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解
(一)“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庭审为中心”
(二)“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审判阶段为中心”
(三)“以审判为中心”应当是“以审判权为中心”
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面临的体制困境
(一)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关系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
(三)公安机关在权力格局中的强势地位
(四)以党委领导为核心的“统揽性”政治体制
三、体制改革的出路
(一)重新界定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二)建立由法院决定的司法审查和令状制度。
(三)建立由法院主导的程序性裁判和救济机制。
(四)重新定位检察职能。
(五)明确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事项和领导方式。六是改革纪委办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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