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教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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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企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从法律上讲,我国的公司具有四个特点。

    1.依法设立

    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设立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设立,但有时还必须符合其他法律规定,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

    2.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股东即出资者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因此,盈利目的不仅要求公司本身为盈利而活动,而且要求公司有盈利时应当分配给股东。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公司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形成的权利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所有权,也不同于经营权,更不同于债权。

    4.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

    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与合伙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规定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4)两合公司,是指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1)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此类公司仅以资本的实力取信于人,股东个人是否有财产、能力或信誉与公司无关。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无限公司。

    (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两合公司。

    3.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1)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他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

    (2)本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进行了两次小的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后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无下限规定,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股票可以采取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6.组织机构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在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等方面也较为灵活。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7.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所以必须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法律也对其规定了较多强制性义务。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为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

    第二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经过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进行预先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上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股东缴纳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申请登记

    公司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例2-1】A、B、C三家企业准备共同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方案如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人民币,其中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00万元,B企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1000万元,另出资人民币500万元;C企业以人民币出资2000万元。三家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1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为400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问题:

    (1)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2)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金额和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否可行?

    (4)B企业以工业产权作价1000万元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解析:

    (1)该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3人,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该公司首次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A企业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4)B企业以工业产权作价1000万元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新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关于 “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该案例中,工业产权作价可以超过900万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的形式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开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和经理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1.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5.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例2-2】甲、乙等11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 “华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2009年3月,华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9年5月,华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11年3月,华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华北分公司。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华中公司是华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华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华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里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2)华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并主持是否合法?为

    什么?

    (3)华中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华中公司是否应替华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解析:

    (1)华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里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2)华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华中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齐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华中公司应替华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只是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例2-3】甲、乙均为非国有企业,2009年5月,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了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非常严重。为扭亏为盈,2010年8月,该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以下决议:

    (1)向社会发行股票100万股、债券500万元;(2)撤销该公司总经理马某的职务,聘任人事局赵某兼任公司经理;(3)撤销监事王某的职务,决定由财务负责人李某兼任;(4)同意公司赵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问题: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解析:

    (1)向社会发行股票100万股、债券500万元的决议不合法。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发行股票;除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以外,其他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2)股东会撤销该公司总经理马某的职务,聘任人事局赵某兼任公司经理的决议不合法。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属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且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3)撤销监事王某的职务,决定由财务负责人李某兼任的决议不合法。依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4)同意公司赵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决议不合法。依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例2-4】甲、乙、丙拟分别出资50%、30%、20%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三方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中约定:(1)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问题: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析:

    (1)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该公司章程约定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是符合规定的。

    (2)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公司章程中约定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不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是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符合规定的。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2-5】李某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A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以货币出资4万元,其余部分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经法定评估机构确认,该设备价值为6万元。A公司成立一年后,李某再以A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一个B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

    (1)李某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李某能否以A公司的名义再设立B有限责任公司?解析:

    (1)李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A公司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股东可以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李某以A公司的名义设立B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小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例2-6】某国有独资公司全部为国家出资,经营业务主要为机械制造。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不是很好。2010年8月1日,同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就合并问题达成了初步意向。国有独资公司在决议时经过了董事会2/3的成员通过。合并合同签订后即上报国家主管部门。

    问题:董事会的决议能否被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为什么?

    解析:

    不能。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投资机构或投资部门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董事会本身作出了合并的决议,该决议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自然也就不能获得批准。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公司法》对此没作任何限制。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的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转让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例2-7】A、B、C、D协商后决定共同出资设立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8年2月5日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A以现金150万元、商标权作价

    20万元出资,B、C分别以现金80万元和30万元出资,D以土地使用权作价20万元出资。2008年4月20日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008年4月23日发出了公司成立的公告。2009年

    12月A提出将自己的一半股份转让给E。问题:

    (1)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2)顺达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是否需要公告?

    (3)对A的要求如何处理?

    解析:

    (1)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即2008年4月20。

    (2)《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时进行公告。

    (3)A不能随意将自己的一半股份转让给E。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由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发起设立的程序

    (1)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依法制定公司各种章程。

    (3)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4)缴纳出资。对于章程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5)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6)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和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募集设立的程序

    (1)经批准机关的批准。

    (2)发起人依法制定公司各种章程。

    (3)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权书,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5)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6)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成。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二)董事会和经理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1.董事会的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例2-8】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年度会议。董事会成员为15人,本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书面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日程包括:

    (1)决定公司投资方案;(2)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调整;(4)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以上各事项均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问题:该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解析:

    (1)甲的委托合法有效,而乙和丙的委托违法无效。《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案例中乙、丙不能委托监事和董事书秘书出席董事会。

    (2)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

    (3)议事日程事项中的第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4)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5)董事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不合法。董事会决议应实行一人一票。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股票的种类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二)股份转让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例2-9】2010年6月,股民王明购买了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00股股票。王明得知:公司董事会聘任李某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李某曾担任某大型国有企业的总经理,由于李某经营决策失误,导致该国有企业严重亏损,2008年9月,该国有企业被当地法院宣告破产。王明认为甲公司董事会不应该聘任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王明认为自己也是甲公司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

    问题:

    (1)王明是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2)王明关于公司董事会不应该聘任李某担任甲公司总经理的观点是否合法?为什么?

    解析:

    (1)王明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股票同股同权原则,王明购买了甲公司发行的股票后,即成为甲公司的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相同的权利,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按照所持股份享有表决权。

    (2)王明关于公司董事会不应该聘任李某担任甲公司总经理的观点正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由于李某经营决策失误,导致该国有企业破产,且李某在该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后未超过3年时被甲公司董事会聘任为公司总经理,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 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基本要求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

    (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积金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3)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4)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一)合并的定义和形式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的形式可分两种:一种是吸收合并,另一种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提供相应担保。

    (三)债权债务问题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一)分立的定义和形式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法》对公司分立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

    (二)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债权债务问题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增资与减资

    (一)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

    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减资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例2-10】中通股份有限公司为相互取长补短,股东大会决议与中达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中达公司就合并事项召开了股东大会,有75%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持表决权数占60%的股东表示同意合并,持表决权15%的股东表示不同意合并。20

    9年6月10日,中达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同时发出通知,通知债权人,

    2009年6月12日、6月20日、6月26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中达公司的债权人甲未接到通知书,见公告后,于8月14日要求偿还2008年的材料款,中达公司答复说,现在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支付材料款,等公司合并后再偿还。于是甲要求中达公司提供担保,中达公司拒绝担保。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中达公司在合并前必须归还材料款及利息。

    问题:

    (1)中达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是否合法?

    (2)中达公司的通知、公告是否在法定期限中完成?

    (3)对甲的要求如何处理?

    解析:

    (1)中达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中达公司的通知、公告是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对甲的要求中达公司应当满足。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的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因前述(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理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3.清偿债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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