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基层工会组建与换届改选工作手册-工会的组织原则和探索创新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1.依法把握工会的性质

    工会的含义和性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可以明确工会的含义为:

    (1)工会不是一般的群众组织,而是工人阶级的具有阶级性的群众组织。

    (2)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具有阶级性的群众组织。

    (3)工会的性质是群众组织,而不是政党组织。

    以上三层含义从法律上界定了工会的本质属性是广泛的群众性和工人阶级的阶级性的统一。

    我国工会的性质,《中国工会章程》作了全面的概括:“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

    工会广泛的群众性和鲜明的阶级性的统一,是工会自诞生那天起就具有的本色特征。我国工会是在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工会按照自己的性质开展活动,组织团结广大职工为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和新中国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工人阶级翻身做了主人,但是,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所具有的性质没有变。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后,社会经济矛盾依然存在,但作为社会经济矛盾产物的工会的阶级性、群众性的性质仍然没有改变,依然是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工会具有特定的阶级性

    (1)工会的组成并存在是以工人阶级的利益要求作为根据的,是代表和维护广大工人阶级群众利益的组织。《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初,成立工会的目的,就是使工人阶级联合起来,形成强大力量,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而斗争。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后,成为国家的主人,尽管阶级对立消灭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趋于一致,但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的性质仍然没有改变,依旧是工人阶级群众利益的重要代表者与维护者。

    (2)工会是以工人阶级为基础的,以吸收工人阶级为基本条件的超阶级的组织,中国工会不是任何社会成员都能加入的。对此,《工会法》作了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工人阶级的成员才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这充分体现了工会所具有的鲜明阶级性。

    (3)工会的奋斗目标是与工人阶级的奋斗目标紧密相连的。《中国工会章程》总则规定工会的活动准则是:“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工会的这一活动准则表明: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奋斗纲领不仅代表了工人阶级的利益和奋斗目标,而且也成为中国工会的奋斗目标,从而进一步表明工会的阶级性归根结底是由党和工人阶级的利益和奋斗目标所决定的。

    工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1)工会作为最广泛的群众组织,其特征是群众组织群众化、群众组织民主化。它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从事各种活动,即工会的一切活动和工作都是采取吸引、说服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不应对会员采取任何行政命令和强制措施。对此,邓小平同志曾在中国工会九大致辞中强调:“工会要为工人的民主权利而奋斗,要反对各种各样的官僚主义,它本身就必须是民主的模范。”工会内部生活的这种民主性充分反映了工会组织群众性的特点。

    (2)工会是职工自愿加入的组织。职工加入工会与否,参加工会活动与否,以及退出工会都是自愿的、自由的。这种自愿性是建立在工会阶级群众为维护自身利益基础之上的。这是因为,是否参加和组织工会是职工意愿的反映,是宪法赋予职工的权利。

    (3)工人阶级范围之内最为广泛的组织非工会莫属。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无论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从而把工人阶级群众广泛地联合起来,形成一支统一强大的社会力量,而不是像党组织那样是由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

    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是相互联系、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工会的阶级性是以群众性为基础的,而工会的群众性是以阶级性为前提的。把握工会的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是组建工会的基础。

    2.工会组织结构的规范设置

    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组织体系的最基本环节,也是落实工会各项任务的基本单位。基层工会组织设置,是《工会法》的重要内容。

    基层工会组织的设置形式

    我国《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根据此规定,工会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有:

    (1)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2)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3)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单位,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4)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两个以上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这样规定,并且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严肃性,以及建立基层工会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以保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均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

    《工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这是针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进展缓慢、存在阻力、覆盖率低等情况,通过法律规范促进非公有经济工会的组建,以推进非公有经济的蓬勃健康发展。组织并自愿加入工会,是职工的基本权利;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是上级工会的职责。对此,上一级工会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存在的问题,认真帮助解决。尽快将这些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上一级工会要以《工会法》为依据,深入持久地推进新建基层企事业的工会组建工作。

    基层工会组织经审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设置的规定

    (1)《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据统计,我国职工总数中有39%为女性,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是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或女职工委员十分必要。《工会法》关于女职工组织的规定,确立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奠定了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组织基础,为工会组织更好地为女职工服务,维护女职工权益,开展女职工工作提供了保障。

    (2)《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应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委会主席团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规定,做到以下几点:

    ①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②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③各级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委和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④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7人,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5人,必要时也可以设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由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提出,其委员由基层工会提出。

    基层工会组织的任期和工会专兼职干部的设置

    (1)《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这就是说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有两种选择,或选三年为一届,或选五年为一届。《工会法》做出这一规定的原因是:作为工会的基层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任务日趋繁重,法律明确其任期年限,有利于基层工会委员会对任内工作做出整体部署,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同时,也有利于保持基层工会干部队伍的稳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我国《工会法》第十六条还规定:“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这样,在特殊情况下召开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形成了程序性的制度。

    (2)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的设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法制建设的加强,企事业基层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任务日趋繁重。因此,必须加强基层工会干部配备,保证基层工会干部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为此,我国《工会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基层工会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从组织上保证了基层活动的开展;同时,又从实际出发,明确了控制基层工会专职干部编制的原则,对于加强当前基层工会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3.对工会逐步实行联合制、代表制的探索创新

    工会十一大提出的工会组织,形式的改革设想是工会的联合制、代表制模式。这是一种工会领导机构由其所属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的代表组成,按自下而上联合、代表的原则组建工会并开展活动的工会组织制度形式。

    联合制、代表制的基本内容

    这个模式的基本内容是:包括基层工会在内的各级工会组织都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都有权选派自己的代表参加上级工会代表大会及其领导机构;各级工会组织都是会员群众和下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不同层次的总工会则是同级产业工会和下级地方工会的联合代表机关和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自下而上联合起来的最高代表机关和指导机关。

    联合制、代表制的基本构想

    (1)基层工会以上各级工会是下一级工会组织的联合体,其领导机构一般应由下一级地方工会和同级产业工会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所组成。

    (2)基层工会应由会员自愿结合组成,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本级工会的领导人。

    (3)由各成员工会组成的联合体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关系基础上的工会组织之间的自愿联合,这种联合体不是缺乏统一领导的松散的组织,而是民主的联合体。

    (4)参加上级工会领导机构的成员,当其不再担任原工会组织的主要领导职务时,即自然失去代表身份,他所担任的上级工会领导机构的职务,应由其原组织新当选的主要负责人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后予以替补。

    按联合制、代表制建立起来的各级工会,俱为一级工会组织,各级工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按照工会章程,都充分享有工会组织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代表该级工会行使职权。通过联合制、代表制,下级工会组织通过自下而上的自愿联合,参加和组织成上级工会组织,上下级工会之间自然地建立符合民主原则的领导和协调关系。

    联合制、代表制的意义

    (1)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群众性是它的根本特点。这一特点要求它应当是自下而上的联合与自上而下的代表相结合。联合是基础,没有自下而上的自愿联合,就无法反映工会群众性的特点,也就无法真正实现自上而下的代表制。

    (2)联合制、代表制有利于充分体现工会组织的,工会与同级党政关系更有条理、更清晰,工会可以依法更好的开展工作。自愿和民主是工会的基本组织原则,自愿是基础,没有职工的自愿结合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群众组织,也就不可能实现民主。联合制、代表制恰恰是自愿与民主的体现。

    (3)联合制、代表制是工会实现民主化、群众化,解决工会与群众的关系,增强基层工会活力的根本途径。联合制、代表制的两个显著特点是:

    ①工会组织之间在平等自愿关系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实现联合。

    ②职工群众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工会,加入工会。

    这两个联合制、代表制的特点,把工会组织民主化、群众化的基点放到了基层,代表基层职工的利益,对解决工会与基层群众的关系非常有利,从而发挥工会的整体社会职能。

    由于联合制、代表制涉及工会组织制度、领导体制的重大变革问题,所以需要进行充分的、全面的研究,进行试点,逐步实行。所以,《中国工会章程》并没有像对一项基本原则那样将其加以规定,只是在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在企业资本流动重组中,企业集团、大型企业以及非公有经济为主体的基层联合工会、各类基层工会联合会换届改选中完全可以实践联合制、代表制的组织形式,并注重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使之更趋完善。

    4.逐步实行工会干部职业化的创新步骤

    在基层工会换届改选中,有两项重要工作摆在面前,一是我国工会干部队伍的非职业化,制约着我国工会事业在新时期的发展;二是要求有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带领职工在迎接挑战、克服困难中发展和壮大自己。目前有些省市总工会试行了聘用工会助理员的方法,并制定了具体的办法和细则。积极探索、完善工会组织机制,创新工作模式,增强工作实效。

    当前我国工会干部队伍非职业化弊端的表现工会干部队伍非职业化有以下几个弊端:

    (1)业务素质待提高。有些工会干部对工会工作、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入不透彻,欠缺会员迫切需要的集体谈判能力与技巧,代表会员与业主进行工资协商的能力不强等等。因此,工会干部队伍职业素质亟待提高。

    (2)工作思路需改变。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和表现,为会员争取新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最终目的。主要是争取新的合法的经济利益,比方说更好的工作条件、更好的福利待遇与更高的工资水平等。当前,由于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趋势日益凸显,部分工会工作的基本思路应该回归其出发点。这一点,一些工会干部并没有认识到,因而影响了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在职工中的认可度。

    (3)工作方法需创新。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致使工会会员对工会组织的要求以及工会组织满足这些要求的方式方法都与计划经济时代不同,工会干部必须创新工作方法,跟上形势发展的要求。但遗憾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靠行政命令,靠下指标、下命令来开展工作的方法仍在沿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4)基层工会干部兼职化现象普遍。因为基层工会干部要直接与会员接触,了解会员的心理,满足会员的合理要求,赢得会员的认可;所以,基层工会干部尤为重要。但现在基层工会干部日益严重的兼职化倾向正在削弱工会工作的影响力。一方面,日益增多的各种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会干部基本上都是兼职;另一方面,大量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之后,工会归属脱离了原有的条块关系,出于精简人员、降低成本的需要,工会干部也基本都走向了兼职化,工会工作成了空闲时才顾得上的事,这离职业化的要求有多远可想而知。

    (5)身份特征不明确。各类企业中的工会干部,无论是从过去还是现在的实践来看,在很多方面更像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中的一员,他们的工作,也更多像是在代表企业执行管理事务;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其身份也在很多方面像是作为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代表单位行使职能,而不是作为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中的工会干部,具有与作为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同样的特征身份,当然,在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中,也不乏心系职工的工会干部,但其特征身份上存在的问题,使他们与其具有的职业身份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干部队伍的非职业化制约着我国工会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1)影响着企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对工会的热情。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福利资源的发放权掌握在工会组织手里,对职工的日常生活有重要的影响,加之在当时单调、贫乏的业余生活中,工会取得这种影响力与号召力,是处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现在形势发生了改变,职工的需求与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多彩,市场化的文化体育活动充满活力,工会的活动如果还是老面孔,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职工对工会组织的热情就会减退。

    (2)制约着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的开展。随着大量非公有制企业的涌现,工会传统的工作对象发生了变化,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公有制企业职工,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规模已经占到职工总数一半左右的情况下,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最大限度地把这些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非简单的工会组织扩大组织、增加会员的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工会自身存亡的问题;并非简单的工会自身发展的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执政党执政基础能否巩固的问题。社会各个方面,尤其是各级工会组织都认识到了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但工作一开展,有关方面尤其是处于工作第一线的工会组织马上就意识到工会干部的非职业化所带来的制约:街道、乡镇中人数极少的专职工会干部力量薄弱,无法承担繁重的建会入会任务;工会干部工作能力不强导致工作效率低。同时新建企业工会的运转也受到工会干部队伍的非职工业化的严重制约。新建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改制企业)工会干部的普遍兼职化,使新建企业工会工作不可能真正实现有效运转。

    (3)强化了工会工作的二元格局状况。由于国情和时代的特殊性,我国工会工作目前事实上形成了二元化格局:一方面,机关、公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仍在按照原有的条件和模式继续“有序”运转;另一方面,不少新建企业工会处于“停工待料”状态,经费不收缴,活动不开展。不打破这种二元格局,并尽快形成一个统一的、符合实际需要的、真正为会员和社会所认可的工会工作格局,工会组织就不能有效地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

    实现工会干部队伍职业化的有益探索

    工会干部的职业化是开创新时期工会工作新局面的前提与基础。必须建立起一种有效的机制,才能实现工会干部的职业化,而这种机制的确立,有赖于一整套有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实行工会干部公开招聘。工会干部职务被当作是政治和经济地位与待遇的做法应当改变,工会干部的产生要通过上级组织推荐后直接选举或公开招聘的方式,不能由上级组织指定委任,把真正为会员认可、受会员欢迎、职业素质高、热心工会工作的人聘到工会干部的位置上来,为工会干部的职业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2)组织设置、人员编制与单位分离。解决基层工会干部的职业化问题是工会干部职业化目前最主要的问题,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要使基层工会干部与企业脱离,因为只要工会干部是企业中人,从企业拿工资、奖金、福利,他就不存在独立性。具体办法是:按照属地和行业相结合,属地为纬、行业为经的原则,在街道、乡镇建立地区工会性质的一级工会,街道、乡镇辖区内工会按照行业原则建立行业性的联合工会,联合工会下面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行业工会及以上工会干部全部专职。

    (3)工资福利等由上级工会或从工会经费中支付。这一点的作用相同于身份独立的作用。身份独立之后,工资福利等由上级工会发给,企业的“饭碗”不端,当然,必须各方努力才能做到这一点,加大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充实工会的经济实力,还要从制度上保证工会经费在社会的监督上真正独立自主。

    (4)实行工会干部聘用制,破除终身制。工会干部的录用实行任期制,定期竞争上岗,因需录用,择优录用。对于原各级总工会中具有机关干部身份的工会干部,也须破除终身制。只有破除了终身制,实行有期限的聘用制,才能使在职的工会干部有做好工作的压力与动力,不断提高工作的水平,增强工作的有效性,尽其所能,使工作更贴近会员的实际,反映会员的意愿与要求,解决会员的困难,为会员所认可。

    (5)强化培训。为强化对各级工会干部的工会法律知识、劳动法律法规、经济理论、工资财会理论与实践、谈判技巧、语言与攻关艺术等方面的能力,要建立一整套培训制度和职业标准。这种培训,要做到定期化、制度化、科学化,强调针对性,增强有效性,使工会干部始终保持较高的素质,满足新时期有效开展工会工作、发展工会事业的需要。

    (6)建立工会工作社会评估机制。要通过中立的社会组织,对工会工作进行定期的、公开的、科学的评估,并及时公开评估结果,通过社会中间组织的公开评估,建立起对工会工作的有效社会监督机制,达到打破工会工作体制内循环的路子,形成一种社会的压力,迫使各级工会组织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赢得会员和社会的认可。工会改进自身的工作必然要反映在对干部队伍的管理上,从而使得各级工会组织有自身的压力与动力来不懈地致力于干部队伍的职业化。

    5.实现工会主席直选的探索创新

    中国工会工作有关文件对直选基层工会主席有明确规定。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一些基层工会对直选工会主席的探索和实践就已经开始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88年10月9日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行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第七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工会领导人都应经严格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选举要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基层工会的民主选举,可以自下而上地提名候选人,提倡候选人直接与会员见面。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逐步实行领导人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工会直选工会主席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步。1997年11月18日颁发的《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再次做出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须经民主选举产生,中小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民主选举。”也就是说,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不只有文件规定,还有大量丰富的实践,而且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直选是中国基层工会顺应工会工作规律和广大会员的愿望而对工会干部选举制度的完善,也是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的积极举措。

    (1)直选,就是由基层工会的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工会主席和副主席。这种选举办法与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办法是不同的。通过直选,保证了会员群众能更加直接地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工会主席,对会员群众对工会主席的拥护和监督更加有利,从而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同时,由于工会主席是由会员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有利于增强工会主席的责任感、使命感,使工会工作和活动更加贴近会员群众的愿望和实际需要。因此,工会主席直选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基层工会实现群众化、民主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2)工会主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必须严格地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和规定办事,规范化操作,才能进行直选基层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候选人必须符合工会章程对工会干部提出的六个要求。目前有一些外商或外资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附加条件,提出参与或组织工会的选举等等,都是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及工会章程规定让会员群众民主、自愿选举工会领导人的精神的。要保证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能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能协调企业劳动关系、让职工群众信得过,就要求会员群众对工会主席候选人有较充分的了解,因此,工会主席直选更适宜在职工人数较少、规模不大的中小基层单位推行。同时,直选也对会员的选举知识、民主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避免无人参加竞选或部分会员以同姓同乡等来决定投票意向的现象。因此,直选还有一个扩大培训、不断完善提高的过程。

    (3)作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直选与不断推进工会民主化、群众化进程是一致的。全国总工会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一批直选方面的典型,用以指导基层工会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这项工作,进一步扩大直选的覆盖面,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特别是2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实行工会主席直选。

    为了推进基层工会的直选工作,也需要对工会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加大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力度,抓好基层工会各项工作,努力开拓创新,使已建立起来的企业工会能真正担负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得到职工会员的认可,促进企业的发展;在直选中,上级工会要加强指导工作,规范地推进基层工会直选工会主席。通过直选,必然会有利于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提高会员对工会工作的关切度,为基层工会注入新的内在活力,为党联系职工群众更好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附:××市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促进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激发基层工会的活力,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是指基层工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一般在职工队伍比较稳定,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经营者或业主民主意识比较强的单位进行。

    三、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组建工会的单位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四、基层工会主席直选的基本程序:

    (1)成立直选工会主席筹备委员会(小组)。在党组织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小组),报上级工会批准;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上级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筹备委员会(小组)名单须经公示,接受会员监督。

    (2)制定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方案须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大会选举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3)按照选举方案确定的直选办法,组织好委员、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并负责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及有关情况。

    (4)根据选举方案,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发表竞职演说。

    (5)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6)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表态发言。

    (7)直选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五、基层工会主席的直选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在新组建工会或工会换届时:

    (1)不设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在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直接依据票数多少确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

    (2)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作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会员(代表)大会在新当选的委员中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如新当选的委员本人不愿参加工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的可以放弃。

    (3)设工会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单位党组织、上一级工会在新当选的委员中提名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二)在届中工会主席缺职时:先推荐产生候选人再进行直接选举。推荐候选人的方式主要有会员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会员推荐一般以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组织推荐一般以本单位党组织、上级工会和本届委员会联合推荐;个人自荐要有书面申请。若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数较多不能确定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正式选举。

    (三)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形式。

    六、除《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外,直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政治素养和思想修养,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2)热爱工会工作,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廉洁自律,能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监督。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会工作。

    (5)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单位的工会会员。

    七、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直选;会员在200人以上的单位,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直选,代表名额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要求产生。

    八、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如有候选人的,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数半数以上选票的方可当选。

    九、如果候选人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时,可组织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一步讨论酝酿,再次选举。如仍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以上选票,可暂作空缺,由副主席或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指定一名负责人主持工作,并在半年内依法选举产生工会主席。

    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2/3。

    (2)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

    (3)以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当选的。

    (4)有其他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况。

    十一、对在选举中违反《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直选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有关程序。主席、副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十三、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按有关文件规定分别享受相关政治、经济待遇。

    十四、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可连选连任。结合会员(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会领导干部制度,定期对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对不称职的主席、副主席,报经上一级工会同意,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十五、本意见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基层工会组建的具体要求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会员不足20人的可设主席1人,不设工会委员会和经审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一般设有:组织委员、生产委员、劳动保护委员、宣传文体委员、女职工委员、生活福利委员、财务委员等。

    同时,凡职工在25人以上(含25人)的企业应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也可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和女职工委员各1人。不足25人的可设主席1人,不设经审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有关工会组建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中均有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指出:“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已经开业投产的私营企业,都应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7.工会的领导原则运用方法

    我国工会在长期的工人运动实践中形成了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基层工会要正确运用领导原则,就必须要弄清领导原则的内涵。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厂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产业与地方相结合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三层含义:

    (1)建立工会的基层组织和产业工会。即同一个企事业、机关中的会员,组织在同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个国民经济部门或性质相近的几个国民经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

    (2)建立地方工会组织。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

    (3)理顺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的关系。即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

    在新世纪新阶段,工会仍然要坚持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原则,并进一步调整和理顺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的关系,以促进工会组织体制更好地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发展。

    我国工会在组织上是统一的整体,中华全国总工会是我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和所属的各级工会领导机关(除派出机构)都由民主选举产生。我国工会由全国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以及工会基层组织,组成完整的工会组织体系。

    8.工会的组织原则运用方法

    工会的组织原则运用方法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的根本特征。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工会的一切组织和会员都必须遵循这个根本原则开展工作。民主集中制有两方面的内容。即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工会法》对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作了明确规定,这一组织原则具体表现为:“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是由同级工会的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通过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是地方各级工会的领导机关,它们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的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大城市总工会下设的办事处,各省总工会设立的地区工会办事处以及有些产业工会的工作委员会等,都不是一级工会组织,不是采取选举的办法,而是由各级工会任命其负责的工作人员。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这是工会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原则。这是因为:

    (1)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实现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保证。只有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才能充分体现会员的意志,才能建立起领导与被领导的正确关系。

    (2)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建立一个有一定威信、强有力领导班子的关键。经过民主选举,就会把真正为职工群众服务,敢于为职工说话,深受群众拥护的人选进工会的领导机构。当选的人,由于切身感受到群众的信任,也会更加努力工作,为职工服务。

    (3)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调动广大会员积极性的重要措施。由会员民主选举工会干部并对工会干部实行监督,体现了会员在工会内的民主权利,必然会增强会员的责任感,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民主选举工会干部,可以让广大职工群众或工会各级组织的代表充分发表意见,选择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进入工会各级领导班子,并对其实行监督,防止各种腐败的行为。

    工会委员会与同级会员大会的关系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这里规定了工会委员会与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代表全体工会会员的意志,在工会组织内拥有最大的权力,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则代表该地区工会会员的意志,也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在本行政区划的工会组织内权力最大;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则代表该产业工会会员的意志,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是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说明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高于工会的各级委员会,不是各级委员会领导代表大会,而是代表大会决定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任务。各级工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就必须向大会负责,并向大会报告大会所决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大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罢免权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组成人员。罢免权是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撤换和罢免是工会会员对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委员、会员代表对工会委员会委员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工会会员认为会员代表或者工会委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失职、不称职以及其他违背工会会员意志的行为,可以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委员;工会代表认为工会委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有失职、不称职以及其他违背工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意志的行为,也可以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委员。不论是要求撤换还是要求罢免代表或者工会委员,都要严格依照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办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严格的程序办事,做到监督规范化。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全国的工会组织。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这里的“领导”,主要是指由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全国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全国工会的任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其贯彻执行,领导全国各级工会按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工作。地方各级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工作任务,也要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这个原则确定和实施。另外,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这也是民主集中制规定的上下级之间关系的体现,以保证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其目的是保证上级能在充分了解下级组织和会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决定;同时,又能使上级工会组织集中起来的正确意见,能够得到所有下级组织的正确贯彻执行,这样才能加强工会的系统领导。

    9.运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方法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工会的组织原则,运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方法处理工会工作,是法律赋予工会会员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结社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限制和阻挠。

    《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我国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统一,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民主是工会的灵魂,工会的一切活动都要反映会员的意志。只有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才有正确的集中,才能形成统一的意志。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中国工会章程》第九章也明确规定:“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党联系职工的桥梁,是社会政治团体。

    在《中国工会章程》中,关于组织制度这一章明确规定了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容: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3)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委员会。

    (4)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5)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6)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10.基层工会组建应做的具体工作

    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的基础,一切工会工作都要通过基层工会来执行。基层工会干部要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工会活力,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推动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中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成为职工信赖的人。

    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首先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当前要突出抓好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在改制企业中健全工会组织。

    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建立工会时,应根据“三同时”的要求,即工会的建立与企业登记、筹建、投产同步进行。在中小企业建立工会时,要适应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及时调整基层工会组织结构。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在25人以上的单位,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人员较少的单位,可以行业或者区域划分,成立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促进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

    基层工会应该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组织广大职工在企业改革和经营中做出贡献;推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保障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调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配合同级党委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职工职业素质教育,为职工办实事。

    健全工会组织制度

    健全民主选举制度,民主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推行会员代表常任制,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建立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制度等。

    加强部门工会分会和工会小组工作

    基层工会的建设重点在科室和班组,要组织职工参与管理,明确部门(科室、车间)和工会小组的职责和主要任务,经常开展活动,把部门(科室、车间)和班组建成团结和睦的组织。

    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

    在总结过去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调整活动的内容。实施“送温暖工程”,为职工排忧解难,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11.工会委员会的职权和任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2)筹备会员代表大会,主持选举工作。

    (3)决定基层工会的重要工作安排、重大问题。

    (4)在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基层工会干部人选的变动提出建议。

    (5)审批下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

    (6)任免基层工会工作者。

    (7)审批工会的财务预决算。

    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决议,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务

    (1)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12.《工会法》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对组建工会的具体规定

    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落实工会任务的基本单位。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工作,是《工会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以上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建立基层工会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精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的组织形式、产权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涌现出了大量小规模、人数少的新建企业。在企业中,将职工尽快组织到工会中来至关重要,因此,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推进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

    针对女职工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基层工会组织建设要注意女职工的组织建设。《工会法》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

    《工会法》对女职工组织的规定,不但确立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还明确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奠定了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组织基础,为工会组织开展女职工工作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是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必要在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或女职工委员。

    13.开展工会活动的法定要求

    按照《工会法》规定:“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即为合法工会。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的根本。工会的性质和党的性质决定了工会要接受党的领导。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而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由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中国工会只有在党的领导之下,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并得到发展壮大。

    (2)“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党和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工会要在党的领导之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党的活动要密切联系广大工人阶级,党不能以自己的先进性取代工会的群众性,党组织不能独揽或包办工会工作。工会组织作为群众组织,有自己的章程和独立的组织系统,工会只有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才能团结和组织广大的职工群众,为实现党的战略目标努力奋斗。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要坚持党的领导。工会要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具备两个相互联系的条件:

    ①工会组织通过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建立起党与工会间的正确关系,保证工会走正确的政治方向。

    ②工会组织通过对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建立工会与职工群众间的正确关系,以实现工会组织群众化和民主化。

    (4)马克思主义工会运动的本质要求是,工会必须独立自主开展工作。马克思主义的工会运动是劳动群众自我解放的运动,注重的是劳动群众的自主性与能动性以及劳动者的首创精神。工会只有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能体现其存在的社会意义。

    (5)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独立(工会在组织上是独立的系统,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组织领导和组织系统即组织独立)、活动独立(工会自主决定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和活动要求即指活动独立)和财务独立(工会组织自行处理内部经费的收缴、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即财务独立)三方面。

    14.工会干部的选拔和培养

    为搞好工会自身建设,正确履行工会组织各项职能,一定要做好工会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选拔和培养工会干部的主要标准

    (1)政治立场坚定。工会干部对党的领导必须要自觉接受,对党的基本路线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正确分析和认识社会主义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党的工运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勇于探索和实践。

    (2)要热爱工会工作。选拔和培养工会干部,要选择对这项工作非常热爱,要有为工运事业而献身的热情和干劲。要深入群众,通过自己的积极的、创造性的工作,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为职工群众的自觉要求,努力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在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工作中落到实处。

    (3)对本职业务要熟悉。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程中,工会面临着一系列新课题、新情况。所以,选拔的工会干部必须是对工会业务非常熟悉的人选,善于联系群众,善于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与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结合起来,在维护全国各族人民整体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这样才能真正得到职工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4)原则上要选拔德才兼备的人选。积极选拔和培养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以保持工会干部队伍的活力和结构的合理化,促进工会的青年工作、女职工工作和少数民族职工工作的开展。

    培养工会干部的方法

    (1)培养工会干部,首先要加强学习,要增强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动性,增强工会干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坚定性。要加强工会业务培训,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新路子。

    (2)加强实践锻炼。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干部要在实际工作中培养锻炼。领导机关的干部可采取下基层、挂职锻炼等形式培训;基层工会干部也应尽量从工会小组、车间或分厂工会委员及党政干部中选拔培养,不断丰富工会干部做群众工作和基层工作的经验。

    (3)加强干部交流。要根据全局工作的要求,适时把一些优秀工会干部输送到党政部门,同时,积极引进一批懂经济、会管理、熟悉法律工作的有真才实学的专家,以充实工会干部队伍。通过干部交流,有利于拓宽干部的视野,扩大工会的影响,也有利于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化业务素质,促进工会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对工会干部的自身要求

    具体地说,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切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2)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勇于开拓创新。

    (3)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勤奋工作,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4)认真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将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如实反映上来。

    (5)不谋私利,坚持原则,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对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自觉接受。

    15.接受职工入会的具体步骤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职工群众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立地开展活动。”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的成员包括工人阶级的全体。工会组织的任务就是最大限度的把职工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积极组织职工入会。

    职工申请加入工会的具体条件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依据这一规定,职工加入工会有两个条件:

    (1)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承认工会章程。

    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工人阶级的特征。目前,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所构成的社会集团,在社会成员构成上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了体力劳动者,还包括了脑力劳动者;不仅有企事业单位的生产者,还有一部分管理者;不仅有城市企业的劳动者,还包括了乡镇企业的劳动者等等。

    作为工会组织,只有把各类从业人员纳入到工作范畴之内,把他们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才能真正体现工会组织的群众性特点,才能真正求得工会组织自身的发展。

    当然,组建工会必须要依法进行。这里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公民结社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职工群众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农民工可以入会

    农民工可以加入工会。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大限度地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不断壮大工会会员队伍,是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任务。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工会要采取灵活方式,尽快把本单位的进城务工会员吸纳到工会中来,尤其要抓紧做好进城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建筑、采掘、商贸等重点行业的工会组建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依法加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目前全国有1亿多农民工,大部分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业,入会率仅为138%。外商投资企业建会率为23%,职工入会率为626%,是建会的难点。

    全国总工会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发展会员3300万人的目标。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2006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将从五个方面推进农民工依法加入工会工作,力争新发展600万农民工入会。

    各类经济组织中的农民工,应根据所在地总工会的文件,由所在单位吸纳为工会会员。

    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可以入会

    劳动者只要承认工会章程、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就可以入会,不能再附加其他条件。只要连续在一个企事业单位工作劳动一定的时间,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经自愿申请,交纳会费,都可以加入工会,并且与其他职工一样享受会员待遇。

    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关于合同工、临时工、轮换工加入工会的答复》中指出:“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工会会员的核心条件是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因此,不再分职工为固定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

    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可以根据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试用期满后,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并与其他固定工一样享受会员待遇。合同工、临时工参加工会后,如因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其会员会籍仍保留在原单位,保留会籍期间不交会费。其会员如果再到其他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劳动,可以把会员关系转到新的单位。

    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入会问题

    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也可以申请加入工会成为会员。他们也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只要承认工会章程,积极参加工会活动,按规定交纳工会会费,工会组织就有责任和义务把他们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使他们成为工会会员队伍中的正式一员,享有工会组织提供的各种会员服务。

    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入会和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入会问题还可以参考《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中的规定。

    非公有制企业主不能加入工会

    非公有制企业主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他们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不是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基本收入来源于企业的利润,也不具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份,不符合《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对工会会员条件的规定。因此,私营企业主不宜加入工会组织。

    另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也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应认真坚持会员条件,坚持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外籍员工可以加入工会

    外籍员工可以加入工会,对此,我国有相关规定。

    1979年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外籍职工参加工会的意见》规定:“凡在我国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外籍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符合会员条件,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其加入工会,但不公开宣传动员。在外籍职工回国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信。”

    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在1985年5月11日的《函复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籍职工加入工会等问题》的文件中重申:“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包括外商代理人)入会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前,可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处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企业工作的员工,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对外籍员工入会,这两部法律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所以,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外籍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经本人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工会,都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16.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措施

    会员会籍

    会员会籍是每一个工会会员参加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身份证明,是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好会员的会籍和组织关系是工会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会员会籍应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中国工会章程》对于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已有明确规定。

    入会

    申请入会的职工要按规定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批准加入工会的职工的入会申请书和会员登记表应作为会员档案由基层工会妥善保管。同时基层工会负责发给新会员证。会员证是会员身份的证明,是按照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式样和规格,在指定的工厂统一印制并统一编号。

    退会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退会分为会员本人要求退会和视为自动退会两种情况。对于要求退会的会员或按《中国工会章程》关于“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作自动退会”的会员,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工会会员证》。

    保留会籍

    凡是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无条件继续履行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会员,原则上都应保留会籍。从当前转型期实际看,长期离开工作岗位的不外乎以下一些情况:

    (1)失业的职工。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就业的职工。

    (3)职工流动到新的用人单位,而该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会籍在原用人单位保留。

    (4)离退休职工。

    (5)因出国、服兵役或其他情况需要保留会籍的职工。

    以上五种情况都应长期保留他们的工会会员会籍。凡是保留会籍的职工,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但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开除会籍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七条关于“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的规定,开除会籍有三种情况:

    (1)被依法判处徒刑的。

    (2)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3)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凡是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就应当开除会籍。开除工会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组织讨论,由基层工会批准,宣布开除会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流动工会会员关系的转接

    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工会会员流动的数量多,范围广。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职工已超过职工人数的半数以上。大多数职业稳定性差、流动频繁。因此,应加强对流动会员的管理,使其与工会组织保持密切的关系。

    加强对流动会员的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应明确工会流动会员管理的范围。无论职工的户口所在地、劳动人事关系在哪里,按照会员关系随着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转移而转移的原则,只要加入过工会组织,包括劳务输出人员、下岗待业人员、外地工、离退休职工、企业内退人员、兼职人员等,离开原会籍管理单位,流动到其他单位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会会员,都属于流动会员,都应纳入工会组织的管理范围。

    (2)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要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

    (3)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一般由原工会单位或人事、会员档案存放单位开具工会转移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从业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开具工会转移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凭工会会员证证明其会员身份;对无法证明会员身份的按重新入会办理;对已保留会籍的按恢复会籍办理。从业单位工会要登记造册并在二个月内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在年终统计报表时要单独统计并注明流动会员。

    凡工会会员到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作,在其工会组织未建立的,会员应接受所辖区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组织的管理并参加工会活动。辖区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应每季度对本辖区或本系统未建立工会组织单位的流动会员情况进行统计,及时对其进行管理。

    农民工会员的会籍管理

    由于农民工会员流动性较大,对农民工会员的会籍管理也要符合其特点。农民工会员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可凭会员证接转会籍关系。在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外出务工中断期间,农民工会员可以保留会籍,免交工会会费。待重新外出务工,则农民工会员再凭会员证与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接转会员关系,就可以重新加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而跨省劳务输出地工会建立的外出务工人员工会,其农民工会员关系要由输出地工会向用人单位办理转移手续。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