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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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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