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国际第三次、第四次代表大会文献-第一国际第四次代表大会1869年9月6—11日于巴塞尔(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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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舍马莱:正如布里斯梅公民所说的那样,关于前面问题的表决引起对继承的讨论。集体所有制一旦颁布,人们还能继承什么呢?除非含糊不清,除非集体所有制只适用于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产业工人就受惠,而有损于农业生产者,因为前者将可能是工具的所有者,因此是自由生产者,而后者则因被固定为受雇佣者而不及前者。

    巴枯宁公民今天上午对我们说,总是少数智者发号施令。对此我回应说,正是因为总是少数智者发号施令,我们才在这里表示反对,人们将像你们刚才反对你们前人的决定那样反对你们的决定。

    而德巴普公民对我们说:我们认为关于继承的讨论还是有理由的,因为土地归集体所有还没有实现。难道你们表决取消继承更有实效?

    第一个问题我已经投了反对票,虽然我认为我这一票不起作用。我建议别在第二个问题上耽误时间了。

    德巴普利用给他的10分钟时间读了几段布鲁塞尔支部关于继承的报告。这个报告说,作为永久的和最终的原则,没有必要取消继承权;作为社会清算的手段,不太可能。

    里沙尔回应埃卡留斯、德巴普说,他们两个人都把问题的如下两个方面混淆在一起了。他们混淆了劳动者拥有其劳动成果的权利与随意使某个尚未生产什么、没有比其他人多做什么的人得到特权的权力。他说,在个人之间平等分配精神与物质发展手段的应该是社会,而不是个人专断。如果赞成世代相传的特权者认为特权不太重要,这又是一个抛弃特权的理由。如果他们是平等的拥护者,就请他们尊重平等,尊重所有平等中的第一个平等,起点的平等。

    瓦尔兰:如果我们最终可以使所有劳动工具以及土地归集体所有,显然继承问题就不再有重要性了。但是我们还没有达到这个地步,还有一大部分社会工具,我们甚至在理论上都没有废除对它的所有权。如果我们在这些条件下保持继承,我们就保持不平等,因为一些孩子通过继承得到他们必须的东西,而其他孩子必定被剥夺他们需要的东西。有人对我们说,的确,由于有无息信贷组织,那些被剥夺者就可能获得贷款:但是他们必须偿还,他们的境况将永远比其他公民的境况差得多。

    我还想从两个角度研究继承权问题:孩子获得其父母财产的权利和父母拥有自己财产的权利。

    我从来没听说过确认孩子权利的论据,我完全否认孩子的权利。至于父母拥有他们财产的权利,如果保持这个权利,为公正起见,就不能限制孩子的这个权利。所有者,如果还存在,就应该可以支配他的财产,不管有利于谁,那么,这就不是继承权,而是立遗嘱权。至于我们集体主义者,这两种权利我们都不承认。

    缪拉:在关于所有权的表决之后,布里斯梅的结论是符合逻辑的;但是我拒绝它们作为关于所有权的决议。

    瓦尔兰公民说,孩子不比任何人更有权得到父母的劳动产品;他们忘记了,尤其在农村,孩子三四岁就劳动,在他们继承之时,在他们继承的遗产当中有他们一大部分成果。

    至于里沙尔公民,我不懂他的意思。因为正如他所说的那样,如果劳动者被承认是他产品的所有者,如果他没有把他生产的东西都消费掉,他总是可以在去世之前把这些东西送人或出售,这就使废除继承无效了,导致其中有舞弊现象,因此就有不道德行为。如我所希望的那样,所有人都是他们工具的所有者,所有这些难题就消失了,继承可以维持原状。

    巴枯宁:在认为没有必要表决废除继承权的集体主义者和认为必须表决废除继承权的集体主义者之间有这样一个区别,前者把未来作为起点,就是已经实现了土地和劳动工具的集体所有制;而我们这些人则把现在作为起点,就是说个人的继承财产完全由他自己支配。

    埃卡留斯说过,权利只是事实的后果,一旦废除个人所有制成为事实,继承权就自行消失。肯定的是,在历史上事实总是先于权利,因为总是前者使后者得到公认;也无可争辩的是,权利在作为后果之后,轮到它变成其他后果的原因。如果要取得其他后果,必须首先推翻它。继承权就是这样变成在有国家保证的情况下个人所有权的基础和主要条件。

    有人说根本用不着宣布废除继承权,因为劳动者强大到足以废除继承权时,他们应该利用这个能力宣布和实现社会清算,而我是考虑到实际才特别建议大家废除继承权。人们曾谈到剥夺小所有者农民的土地可能有困难。不容置疑的是,如果剥夺农民的土地,就把他们抛向反革命。这是必须避免的。因此,他们起码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依然是他们今天占有的小块土地的事实上的所有者。如果继承权维持着,他们不仅是占有者,而且是所有者,他们将以此理由把土地转让给他们的子女。

    而如果废除继承权,笼统地说废除国家的任何法律和政治权利,这时他们就只剩下占有的事实,这个事实因为不再受国家保护,所以将很容易地被革命事件的力量所改变和推翻。

    有人要求结束讨论。

    几位代表认为对问题的解释不够充分。

    李卜克内西:表示赞成结束讨论:可能在以后再开20次大会讨论,最终也总是得出同样的结论,今天我们还有3个问题,其中一个非常重要,即抵抗团体的问题,值得用几个小时讨论,我们不能把这几个小时用于继承问题。

    吉约姆也支持结束讨论,他不理解朗格卢瓦会希望讨论更长时间,因为舍马莱说得非常好,所有那些非集体主义者的行为准则已经确定。委员会已经完全同意其提出的决议:集体主义者应该被说服;他们将说服不了互助论者。

    托伦反对在会议过程中给互助论者扣上个人主义的帽子。

    朗格卢瓦:你们表决通过了土地共产主义,而不是所有劳动工具的共产主义,其结果是在继承问题上,你们只是隐含地表决通过取消继承地产。如果你们表决通过取消继承任何财产,你们就隐含地表决通过了绝对共产主义,那么你们就不需要讨论信贷,因为共产主义是对信贷的否定。

    塔尔塔雷支持朗格卢瓦。弗拉奥要求结束讨论,把抵抗团体问题放在第二天会议的日程中。

    表决通过结束讨论。

    表决委员会关于继承的建议时点名结果如下:

    投票者68人;绝对多数:35人。

    32票赞成;23票反对;13票弃权。

    赞成者:

    森蒂尼翁、法尔加-佩利塞尔、罗班、巴斯坦、布里斯梅、瓦尔兰、罗伯尔、安斯、亨格、布罗塞、弗洛凯、雅耶、施维茨格贝尔、布尔索、乌捷、巴枯宁、卡波鲁索、里沙尔、帕利克斯、莫尼埃、富罗、德雷尔、里廷豪森、詹姆斯·吉约姆、列斯纳、诺马耶、科兰、贝克尔、扬纳施、克里格、戈尔热、马蒂诺。

    反对者:

    奥布里、托兰、缪拉、潘迪、皮耶东、朗格卢瓦、舍马莱、坎什、阿普尔加思、埃卡留斯、斯特普尼、荣克、施塔克、赫斯、莱辛格、古特、格罗伊利希、李卜克内西、弗吕内奥、塔尔塔雷、布格尔、卡梅伦、弗雷。

    弃权者:

    德巴普、朗德兰、多斯堡、杜朗、鲁塞尔、弗拉奥、莫兰、弗朗坎、格罗斯兰、克勒索、戈克、布吕安、谢勒尔。

    缺席者:

    培列、鲁克拉夫特、施皮尔、霍莱特、毕尔克利。

    生病者:奥伯温德。

    然后对总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进行投票表决。

    投票者62人,绝对多数:32人。

    19票赞成;37票反对;6票弃权。

    建议被否决。

    赞成者:

    巴斯坦、戈克、里廷豪森、布吕安、坎什、阿普尔加思、埃卡留斯、斯特普尼、荣克、列斯纳、诺马耶、赫斯、莱辛格、古特、格罗伊利希、李卜克内西、克里格、卡梅伦、弗雷。

    反对者:

    法尔加-佩利塞尔、罗班、德巴普、布里斯梅、奥布里、瓦尔兰、罗伯尔、托伦、多斯堡、安斯、缪拉、潘迪、弗朗坎、亨格、布罗塞、弗洛凯、雅耶、施维茨格贝尔、布尔索、乌捷、皮耶东、巴枯宁、卡波鲁索、朗格卢瓦、里沙尔、帕利克斯、莫尼埃、富罗、德雷尔、舍马莱、吉约姆、施塔克、扬纳施、戈尔热、马蒂诺、弗吕内奥、塔尔塔雷。

    弃权者:

    森蒂尼翁、朗德兰、鲁塞尔、弗拉奥、莫兰、科兰。

    缺席者:杜朗、培列、格罗斯兰、克勒索、鲁克拉夫特、施皮尔、贝克尔、博尼、霍莱特、谢勒尔、毕尔克利、布格尔。

    生病者:奥伯温德。

    7点散会。

    关于继承权问题的报告

    总委员会的报告和结论[224]

    1.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拥有的权力,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果实的权力。例如,土地使还在世的所有者有权以地租形式无偿地攫取他人的劳动果实。资本使所有者有权以利润和利息的形式达到同样的目的。国家证券所有权使所有者有权不去劳动而靠他人的劳动过活等等。

    继承并不产生这种把一个人的劳动果实转移到别人口袋里的权力——它只涉及行使这种权力的人的更换问题。同其他所有的民法一样,继承法不是现存社会经济组织的原因,而是这种经济组织的结果,是这种经济组织的法律结果,这种经济组织是以生产资料即土地、原料、机器等的私有制为基础的。正如继承奴隶的权利并不是奴隶制度的原因,恰恰相反,奴隶制度才是继承奴隶的原因。

    2.我们应当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同经济基础而不是同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作斗争。假定生产资料从私有转变为社会所有,那么继承权(就它有某种社会意义来说)就会自行消亡,因为一个人死后留下的只能是他生前所有的东西。因此我们的伟大目标应当是消灭那些使某些人生前具有攫取许多人的劳动果实的经济权力的制度。在社会处于相当高的发展水平而工人阶级又拥有足够力量来废除这种制度的地方,工人阶级就应当直接这么做。例如,废除国债,自然就能同时消灭国家证券的继承。另一方面,如果工人阶级没有力量来废除国债,试图废除对国家证券的继承权就是愚蠢的。

    继承权的消亡将是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改造的自然结果;但是废除继承权决不是这种社会改造的起点。

    3.大约40年前圣西门的信徒们所犯的重大错误之一,就在于他们不把继承权看做现今社会组织的法律结果,而把它看做这种组织的经济原因。[225]这丝毫没有妨碍他们在自己的社会制度中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永久保存下来。他们认为,当然可以有挑选出来的终身所有者,就好像曾经有过挑选出来的国王一样。

    宣称废除继承权是社会革命的起点,只会导致工人阶级偏离对现今社会的真正攻击点。这同既要废除买主和卖主之间的契约法,同时又要保存现今的商品交换制度一样荒谬。

    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反动的。

    4.我们在考察继承法时,必须假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继续存在。如果私有财产在人们生前已经不存在,那么它就不会由他们并在他们死后从他们那里传给别人。因此,有关继承权的一切措施,只能适用于社会的过渡状态,在那种状态下,一方面,现今社会的经济基础尚未得到改造,另一方面,工人群众已经积蓄了足够的力量来推行旨在最终实现社会的彻底改造的过渡性措施。

    从这点来看,继承法的修改只是可达到同一目的的其他许多过渡性措施中的一种。

    在继承方面这样的过渡性措施只可能是:

    (1)更广泛地征收在许多国家中业已存在的遗产税,把由此得来的资金用于社会解放的目的;

    (2)限制遗嘱继承权,这种继承权不同于没有遗嘱的继承权或家属继承权,它甚至是私有制原则本身的恣意的和迷信的夸张。

    日内瓦支部的报告

    公民们:

    这个将在巴塞尔代表大会上讨论的问题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原则,第二部分包括原则的实际实施。

    应该从效用和公正这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原则本身的问题。

    从解放劳动者的角度看,废除继承权有益处、有必要吗?

    提出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就是解决这个问题。解放劳动者能意味着除了把劳动者从财产和资本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之外的其他东西吗?可是,如何防止财产和资本二者统治和剥削劳动者?只要它们同劳动分开,就被垄断在一个阶级的手里。这个阶级由于享有独占的财产和资本,不必劳动就能生活,将继续存在并且通过从劳动者那里收取地租和资本利息压榨劳动者;这个阶级因为有这种地位,还像今天到处所做的那样,攫取工业和商业企业的所有利润,仅仅留给由于在他们之间进行相互竞争而被迫受到压榨的劳动者们使之免于饥饿的最起码的必需品。

    政治和司法方面的法律,不管多么严格,没有一条能制止这种统治和剥削,没有一条法律可以消除现实情况,没有一条法律可以阻止既有的局面产生其必然的结果,显然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只要财产和资本为一方,劳动为一方,一些人是资产阶级,另一些人是无产阶级,工人就是奴隶,资产阶级就是主人。

    那么是什么把财产和资本与劳动分开呢?是什么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构成阶级的差别呢?是什么破坏了平等,使不平等——少数人有特权和多数人受奴役的情况——长久存在呢?这就是继承权。

    有必要指出为什么继承权产生所有经济、政治和社会特权吗?显然,阶级的差别只能通过继承权保持不变。由于有继承权,能在个人之间存在的、应该随着个人本身的死亡而消失的自然差别以及财富或幸福的暂时差别无止境地延续下去,可以说最终固定下来,变成因袭的差别,产生与生俱来的特权,成为阶级的起源,成为几千幸运儿剥削千百万劳动者的长久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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