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文】大凡国家各种工程和项目所需要的费用,即使是向老百姓征收一钱,也要首先预算好具体数额,然后才向民户征收,实行量出以制入的原则。在具体征收过程中,要做到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征税的基本标准。不在州县落籍定居的商人,在他们从事商业活动的州县要对他们征取三十分之一的税额,做到让他们的收入与定居的农户基本相当,使他们不能因为经商而侥幸获得利润。凡定居农户的赋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如果这与当地的生产情况和生活习俗有所;中突,那么可以因地制宜加以调整。今后,以前向农户征派的租庸(调)和杂徭全部废除,但是成年劳力数额的统计仍须进行,并按照过去的有关法则申报其出入之数。民户所交田亩之税,基本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量为准,据此进行调节征收。夏税必须在六月以前交完,秋税也不能超过十一月。一年之后,要针对执行两税法的效果对地方长官和属吏进行考核,有户口增加民户税额减小或者民户逃散、赋税负担不平衡等情况,则进退长吏,对他们分别加以升迁或降黜。所有关于两税法实行的问题,都由尚书省户部的度支司总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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