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资料(2)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四)关于社会服务

    本章共16条,有12条是新增条文,另外4条也作了较大改动。一是确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框架,即“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这是我国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国家重要文件中确认下来。二是总结实践经验,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服务作了原则规定。三是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并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难”的突出问题,草案从城乡规划预留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管制等三个层次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作了特别规定;强调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四是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准入许可和变更、终止等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职责。五是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主要规定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六是加强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规定了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和支持养老机构投保意外责任保险等内容。七是完善医疗卫生服务,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或门诊,保障老年人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规定加强老年医学研究和健康教育。此外,草案还对发展老龄产业等作了补充规定。

    (五)关于社会优待

    草案参考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各地优待老年人的做法,进一步充实了现行法有关老年优待的内容。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二是丰富了现行法有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三是增加了一些新的优待内容,主要是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优待,在办理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事项时提供优待等。

    (六)关于宜居环境

    本章主要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以便为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依据。一是明确国家责任,概括规定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即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二是规定了政府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适应老龄化发展需要,统筹考虑适宜老年人生活的各类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有关涉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三是在具体环境建设上,重点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这主要是考虑到残疾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此外,草案还对老年友好型城市以及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作了规定。

    (七)关于参与社会发展

    本章主要增加了老年人可以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的内容,并规定在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老年人及其组织意见。草案还对老年人劳动保护以及发展老年教育作了补充规定。

    (八)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根据上述各章的新内容,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增加了擅自举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权益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二是增加了违反优待义务的法律责任。三是增加了违反涉老工程建设标准和不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人民调解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现行法关于家庭成员纠纷处理,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法律责任的条款作了修改完善。

    此外,草案还作了一些文字性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一些地方调研。法律委员会于11月2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3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有的地方提出,现行民事法律没有规定监护监督人制度,监护监督人如何行使权利还没有实践,可暂不作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删去有关“监护监督人”的规定,并对本条表述作了相应修改。

    二、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和护理的需要。同时又规定,鼓励建立和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本法应当主要规范与老年人权益有关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不属于基本保障性的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可以通过相关保险规定来规范。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删去以上相关内容。

    三、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为了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2004年以来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计划将这项措施惠及城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建议在本法中对此予以体现。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四、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有关社区养老服务的规定较少,未能充分体现社区在养老服务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可以将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场所作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增加相关的内容。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者终止时对人住的老年人没有给予妥善安置,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六、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办理。”“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婚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规定司法优待措施应当慎重,以上两款规定既涉及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也存在其他特殊群体能否享受同等优待的问题。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认为,司法便民措施可以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待条件成熟后在完善相关法律时一并考虑,本法可不作规定,建议删去上述两款规定。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4日下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采取优惠措施,扶持养老专业服务机构等发展。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将其中“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修改为“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养老机构的设置也应当立足社区,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