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干部如何做好工会工作-基层工会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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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施工会保障工作的措施

    工会保障工作是指工会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包括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促使广大职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实施工会保障工作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积极参与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

    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参与有关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劳动经济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过程,及时向人大、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行政反映职工的意愿和呼声,提出建议和主张。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

    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工会要通过参与社会保险(保障)监督委员会、三方协商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厂务公开等渠道,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对企业落实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情况,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超时劳动等行为实施监督;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中变更职工劳动合同、向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以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清偿劳动债权关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保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力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级工会应立足自身优势,突出工会特色,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

    工会组织结合自身实践,多方筹集送温暖资金,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及领导干部联系困难职工家庭等制度,继续探索送温暖工程的长效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帮扶困难职工,逐步使送温暖工程成为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主动做好困难职工帮扶的相关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应充分利用“两节送温暖,‘三八’助单亲,‘五一’关爱劳模,金秋助学”的帮扶形式,借助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体系,组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努力为广大职工办实事,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产生活等实际问题,真正使工会成为职工群众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

    2.发挥工会保障工作威力的方法

    工会保障工作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扶贫帮困等内容,事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做好工会保障工作,对于工会切实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做好工会保障工作,有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

    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是延续整个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基础条件,它可以使劳动者在健康和安全的环境条件下,为社会提供更多商品和服务,并同时获得收入,以延续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劳动经济权益是最基本的权益,是劳动者获得政治民主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得到保障,有利于政治民主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的实现。

    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劳动者和企业是劳动关系中两个相对应的主体。相对于劳动者而言,企业在各方面都处于优势地位,在市场竞争压力和利润目标的引导下,企业容易忽视劳动者权益,甚至会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来获取企业的利益。做好工会保障工作,努力保障和促进职工最关心的劳动经济权益的实现,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有效地化解和减少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形成一个稳定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目前,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是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所在,也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注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会直接威胁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工会保障工作,努力维护好职工在就业、分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劳动经济权益,有利于形成一个稳定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并提供强大的动力。

    有利于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劳动关系带来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对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劳动就业、分配方式、劳资关系等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职工失业风险加大、劳动关系日趋复杂,资本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与劳动者追求工资最大化的矛盾会更加突出,社会保障制度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压力。面对这种形势,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会保障工作,有利于减少劳资冲突,缓和劳动关系矛盾,化解社会风险,使我们能够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和挑战面前从容应对,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步伐。

    3.新时期做好工会保障工作的方法

    加强理论学习和理论研究

    工会保障工作是政治性、理论性、政策性、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加强专业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是做好工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会要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新变化,研究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在一些矛盾初显或未显时,就能及时提出工会的政策主张。

    围绕大局开展工作

    工会保障工作必须了解工作大局,准确把握每一时期工会工作的重点,并据此来确定工会保障工作的重点内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工会的重点工作是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工会保障工作就要在维权工作中突出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努力为他们办好事、实事。

    注重调查研究

    各级工会应通过深入、客观、严谨、科学的调查研究,准确把握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总结新的工作经验,推动新的实践发展,开创新的工作局面。

    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会保障工作

    要不断创新理论,用理论去指导解决当前遇到的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找到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工作路数和办法,探索新的工作思路、机制、方法和载体。

    4.工会劳动工作的精心策划

    工会劳动工作是指工会根据自身的经济和社会职能,在劳动领域内围绕一定的目标所从事的工会活动。工会劳动工作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会劳动工作是指工会为促进劳动者获得就业机会并享受相应劳动权利、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而从事的一切活动。狭义的工会劳动工作是指工会在促进就业和维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劳动定员定额、工时休假、教育培训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所开展的活动或工作。

    工会劳动工作的内容涉及职工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各级工会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积极促进就业,维护职工的就业权利

    (1)劳动就业的概念。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一般来说,一个人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就被认为是实现了就业:

    ①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

    ②所从事的是某种合法的经济活动,以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

    ③从事这种社会劳动可以获得相应的收入。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劳动就业方针。

    (2)我国劳动就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现阶段我国就业的基本形势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趋势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经济高速增长,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不断优化。城镇就业渠道、就业方式趋向多样化,就业机制趋向市场化,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灵活就业领域也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

    ②劳动力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和高技术人才、技术熟练工人严重短缺,供求结构存在明显的不对称的矛盾将长期存在。

    ③劳动力市场未发育成熟,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劳动力市场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存在分割,在就业的正规性与稳定性、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差距。

    ④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受到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制约,实现体面就业任重而道远。由于受到劳动力供求关系的挤压,现阶段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同时,我国已经形成出口导向型经济,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出口增长来拉动,而这种出口导向型经济又严重依赖于劳动力成本的低廉。在这种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经济增长形态中,劳动者的就业权益要得到有效地保护是十分困难的,这一时期成为劳资矛盾的高发期。如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成为劳动领域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和紧迫课题。

    (3)工会在促进就业中的工作。就业是职工生存的基础,工会在促进就业中应发挥积极的作用。

    ①通过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之间建立的三方协商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对话协商,促进就业领域重大或突出矛盾的解决。

    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与职工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努力疏通参与渠道,积极参与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切实表达下岗失业人员的意愿,、使广大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③要履行职能、督促检查,推动中央政策在基层和企业的贯彻落实。基层工会组织,要广泛发动职工群众,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监督检查活动,监督有关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到位。要切实调查掌握再就业政策落实中的突出矛盾和困难,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真正做到讲实话、出实招、求实效,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从中央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中得到实惠。

    ④要拓宽渠道、创新形式,为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多办实事。各级工会要继续做好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工作,同时做大、做好工会的小额借款项目,并继续巩固和大力发展工会再就业基地,在提高再就业基地安置下岗失业人数上下工夫。

    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订立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工会应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并督促用人单位切实遵照法律法规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同时积极履行工会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职责,抓住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履行、终止、解除和补偿等环节,维护职工的就业权。

    监督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维护职工的休息权

    (1)我国关于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为全体公民都应享受的法定休假日;妇女节、儿童节、青年节、建军节为部分公民享受的休假日;我国法律对女工生育、工人及职员探亲的假期等做出了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在全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2)工会监督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制度执行的方法途径:通过帮助和指导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休息休假的相关法规;通过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就带薪年休假等问题与企业达成一致;监督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应及时与企业协商解决或报有关部门。

    协商参与劳动定额和劳动定员的制定和管理

    (1)劳动定额。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为生产合格产品所预先规定的劳动时间标准,或者规定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标准。劳动定额包括工时定额和产量定额。

    劳动定额的制定一般有四种方法:

    ①经验估工法。

    ②统计分析法。

    ③类推比较法。

    ④技术定额法。

    劳动定额的管理包括定额制定、贯彻执行、统计分析、定额修订四个环节,它们互相联系,构成劳动定额管理的全过程。这几个环节每一次的循环往复都使劳动定额在原来基础上有所提高。

    (2)劳动定员。劳动定员是根据企业确定的产品方向和生产规模及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严格按照生产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机构、节省人员、提高工效的原则,确定企业各人员的数量,并随着生产管理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劳动定员涉及的范围包括工人、学徒、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及其他人员。

    劳动定员的方法包括:

    ①按劳动效率定员。即根据计划期工作量和工人的劳动效率编制定员。

    ②按设备定员。即根据机械设备的数量和看管定额、设备开动班次来计算定员数量。

    ③按岗位定员。即根据设备的操作管理岗位或其他工作岗位进行定员。

    ④按比例定员。即按照规定的各类人员之间的比例关系。某类人员与服务对象人数之间的比例关系、服务对象的数量等确定定员人数。

    ⑤按组织机构、职责范围、业务分工定员。即先确定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然后确定各职能科室、各项业务的分工及职责范围,最后依据各部门、各单位、各项业务的工作量大小进行定员。

    (3)工会参与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方法途径。通过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实际需求,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劳动定员,并对其管理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参与职业培训体系的建立,确保职工的职业培训权

    (1)职业培训的相关概念。职业培训是指对从业人员或就业前人员从事某种岗位或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管理能力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培养和训练活动。职业培训体系是由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力资源需求的变化而决定的。

    (2)工会在职业培训中的工作。

    ①要参与企业培训体系和培训方案的设计,确保职工的技术技能、职业晋升、转岗轮岗、文化教育等内容的培训得到落实。

    ②监督培训经费的提取和合理使用。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③企业工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着重参与首都职工素质教育工程,切实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督促企业履行对职工的培训义务。

    ④利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监督企业提取与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

    ⑤企业应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5.工会工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工资是职工生活的基本来源和保障,是职工最基本的经济利益所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工资分配机制发生了重大变革。工会要积极参与分配政策的制定,推动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监督、制约企业的分配行为,从而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工资工作的基本知识

    工资是指劳动者付出劳动以后,以货币形式得到的劳动报酬。

    (1)货币工资和实际工资:货币工资即名义工资,即以货币表示的工资数量。实际工资是货币工资或名义工资的对称,是指在消除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和捐税加重等因素以后实际得到的工资,即货币工资除以消费价格指数。

    (2)工资率和实得工资:工资率即工资标准,是按单位时间支付的工资数额,可以按小时、日、周、月、年分别规定。实得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率和他提供的劳动数量计算而得到的工资。

    (3)工资总额与工资成本费用: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工资总额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不包括发明奖和技术进步奖)、各种津贴和补贴(不包括计划生育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成本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并列入成本的工资费用。如果企业在利润中支付一部分工资,那么,工资成本费用小于工资总额。

    (4)人工成本费用:又称劳动成本,是指雇主因雇用劳动力而发生的列入成本的费用。按我国目前的统计口径,它应包括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劳动保护费等。

    工资的形式

    工资的形式包括工资的基本形式和工资的辅助形式。

    (1)工资的基本形式。

    ①计时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复杂程度、熟练程度、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在我国,主要有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小时工资制三种形式,其中月工资制是主要形式。

    ②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或完成一定工作量,根据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计件工资制的具体形式有8种:直接无限计件工资制、直接有限计件工资制、累进计件工资制、超额计件工资制、包工工资制、提成工资制、间接计件工资制、综合计件工资制。

    (2)工资的辅助形式有。

    ①奖金:是给予付出超额劳动的劳动者的现金奖励。奖金按照超额劳动对生产的作用是否直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劳动者提供了超额劳动,直接增加了社会财富所给予的奖励,这一类称为生产性奖金或工资性奖励;另一类是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改变了生产条件,为提高社会劳动效率,增加社会财富创造了有利条件所给予的奖励,这一类称为创造发明奖或合理化建议奖等。

    ②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对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特殊劳动消耗,以及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属于生产性质的补偿称作津贴,属于生活性质的补偿称作补贴。

    ③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根据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的命令和要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进行工作,称为加班;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称作加点,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因加班加点而支付的工资。

    ④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在非正常情况下根据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包括病假工资、工伤医疗期间工资或工伤补贴、产假工资、婚丧假工资、探亲假工资、事假工资、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工资。

    影响工资确定的因素

    影响工资确定的因素包括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

    (1)内在因素。内在因素是指与工作特性及状况有关的因素,包括:

    ①劳动者的劳动,这是影响工资确定的基本因素。工资量的大小取决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在现代工业社会中,除体力劳动外,劳动者能提供的劳动量同他所具有的技术和训练水平紧密相连。技术和训练水平高的人,能获得较高工资。

    ②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特点。主要指职务高低与所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大小、岗位的科技含量、岗位的工作环境等。

    ③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主要是补偿劳动者过去的部分投入。

    (2)外在因素。外在因素是指与工作特性及状况无关但又同时构成对工资本身确定具有重大影响的一些经济因素。包括生活费用水平;企业对工资的负担能力;地区或行业的工资水平;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劳动力的潜在替代物及产品需求弹性等。

    工资确定的依据和方法

    (1)工资确定的基础依据:满足生活需要是工资确定的最基本的依据。

    (2)工资确定的市场依据:包括劳动力供求关系、工会实力及政府的工资法律。我国工会在参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中,正逐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工资确定的技术性依据:主要是指企业在完全市场竞争条件下取得的经济效益。企业发展了,首先要提取必要的折旧、进行必要性的储备,保证投资者取得利润,同时要考虑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职工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重新确定并增加工资。通常这时,企业支付工资的能力大小与工会在多大程度上对企业施加压力有关。

    (4)工资调整的依据:工资是否应该调整以及调整多少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①生活费用。如果生活费用提高,而工资没有相应的增加,原有货币工资的购买力就会下降,进而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生活费用的变化通常可以通过政府发布的消费品价格指数得到,调整方式可以采取工资指数化。

    ②企业产品销售价格。在企业产品销售价格中,工资部分总是占有一定比例,销售价格的变化既可以反映市场物价的涨落,也可以反映企业利润的增减,因而可以此作为工资调整的依据。

    ③工资晋级。工资级别在正常情况下,应随工龄、业绩逐年调整。

    (5)工资确定的方法。工资确定的方法有:

    ①工作评价。即根据每种职业、每个工种的内在要求,把它们分类、定级,以确定何种级别的工作应获得较高的工资。

    ②工资集体协商。即由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然后,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共同协商工资的确定。

    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大力推动并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议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的主要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最直接的手段是压缩投入提高产出,其中压缩工资投入是经营者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这与职工要求劳动报酬最大化形成一对矛盾。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可以与企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协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最佳方案,以工资集体协议的形式建立起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把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

    企业工会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应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即工资集体协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现,企业工资支付和内部分配办法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

    (2)平等原则。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协商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的行为。

    (3)利益兼顾的原则。工资集体协商要兼顾企业长远发展和劳动者的具体利益,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有利于生产的持续发展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4)保持稳定的原则。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双方要互相沟通谅解,求同存异,维护和谐的协商气氛,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1)协商前的准备。

    ①收集和研究相关资料。工会在协商前,要全面收集并认真研究相关资料,其中企业内部资料包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情况;企业经营状况;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人上成本情况;企业工资支付能力。外部资料包括:北京市有关工资分配的政策法规;北京市及各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北京市工资指导线;北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北京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②研究测算协商标准。根据对以上资料的分析,同时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工会要事先测算出协商的工资水平和标准,以便有的放矢,提高协商的效率。具体的测算方法有:

    劳动分配率法:即在确定基期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新增增加值和基期劳动分配率指标,对当期工资集体协商目标进行测算。

    劳动效率系数法:即以一定的系数测算职工劳动生产率提高中活劳动创造价值所占比例,从而测算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数的方法。

    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法:即通过每百元产值中工资含量的测算,提出职工工资增长的合理依据。这里的产值是指净产值,即剔除了新增加值中的物化因素,在此基础上测算工资含量。

    (4)提出合理的工资协商方案。通过对上述资料的研究,企业工会首先要拿出一套或几套协商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

    ①工资分配制度。即就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等级工资制度、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结构工资制度或岗位工资制度等工资分配制度提出意见。

    ②工资标准。即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定额工资等具体标准提出建立,尤其是当企业在对劳动等级进行分类,确定各等级工资标准时,工会要与企业协商,将工资分配适当地向关键岗位和生产一线,以及苦、脏、累、险的岗位及工种倾斜。工会还应加强对劳动定额的现场协商,当因设备更新、工艺改进、技术革新等原因需要调整劳动定额时,与企业劳动定额人员共同通过现场写实等手段,协商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

    ③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会应就企业工资水平增长幅度、增资条件、增资时间等进行协商,使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得以相应提高。

    ④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办法。工会应企业就职工工资的基本构成、各组成部分所占比重以及各种形式的奖金、津贴、年终奖、分红等内容进行协商。

    ⑤其他事宜。包括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协议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5)双方进行协商。

    6.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认真实施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积极参与和推动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运行,并促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工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内容

    我国工会作为职工群众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肩负着团结教育职工、支持改革、参政议政、实施群众监督、举办互助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休职工管理的重要职责,具体表现在:

    (1)代表职工参与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加强源头参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在参与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过程中,充分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和呼声,提出工会的意见和政策主张。

    (2)监督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会应通过参与人大、政协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合监察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渠道,积极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通过这些监督检查活动,有力地促进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职工的权益。

    (3)构筑职工互助保障,并使之发展成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积极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倡导和举办职工互助保障。职工互助保障是职工自愿参加、资金以职工个人缴纳为主、职工互济性质的一种保障形式。企业职工互助保障一般在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有关章程、办法和规定后实施。

    (4)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退休职工虽然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了,但是他们仍然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保留着工会会籍,对工会也仍怀着深厚的感情,因此,做好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职责。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移交给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在此过程中,工会还应与有关部门一同,做好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方法

    (1)利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参与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使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制定政策法规中得到充分体现,同时通过这一渠道积极反映政策法规执行中的问题,以引起决策层的重视。

    (2)各级参加党委、政府及人大、政协开展的有关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和视察活动,促使解决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落实中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全面落实。

    (3)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作用。组织动员各级工会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通过遍布各用人单位的基层工会组织,加大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被裁减人员和分流安置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处理等的民主监督力度,并坚持将这些内容作为厂务公开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重要内容。把社会保障和劳动标准相关内容纳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范围,并监督企业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一些企业在关闭破产以及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等的重大事项,职工代表大会要依法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上下结合的工会跟踪调查信息网络并发挥其监督作用。

    (4)积极兴办职工互助保障事业,使之成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工会要根据自身的性质以及具有组织网络健全、群众性和组织性较强的特点,直接举办一些职工互助保障项目,构筑起职工抵御社会风险的又一道防线。

    (5)直接介入社会保障具体事务的管理。主要是向广大职工宣传和解释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帮助他们申领有关社会保障待遇,如低保金和失业保险金,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帮助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做好工伤保险认定,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好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等。

    7.工会社会救济工作的爱心奉献

    社会救助的目标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

    社会救济虽然不像社会保险那样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但也非常重要,它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社会救助的目标是维持最低生活需要,给付标准一般低于社会保险。经费来源与社会保险不同,主要是由政府的财政税收拨付或由特别税捐助,还有社会团体或个人提供的捐赠。享受救济者,需经个人提出申请,有关机构进行调查,确定救济标准,按期或一次性给付救济金。

    社会救济的对象

    (1)无依无靠,完全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是孤儿、孤寡老人、领社会保险津贴但仍不能维护最低生活的人。

    (2)有劳动能力,也有收入,但意外灾害降临,遭受沉重的财产甚至人身损失而一时生活困难的人。灾害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灾害。自然灾害有旱灾、飓风、雹灾、森林火灾、泥石流、地震、火山喷发、虫灾、疾病等。社会灾祸则是生产中和生活中突发的事件对人身的严重伤害。严重自然灾害及社会灾祸不可完全避免,只能做到减少或减轻,因此灾害救济是一项长期社会保障措施。

    (3)有生活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或仅相当于国家法定最低标准的国民或家庭。包括工资收入过少,不能使每个家庭成员达到法定最低生活标准;有失业津贴的失业者,在享受津贴期满后仍没有找到工作的;有退休养老金的老人,但要供养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或是因为长期患病而支出沉重的。不少残疾人也属于这类救助对象。

    社会救助的分类

    社会救助对象还可以按照被救助人群进行分类,据此可分为:儿童救济(未成年救济);老人救济;残疾人救济;失业者救济;病人救济;患难者救济;不幸者救济等。

    其中儿童救济又可分为:一般儿童救济,如减免贫困儿童入托、入学费;特殊儿童救济,如残疾儿童救济;不幸儿童救济,如孤儿救济。

    社会救济还按工区进行划分。贫困地区,即按人口平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地区,往往被列为救济地区。在我国,凡人均收入全年不到200元的农村地区,均为扶贫地区,国家给予救助。

    8.不辞劳苦地做好工会社会福利和优抚工作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或社会按照立法或政策规定,对社会全体成员提供的旨在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各种设施、资金、服务等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基层工会干部只有不辞劳苦地做好社会福利和优抚工作,才能把党和政府对全体职工的关怀切实落到实处,才能创造出一个团结、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公共福利事业

    国家或社会团体兴办的以全体人民为对象的公益性事业,如教育、科学、环境保护、文化、体育、卫生等设施。群众在享受这些福利事业的服务时,是免费或低费的。在实施免费提供服务的同时,这些设施的维持和发展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在以优惠的价格提供服务时,由消费者承担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国家负担。在这类福利事业中,哪些完全免费,哪些实行优惠价格,费用减免多少,主要由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和居民对该种事业的普遍程度决定。

    特别的、专门性福利

    即主要是民政部门为残疾者、孤儿、生活无着落的老人等具有特殊需要而又无力自理的人举办的福利院、教养院等。此外,政府对突然性的传染病或其他灾害拨付的救济款也属于这—类福利事业。

    局部性或选择性的福利措施

    国家为照顾一定地区或一定范围的居民,对部分必要的生活资料采取优惠措施,如对寒冬地区给予取暖补贴。这些福利措施随着生产的发展、条件的改变或政策的变动可以增加、减少或取消。

    社会福利按照其受益对象可分为:

    未成年人福利

    未成年泛指劳动年龄或学校毕业以前的婴儿、幼儿、学前儿童、少年,如继续就读于高中、高等学校,年龄可延伸至18或21岁。

    未成年人福利包括:未成年普遍福利,如国家和各部门举办的托幼事业、学前教育、妇幼保健等;生活困难家庭的未成年子女补助等。

    老年人福利

    老年人福利主要有:老年人旅行和娱乐优待、老年人免费健康检查、敬老院和托老所的设立、老人电话服务、老人家庭服务、老人俱乐部、长寿老人补助等。

    残疾人福利

    包括向残疾人免费提供假肢、康复就业、就业训练,举办有残疾人参与的福利生产、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教育等福利项目。

    劳动者福利

    指在业者享受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公共福利设施的营建、农副产品补贴、困难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等。

    按照资金和服务的提供以及管理方式,社会福利可分为:国家举办的社会福利、地方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社会福利、社区社会福利、民间团体举办的社会福利。

    9.细致入微地做好工会社会保障工作

    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自诞生之日起,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直在为中国工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而奋斗。工会为维护工人的权益而生,因而维护工人社会保障权益也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职责。在当今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新时期,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工会发挥了显著作用。工会参与社会保障工作,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发挥作用:

    源头参与

    所谓“源头参与”就是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国家社会保障的改革、立法工作,从高端参与,充分反映广大职工群众的呼声和愿望,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使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职工的意愿和权益。

    早在新中国初期,社会保险事业(当时称作劳动保险)由国家授权工会组织全权管理。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进行。”“各工会基层委员会为执行劳动保险业务的基层单位,全国总工会督导所属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有关劳动保险事业的进行。”当时起草该保险条例的5人委员会中,有3人来自全国总工会。在以后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的修改与重新制定过程中,工会都积极参与并提出有关建议。

    近年来,全国总工会积极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还参与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的研究及制定。在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过程中,全国总工会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如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抚恤问题、工人退休年龄问题等。另外还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问题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多次提出建议。

    在全国总工会积极参与制定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地方各级工会组织也都参与了当地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并向地方政府积极反映改革中职工的思想动态和思想压力,提出了工会的意见和要求。

    工会在源头参与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的同时,还针对劳动关系、社会保障领域改革中的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和三方协商机制等,加强工会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沟通,并注意发挥各级人大、政协中工会代表、委员的作用,有效参政议政,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建立监督机制

    所谓“建立监督机制”,就是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参与社会保障监督。工会参与社会保障监督可以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工会的监督作用,一再强调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对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监督,要求工会在履行其监督职责时,要把握以下方面:

    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管理的监督;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的协调配合工作;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工会例会制度,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开展对职工合法权益重大问题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案件反馈制度,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问题行为,可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建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员制度,工会组织中被聘为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证件开展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对本单位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作用,对重大问题,通过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提出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现象应及时给予纠正。

    总之,工会在社会保障工作的作用会随着社会的不断改革不断发现新的着眼点,其在社会保障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也是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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