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读资治通鉴-“违法必究”的矫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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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显王四十四年(公元前325年)

    卫平侯薨,子嗣君立。卫有胥靡亡之魏,因为魏王之后治病。嗣君闻之,使人请以五十金买之。五反,魏不与,乃以左氏易之。左右谏曰:“夫以一都买一胥靡,可乎?”嗣君曰:“非子所知也。夫治无小,乱无大。法不立,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诛必,失十左氏,无害也。”魏王闻之曰:“人主之欲,不听之不祥。”因载而往,徒献之。

    这段故事亦见于《韩非子》。韩非讲帝王术,主要内容就是“七经六术”,其中七经之二就是“必罚明威”,韩非用了这个历史故事作例子:

    卫嗣君手下有个部长贪污腐败,逃到魏国避难,卫嗣君以五十金作条件请求引渡,魏王不干。后来卫嗣君决定拿一座城池交换,群臣都议论:“这样做是不是太过分了,这个贪官这么值钱啊?”卫嗣君说:“法律出小毛病,治理就出大问题,法律被破坏了,有十座城池也没用,法律能坚持,失去十座城池也无所谓。”魏王一看这家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马上同意引渡了,城池也不要了。

    在战国时代,诸子百家你方唱罢我登场,学术还是比较繁荣的。学术繁荣其实只是表象,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大家努力繁荣的目标,是得到君主的认可,目标是奔着某一学术独尊的方向去的。学术必须和政治斗争相结合,必须和政治利益相结合,这就注定了百家争鸣是一时的繁荣,迟早要沦为统治者的御用工具。

    中国治乱频仍,逆取顺守成了规律,打天下时,不择手段,坐天下时,“仁义道德”。战国时期,大家你死我活,讲究竞争,于是申韩之说,也就是法家的思想颇受重视,儒家那一套东西,见效太慢,就被束之高阁了。

    说一回卫嗣君所谓“违法必究”的故事,其实这事透着矫情:为了一个贪污犯不惜成本,表面上看确实是违法必究,问题是这样的做派太有“典型性”了,一看就是为了树立典型而作秀。司法案件一旦成了大案要案乃至钦案,就呈现出权力特色来了,就背离了真正的法制精神。中国法家都爱用典型案例树立广泛的权威,商鞅用立木取得国家信用,卫嗣君不惜用城池为代价引渡罪犯,这都是政治手段,套用现在的新闻报道用语,那是“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不是在体现法律的普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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