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实现政治清明的必由之路,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可靠保障,是守护心灵最后的防线。
当前,我国处于并仍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人民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先进文化建设的推进、社会和谐稳定与生态文明的建设,没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保障,没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作为支撑,都只是美丽的空中楼阁。
(一)法治是实现政治清明的必由之路
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人治,是指借助掌权者的绝对权威和权力,进行统治和管理;而法治,是指以法律的尊严和规定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
法治不同于法制。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整个体系,而法治是依法治理的总理念和过程。完备的法制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或者说,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之上,相应的法律制度越完备,越有利于法治实施。
当然,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不等于就实现了法治。法制国家仅仅表示一个国家设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但仍可能存在人大于法的情况,仍存在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情况。换言之,法制国家仍有可能是人治国家。如果只有法制而没有法治,法制反而可能成为人治和专制的工具。因此,法治和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人治的现实情况。
法治,最根本的就是要让权力受到约束。公权力天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通过超个人能力造福社会;另一方面,它又天然地具有腐蚀性和诱惑性。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必须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订立法制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在寡头政体方面,对于贪污问题更加应该注意。群众对自己不担任公职,不一定感觉懊恼,”“但一听到公职人员正在侵蚀公款,他们就深恶痛绝。”[34]
所谓政治清明,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社会风清气正,人民生活安定有序、幸福安康。
实现政治清明,固然离不开清正的为政者和清廉的政府,但最根本是要有法律的绝对权威和司法公正作根本保障。
法治是制约权力腐败的必由之路。权力让无数人痴迷,甚至神魂颠倒。公共权力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和扩张性,它既可以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也可以用来为个人或小集团谋私利,进行权力寻租。权力寻租是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权力寻租概念源于经济学中一个解释特定腐败现象的重要理论,即寻租理论。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和克鲁格的论述,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从而创造了少数有特权者取得超额收入,这种超额收入被称为“租金”,谋求这种权力以获得资金的活动,被称作“寻租活动”。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腐败:货币与权力的交换》一书序言中这样提到:“在现代寻租理论中,一切利用行政权力大发横财的行为都被称为寻租活动。”
现代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官员并不天然地具有更多的“利他”意识,他们在做决策时总是理性地寻求个人或团体利益的最大化。社会转型、体制转轨过程中,官员“经济人”特性得以凸显,他们极有可能利用手中所掌控的公共权力和所处的社会地位,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置于首位,而把增进公共利益放在其次。权力寻租是把权力商品化,谋取个人利益,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利益,成为权力腐败的原动力。权力寻租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等。
遏制权力寻租,实现政治清明,最根本的是依靠法治。法治是政治清明的基础,政治清明是法治发展的目标。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一目标的必由之路。
(二)法治是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的可靠保障
现代法治蕴涵着追求公平、捍卫人权、维护法治、反对特权、独立司法等价值。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也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可靠保障。
法治代替人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它在政治上实现公民平等,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推进了自由、平等和公正由价值理念向实现转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法律体现人民意志,规定和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并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法治,将法治与民主政治统一起来,目的在于真正实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为人民谋利益。
自由只有在合法律性的基础上,才能是真正的自由。自由不是随心所欲,需要法律保障人们平等权利基础之上才能获得真正自由。正像勒鲁所说,“如果说,我再一次相信自由,这是因为我相信平等;我之所以设想一个人人自由,并像兄弟一样相处的政治社会,则是由于我设想了一个由人类平等的信条所统治着的社会。事实上,如果人们不能平等相处,人怎么能宣布人人自由呢?”
只有实行法治,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社会成员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才能真正实现人的自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民主意识、法治意识、自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也普遍增强,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对于司法公正越来越期待。如果存在严重司法不公现象,那么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最后希望就会被打破,社会将失去最底线的公平正义。
廖丹原是北京内燃机总厂的一名工人,下岗后成为北京最底层的低保户。2007年,其妻子被查出患上尿毒症,每周要去做两次血液透析,以维持生命。每次透析费用至少420元,一个月下来,医药费就超过5000元,而这个三口之家的低保只有1700元。
妻子没有北京户口,没有正式工作,入不了北京医保体系。廖丹也想过让妻子回河北老家报销医疗费,但“太麻烦了,妻子的身体也经不起来回折腾”。于是,他们决定自费透析。但巨额的医药费用让廖丹无力承受。
“为了让妻子先不死”,2007年,他伪造了医院的收费公章,4年间“骗”来了17.2万元的治疗费用。2012年2月21日,廖丹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2012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廖丹的案情公布后,得到了很多好心人的关注。2012年7月16日,廖丹通过网友捐助,退还全部赃款。
经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12月7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以诈骗罪判处廖丹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廖丹“刻章救妻”案最终尘埃落定,“判三缓四”的结果,被众多网友称为“冬天里最温馨的新闻”。
该案件的审判结果,一方面,体现了司法的严肃与权威。法律就是法律,违法必究。另一方面,又彰显了人性的悲悯,廖丹最终没有因为无奈之“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他的妻子也没有因此事而丢掉治疗的机会和今后生活的依靠。
该案件的审判使情与法在对立中统一,体现了法治在公平正义中内在价值。
(三)法治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稳定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前提。而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
亨廷顿曾指出:“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
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有序是民众生存的第一利益需求和根本价值,社会失序必然以牺牲民众的根本利益为条件。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维护国家稳定、维持社会秩序的可靠手段。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进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具体表现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近年来,因医患纠纷、经济纠纷、官员腐败、环境污染问题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加,贵州瓮安、云南孟连、甘肃陇南、湖北石首、杭州余杭等地接连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就是突出的表现。另外,由非直接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泄愤事件”也不断出现。
有研究者不无忧虑地指出,近年来,尽管国家大局保持稳定,但仍可以说暗流涌动,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诱发稳定隐患、因对企业改制不满诱发稳定隐患、因刑事犯罪问题诱发稳定隐患、因敌对势力颠覆破坏活动诱发稳定隐患等,都时刻存在。
事实证明,没有法治,我们所追求的安定有序的社会就不可能实现。
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且政府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在各自追求自己正当利益的同时,不妨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纷争和混乱,实现人与人和谐相处。
同样,没有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能良性运转。健康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的市场经济,讲求遵守公开公平竞争规则,排斥贪腐。市场经济的主体确认、运行规则、责任追究都仰赖法律制度及其实施。只有加强经济立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良性运行和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公平公开竞争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现实生活中,权力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的情况还大量存在,不正当竞争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一方面,政府官员的行为缺乏规范和约束,导致权力的滥用、腐败和社会不公,是资源不能自由配置;另一方面,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经济,使公民的基本权益缺乏保障,公民缺乏安全感和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使经济缺乏长期的活力,进而影响市场经济良性运转。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楚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法治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除此以外,当前,国际格局面临新的调整,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举新疆为例。
2014年,新疆恐怖暴力事件不断。1月24日,新疆新和县暴恐案;2月14日,新疆乌什县发生袭警案件;4月30日,发生在乌鲁木齐火车南站出站口接人处的施爆案;5月22日,同样在乌鲁木齐市发生的汽车冲撞自杀式袭击恐怖案;7月28日发生在莎车县的严重暴力恐怖案件。
接二连三的暴恐案件,反映出公共场所活动人们的生命安全也在受到威胁。新疆的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活动由来已久,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根源。境外有种子、境内有土壤、网络有市场,是导致当前暴力恐怖活动高发、频发的主要原因。
新疆一直以来就是反恐战线的最前沿。从地理和经济环境上来讲,新疆本身有着17个一类口岸,与8个国家接壤,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外贸活动十分频繁,面对国际日益复杂的反恐形势和国内外恐怖活动的现实威胁,中央对新疆的长治久安问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暴力恐怖分子的暴行,是对基本人权的严重践踏,严重破坏了新疆社会稳定和文明秩序,是对宪法和法律尊严的严重破坏,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治疆,推进反恐维稳常态化;要高举法治旗帜,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同时,广大群众要懂得法律是底线,也是高压线,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防止被“三股势力”(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所利用。要从自己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不信谣、不传谣、不受挑拨煽动、不参与违法活动,坚决同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四)法治是守护心灵最后的防线
当人们的财产、生命、安全等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会诉诸法律;党人们蒙受不白之冤时,也通常选择法律途径及时伸张权利,讨回公道。法治是守护心灵的最后防线,唯有在法治的守护之下,人们才可以守护自己最起码的尊严。
1866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来到位于波茨坦城的行宫,在眺望美丽风景时,发现附近有一座磨坊遮挡视线,于是命一大臣去买下并予拆除。岂料磨坊主称磨坊是他祖宗世代相传的产业,给多少钱也不卖。
威廉一世盛怒之下,派人将磨坊强拆,倔强的磨坊主于是向普鲁士最高法院呈递了一份诉状,状告国王利用职权强拆民房,此举引起全国哗然。经过审理,最高法院三位法官一致判定国王擅用王权,侵犯磨坊主的合法权益,判决国王恢复磨坊原状。
该磨坊至今仍在原地耸立,以作为“国王必须服从法律”的历史性纪念。而当时支撑磨坊主敢于与国王叫板的,就是法律。
当然,法律没有让他失望,守护了他的尊严——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
而这一切,依赖于一个法治社会的建成:政府能够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司法,民众能够诚信尚法。
二、法治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在全社会倡导并形成信仰法治、遵从法律、依法行事的法治思维和理念;要求科学立法,树立法律权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营造法治社会环境。
(一)科学立法
法治国家都把法作为一切行动的准则。在人治社会中,人的权威高于法的权威;而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人的权威。
用潘恩的话来说就是:“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的,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
公民的宪法信念对于宪法权威的树立是至关重要的。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宪法本身无权力可言,也无强制力可言,而是在借助外在强制力的手段下,要求主体自觉服从。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最重要的是树立公民对宪法的一种信仰,只有这样才会对宪法产生敬畏感和依恋感,由此才能真正激发公民对宪法的信任、期许和尊重。
改革开放以来历经30多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无法可依成为过去。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现行宪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到2012年底,我国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43件,行政法规721件,地方性法规9000多件。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然而,法治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不断的过程,如今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新法律和改进旧法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例,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常回家看看”入法,有人赞成,有人质疑,引起不少争议。
持赞同意见的人认为,新《老年法》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以法律推动亲情孝敬走进新时代,则是法治精神的升华。这对于匮乏亲情看望的儿女也是心灵震撼,虽说带有硬性的强制,但唤醒的却是儿女亲情良知,不再坚守给钱给物就是孝敬的误区。在送礼不如送健康的语境下,送“常回家看看”给老人带来的亲情满足、精神振奋、幸福健康是不可估量的,谁能不为这种立法叫好呢?
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从法律的意义上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的义务,无疑是对于老年人权益的一种肯定。但另外也在表达着一种无力和无奈。为什么这种按照道德要求的“常回家看看”会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而当在法律的层面上,诉诸法院的时候,当判决下来,子女与父母情何以堪?常不常回家,与伦理有关,也与道德有关,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它只能规范公共领域,道德法律化不妥,法律道德化同样不妥。如果法律过于侵蚀伦理或干涉道德,只会适得其反,最终导致法律不被遵守,削弱了法律的效力。
另外,多长时间算“经常”,有没有一个确切的时间概念。一个月回家一次是经常,一个星期回家一次也是经常,半年回家一次算不算经常?因此“常回家看看”执行起来难。
总之,“常回家看看”入法在赢得多数公众肯定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质疑与争议,其中最大的争议就是法律缺乏现实可操作性。诸多现实的困境恐是大家不能常回家看看的更重要原因,因此,要解决不回家危机,更需诸多配套机制,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成为一个摆设。
推动法制的建设和完善,还需要做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细化为现实的法律操作,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去,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以扶起老人反遭讹诈来说,彭宇案之后,全国其他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西安、武汉、重庆、济南等陆续发生类似事件20余起。
2009年10月21日,车主许云鹤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行驶,遇到正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护栏的老人王秀芝倒地受伤。许云鹤称是下车搀扶王秀芝,而王秀芝则称,被许云鹤撞倒。
2011年6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许云鹤赔偿王秀芝10万余元。由于没有有效的人证、物证,到底王秀芝是被撞伤还是自己摔倒?案情扑朔迷离。而一审判决的理由受到舆论诟病,有人更将其称为“彭宇案”的翻版。
如果我们的法治建设不仅鼓励扶老携幼的善举,也对以怨报德的讹诈给予应有的法律惩处,这样才能激浊扬清,抑恶扬善,才能通过厉行法治,让讹诈者付出代价、让造假者受到惩罚。
如果我们的法制善恶不分,不明辨是非,不澄清模糊认识,那就无法真正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无法端正价值观念、捍卫社会底线,也无法正面引导人们做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者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
(二)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实现法治化的必由之路。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没有严格执法,再公正的法律也只能停留在纸上,也只能是一种美好的理想,甚至是一种骗人的“文字游戏”。
“执法必严”是对作为执法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职责的要求。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另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现实生活中,执法中的随意性并不鲜见,经常的表现为选择性执法——想执行就执行,不想执行就不执行;有的规定执行,有的规定不执行;某些事情上执行,某些事情上不执行;对一些对象执行,对另一些对象不执行等等。
执法者疏于职责、执法不力甚至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就无法推动法律的落实,就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公平正义,最终不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是侵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以广大群众关心并担心的食品安全为例,这几年,从“三聚氰胺”到“皮革奶”,从“瘦肉精”到“速生鸡”,从“黑心油”到“毒淀粉”,从“毒生姜”到假羊肉……问题食品频频曝光。有毒食品层出不穷、此伏彼起,固然黑心生产者和经营者脱不了干系,但失于监管的执法者更是难辞其咎。
我们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并非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我国《食品安全法》从1995年施行至今已有近百个规章,可见我国对食品安全制度建设之重视。
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草案称,“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
然而,在实际执法中,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涉事企业监管不力、查处不力、惩治不力。以罚代刑时有发生,有的该重罚的却“蜻蜓点水”,有的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却“一罚了之”,甚至有的执法人员置法律权威于不顾,“睁只眼、闭只眼”,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据新华网报道,18道检验管不了一头猪。
河南省孟州市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生猪,有毒猪肉流入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新华社记者深入调查采访发现,针对“瘦肉精”的监管链条看似完备,号称有“十八道检验”关,但实际上隐患重重。
济源市畜牧局局长陈晓棉承认,尽管监管链条看似完备,但是监管仍然存在漏洞。据他介绍,针对“瘦肉精”问题,畜牧部门一般实行产地检验。
以济源市为例,主要依靠畜产品检验检疫中心每月一次的抽查,按照省里制定的2%抽查比例执行。至于外地流入本地的生猪,只要其提供合格的检验检疫证明,并且耳标齐全,一般不再检验。进入屠宰环节后,则主要依靠企业自检。
看来,从养殖、屠宰到流通的各个环节中,执行国家有关检验的硬性规定不力、以“抽查”取代“普查”,才导致了有害猪畅通无阻。
(三)公正司法
司法公正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必须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平等的理念和原则。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坚持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
司法公正,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和目标。
目前,我国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监狱管理、刑罚执行的规定和程序已经很多,但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还大量存在。
据2006年7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安徽省全椒县政法部门在办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中,竞有15名政法人员受贿。其中既有检察长,又有检察院纪检组长,还有法院刑庭庭长。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贺晓清因收钱给被告人减刑期,受贿金额54万元。清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贺晓清2002年起任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刑事审判工作。他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被告人亲属贿赂,为被告人减少刑期,比如5万元减2年刑期,3万元减1年刑期,1万元减半年刑期。其中最大的一笔达20万元。
2013年4月9日《新京报》发表题为《“冰毒”交易疑现铁岭监狱》的报道称:今年初,辽宁唯一一所收押收治传染病犯的铁岭监狱,查获一宗服刑人员违禁物品交易案。内部人士称,干警在监区内发现疑似“冰毒”20余包、手机4部、千元现金等。
据悉,在铁岭监狱里,“狱警可为犯人私带物品,还可帮忙打包饭菜;白酒装入矿泉水瓶贩入监狱,狱警、犯人成‘倒爷’;监狱自开超市,家属感叹供犯人比供学生还贵;上‘机器台’工作到晚9点,花钱能享‘优待’……”
据《监狱法》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另外,网曝广西阳朔一局长被法院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引发社会广泛的关注。
受贿减刑和监狱乱象等一系列事件更被舆论解读为中国司法腐败的一个缩影,网友普遍认为,类似情况在全国的法院、监狱、看守所已渐成“遍地开花”之势。
这些司法腐败现象,侵蚀着法治的公平正义性,也削减了法律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领域的题中应有之义。
(四)全民守法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全民守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科学立法是把人民群众的意愿通过宪法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全民守法则是依靠人民群众把宪法法律付诸实践。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要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民守法被视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环节,与立法、执法、司法一并突出强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总体来看,经过多年来的法治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全民的守法意识在逐渐增强。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并没有走进每个人的心里。
广西玉林市一个村的13岁留守女童小雨(化名),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遭到村里多名中老年人性侵。愤怒的父亲发现真相并报警后,司法介入,最终数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获刑。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小雨和父亲却因此遭到了村民的敌视,有村妇称,是小雨主动卖淫,“把老人送进了牢里”。留守女童遭性侵,不但未获同情,反遭村民“敌视”,由此引发舆论对城镇化进程中乡村法治精神沦陷的担忧。
要避免悲剧重演,还需改变乡村法治荒漠化的现状,“在村民心中埋下法治信仰的种子”。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流动性增大,社会利益多元化、利益格局分层明显,公民对涉及自身利益和权利问题十分敏感,公民通过法律渠道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全民守法是一种积极主动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理性表达和捍卫权利的动态过程。只有坚持全民守法,才能够将人的需要转化成法律上的权利。守法与维权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守法是维权的有力保证,而维权也必须依法进行。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习近平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坚持全民守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不仅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冲突,而且也有利于促进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
三、培育和践行法治价值观的着力点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需要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
建设法治中国是一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推进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一)树立宪法权威,坚定法律信仰
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
新中国成立初期,1954年宪法的制定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为法治国家建设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当时国内外特殊的历史条件和我国长期封建文化意识的影响,宪法没有在全国人民群众中树立起绝对权威,以至“十年文革”中根据宪法规定合法产生的国家主席也无法利用宪法来保护自己,宪法在阶级斗争的浓烈氛围中形同虚设。
现代法治国家都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律权威,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把宪法精神作为指导和调整立法、执法、司法、的方针和原则。
树立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就要使全社会有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法律权威的主观显示。谢晖教授认为,法律权威能否得到主体的认可,能否形成主观的信仰显示,是法律价值实现的根本标志,也是法律权威现实化的根本标示。当法律权威化成主体对它的顶礼膜拜的心理和行为时,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但预示着法律权威,而且是法律权威的高度观念浓缩和观念结晶,同时也是一种实践浓缩和实践结晶。法律信仰就是法律权威的象征,就是法律权威的表达,就是实现了的法律权威,再没有其它任何形式比法律信仰更能表现法律权威了。
正如伯尔曼所说“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又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一部分,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35]
法律信仰的缺失,正是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大障碍。
树立宪法权威,坚定法律信仰,要严格规范与限制公权力为法律信仰的培育提供范例与支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否则,人民群众没有理由相信法律。
(二)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
人的一生中有可能要与很多政府部门打交道。
政府机关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政府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
“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
2004年,中国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10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两会记者会上指出,“以对法律敬畏、对人民敬重、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政府,去造福全体人民,建设强盛国家。”
在谈到建设法治政府时,李克强又强调“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我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
中央反复强调,“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因此,法治是建设现代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现代政府也是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保障。
建设法治政府,要严格约束政府权力。
法治政府也是有限政府。如果政府权力过大,职权范围过广,管得太多太死,势必造成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
建设法治政府,要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法治政府也是阳光政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监督的前提是权力公开。政府的决策过程和行政过程向社会公开,才能赢得社会信任和理解。尤其是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当前,群众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提升,而且利益分化、群体分化趋势越来越明晰,不同群体影响政府政策的能力和渠道不同,更应积极吸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平台,使他们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建设法治政府,要加强官员问责制度建设。
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
官员在权力行使中如果破坏法制而得不到相应惩戒和制裁,那么,建设法治国家就是一句空话。
所以,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官员问责制,使其接受人大、司法机关、上级、媒体、民众等多个主体的问责,对违法行政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问责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当前,问责制备受群众关注和期待,公众对官员的处理极其敏感,问责官员必须动真格,否则,敷衍了事只会丧失政府公信力,离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也越来越远。
(三)提升领导干部法律素养和法治思维
“治国之要在治吏”。毛泽东曾深刻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36]
同植物的向光性、学生的向师性一样,民众对于领导者天然地有种崇拜和向往。领导者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处于比较关键的地位,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为人们所关注,也容易为人们所效仿和推崇。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高低、法治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程度。
领袖是群众的引路人。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指出:“在每个社会领域里,从最高贵者到最低贱者,人只要一脱离孤独状态,立刻便处在某个领袖的影响之下。大多数人,尤其是群众中的大多数人,除了自己的行业以外,对任何问题都没有清楚而合理的想法。领袖的作用就是充当他们的引路人。”[37]
罗伯特·米歇尔斯也指出,“大众需要引导,若没有来自外部的并凌驾于他们之上的权威的指点,他们便失去了行动的能力……大众对出色的鼓动家、著名人物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渴望。”[38]
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告诉我们,真正能够引起民众注意力的人是一些有名望的人,而且是在他踏上通往成功之巅峰的过程中。
我们60多万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5万多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几千名高级干部,几百名中央委员,是领导者、组织者,又是执政者、决策者,可谓位高权重,权威性强,影响力大,肩负着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重任。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大部分人员纳入“干部”管理范围内,甚至包括企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中的高层管理者。这里,我们主要研究担任重大政治责任、掌控和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官员”,也就是“党政领导干部”。依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将党政领导干部限定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党的十八大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表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将成为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这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和国家的前途命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领导干部自觉学法用法的意识大大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然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导干部的身上残存。
从“什么法不法,老子就是法”的雷人语,到“谁耽误嘉禾发展一阵子,就让他难受一辈子”的混账话;从“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宣传到“我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的忏悔,无不表明,一些领导干部法律素养低,法治观念淡薄。
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升法律素养和法治思维。
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建校80周年庆祝大会暨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很多同志有做好工作的真诚愿望,也有干劲,但缺乏新形势下做好工作的本领,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由于不懂规律、不懂门道、缺乏知识、缺乏本领,还是习惯于用老思路老套路来应对,蛮干盲干,结果是虽然做了工作,有时做得还很辛苦,但不是不对路子,就是事与愿违,甚至搞出一些南辕北辙的事情来。
一定法律知识的积累,是提升法律素养、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的必经阶段。
因此,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并把领导干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普及和教育,并把领导干部掌握执法懂法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努力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提升领导干部法律素养和法治思维,还需要加强群众对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监督和督促。社会舆论依法、客观公正地对领导干部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倒逼的方式,督促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敬畏法律。
(四)大力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
实现法治,不只是司法部门的事情,也不仅仅是领导干部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会普遍树立法治理念,增强遵法守法用法意识,自觉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形成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社会法治环境。公民自觉守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权益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提升群众的法制意识,一靠法制教育,二靠法治实践。
法制教育,要发挥学校宣传教育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从小学、中学到大学,都应从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上合理安排法制宣传教育课程,真正使广大学生群体知法懂法、护法守法,并深刻理解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
以下是一名大学生法盲的案例。
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学生。2000年6月,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某公司上网帐号与密码。并且向好友与同学广泛传播此帐号与密码,还得意得告诉他们“这帐号是黑下来的,不付钱就可以上。”致使1000多人使用该帐号,造成该公司1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
知法绝不是对法律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治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在农村,开办法制宣传机构,加强对法律的认识,定期对农民进行法律知识普及,让广大的农民能做到懂法、用法,加强农民的法制观念,让他们也能相信法律,建设起法律在农村的权威。尤其结合农民常以情理代替法律、农村拆迁、违规占地用地等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对广大农民进行普法教育。
以下是一名村民法盲的案例。
2004年,开封县西姜寨乡村民赵某到中牟县一个窑场打工,结识了该窑场的会计老谭,两人很快成了朋友。
2010年春天,老谭找到赵某:“我们窑场有个打工的妇女快生了,她家孩子多不想要,你看你能不能在开封县给孩子找个家。”
“这是积德的事儿,我回去问问看谁家要。”
赵某喜滋滋地满口答应。回到家,赵某就四处询问看谁家想要孩子。消息传出后不久,村里一位婚后多年没有孩子的农民小陈找上门来。经过联系,几天后,老谭带着两个中年妇女抱着一个未满月的婴儿来到中牟县城与等待在此的小陈一家人会面,经讨价还价,最终小陈在支付了15000元后把孩子抱回了家。在回家的路上小陈又给了赵某500元介绍费以示感谢。
从那以后的两年多里,赵某与老谭又陆续把3个孩子分别以26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价格卖到开封县,直到2013年的一天,民警找到赵某。
原来,赵某所介绍卖到开封县的几个孩子并不如老谭所说是在窑厂打工妇女所生,而是一个专门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从云南省等地拐卖婴儿至河南省的。经过调查,截至本案案发,老谭一伙已在河南省贩卖儿童数十人。
经过审理,开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多名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在10年以上量刑。考虑到赵某在犯罪过程中不以盈利为目的,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赵某为自己不懂法而后悔不已,之前,他是指不明白,“好心帮不能生育的人家介绍别人不要的婴儿,咋就构成犯罪了呢?”
在城市,城市市民的法律知识储备相对多些,法律意识也较强。城市法律宣传教育应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法律知识的宣讲和法律援助。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与之不相称的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工资经常被无故拖欠。农民工讨薪难已成为社会各界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民工暴力讨薪案件频繁出现。
近日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移送起诉的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就是农民工暴力讨薪、违法维权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是来沙湾打工的农民工,他在向其打工的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无果的情况下,做出了用刀威胁其老板的行为,并且在争执中用刀砍伤了老板,经派出所调解,被告人董某某赔偿其老板17000元人民币。本案由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诉到同级人民法院,被告人董某某被判处管制六个月。董某某本是被拖欠工资的受害人,却因其法律意识淡薄成为了讨薪事件的致害人。
因此,大力提升群众法治意识,一方面要加大普法力度,解决目前部分群众不懂法的尴尬局面,减少法盲数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倡导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要指导广大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高学习运用法律的能力,避免在维权的同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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