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与道德经.-第三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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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将欲歙[1]之,必固[2]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取[3]之,必固与[4]之。是谓微明[5],柔弱胜刚强。鱼不可脱于渊[6],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7]。    【注释】    [1]歙:通“翕”。吸,合。    [2]固:暂且。通“姑。”    [3]取:一本作“夺”。    [4]与:给,同“予”字。    [5]微明:微妙的先兆。    [6]脱于渊:脱:离开、脱离。渊:深水处。    [7]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利器,指国家的刑法等政教制度。示人:给人看,向人炫耀。    【译文】    想要收缩事物,必定先扩张它;想要削弱事物,必定先强化它;想要废弃事物,必定先使它兴盛;想要夺取物品,必定先给予他。这就是所说的幽暗之中有曙光,柔能胜刚,弱能胜强。鱼不可以脱离开养育它的水,国家的权力不可滥用。    【解析】    本章主要描述了老子的辩证法思想。老子认为治国之道在于看得深远,不为表象所炫惑;要抓稳根本,持守大道、正道;不受人左右,不被人愚弄。这种观点贯穿于《道德经》全书。    本章有两层意思。一层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得势与失势的辩证关系,一层是事物赖以存在所必备的外部条件。从此章老子所论的两层意思看,老子此论是老子针对其所处的历史时期的社会现实的有感而发。    “鱼不可脱于深渊,邦之利器不可以借人”是讲事物赖以存在的外部必备条件。鱼活着是因为有水在养育它,水是鱼的存在的必备外部条件;侯王之所以为侯王,是因为他掌握了邦国的权力,权力是侯王不成为庶民的必备外部条件。    我们今天所认识到的每一事物都存在两个对立的矛盾方面,当一方面发展到极至时另一方面就会代之而起,通过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事物就产生了质的转化。在几千年以前老子就能认识到每一客观事物都存在一个可以改变其质的因素,这的确是很了不起的。据此老子得出了弱一定能胜强,柔一定能胜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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