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各级组织包括企业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是由工会的性质及其担负的社会职能所决定的。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容是: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这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工会应当代表维护会员的具体利益、局部利益,但不能以损害整体利益为代价,因此,当工会组织依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符合工人阶级整体利益的决定时,会员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应服从、执行组织决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也有一个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但在上级组织未改变决定前,仍要贯彻执行,否则工人阶级就不会有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工会组织的力量就会分散,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2)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工会领导机关民主选举产生,是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民主基础。各级工会委员会都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自上而下任命,体现了多数人的意志和愿望,这既反映了工会组织的民主性,又反映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做到民主与集中的统一。
(3)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各级工会委员会是由各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它不能凌驾于代表大会之上,必须向选举它们的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负责。各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听取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他们的工作。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高于工会的各级委员会,不是各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而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同级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任务,会员代表和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都是由会员民主选举出来作为自己的代表者,为会员说话办事的。
(4)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证集体决策有效地实行和充分发挥领导成员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要明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和完善委员会、常委会、民主生活会议制度及其议事规则。在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性,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特别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如有重大分歧要慎重决策,但当问题决定之后,就要齐心协力,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负责地贯彻、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党委和上级工会反映,但在行动上不能表示反对,不能以个人的意见任意改变或否定集体的决定。
(5)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注意倾听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下级组织也要注意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这也是体现工会组织的民主与集中的重要内容,即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工会上下级之间的正确关系,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制度。只有正确处理好这种关系,才能保证上级工会能在充分了解下级组织和会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的基础上,作出切合实际的科学的决策,减少主观片面性。下级组织将工作情况和比较重大的问题,经常如实地向上级工会反映和报告,可以及时得到上级工会的帮助和指导,也会避免和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和可能发生的失误。
2.掌握工会的联合制和代表制等各项制度
联合制、代表制是一种工会领导机构由其所属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代表组成,按自下而上联合、代表的原则组建工会并开展活动的工会组织制度。这个模式的基本内容是:包括基层工会在内的各级工会组织都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都有权选派自己的代表参加上级工会代表大会及其领导机构;各级工会组织都是会员群众和下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不同层次上的总工会则是同级产业工会和下级地方工会的联合代表机关和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自下而上联合起来的最高代表机关和指导机关。其基本构想是:
(1)基层工会应由会员自愿结合组成,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本级工会的领导人。
(2)基层工会以上各级工会是下一级工会组织的联合体,其领导机构一般应由下一级地方工会和同级产业工会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所组成。
(3)参加上级工会领导机构的成员,当其不再担任原工会组织的主要领导职务时,即自然失去代表身份,他所担任的上级工会领导机构的职务,应由其原组织新当选的主要负责人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后予以替补。
(4)由各成员工会组成的联合体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关系基础上的工会组织之间的自愿联合,这种联合体不是缺乏统一领导的松散的组织,而是民主的联合体。
按联合制、代表制建立起来的各级工会,都是一级工会组织,各级工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按照工会章程,都充分享有工会组织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代表该级工会行使职权。通过联合制、代表制,下级工会组织通过自下而上的自愿联合,参加和组织成为上级工会组织,上下级工会之间自然地建立符合民主原则的领导和协调关系。
3.行使工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的方法
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权力机关,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会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新的规定,其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4)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5)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6)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条强调指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4.设立企业工会组织机构的措施
企业工会应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1)建立工会委员会。要根据工会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2)建立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和各种工作委员会(小组)。要用选举的方式把车间(科室)工会建立起来,使工会的工作通过组织系统有效地落实到群众中去。人数不多的企业工会则可以不设立车间工会。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企业和车间两级工会的各种工作委员会,如生产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
(3)建立工会小组。工会小组是企业工作的“细胞”,要按生产或工作单位划分建立工会小组,认真培训工会小组长,经常总结交流工会小组的工作经验,努力把工会小组建设成为团结互助、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战斗集体。
(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企业工会应建立以下专门工作委员会:
①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③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5.做好企业工会选举工作的方法
《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企业工会的选举工作作出了如下规定:
(1)企业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主任、副主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长由工会小组民主选举产生。
(2)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工会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则进一步强调:“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是对工会委员会成员资格的限制,旨在使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3)会员代表、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必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自下而上的充分酝酿、反复讨论选举。委员候选人名单必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有效。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4)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5)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范围进行选举,获得超过选举范围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6)会员代表、委员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7)从委员中增补常委或主席、副主席,一般要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不是委员的先要增选为委员。
(8)企业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6.企业工会换届改选和报批的具体办法
为了做好企业工会的换届改选工作,企业工会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之前,要认真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具体来说,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建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一般由党政工领导和办公室、组织、宣传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面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如会员代表资格审查组、组织秘书组、宣传会务组等,负责换届改选的具体事务工作,包括按照选举办法,审查选举的程序和会员代表的合法资格;做好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和大会文件的起草工作;做好会前、会议期间、会后的宣传发动工作和大会会务工作。
起草关于换届改选的请示
换届改选方案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呈报《关于××厂(公司)第×届工会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的请示》。待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作出批复后,再由领导小组召开各总支书记和分厂(车间、处室)工会主席会议,具体布置换届改选工作。
起草换届改选的安排意见
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的批复精神,还应当制订换届改选的安排意见,具体包括:换届改选的组织领导、会员代表的分配名额、厂(公司)和分厂(车间、处室)两级工会委员会和经审会的选举办法、换届改选的时间安排,并就搞好换届改选对各级工会组织提出具体要求。各分厂(车间、处室)工会要召开会议,根据厂(公司)工会关于换届改选的安排意见,研究、制订本分厂(车间、处室)的换届改选工作计划。
按照要求选好会员代表
选好会员代表是开好会员代表大会、搞好换届选举的重要一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严格按照会员代表的条件、比例和类别选好会员代表,不得突破分配名额。
(1)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所在单位(如分厂、车间、处室等)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反复酝酿,再经过会员充分讨论后,提出名单,上报基层工会同意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论采取哪种情况选举,会员代表一律通过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2)选举时,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的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3)会员代表选出后,以基层工会所属工会组织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组),推举正副团(组)长各1人。代表团(组)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活动。
做好换届改选的宣传发动工作
为使换届改选工作顺利进行,让会员群众充分行使权利,换届改选领导小组应指定工会或工作小组及时编写宣传提纲,在会员群众中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当选代表和委员的条件,选举的意义、要求和基本做法,其目的是使会员学会正确行使选举的权利。
审查会员代表资格
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审查,以了解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工会章程和有关条例的规定,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尔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拟写基层工会工作报告和大会决议草案
工会基层委员会准备向会员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必须在大会前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同时,要在会前准备好工会基层委员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交大会讨论表决的决议,也可在会前草拟好。
选举的准备工作
主要是进行选举教育,确定选举名额,酝酿和确定候选人、印制选票等工作。这里要加以具体说明是印制选票问题。准备投票的选票要统一印刷,不得编号或作标记。选票上候选人名单要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如果候选人是经过预选产生的,也可以按预选中得票的多少为序排列。同时,应列出对应候选人名额相等的空格,供选举人另选他人时填写。选票上加盖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印章。还要准备好投票箱和封条。
选举的报批程序
工会基层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前后都必须履行一定的报批手续:
(1)召开代表大会以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汇报选举工作安排。初步酝酿下届委员会、常委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名额及其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和主任候选人的预备名单,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后,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2)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出的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工会基层委员会选出的常委、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应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7.分工会的建设方法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根据单位职工的多少和分布情况,成立分厂和车间(科室)工会。分厂和车间(科室)工会的成立,可以先由筹备组负责发展会员,再由会员选举分厂和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委员,成立分厂和车间(科室)工会。也可以先由劳备组发展少数会员,成立临时分厂和车间(科室)工会,再由临时分厂和车间(科室)工会负责发展会员,最后由会员选举分厂和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委员,正式成立分厂和车间(科室)工会。
分厂、车间工会一般叫工会分会,根据《工会法》、《企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规定,工会分会有以下五项职权:
(1)工会分会有权依法保证分厂和车间(科室)和班组工会会员的民主权利,维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工会会员向上级工会反映情况。
(2)工会分会有权负责分厂和车间(科室)及班组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职工实施民主管理,其中,分厂和车间分工会是分厂和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3)工会分会有权对本车间(科室)和班组职工的奖惩、奖金分配、聘用、解聘、处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
(4)工会分会有权组织职工开展有利于保证车间和班组生产工作任务完成和提高职工素质的各项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
(5)工会分会有权按照上级工会要求和布置开展工会活动,完成上级工会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8.工会小组的设立措施
工会小组是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的工会组织中最小的单位,它依托行政班组、科室而存在,是工会会员学习、工作、活动的场所,是工会会员直接行使会员权利和履行会员义务的最基本单位,是基层工会组织的细胞,在工会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抓好工会小组建设,重点应做好下面几项工作:
(1)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关于“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会小组,通过全体会员民主选举政治素质比较好,对班组生产(工作)比较熟悉,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受到大家拥护和信赖的人担任工会组长,做到组织健全,工作有人管。
(2)从实际出发,制定工会小组工作制度。例如,学习制度、家访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适合小组全体成员需要的工会活动,做到工作有制度,活动经常化。
(3)明确工会小组职责和任务,突出抓好重点,发挥好工会小组作用。从当前大多数工会小组实践经验看,工会小组任务不宜太多,主要应抓好四件事:
①围绕生产(工作)任务,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等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检查,保证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②加强班组民主管理,做到生产任务、分配、奖罚公开。
③组织政治和科学文化技术学习,提高职工的素质。
④开展生活互助,做到有事必访,有困难互帮互助,建立和谐友好的小组氛围。
(4)开展建设“职工小家”活动。建设“职工小家”,是加强和活跃工会小组工作的一项活动,目的是通过强化工会小组建设,活跃工会小组工作,密切工会同职工群众的联系,把工会工作与行政班组的工作结合起来,促进班组、科室的建设,引导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各项工作任务。
建设“职工小家”要根据新形势下建设职工之家的要求,结合小组的实际,制定建设“职工小家”规划,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不断赋予“职工小家”新的内容,把贯彻实施《劳动法》,突出维护基本职责,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加强班组精神文明建设等要求,纳入建设“职工小家”规划。建立一支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积极分子队伍,加强“职工小家”阵地建设,动员和组织全体会员把工会小组建设成为大家信赖的温暖的“职工小家”。
9.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工会积极分子,是指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如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车间(科室)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席、正副主任、委员、干事;工会正副小组长、小组干事;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车间(科室)职工代表团(组)长、主持班组民主管理工作的职工代表;利用业余时间,在各项工会工作和活动中,经聘请经常担负某项具体工作,热情为职工群众服务的会员,由工会聘请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参与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企业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委员等。
依靠会员群众办好工会
工会组织的活力源泉来自于会员群众,工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只有通过广大的会员群众和积极分子的支持和参与,才能落到实处。因此,依靠会员群众办工会,建立一支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会积极分子队伍,既是工会组织性质决定的,也是工会组织的重要特点。
工会组织历来十分重视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目前,全国拥有工会积极分子上千万人,他们扎根于会员群众之中,对活跃基层工会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更有其重要意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关心、爱护、支持、帮助工会积极分子,充分发挥他们活跃基层,推进工会工作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政治上帮助提高
要教育工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武装他们的头脑,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业务上加强培训
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对工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根据工会积极分子所承担的不同任务,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脱产轮训、业余培训、结合工作一事一训、以会代训等方式,组织他们交流和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工作上重视支持
工会组织要正视和帮助他们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工会工作的矛盾。在安排积极分子工作时,可本着“一人一事,一事多人”的原则,不要使他们兼职过多、负担过重。特别是积极分子兼做工会工作与本职工作发生矛盾时,工会组织要出面与行政领导协商解决。当工会积极分子遇到不公正待遇或遭到打击报复时,工会组织要及时干涉予以纠正。
生活上关心爱护
工会组织要经常了解工会积极分子在工作、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积极与党政协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工会积极分子从事工会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他们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能,更好地在工会工作中发挥作用。
10.保障工会干部的权益的措施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企业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日渐增多。基层工会干部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基层工会干部在履行职责中,为完成工会的任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就各种争议或者矛盾进行交涉、协商。特别是对企业、事业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缺乏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干部有责任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这样就使得基层工会干部处在矛盾的焦点上,因而遭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为借口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再续签合同等。因此,有效地保障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是当前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会干部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使他们能够大胆工作,《工会法》对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障作出了规定:
保障兼职工会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这样规定,解决了兼职工会干部占用生产时间从事工会活动的问题,保证了兼职工会干部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因占用生产时间而受到影响。按照国外和国内工会以往的通常做法,每个工会委员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可以在年内累计使用,也可以把多个工会委员从事工会工作的累计时间集中给工会主席使用,以保证兼职工会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
保障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
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却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针对有的单位不经民主程序任意撤换工会主席,或是罢免工会主席,《工会法》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针对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被随意调动,而事先也不征求该工会组织及其上级工会组织同意的情况,《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这些规定,从法律上为工会干部完成任期内的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专职工会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的保障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基层专职工会干部工资的开支渠道,也明确了工会专职工会干部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相应的开支渠道和支付标准。
保护工会干部免受侵害
近年来,各地对工会主席进行打击报复和人身伤害的事件屡有发生。为此,《工会法》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做出了保护性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以及“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分别做出了行政和司法处罚规定。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使基层工会干部大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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