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刑事证据法解释上的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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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毅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方法是最常规、最基础的法律解释方法,并在逻辑顺位上具有优先性,对刑事证据法的解释。

    二、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对文义解释的必要补充,其目的主要是避免仅仅依据文字而对法律条文断章取义。

    三、历史解释

    立法史以及立法过程中有关的资料,如草案、审议纪录、立法理由书等,都是进行历史解释的重要依据。

    四、目的解释

    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目的,阐明刑事诉讼法条文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五、扩张解释

    是指刑事诉讼法用语的字面意思失之过窄,将本应包含在内的情况排除在外,有违立法原意,于是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真实含义。

    六、限缩解释

    由于我国职侦手段的有限性,实务中侦查谋略的运用一直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之所以称为“谋略”,自然带有一定的欺诈甚至威胁、引诱的成分。

    七、当然解释

    笔者认为,不能对法条作僵化的理解和解释。

    (一)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不再取决于取证主体是否合法,亦不再局限于时间上是否已经立案。

    (二)新刑诉法第52条既然连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都予以了肯定。

    八、比较法解释

    笔者建议,借用《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定义,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解释和认定刑讯逼供的规范依据。

    九、反对解释

    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十、类推解释

    刑事诉讼法并不禁止类推,只是禁止作不利于被追诉人的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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