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自我保护一本通-我的权利我来扞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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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必须是律师。但是,正如我们学习驾车一定要学会交通规则一样,生活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必须懂得一些基本的、常用的、与我们的“衣、食、住、行”紧密相联系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使自己的生活、工作合法,同样,在遇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时候,也可以以自己的法律知识来分析“是非曲直”,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什么是自我保护

    自我保护也就是自我防卫,是当一个人受到他人威胁和自然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时,为了阻止其受到伤害而采取的保护措施。自我保护者主观意志不违背法律意识,其行为主要是为了抗击违法行为以及避免各种突发事件或自然因素所造成的伤害。自我防卫的后果一般不构成犯罪。自我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交通安全中的自我保护。

    (2)防火与防爆、日常生活安全中的自我保护。

    (3)突发灾难、自然灾害中的自我保护。

    (4)户外活动安全、意外事故中的自我保护。

    (5)社会治安、恶性事件中的自我保护。

    (6)校园安全中的自我保护。

    (7)心理安全中的自我保护。

    未成年自我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1.依靠法律,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小学生要明确,依靠法律是预防侵害的首要原则,法律是自我保护的必备武器。

    依靠法律,必须学法、知法。要学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要弄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无罪,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自己的义务、权利和合法权益,什么是受到侵害。还要弄清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和法律责任。

    依靠法律,必须用法。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权利,并在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形成侵害时,能够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一要做到克服“害怕对方报复,干脆自认倒霉”的错误思想;二要克服“管他三七二十一,我私下找人报复”的错误做法。总之,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我保护,而不能用个人感情代替政策、法律。

    2.依靠组织,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

    这里所说的组织,一般是指侵害发生地或自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其中,有的街道、区县还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有关法律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加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由于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治安和人员活动等情况熟悉,这些组织就会依据法律,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及时妥善地处理解决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问题。

    3.依靠群众,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

    包括中小学生家长在内的广大群众,对破坏社会治安、危及中小学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深恶痛绝,盼望通过综合治理和“严打”使社会稳定,希望中小学生受到保护而健康成长。群众的力量大无比,并不断涌现出保护少年儿童,见义勇为的好市民、好青年、好干部。所以,当中小学生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时,要千方百计求助于身边的群众,共同来对付坏人。当群众勇敢而义无反顾地与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时,违法犯罪分子必将成为过街老鼠,无藏身之地,受到应有惩罚。

    4.依靠智慧,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

    勇于斗争,相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不能怯弱,不能束手待毙,不能让坏人为所欲为。这是中小学生预防侵害的必要前提。

    但是,中小学生年龄较小,身单力薄,在面对违法犯罪分子时,更要强调善于斗争。要依靠自己的聪明智慧,机智巧妙地战胜敌人,保存自己。《鸡毛信》中的海娃把鸡毛信藏在羊群头羊的尾巴下,躲过日本鬼子的搜查,胜利地完成了送重要情报的任务;小兵张嘎眉头一皱,计上心来,想出招数,战胜了愚蠢的敌人。可见,面对身高力大、用心险恶的坏人,不仅要敢于斗争,更要善于斗争,勇敢加机智才能保平安。否则,单凭勇敢,鲁莽从事,硬拼硬干,可能会受到更大的侵害。所以,智勇双全才是预防和对付侵害的正确原则。

    自我保护的方法有哪些

    (1)义正词严,当场制止

    当你受到坏人的侵害时,要勇敢地斗争反抗,当面制止,绝不能让对方觉得你可欺。你可以大喝一声:“住手!想干什么?”或“耍什么流氓”!从而起到以正压邪、震慑坏人的目的。

    (2)处于险境,紧急求援

    当自己无法摆脱坏人的挑衅、纠缠、侮辱和围困时,立即通过呼喊、打电话、递条子等适当办法发出信号,以求警察、老师、家长及群众前来解救。

    (3)虚张声势,巧妙周旋

    当自己处于不利的情况,可故意张扬自己的亲友或同学已经出现或就在附近,以壮声势;或以巧妙的办法迷惑对方,拖延时间,稳住对方,等待并抓住有利时机,不让坏人的企图得逞。

    (4)主动避开,脱离危险

    明知坏人是针对你而来,你又无法制伏他时,应主动避开,让坏人扑空,脱离危险,转移到安全的地带。

    (5)诉诸法律,报告公安

    遇到突发事件,使个人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已经触及法律问题时,家长和校方无法解决,应果断地报告公安部门,如巡警、派出所,或向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等单位或部门举报。

    (6)心明眼亮,记牢特点

    遇到坏人侵害时,一定要看清记牢对方是几个人,他们大致的年龄和身高,尤其要记清楚直接侵害人的衣着、面目等特征,以便事发之后报告和确认。凡是能作为证据的,应尽可能记住,并注意保护好作案现场。

    (7)堂堂正正,不贪不占

    不贪图享受,不追求吃喝玩乐,不受利诱,不占别人的小便宜。因为“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往往贪小便宜的人容易上坏人的当。

    (8)遵纪守法,消除隐患

    自觉遵守校内外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合格的中小学生。平日不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不给坏人在自己身上打主意的机会,不留下让坏人侵害自己的隐患。如已经结交坏人或发现朋友干坏事时,应立即摆脱同他们的联系,避免被拉下水或被侵害。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个广义概念。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的,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的有关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我国宪法有两条原则性条款,即第46条第2款:国家培养青少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9条第1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2.专门保护未成年人与犯罪预防的立法,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涉及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内容的其他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监狱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4.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发布的其内容直接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强制戒毒办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生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公安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出版少年儿童期刊的若干规定》《关于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的若干规定》《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文化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国家教委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等。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这些司法解释为保障刑事司法程序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确立了法律依据。

    6.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之前,我国就有一些省和自治区进行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立法工作,颁布了一些地方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之后,我国大部分省级单位又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情况,相继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办法或条例,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各地的落实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学习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时,不仅应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而且要了解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范。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手段有哪些

    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等。当未成年人这些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这些法律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如未成年人无故被校方开除学籍,可向有关教育管理部门申请解决;被有关单位雇用为童工的,可向有关劳动部门申请解决,等等。

    (2)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未成年人的身体遭受侵害(被殴打、强奸、伤害等),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遇有紧急情况,应拨打“110”报警电话。

    (3)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如未成年人遭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后,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4)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虐待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刑事审判庭按照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5)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未成年人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如继承权被剥夺、被人打伤后的医疗花费需由他人赔偿。父母离婚后自己无人抚养等,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请求法院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时,可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某儿童被拐卖,该儿童或其家长请求公安机关予以解救和保护,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或拒绝保护,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公安机关。

    国际《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保护儿童权利,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国际公约。1978年第3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于1979年开始工作。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各成员国,许多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分别作为正式成员和观察员参与了起草工作,工作组每年召开一次为期2周的会议,历时10年,于1989年初完成了起草工作。1989年是《儿童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和国际儿童节10周年,同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1990年1月26日向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当天就有6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公约从1990年9月2日生效。截止到1999年,全世界已有191个国家被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全世界96%的儿童生活在缔约国中。《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

    公约的内容非常广泛,我们主要了解一下公约对于儿童四大权利的规定,儿童“四大权利”具体是生存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发展权。

    1.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儿童是人群中的弱者,生存权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公约把保护儿童的生存权放在首位。具体包括:儿童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有获得姓名、国籍的权利,有权享有食物、居所等最基本的生活标准以及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例如: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母婴死亡率,给儿童免费注射疫苗,消除疾病等都是在保护儿童的生存权。

    2.受保护权是指保护儿童受适当照料与保护,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遗弃或疏忽照料的权利。具体包括:保护儿童与家庭团聚的权利,保护儿童隐私权,保护儿童免受虐待、遗弃、照料不周、性侵犯、剥夺自由等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禁止诱拐、买卖和贩运儿童,禁止雇用童工,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或被利用贩运药物,确保儿童不参加武装冲突。例如:家长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不能遗弃子女,用人单位不得非法雇用童工都是对儿童的保护。

    3.参与权指儿童享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不应被简单地视为一个弱小群体而仅仅需要特殊的照顾,他们应当作为一个有权利的群体而被所有人尊重。具体包括:儿童有权对与自己有关的事情发表意见。儿童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例如无论在家庭还是学校中,儿童有权对与自身有关的事情发表意见,这体现了对儿童参与权的保护。

    4.发展权指保障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包括儿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能够给予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道德与社交发展的相应生活水平。具体包括:儿童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获得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权利;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娱乐、休闲和游戏的权利;享有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享有思想、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有结交朋友、参与社会活动,以利于性格发展的权利;享有获得充足的有营养的食物,以保证身体健康发展的权利。例如让儿童接受教育就体现了对其发展权的保护。

    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一、家庭保护的重要性

    家庭是以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一个共同生活体,它是人类生活中最基本的组织。家庭是孩子人生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第一任教师,父母的思想、观点、道德文化素质、兴趣爱好,能力以及个性,都对孩子的一生产生深远的影响。家庭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正是法律之所以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的目的所在。家庭保护做得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有了基本保证;而家庭保护的缺失,则会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缺陷,给未成年人带来消极的影响。

    二、家庭保护的含义

    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亲权的一种法定职责。其宗旨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三、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

    1.抚养监护。

    第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二,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2.教育引导。

    第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二,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帮助子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劳动技能。

    第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3.尊重爱护。

    第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4.健全的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必须由其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监护是民法上的概念,《民法通则》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首先,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兄、姐;再次,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从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责任来看,有以下几项:

    第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三,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类民事活动。

    第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第五,在被监护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从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保护规定来看,第21条和23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覆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戎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除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监护人的职责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的行为;不得有强行向他人索要财务,偷盗、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等。

    四、家庭保护的缺陷

    1.家庭保护带有溺爱性。我国目前实行计划生育,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父母及家人出现了对孩子的盲目宠爱、溺爱,这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极大。父母有保护孩子的义务,但是过分地保护孩子也容易培养出蛮横、任性的孩子,孩子多数会自私,依赖心理强,自信心不足。这样的孩子容易产生偏差行为,与社会不相容。

    2.家庭保护带有情感单向性。这种保护主要体现在,孩子和父母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父母只凭单向的情感去关系爱护未成年人,以自己的认识和判断为基础,不注重教育和保护孩子的方式,不尊重孩子的意见。一味地采取一厢情愿的保护措施。这会不同程度地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容易造成孩子性格上的压抑和畸形。

    3.家庭保护带有残缺性。这种保护是由于家庭结构的残缺而导致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带有残缺性。家庭结构残缺既包括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死亡,也包括父母离异的家庭。这些残缺的家庭都会给未成年人的心理蒙上阴影,心灵造成创伤。很多未成年人由于家庭的残缺对读书受教育失去了兴趣,流入社会;由于对于社会这个复杂的群体判别力较低,极易因好奇、新鲜而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走向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多数来自于这些残缺的家庭。可以看出,残缺的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格的产生和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

    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一、学校保护的含义

    学校保护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在其自身的职能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校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学校保护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人身权利的维护、生命安全的保障等方面。

    二、学校保护的职责

    学校是末成年人的重要学习场所,在我国法律中有许多具体规定。如我国的《末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学校的保护职责,其中包括:

    1.在育人宗旨上: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2.在教育观念上: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3.在教育方法上:

    第一,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对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四,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陵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办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卖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4.在安全保护上: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应该说,学校的保护责任是基于学校履行国家赋予的教育教学权,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接班人和建设者这一性质,其保护的范围限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使学生获得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尊重学生的人格,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等。

    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保护,其目的旨在为防止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良因素会侵犯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使他们易于模仿社会环境中事物,并去学习、接受一定的行为方式和习惯。因此,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未成年的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是极为有利的。

    一、社会保护的含义

    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社会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的保护以及安全等方面。

    二、社会保护的原则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社会保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会预防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进行社会预防。

    2.社会责任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家长、学校、各单位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等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预防犯罪负有责任,不履行这种责任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3.协调发展原则。社会保护带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因此,没有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协调行动,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很难全部实现。

    三、社会保护的内容

    1.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2.未成年人的文化保护

    文化保护就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利用全社会的力量,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比较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享受健康的社会文化的权利,并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健康的社会文化的影响。文化保护的内容涉及很多方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社会保护中的文化保护主要包括: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威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四,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五,用法律的手段严格对各种文化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管理着重抓玩具、文化学习用品、出版物、影视作品以及文化场所。

    3.未成年人劳动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4.未成年人治安安全社会保护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5.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网络信息,国家给予扶持。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汪件。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6.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和预防接种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一、司法保护的含义

    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未成人不适用死刑,即使犯了特别严重的罪行。对于教唆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将从重处罚教唆犯。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4.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5.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如果必须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庭庭长批准,并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不公开审理的少年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影像。少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少年被告人的,经过审判庭庭长批准,可以准许或者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者提供案件审理情况。

    三、未成年人的民事司法保护

    对未成年人进行民事司法保护是必不可少拘。未成年人的民事司法保护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对于那些侵犯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利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促使其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贯彻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2)明确家庭中的抚养义务,禁止弃婴、溺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3)组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和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四、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和挽救

    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一贯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对于犯一般罪行的未成年人,坚持不逮捕、不判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采取其他强制方法进行教育和挽救;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收容教育的方式进行挽救;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经多次教育不改的,不适合留在学校但又不够劳教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到工读学校。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青少年的关心保护

    古往今来,世界上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宝贵,人世间没有什么比保护孩子更神圣。虽然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文化价值观念各异,但在保护未成年人这一问题上却取得了共识。1989年11月,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用法律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已成为世界潮流。

    我国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汇成这一潮流的一条欢快的小溪,它满载着党和国家的关怀和期望,满载着亿万成年人的爱护和承诺,使荡漾其间的亿万未成年人沐浴着理性的光芒,驶向更灿烂的明天。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18周岁以下的青年、少年、幼儿和婴儿。我国的青少年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特殊群体,据统汁,2008年我国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3.7亿,占全国人口的l/4以上、他们是我们国家各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预备队。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今天将是祖国的明天。一个国家的发展,一个民族的兴旺,很大程度取决于一代又一代的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奋发有为。因此,关心和保护术成年人,使之健康成长的任务变得尤为艰巨和重要,因为这已不仅仅是关系到广大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各个方面,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是一项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的百年大计。

    社会主义事业任重而道远,要求青少年具备良好的品德、智力和健康体魄,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寓于创造精神,具有民主意识,能够适应不断改革开放新环境的社会主义新人。为此,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利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比如,我国除了办幼儿园、学校外,还在各地建立少年宫、少年之家、儿童乐园、儿童公园,儿童剧场、儿童医院以及青少年剧团、出版社、报社等;有成千上万的成年人常年从事青少年服务工作,这些成就都是有目共睹的。

    然而也必须看到,我国青少年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并不令人乐观。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的发育期。在生理上,他们的机体逐渐强健,生理特征逐渐突出。在心理上,他们开始由依赖向独立转化,但又极易出现反复,性格特征逐步形成,但意志品质尚未定型,可塑性大。在生活上,他们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正确处理事务的能力。在对事务的认识上,他们是非界限比较模糊,盲目性、模仿性较强。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社会阅历浅,是非辨别能力差,精力充沛且富冒险精神,在各种犯罪诱因面前缺乏抵抗力,往往成为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的对象,甚至最终也沦为罪犯。

    大家都知道,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有2个显著的特点:①就自然状况来说,其身心发育均不成熟,实际行为能力不健全;②就法律地位而言,世界各国在法律上,对未成年人一般规定不具有完全权利和完全责任。这些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必须依赖于成年人的帮助,才能完成生长发育的自然过程和心智健康发展的社会心理过程。同时也决定了未成年人可能遭到的伤害也主要来自成年人的世界,并实际地处于成年人世界的控制之下。因此国家要对朱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要采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行政、道德等多种手段,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尤其要重视法律手段,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使国家在运用各种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时,能够有法可依。

    在过去,我国就一直强调儿童是我们的希望和未来,要用“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精神,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把我国儿童培养成为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我国《宪法》庄严地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宪法的这个原则,我国的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从各个不同方面具体规定了对儿童各项权利的保护。然而,这些分散的规定远远不能担负保护未成年人的重任。因此,我国立法机关于1992年1月l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的专门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从此,中圈近4亿未成年人将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4个“保护神”的精心培育和呵护下,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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