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基层工会组建与换届改选工作手册-正式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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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层工会的选举程序

    基层工会选举程序一般为:

    (1)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出席大会的会员代表或会员的人数。出席大会的会员代表或会员超过会员代表或会员的半数,选举有效,可宣布进行选举。如果未超过半数,选举将是无效的,必须改期进行。

    (2)宣布工会基层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及候选人名单。在宣布候选人名单的同时要如实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工作表现、主要优缺点等,以帮助会员代表或会员比较全面地了解候选人。

    (3)推选唱票、记票和监票等选举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名单可由会员代表或会员提名,也可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通过。本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和下届的候选人,都不宜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4)分发选票。选票只发给到会的工会会员代表或会员,选票分发后,选举工作人员应请会员核对选票有无漏发、多发和选票上有无漏盖公章等差错,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分发选票的数字,向选举人说明填写选票时应注意的事项,防止填错造成废票。

    (5)选举工作人员检查票箱并封箱。

    (6)填写选票。选举人按大会执行主席和选票上说明的填写方法,填写好选票。

    (7)进行投票。先由选举工作人员投票,然后由大会主席团成员投票,接着列会的会员代表或会员按座位顺序依次投票,缺席的会员代表或会员,不能委托别人代选,也不能预先投票。

    (8)开票。可在大会上当众开票,也可以宣布暂时休会,由选举工作人员去开票,开箱取出的选票少于或等于分发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即可唱票、记票,按被选举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记票,并由唱票人签字。

    (9)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要报告每个被选举人的票数,宣布当选者名单,并说明当选名单须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批准后生效。

    (10)选举结束后,工作人员将选票清点密封,交新产生的工会基层委员会,保存至下一届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未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批准不得启封。

    基层工会选举应实行差额选举,就是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不等额选举。

    2.基层工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具体方法

    (1)在正式选举前进行预选,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在预选时,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提出一个大体的名额,经过预选,凡投票超过到会代表或会员半数的即可列为正式候选人;得票没有超过半数的,不得列为正式候选人。

    (2)正式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基层工会选举应当实行差额选举。这样可以使职工群众在选举中有所选择,把自己认为最合适的人选为代表或选进工会领导班子。

    基层工会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选举人在选票上不签署自己的姓名,只填写自己同意的候选人姓名,或者在选票候选人姓名前的空格中画上规定的同意或不同意的符号,也可以填写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的姓名。基层工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有利于发扬民主,充分反映选举人的意志;也可防止在选举中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以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

    3.基层工会选举的具体规定

    《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对基层工会的选举作出了如下规定:

    (1)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留会籍者,不参加选举。非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代表、委员、常委、副主席、主席候选人名单必须经过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为有效。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3)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

    (4)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主任、副主任。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必要时可选举副主席1人。工会小组长由工会小组选举。选举中获得超过选举范围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5)代表、委员的候选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6)从委员中增补常委或主席、副主席,一般要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不是委员的要先增选为委员。

    4.基层工会选举的报批手续

    基层工会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前后都必须履行一定的报批手续:

    (1)召开代表大会以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汇报代表选举情况。初步酝酿的下届委员会、常委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名额及其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和主任候选人的预备名单,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后,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2)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基层工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委、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在报同级党组织审批的同时,应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5.正式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程序

    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1)宣布清点到会人数。会议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会的代表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在确认到会代表符合2/3以上法定人数后,即可开会。

    (2)由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向预备会作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明确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工作。

    (5)通过大会的议程和日程安排。

    正式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之前,应做好的四项准备工作

    (1)写好工会筹建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工会今后的工作打算。

    (2)草拟《某工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大会主持词,准备好选票、票箱、封条和大会横幅、标语等。

    (3)确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议程,安排好大会的会场,推荐选举工作人员建议名单。

    (4)可邀请单位行政、党组织、团组织负责人、离退休工人等作为特邀代表和上级工会领导参加工会成立大会。未被选为代表的中层干部、技术人员等可邀请其作为大会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筹备阶段需要的有关材料

    (1)必备材料。

    ①筹备工作报告。一般由代表大会筹备工作负责人在大会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该报告大体分四部分:

    第一,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第二,大会文件起草情况。

    第三,大会代表的推选情况和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推荐情况。

    第四,大会的其他准备情况。

    ②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在大会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该报告大体分三部分:一是代表的推选办法及名额的分配情况;二是介绍选出的正式代表组成情况,说明代表的代表性(比例数字);三是对代表资格的审查结论。确认全部有效,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

    ③第一届“三会”委员候选人简历情况介绍。

    ④大会议程及日程安排。

    ⑤本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⑥选举报告单及选票。在选举报告单和选票上注意写明有关事项,包括:工会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也可以由大会征得会员同意采取简单多数后当选;若选举结果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时,应以选举结果为准等。

    (2)其他材料。

    ①开幕词。

    ②闭幕词。

    ③新当选委员(工会主席)讲话。

    ④来宾祝词。

    ⑤领导讲话稿。

    召开工会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准备工作就绪后,由工会筹备组负责人主持召开首次会员(代表)大会。具体会议程序如下:

    (1)由主持人宣布工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唱《国歌》。

    (2)介绍参加大会的领导、嘉宾。

    (3)由主持人宣布大会主要议程。

    (4)宣读上级工会同意组建工会的批文后,由工会筹备组作筹备工作报告,汇报组建工会的工作情况及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

    (5)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工会委员会。

    大会选举

    (1)通过大会选举办法。主持人宣读选举办法,然后征求到会正式代表的意见,如没有意见,就举手表决通过。

    (2)由工会筹备组成员宣布参加选举代表的人数和选举任务,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名单,介绍“三会”委员候选人简要情况,请与会会员(代表)审议通过候选人推荐名单。

    (3)通过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

    (4)由监票人代表主持选举工作。大会投票选举内容包括:计票人清点、监票人核实出席选举大会的代表人数;检查票箱、贴封、加锁;领发选票;宣布填写选票注意事项及说明;宣布选举开始,进行选举;投票;宣布清点选票数和选举是否有效;计票等。

    (5)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监票、唱票、计票等工作严格按照选举办法的程序操作。若选举结果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时,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小组)

    凡职工在25人以上(含25人)的企业应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小组)、女职工委员会(小组),并同时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小组等。

    大会结束后,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书面报告《关于大会选举结果情况的请示》。

    选举工会专职干部

    会议结束后,分别召开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女工主任、副主任,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工会委员会后,要及时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工会主席可以采用直选方式产生。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

    现在一些基层单位还不清楚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一般来讲,新建企业会员人数都比较少,会员对候选人情况比较了解,以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为宜。

    如因特殊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一级工会选派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委员会上进行委员分工,一般设组织、宣传(信息)、生产、生活、财务、文体、女工委员(具备条件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向上级工会报告选举结果

    会议结束后,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将大会召开情况及选举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会和本单位党组织报告。接报告后,上一级工会和本单位党组织应在10天内给予批复。

    请示内容要包括:召开代表大会和全委会的时间、选举方式、应到会代表人数和实到会的代表人数、有效票数、当选的人员名单和实际得票数(以得票数多少为序)。

    同时填报委员名单呈报表,工会正、副主席呈报表和“三会”委员分工情况以及本届工会任期时间,并依法履行批复手续,以确认其成立的合法性。

    向全体会员公布工会委员成立

    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为: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5001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7~9人组成。

    基层委员会的选举产生一般要经过三个步骤:

    (1)产生工会委员候选人。民主选举是工会会员的权利,也是工会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名单以基层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经过反复酝酿,上下多次征求意见,以多数意见形成建议名单。在有关会议上,应分别介绍各位候选人的履历,帮助会员代表了解有关情况。对意见比较分散,一时难以集中的,可以通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再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某个人。

    (2)候选人的确定。候选人产生后,工会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经党组织按照有关组织程序考核并同意后,提交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如果在考核中,发现有关候选人不宜参加选举,应向工会说明,取得共识,再按照有关民主程序,补充、调整新的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级工会代表或会员。

    基层工会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上届工会综合多数选区意见后,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协商提出名单,经基层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等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综合多数选区意见提出。

    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即企业的董事长、具有控股地位的投资人和总经理等)和配偶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3)工会委员选举。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采用等额或者差额的办法。委员和常委的比例一般为5%和10%。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选举由上届工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由新当选的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常委、主席、副主席,由上届工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选举一般在固定会场举行,如遇到单位分散,代表难以集中的情况,可以设置若干个分会场。分会场也应设监票人,并在上级的监督下投票。投票结束后,选票封存送总会场统一计票。参加选举大会的会员代表应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2/3。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半数以上,按得票数的高低,取得高票数者当选。

    (4)工会委员的批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既可以选举基层单位的工会委员会,再由工会委员会选举工会负责人;经过同级党组织批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直接选举工会的委员、主席、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应在工会委员中产生。人数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应在常务委员会中产生。

    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工会批准。未经组织批准之前,选举结果不生效。涉及“党管干部”组织原则的,应报送有关党组织审批。

    申请确认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

    会议结束后,将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基层工会收到批复后,即可办理《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基层工会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法人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需要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即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即具备了法人资格。上述规定表明,我国部分工会组织具备了法人的条件。

    由于职能、性质的不同,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典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作为社团法人,工会依法享有法人应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名誉权、名称权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工会不仅可以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在诉讼中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而且还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规定工会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使工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法律保护。企业工会作为社团法人与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当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可以独立法人主体的资格诉诸法律,请求保护。

    其他成立工会后的相关事宜

    (1)刻章:向上级工会和公安局申请刻制工会印章。

    (2)开户:向上级工会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3)办证:办理会员证,工会社团法人证书。

    (4)存档:整理会员入会申请表存档。

    (5)经费:按工资总额2%及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拨缴工会经费。

    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的程序和方法可以简化

    以上是工会组建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程序,考虑到新建企业工会的特殊性和新建企业工会多种组织形式,为大力推进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尽快地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起来,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的程序和方法可以简化。

    在组建工会的程序上,可以不建立工会筹备组,直接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会员人数很少的单位,选举时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的方式。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规定:“会员人数10人以上的企业,应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10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也可按区域、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简化工会组建程序中必须坚持的四条原则

    (1)坚持组建工会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的原则。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坚持组建工会由上级工会批准的原则,是维护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防止和避免出现独立工会的要求。

    (2)坚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复的原则。无论采取哪一种民主程序,工会委员会、经审会、女职工委员会及主席、副主席,经审主任、副主任,女职委主任、副主任的选举结果都必须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只有经过上一级工会批准,企业的工会组织才具有合法权,并享有基层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3)坚持职工申请入会的原则。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职工可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4)坚持民主选举的原则。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6.会员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方法

    会员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方法主要有:分散活动与集中活动相结合;按单位或工种划分若干小组,代表组原则上每季度活动一次;代表组可定期组织代表对工会工作进行视察、质询等等。

    7.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方法

    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

    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要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吸引职工加入工会。

    在企业建立工会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是合法的。

    企业的职工人数25人及以上的,应该建立基层工会。人数较多的车间、科室建立车间、科室工会或者工会小组。

    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25人以下的也可按地域或者相近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或者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基层工会委员会由3~7人组成。联合基层工会所属企业应建立工会小组,由会员选举工会小组长,负责企业的工会活动。

    整体推进,不留空白

    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可以采取“整体推进,不留空白”的组建方针,即自上而下地组建工会。

    先搭台,后充实,再完善,逐步规范

    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基础上,规范各项工作。在工会经费的收缴上采取灵活的措施,一般采取定额制比例递增等方法,使企业易于接受。在工会工作上,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

    党委重视、政府支持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要在新形势下求得生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工会必须寻求政府、人大和政协的支持,逐步建立健全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作委员会,探索新的工会工作运行机制,为深入开展工会工作创造条件。

    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阻力大、进展慢等情况,工会组建工作可以通过法律规范加以促进。

    《工会法》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职工依法享有组织并自愿加入工会的基本权利;上级工会应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

    当前,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要求组织并加入工会的愿望无法得到实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上一级工会对此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深入企业详细了解情况,认真帮助职工解决存在的问题。

    职工和上一级工会组织对于阻挠职工组织和加入工会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拒不接受上一级工会意见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8.乡镇、街道工会的组建方式

    乡镇、街道工会的组织形式

    新建企业除了分布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高新技术园区外,主要集中在乡镇和街道。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指出,要用创新的思想加强乡镇和街道工会建设。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

    目前,各地乡镇、街道工会一般有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总工会等几种组织形式。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强调,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这是从工会性质和特点出发提出的要求,也是对进一步发挥这一级工会作用的有效措施。

    同时《决定》还规定,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地区,要积极进行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乡镇、街道总工会不同于原区(县)总工会,其工作内容应更侧重对下经工会的指导、服务以及直接承担基层工会难以承担的维权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由于乡镇、街道经济的发展差距很大,乡镇、街道工会的组织形式,一定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根据本地区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程度、企业和职工人数多少及工会工作基础好坏,确定适合本地区的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形式。

    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

    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是区县上级工会的派出机构。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工会主席是委派制,直接领导和管辖区域内的各企业工会。

    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作为上级工会的派出机构,按照上级工会的部署和要求,在辖区内切实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并且把基层工会暂时无法承担的工作,直接承担起来。

    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

    由于乡镇、街道企业绝大多数规模小,家族式管理多,劳动关系复杂,劳资矛盾突出,随着乡镇、街道企业和职工队伍的不断增多,要求工会组织发挥作用,把乡镇、街道区域的广大职工及时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工会工作的基础薄弱,不能有效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迫切需要上级工会加强指导和帮助,协助企业建立工会和开展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在乡镇、街道所辖区域内的那些规模较小,且职工人数少的企业里建立,作为县(区)总工会与基层工会的中间环节,及时贯彻落实县(区)总工会的工作部署。

    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实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民主选举产生乡镇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再按法定程序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多的单位还可以选举常委会,由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街道、乡镇工会委员会属一级地方工会组织。

    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在所辖区域内的新建企业建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作为基层工会,直接领导所属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

    乡镇、街道所辖区内新建企业组建工会的具体方式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工会”的要求,适应新建企业的不同情况,建立适合基层需要的工会基层组织形式。

    新建企业建会工作主要实行“先搭台、再充实、后完善”的建会方式,把自下而上建会与自上而下建会结合起来。在坚持主要依托单位组建工会的同时,积极推进组织形式的创新。

    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凡职工在25人以上的企业,都应建立独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工会筹备组负责宣传教育,发展会员,建立小组,召开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履行审批手续。基层工会委员会可根据会员人数掌握在3~5人,设主席1人。经审委员会一般为3人,设主任1人。

    (2)职工在25人以下的企业,根据工作的需要组建。

    ①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1人。

    ②另一种情况是若干职工不足25人的企业,可以就近按地域或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委员会。上级工会可以直接到企业发展会员,推动建会。在企业发展会员,成立小组,选举小组长或组织员的基础上,协商或选举产生街道地区、村级工会联合会。

    联合会可设7~11人,由新建企业代表及街道工会、地区工商、税务、劳动监察、个私协会的有关人员组成。村级工会联合会由村级企业工会负责人组成。也可先在重点企业建会的基础上,协商产生街道地区工会联合会,再进一步推进更多企业建会。

    为了便于管理,在新建企业数量比较多的乡镇、街道或村的辖区内,可以按照大街、大楼、片组或其他形式,由几个或十几个基层工会组成基层工会联合会。

    (3)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员工不足15人或10人以下的新建企业,一般可以成立工会小组,与邻近同类型的其他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通过联合基层工会的组织形式,有利于把众多小型、分散单位的职工广泛地组织到工会中来。

    工会联合会

    工会联合会是按照工会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组建的一种工会组织形式。中国工会十一大报告中指出:“工会组织制度改革的方向是逐步向代表制、联合制过渡,即各级工会的领导机构由其所属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的代表联合组成,真正做到工会代表职工,上级代表下级,各级工会为基层、为会员服务。”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联合会是所属成员单位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联合会成员较多的乡镇可选举产生执委会,执委会选举产生联合会主席、副主席,负责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区域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意见》的规定,联合会具有工会领导机关和基层工会组织的双重职能。有权承担基层工会的某些任务,有权在企业直接发展会员,有权在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有权组织所辖企业职工开展工会活动,有权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所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联合会组建的原则要求

    (1)工会基层组织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工会的领导人。

    (2)基层以上的各级工会是下一级组织的联合体,其领导机构主要应由下一级民主选举的重要领导人组成,是下级工会的领导机关和代表机关。

    (3)参加上级工会领导机关的成员可以实行替补制。

    (4)由各成员工会组成的联合体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关系基础上的工会组织之间的自愿联合,它不是松散的组织,而是民主的联合体。

    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

    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是乡镇、街道工会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由所辖区域内基层工会委员会联合组成的一级工会组织。人员由所辖区域内民主选举的工会基层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联合组成,实行工作任期制。

    街道、乡镇党委推荐的人选和基层工会主席组成联合会、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主任)。

    在选举产生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的同时,相应建立经审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等机构。

    乡镇、街道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具有一级地方工会的领导职能,同时具有代行部分基层工会任务的职能。对县(区)总工会而言,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是其管辖范围内的一个内部结构比较复杂的基层工会,县(区)总工会直接对其进行领导。

    乡镇、街道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履行基层工会难以履行的维权职能。对乡镇、街道基层工会的联合会下属的各个基层工会委员会而言,联合会是其上级工会,对其行使指导、服务职能。

    采用工会联合会的组织形式,有利于解决乡镇、街道工会的经费问题。因为联合会是由乡镇、街道区域内所有基层工会资源联合而成的,所以联合会的经费在没有作为一级工会经费留成层次的情况下,应由同级党政支持和组成联合会的各基层工会共同承担。

    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的重要职责

    (1)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

    (2)负责所属企业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和直接发展会员工作。

    (3)指导企业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4)代表所辖企业内的职工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5)协助并直接参与处理所辖区域内劳动争议和劳资矛盾。

    (6)承担工会经费收缴、上解、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组建乡镇、街道工会必须把握的原则

    (1)争取党的领导的原则。建立工会必须征得同级党委的同意,尤其是乡镇、街道工会主席的人选要与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协商。目前大部分乡镇、街道工会主席为专职并且是同级党政副职;有一部分乡镇、街道工会主席为同级副职兼任工会主席。

    在乡镇、街道中,不是乡镇、街道同级副职的工会主席候选人,要由乡镇、街道党委与区县组织部协商,得到组织部门同意后,按不同组织形式召开乡镇、街道工会成立大会选举。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应按同级党政副职对待。

    (2)向上级工会申请的原则。得到上级工会的支持与帮助,选好在本乡镇、街道建立哪种形式的工会组织。

    9.社区工会的建设程序

    城市社区

    城市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城市的街道、居委会、服务中心等,都可称为社区。社区主要是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换,管理和服务中心下移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社区的职责

    主要是通过社区现有的组织机构、服务系统和设施资源,实行对居民、外来人口的管理服务,承担美化环境、物业管理、治安卫生、提供便民服务等群众自治组织。社区不仅是人们安居乐业的场所,而且已经成为经济活动和城市管理的载体。

    组建社区工会应当把握的原则

    建立社区工会是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组织,推进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组建社区工会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与党组织领导体制相适应的原则。

    (2)最大限度地吸引职工入会的原则。

    (3)工会组织形式多样化的原则。

    社区工会的组织形式

    社区工会的组织形式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1)以街道为依托建立社区工会联合会。那些规模较大、会员人数较多的基层工会也可以直接接受上一级工会的领导。

    (2)社区工会基层组织。社区工会要同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并逐步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专门工作机构。

    社区工会的任务

    社区工会的主要任务是抓好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加强社区内会员的会籍管理,切实提高职工的入会率。

    (1)要加快新会员的发展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

    (2)要将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吸收到工会中来。

    (3)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开展区域性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稳定、协调社区内的劳动关系。

    (4)探索社区新建企业民主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切实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民主权利和精神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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