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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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12月2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外交部副部长李肇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建立了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律制度,是目前最重要的国际海洋法律文件。为了保障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为了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有必要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具体实施《公约》规定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目前,与我国相邻或者相向的沿海周边国家都已经制定了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政令或者政府声明,为了有利于解决我国同有关沿海周边国家海域划界的问题,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制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也是迫切需要的。

    一、关于制定本法的指导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以《公约》为依据的,内容未超出《公约》的范围。本法主要是确定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因而未涉及国内海洋管理体制及有关主管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二、关于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公约》的决定中声明: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据此,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其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领海基线起延至200海里。”同时,根据《公约》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结合我国周边海域中大陆架状况不一的实际情况,草案在强调大陆架自然延伸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又以200海里距离标准作为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其领海以外依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从领海基线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的,延至200海里。”

    目前,我国与周边国家间存在着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主张重叠而需要划界的问题。参照《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应当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的决定中所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的声明,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三、关于权利的规定与实施

    草案规定了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对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渔业和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以及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权利的行使,作了原则性的明确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对《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些解释性、具体操作性的规定,草案未作具体规定。为了确保我国享有《公约》和国际法赋予的所有权利,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为了保障我国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实施,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等必要的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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