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交通事故灾害的防范自救-交通事故猛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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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来去匆匆、节奏加快的现代生活中,交通出行融入了更多的现代元素。然而,通行之路却因各种原因成为生命的杀手,威胁着人的生命。青少年应树立法制观念,遵守出行交通规则,同时,学习一些交通事故的常识也是十分必要的。

    什么是交通事故

    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到了交通事故所带来的危害性,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世界各国对交通规则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同,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也不同。

    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这些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妨碍着交通行为的完成”。而这些事故产生的原因通常包括两方面,即不安全的行为或不安全的因素,亦或是两者结合所造成的。

    在日本,交通事故的定义为“在道路交通中,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坏”。

    在英国,交通事故的定义为“发生在公共道路上,涉及至少一辆车并且造成了人员受伤或死亡的事件”。

    在德国,交通事故的定义为“发生在公共道路上或广场上,涉及至少一辆运动的车辆,并且造成了人员受伤或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的事件”。对于那些所造成的财产事故,其必须是因为违章行为引起的。

    联合国和欧洲经济委员会将道路交通事故定义为“发生在或者来源于开放交通的道路或街巷,涉及至少一辆运动的车辆,造成一个或 一个以上人员死亡或受伤的事件”。

    在我国,交通事故又有着不同的定义,根据我国国情、民情和交通状况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给出的定义: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当然,这里提到的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从这个方面上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因此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可。

    什么是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的功能,依照规定在道路沿线设置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及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硬件的总称。损坏交通设施的,应立即主动报警,除赔偿恢复受损交通设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外,还要接受相关罚款。损坏交通设施逃逸的,按规定重处。

    道路交通事故有哪些

    之所以要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是要有根据地进行分析、研究、预防和处理,另外,也可以为统计和找对策提供思路。在我国,对交通事故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按事故责任分类

    根据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所涉及的车种和人员,可将交通事故分为三类: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和行人事故:

    ①机动车事故

    机动车事故是指事故当事方中,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如果是机动故中,一旦机动车需要负同等责任,因为机动车是交通强者,而非机动车或行是交通弱者,因此也被认为是机动车事故。

    ②非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是指自行车、人车与非机动车或者是行人发生的事故 力车、三轮车、畜力车等按非机动车管理的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如果非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由于非机动车是交通强者,而行人是交通弱者,也视为非机动车事故。

    ③行人事故

    行人事故是指在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

    2.按事故后果分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或数额,可将道路交通事故划分为四类,即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①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人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②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人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③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图4④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 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3.按事故原因分类

    根据事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将事故分成两类,即主观原因造成的事故和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

    ①主观原因造成的事故

    主观原因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它包括很多方面,违反规定、疏忽大意和操作不当等。

    所谓违反规定是指当事人因为思想方面的原因,没有按照交通法规来行驶或者是行走,因而导致交通秩序混乱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如酒后开车、非驾驶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超车、超载、非机动车走快车道和行人不走人行道等疏忽大意是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如心情烦躁、身体疲劳等,采取措施不当或不及时,没有正确地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的失误。同时也包括当事人凭借自己的主观想象或者是对自己的技术有过高的估量而引起某些 不当行为,严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操作不当是因为当事人的某种原因而造成的错误操作,如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道路情况不熟悉等。

    ②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客观原因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客观不利因素,如车辆、环境、道路方面等。

    4.按事故对象分类

    按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象,可将交通事故分为五类,即车辆间的、车辆与行人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辆自身的和车辆对固定物……①车辆间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之间发生刮擦、碰撞而引起的事故。

    碰撞又可分为正面碰撞、追尾碰撞、侧面碰撞、转弯碰撞……刮擦可分为超车刮擦、会车刮擦……②车辆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对行人的碰撞、碾压和刮擦等事故,如机动车闯入人行道,行人横穿道路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中,碰撞和碾压是较为严重的事故,通常能导致行人重伤、致残或死亡;而刮擦后果相对轻些,但是如果情况严重的话,后果也不堪设想。

    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因为我国交通属于混合交通,所以这种事故通常的表现是机动车碾压骑自行车人。

    ④车辆自身的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因为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例如,因为车速太快,或者是在转弯、掉头时所发生的翻车事故。另外,遇到大雾天气很多机车因为机器失灵而发生坠落事故。

    ⑤车辆对固定物的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道路两侧的固定物相撞的事故,其中固定物包括道路上的作业结构物、护栏、路肩上的水泥杆……5.按事故发生地点分类支路。除此之外,交通事故还可以通常来说,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根据道路交叉口和路段来分类。

    是指发生事故的道路等级。在我国,关于交通事故的分类还有很多,公路可分为五个等级,即高速公路、如按伤亡人员职业类型分类;按肇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事者所属行业分类;按肇事驾驶员四级公路;城市道路可分为四个等所持驾驶证种类、驾龄分类等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

    道路交通事故具有随机性、突起或互相引发则具有更大的随机性,发性、频发性、社会性及不可逆性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必定带有等特点。很大随机性。

    1.随机性

    交通工具本身是一个系统,当它在交通系统中运行时则牵涉一个更大的系统。在交通系统这样的动态大系统中,某个失误就可能引起一系列其他失误,从而引发危及整个系统的大事故,而这些失误绝大多数是随机的。

    道路交通事故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或互相引发的结果,其中有许多因素本身就是随机的(如气候因素),而多种因素正好凑在一起。

    2.突发性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通常没有任何先兆,具有突发性。驾驶员从感知危险至交通事故发生这段时间极为短暂,往往短于驾驶员的反应时间与采取相应措施所需的时间之和。或者即使事故发生前驾驶员有足够的反应时间,但由于驾驶员反应不正确、不准确而操作错误或不适宜,也会导致交通事故。

    3.频发性

    由于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车辆急剧增加,交通量增大,造成车辆与道路比例的严重失调,加之交通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频繁,伤亡人数增多,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性的一大公害。

    4.社会性

    道路交通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客观社会现象,是人们客观需要的一种社会活动,这种活动是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必不可少的。在目前现代化的城市中,由于大生产带来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际间的协作和交往也越来越密切,使人们在道路上的活动日趋频繁,成为一种社会的客观需求。

    道路交通事故是伴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现象,无论 何时,只要人参与交通,就存在涉及交通事故的危险性。道路交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进行演变,从步行到马车到今天的汽车时代。这个过程不仅表明人们对道路交通的追求意识和发展意识,也证明了道路交通事故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即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社会性。

    5.不可逆性

    道路交通事故的不可逆性是指其不可重现性。事故是人、车、路组成的系统内部发展的产物,与该系统的变量有关,并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尽管事故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但却不是人类行为的期望结果,因此成为世界性的一大公害。

    交通警察为什么知道车辆是否超速

    要监视频繁往来汽车的速度,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有一种叫做雷达测速仪的神秘仪器,帮助警察解决了这个难题。它的样子看起来像是一个巨大的手枪,有枪筒、手柄和扳机。警察只需要将枪筒对准要监视的车辆,扣动扳机,他就会向车辆发射一束雷达波,反射回来的雷达波就能在雷达管上显示出被测车辆的速度,这种方法又快又准确,非常方便。平时这支雷达枪可以挂在警察的腰上,也可以安装在交通巡逻车上,或者是设置在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上。有了雷达枪尽职尽责地工作,交通事故也减少了,一些超速行驶者再也不敢有侥幸心理了。

    认识铁路交通事故

    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各方运输事故分为行车事故、旅客伤亡面的原因,容易发生各种事故,如事故、行李包裹事故和货运事故。

    人员伤亡、货物破损、设备损坏、另外,也有路外伤亡事故。

    影响正常行车……通常来说,铁路所有的行车事故都属于机车、车辆和列车在线路上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因为铁路运输生产过程的特点,旅客和货物必须依附并伴随着列车的运行而共同移动,才能实现位移,所以,行车事故直接牵连或波及到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其中,有很多旅客伤亡事故、行李包裹事故和货运事故都是因为行车事故引起的。可见,行车事故是铁路运输事故中最主要的部分,所以,铁路运输安全中最重要的就是行车安全。

    行车事故主要包括冲突、脱轨以及列车火灾等。根据不同的标准,行车事故有不同的分类,如我国铁路对行车事故按其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行车影响的程度,分为四类,即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如果按照类别和原因则可以分为46项。

    旅客伤亡事故是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其中最严重的是旅客死亡事故。我国铁路把旅客伤亡事故分为三类:死亡、重伤和轻伤。

    行李包裹事故分为火灾、被盗、丢失、破损、票货分离或票货不符、误交付和其他7种,按损失程度分 为三类: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如今,各国铁路企业重视和关心的问题是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货运事故。我国铁路将货运事故分为火灾、被盗、丢失、损坏、腐坏、污染、湿损、票货分离和其他9种,按其损失程度分为三类: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路外伤亡事故包括道口事故在内,它属于路外交通肇事造成的事故。造成路外伤亡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它不是铁路单方面就可以避免的。因此,这些事故需要明确铁路责任和非铁路责任。

    什么是道路交通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施画或安装于道路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图案及立面标记、实体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记等所构成的交通设施,它的作用是向道路使用者传递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则、警告、指引等信息,可以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认识水上交通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其对事故原因的认定主要是技术认定,其调查目的是查明原因。随着新的调查规则的适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判明责任的行政职能正逐渐消失。

    水上交通事故的概念源自于“海事”的概念,关于“海事”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海事”泛指航海、造船、海上事故、狭义上的海事意指“海上事故”或“海上意外事故”。我国不但包括具有广阔的海上水域,还包括广大的内陆水域。因此,将狭义的“海事”概念拓展为“水上交通事故”,它既包括发生在海上的交通事故,海上运输等所有与海有关的事务; 也包括内陆水域的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1.调查权限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可能有多种机构或组织代表不同的机构或组织行使调查权。这些调查包括:民事调查、行政调查,对触犯刑法的可能会产生刑事调查。调查人员包括:律师、海事调查官、检察机关人员、法院人员以及新闻媒体人员等。这些调查人员出于不同的目的,调查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

    调查权限的主要特征是:调查的主体是海事管理机构,换言之,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的调查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活动的具体表现是就某一起事故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

    2.调查特点

    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有如下特点:

    (1)目的明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明事故真相,确定责任,并公布安全管理建议,以 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2)程序合法。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采取的措施有些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一些是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的。采取任何措施,都必须依法进行。

    (3)技术性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中,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行为的性质给予了界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一系列活动,属行政管理行为,但在具体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不仅取证、分析需要运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而且对事故原因的认定也主要是技术认定。所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既是行政执法调查,又是技术调查。”

    3.管辖权限

    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以海事管理机构属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1)辖区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在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2)辖区水域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设施在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以外水域发生事故,由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船舶到达我国第一个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3)我国管辖水域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进行调查。

    (4)辖区水域不明的水上交通事故。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水上交通事故特点水上交通事故特点1.水上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形式是碰撞和搁浅。水上交通事故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沉没等,发生最多的是碰撞和搁浅。据有关资料统计,发达海运国家的水上交通事故中,一般碰撞事故所占的比例为26%,搁浅、触礁约占28%。我国远洋船舶海上交通事故中,碰撞和搁浅事故约占总事故的75%。在沿海水上交通事故中,碰撞占58%左右,搁浅占17.7%左右。在内河航运交通事故中,碰撞事故所占比例也很高。图142.港内事故多。在港内水域中,船舶进出港频繁,通航密度大,使港内碰撞的概率加大。

    3.水上交通事故多发生在沿海岸、河岸及交通密集的水域。由于船舶一般频繁活动于港口和近岸水上交通要道,这些区域船流密度大,并且随着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船舶 的发展趋向大型化、高速化和专业化,这样发生海事的概率也随之增大。

    4.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火灾事故比较突出,且多发生在油轮上。

    除碰撞、搁浅外,火灾事故是导致海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各类火灾事故中,油轮火灾又占有很大的比例。而在油轮火灾中,爆炸起火又是主要原因之一。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对各种原因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规律性,有利于事故调查,进而对水上交通事故采取相应措施。

    1.船员条件:船员条件包括船员的知识、技能、经验、素质、生理及心理状况等。绝大多数碰撞事故是人为疏忽造成的,船员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另外,船长或驾驶人员的操作与技术能力、情绪、身体及心理状况均与水上交通事故有很大的关系。海难统计分析结果表明,由操船者因素直接导致的事故占78%。

    2.自然条件:气象条件对船舶航行有很大影响,雾、雨、雪及恶劣的气象环境,以及热带飓风、台风、寒潮带来的强风巨浪,均给船舶在海上航行造成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此外,海上礁石、浅滩及水中障碍物等也会给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3.航道条件:航道的水文,如潮汐、潮流、波浪、水深等,以及航道宽度、弯曲程度、交叉航线、水下障碍物、禁航区等,这些都对航行有所影响,特别是在狭窄航道和交通密集的水域。

    4.船舶条件:操舵及螺旋桨遥控装置、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等仪器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及船舶的性能等,均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很大关系。

    5.交通条件:交通条件系指水域内船舶交通的密集程度和交通量的大小。船舶密度指某一瞬时单位面积水域内的船舶数,它反映水域中船舶的密度条件,同时还可以不同程度地反映水域中船舶交通的繁忙程度和危险程度。交通量是交通流量或船舶流量的简称,它是表现水域内交通实况的最基本的量,其大小直接表现一个水域船舶交通的规模和繁忙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水域船舶交通的拥挤和危险程度。一般的港、河口以及海口等处,交通密集,船舶密度和交通流量均很大,这些地方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碰撞事故。

    6.管理条件:随着交通运输业 的发展,船舶密度和交通流量均在不断增加,有的地方甚至是急剧增加。同时,交通阻塞也经常发生,交通事故频率骤增,必须加强交通管理,如建立健全港航监督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交通规则和条例;完善交通法规;增设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经常整修航道;整顿航道秩序;加强船港之间的联络协调;采用先进的自动化管理系统等。

    “泰坦尼克号”沉船事件

    “泰坦尼克号”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豪华客轮,被称为是“永不沉没的客轮”。“泰坦尼克号”客轮共耗资73674万元,吨位46328吨,长269米,宽28米,从龙骨到4个大烟囱的顶端有53米,高度相当于11层楼。

    1912年4月10日,“泰坦尼克号”从英国南安普敦出发,途经法国瑟堡-奥克特维尔以及爱尔兰(此时为英属)的昆士敦,计划中的目的地为美国的纽约。4月14日晚11点40分,“泰坦尼克号”在北大西洋撞上冰山,2小时40分钟后(4月15日凌晨2点20分)沉没,由于该船当时缺少足够的救生艇,1500人葬生海底,造成了当时在和平时期最严重的一次航海事故,也是迄今为止最为人所知的一次海难。

    水上交通事故分类与分级

    1.事故分类

    海事分类是进行海事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由于每一起海事都涉及不同的发生对象。发生时间,发生水域,发生原因,致损对象,致损方式,致损大小等,故分类的方法有许多种。我国《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船舶交通事故按照致损原因分为9类,并在相应条款中对于分类类别说明如下:

    (1)碰撞事故。指2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事故。

    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船舶受损、船舶沉船等后果。碰撞事故的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图17(2)搁浅事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者损害的事故。

    搁浅事故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停航在24小时以上7日 以内,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日以上30日以内,确定为“大事故”;停航在30日以上,确定为“重大事故”。

    (3)触礁事故。指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事故。

    (4)触损事故。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的事故。触损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浮动设施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损失。

    (5)浪损事故。指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的事故。也有人称之为“非接触性碰撞”,因此,浪损事故的损害计算方法可参照碰撞事故的计算方法。

    (6)火灾、爆炸事故。指船舶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同样,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船舶损失等伤害。

    (7)风灾事故。指船舶遭受较 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的事故。

    (8)自沉事故。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的事故,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不属于“自沉事故”。

    (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除以上事故种类之外,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归为第9类。例如: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船舶沉没;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推定为船舶全损的;由于船舶机务事故导致的水上交通事故等。

    但是,船舶污染事故(非因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以及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论处。

    2.事故分级

    国际海事组织为便于将事故信息向其报告,对于海事作了一定划分。1997年11月通过的A.890(20)决议《海事调查章程》中对于海事分级作了规定并给出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海事事件”等的定义。

    (1)特别重大事故。指船舶发生事故,致使船舶全损,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污染。严重污染是由受影 响的沿岸国或者船旗国某一污染事故进行了评估发现该事故对环境造成了极其有害的影响或者不采取防污措施将会造成这种影响。

    (2)重大事故。指船舶发生事故,性质不如特别重大事故程度严重恶劣,包括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恶劣天气损害,冰损,船体裂缝或者怀疑船体有缺陷等,并导致如下后果:主机无法启动,大范围的舱室受损,船体结构受损如船体水下渗透等,致使船舶不适航;或者造成污染或者发生的故障需要拖带或岸上援助。图19(3)大事故。指船舶发生事故,但性质不如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恶劣,进行事故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记录有关海事的有用信息,包括一般事故。

    (4)海事事件。指船舶操作引起的,或与船舶操作相关的事件并且这类事件已使船舶或任何人员受到威胁,或可能造成对船舶结构或环境的严重损害。进行事故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记录有关海事的有用信息。

    我国关于海事分级的规定和标准贯穿了重视事故导致的人命损失,偏重于相对的直接经济损失,顾及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且不放过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章案件等原则。

    “特大事故”意指“特别重大事故”,我国现行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是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关于“特大事故”

    的界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规定: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就水上交通事故而言,特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

    交通事故具有难以预料、突然发生的特点,此时处在危险中的人在瞬间做出的不同反应,将导致截然不同的后果。一旦出现交通危险或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当事者能够迅速果断地采取应急措施,或躲避开危险,或进行救护、自救,就可争取时间,缓解险情,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掌握一些应急常识和现场急救的本领,训练自己应对紧急情况时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应变能力是十分必要的。

    1.交通事故应急原则

    在交通事故中,伤员受伤的情况大致有三类:

    (1)剐擦。行驶中的机动车,其侧面的突出部位擦伤人体,导致皮肤破裂、内脏损伤和组织损坏等;(2)碰撞。这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情况,有专家做过统计,有60%多的交通事故损伤是由碰撞造成的,容易引起骨折,大脑、内脏损伤等;图20(3)碾扎。车辆从人的身体上轧过,会导致骨头粉碎性骨折、内脏受挤破裂、四肢断裂、血管破裂、流血量大而不止。发生交通事故实施现场急救时,务必遵守这样一个 基本原则:即先抢后救,先重后轻,先近再远,先止血再包扎,先固定再搬运。

    第一,先抢后救。即先把伤员从车子里面转出车外的安全地带,再实施紧急救治。

    第二,先重后轻。即先抢救伤势重的人,再抢救伤势轻的人。

    第三,先近再远。即先抢救离自己近的伤员,再抢救离自己远的伤员,目的是争取宝贵的抢救时间。

    第四,先止血后包扎。即伤员出血很多,不能急于包扎,首先要采取措施有效止血。理由是当人体失血量超过人体内血液总量的40%时,就可能导致死亡。因此,在包扎伤口前要认真观察伤口的出血情况。

    第五,先固定再搬运。搬运伤员的目的在于使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为避免再次受到伤害,在搬运伤员之前,必须先固定骨折部位,以免错位。否则,会加重伤势,损伤骨折附近的血管和神经。

    2.交通事故主要应急措施

    发生交通事故,应迅速拨打120救护电话和122交通报警电话。

    报警时,要清楚准确地说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和附近特征,同时告之自己的姓名、所在学校;要及时帮助受伤者脱离随时有 可能燃烧或爆炸的交通工具,转移记住肇事汽车的牌号、颜色及到安全地带;司机面貌特征,为公安机关追查肇协助维持秩序,保护好事故现事逃逸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

    场,不得随意移动发生事故的车辆;2013年醉酒驾车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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