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初的一天,近傍晚时分,江边树林里,停着一辆白色的面包车。突然,车门被猛地拉开,跑出来一个年轻女人,上身只穿着胸罩,一边跑一边拼命叫喊:“来人啊,抓强奸犯啊!”听到喊声,散步的人一下子围了过来。碰巧有两个民警在附近巡逻,他们也迅速跑过来问:“怎么回事?”那女人惊恐地指着面包车说:“我……我雇他拉东西,结果他把我拉到这儿,还要强奸我!”两个民警听到这儿,立刻冲过去,猛地拽开车门,车上有一个中年男子,匆匆忙忙地穿着衣服,旁边的座位上还扔着女人的衣服,看到警察,动作更加慌乱。两位民警二话不说,一左一右把他拉下车,他一边反抗一边大声咒骂:“臭女人你害我,老子饶不了你!”
警察决定把他带到公安局。一路上,这个男的不停地喊冤叫屈,一会儿说那女人设圈套害他,一会儿又说自己瞎了眼。两个警察面露鄙夷之色,做了这样的事还这么嚣张。可是到了公安局之后,这个男子的交代,还真让他们觉得挺意外的。他是怎么说的呢?
“我叫大刚,是个货车司机,家有个小面包车,平时就靠给人运货挣钱。今天中午,我在一个小饭馆吃口饭,喝了点小酒,突然接了一个电话,对方是个女的,说想搬家,大件找搬家公司,一些随身带的物品让我给拉一趟。现在正好是过节,我听出来对方挺着急,就故意抬高价,谁不想多挣点?您说是吧,警察同志……”“少贫嘴,交代事实。”大刚撇撇嘴接着说道:“没想到这女人一点儿没犹豫,当时就答应了。我心里这个美呀,还以为该着我挣钱,谁想到她是来害我的呀,警察同志,她一定是设计好的,你们一定要替我做主啊。”大刚又开始喊起冤来。“你把事实说清楚了,自然知道你冤不冤,接着往下说。”办案人严厉地说道。大刚又接着讲述事情经过:
“一看到这女的,我就知道她不是正经人,这点儿眼力我还是有的。你看她描眉画眼,衣领开得特低,眼神还直跟我飘。这不借点儿酒劲吗,我就问她:‘您是做哪一行的呀?’你猜她怎么说?她说:‘我是做按摩的。’我一听,来精神了,就试探她:‘是保健按摩还是……’她倒一点不回避:‘什么都能做,拿手的是做特殊按摩。大哥瞧您这么辛苦,您要哪不舒服可以找我呀。’我一看她这么直接,立刻来了兴致,就谈起了那个……按摩的买卖。最后我俩谈妥了,她给我提供特殊服务。这不,我才把车开到小树林里。我脱了衣服,这女人上身也就剩内衣了。谁承想,她突然打开车门冲出去,到处喊说我强奸她。后来的事你们就知道了。”
这简直是天方夜谭,办案人听得直迷糊,为查清案件事实,问道:“你认识这个女人吗?”大刚摇摇头说:“从来没见过。”“你俩有冤还是有仇?”大刚又摇摇头说:“无冤无仇。”“那这个女人为什么要陷害你呀?”“我哪知道啊?”大刚抱怨道。办案人又问:“是不是你把她拉到避人的地方?是不是你脱了她的衣服?”大刚先点点头,又赶紧摇摇头:“不对,是她自己脱的衣服,我还没碰她呢。”这时,办案人又拿出了一个扣子说:“这是受害人衣服上掉下来的扣子,你知道哪来的吗?”大刚摇了摇头。“从你车上捡的,如果受害人是自愿的,怎么会被扯掉扣子?”看到这个扣子,大刚有点发蒙,突然想起了什么:“对了,那女人脱衣服的时候,还使劲拽掉颗扣子。当时我还挺奇怪,但也没多想,现在我明白了,她是有备而来呀。”听他这么辩解,办案人差点没笑出声来,说女人自己拽掉扣子,这话谁信呀。不出所料,大刚被刑事拘留了。
按程序,拘留得通知大刚的家人,让大刚提供联系电话。事情闹到这步田地,大刚的心都凉了,这下真要完了,怎么办呢?找谁来救自己呢?
以前有什么事,大刚首当其冲就是找妻子小平了。可今天不一样啊,出了这种丑事,哪好意思张嘴啊?何况妻子正和自己搞冷战,就是因为前些日子,妻子在大刚的内衣上,发现了几根女人的长发,便一口咬定大刚外面有女人了。现在这件事无论怎么说,都算得上是自己出轨,至少是个出轨未遂吧!这事实在是不想让妻子知道啊。要不就找父母吧!可是父母又都年老体弱,再要听说自己出事,还不得急个三长两短的,那自己可真成罪人了!他思来想去,还是找妻子吧,一日夫妻百日恩嘛!看在十多年的夫妻情分上,总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去坐牢吧!于是大刚一咬牙,提供了妻子小平的电话。
第二天,大刚的妻子小平来到公安局,办案人向她简单介绍了情况。而小平的神情,似乎并没有觉得很意外。她接下了拘留通知书,并要求见大刚一面。当她看到大刚时,表情竟然非常平静。大刚指望着老婆救他,一个劲儿地承认错误:“老婆,我错了,我真错了,我不该背着你找女人。可我没强奸她,我是被冤枉的,求求你帮我找个律师吧!”小平“嗯”了一声,说:“我当然会找律师,你就等着吧。”说完,头也不回地离开了公安局。
大刚在看守所待了快10天了,没等来律师,却等来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难道妻子真不打算管自己了?他有种不祥的预感。这些天和同监舍的人聊天,他们都说,这种涉嫌强奸的案件中,在只有两个人一对一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说法,往往比被告人说的更好使。像他这样的情况,最好的结果,就是判他个强奸未遂。但那样也构成了强奸罪呀,看来坐牢是免不了了,大刚有些绝望了。
案件很快起诉到了法院,在接到起诉书的那天,大刚被提到律师接见室,警察说有律师要见他。“看来妻子还是管我的,关键时候,还是请来了律师,我想她也不能那么绝情嘛。”大刚不由得松了一口气。不一会,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律师走了进来,对大刚说:“我是你妻子聘请的律师,准备当你的辩护人。”大刚连声说:“谢谢,我同意,我太同意了!”律师摆了摆手说:“你不要谢的太早,你妻子请我为你辩护,但是有一个条件。”
“条件?”大刚心里直打鼓,会是什么条件呢?难道让我自己掏律师费?“律师同志,你放心,律师费高点无所谓,我尽快找朋友筹钱,这一点不成问题。”“你误会了,律师费你妻子已经付过了。”“啊?那是什么条件。”律师从文件袋里掏出一份文件,上面几个醒目的大字“离婚协议”。大刚顿时傻了!怪不得之前妻子的态度很平静,原来是打算好了要和自己离婚啊!
律师说道:“请你在协议上签字,否则,我只能给你提供一次法律帮助,不能上法庭为你辩护。”
看来妻子真不想和自己过了,也难怪,在这种节骨眼上,出了这么一桩丢人事,不是雪上加霜吗?签就签吧,等自己出去了,再哄哄她,没准还能和好。大刚接过律师递过来的笔和离婚协议,看了几眼,突然嚷嚷起来:“什么?她也太狠了!竟然要我把家里的全部财产全归她,把我扫地出门!她这不是乘人之危吗?算了,我不需要你的帮助,不用你替我辩护了。”此刻,大刚终于明白妻子的心思了,他失魂落魄地回到了监舍。妻子要求离婚,情有可原,谁让自己对不起妻子呢?其实在这件事之前,他就已经背叛过妻子许多次了。虽然他嘴硬,没承认过,但几次回家,身上的香水味儿都让妻子忍无可忍。之前提出离婚,他没太当回事。女人嘛,哄哄就好了。可没想到妻子一直耿耿于怀,这次竟然还要自己净身出户!而现在自己这个处境,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本。现在,这个婚坚决不能离,怎么也得等出去以后再说。当务之急,是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妻子是指望不上了,还是找父母吧。于是大刚通过看守人员联系了父母,要求父母为他找律师。
大刚度日如年,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到了父母请来的王律师。王律师仔细阅读了卷宗,听了大刚的辩解,觉得这个案件的确有疑点。但对大刚的说法,她也有很多疑问。无冤无仇的,人家为什么要陷害你啊?于是王律师决定再去调查一番。
正当大刚在看守所里煎熬时,法院又送来一份起诉状——小平起诉离婚了!大刚这个气呀。至于吗,毕竟夫妻一场,我就是再不对,你也不能在这个时候落井下石啊!可自己没法和妻子谈,而且妻子之前向他要求全部财产,也是来者不善,只能硬着头皮应诉了。于是大刚又委托了王律师作为自己离婚案的代理人。只见离婚诉状上写着:夫妻俩无存款。大刚非常生气,这不睁眼说瞎话吗!大刚对王律师说:“我开车拉活,一年少说也得挣上五六万元,都交给我媳妇了。她在私企做财务,一个月5000元。这十多年下来,我俩怎么也得存上个七八十万元。半年前,她闹离婚的时候,还说同意给我30万元呢,现在说没存款,明摆着在说谎!”“她说给你30万元,写字据了吗?”王律师问道。“那倒没有,因为上次我根本不同意离婚,没具体谈到财产问题,她当时也只是口头上这么一说。”
为查清财产的事,王律师申请法院到银行调取了小平的存取款明细。没想到的是,这一调查,还真有意外的收获。
这收获究竟是什么呢?这个收获又能起什么作用?答案就在大刚强奸案的审判庭上。
大刚涉嫌强奸的刑事案件终于开庭了。法庭上,公诉人出示完证据,王律师也出示了一份证据,那就是小平在银行卡上以转账方式转出1万元的凭据。
这就是那个意外收获?一个转款凭据有什么用?它能证明大刚没强奸吗?
这里还真是大有文章。转款凭据显示,在大刚出事的第二天,小平卡上的1万元,转账给了一个叫刘艳艳的人。王律师一提到个名字,在场的人都大吃一惊。因为这个刘艳艳,不是别人,正是本案的受害人,指证大刚强奸的女人!
王律师发表意见说:“辩方认为,就大刚是否有犯罪行为,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在案发第二天,被告人的妻子给刘艳艳汇了1万元钱,但刘艳艳在笔录中却称与被告人一家素不相识,毫无瓜葛。而被告人的妻子小平,也说不认识被害人,显然被害人和被告人妻子都在撒谎,那么谎言要掩盖的是什么?当然是事实真相。这样存有疑点的被害人陈述,能够作为本案定罪的证据吗?”王律师提供的证据,加上她犀利的分析,不但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公诉人也决定撤回起诉,补充侦查。
公安局再次找来了小平。小平对她的汇款行为解释说:“我听说大刚的事后,虽然非常生气,但毕竟十多年的情分,不想眼睁睁地看他蹲大狱,于是,我就主动找到被害人刘艳艳,给她1万元的精神赔偿,这也是为了争取她的谅解,让她给大刚说点儿好话。”这样的说法,似乎挺合理。办案人又问:“那为什么从案发到现在,刘艳艳从来也没给大刚说好话呀?”小平脸色变了一下,说:“当初她答应的,我怎么知道她会阳奉阴违、不讲信用呢,我得找她问问!”
小平走后不一会儿,刘艳艳就不请自到了,说是来撤诉的,要求公安局不要追究大刚的刑事责任了。“这是公诉案件,又不是自诉案件,追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是你说了算的!”办案人回答说。
律师说法: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以“公诉案件为一般,自诉案件为例外”,所以法律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自诉案件的范围,除此之外,均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允许被害人撤诉。而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的公诉,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此时诉讼权利已不属于当事人,所以刑事案件一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不允许被害人提出撤诉了。所以,本案中即使刘艳艳提出撤诉,也是不会被允许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刘艳艳无功而返,办案人却觉得有些蹊跷了。
这么长时间,她都没表示过谅解被告人,怎么开庭一说有疑点,她突然跑来要撤诉呢?早不来、晚不来,小平前脚走,她后脚就来了?办案人看着刘艳艳离去的背影,好像还在打着电话,猛然间,想到了什么……第二天,小平和刘艳艳分别又被“请”进了公安局。“你在事发之前,和被害人到底认不认识?”办案人问小平。“不认识!”“那这些通话记录是怎么回事?”原来,公安局调取了小平和刘艳艳的通话记录。“在事发前,你们之间有过六次通话记录,其中两次是手机打的,四次是你办公室电话,而且都是你打给她的。请你解释一下。”面对办案人提出的问题,小平再也没法保持平静,显得非常紧张。而此刻,在另一间房间,所谓的被害人刘艳艳,已经交代了实情:“有人花1万元雇我,让我找大刚,去演场戏。雇我的人是个女的,我之前不认识她,也不知道她为什么要这么做。她说什么都不准问,只管拿钱做事就好了。”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本案终于大白于天下。原来,这起所谓的强奸案,不过是小平设计的圈套。小平因大刚之前的背叛,早就想离婚了。无奈无论怎么说,大刚就是两个字“不离”,这让小平更加痛恨大刚。而且她咨询过律师,如果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决双方各分得一半的财产。小平越想越不平衡,自己十多年里里外外照顾家,已经熬成了黄脸婆,大刚有什么理由再分走一半财产。所以,她一心想着有什么好办法可以惩罚大刚,又能拿到全部家产。有一天,她在车站等车的时候,发现站牌上贴了好多小广告,其中就有一张,上面写着——“松骨按摩”。小平顿时眼前一亮,有办法了!小平马上拨通了广告上的电话,而电话那头的,正是刘艳艳。刘艳艳是农村来的打工妹,因为找不到工作,就在租的住房内私自经营松骨按摩生意,而她那点按摩手艺是在一个短期培训班现学的,勉强维持生计。她一听说有钱挣,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于是在小平一手策划下,刘艳艳上演了本案开始那一幕。
大刚平冤昭雪,走出了看守所。可是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这次,轮到他的妻子小平,还有按摩女刘艳艳,一起被请进看守所。因为她们两人合伙诬陷大刚,检察机关依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以诬告陷害罪对她们提起公诉。
再次开庭时,原来是受害人的刘艳艳,这次和小平一起,坐在了被告人席上。而大刚,却成了受害人。这样的角色转换,不免有些戏剧性。公诉人在起诉书中认为,根据刑法第243条对诬告陷害罪的规定,小平指使刘艳艳,捏造事实,陷害大刚,并想让大刚受到刑事追究,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判处刑罚。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虽然小平有指使刘艳艳诬告的行为,但大刚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情节也就算不上严重,因而不构成犯罪。
双方唇枪舌剑,争得不可开交。此时的大刚,看着昔日的妻子,正坐在对面因陷害自己而受审,心里不知道是什么滋味。小平走到这一步,都是因为自己总在外面拈花惹草,彻底伤了妻子的心。虽然妻子用了这么绝的手段,但说到底,还是自己对不起她。大刚正想着,法官提示,该由受害人发言了。大刚回过神来,诚恳地说:“今天的事儿,我很惭愧,说来说去都是我惹的祸,要不是我风流成性,我老婆也不至于这么做。虽然我老婆犯罪了,但她只是想离婚,又不懂法,才走了极端。我请求法官能对我老婆从轻发落。以后呢,我也得痛改前非,不再乱来了。”这一番受害人发言,倒像是自我检讨。坐在被告席上的小平,听得心头一震,禁不住落泪了。
那么小平到底会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呢?
律师说法:诬告陷害罪>>>
分析刑法第243条规定的含义,诬告陷害罪可以归纳为三个条件:第一,被告人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行为;第二,行为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第三,情节严重。
本案中,刘艳艳先勾引大刚,又大呼强奸,制造了大刚要强奸她的假象,是在捏造事实;无论背后指使的小平还是直接饰演被害人的刘艳艳都明知这么做的结果是大刚将受到刑事追究,故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意图明显;大刚因此事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属于情节严重。而且从诬陷手段来看,精心设计了强奸现场,也算得上是手段恶劣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本案具备了诬告陷害罪的全部法定要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小平和刘艳艳串通,捏造事实,诬告大刚,使大刚受到追诉,因此诬告陷害罪成立,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由于大刚并没有被处以刑罚,且作为被害人的大刚,主动向法院求情,即被害人谅解,因此,对被告人小平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而刘艳艳虽然贪图钱财,不计后果,但考虑到她是初犯,而且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对她,也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
律师说法: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共同犯罪要求。
1.行为主体为两人以上。2.行为主体具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多个行为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多个行为人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3.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小平在事前与刘艳艳串通,刘艳艳按小平要求,演一场强奸戏,故二人分工不同,一个出谋划策,一个一线表演,故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特征。故两人成为诬告陷害罪的共同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大刚和小平在经历了这件事后,感情上的裂痕已无法弥补。大刚明白了自己之前的不忠,对小平造成了多么深的伤害。于是,同意和小平离婚。而小平感受到大刚的悔意,又念及多年的夫妻感情,就主动拿出一半多的财产,分给大刚。法院很快下达了离婚调解书,两个人和平分手,曲终人散。
案件的结局,不免令人叹息。回顾整个过程,大刚有错在先,违背道德,而小平犯错在后,触犯法律。无论是违背道德,还是触犯法律,都会付出代价。
小平与大刚也曾有过浪漫的爱情、美好的回忆,可当大刚频频出轨,当爱已不在,该何去何从?是潇洒地转身放手,还是执着守候?小平的心中已被怨恨填满,她选择用狠狠的报复结束过往。却不知怨恨是一把双刃剑,她的阴谋不仅报复了大刚,也让自己身陷囹圄。所以,冷暖人生难免遭遇苦难。当挫折来临,更要放大心量,坦然面对,豁达处理,勇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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