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公诉变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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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宗智

    一、现行公诉变更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规范不足,法律基础欠缺。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衔接与协调仍待解决,有关规定不完善。

    二、公诉变更制度运行出现的弊端

    (一)撤回起诉与公诉的变更、追加和补充混淆,撤回起诉过于随意。

    (二)撤回起诉决定的应用对被告人权益兼顾不够。

    (三)对公诉权作为国家权力的有限性认识不足,撤回起诉后对被告人权益保护不够。

    三、公诉变更的法律完善

    完善公诉变更制度,应当完善立法。

    (一)应当明确公诉变更的形式。

    (二)应当明确变更权行使的时间。

    (三)立法还应当明确公诉变更的效力。

    (四)考虑权利平衡。

    四、公诉变更的制度微调与实践改善

    检察机关在司法解释和实务操作方面,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立法完善前,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应当确认2007年发布的《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的规定。

    (二)禁止以撤回起诉变相延长诉讼时间,配合变更起诉。

    (三)在立法完善前,建议最高检修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诉更正与追加应限于一审庭审结束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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