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与道德经.-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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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三十辐共一毂[1],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2]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3]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    【注释】    [1]三十辐共一毂:辐,车轮的辐条。共,拱的本字,拱卫环绕。毂:车轮中心穿轴的部分。    [2]埏埴:埏:抟击。埴,黏土。埏埴,把陶土泥放入模型中拍打制成陶器。    [3]户牖:门窗。    【译文】    三十条车辐供卫着一个毂,由于毂的中空能承受轴,才能发挥车的作用;糅合陶土制成器皿,由于中空,才产生器皿的效用;建造房屋、开凿门窗,由于门窗的虚空才产生居室的效用。因此,所有“有”给人带来的效用,全靠“无”的作用。    【解析】    此篇是老子的相对主义的说理篇,说明实存体和虚体的辩证关系,并进一步引入“利”与“用”的关系来说明。老子通过车、陶器和房屋的构成(造),阐述“有”与“无”的关系。一般人以为车辐、陶土、墙壁等“有”才能够成车子、陶器和房屋的实有,但若无条辐、陶器的中空部分以及房屋窗户的“无”部位,就不能使事物发生作用。    如果一间房屋的结构是实体,而外部的空间是虚体,那么究竟用处大的是实存体,还是空间呢?老子认为,从利用关系看,虚的意义大于实。因而他指出:“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实存体作为利用物,虚体才是真正的用处。事物总是相对而论的。在老子的《道德经》中有简单的辩证法,但却不是黑格尔式的辩证法。    本章要旨在于显示“以有为体,以无为用”,体用合一,方为大用;有体无用,等于废物;无体则无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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