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年龄:“国人”自二十岁至六十岁,“野人”自十五岁至六十五岁。五十岁就可不服力役。③日数:“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但力役的日数也因年岁的丰歉而定。丰年三日,中年两日,无(荒)年一日,凶(灾荒)札(瘟疫)之年无力役。
④免役:《周礼,地官·乡大夫》说:“国中贵者、贤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免役)。”
先秦时期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相传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时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为掌管刑法的官。《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夏代的刑法,称做“禹刑”。所谓“禹刑”即夏代法律的总称,不一定是禹时制定的。古书记载:“夏后肉辟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夏刑三千条”等等,恐系后人揣测,未足凭信。为了加强刑法的威慑力量,夏代统治者常以“天”的名义实行惩罚,所谓“天讨”、“天罚”。当时刑罚较严酷,动辄即“诛”、“杀”或罚为奴隶。例如,对于不服从军令、拒绝作战的人,不仅惩罚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较夏代有新的发展。《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是商朝的建立者,“汤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于汤时,故以汤为名。由于商代法律已初具规模,以至于周朝建国之初还强调沿用殷法统治商族遗民,即刑罚断狱要用殷之常法。商统治者对于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刑极重。从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宫、大辟等五刑。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肤,填墨。有人认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从的“■”就象墨刑所用的刑具。劓,即割鼻。甲骨文有“■”字。“自”本象鼻形,“■”从自从刀,象征割鼻之意。剕(刖),即断足。甲骨文有象用锯截断人足的字。宫,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闭。甲骨文有象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杀、斩。甲骨文“伐”字即象以戈砍人头之形。商代末,统治者还施用其他种种残暴刑罚。纣王设“炮烙之法”,即铜柱上涂油,用炭烧红,令罪犯行于上,堕炭火中。商统治者还在各地设置监狱,并以刑具拘系囚犯。甲骨文“执”、“圉”等字所从的“羍”,即古文献中的“梏”字,意为拲手的刑具。《周礼·掌囚》郑玄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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