两年后方某一次性补缴房款时再办理房产证。今年春天该地拆迁,方某只能停业重新找房。对于停业期间的损失,拆迁公司愿意补偿,该补偿款谁得更合理?
拆迁公司适当补偿方某停业的损失,该补偿款应由方某获得。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如果双方所订立的房屋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只是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那么赔偿款应当给新的房主;如果买方只交了部分房款,还没有办理过户,那么该赔偿款应当给原房主。方某买了杜某一套街面房,但只交付部分房款,并没有办理过户,拆迁款应支付给原房主杜某。方某利用此街面房经营饭店,拆迁使其停业,停业期间的损失,应由拆迁人补偿,方某作为实际经营人有权获得该补偿款。
政策来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房屋拆迁出现在我国很多地方,很多人因为拆迁而得到了更好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但是拆迁涉及人们生活中的很多方面,被拆迁人要想获得更多的利益,或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及时对房屋进行登记注册,使自己的房产产权清晰。
14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能出租吗?
郑某想开一个小网吧,于是在某小区旁租了两间平房进行经营。小网吧经营了不到一个月,这片平房就要被拆迁,郑某不得不关门。郑某后来得知该平房区早就被通知拆迁。房主将马上要拆迁的房屋出租给郑某,带给郑某一定的经济损失,房主的做法正确吗?
房主明知房屋马上要拆迁还将其出租,导致郑某租用房子后不到一个月即停业,房主的行为是错误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由此可知,即将拆迁的房屋不能出租。房主将即将拆迁的两间平房租给郑某开办网吧,该租赁行为违反了政策规定,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因租赁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房主违反了拆迁政策的规定,与郑某签订租房合同,带给郑某一定的经济损失,房主应赔偿郑某的经济损失。
政策来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特别提示:
社会生活中,房屋租赁普遍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比比皆是,其中出租人利用自己所有权人的地位而左右房屋的租赁,导致承租人的承租地位极不稳定。对出租人的违约(没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行为,或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15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是否应保密?
某加工厂承租一块闲置土地,并自建加工车间以及加工制造设施等共计760平方米,并对原土房(360平方米)进行了大修。一年以后,当地建委发布公告当地进行大面积拆迁,该加工厂也在范围之内。评估公司对加工厂进行评估,但一直没有公开评估结果。评估报告是保密的吗?
评估报告不应保密,而应公示,该加工厂如果对评估报价有异议,可以要求另行评估。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因此,评估报告保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被拆迁人有权知道评估结果。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该厂房属于该加工厂自建,因此该加工厂是被拆迁人。在对该加工厂拆迁前进行评估,依政策、法律的规定,该加工厂有权知道评估结果,评估机构不得以评估报告具有保密性而拒绝加工厂负责人查看。
政策来源: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特别提示:
拆迁估价的价格标准,为公开的市场价值,不受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房屋拆迁估价的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费。
16邻居噪音干扰休息,怎么办?
雷某开办了一家饭店,全家人搬到新楼房后就把位于某小区五楼的一套两居室当成了饭店服务员的宿舍。饭店下班晚,每天晚上一点多了,这些服务员都不睡觉,动静特别大。赵某住在四层,就在雷某的“职工宿舍”楼下,赵某的爱人怀孕3个月,辞职在家养胎,可是晚上被吵得一点儿也休息不好。赵某应该怎么办?
赵某可以与该房子的房主雷某进行协商,要求服务员降低噪音。如果协商不成,赵某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生活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因此,赵某可以先与房主雷某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赵某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及时对制造噪音的人进行处理。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特别提示:
邻里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相邻各方不得制造噪声等来妨害他人的生活。
17农村旧房翻建是否要交费?
村民肖某想将旧房翻建,在原地基上建一个更结实的房子。肖某将旧房拆除并翻建房子的时候,乡土地局要按房子的建筑面积收取费用。肖某旧房翻建还需要交费吗?
肖某旧房翻建交费,应提请当地土地局提供合法的依据。
国家计委等部委颁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取消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重新审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肖某旧房翻建交费,如果该收费项目是未经批准的,应当予以取消;如果该收费项目是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要进行重新审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
政策来源:国家计委等部委颁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特别提示:
公民在被行政机关收取费用时,一定要对方出示相关政策、文件,不是合理的收费,可以拒绝。如果被强制性收取,公民可以向收费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以及当地政府要求行政复议。
18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杨某结婚后一直在外面租房住,面对不断高涨的房价,他和妻子决定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经济适用房有什么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要通过当地申购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查,如没有通过此审查,则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朋友们应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了解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办理机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相关条件、税费问题等方面的知识。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杨某是否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应结合户口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而定。
政策来源: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经济适用房作为适合居住的房产,应当具备以上功能。
19骗购经济适用房,是否构成犯罪?
卢某有一套两居室,但是他看到某经济适用房地段很好、价格便宜,于是想买下来作为投资。卢某不具有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他虚报了个人申请资料,还伪造了户口本,最终购得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卢某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卢某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他伪造证件触犯法律,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可知,对于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主要是以行政和经济手段进行处理,对单位或个人并不处以刑罚。卢某伪造了相关证件,骗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对此当地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处理。如果卢某伪造证件触犯了法律,公安机关也应对其进行处理。
政策来源: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骗购经济适用房虽不入罪,但是对个人信用造成极坏影响。并且所骗购的经济适用房要及时清退,有的甚至会根据购买时间比照市场价格征收租金。骗购经济适用房,还可能因为伪造户口簿、单位公章、虚报个人申请资料等,而承担刑事责任。
20经济适用房何时可以上市交易?
姜某2002年购买了一套65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现在他们家孩子长大了,想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他们的经济适用房能否对外出售?
姜某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对外出售。
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姜某购买经济适用房已经满了5年,可以上市交易,但是他应到相关部门咨询,确定房屋交易的具体价款。
政策来源: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购房者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容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购房人应遵守相应的规定,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利。
21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廉租住房?
康某结婚后一直与父母住在一起,四口人挤在20平方米的平房里。康某工作收入不高,妻子没有工作,但是加上父母的退休金一家四口倒也不错。康某妻子怀孕后,一家人都在考虑申请廉租房,以提高生活质量。康某想申请廉租住房,他应符合什么条件?
康某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应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康某应持《市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到市房管局申请办理廉租房,由房管局进行资格审查。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公共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租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由此可知,各地廉租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不一定一致。
以北京市为例,申请廉租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多少年以上(由各地区确定),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若干年以上(由各地区确定)。
3.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现承租的住房为公有住房;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若干平方米以下(由各地区确定);申请配房租赁的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若干平方米以下(由各地区确定)。
政策来源: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申请廉租房时应当明确以下几个概念,即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22申请廉租房会经过哪些程序?
张大妈户口在北京,但因在河北唐山工作,退休后一直由唐山工厂支付退休金。张大妈退休后一直在北京居住,她跟老伴及儿子就一直住在一间10平方米左右的小屋。房子里除了床、沙发、衣柜、炉子,再也放不下其他任何东西。张大妈申请了低保,现在儿子大了,她想申请廉租房,以解决儿子的住房问题。申请廉租房会经过哪些程序?
在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各地申请廉租房的具体程序并不完全一致,但大致都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申请人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交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初审,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低保证、住房租约或住房所有权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属于孤、寡、病、残等特困家庭的,需出具相关证件。
第二步:社区居委会将辖区内最低收入家庭的申请资料汇总后,报送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由其组织人员审核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有关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区房产部门。
第三步:区房产部门收到申请核查资料后,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社区居委会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属于租金核减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发放《租金核减通知书》,申请人凭此通知到住房产权单位核减租金。属于租金补贴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发放《租金补贴通知书》。申请人送交《住房租赁合同》并经备案后,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租金补贴。属于配房租赁的,报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步:市国土房产部门对符合配房租赁条件的家庭,通知区房产部门予以登记,依据申请家庭住房困难程度、享受低保时间、人口结构状况等因素综合评分排序,轮候实施配房租赁。经评分排序,名次在前的家庭优先纳入配房租赁保障范围。
第五步: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张大妈申请廉租房应经过以上程序,才能顺利住进廉租房。
政策来源: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享受廉租房待遇的家庭需要每年向有关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将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停止租金核减。如果申请人对房地产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23房屋质量不合格,开发商有义务修理吗?
江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为现房。江某没有装修即入住,并没有与开发商就保修期作出约定。入住后江某发现该房子的排水管道、电气管线等都有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江某要求开发商维修,开发商以房子已经经过江某验收并已经交付,双方也没有就房子的保修期作出约定为由,不予维修。房屋质量不合格,开发商有义务维修吗?
江某新买的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对于商品房的保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双方当事人应该在合同中就保修期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保修期不能低于有关政策、法律中规定的最低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江某与开发商双方没有就房屋的质量保修期作出约定,因此保修期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的保修期是2年,江某与开发商双方应该执行2年的最低标准,保修期间从交付之日开始计算。江某没有装修,当即入住新房,并没有超过保修期。因此开发商应该承担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的维修义务,并且在保修期内江某不需要承担修理费。
政策来源: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购买商品房时应注意,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就房屋的维修进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应有的责任。在开发商交付房子时,应仔细验收,要求开发商出具房屋验收合格证明。在出现墙体裂缝、屋顶漏雨、长毛等质量问题时,可要求开发商及时进行维修。有的开发商推诿找物业,而物业认为房屋在保修期内保修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业主应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以防止久拖不决。业主要注意,如果开发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拖到过了保修期之后,业主就得自己承担维修费。
24新买的商品房面积缩水了,怎么办?
姚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期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9511平方米。两年后,房屋建造完成,姚某发现开发商为其办理的房产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8521平方米,短缺99平方米。遭遇商品房面积缩水,姚某应当怎么办?
姚某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姚某可以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购房者所说的商品房面积是指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组成。面积缩水是实际交付的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小,购房者多交付了房款,是一种损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面积缩水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姚某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比实际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率超过了3%,因此姚某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但要求开发商就面积误差率为3%的285平方米按房价款原价返还,超过3%的705平方米按房价双倍返还。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特别提示:
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该睁大眼睛,一定要仔细看合同,认真核对条款,要把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都与开发商进行约定,避免事后出现纠纷。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为防止房屋“面积缩水”,购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仅要注意经过房产有关管理部门审核的销售面积是多少,还要留意套内建筑面积(实得面积)和公摊面积各是多少。
25最终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可以没收订金吗?
田某准备在某开发商开发的新楼盘中购买一套商品房,向开发商支付订金3万元,双方对此订金没有做其他约定。后来因为多种原因,田某并没有和该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田某要求开发商返还已经给付的3万元订金,但是开发商认为田某最终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其交纳的3万元订金应该没收,拒绝返还。该开发商的做法有依据吗?
该开发商的做法没有依据,田某没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田某所支付的3万元订金。
订金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由此可知,订金和定金不是一回事,对于订金不能依照定金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田某支付3万元订金给房地产开发商,双方没有就订金的问题作出约定,因此,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时开发商应该返还其所收取的订金3万元。
政策来源: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被认定为是一种履约保证,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谨慎,不要轻易支付“订金”。
26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销售期房,怎么办?
方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期房,方某当即支付了10万元的预付款。交房日期到了之后,开发商没有交房,于是双方重新约定了交房日期,但到期开发商还是没有交房。方某发现该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进行期房的销售,他应该怎么办?
方某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并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开发商预售期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即为非法销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开发商在销售期房的时候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取得相关许可就销售房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方某支付了10万元的预付款,但最终发现开发商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签订的商品房合同是无效的,过错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方某应当要求开发商返还10万元预付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政策来源: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特别提示:
商品房预售就是楼花买卖,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订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更要细心,一定要就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必要时应当求助于专业律师,以确保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自己的利益。
27买房时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向某是国家公务员,他参加工作以来每月都缴存住房公积金,至今已经有8年了。向某和妻子看中了某商业区的一套商品房,但他们的现金不够支付全部房款。向某决定申请公积金贷款,他应如何申请公积金贷款?
向某可以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所指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向某作为国家公务员,并依法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在他购买房屋的时候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其具体程序依其户口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而定。
政策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以北京市为例,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经过以下程序:
1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附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报送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填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
2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的各种证件、资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并注明时间报送管理中心。
3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三级审批制度先由信贷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测算、核实,签署意见,经信贷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管理中心分管负责人批准。然后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主办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8买首套住房存款不足,怎么办商业贷款?
郑某在北京工作5年了,至今没有自己的房子。现手里有40万元的存款,每月收入合计1万元。他看中了京郊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但他的存款离房子的全部价款还很远。要买下这套房,他可以不可以审请商业货款?
关于个人购买住房的条件,各地有详细的规定。根据“新国八条”北京实施细则,对非京户籍居民购买首套住房,必须提供北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如果郑某具有上述资格,可以办理房地产抵押消费贷款。
房地产抵押消费贷款,就是借款人将自己或他人拥有所有权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该贷款可用于各种消费用途,如买房、装修、买车、出国、旅游、留学等,也可用于各种资金周转和经营性用途。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郑某如符合以上条件,并且符合北京市的具体规定,就可以办理住房贷款,买下所看中的房产。
政策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房地产抵押消费贷款,多数银行都可以办理,但是如果追求办理速度或是更高贷款额度,那么可以寻求“房地产担保公司”协助办理。值得提醒的是,由于现在的内资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所推出的贷款产品存在差异,在利息的节省、贷款额度、审批程序与速度方面,各家银行差异很大,消费者最好在专业人士的建议下谨慎挑选。
29提前还房贷,可以吗?
梁某按揭了一套商品房,借了30万元的贷款。他这两年做生意挣了些钱,他不想自己欠着任何人的钱,准备提前还一部分贷款,可以吗?
梁某应先咨询其贷款合作银行,银行根据其具体情况告之其能否提前还贷,或提前还贷数额。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款、提前部分还款且贷款期限不变、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缩短贷款期限三种情况。各家银行对于提前还贷并没有次数的限制,可以一次全部还清,也可部分归还贷款。只是每次还贷的起点金额各银行规定不一,有的规定是1万元或1万元的倍数,有的银行则规定千元以上就可以提前部分还贷。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提前还贷是贷款人即买房人的要求,应当与借款人即银行进行协商。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在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原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保险合同此时也提前终止。一般要求客户提前通知银行(通常提前10个工作日到1个月);银行计算好客户的总欠款数,指定客户到银行付清款项,支付当月利息;银行将房契送到合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取消按揭贷款的契约并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律师办好一切手续之后,会通知业主领回所有的房产契约。有的银行不经过律师,只要办齐手续他们直接把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还给客户。梁某能否提前还贷应当咨询贷款合作银行,双方协商解决。
政策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原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保险合同此时也提前终止,借款人可携带保险单正本和提前还清贷款证明到保险公司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如果购房人没有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是不能要求退保的。
30应当到哪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邱某在市区给他马上要结婚的儿子买了一套新房,全家人为了这套房子已经是倾尽所有。他应如何为此房屋办理初始登记?
邱某应持自己的身份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等到市房产管理局为新房办理初始登记。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是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如果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邱某为确保自己对房屋的行使权利,可参照以上程序对所购新房进行房屋登记。
政策来源: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特别提示:
个人申请房屋初始登记需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复审、核准后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31父亲撤销共有权,房屋归儿子个人所有,要登记吗?
于某60岁了,他名下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是与小儿子共有的。现在小儿子马上要结婚,于某决定撤销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儿子所有。于某的儿子提出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于某认为这种情况不需要登记,他的认识正确吗?
于某的认识是错误的,他们父子俩应当到当地房产管理局进行房产共有权人变更登记。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于某与小儿子共同拥有该套两室一厅的房屋,现在于某撤销自己的共有权,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及当地具体政策的规定,于某应与小儿子一起到当地房产管理局进行房产共有权人变更登记。
政策来源: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特别提示: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32房屋抵押后,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章某开办了一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财务问题,他把自己四室两厅的房子进行抵押贷款。贷款后就房屋已经抵押这一情况,如何来办理登记手续?
章某可以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局进行抵押登记,使自己既解决了公司经营中的财务问题,又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房产的安全。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当事人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章某作为抵押人有权申请抵押权登记。依据政策规定,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抵押范围平面图、房地产价值的合法证明材料、借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等资料。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职代会决议;抵押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章某提出申请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复审、核准等程序后,符合要求时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政策来源: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特别提示:
房屋登记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将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预售商品房他项权利申请登记时,除了提供上文所示材料,还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企业有预售行为的,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3房屋赠与不登记,赠与成立吗?
曾某全家搬到省城居住,曾某决定把老家县城一套两居室赠送给表妹。在离开县城前,曾某通过何种途径才能算是正式赠与给表妹了?
曾某应到当地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赠与登记,这样才能算是正式将房屋赠与给其表妹。
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如果没有进行房屋登记,新房主的所有权将得不到保障。由此可知,曾某将房屋赠送给表妹,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所有权人变更登记,这样曾某表妹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政策来源: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特别提示:
“房屋赠与”多数情况下,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以下3种情形例外: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4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
小佳和小何准备结婚,因为婚后小何的父母将与他们一起居住,于是他们准备买下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套三室两厅的大房子作为新房。买房付款时小两口只有20万元现金,小何的父母拿出80万元现金。小何提出老人这些钱是卖掉自己的房子得来的,在新房房产证上除了写上自己和小佳两个的名字外还应当写上他们老两口的名字。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
该房产证可以写上小何、小佳的名字,小何父母可以作为该房产的共有人在房产证上注明。
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小何、小佳购买房屋时可以在房产证上署二人的名字,如果希望房产四人共有的话,可以申请共有产权证,附带的共有产权证在法律上标志着房产的共同归属。
政策来源: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特别提示:
现在很多夫妻希望对房产“共有”,即在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话,则需要到交易中心过户,通过二手房买卖程序来办理;如果房产证不够5年的情况下,需要缴纳55%的营业税和15%的契税以及1‰的印花税等税费,此后才能重新办理房产证。如果双方已经结婚的话,可以通过公证处出一份证明,证明双方已经有婚姻关系,房屋为共有财产,即可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35未参与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可以不服从大会的决定吗?
欢乐园小区的业主对现有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决定更换物业公司。小区大部分业主赞成新月物业公司,一小部分却认为其收费高,赞成明明物业公司。业主大会投票选出新月物业公司,张某、华某等业主认为他们当时没有到场参与投票,拒绝新月物业公司的服务并不缴纳物业费。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决议有义务服从吗?
张某、华某等业主应当服从业主大会的决议。
物业公司的选择直接关乎业主的切身利益,业主有权选择物业公司,并且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的时候,业主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更换。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选择物业公司,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自治权的主要机构,一些重大事项都要经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由此可知对于业主大会的决定,全体业主都要服从。新月公司担任物业管理公司是业主大会以投票的方式选出的,全体业主都有服从的义务,所以张某、华某等业主不能以他们不同意新月物业公司为由,拒绝新月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更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政策来源:《物业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是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6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怎么办?
某地产开发公司在某一线城市开发了一个住宅小区,并委托某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管理,双方签订了3年的管理合同。业主们陆续入住小区后,发现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并不到位,给小区的居民带来极大不便。例如,门口的保安执勤很不严格,致使小区多次发生失窃事件;小区的下水管道经常坏,雨天,居民出行受阻;电网总是隔三岔五地出故障,物业维修不及时;物业管理公司几乎没有公布过收支账目……于是,业主们集体决定拒绝给付物业管理费,直到物业公司改善服务。物业公司也不善罢甘休,直接切断了小区的水电,双方的矛盾迅速升温。面对物业这种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业主怎么办?
在该小区中,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较低,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不能保障,导致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的监督权体现在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以及对物业管理收支状况的监督,业主们可以依法行使该项权利。另外,物权法还确认了业主有共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的权利,即“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特别提示:
具体而言,在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业主的维权措施应该是向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小区所在市(县、区)的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土地管理局、物价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物业费用收取不按合同约定,怎么办?
北京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过核查,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每平方米价格的物业费测算产生了疑问,认为物业公司增收了物业费。对于物业收费不按合同约定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当出现这种物业收费不按合同约定的情况,如果业主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与物业方面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费用始终是业主最关心的话题。近年来,很多业主反映物业公司收费不明,而物业公司也不得不面对某些业主拒交物业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也就是说,诸如保安费、保洁费、电梯运行费、设施管理费等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首先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业主就要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缴纳该费用。至于小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物权法则明确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筹集和使用,并且该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特别提示:
一般来说,凡未经对方(业主方与物业方)同意,自行增加、减少物业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都属违约行为。
38小区公共绿地是否为业主所有?
侯某家所在小区绿化非常好,而且假山、喷泉应有尽有。可是从去年起,开发商就不断占用公共绿地,将之改造为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如今绿化面积已经缩小了近一半。侯某等业主对此非常不满。请问小区的公共绿地是否为业主所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绿地归谁所有,主要看是否在建筑区划以内,如果绿地在建筑区划内,则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小区绿地属于公摊面积,业主在购房时也往往考虑绿化因素,绿地理应归业主所有。
在侯某所在小区中,开发商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特别提示:
建筑区划内绿地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不可能由业主共有;绿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小区的共有部分,只能由业主共有,但可以在其上设定专有使用权。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能约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规划文件也无权规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
39业主家中被盗,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吗?
李某家住某高档小区,前不久家中被盗,损失3万余元,至今没有找到盗窃者。李某想到为小区服务的天天物业公司在与该小区的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为小区的居民提供24小时保安,保证小区居民在该小区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该物业公司没有配备24小时保安,所以李某家被盗。因此李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其财产被盗的责任,但物业公司以财产不是他们盗窃的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
天天物业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为业主提供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及要求由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约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知,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天天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配备24小时保安,以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实际上却没有配备24小时保安。因此,李某家被盗虽不是物业公司人员所为,但是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政策来源:《物业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物业公司是为小区业主服务的,应当认真履行物业合同的约定。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公司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当然业主也要遵守物业公司相关的规定,配合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确保自己和他人在小区内的安全。
40业主如何使用商品房维修基金?
某住宅小区内路灯损坏严重,业主们决定将其更换成结实又美观的路灯。更换路灯的费用应该由谁支付?
更换路灯的费用可以从商品房维修基金利息里支付。
商品房维修基金是购房人按规定缴存的维修基金和维修资金,属购房人所有,专项用于与个人所购住房相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该小区全面更换路灯,业主们可以用商品房维修基金利息进行支付。
政策来源: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业主们对于商品房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先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维修方案,编制维修预算,经业主大会审议后,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实施,开立维修基金支用账户并备案;通过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系统申报维修项目及费用分摊方案,打印维修基金分摊清册等申请资料;申请单位持《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支用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资金支用手续。
41开发商擅自处置小区内的公用设施,业主们怎么办?
某房地产开发商想在某小区建一综合楼,用于商业用途。但是土地测量后面积不足,为了确保新楼盘的顺利开发,该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出示任何文件和告知的情况下,声称小区使用了两年的保安室是违章建筑,予以拆除。没有保安室以后,仅靠保安流动巡逻,小区的治安得不到保障,业主们应该怎么办?
业主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恢复公用设施;如果协商不成,业主可以诉之于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应维护所开发楼盘的安全、稳定,不得侵占小区公用面积以及侵犯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置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开发商所拆除的保安室不是违章建筑,是业主的公用设施,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可以对其进行处分。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政策来源:《物业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业主要想考察开发商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应该明确被开发商拆除的建筑是否是开发商口中所称的违章建筑,如果是违章建筑就可以拆除,如果不是违章建筑就不能拆除。业主对小区内的公有设施、公用部分有所有权,开发商也好,物业公司也好,都不能任意拆除。
42开发商用楼顶做广告,收益归谁?
焦某、方某等人是欢乐园小区的业主,他们发现在住房的楼顶上不知何时竖起了一块大大的广告牌。后听说该小区的开发商与某公司签订了合同,某公司每年支付给开发商20万元用于使用该小区的楼顶做广告。对于楼顶广告牌所带来的20万元收益,应归谁所有?
楼顶广告牌所带来的20万元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
业主购买了开发商的房子后,不但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如套房),对小区内的共有部分(如电梯、楼顶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其他的公用设施)享有共有权,同时享有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的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使用。应当明确的是,楼顶是业主共有的,而不是开发商的,开发商在将楼顶出租的时候应该经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开发商没有权力擅自做主将楼顶用于广告获取利润。焦某、方某是小区的业主,开发商利用楼顶做广告应事先征得焦某等业主的同意,对于广告所带来的20万元收益,应当归焦某等相关业主所有。
政策来源:《物业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共有部分任何人要投入商业经营都应征得业主的同意,对其获得的收入不一定归全部业主所有,应归相关业主所有。
43开发商为达到拆迁目的对住户停水停电,住户应该
怎么办?日前,付小姐在什刹海的家正面临拆迁,由于是平房,属于旧城改造的范围。但由于付小姐家的情况特殊,一家三代挤在一间10米的小平房内,而开发商给出的补偿条件又满足不了目前房价下付小姐一家的安置需求。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开发商为赶工期,在施工中对付小姐一家做了停水停电处理。付小姐就此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就此案分析,该开发商严重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即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因此,当遇到开发商为达到拆迁目的对住户进行停水停电处理,住户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政策来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特别提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还特别规定,如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退赔,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4二手房买卖,如何防范中介风险?
雷某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三室一厅的二手房,他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合同,并在工作人员的要求下缴纳了1000元的手续费和1万元的订金。两天后雷某来此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发现该公司人去楼空,原来这是一家无照经营的公司。现在,雷某应该怎么办?
雷某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及时追查该欺骗性房地产中介公司。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由此可知,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是证件齐备、合法经营的。但是目前我国的房产中介市场情况比较复杂,有很多中介机构信誉很差,更有甚者是无照经营。因此购房者在选择中介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第一,要审查中介机构的资质,首先应该审查中介公司的“两证”,即市房地产资源管理局审发的资格证书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发的经营许可证是否齐全,并验明真假。第二,应尽量选择经营正规、口碑好的中介公司。第三,签订合同时对双方的责任、义务进行详细约定,最好求助于专业人士。雷某急于买房并没有查看该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相关证件,所以受了骗。
政策来源: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特别提示:
房地产中介利益较为丰厚,很多不法分子趁机而入,让一些急于购房者上当受骗。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被中介公司所展示的低房价诱惑,要理性分析,用智慧和能力给自己买到合适的房产。
45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有什么条件?
褚某在北京某国有企业工作,20世纪90年代该企业以标准价将褚某家的住房卖给了褚某。现在褚某想将这套房出售给他人,可以吗?
褚某的住房属于已购公房,他应当办理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手续,然后才可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房再次上市转卖给他人。已购公房分为成本价、标准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各地经济条件不一样,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政策也不一致。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规定住满5年内容的除外)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单位的约定执行。褚某的房屋属于已购公房,他要将此房产出售应办理北京市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政策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
特别提示:
成本价已购公房出售时原来需要单位审批,但是现在此规定已取消。在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综合地价款。标准价已购公房出售时因原售房单位有6%的产权,因此该房屋属于共有产权,需共有权人同意出售方能上市交易。央产权的房屋必须经过各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才能上市交易,但出售时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书、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46商品房卖主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张某买下梁某所有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张某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后就搬了进去。1个月后,周某来到张某家声称他刚从梁某处买下这一套房子,并拿出房产证,让张某搬走。张某事后得知梁某将这一套房子同时转卖给自己和周某二人,对此情况,房子应当归谁?
此房屋应归周某所有,因为他进行了过户登记,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张某可以要求梁某承担法律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一房二卖的现象在现实中经常发生,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房主一房二卖一定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款,但是却因为一房二卖,被周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对此张某可以要求梁某承担违约责任,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梁某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特别提示:
购房者在购房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的每一项,并及时办理房屋过户,以防止一房二卖以及一房多卖。房屋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没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张某就是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对此房屋不能主张权利,而周某对房子进行了过户登记,因此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
47租赁房屋转手他人,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
张某一家租住在刘某的两室一厅居室内,合同约定租期1年。张某刚住进1个月时,刘某准备把房屋转卖他人并征求张某的意见,张某表示不同意。半个月后刘某将房屋转卖给王某,并移交了房产证。王某要求张某一家搬出,张某一家有权继续居住吗?
张某一家有权在租赁期内继续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由此可知,买卖是不破租赁的,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张某租住刘某的房屋期间,刘某将房屋转让给王某,虽然王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张某的租赁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张某有权继续在此房屋内居住。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特别提示:
在房地产领域有个例外,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在有效的承租期内,不能因为房主的改变而撤销租约。但是现实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承租人也可就相关问题与新的房主进行协商,新房主如有其他解决办法可以变通解决。
4860岁了,还能考驾驶执照吗?
蓝某今年60岁,正式退休了,他人老心不老,想趁还“年轻”考取驾驶执照,开着小汽车到各地转一转。蓝某已经60岁了,他还能考取驾驶执照吗?
蓝某可以考取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车型的驾驶执照,但不能考取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驾驶执照。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年龄条件为: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由此可知,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驾驶执照,这是最低的年龄限制,70岁以上的公民不能申请驾驶执照,这是最高的年龄限制。蓝某现在60岁,他想考取小汽车的驾驶执照,是符合年龄条件的。
政策来源: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特别提示:
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很多人都想拥有自己的汽车,并想开车到各地转一转。在我国,70周岁以后就不能申请驾驶执照了,想要申请驾驶执照的应当尽早,只要年满18周岁就可以申请了。60周岁到70周岁年龄段申请驾驶证的人需到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以确保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49色盲也能考驾驶证吗?
钱某是蓝黄色弱色盲,对蓝黄色混淆不清。为方便工作,他想考一个驾驶执照,像他这样的色盲可以考驾驶执照吗?
钱某是蓝黄色弱,是较少见的色盲,按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如果其他条件符合,他可以申请考取驾驶执照。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了申请驾驶证的人的身体条件。
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由于红绿色盲患者不能辨别红色和绿色,因而不适宜从事美术、运输、纺织、印染、化工等需色觉敏感的工作。在交通运输中,若司机是黄绿色盲,不能辨别颜色信号,就可能导致交通事故。
钱某是蓝黄色弱,但并不是红绿色盲,因此如果他其他条件符合,就可以申请驾驶证。
政策来源: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特别提示:
机动车驾驶不仅关系着驾驶人的人身安全,更关系到车内其他人以及路面其他人和车的安全。如果驾驶员是一个红绿色盲,分不清红绿灯,其后果是不可想象的。在申请驾驶证时,相关机关会测试申请人的分辨色,红绿色盲将不被批准。
50申请驾驶证必须回户口所在地吗?
秦某是陕西人,现在北京工作。他看到现在很多公司在招聘时都要求业务人员会驾车,为了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他想申请办理驾驶证。他的户口在陕西老家,他应该回陕西去办理驾驶证吗?
秦某可以不回陕西老家,而直接在北京考取驾驶证。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该政策规定以便民为原则,申请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暂住地、居留地中选择提出考取驾驶证的申请。秦某户口在陕西,他现在在北京工作,北京是其暂住地,所以秦某可以在北京考取驾驶证。
政策来源: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特别提示:
申请驾驶证可以不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这是相关机关推出的一项便民举措。申请人应注意,现在很多地方还推出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期限、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等更具体和更方便的新措施。
51机动车能够延缓报废吗?
某公司的依维柯客车已经用了十多年了,因为该客车只是用于偶尔接送顾客,使用率不高,汽车的保养又很到位,所以该车整体都很新。该公司决定申请该汽车延缓报废,如何办理?
该公司应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是否能延缓报废由该主管机关审查决定。
汽车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政府规定强制报废。商务部制定了下表: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车辆类型和用途使用年限载客车营运出租小、微型(含轿车)8年中型8年大型19座及以下8年19座以上8年,可延4年旅游10年,可延10年其他10年,可延5年非营运小、微型(含轿车)15年,可无限延大、中型10年,可延10年载货车微型8年重、中、轻型10年,可延5年专项作业车矿山作业专用车8年,可延4年其他专门作业车10年,可适当延。
另外,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对机动车申请延缓报废。各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其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手续规定的,凭受理流程单交费拓印发动机号、车架号码,进行外观检验,上检测线检验,合格后照像,凭照片到登记审核岗换发新行驶证。该公司对其所有的依维柯汽车可以申请延缓报废。
政策来源:商务部《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特别提示: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等资料,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52买了新车,到哪里登记?
吴某工作的地方太远又没有合适的公共交通工具,每天在路上就要花近3个小时。他去年考取了驾驶证,现在他花6万元买了一辆小汽车用于上班代步。他应当到哪里对自己的新车办理登记?
吴某应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对新车办理登记。
买辆新车从验证到正式上路需经过办行驶证、占地证、保险、验车、缴附加费、上牌、领照、缴车船使用税、建档等多道程序及工商、交通、车管所等七八道窗口,才能正式放心上路运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具体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等证明、凭证。吴某应持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登记,以确保自己对汽车的所有权。
政策来源: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
特别提示:
机动车要上路行驶、从事运输工作,对尚未投入或根本不会投入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来说,一般不会也无须到机动车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考虑到机动车价值比较高,且牵涉公共安全,故在交易时应相当慎重,以登记作为其所有权、抵押权的公示方法较为稳妥。
53车辆转让未变更保单,保险人可以拒赔吗?
张某通过汽车交易市场将自己的一辆大货车转让给杨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未办理变更手续。半年后,杨某驾驶货车撞伤他人,赔付5万元。杨某以车辆还在保险期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以车辆转让未变更保单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车辆转让未变更保单,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由此说明,保险车辆在投保期内转让,原车主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张某、杨某转让了大货车以后,并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也没有申请批改,虽然车辆还在保险期内,但是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54交警是否有权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刘某是某物流公司司机,有一天他驾驶货车往某市场运货时,与一辆家用轿车相撞,轿车的驾驶员受伤。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后,经过勘验,扣留了刘某的货车,并将货车里的货物一起扣留。交警能否扣留肇事司机刘某的货物?
交警可以扣留肇事司机刘某的货车,但是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的货物。
分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由此可知,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的货物。刘某肇事后,交警不仅扣留了他的货车,还扣留了他货车上的货物,交警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政策来源: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特别提示: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受害人或者知情人应当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一般可直接拨打当地的122交通报警电话,听候处理。在报警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好现场,除非因抢救伤者和财产之必要,不得擅自破坏现场,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保护现场的完整性,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55普通公民拍摄的司机违章照片可以作为处罚的参考吗?
某市公安局鼓励市民参与交通执法,并对拍摄到违法车辆的人员进行奖励。林某被公安机关处罚,其依据之一就是市民姚某拍的一张他交通违章的照片。林某对此处罚不服,认为普通市民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对他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林某的说法正确吗?
林某的说法不正确,其他公民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参考。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指出,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按照合法的程序收集的并且符合法定的形式,以威胁、利诱、胁迫,甚至是逼供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其他公民提供的证据只要不是采用上述非法手段收集的,就不违反证据的合法性的规定,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亲自收集。由此可知,行政机关既可以自己收集证据,也可以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来收集证据。林某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依据之一是市民姚某拍到的一张林某的交通违规照片,姚某所提供的证据作为参考证据之一,公安机关的做法并无失当。
政策来源: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特别提示:
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6法院扣押汽车损坏,车主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吗?
方某、袁某因经济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方某申请了财产保全,区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袁某价值15万元的汽车。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看管不力,造成袁某的汽车被他人砸坏。对此损失,袁某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
袁某的汽车在被法院扣押期间损坏,他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司法赔偿责任。该区人民法院依据裁定扣押了袁某的汽车,但是在扣押期间袁某汽车被他人砸坏,对此该区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司法赔偿责任,袁某有权提起赔偿要求。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特别提示:
司法赔偿存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是人民法院采取的对违法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一定的损害,人民法院给予有限制的赔偿。公民应注意,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公民可以提起司法赔偿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7违章车辆为避交警驾车追查造成交通事故,怎么办?
交警夏某在临检的设卡点值班,司机陈某驾车超速行驶冲过临检卡点。夏某觉得陈某的车辆可疑,便驾车追查。看到警车追来,陈某在慌乱中将车撞上马路护栏,汽车被撞坏,陈某受到轻伤。陈某及其车辆的损害,应当由谁负责?
陈某可以要求夏某所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交警在执行公务时有追查、拦截违章车辆的权力,因此,交警部门应该对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主要的责任。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交警夏某的行为超越了其法定权限,但他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责任,然后向夏某进行追偿。但当事人陈某超速驾车、冲卡逃离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与损坏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可以向夏某所在单位要求赔偿。
政策来源: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特别提示:
驾车者在路上遇到交警鸣警报器、变换灯光、用扩音器喊话等,应及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切不可像陈某那样仓皇逃匿,最后造成自己受伤。执勤交通警察也应注意,对可疑车辆应理性处理,可以记下车号,通知同事进行前方堵截,或尾随在该车后,并与其保持一定的车距。
58符合什么条件,汽车才可以转卖他人?
董某准备将自己开了5年的马自达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卖他人,董某以及该汽车应符合什么条件?
董某可以将自己的汽车委托给专业的二手车销售企业,但他的马自达汽车必须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有效年检证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汽车销售商在销售二手车时,应向购车者提供车辆真实情况,不得隐瞒和欺诈。所销售的车辆必须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有效年检证明。购车者购买的二手车如不能办理机动车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时,销售商应无条件接受退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董某将汽车委托给专业二手车销售公司,并保证汽车具有合法的证件,这样才能更快、更稳妥地将汽车销售出去。
政策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特别提示:
我国的机动车登记属所有权登记,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消灭以及在所有权上设立的其他权利,应以登记为标准。已办理转出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办结转出登记之日起90天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所需资料,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并交验车辆。
59普通旅行社可以代为办理签证手续吗?
杨某准备利用十一长假到国外走一走,她看到某旅行社的宣传单,于是到该社进行咨询。旅行社工作人员告诉她,旅行社会为她代为办理一切手续。杨某交了500元预付款后发现该旅行社只不过是一个承办国内业务的普通旅行社,它可以代为办理签证手续吗?
该旅行社只承担国内旅行业务,并不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不能代为办理签证手续。
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以及其他旅游服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杨某所咨询的旅行社只是负责国内旅行业务的普通旅行社,不能代为办理签证手续,杨某应及时与旅行社沟通,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策来源: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特别提示:
旅行者在出行前可以选择多种出行方式,一切以安全、方便、舒适为原则。如果选择旅行社出行就尽可能选择服务质量优良的旅行社出行,查看其资质并签订旅行合同。想要出境游就更要细心,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避免出现类似杨某的问题。
60游客旅游中受伤应该由谁来赔?
四川市民杨小姐参加一家旅行社的庐山三日游,爬山过程中,不慎滑倒扭伤了脚。回四川后杨小姐认为报团时旅行社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于是要求旅行社赔偿部分医疗费用。旅行社却认为爬山途中,该社导游已尽到提醒义务,杨小姐的受伤属于自己扭伤,不在旅行社赔偿范围之内。那么,旅游受伤究竟该由谁来赔?
根据国务院通过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是:旅游过程中,如果因为旅行社的疏忽或者失误导致游客受伤或发生意外,游客可以向旅行社索赔。但如果是自己不小心,或者遭遇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如地震、山洪等受到伤害,这不属于旅行社赔偿的范围。
政策来源:《旅行社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但是由于并非强制,所以不少旅行社在实际操作中能省则省。故而如果是参与危险度较高的旅游项目,建议游客自行购买或请旅行社帮忙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61在旅游过程中涉及景点与行程不符,如何解决?
方小姐利用春节长假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日本7日游。在参团之前方小姐详细看了行程单,但到达目的地后,发现旅游项目与出行前宣传的有较大出入。行程中有的景区,旅行社导游甚至不让游客下车,只让其在车上“远观”,并且向游客收取不合理门票费用。在出国游期间,旅行社以国际惯例为由强行收取导游费、司机费,有些导游甚至连同地陪威胁、恐吓游客。如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涉及景点与行程不符,如何解决?
根据国务院通过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涉及景点与行程不符,可以要求适当赔偿。在出行前,消费者要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出境游的行程、路线、景点安排、食宿安排等。并问清接待的组团计调,行程中设计的景区哪些是车游,哪些是入地观赏。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出现了与合同中不符的情况,就可以根据这些在旅游结束后进行投诉。
政策来源:《旅行社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保留相关证据是关键。在旅游过程中,假如出现涉及餐饮、住宿、游览、交通等方面的纠纷时,游客要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权益受到损害时,一方面应据理力争,一方面则应保留相关凭据,为回国后投诉或起诉做准备。62随团旅游遭遇食宿星级酒店“降级”怎么办?
南充的陈先生在十一黄金周时报名参加了赴港团队游,出团合同中写有住宿标准三星或同级,但到了香港后才发现是被地接导游带到设在郊区的小旅馆,不但装修老旧,而且房间里气味刺鼻。跟导游理论后,导游给出的结论是社里合同安排的,如要调房需另补房价差。
很多游客在参团时没有注意到合同中所提到的住宿标准,三星级酒店或同级这种说法充满变数,偷梁换柱的事时有发生。最常见就是一个“准”字,所谓的“准三星”,按行话解释起来就是按照三星级标准设计装修,但还没有评到三星级酒店。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规定,游客可要求旅行社退还相应的违约金。
政策来源: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特别提示:
对于受骗的游客来说,可直接向旅游局的质监部门投诉,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中明确规定,“安排的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63想去台湾旅游,要什么证件?
赵某是湖南人,她一直想到宝岛台湾去看一看日月潭、阿里山,她想利用今年15天的年假到台湾去转一转。作为普通公民,赵某去台湾旅游应当办理什么证件?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需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入台许可证。赵某如要赴台旅游,先要到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报名,所有的证件和赴台旅游的手续也都由这些旅行社负责办理。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大陆居民需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以下简称签注)赴台旅游。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需向指定的组团社报名,并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赴台旅游团需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受权公告,自2010年7月18日起,大陆所有省市区全都开放赴台游。赵某可以到当地经营赴台业务的旅行社报名,去台湾旅行。另外,北京市民2011年4月起可参加自助游。
政策来源: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目前赴台人群分四类:商务考察、台资企业的非公职人员、探亲访友和旅游游客。前两者需要到省台办提交台湾方面的邀请函,然后办理赴台通行证;探亲者应到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提交台湾亲友的相关证明后办理赴台通行证。而想去台湾旅游的普通市民,可以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前往有此业务的旅行社,经过申请和审批,办理赴台旅游手续。
64游客如果遭遇旅行社单方面变化,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市民张女士在北京某旅行社报团香港双飞5日游,但出发前一天,旅行社打来电话说,张女士出团的时间属于出团旺季,机票没有落实,要求张女士在延后的一天随团,或接受其他社的散拼。经过协商无果后,张女士将旅行社投诉至消协。
请问,游客如果遭遇旅行社单方变化,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游客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游客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游客支付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同时,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游客在出发当日才知无法如期出走的,旅行社应赔付相当于20%团费的违约金。
因而,旅行社需根据相应规定给予张女士相应的补偿。
政策来源: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特别提示: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如未提前通知旅游者,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国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相应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出境旅游(含赴台游)方面,应提前30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65团队旅游签注,可以成为天天通关的证件吗?
穆某在珠海定居,即将去澳门公司工作,每天上下班都要通关。穆某现在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类别为团队旅游L,允许的往返次数只有两次,是不是需要重新申请通行证类型?应该更换成什么类型的通行证?
穆某的通行证不用换,要换的是签注。穆某现在持有的是两次团队旅游签注(L签),每次在澳门只能逗留7天,而且必须团进团出。而他现在在澳门工作,应该把L签换成逗留签注(D签),才能每天进出澳门。
公安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团队旅游是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参与人员持团队旅游签注,该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逗留是指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逗留人员持逗留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穆某到澳门工作,如果持团体旅游签证每次只能逗留不超过7天,对其工作极为不利,因此他可以申请逗留签注,以方便自己的工作。
政策来源:公安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特别提示:
赴港澳人员应注意,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需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学,需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需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6开办焰火晚会需要登记吗?
林家在某地是个大家族,家族成员中不仅有好几个成功企业家,还有省部级要员。元旦又逢林家老太爷80大寿,林家决定办一次焰火晚会,自己一大家族有50多口人,亲戚朋友加起来近300人,林家是否要进行大型集会活动登记?
林家可以不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大型集会活动登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林家开办家庭焰火晚会,初步预计人数将达300人,不符合该政策的规定,可以不进行大型集会活动登记。但是林某一家应尽力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邀请专业焰火燃放人员进行燃放。
政策来源:《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大型集会中,由于空间狭小、人数众多,且群众情绪常有比较大的波动,因此容易发生拥挤、骚动、踩踏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若出现火灾或其他事故,要及时拨打119、120电话,等待救援人员的到来。
67嫌垃圾池脏乱,可以将其关闭吗?
姚某住在某城中村,他们家大门对面就是村里的一个垃圾池,虽然垃圾池每天都清理,但还是有不自觉的人将垃圾池弄得脏乱不堪。夏天来了,姚某一家难以忍受,于是姚某用塑料布将垃圾池封闭起来,并立牌让村民将垃圾送至另一垃圾池。姚某的行为正确吗?
姚某的行为不正确,他可以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将垃圾池转移到更卫生、方便的地方。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多,城市生活垃圾也日益增多,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是人们极为关心的。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姚某居住在城中村,家门口就是垃圾池,虽然方便了其他居民的生活,但是严重影响了他家的生活。姚某可以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垃圾池转移,但是他不能自行将垃圾池封闭。
政策来源: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垃圾经过分选后为垃圾填埋、制肥、沼气发电、裂解制油、生化处理等打下基础。生活在城市中的每一个公民,都应从身边小事做起,将生活中的垃圾进行分类,并将其放入分类垃圾箱,为城市的建设、美化贡献自己的力量。
68申请人身保护,派出所不受理报案,怎么办?
罗某开了一家网吧,经常有小流氓白吃白玩。一天,江某到网吧玩了一下午不付钱就想离开,还做势要打罗某。罗某为避开他上了楼,但江某意图砸门往楼上冲,罗某赶紧向派出所打电话报警,但半个小时后仍没人赶来,这时看着江某已持刀冲上楼来,罗某为求生只得从3楼跳下,被摔残。报案不被受理,怎么办?
罗某可以向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法定义务,公安派出所对公民的报案应当初步受理,对需要到现场地的应及时出警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此批复明确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可以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罗某向派出所报案,希望民警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但是派出所并没有给予及时救助,致使罗某最终因被威吓而跳楼致残。派出所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罗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案发地基层人民法院以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特别提示:
手机、市话和可拨通外线的分机电话都能打110。110是特殊服务号码,使用时不收话费。拨打110报警电话时不用加区号,可以直接拨打。但是报案人要注意说清楚需要何种救助。如被歹徒打伤时,拨打110报警后,除说明案情外,还可根据自己的伤势要求救护车前来。
69高压电器造成人身损害,产权人是否承担责任?
2009年夏天的一个下午,朱某独自一人到郊区爬山。他没有看到警示牌,不小心触及50KW的变压器,当场被电昏。朱某后来被送进医院救治,诊断为“高压电击伤、左上肢坏死”。朱某找该事故变压器的产权人要求赔偿时,他们却说高压电旁边已经设置了警示牌,不承担责任。高压电器造成人身损害,产权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朱某没有看到警示牌而触电受伤,变压器的产权人应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由此可知,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朱某没有看到变压器边的警示牌,而触电受伤,此情形不属于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范畴,所以变压器的产权人应承担责任。另外,朱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特别提示:
高压线产生的磁场在一定范围内对人体有危害,表现在对中枢神经的损伤和导致肌肉能力障碍。公民在生活、游玩时,应避开高压电,不要向高压电线抛掷物品,不要在高压线附近放风筝,不能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更不可像朱某一样去和高压电接触。
相关政策链接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2〕74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年)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
——建房〔1995〕517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69号(1999年)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号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54号(2001年)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3〕1864号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发改价检〔2004〕1428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5〕122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111号(2010年)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第1号(2007年)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6号(2007年)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1号(2007年)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0号(1998年)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道部令第12号(2003年)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17号(2003年)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04号(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05号(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78号(2005年)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发改价检〔2005〕2379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02号(2008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第2号(2006年)
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4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70号(2006年)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2号(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83号(2007年)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2007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7号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98号(2007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7〕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国办发〔2007〕72号
房屋登记办法
——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2008年)
二手车交易规范
——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建房〔2009〕274号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公通字〔2005〕84号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建住房〔2005〕200号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令第515号(2008年)
储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7号(1992年)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68号(2006年)
拍卖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第24号(2005年)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
信访条例
——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2006年)
中华人民共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99号(2007年)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1号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2号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国发〔2008〕13号
关于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4〕7号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民政部令第17号(1999年)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2001年)
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
——高检发〔2003〕12号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公安部令第79号(2005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88号(2006年)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2006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妇字〔2008〕28号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通过,1996年修正,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通过,200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通过,200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通过,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200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通过,1999年第一次修正,2004年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通过,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通过,199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通过,201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通过,2002年修正,200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通过,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通过)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