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帝国与共和”三部曲-帝国的终结(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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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一种“一人代理”或“一家代理”的制度,决不会允许异己政治力量的存在,更不允许他们觊觎政权。因此历代王朝必然会将任何有颠覆嫌疑的可能扼杀在萌芽状态。当然,事实上存在着“轮流坐庄”,这就是“改朝换代”。但是,任何一个新的朝代都只会宣扬自己取而代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断然不会承认自己也将会被取代和可以被取代。恰恰相反,他们总是反复强调任何改朝换代或轮流坐庄的念头都是大逆不道和痴心妄想,必须同样扼杀在萌芽状态。甚至谁想建个小朝廷,当个儿皇帝,也是不行的。道理很简单——“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也就只能是出兵将其“剿灭”(如南唐之亡于宋)。当然也有倒过来的,即剿灭者反被剿灭(如明之亡于李自成的大顺或多尔衮的大清)。反正,谁要主张“皇帝轮流做”,谁就得亮出自己的拳头来。

    显然,没有共,也就没有和。在我们的政治传统中,既然没有“轮番为治”的体制和机制,那就只有“革命”(革除天命),而中国历史上的“革命”(改朝换代),则无一不是“暴烈的行动”(暴动)。即便是晋、宋那样的“禅让”,其实也是有武力作后盾的。中国传统政治的逻辑是成王败寇,你死我活,因为非如此则革命不能成功。所以,主张共和的孙中山最终也得办黄埔,建党军。总之,中国历史上只有“互斗”,以及互斗之后的“臣服”,没有“共和”(和平竞争,共享政权)。

    事实上中国历代王朝,包括两个朝代之间和他们周边的小王朝,几乎无一不是靠武装力量打出来的。这个传统至少从周代就开始了。周人得为“天下共主”,就是战争的结果。尽管周人在夺取了天下之后也希望和平,并创造了类似于联邦或邦联的“邦国制度”,但中国并没有因此而走向共和,反倒继续走向战争。因为这个“联邦”或“邦联”有一个高高在上的“天下共主”——天子。这个“天之骄子”是谁都想当的。而且,只要力量足够强大,也是当得上的。于是只好再打。先是打出“五霸”,后是打出“七雄”,最后是打出一个“始皇帝”。从此,中国就踏上了通过武装来夺取政权、改朝换代的不归之路。正所谓“人世难逢开口笑,上疆场彼此弯弓月。流遍了,郊原血”(毛泽东《贺新郎·读史》)。

    这就注定了这些王朝不可能实行共和制度。因为共和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和平,而王朝信奉的却是武力。这是那些开国皇帝们的信仰,也是那些割据的军阀和那些大大小小的“土皇帝”和“准皇帝”们的共同信仰。他们不相信一个政权可以通过谈判来建立,更不认为自己夺取的政权有什么理由要与别人“共和”。他们信奉的是“打江山,坐江山”。也就是说,这江山既然是老子千辛万苦打下来的,当然就该老子独享,凭什么要和别人分享、共享?岂但不能分享、共享,而且要将一切有可能妨碍其独享的力量,统统用武力予以剿灭。最后的结果,当然只能是天下一统,中央集权,甚至独裁专制。等到所有的反对力量都表示臣服,天下真正归于一统后,便大体上可以告别“乱世”,并有希望进入“治世”了。

    因此我们不必为“东南互保”的坐失良机,“联省自治”的中途夭折,国共合作的谈判破裂而遗憾,也不必为新中国成立之前只有成王败寇、改朝换代而扼腕。历史毕竟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选择,而从秦、汉、隋、唐,到宋、元、明、清,传统只给了中国人两种选择:要么天下一统,君王专政;要么军阀混战,生灵涂炭。相比较而言,前一种选择似乎更好。这其实并不能怪谁。

    实际上,自从启废禅让,天下为家,邦国和帝国的历史上,就只有“改朝换代”,没有“选举换届”,也没有“共同执政”。“共和”这个词倒是有的。据《史记·周本纪》,西周时,厉王昏暴,民众造反。王出奔,国无君,召公、周公二相共同执政,号曰“共和”,凡十四年。这就是所谓“召周共和”,常被人用来证明中国也曾有过共和传统。以“共和”二字翻译republic,典出于此。然而这段史实不但其事可疑,而且昙花一现。我们知道,关于“西周共和”,历来就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的(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另一种则是《汲冢纪年》和《鲁连子》的(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号曰共和)。按照后一种说法,则根本就没有什么二相或诸卿共同执政,只有一个名叫“和”的“共伯”(共伯名和)当了摄政王(共伯和干王位)。而且,按照第一种说法,厉王死后,召、周二相即共立太子为王(即宣王),并把执政权还给他。可见“召周共和”即便是实,也不过权宜之计。相反,他们的还政于君,恰恰证明君主制才是“正宗”,共和制不过“异类”,而且绝无仅有。

    事实上它也不可能成为惯例。我们知道,无论君主还是共和,都有一个授权问题。君主制讲“君权神授”,共和制讲“治权民授”。召周二相的共同执政,却既无上天的授权,也无民众的授权,甚至没有君主的授权,这就不但不是“共和”,反倒有“僭主”嫌疑了。这是他们最终要交出权力的原因——害怕被视为“乱臣贼子”,天下共讨之!

    其实“召周共和”与其说是“共和”,不如说是“共摄”(共同摄政)。它连徒有其名的共和都谈不上,因为并未废除君主。更何况所谓“共和”,远非仅仅就是共同执政。共同执政如果不是经由国民同意、向全社会开放并受宪法制约,那就不是共和,而是寡头政治,只不过由“一人独裁”变成“多人专政”而已。这正是古典共和必然失败,古典共和国最终变为帝国(如罗马)的原因之一。因此,现代共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即民主与宪政。前者解决授权问题,后者解决宪政问题。而这两个要素,也同样为中国政治传统所阙如。

    民主与宪政

    与共和一样,民主也被看作是一种古老的理想和传统。就中国历史而言,它可以追溯到周礼中的“乡饮酒礼”。所谓“乡饮酒礼”,就是诸侯或卿大夫定期邀请国内贤者、能者、乡老、乡大夫等“社会贤达”举行酒会,在觥筹交错中就军国大事进行政治咨询,实际上是一种“政治协商会议”或“元老会议”。上古尊老(老人多经验)、重贤(贤者多智慧),定期召开这样的会议,并不奇怪,也有效益。在当时,这些与会的“社会贤达”大约也是能够畅所欲言、言无不尽的(后世则逐渐演变为一种纯粹的礼仪),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原始民主性和人民性”的“城邦民主制政治”(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

    其实,这同视召、周摄政为共和一样,也是以今例古,可以商榷。正如“召周共和”只是共摄不是共和,乡饮酒礼也只是协商而非民主。民主当然包含协商,但协商却并不即等于民主。民主的目的不是要“商量事情”,而是要“进行授权”。也就是说,在民主的体制下,执政者的权力必须由人民(或公民、国民)授予,未经授权的任何政权都是非法的,这就叫“主权在民”。而且,授权一旦变更,执政者就必须交出权力,这就叫“可以让渡”。“主权在民”和“可以让渡”是民主的关键,选举换届即是其具体体现。如果主权不在民,或理论上权力不可以让渡,即非民主。

    这又是中国没有的传统。不错,中国古代是有所谓的“民本”思想,但“民本”(国本在民)并不是“民主”(主权在民)。民主分的是“主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民本分的是“主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何况“君轻民贵”也只是理想,不是事实,事实是“君贵民贱”。君至贵,也叫“至尊”(九五之尊);民至贱,也叫“草民”(草芥之民);君为主,叫“君主”;臣为仆,叫“臣仆”。君为父,叫“君父”;臣为子,叫“臣子”。请大家看看,这里面哪有什么“主权在民”?明明是“主权在君”。而所谓“民本”,则不过是以“子民”为执政的“本钱”罢了。或者说,是他们的“载舟之水”而已。

    显然,君主不是“人民之子”,而是“天之骄子”;官员也不是“人民公仆”,而是“民之父母”。一个有民本思想的“父母官”所能做到的,也只是“为民做主”(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为民做主”与“为人民服务”完全是两个概念。服务者是“公仆”,做主的却是“主宰”。“为民做主”虽较“荼毒百姓”为好,却仍是“主民”,不是“民主”。

    共和之路(4)

    中国历史上既没有“主权在民”的观念,也没有“人民授权”的制度(君权神授的仪式倒是有的)。历代王朝(包括小朝廷)的执政权,没有一个是人民授予的,而是执政者自己巧取豪夺来的。宫廷政变即是巧取,逐鹿中原即是豪夺。巧取者少,豪夺者多,但无一经由民授。当然,一旦获得政权,执政者也会标榜自己的天下得之于民,谓之“得民心者得天下”。似乎他们的政权虽非民授,却也“顺应民心”,甚至是“人心所向”。按照“天意即民意”的原理,这也无妨看作人民的授权,只不过是“心授”(人心授权)罢了。其实,得民心者未必得天下,得天下者也未必得民心。比如刘备,据说是得民心的,但又何尝得天下?也就是天下九州有其一而已,还是打出来的。又比如清人刚刚入关时,何尝得过民心(其“剃头令”就不得人心)?却也照样得天下。可见“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才是真理,“得民心者得天下”却值得怀疑(参见常书远《得天下者未必得民心》)。

    至于权力可以让渡,则更是匪夷所思。不但帝国的统治者不同意,民国的统治者也不同意。问题还不在于他们愿意不愿意,更在于他们根本就不承认权力的让渡有什么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能性。国民党大佬陈立夫曾对民主人士沈钧儒说:“我们是拼了命得来的,你们要凭圆桌上的空话说了去,哪有这么便宜的事?”这真是一语道破天机:权力本非民授,也就不可让渡。你要拿,也得凭本事巧取,或者拼了命豪夺!

    政权既非经由民授,则治下之民当然也就没有什么民权。没有民权,就谈不上宪政。因为宪政并非简单地就是“立宪执政”,更重要的是“全民约法”。主权不在民,国民无民权,又怎么能立法?岂但无权立法,甚至连国民和公民都不是,是“臣民”。臣民就是“臣服之民”,自然是任由予夺。何况江山是统治者打下来的。按照“打江山,坐江山”的逻辑,当然是由统治者(或曰胜利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方式来治理国家,并制定规则。那么,又有谁愿意在胜利后制定一部宪法,来做自己的“紧箍咒”呢?恐怕没有。所以,历代王朝开国之际虽然都要进行一系列“立法”工作,但那与其说是“立法”,不如说是“制律”。因为那些所谓“法律”都是对付臣民的,不是限制帝王的。专制帝王们对“依法治国”或“依法行政”没有兴趣,他们更信奉的是“口衔天宪”和“朕即国家”。

    何况宪政并不只是“宪政”(在宪法框架内行政),更重要的还是“限政”(限制政府的行政)。不但要限制政府,还要限制国会,而且首先是限制国会。其证明,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这个条款用最简单最直截了当的语言规定,国会不得起草通过有可能侵犯民众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于是,不但被人民授权的权力机关(政府)要受到限制,代表人民授权的民意机关(国会)也要受到限制。这里体现的,便正是宪政的精神。

    于是,我们就从中看出了民主与宪政的区别——民主关注的重点是授权,宪政关注的重点是限政。按照民主的原则,主权在民,治权民授,国会的立法和政府的行政都必须经由多数的同意。因此,民主完全有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宪政则不会。因为宪政要考虑的问题不是授权,而是限权。在宪政和宪政主义者看来,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都是危险的,而且并不因为它来自人民或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就不是危险。权力来自何方,掌握在谁手里,怎样使用,这些都不是宪政考虑的问题,而是民主与共和的任务。宪政要考虑的,是如何防止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因此,宪政不但要求执政者合法(包括以宪法为政治权力的唯一合法依据,在宪法的框架内行使政权),而且要求宪法本身合法。这样看来,宪政就不但是“限政”,也是“限法”。也就是说,只有“限法之法”,才是“宪法”。

    这又是我们闻所未闻的。我们从来就只知道“王法”,不知道“宪法”;也从来就只知道那王法是“治民”的,不知道还有“限政”的法。因此,大清王朝末年颁布的《宪法大纲》,开宗明义竟是这样的条款:“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这哪里是什么宪法,又哪里是什么宪政!结果竟是这样:大清王朝的“宪政”不但没有限制君权,反倒给不受限制的君权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这当然不能让人满意,“万世一系”的大清帝国也就只好走上断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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