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帝国与共和”三部曲-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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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命一个委员会处理这一天代表的某些动议,委员是:拉特利奇、伦道夫、戈勒姆、威尔逊、约翰逊。主席拉特利奇。

    讨论若干悬而未决的问题和新的细节问题。

    8月30日,制宪会议。

    讨论若干悬而未决的问题和新的细节问题。

    8月31日,制宪会议。

    讨论宪法的批准和联邦政府问题。梅森和伦道夫表示不满意目前这个宪法草案。

    接受舍曼的动议,设立每邦一人的“十一人委员会”,处理被推迟讨论和尚未讨论的问题。委员是:新罕布什尔的吉尔曼、马萨诸塞的鲁弗斯·金、康涅狄格的舍曼、新泽西的布瑞利、宾夕法尼亚的古弗尼尔·莫里斯、特拉华的迪金森、马里兰的卡罗尔、弗吉尼亚的麦迪逊、北卡罗来纳的威廉森、南卡罗来纳的巴特勒、佐治亚的鲍德温。主席布瑞利。

    9月1日,制宪会议。

    布瑞利和拉特利奇分别代表两个委员会报告。

    9月3日,制宪会议。

    讨论拉特利奇报告。

    9月4日,制宪会议。

    讨论布瑞利报告。戈勒姆反对设立副总统。

    9月5日,制宪会议。

    讨论布瑞利报告。

    9月6日,制宪会议。

    讨论布瑞利报告。在“十一人委员会”报告的基础上,产生出一个极为复杂的总统选举办法。

    9月7日,制宪会议。

    继续讨论布瑞利报告。解决副总统问题,格里和梅森发表反对意见。

    9月8日,制宪会议。

    讨论布瑞利报告。

    经过书面投票,选举“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负责校订已经通过的条款,形成文字风格和排列顺序。当选的五位委员是:约翰逊(康涅狄格)、汉密尔顿(纽约)、古弗尼尔·莫里斯(宾夕法尼亚)、麦迪逊(弗吉尼亚)、鲁弗斯·金(马萨诸塞)。

    9月10日,制宪会议。

    讨论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的批准问题。

    伦道夫提出动议:将目前这个方案不加限制地交给各邦制宪会议,让他们自由地提出修正意见,提交第二次总体制宪会议,授以全权,最后决定宪法。但无人同意。

    第四阶段

    讨论《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报告》

    9月11日,制宪会议。

    《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报告》报告尚未完成,休会。

    9月12日,制宪会议。

    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主席约翰逊提交委员会报告。

    讨论副总统等问题。否决梅森关于制定公民权利法案的动议。

    9月13日,制宪会议。

    检查《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报告》。

    9月14日,制宪会议。

    继续检查《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报告》。

    9月15日,制宪会议。

    继续检查《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报告》。

    伦道夫、梅森、格里宣布将不在宪法草案上签字,要求召开第二次制宪会议。

    各邦一致同意经过修改后的宪法。

    9月17日,制宪会议。

    富兰克林等人作最后的劝说,伦道夫、梅森、格里仍不肯签名,其余三十九名代表在宪法草案上签字作证。

    会议代表在城市饭店共进晚餐。

    附录二制宪会议代表名单(1)

    新罕布什尔

    1623年移民在此建立渔村,1629年被命名为新罕布什尔,1776年1月5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8年6月21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九个州。

    新罕布什尔制宪代表四名,实到两名。

    约翰·兰登(JohnLangdon,1741—1819),7月23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六岁,时任新罕布什尔众议院议长,制宪会议后任新罕布什尔主席,然后又再任新罕布什尔众议院议长,主要致力于新罕布什尔的政治建设,曾先后谢绝联邦海军部长和共和党副总统候选人的提名,只担任了第一届联邦参议员。兰登退休七年后去世,享年七十八岁。

    尼古拉斯·吉尔曼(NicholasGilman,1755—1814),7月23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二岁,从不发言,后来担任了联邦众议员和参议员,直至去世。

    马萨诸塞

    1620年建立殖民地,1780年6月16日通过第二部邦宪法(第一部于1776年通过),建立邦政府,1788年2月7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六个州。

    马萨诸塞制宪代表五名,实到四名。

    鲁弗斯·金(RufusKing,1755—1827),5月21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二岁,开始时对弗吉尼亚方案感到惊诧,后坚决支持。制宪会议以后担任过驻英大使和两届联邦参议员,担任联邦党人推出的副总统候选人两次,总统候选人一次,均失败。他的落选,标志着联邦党人退出政治舞台。

    纳撒尼尔·戈勒姆(NathanielGorham,1738—1796),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九岁,此前担任过马萨诸塞众议院议长和邦联议会主席,制宪会议期间当选全体委员会主席,制宪会议后从事土地投机,因资不抵债而破产,五十八岁时死于穷愁无闻。

    凯莱布·斯特朗(CalebStrong,1745—1819),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二岁,制宪会议后任第一届联邦参议员。

    埃尔布里奇·格里(ElbridgeGerry,1744—1814),5月29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三岁。他是美国革命的先驱者之一,二十八岁就当选马萨诸塞议会议员,追随塞缪尔·亚当斯争取独立,曾先后在《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上签字,但拒绝在《联邦宪法》上签名。1814年,七十岁的格里出任麦迪逊的副总统,在去参议院的路上中风身亡。

    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

    1636年建立殖民地,1776年5月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90年5月29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十三个州。

    罗德岛自始至终拒绝派代表参加会议。

    康涅狄格

    1639年建立殖民地,1776年10月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8年1月9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五个州。

    康涅狄格制宪代表三名,实到三名。

    奥利弗·埃尔斯沃思(OliverEllsworth,1745—1807),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二岁,时任康涅狄格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宪会议后任第一届联邦参议员,主持制定《1789年司法法》,后任联邦最高法院第三任首席大法官。

    罗杰·舍曼(RogerSherman,1721—1793),5月30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六十六岁,是在《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这三份伟大文件上都签过字的人。舍曼在制宪会议上频频发表反对意见,会后积极促成宪法批准,并先担任联邦众议员,后担任联邦参议员,在参议员任上去世。

    威廉·塞缪尔·约翰逊(WilliamSamuelJohnson,1727—1819),6月2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六十岁,时任哥伦比亚学院校长,制宪会议后任第一届联邦参议员。

    纽约

    1664年建立殖民地,在十三个殖民地中最后一个(1777年4月20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8年7月26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十一个州。

    纽约制宪代表三名,实到三名。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1755—1804),5月1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二岁,美国建国时期的风云人物。他是制宪会议的发起人之一和新宪法的鼓吹者,制宪会议后担任联邦财政部长,后成为联邦党人领袖,与共和党人杰斐逊、麦迪逊分道扬镳,最后死于与伯尔的决斗。

    罗伯特·耶茨(RobertYates,1738—1801),5月1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九岁,时任纽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制宪会议上不发言,只投票。

    约翰·兰辛(JohnLansing,1754—1829),6月2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三岁,时任纽约首府奥本尼市市长,7月10日和耶茨一起离会以示抵制。

    新泽西

    1664年建立殖民地,1776年7月2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7年12月18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三个州。

    新泽西制宪代表七名,实到五名。

    戴维·布瑞利(DavidBrearly,1745—1790),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二岁,时任新泽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788年任新泽西代表大会主席,主持通过批准联邦宪法。

    威廉·豪斯顿(WilliamHouston,1746—1788),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仅一周即因病退场。

    威廉·佩特森(WilliamPaterson,1745—1806),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二岁,担任过新泽西议会议员、检察总长等职。制宪会议期间反对弗吉尼亚方案,达成“伟大的妥协”后积极支持联邦宪法,制宪会议后任第一届联邦参议员、第二届新泽西州长、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威廉·利文斯顿(WilliamLivingston,1723—1790),6月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六十四岁,1777年当选新泽西第一届行政官,连任十四年,直至1790年去世。

    乔纳森·戴顿(JonathanDayton,1760—1824),6月21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仅二十七岁,是制宪会议中最年轻的代表,但已是新泽西议会议员,因他的父亲和导师拒绝参加制宪会议而成为增补代表,制宪会议后任联邦众议员,后任联邦众议院议长和联邦参议员。

    宾夕法尼亚

    1681年建立殖民地,1776年9月28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7年12月12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二个州。

    宾夕法尼亚制宪代表八名,实到八名。

    罗伯特·莫里斯(RobertMorris,1734—1806),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五十三岁,北美银行的创始人和北美第一富豪,也是在《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这三份堪称伟大的文件上都签过字的人,但下场悲惨晚景凄凉。

    托马斯·菲茨西蒙斯(ThomasFitzsimons,1741—1811),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六岁,一生成就主要是经商,制宪会议后担任过三届联邦众议员。

    詹姆斯·威尔逊(JamesWilson,1742—1798),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五岁,1781年任北美银行董事,熟悉世界各国政治与法律,在制宪会议上起很大作用,制宪会议后从政、经商两不顺,最后死于精神崩溃。

    古弗尼尔·莫里斯(GouverneurMorris,1752—1816),5月25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五岁,曾作为纽约代表在《邦联条例》上签字,是会上发言次数最多的人和宪法最后的定稿人。

    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Franklin,1706—1790),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八十一岁,时任宾夕法尼亚最高行政会议主席,是制宪代表中最年长的人,也是最德高望重的人,被称为“最美国的美国人”。

    乔治·克莱默(GeorgeClymer,1739—1813),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八岁,在经济上对联邦贡献很大,制宪会议后担任第一届联邦众议员。

    托马斯·米夫林(ThomasMifflin,1744—1800),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三岁,时任宾夕法尼亚议会议长,也是宾夕法尼亚代表团团长,在制宪会议上只投票不发言,会后接替富兰克林担任宾夕法尼亚最高行政会议主席。

    贾里德·英格索尔(JaredIngersoll,1749—1822),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七岁,1812年第七次大选时担任了联邦党副总统候选人。

    特拉华

    1701年建立殖民地,1776年9月21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7年12月7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一个州。

    特拉华制宪代表五名,实到五名。

    乔治·里德(GeorgeRead,1733—1798),5月19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五十四岁,时任特拉华行政官。制宪会议后积极促成特拉华批准联邦宪法,担任第一届联邦参议员,后担任特拉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直至去世。

    理查德·巴塞特(RichardBassett,1745—1815),5月21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二岁,时任特拉华参议员,制宪会议后当选第一届联邦参议员,后任特拉华州长。

    附录二制宪会议代表名单(2)

    雅各布·布朗(JacobBroom,1752—1810),5月21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五岁,担任过特拉华议会议员,在制宪会议上扮演次要角色。

    冈宁·贝德福德(GunningBedford,1747—1812),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四十三岁,时任特拉华检察总长,制宪会议后任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约翰·迪金森(JohnDickinson,1732—1808),5月29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五十五岁,是美国独立运动初期的精神领袖,曾担任特拉华最高行政会议主席,制宪会议后不再任职,晚年自编选集两卷。

    马里兰

    1632年建立殖民地,1776年11月8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8年4月28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七个州。

    马里兰制宪代表五名,实到五名。

    詹姆斯·麦克亨利(JamesMcHenry,1753—1816),5月28日到会,出席会议时三十四岁,制宪会议后担任过第三任陆军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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