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韩国刑事诉讼中案卷笔录裁判的弱化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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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东彦

    一、引言

    近代刑事诉讼法是自法国大革命后,通过摒弃中世纪纠问式诉讼模式发展而来的。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误区及理想的审判中心主义模式

    “审判中心主义”其核心概念——审判中的弹劾要素未被理解,即,审判庭作为非公诉人,可以对证据进行任意裁判。何为理想化的审判中心主义模式?对此可参考先进国家的司法改革。

    三、案卷中心主义的摒弃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关系

    为实现真正的审判中心主义,应当废止广泛运用于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案卷笔录。公民在侦查阶段所陈述的内容和做陈述的既定事实只有在案卷笔录被认可时存在,不被认可时不存在,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四、韩国摒弃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审判的立法过程

    为了恢复2004年被大法院废除的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讯问笔录而使用的录像,由于其可信度和证明力,事实上代替了案卷笔录。

    五、韩国有关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审判的判例之动向

    (一)2007年以前的相关刑事诉讼法第316条第1项的判例

    (二)大法院2004年12月16日宣告的2002的537号全员合意判决

    (三)2007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后相关调查人证言的判例

    六、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陪审制

    陪审制度如何保障审判的中立性?

    (一)应避免审判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二)应避免书面材料审。韩国经常使用的法院调查制度在陪审制下也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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