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青年时就树立起了为人类谋幸福的崇高理想。作为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伟大导师,他对人类“自由”“解放”的不懈追求,勾勒出了其个人思想发展演化脉络的主线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马克思本人对“自由”“解放”当然有着不同的理解,也正是随着这种变化,马克思对被资产阶级标榜为“永恒的”“超阶级”的人权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当马克思本人的世界观完成了根本意义上的科学转变以后,他对人权的看法也就别有一番洞天了。马克思在唯物史观的价值视野中深刻揭露和批判了资产阶级人权观的阶级实质和虚伪性。但是马克思并不一般地否定人权,而是在客观评价人权的同时,提出了通过“人类解放”以达至人的“自由个性全面发展”的更高理想追求,从而实现了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历史性超越。马克思反对以唯心主义历史观为基础把人权绝对化、抽象化,主张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现象,它受制于特定的经济基础。马克思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超越重在对决定这种人权现实内容的社会制度的超越。于此,马克思向人们明确了最终实现“人类解放”的一般途径和中坚力量。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本人基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和自己所肩负的特殊历史使命,在著述中对自己的人权思想做了具体的阐释,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的共同影响,他并没有单独写出专门的人权著作,甚至没有对人权做出一个一般意义上的专门界定。然而,这无碍于马克思人权思想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在政治哲学的理论视野内,通观人权发生发展的整个人文历史背景和马克思人权思想的唯物史观特质,可以得出结论,人权就是基于人的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社会权利性要求以及这种要求所获得的满足。作为人权主体的“人”,他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承载者,既具有普遍的类属性,又具有明确的社会特质和独立个性,体现着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内在统一;作为人权的实质,“社会权利性要求以及这种要求所获得的满足”体现着人权由应然到实然的历史转变,它是人权的一般价值要求在特定的社会境遇中的具体实现;作为人权的出发点,“人的生存和发展”并不仅仅局限于人获致生存可能的生理需求底线,更为重要的是还包括人所承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社会关系的充实和丰满,以及人的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发展与提升。
中国革命和建设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前提,如何把马克思的人权思想融入中国革命和建设当中去,进而全面推进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中国化,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是一个复杂的实践问题。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人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多重压迫,从而致使中国外无国权、内无民主,在这种情况下,人权所蕴含的价值观照,得到了相当广泛的社会肯认。这是因为,不管出于何种理解,人权都适应着当时人们急切要求摆脱那种水深火热的时代困局的强烈愿望。但是,人权毕竟有自己的现实基础和制度前提,它不可能脱离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轨道而跳空实现社会“大同”。因而,以“人类解放”为核心价值理念,马克思的人权思想通过与其他各种思想派别的激烈斗争,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在中国找到了自己的存活土壤。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科学性、彻底性和革命性,必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中得到彰显和确证。
马克思本人虽然没有当然也不可能对今天中国的人权建设和实践做出具体的理论预设,但是,他通过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揭露和批判,通过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历史超越,实际上已经明示了自己对人权发展前景的理论展望和实践判断。在马克思看来,对资产阶级人权观历史局限性的克服,关键就在于科学认识人权的社会实质,把对人权的理解与其赖以产生和存活的社会基础结合起来,以社会基本制度的根本变革来实现这种“现象”的实质更新。对“自由”“平等”的向往不是资产阶级也不是整个西方社会的专利,问题是如何使这种具有普遍价值形式的人类理想获致更加广泛而真实的社会内容和现实基础。马克思的“人类解放”思想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超越就在于它把这种理想的实现建立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统一的基础之上,它把剥削、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灭作为实现这种理想的一般途径,它把无产阶级等广大人民群众看作实现这种理想的中坚力量,它把“自由人联合体”作为这种理想实现的最终奋斗目标。
西方乃至世界范围内人权普遍运动的历史实践和经验表明,人权价值理想的具体实现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整齐划一的操作模式。人权价值理想的实现取决于人权理念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和理解的普遍程度,更有赖于具体国家或地区特定的历史环境和文化特质。即便是在具有同质话语背景的西方人权源生国家,人权的实践延伸也呈现不同的社会样式。这就是说,人权所蕴含的一般价值观照不应该成为刻意统一人权建设和实践步骤的最终理论依托,相反,它应该是不同的实践主体进行人权对话与合作的理论出发点和哲学基础。作为一种抽象的价值提升,人权的普遍性为人的存在和发展预设了基本的价值底线和崇高的价值理想,从而为人得以有尊严地存活和发展提供了一般的实践导向;而作为一种哲学共识,人权的普遍性是在人权的具体建设和实践过程中,不同的行为主体对人权做出的历史阐释和理论说明,在日益密切的世界交往过程中,这种阐释和说明本质上具有一贯的时空开放性。不管是何种意义上的人权建设和实践,在尊重人权普遍价值理想的同时,必定还要凸显出自己具体的社会生产生活实际和历史文化特征。
总之,作为人的自由本质的权利诠释,人权以维护人的价值尊严为基点,表达了人的主体意识获致理想满足的现实要求。
首先,自由从人的本质的高度全面揭示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乃至人与人之间的合理关系状态。就人的主体价值而言,自由乃是人的主体意识的充分展现和理想满足。只有在自由的生活状态中,人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有尊严的存在。也只有在这种生活状态中,他人和社会,或者说社会关系对人来说不仅不是一种外在或异己的存在,相反却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常态化和现实化。自由这个具有普遍抽象意义的形而上价值范畴,作为人的本质要求蕴含着丰富的现实内容。而人权正是自由的权利话语阐释系统。它以主体资格判定的形式把人的存活需求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主张。当然,自由不等于任性,强调主体意识也不等于倡导利己主义。正是因为自由是普遍的,它才不是任意的,而是有边限的,任何人的自由实践绝不能危及别人的自由实现。自由的边限和理性规约就意味着平等。实现自由就意味着履行义务,这看似违背自由的初衷,实际上则是自由实现的一般途径。从这种意义上讲,无视平等就是无视自由的普遍性。将自由当任性,必定引发纷争和冲突。所以,以人权阐释自由就必须首先确立平等。人权的价值底蕴是自由,实践原则是平等,诉求的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合理化,本质上是特权的反面。这种关系合理化的逻辑思路是:以自由求平等,以平等促自由。当有观点认为“自由”也是一项人权时,其实这里的“自由”多数情况下乃是指具体的权利形式,如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这就如同马克思先前在批判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时指出的“行业自由”一样,并不是根本意义上的人的本质自由。马克思不但崇尚自由,他甚至把自由诠释为人的本质属性。但是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价值视野内,这种自由却是追求人的生产生活关系实现普遍“和解”的实践自由。
其次,人权理念的提出有其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思想基础。人权由但丁第一次提出不是历史的偶然。这既是人主体意识自觉的显明表现,也是冲破神学政治的先声。在中世纪,尽管像托马斯·阿奎那这样的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也主张信仰与理性、神学与哲学有着不同的学科分属,甚至就连奥古斯丁也承袭“上帝之物当归上帝,恺撒之物当归恺撒”之说,提出“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领属二分的伦理思路,从而辟分出一片属人的社会活动领域。但是这并没有动摇理性对信仰、哲学对神学乃至人对神的绝对依附状态,哲学依旧是神学的“婢女”,特别是教会对世俗政治的干涉使得这种伦理思路的价值实践局限在极其有限的范围之内。然而,神人二分的思维方式毕竟延续下来了,人在世俗世界较之他物的中心地位还是被初步确立起来了,这种由神人二分到物我二分的辨分方式甚至成为整个基督教世界的思维传统。无论是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还是启蒙运动,人们在追求自由、倡导理性和呼吁人权时,并没有把上帝彻底打倒。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人实现了与上帝的“和解”,使自己在世俗世界真正成为目的本身;另一方面,上帝神秘的人格化权威被弃除以后,便成为人权的道德基础。所以,上帝的继续“在场”非但没有削弱人权的理性基础,反而加强了人权的价值说服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权在政治哲学中的价值地位不会发生任何变迁,其实也正是这种变迁逐步廓清了人权的人文价值底蕴。
最后,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尊重人,以权利话语的形式倡导人有尊严地生活,这是人权所具有的普遍价值形式抑或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人权的价值原则是普遍的。如前所述,人权的价值基础是人的自由本质,实践原则是平等,这是人的理想生活需求的最高类抽象。甚至就形式而言,人权本身就是一种“活的善”,它向人们描绘的是一幅“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的理想生活图景。其二,人权的享有主体是普遍的。既然人权的价值原则是对人的理想生活需求的最高类抽象,那么人权的享有主体就是普遍的。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告的那样,享有人权的资格要求仅仅因为是“人”,而“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因而,人权享有主体的资格设定依照的是一个最低限度标准,即“人类家庭所有成员”。其三,人权的内容是普遍的。就价值基础和实践原则而言,人权可以被理解为普遍的权利要求,但就人权的内容而言,它却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当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甚至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人权实践的内容会有不同的强调程度和推进力度,因而立足于特定的实践视域,甚至就会出现人权内容的代际之分。
人权的特殊性首先表现为人的价值实现具有多样性。马克思把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归结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并不意味着忽视或否定人的类本质。相反,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哲学理解正是建立在对人的类本质、社会本质和个体本质的全面把握基础之上的。实际上,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属性是人的类本质、社会本质和个体本质的有机统一,其价值基础就是实践自由。作为类存在,人的本质表现为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作为社会存在,人的本质表现为社会物质实践关系的载体;而作为个体存在,人的本质表现为一种区别于他人的独立个性。对应于人的本质存在,人权的价值实践同样具有层次性和多样性。其次,人的权利要求具有相对性。人类社会本身表现为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人的权利要求随着其生产生活状况的变化会有不同的内容,正如马克思所言,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最后,人权实践具有具体性。人权的价值理想是普遍的,实践却是具体的。处于不同历史发展水平上的国家和地区理当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人权实践机制和途径。当然,区域发展的差异性和历史文化的多样性不能成为肆意破坏和践踏人权原则的托词和借口,而人权价值理想的普遍性也绝不能成为某些国家或利益集团推行强权政治和文化霸权的标签和工具。国家间的人权保护与合作必须建立在平等与协商的基础之上,严格依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所以,就此而言,与其说人权是西方哥特式建筑,尖塔高耸,还不如说人权是东方的四合院,和合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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