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问题的由来及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已日益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邓小平同志的直接指导下,创造性地提出了用“一国两制”的方针来解决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1984年12月中英两国政府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90年4月香港基本法制定完成并被中英两国政府正式通过。根据中英两国达成的协议,中国政府将从1997年7月1日起正式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
香港问题的圆满解决,不仅一洗中国人民百余年来蒙受的殖民耻辱,而且也为解决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展示了极为光明的前景。
本文仅就香港问题解决的过程作一扼要的介绍。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0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强迫清政府于1842年签订《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1856年英国又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于1860年缔结《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南部地区给英国。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英国又趁火打劫,逼迫清政府于1898年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租九龙半岛北部大片土地及附近200多个岛屿(统称为“新界”),租期99年,到1997年6月30日期满。
以上3个不平等条约都是英国对清政府进行武装侵略的产物,中国人民历来不承认这些不平等条约。辛亥革命以后的历届中国政府也都没有承认过这些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也曾多次阐明对香港问题的立场,即:香港历来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对于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适当时机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之前暂时维持现状。
1972年3月8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致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的信中,重申了中国政府的立场,指出:“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因此,不应列入反殖民地宣言中适用的殖民地地区的名单之内。”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于同年6月15日通过决议,向联大建议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1972年11月8日,第二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了该特委会的报告。
70年代末,随着“新界”租期届满日趋接近,英国方面希望了解我国对解决香港问题的态度。香港的中外投资者对香港的前途也表示关注。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就正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根据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一贯立场,并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我国政府确定了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这就是:一、一定要在1997年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不能再晚;二、在恢复行使主权的前提下,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为了实现这个基本方针,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又提出要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式,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来解决香港问题。后来邓小平同志把它精辟地概括为“一国两制”的方针。
“一国两制”方针的产生,有一个长期的酝酿过程。时间可以追溯到1979年。最初是为了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来的。
1979年,香港总督麦理浩访问北京,邓小平同志接见了他。麦理浩问邓小平同志,1997年以后,中国政府对香港是什么政策?邓小平同志只说了一句话:不管将来香港怎么解决,总之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可以放心。第二年,英国外相访问北京时,邓小平同志除了重申对麦理浩讲过的那番话,还说了一句:你们可以研究我们对台湾的政策(即指1979年元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告台湾同胞书》和之后叶剑英委员长宣布的对台湾的九条政策)。
1979年1月1日《告台湾同胞书》指出:“我们的国家领导人已经表示决心,一定要考虑现实情况,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
同年4月11日,邓颖超同志在东京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重申了这个政策,她说:“我们根据毛主席和周总理的遗愿,一再申明:在解决我国统一问题的时候,将尊重台湾的现状和现行制度,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方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不改变台湾人民的生活方式,也不影响外国在台湾的经济利益。”
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了我国政府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其中第三条指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第四条又指出:“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
1981年12月23日,廖承志副委员长在回答日本《产经新闻》记者的提问时也明确指出,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并不要求改变台湾现行的社会制度,大陆的社会主义和台湾的三民主义可以并存。大陆也不会派一兵一卒去台湾。
正是考虑到台湾问题和香港、澳门问题的解决,邓小平同志在1982年修改宪法的时候指出,要对香港、澳门和台湾留有余地,可以实现不同的社会制度。这实际上就已经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方针,不过没有使用“一国两制”这个词罢了。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尔后用“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香港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中英两国政府正式开始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以前,邓小平同志约请丁香港各界人士到北京来,听取他们对解决香港问题的意见,亲自做调查研究工作。中国政府并派人多次往返香港,做了大量的调查,广泛听取了各界人士的意见。
“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正是在经过了长期的酝酿、周密的调查研究和深思熟虑之后,才正式提出来的。1984.年以来,邓小平同志作了多次重要谈话,对“一国两制”方针的内容、根据及意义进行了精辟的概括和深入的阐述。
1984年6月22日和23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和香港知名人士钟士元等人时指出:我国政府在1997年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后,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变,香港可以继续同其它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我们对香港的政策50年不变。我们说这个话是算数的。我们对香港政策长期不变,影响不了大陆的社会主义,中国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大陆10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但允许国内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比如香港、台湾。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我们采取“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是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实际情况的。
同年8月31日,邓小平同志会见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时指出:“一国两制”的构想不是今天形成的,是几年以前,主要是在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形成的。这个构想首先是从中国解决台湾问题和香港问题出发的。用和平方式解决问题,就必须充分照顾到香港和台湾的历史和实际状况。我们提出要保存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就是实行“一国两制”。台湾也是这样。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不会改变的。但是,不保证香港和台湾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就不能保持它们的繁荣和稳定,也不能和平地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在香港问题上,提出要保证其现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在1997年后50年不变。
同年10月3日,邓小乎同志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团时说:我们的政策不会变,谁也变不了。因为这些政策见效,对头,人民都拥护。既然是人民拥护,谁要变人民就会反对。我们在协议中说50年不变,就是50年不变。我们这一代不会变,我们下一代也不会变。到了50年以后,大陆发展起来了,那时还会小里小气地处理这些问题吗?所以不要担心变,变不了。如果有什么要变,一定是变得更好,更有利于香港的繁荣和发展,而不会损害香港人的利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际上是一种新的构想。我们提出这一方针不仅因为面临香港问题,而且因为我们对外政策的总方针是维护世界和平。在当今世界上要解决各种国际争端,就要有新的办法。当然,“一国两制”能否成功,要靠香港同胞的努力,但我相信时间将证明会取得成功的。
同年10月22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一国两制”是从中国的实际提出的,中国面临一个香港问题,一个台湾问题。解决问题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是谈判方式,一个是武力方式。用和平谈判的方式来解决,总要各方都能接受,香港问题就要中国和英国,加上香港居民都能接受。什么东西能接受?就香港来说,用社会主义方式去改变香港,就不是各方都能接受的。“一国两制”,这是从我们自己的实际提出来的,但是这个可以延伸到国际问题。香港这个问题的解决会直接影响到台湾问题。用“一国两制”的方式,他们应该是能接受的。“一国两制”的方式,你不吃掉我,我不吃掉你,这不很好吗?
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时又进一步深入阐明了“一国两制”的方针。他指出:香港回归祖国后它的现行制度50年不变,50年后更没有变的必要。这个精神同时适用于澳门,也适用于将来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解决统一问题的台湾。我们的一些政策,包括对香港、澳门的政策,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没有中国共产党,没有中国的社会主义,谁能够搞这样的政策?制定这样的政策是需要胆略的,这个胆略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我们搞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才可以制定“一国两制”的政策,允许两种制度的存在。没有勇气是不行的,这个勇气是建立在人民拥护的基础上的。人民拥护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看中国变不变,要看这个方面变不变。老实说,如果这个方面变了,也就没有香港以后的50年不变。“一国两制”’要讲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几十年、成百年不变。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两制是两个方面,不是“一制,而是两制”。
邓小平同志还说,任何国家,包括一个国家的地区,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还有一个问题,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这种想法是不实际的。中央确实不会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中央不需要干预。但是,如果香港发生了危害到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或者出现损害香港自己的根本利益的事情,那时,北京能不过问吗?如果中央把什么权力都放弃了,就可能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
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上述关于用“一国两制”方式来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伟大构想,在中英两国于1984年达成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得到充分体现,并由1990年正式通过的香港基本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
中英谈判与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从1982年9月到1984年9月,中英两国政府就香港问题进行了长达两年的外交会谈,终于达成了有关协议。
会谈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外交会谈正式开始前,英国首相撤切尔夫人应我国政府邀请来华访问,同中国领导人就香港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双方领导人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并同意经过外交途径继续进行商谈。但是,撒切尔夫人访华后于9月27日在香港却又发表了不负责任的谈话,一再强调说上个世纪英国同中国签订的涉及香港地区的3个不平等条约是“有效的”,应该“继续遵守”。对此,我国政府立即作出了回答。当日,中国政府外交部发言人就香港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香港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过去英国政府同中国清政府签订的有关香港地区的条约是不平等条约,中国人民从来是不接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是,不受这些不平等条约的约束,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收回整个香港地区。中英双方都希望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为此将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商谈。”10月1日,新华社发表评论员文章,再次表明了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严正立场。中国政府的坚定立场,使得英国政府不得不放弃继续对香港进行殖民统治的幻想,坐下来同我国政府进行外交会谈。
会谈分为两个阶段。从1982年10月到1983年6月为第一阶段,双方主要就一些原则问题进行了商谈,并就会谈的议程和其它程序问题达成了协议。
从1983年7月到1984年9月,会谈进入了第二阶段。中英两国政府代表团共进行了22轮会谈。会谈期间,1984.年4月和7月,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爵士应中国政府邀请两次来北京访问。邓小平同志和中国政府领导人亲自同他会晤,对推动谈判的进展起到很大作用。此后,两国政府代表团又继续就协议的文字措词进行了反复磋商,终于在9月18日全部达成协议。两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在9月26日进行了草签,协议全文也于当日公布。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协议包括一个主体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三个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关于土地契约》。此外,中英两国政府还就部分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交换了备忘录。
中英两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中郑重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中详细阐明了对香港的12条基本方针政策:
(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50年内不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共14节。第1节:说明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及其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第2节:法律问题;第3节:司法体制问题;第4节: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和聘用等问题;第5节:财政税收政策;第6节:经济、贸易及关税等方面政策;第7节:金融及货币政策;第8节:航运政策;第9节:航空政策;第10节:文化、教育制度及有关规定;第11节:对外经济、文化关系及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等规定;第12节:驻军及社会治安问题;第13节:居民权利义务及宗教政策等规定;第14节:居民身份及出入境的有关规定。
《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主要说明为保证1997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同意成立联合联络小组。双方各派1名大使级的首席代表和另外4名小组成员,及不超过20名工作人员。联合联络小组是联络机构而非权力机构。联合联络小组的职责为:就《联合声明》的实施进行磋商;讨论与1997年政权顺利交接的有关事宜;就双方商定的事项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联合联络小组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提交两国政府通过协商解决。经双方协议,联合联络小组可设立专家小组处理具体事项。联合联络小组将继续工作到2001年1月1日为止。
《关于土地契约》,主要就处理关于香港土地契约及其他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决定成立土地委员会,由双方各派同等人数官员组成,辅以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英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倡导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并使之进一步具体化。它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结合,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方面毫不含糊,同时在具体政策、措施方面又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利益。香港问题的成功解决,不仅有助于推动澳门和台湾回归祖国,同时也将在国际上产生深远影响。中国政府领导人当时就指出:中英联合声明是中国和世界现代史上的一件大事,其意义在于: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有利于中国的统一和四化建设;有利于远东和世界和平;为中英友好合作开辟了更加美好的前景;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新的经验。因此,《联合声明》受到了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世界各国的普遍赞扬。
香港基本法起草经过及主要内容
在中英两国政府签订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之后,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工作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我国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将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以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由于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一项长期的政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50年不变,因此,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这些基本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起草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代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1985年6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共59人。其中有关部门负责人15人,各界知名人士10人,法律界人士11人,香港工商、文教、法律、工会和宗教等各界人士23人。姬鹏飞任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安子介、包玉刚、许家屯、费彝民、胡绳、费孝通、王汉斌、李国宝为副主任委员;李后为秘书长;鲁平、毛钧年为副秘书长。
1985年7月1日,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始工作。在制定了工作规划,确定了基本法结构之后,起草委员会设立了5个由内地和香港委员共同组成的专题小组,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题小组,政治体制专题小组,经济专题小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宗教专题小组,负责具体起草工作。在各专题小组完成条文的初稿之后,成立了由包玉刚、胡绳主持的总体工作小组,从总体上对条文进行调整和修改。
1988年4月,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用5个月的时间在香港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在这个基础上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100多处修改。1989年1月,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准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草案)以及附件和有关文件逐条逐件地进行了表决。除草案第19条外,所有条文、附件和有关文件均以全体委员2/3多数赞成获得通过。同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公布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关文件,在香港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有关专家、人民解放军各总部中广泛征求意见。经过8个月的征询期,起草委员会各专题小组在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后。共提出了专题小组的修改提案24个,其中包括对第19条的修正案。在1989年2月举行的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上,对这些提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案进行了表决,均以全体委员2/3以上多数赞成获得通过,并以此取代了原条文。至此,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全部完成。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评选工作,由起草委员5人以及内地和香港的专家6人共同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负责。在评委会对7147件应征稿进行初选和复选后,起草委员会对人选的图案进行了审议、评选,由于未能选出上报全国人大审议的图案,又由评委会在应征图案的基础上,集体修改出3套区旗、区徽图案,经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从中选出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区旗区徽图案(草案),同时通过了基本法(草案)中关于区旗、区徽的第十条第二、三款。
从1985年至1989年的4年间,起草委员会先后举行全体会议9次,主任委员会议25次,主任委员扩大会议2次,总体工作小组会议3次,专题小组会议73次,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也先后召开会议5次。
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委员们和衷共济,群策群力,每项条文的起草都是在经过了调查研究和充分讨论后完成的,做到了既服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又尊重少数人的意见。每次召开各种会议,都随时向采访会议的记者吹风,会后及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通报情况。基本法起草工作是在全国,特别是在香港广大同胞和各方面人士的密切关注和广泛参与下完成的。尤其是由香港各界人士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对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给予了积极有效的协助,他们在香港收集了大量有关基本法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起草委员会作了反映。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得到起草委员们的好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其内容包括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共有条文160条。还有3个附件,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面扼要介绍一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基本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不仅在第二章,而且在第一、第七、第八章以及其他各章中均有涉及。
基本法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条规定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央人民政府直辖的地方行政区域,同时又是一个实行与内地不同的制度和政策、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
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国防和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少数有关国防、外交和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要在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发生其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人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除此以外,基本法还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对于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也是非常必要的。
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此外,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还可以自行处理一些有关的对外事务。
在行政管理权方面,基本法在规定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香港的行政事务的同时,还具体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在诸如财政经济、工商贸易、交通运输、
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社会治安、出入境管制等各个方面的自治权。例如,规定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中央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港币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其发行权属于特别行政区政府。又如,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定和履行有关协议。
在立法权方面,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即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在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时,才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法律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立即失效。这样规定,既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宪法的规定,又充分考虑了香港实行高度自治的需要。
根据宪法规定,解释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为了照顾香港的特殊情况,基本法在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时,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可自行解释。
二、关子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法第三章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其他人享有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包括政治、人身、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方面。基本法关于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有以下两个基本特点:
(一)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赋予了多层次的保障。针对香港居民组成的特点,不仅规定了一般香港居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也规定了其中的永久性居民和中国公民的权利,还专门规定了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是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如保护私有财产权、迁徙和出入境的自由、自愿生育的权利和对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具体规定等等。
三、关于政治体制
主要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以及司法机关的组成、职权和相互关系,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和立法会成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以及公务人员的资格、职权及有关政策,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等等。
(一)关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为了保持香港的稳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长官应有实权,但同时也要受到制约。
(二)关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要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到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的目标。
(三)关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程序。立法会由选举产生,其产生办法要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到全体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四)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政府主要官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以及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的资格。有关条文规定,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这是体现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体现由香港当地人管理香港的原则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使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切实对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香港居民负起责任。
(五)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体现国家主权、有利平稳过渡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须由全国人大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主持。考虑到筹备工作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成立之前进行,而基本法要到1997年7月1日才开始实施,全国人大对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出专门决定,此项决定与基本法同时公布。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由香港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负责产生,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全国人大关于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的规定,其议员拥护基本法,愿意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筹委会确认后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
此外,还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和立法会成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四、关于经济和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基本法的第五章主要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契约、航运、民用航空等8个方面,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香港的资本主义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自由港地位很有必要。如在金融货币方面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保障一切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确定港币为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可自由兑换,其发行权在特别行政区政府等等。又如在对外贸易方面规定,一切外来投资受法律保护;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各类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用。同时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要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参照现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制。此外对主要行业、土地契约、航运、民用航空等方面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基本法的第六章就保持或发展香港现行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香港居民在社会生活多方面的利益,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五、关于对外事务
基本法第七章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涉外事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在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则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发表意见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可自行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等。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一面中间配有五颗星的动态紫荆花图案的红旗。红旗代表祖国,紫荆花代表香港,寓意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祖国的怀抱中兴旺发达。花蕊上的五颗星象征着香港同胞心中热爱祖国,红、白两色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区徽呈圆形,其外圈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字样,其中间的五颗星动态紫荆花图案的构思及其象征意义与区旗相同,也是以红、白两色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发布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3个附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图案。
从1982年中英外交会谈开始,经过长达8年之久的艰苦卓绝的工作,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一部世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终于诞生了。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解决澳门问题、台湾问题作出一个示范。在世界历史上没有这样一个法,是个新事物。基本法的起草过程自始至终是在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它的诞生标志着香港问题取得了完满解决。它不仅受到广大香港同胞的普遍欢迎和好评,而且也在国际上引起巨大反响。基本法起草完成后,邓小平同志给予了高度评价,指出,这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着作。说它具有历史意义,不只是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说国际意义,不只是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具有长远意义。这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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