寝室生活讲安全
案例回放
原告张某,生前系江西省修水县某中学初三学生,2002年年初新学期开学时即办理了在校寄宿手续。该中学规定“寄宿生不得擅自出外住宿,未经批准,擅自在外住宿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但张某经同学冷某邀请,擅自与冷某离校到校外房东李某家住宿近两个星期,而被告该中学对此情况一无所知。2002年4月16日凌晨,张某与冷某在李某家住宿时,张某无故用菜刀将冷某砍伤,房东在制止过程中亦受伤,随后张某便不知去向。4月21日,张某的尸体在离学校不远的松坑水塘被发现,经县公安局尸检,张某系落水窒息死亡。为妥善处理此事,原告亲属和被告就张某死亡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一次性给予张某亲属安葬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00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某的遭遇是因为没有遵守校规导致的,在学校生活中广大的学生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1.不随意在别人寝室睡觉和留别人在自己寝室过夜、混床、不留宿陌生人。
2.个人钱物应妥善保管好,锁在衣橱或抽屉内,钥匙随身携带,不应将钥匙插在衣橱或抽屉上。贵重物品和大额钞票不可带进寝室,可以寄存到管理员或班主任处。养成晚就寝前和早上离开寝室时,检查门锁是否锁好的习惯。否则因丢东西互相猜疑引发的纠纷容易转化成打架斗殴等行为。
3.夜间去卫生间动作要轻、要慢,以免损伤自己和影响他人。
4.借助椅子登高,进行有关整理床铺或清洁卫生等活动时,要注意站在椅子上,椅子背的护栏要朝自己的胸前,不能朝着自己的脚后,不要站在椅子上穿长裤。
5.上下楼梯时,不应奔跑,不与其他同学嬉戏打闹。
6.不在寝室、阳台、过道内打球、追逐、抛物、踢球、推扭打闹等。不得二人或二人以上在上铺玩耍,不在床上蹦、跳。
7.不要站在窗台、晒衣架、活动物体上去收、晒衣服,以免造成危险。
8.不得攀爬翻越住宿楼、围墙、护栏、窗台等。
9.不外出去网吧、游戏厅、夜不归宿。
10.有父母亲朋探亲时要报告管理员,以便给予安排,不经允许不得擅自带人入寝室。
11.雷雨、大风天气要关好窗户。
12.在宿舍区内发现可疑的人或事,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学校保卫部门或老师。
“废品”变成了“优质品”
案例回放
某中学是由一个小学改建而成的。它的周围有七八所省、市、区的重点中学。教育局交给这个中学的任务就是接收经过层层筛选其他学校不要的学生。这样一来这个中学就有一个外号叫“废品学校”。正好学校对面有个废品收购站,人们编了个顺口溜:“两个废品‘门对门’,一个收废铁,一个收废人。”来到这个学校上学的学生大都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情,刚一入学,抽烟、打架、赌博的事便层出不穷。
该学校老师们没有把学生看成废品,而是对学生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他们在给学生进行文化课补习的同时,下大力气医治孩子们心灵上的创伤。老师们对有种种恶习的学生在进行严肃批评的基础上,再采取各种措施对他们进行教育感化:老师给他们讲法制故事,讲各种恶习可能使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严重后果,并从法院、检察院聘请一些办理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官、检察官担任学校法制辅导员,这些辅导员以他们办案过程中的切身体会,给同学们分析未成年人为什么会逐渐走上犯罪道路,这些都使同学们感受很深。同学们情绪初步稳定下来以后,老师又逐渐对他们进行人生观方面的教育,给他们讲人生、讲理想,组织他们参观革命纪念馆,开展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并和学生家长紧密联系,共同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有一名学生有赌博、小偷小摸的恶习,他的父母都失望了,申请要把他送到工读学校,但他的班主任李老师不同意,用了一年多的时间,终于使这名学生改掉了恶习。有一名学生的父母离婚,他跟着父亲住,而他父亲又是三天两头不在家的“酒鬼”,一来二去,这名学生也成了一名小混混。他的班主任王老师知道这个情况后,经过和这名学生所住地方的居委会商量,便把这名学生接到自己家里往。过了一个学期,这个出名的“捣蛋鬼”成了一名优秀学生。老师们的辛勤教育收到了美好的回报,过了3年,这所中学的差生面从进校时的80%下降到20%;又过了3年,合格率、达标率、升学率均进入了本市中学的先进行列,这个中学也光荣地被评为全国教育先进集体。
律师说法
本案中反映学校老师们的辛勤教育,可以使大量的差学生转变成优秀学生,成功地矫正了一些同学的不良行为,从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个中学由人们所瞧不起的“废品”变成人们所称赞的“优质品”的事实,再一次证明了“没有教不好的学生”这一道理。只要学校能够采取适当的教育措施,完全能够使未成年人健康地成长,培养他们良好品行,有效地发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阵地的作用。
学校发生意外如何应对
案例回放
7岁的洋洋是武汉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一天下午的体育课上,全班同学由体育老师带领到操场上做游戏。但是,在游戏的过程中,洋洋不小心撞到一个玩具器材上,造成眉骨破裂,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用5600元。洋洋的父母认为洋洋是在学校受的伤,理应由学校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而学校则认为洋洋与那么多同学一起玩,别的同学都没事,唯独洋洋碰伤,可见是洋洋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上课的学生很多,老师不可能只盯着洋洋一个人,因此学校并没有责任。
请问,学校真的不需要负责吗?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发生在幼儿园或学校的典型的意外伤害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要判定涉及这类案件的单位应不应该承担责任,首先要分析单位方面有没有过错。
宿舍楼发生火灾如何处理
案例回放:
2008年11月2日下午,南京市某学校女生宿舍发生大火,20多名女生被困在3楼以上的宿舍。经同学报案,该市该区消防指挥中心立即调集两个消防中队消防官兵赶赴现场,将惊慌失措的女生营救了出来。据了解,火灾是由于空调功率过大,电线老化不堪负荷引起的。
详细情况是:11月2日下午2点多,南京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火情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该栋女生宿舍共有5层,火情位于2楼,由于着火的女生宿舍内棉衣棉被较多,浓烟沿着楼道向上方3层不断蔓延。由于发现火情及时,楼下的女生迅速撤离,而楼上还未上课的女生发现有烟窜进楼道后,已经来不及撤离,很多女生关上门开始向楼下大喊救命。为了防止有女生因惊恐跳楼,消防官兵一边用高音喇叭指导女生自救,一边派消防官兵上楼接应女生下楼,10多名消防官兵,上楼后先后从3楼、4楼救出20名惊恐不已的女生。随后消防官兵再次冒着浓烟,将女生宿舍3层以上所有房间逐个打开,搜寻是否还有学生被困。大火10分钟即被扑灭,但为了搜救被困学生,消防官兵花了将近1个小时的时间。
大火扑灭后,消防官兵在现场勘查时发现,起火原因应该是宿舍长时间开空调,空调功率大,加上电线老化,引起短路,火花引燃了女生的床铺。
律师说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第56条规定:“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校应重视和加强对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完善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设施,留有消防通道,配齐配足灭火器材,落实值班制度,预防火灾事故。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为学生寝室安装自动灭火装置,这无疑是保障学生寝室免除火灾隐患的最有效措施。
火灾发生时,首先要尽全力解救被困学生,同时迅速联络当地消防部门。其次要切断宿舍楼的电源,防止爆炸。如果火势已经发展到无法控制的地步,切记不要让其他人员再随意冲进火海;同时要安抚被困人员情绪,提醒被困人员自救办法,尽量拖延火势的扩大,等待消防人员的到来。
青少年在发生火灾时一定要冷静地面对。假如火灾初起时就被发现,可趁火势很小之际,用灭火器、自来水等灭火工具在第一时间去扑救,同时还应呼喊周围人员出来参与灭火和报警。如有多人灭火,应进行分工,一部分人负责灭火,另一部分人清除火焰周围的可燃物,防止、减缓火势蔓延。
遇有浓烟,用湿毛巾捂鼻,弯腰低头迅速撤离。通过浓烟区时,要尽可能以最低姿势或匍匐姿势快速前进,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不要向狭窄的角落退避,如墙角、桌子底下、大衣柜里等。逃生勿入电梯,楼梯可以救急。电梯往往容易断电而造成电梯“卡壳”,人在电梯里随时会被浓烟毒气熏呛而窒息。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身处火灾烟气中的人,精神上往往陷于极端恐怖和接近崩溃,惊慌的心理极易导致不顾一切的伤害性行为,如跳楼逃生。应该注意的是:只有消防队员准备好救生气垫并指挥跳楼时,或楼层不高(一般4层以下)非跳楼即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才可采取跳楼的方法。即使已没有任何退路,若生命还未受到严重威胁,也要冷静地等待消防人员的救援。
跳楼也要讲技巧,跳楼时应尽量往救生气垫中部跳或选择有水池、软雨篷、草地等方向跳;如有可能,要尽量抱些棉被、沙发垫等松软物品或打开大雨伞跳下,以减缓冲击力。如果徒手跳楼一定要扒窗台或阳台使身体自然下垂跳下,以尽量降低垂直距离,落地前要双手抱紧头部,身体弯曲卷成一团,以减少伤害。跳楼虽可求生,但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要慎之又慎。
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熟悉逃生路线,了解掌握逃生方法。每个人要对自己工作、学习或生活的建筑物的结构及逃生路径做到了然于胸,熟悉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及自救逃生的方法。这样,火灾发生时,就不会觉得手足无措了。
学校宿舍如何安全用电、杜绝违章电器的使用?
案例回放:
江西省某中学是一所寄宿学校。该学校住宿学生私拉电线现象非常严重。一进楼门,宛如进入西游记中的“盘丝洞”,站在通道向两头一望,同侧的各个宿舍之间几乎都有网线相连,一般是三四条小指粗的线并成一捆,穿进邻屋甚至是隔了两三个房间的其他宿舍窗户,有的甚至和照明线挨在一起。有的网线已经垂落下来悬在半空,个子高的人经过时一不小心就可能被勒住脖子。
宿舍电线乱拉现象也比较普遍,在二楼和三楼的两个房间均可以看到,配电盘呈接龙的方式,从宿舍插座一直连到较远的地方。有些插座就在地上被踢来踢去。三楼一间宿舍有张空床,木床板上一个配电盘通着电,插了四五台电脑的电源线插头。
律师说法
相信每个学校都对学生进行过安全用电的教育。但是一些学生在没有完全了解安全用电的重要性的情况下,常会不在意地做出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等危险行为。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会造成很大危害,比如触电,甚至火灾。
乱拉电线乱接电器,会造成电线线头绞接不规范,线路供电负荷与电器负荷不匹配等情况,从而引发事故。而在集体寝室,这样的事故往往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恶果,所以一定不要乱拉电线、乱接电器,不能为了图一时方便,而拿自己以及周围同学的生命开玩笑。
违章电器也是有很大危险的。首先违章电器多是“三无产品”,安全性不高、实用性不强,学生在使用过程中被烫伤、灼伤的事时有发生。其次,有些学生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忘记关掉电源或长时间持续使用违章电器而导致的火灾,不仅令学生、学校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威胁了师生的人身安全。有的违章电器因为本身质量不过关,即使是正常使用,也有爆炸、燃烧等危险,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学校宿舍禁用违章电器是有其道理的。我们不能抱着危险不会发生的侥幸心理而冒险使用。
《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因此,学校应定期对集体宿舍内学生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安全用电的学生,要进行教育,并要求其改正。学校还要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使学生深刻认识到安全用电的重要性,从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用电行为。另外也要从现实方面切实改善学生的生活住宿条件,为学生提供方便的生活设施,使学生没有必要去私拉电线和使用违章电器。
同时学校还应对学生宿舍的电器电线等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如果学校发现电路电器设备老化或破损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处理。
青少年一旦触电,附近又无人救援,这种情况是可以自救的。此时务须镇静,在触电后的最初几秒内,人的意识并未完全丧失,触电者可用另一只手抓住电线绝缘处,把电线拉出,摆脱触电状态;如果触电时电线或电器固定在墙上,可用脚猛蹬墙壁,同时身体往后倒,借助身体重量甩开电源;而此时,旁边若有救助者,救援的人绝不能用手去拉触电者,这样不仅使触电者再次充当导体增加了电流造成的损伤,而且使救助者自身的安全亦受到电击的威胁。
如果同学发生触电事故,在保证自己安全的同时,必须首先设法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然后进行抢救。首先解开妨碍触电者呼吸的紧身衣服,然后检查触电者的口腔,清理口腔的粘液,如有假牙,则取下。其次,立即就地进行抢救,如呼吸停止,可采用口对口人工呼吸法抢救,若心脏停止跳动或不规则颤动,可进行人工胸外挤压法抢救,决不能无故中断。同时要注意保持现场有足够的照明和保持空气流通,尽快拨打急救电话,请医生前来抢救。
老师不能做“范跑跑”
2008年5.12大地震使四川遭受了极大的创伤,在灾难降临时,出现了一个又一个英勇救人的感人故事,但也出现了一个不和谐的音符——“范跑跑”。
“范跑跑”是网友给一个老师起的网名,范老师是都江堰某中学的语文教师,在地震发生那一刻,范老师丢开自己的学生,率先冲出教室,第一个跑到足球场。这时他注意到,上他课的学生还没有出来,又过了一会儿才见他们陆续来到操场里,范老师奇怪地问他们:“你们怎么不出来?”学生回答说:“我们一开始没反应过来,只看你一溜烟就跑得没影了,等反应过来我们都吓得躲到桌子下面去了!等剧烈地震平息的时候我们才出来!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
范老师说出了惊人的一番心里话:“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之后,范老师在自己的博客“那一刻地动山摇”里阐明:“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危险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八岁的人了!”范老师的博客一经传播,网友马上给他起个网名“范跑跑”,并对他的行为和言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你希望他是你的老师么?
律师说法
突发事件无法预见,人们自然对它缺乏应对的措施和心理准备。在灾难面前,孩子是最无助的人。因而,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范跑跑”现象在社会上引起的争论虽然已经过去,但对于教师职责的思考却不能过时。面对突发灾难时,范老师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他还有班里几十个学生和他在一起,他本应该是学生们的唯一精神支柱,但他却抛开信赖他的学生们独自逃命去了。在面对突发性地震灾难时,如果以“范跑跑”面对地震的镇定,加上他丰富的经验及正确的判断能力,当时他如果立即组织班内同学有序逃生,他本人及整个班级的同学肯定会在最快的时间内脱离危险。
每一个家长都不会放心孩子和这样的老师在一起,每一个学生也不会奢望这样的老师会临危不惧保护自己。
“长大了,我要当贪官”
案例回放
2009年9月1日,是新生开学的日子,一些天真烂漫的孩子背着漂亮的书包,走入了小学校园。学校的一切都是那么新鲜,偌大的操场吸引了孩子们的视线。有人问起孩子们的理想。有的说:“当老师!”有的说“当飞行员!”还有的想了半天说:“不知道。”不管哪种回答都引来一阵欢笑。可一个6岁的小女孩的回答却引起了惊讶,她说:“我要当官。”当什么官呢?“当贪官,因为贪官有好多东西。”
律师说法
看到这个案例,大家一定会对孩子的“童言无忌”感到惊讶。孩子对权力、对物质、对地位的向往远远超过了这个年龄应有的界限。这种现象的出现,绝不是家庭教育一方面所造成的,而是社会中不正常现象的折射。也许是学校、家长的教育太苍白了,也许人们看到贪官得到的实惠太多了。可见,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绝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正可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绝不可忽视。
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近年来,社会普遍存在信仰危机的现象,认为有钱就是万能的。未成年人作为受教育者,在家长、幼儿园、学校的教诲下长大,更受周围环境的熏陶。往往耳濡目染的效果比简单的说教更直接,如果我们忽视孩子的正面教育,忽视正确树立价值观的确立,将会给社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我们无意指责孩子的童言无忌。这就是大肆宣传一些财富巨头、商界精英、金融界首富的社会效应。现实生活的熏陶,使一些孩子充满了功利思想,怎么能保证培养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呢?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单是学校、家长能完成的,更需要社会的正确导向。我们不仅要看到贪官暂时的得意,更要让大家看到贪官受到的惩罚。只有社会上不公平的事少了,学校、家庭的正面教育才会收到应有的效果。
有人替我上大学时怎么办
案例回放
霍某与肖某曾就读于某市一中,系高中同班同学。高中毕业那年,霍某在高考中取得了相当优秀的成绩,远远超过了录取分数线,被某大学录取为该校的统招生,该通知书由市一中转交。肖某因高考成绩没有达录取分数线而未能被录取,但他将霍某的录取通知书“领走”,并通过一系列非法手段冒用霍某名义就读某大学。霍某未收到录取通知书,便在家务农,其人生轨迹也因此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后来,当霍某发现肖某冒用其姓名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肖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
律师说法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肖某冒用霍某的名义非法取得本应属于霍某的就学资格,是对霍某享有的受教育权的侵犯。同时,《民法通则》对于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犯的救济方式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某在高考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采用一系列非法手段冒用霍某姓名上学,目的在于利用霍某已被某大学录取的事实条件,为自己“升学”创造条件,其行为构成了对霍某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故其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签订的就业协议能否反悔
案例回放
经过四年的潜心苦读,2011年7月,玲玲以优异的成绩从一所大学毕业了。但是,在接过毕业证的那一瞬间,年轻的她却并没有感觉到多少快乐,因为摆在她面前的选择——考研与就业,让她踌躇不前。眼看其他同学纷纷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玲玲在着急之余也随大流,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协议规定,在当年的九月份即到岗上班。
但是不久之后,玲玲的母亲提出了反对意见。她认为玲玲的年龄还小,这么早就参加工作会有压力,而自己的家庭环境还算优越,可以让女儿趁着年轻多学点知识。最终,经过一些亲戚朋友的劝说,玲玲萌生了考研深造的念头,于是想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
请问,玲玲现在还可以反悔吗?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作出相关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一经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已经签订协议的,视为劳动合同成立,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视为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在本案中玲玲可以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但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如果毕业生是因为考研而与用人单位违约,应该没有违约处罚的问题,但是这需要学生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学校和用人单位反映,心平气和地解决这个问题。
我作弊学校可以开除我吗
案例回放
侯某是某高校大二的学生,2010年初,她在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考试中,由于作弊被巡考老师发现并被取消了考试资格,不久,学校给予侯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同年5月,侯某提起对母校的行政诉讼,将母校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侯某在校内英语补考考试中,将发放试卷时多出来的卷子拿到卫生间,交给了同学何某,让何某帮其作答并将答案通过手机传给自己。但何某还未将答案传给侯某,就被监考老师发现。因此,学校给予侯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请问,学校开除考试作弊学生的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高校享有对学生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职权。本案中,侯某的作弊行为并不属于高校处分通报中的“开除学籍的情形”,学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外,侯某虽然在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但其行为尚未构成严重作弊行为,故学校就此问题开除侯某学籍属处理偏重。
不交纳集资款学校可以拒绝入学吗
案例回放
陈迪的户口所在地辖区内的中学是当地最有名的重点中学,所以一家人都很期盼陈迪入学。很快就到了陈迪报到入学的这一天,妈妈特意给陈迪做了一身新衣服,让他能穿着新衣服入学。在陈迪办理初中入学手续的时候,负责招生的老师告知,由于今年生源太多,所以每位新生需要向学校缴纳五千元的集资建设费,才能办理入学手续。这五千元对别人家可能不算什么,但对陈迪一家来说却是一笔巨款,陈迪爸爸面露难色地对招生老师说:“俺们家穷,现在还靠领低保生活,这笔集资建设费能不能减免?”这名招生老师冷冷地说:“领着低保,还上什么学啊?反正你们也养不起孩子,干脆让孩子出去打工算了,别来这里念书,省得丢人。”说完,便要往外撵人。陈迪爸爸为了能让孩子念书,只能硬着头皮说:“我去把我家老黄牛卖了,明天就过来交钱。”那位老师说:“早这样说不就行了,今天先把你儿子的名字登记上,明天过来交钱办入学手续。”
陈爸爸回到家和陈妈妈商量以后,将自家一头用于耕地的老黄牛拉去市场卖了七千元钱,将其中的五千元交给了学校,陈迪顺利地办理了入学手续。
律师说法
本案中,陈迪在其户口所在地辖区内的中学念书是完全符合人学条件的。该校正在扩建校舍,便向陈迪家收取集资建设费,不缴纳就不予办理入学手续,这是违法的。虽然陈迪爸爸已经被迫向学校交纳了该笔集资建设费,但他完全可以向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还该笔费用,并对该校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老师可以随意“羞辱”我吗
案例回放
一天上课的时候,章微和同学在下面小声说话,被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拿教鞭打她以作惩罚。章微不服气,就和老师顶了几句老师很生气,大骂了章微,并打了他一耳光。老师可以随意体罚、叱骂未成年学生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老师体罚、叱骂未成年学生的法律问题。老师不可以随意体罚、叱骂未成年学生。
因“不要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等观念的存在,体罚在我国常有不适当地广泛应用。以体罚、叱骂等形式教育未成年人,极大地侵犯了儿童的人权和尊严,会造成儿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非但没有起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对未成年人日后成长留下阴影。所以,我国法律严令禁止体罚、叱骂学生。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29条及《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6条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老师用暴力手段惩罚未成年学生,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老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应针对不同的情节,给予老师不同的处罚:
第一,老师偶尔轻微地惩罚未成年学生,不是违法行为,由学校对老师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老师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三,老师体罚未成年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老师体罚未成年学生使其受到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老师是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学校应当对老师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对于老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受伤害的,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老师的做法是错误的,老师无权对学生体罚、叱骂。当学生做的不妥的时候,应当采取更为积极有效且不伤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来对其进行教育。
学校有权拒绝残疾人上学吗
案例回放
曹春晖在上小学的时候,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腿上落下了残疾,这使得他曾一度自暴自弃,躲在家里不出门。不过后来经过康复治疗和心理治疗,他基本上恢复了自信,生活也能自理了。之后的曹春晖身残志不残,奋发图强,将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学习上,曾多年获得“三好学生”称号。在中考中,曹春晖的成绩达到了重点高中的录取分数线,可他却被重点高中负责招生的老师拒绝了,原因是曹春晖是残疾人,残疾人应该去残疾人学校,另外,残疾人来重点高中上学,会影响其他学生的学习和学校的形象。曹春晖的父亲认为,儿子只是腿部稍有残疾,并且能自理,既不会影响别的学生,也不会影响学校形象。所以曹春晖的父亲对该重点高中拒绝录取的理由不予认可,并向当地的教育部门进行了投诉。
律师说法
本案中,曹春晖同学小时候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腿上留下了残疾,但他完全能够自理,且学习成绩优秀,在中考中更是达到了重点高中的录取分数线,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该高中应当录取曹春晖,其拒绝录取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学校限制我升学是侵权吗
案例回放
据《周口日报》2009年2月27日报道:近日,河南商水县一学生向记者反映,称该校制定分数线,将分数不“达标”的学生强制“分流”到职业技术学校。他们被校方告知,不许再到学校上课,不许再参加中招考试,已提前告别九年义务教育。这些学生质疑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
其实学校“分流”工作应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根据相关政策,“分流”时不能完全按照学生的学习成绩,而要遵循“学生自愿、家长同意”的原则。“分流”时学校不能有任何强迫行为,也不能单纯以学生的学习成绩的优劣作为是否“分流”的依据。同时,九年义务教育是法定的义务,学校没有权力私自终止学生的义务教育过程。
律师说法
本案中,学校限制学生升学的做法毫无疑问是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具体而言,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由法律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保障必要的受教育条件等。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更是其基本义务之一,国家通过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宪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的这一基本权利及义务,学校无权任意剥夺,即使未成年学生成绩不好、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学校也没有权利将学生开除。
一些学校出于保证升学率的考虑、由于部分未成年人顽劣难以管教,或者其他原因,对一些学生通过采取停课、劝退、强制分流、限制升学等方式变相剥夺其受教育权。表面看起来,学校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却使未成年人失去了接受教育的机会。对于学校的这些变相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行为,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必须予以禁止。
不可剥夺的荣誉权
案例回放
贾某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了高考,毕业前她曾获市教委授予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有关规定,她可享受加分提档奖励。而锦州市教委有关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把贾某“学生登记表”中“优秀学生干部”改成了“三好学生”,并加盖了市教委印章。而“三好学生”是不加分提档的,结果贾某以2分之差失去了她所期望的一所重点大学的机会。
进入普通高校的贾某与其家人的身心因此都受到严重影响。贾某母亲曾多次找到市教委及有关部门希望寻求解决,均未得到满意答复。随后,她们将锦州市教委告上法庭。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市教委败诉,赔偿原告女大学生贾某及其母亲经济、精神损失总计4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律师说法
有很多学生成绩优异、表现突出,而被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这是我国公民因在社会生活或社会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有突出表现,而由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褒奖。个人或者团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荣誉所生利益的权利就是荣誉权。例如获得体育比赛的世界冠军,这种称号是荣誉本身,因获得世界冠军而有权得到的奖章、奖金、奖品,以及所获得的尊敬、荣耀等的权利就是荣誉权了。
在本案中,学校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贾某的荣誉权。贾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有疾病不能上学怎么办
案例回放
今年,小希终于到了该入学的年龄,全家都很是开心。但是,上个月小希却患上了严重的传染病,医院的医生建议小希隔离治疗。更让全家人感到无奈的是,医生希望小希能长时间在家调养身体,只有这样才能完全恢复健康。小希对于自己生病的事情十分地沮丧,也担心自己错过了入学的机会就没机会上学了。小希的父母也很是着急,为此在四处奔走为小希办理缓学申请。未成年人有疾病不能上学怎么办?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患病后就学的法律问题。小希的父母可以为小希办理缓学申请,推迟接受义务教育,待她的身体完全康复后再重返校园。
教育是一国之本,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义务教育法》第4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但是,在未成年人上学期间,很可能会发生许多令人料想不到的事情,比如在上学期间生了重病需要卧床静养一段日子、遭遇车祸等事故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等等。这些都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状况引起的。
如果未成年人因为自身身体原因不能按时上学的,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向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免学、缓学申请,并附上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获得批准以后,未成年人可以不接受或者推迟接受义务教育。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本案中,小希的父母应该向北京市宣武区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免学、缓学申请,为小希办理缓学申请,待她的身体完全康复后再重返校园。
打篮球时“撞伤”同学怎么办
案例回放
小华和小亮是高三的同班同学,两个人关系非常要好,经常一起打篮球。某一天下午没有课,两个人就约上本班的同学和外班的同学到学校的操场上打篮球。在抢球过程中,小华不小心将小亮的右侧眉骨处撞破,小亮的同学们筹钱将小亮送到医院,缝了四针,加上开药等共花了四百多元。小亮向家里要钱还给了同学。小亮的父母觉得小华的父母应该出全部的医疗费,可是小华的父母认为这纯属意外,并非故意,来看都没有看望小亮。为了这件事,小亮和小华都很别扭,关系也疏远了。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医疗费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说法
小华的父母应该全部赔偿小亮的医疗费。两个学生本来是很好的同学关系,一起打球出现意外,并非主观的所为,应该理性地处理问题才是良策。虽然小华撞伤小亮是在比赛中,并非故意,但确实造成了小亮的伤害,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赔偿。如果是考虑同学关系,相约打球,协商各承担一半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如果双方为此各执己见,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小亮可以起诉,法院会支持小亮的诉求,应当判小华承担医疗费。
不听劝阻的我打伤同学怎么办
案例回放
某地第三中学初三三班纪律特别乱,基本上所有调皮捣蛋的学生都被分到了这个班级,平时老师在讲台上上课,很多学生不是睡觉,就是看小说,老师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过,最近该校调来一个新校长和一位新教师,新校长看着学校的校风每况愈下,决定改革,将学校的成绩和纪律搞上去,就从初三三班开始。新校长将跟他一起调过来的老师任命为三班的新班主任,对他的要求只有一条,三个月出成绩。这位新老师也不含糊,新官上任三把火,首先和校长商量,将三班几个出了名的“调皮捣蛋”的学生进行分流,把他们分别安排到初三的另外几个班级中去,这样一来便使得他们在上课时孤立无援,想闹也闹不起来。果然有成效,三班的课堂纪律明显好了很多,同学们也逐渐愿意和上课的老师互动,回答问题。不过,三班剩下的最后一个调皮捣蛋的学生王石头,最近被老师整顿得直上火,他发现平时被自己欺负惯了的刘二胖同学,竟然也敢对自己指手画脚,就决定收拾收拾他。下课的时候,王石头找了个借口,准备动手打刘二胖,可他的一举一动早就被新班主任看在了眼里,还没等他出手,便被新班主任制止了,还被带到办公室训斥了一顿。可谁知这王石头根本不知悔改,刚一出办公室大门,就将迎面而来的刘二胖的胳膊给打折了,脑袋也打出了血,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事后,刘二胖的家长找到校长,说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学校来学习,现在被打伤了,学校得赔偿医疗费。
律师说法
本案中,王石头同学屡教不改,在已经被老师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的情况下,还出手伤人,将刘二胖同学打得骨折。依据法律规定,此时学校和老师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出现伤害,学校无需承担责任,而应当由王石头的家长承担责任。
学校可以拒收残疾人吗
案例回放
小光在三岁的时候因为一场大病而导致左耳失聪。家人很伤心,觉得孩子那么小就遭受了这样的不幸。从此之后,家人对小光的照顾更加精心了,生怕他再有什么闪失。今年,小光已经六周岁了,他的父母正在给他办理入学手续。残疾未成年人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法律问题。小光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残疾人是不幸而特殊的一群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虽然其身体有残疾,但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身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并不会因为其身体有残疾而低人一等。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21条的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人也同样实施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本案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小光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他可以和正常的孩子一样享受九年义务教育。
被没收的物品还能要回吗
案例回放
果果是某中学高二的学生,一次上化学课时玩游戏机被老师发现并没收了。后来果果多次找化学老师要自己的游戏机,老师说没收了就是没收了,不会再归还的。但那个游戏机是果果借一个朋友的,没办法果果就又买了一个一模一样游戏机还给朋友。有一天,化学老师带自己的孩子来学校时,果果发现,老师孩子手里玩的正是化学老师没收自己的游戏机。气愤的果果找到学校领导,要求学校赔偿自己游戏机赔。问:本案老师的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本案中老师没收游戏机不归还,并且给了自己的孩子玩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果果的财产权,依法应该予以赔偿。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一般都会禁止学生将与学习无关或影响学习的物品带到学校,一旦发现,很可能会将物品没收。一般来说,学校没收学生物品是对学生学习负责的表现,没收后要予以好好保管,在下课或放学后归还给学生,并教育他们不要在课堂玩。但学校如果在没收后据为己有不予归还,就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就像本案果果虽然是未成年的学生,但她作为我国的一般公民,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财产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非法拘禁使不得
案例回放
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伍某无故旷课两天,第三天下午到学校时,班主任将其叫到自己的宿舍(兼办公室)谈话。面对教师的训斥,小伍一言不发,拒不回答老师的问话,班主任恼羞成怒,责令他下午不要上课了,就在这里面壁思过,然后将门反锁上打麻将去了。晚上,班主任将把伍某关在宿舍的事忘了,当夜11时左右,又饿又困的伍某打不开门,就打开教师宿舍的翻斗窗想爬出去,但不小心一脚踩空,从二楼摔到地上,造成大腿骨折。其他教师闻讯把伍某送到医院。伍某的家长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经当地检察机关侦察后,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班主任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判令学校赔偿伍某医疗费用3万元。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班主任老师对学生进行非法拘禁,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是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在现实中,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拘禁的行为确实存在。非法拘禁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教学中应当杜绝使用拘禁的方法对学生进行教育。
禁止对学生进行非法拘禁,并不是说对学生的人身自由不能进行任何限制。实践中,教师出于保护学生的目的,在某种特定情况下限制学生人身自由并不属于非法拘禁行为。例如对试图自杀、自伤、离校出走、可能受到违法侵害或可能参加违法犯罪活动的学生,教师可以暂时限制他的人身自由进行教育、劝导和保护,并及时通知家长,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对学生进行暂时的、适度的限制是合法的。
打击报复不可取
案例回放
2002年9月,年仅10岁的陈某与同学玩耍打闹发生小矛盾,在同学早已原谅陈某时,班主任老师仍坚持让陈某赔礼道歉,又因为陈某家长没有听取班主任老师建议到同学家进行慰问,班主任便在一周内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多次对陈某冷嘲热讽,让陈某在全班同学面前受辱,造成陈某无法承受巨大心理压力导致心理障碍。病发后家长找到学校领导,后学校承担了医疗费,班主任老师因此被调离教学岗位。家长原本以为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就到此为止了,没想到其他老师也开始对陈某忽视冷漠、不闻不问、放任不管,这又给陈某造成了进一步的伤害,长时间的刺激导致陈某被诊断应激障碍,需要长期治疗。经法院调解,学校一次性赔偿陈某10万元。
律师说法
投诉、举报、控告教师损害学生权利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教师不能因此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对于教师来说,面对学生的投诉,应当首先反思自己的行为,如果行为不当,应勇于承认和道歉,如果行为没有不当也应耐心向学生进行解释。但现实中,很少教师能够理智、公正地对待对其进行投诉或与其发生纠纷的学生,一些教师会采取孤立、冷落、无视其存在、动员全班同学不和其来往等“冷”方法甚至指使其他学生进行欺辱和打击报复,甚至有的教师会对学生进行暴力报复。这是“错上加错”的行为,往往导致矛盾更加激化,使后果更加严重。
在本案中,对于打击报复学生的教师,其所在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学生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同学夜不归宿应该怎么办
案例回放
东东一向勤奋好学、品学兼优。但是最近一段时间内情绪低落,唉声叹气,总是一个人发呆。班长注意到东东的情况,问他有什么不开心的事,他也不说。星期六晚上,准备就寝时,班长看到下铺的东东还没回来,就问同学们,东东去哪儿了?有同学说东东下午就出去了,据说是去西山,一个人去的。班长觉得事情不对,就马上找班主任,把东东近来的情况做了报告。班主任立即组织同学连夜上西山寻找东东,结果在山顶的亭子发现了他。原来,东东自小受家庭的影响,相信迷信,前段日子有位算命先生说他家里最近要死一个人。东东接连找了好几位算命先生,都是这么说的。他自己买了几本算命书,推算得出的结果也是一样,而且日子就在这个星期六。他决定牺牲自己,挽救家人。于是,带了一瓶安眠药上山去了。幸好抢救及时,东东没有死亡。
律师说法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上面的例子中,班长注意到东东同学很晚没有回来,再结合最近东东的情况,当机立断,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也马上组织同学前去寻找,结果避免了悲剧的发生。同学们住在学校里的,由于离开了家庭,离开了父母,平时更应该互相关心,互相照应,发现同学有什么不正常的表现,应该及时向老师反映。这并不是说,同学有不正常的表现,又夜不归宿,就一定有什么大事情发生。但是,只有平时提高防微杜渐的意识,在真正出事时,才能够及时地迅速地做出反应,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从东东身上,未成年人朋友还应该吸取教训,破除迷信。人生的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里,怎么能够凭几位算命先生的预测、自己看几本算命书得出的推论,就轻易地放弃自己宝贵的生命呢?即使是身患绝症的病人,也应该与病魔斗争到最后一刻啊!因此,未成年人朋友应该相信科学,热爱科学,学习科学,破除迷信,不要做出愚蠢的事情来。
被教唆惹祸是谁的责任
案例回放
一天,8岁的单某与同龄小朋友一起玩耍时,男青年朱某指着李某家房顶上的空调外挂机说:“你们谁能够用石块砸中,我给5元钱。”单某与小伙伴争先恐后地向李某屋顶扔石头,结果,单某所扔的石头砸中空调外挂机,致使其损坏。李某知悉后,要求单某的父母给予赔偿,而单某的父母拒绝赔偿,认为应由唆使者朱某进行赔偿。那么,未成年人受教唆惹祸,谁应当承担责任?单某父母的话有道理吗?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身体、智力发展都不完善,难以辨明是非,在现实生活中容易受人挑拨、教唆,而做出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国家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对其作出特殊的保护,并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我国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共同侵权制度,没有对教唆、帮助侵权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弥补了这一空白,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后该条被《侵权责任法》第九条吸收,其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该案中,单某父母是正确的,李某应找朱某赔偿损失。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依然教唆单某和他的同伴向李某房屋上扔石头,因而其具有教唆的故意。从教唆对象方面看,单某只有8岁,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8岁的单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辨别能力,不能认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根据“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朱某教唆单某将李某的空调外挂机砸坏,实施了侵权行为,是真正的侵权人,所以,李某的损失应当由朱某承担。李某可以朱某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校园暴力巧应对
案例回放
据《新浪网》2009年3月2日报道:凌晨3时零7分,15岁的初三学生小豪(化名)离开人世。前晚5时许,四川省成都市一所中学后门外,发生了一场斗殴事件,小豪遭遇不幸和这起斗殴有关。据知情者透露,2月28日傍晚,该中学附近的确发生了斗殴事件,双方都是中学生。后来,一名高二男生找来家长,其家长又叫来了一伙人助阵,然后和包括小豪在内的另一伙学生又发生冲突。小豪在冲突中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并且造成了致小蒙死亡的严重后果。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校园暴力越来越需要高度关注,校内学生对本校其他学生的暴力伤害又是校园暴力中比较常见的。2002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研究报告》显示,在被发放调查问卷的6000名未成年人中,有38.6%的同学表示曾经被高年级同学打过或者欺负过。
未成年人应当记住,收保护费的行为是违法的。虽然高年级同学“收保护费”在同学们看来可能比较常见,但是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犯罪案件发生。所以,同学们不要参与这样的行为。
未成年人不仅不能参与校园暴力,在受到伤害时,应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面对高年级学生以及校外人员的侵害要及时向父母和老师汇报,对于老师的侵害要及时向父母和学校领导汇报,对于学校管理人员的侵害要及时向父母、学校领导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对于严重的侵害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学生在学校里自杀怎么办
案例回放
小兰是天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由于父母离异,最近情绪十分低落。她的班主任李亮老师得知后十分关心她,常对她进行开导,也叮嘱班级其他同学平时多多照顾小兰。但是小兰每天还是忧心忡忡、郁郁寡欢的样子。李亮老师十分担心,多次和小兰的父母沟通,让他们多多关心小兰,但是她的父母却显出毫不理睬的样子。一日,小兰没来学校上课,李亮老师十分担心,打电话联系她的父母始终联系不上,并且去小兰家找也没发现她在家。第二日一早,从学校保安处得知小兰于昨天夜里在女生厕所割腕自杀,经抢救无效已死亡。小兰的父母得知后觉得是学校没有尽到义务,要去法院告学校。小兰的自杀行为,天启小学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学生在学校里自杀的,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小兰的自杀行为,天启小学不需要承担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年纪小、心智不健全,加之种种难以意料的家庭因素,致使未成年人会产生轻生的思想。未成年人在学校上学时,学校应当积极引导学生,使他们可以乐观上进、积极主动地生活,对于有反常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关注。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兰已经有自杀的倾向,班主任李亮对她的异常行为与她进行了多次沟通,及时地通知了家长,并叮嘱班级其他同学平时多多照顾小兰。但还是不幸地发生了小兰自杀身亡的惨剧。针对小兰的自杀行为,学校方面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并且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学校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遭暴力勒索而陷入自闭谁负责
案例回放
小伟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孩子,一天上午,小伟刚到学校放好车子,几名学生从车棚角落里走过去,威逼他拿钱。小伟说身上没带钱,其中一名学生听后伸手打了小伟一巴掌,其他人也开始打小伟,要小伟在下午放学前把钱交出来,惊恐的小伟中午回家从平时存的压岁钱中拿了200元钱。后来那几个学生多次找小伟要钱。并警告他不许告诉老师和家长,不然就弄死他。后来小伟的压岁钱被“勒索”完后,就开始偷拿家里的钱,被家长发现,问明了真相。但此时的小伟已经开始精神紧张,害怕去学校,成绩也直线下滑,睡着了经常做噩梦,精神状态也不太好。问:本案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发生在学校的暴力勒索的相关问题。校园暴力的受害人群大多集中在初中生和小学高年级学生中。施害人有校外未成年人,也有校内高年级学生,施害人进行勒索的同时还伴随着恐吓和暴力伤害。而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本案对小伟实施侵害的几个学生的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类案件一般发生在学校附近或校园内的一些僻静处,但由于通常情况下被敲诈的金额较小,或者迫于施害者的威胁,许多受害的孩子往往不愿告诉家长和老师,最后往往导致严重的后果。碰到此类案件最好的办法是不做无谓的反抗,事后赶紧告知家长和老师,并及时报警。
被假想成“情敌”遭暴打谁负责
案例回放
小武是某中学初三的学生,一天上午大课间休息时,他被班里的几个“刺头”同学叫到厕所里,其中一个叫小磊的同学逼问他是不是喜欢坐在他前面的那个女生,小武就说觉得那女生长得很漂亮。这几句话让小磊他们很恼火,警告小武说以后不要再跟那个女生说话。小武觉得大家都是同学,说话免不了的,就没当回事。谁知中午下课后,小磊他们几个截住正准备去食堂的小武,把他带到水房和食堂之间一条僻静的小路,开始对其拳打脚踢,致使小武牙齿脱落,左腿骨折,右眼外伤,其他部位也造成多处外伤,后来闻讯赶来的老师赶紧制止了小磊他们,并把浑身是血已陷入昏迷的小武送到了医院。事后,小武的精神受到很大刺激,经常被噩梦吓醒,也不敢去学校上学。问:本案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是学生侵害学生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小武所遭受的伤害由小磊等几位参与殴打的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本案中小武的损害是因小磊等几位同学的殴打所致,其损失需要由小磊等几个侵权人的监护人根据各自孩子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小武的家长同时也可以就小武现在的精神状况,向小磊等几位侵权人的家长提出赔偿精神损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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