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非营利组织研究:以上海市Z社工服务机构为例-总结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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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禁毒非营利组织的创建:政府部门的强势推动及利益诉求

    作为中国内地首家禁毒非营利组织,Z社工机构之所以最早诞生于上海,而不是在其他的城市或地区,有其一定的必然性与合理性:首先,上海禁毒工作的现状及政府在维稳工作中所遭遇的挑战,构成了Z社工机构创建的前提条件;其次,上海市政府职能转变的实践及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经验的积累,也为Z社工机构的创建做了有益的准备;再次,上海的经济实力和持续稳定发展为这一模式的引入提供了雄厚的财力基础;最后,也最为关键的是,经过上海市一些社会工作教育者与研究者的“游说”与“争取”,上海市政法委、市政府的主要决策者们意识到了社会工作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社会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从而真正启动了在禁毒、社区矫正等司法领域率先引入社会工作制度的创新与实践。

    在Z社工机构创建的过程中,上海市政府不仅为Z社工机构提供了必需的启动资金、办公设施及场所等紧缺资源,还为其制定了组织、管理、运作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动员各大新闻媒体对Z社工机构及禁毒社工的工作都做了大量的宣传报道;从公安局、监狱局等政法部门选调了大批正科级以上的干部充实到禁毒社工队伍中;为规范和加强对Z社工机构的管理,政府也从市、区到街都相应分别组建或指派了对Z社工机构进行专门管理的部门。

    第二节 禁毒非营利组织的资源输入:资源依赖与政府权力的显现

    没有一个组织能够自己创造出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所有资源,所有组织都必须为了生存而与其环境进行交换,对资源的需求构成了组织对外部环境的依赖。因此资源依赖可以看作是组织间的资源依赖,并且这种资源依赖可以是相互的。当一个组织的依赖性大于另一个组织时,权力与控制就会显现。

    第三节 禁毒非营利组织的结构与运作: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的嵌入与冲突

    Z社工机构在其组建及运作过程中同样会呈现出一种与政府部门之间相互嵌入的特点。二者之间相互嵌入的性质及程度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政府部门对Z社工机构的嵌入突出表现为一种结构性嵌入,而Z社工机构对政府部门的嵌入则是以功能性嵌入和制度性嵌入为主。另外,Z社工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嵌入在客观上也对Z社工机构组织的独立性和结构的完整性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冲击,使其在实际运行中逐渐偏离了“一级社团、三级管理”的既定模式,并出现织结构的松散化、组织管理的弱化、工作站点及社工对Z社工机构的组织认同度低等特点,甚至使Z社工机构面临组织分裂的危险。

    第四节 禁毒非营利组织运作的困境:中国非营利组织成长的几点启示

    第一,明晰政府、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社会福利服务方面的职责分工,努力构建以政府为主导、非营利组织为主体、社会志愿者有序参与的社会服务综合体系。

    第二,规范与完善社会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和构建竞争性的社会服务项目招标机制,使非营利组织可以凭资质和能力申办各项社会服务,并在政府的规范和社会的监督下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

    第三,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健全社会服务项目的评估、考核和监督标准体系,确保在非营利组织的经费筹集中政府购买服务始终是主渠道,但政府又不得借此直接干预非营利组织的具体实务及其机构运作。

    第四,加大财政资金向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切实改善非营利机构中专业人才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充分调动非营利组织及其员工的积极性。

    第五节 分析与讨论:从Z社工机构的运作看我国社区禁毒工作的完善

    上海市政府于2003年11月正式组建了中国内地首家禁毒非营利组织——Z社工机构,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Z社工机构承接服务的方式实现运转,由Z社工机构负责安排专业的禁毒社工深入社区为吸戒毒人员提供个性化的戒毒康复指导、生活关心、情感支持、就业援助等服务,积极协助他们改变不良心理、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巩固戒毒疗效,使他们能够顺利融入正常社会。经过十余年的实践和努力,Z社工机构的运作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Z社工机构所开展的社区禁毒工作实践以及所奉行的“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制订以及我国戒毒工作体系的重构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禁毒法》和《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既是对上海十余年来社区禁毒的实践探索及其所取得成效的肯定,也为今后禁毒社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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