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為什麼要用這種方法殺人呢?難道真的是某個和死者曾經交往過的異性知道了死者‘腳踩多條船’的事,心裡氣不過,鑽了牛角尖,用這種極端的方法殺人洩憤?”
“因愛生恨,這應該是目前最合理的動機,但是這種動機卻又和行兇手法存在矛盾。依死者的情況看,表面上是談戀愛,最終感情不合分手,但嚴格來說,她的確存在欺騙感情的行為,但如果被騙的異性為此殺人,一般的情況應該是先找死者當面理論,繼而雙方產生爭執,然後衝動殺人,但是從死者失蹤當晚的監控,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嫌疑人和死者之間並沒有任何交流,當然,他們也有可能之前就談過,最終不歡而散,嫌疑人氣不過,於是決定行兇,但這種情況下,多數都是直接對死者造成致命傷害,不太可能出現我們在監控中看到的情況,以及死因。當然,還有另一種假設,嫌疑人想先綁走死者,然後再和死者好好談談,可是從其襲擊死者的行為就能預料到最終結果肯定是談崩了,之後嫌疑人在情緒失控的情況下殺人,但即便如此,也應該不太可能出現這種奇怪的行兇手法。”
“是啊,衝動殺人,有誰會刻意準備手術刀,普通的刀具足夠了,這種情況並不像是衝動殺人,更像是有預謀的殺人,但是死者除了感情存在問題,暫時還沒有查到其它方面的問題。”
偵查員們的大腦都在高速運轉,當人在專注於一件事時,反而會暫時忘記身體的疲憊。
“死者身上太‘乾淨’了,也是個問題。”馬建國點燃一支菸,“如果我是兇手,因為死者欺騙了我的感情而產生了殺機,那肯定是已經到了惱羞成怒的地步,在這種心理作用下,不可能不發洩心中的憤怒,尤其是在死者已經失去了反抗能力,如果真要洩憤,只是割了三處動脈就夠了嗎?死者的身上沒有任何傷痕,這難道就算洩憤了?似乎並不符合洩憤的行為邏輯嘛。但實際情況卻是,死者身上除了頭部,以及三處致命的傷口外,再無其它傷痕,這完全不符合一個因愛生恨,繼而演變成殺人的兇手的作案風格,即使兇手覺得殺了死者已經是一種發洩,但是在行兇的時候,他應該還是處於衝動和憤怒的情緒之中,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人是很難控住自己的行為的,除非兇手是一個非常冷靜且冷血的變態殺手。”
“或許兇手真的很愛死者,殺人或許也是一時衝動,事後冷靜下來,他也非常後悔,所以才會清洗屍體,也是想借此表達對死者的愛意,這在同類型的案件中也算是常見的。我記得在警校的時候,老師就曾講過類似的情侶謀殺案,尤其是男性殺害愛慕的女性後,一些男性兇手會刻意整理屍體,其想表達的意思就是不希望愛慕的女性死的太難看,即使死,她也是美麗的。”一名年輕的偵查員說道。
“嗯,我同意這種說法,但是我個人還是認為這起案件的兇手並非愛死者。”堯舜說道,“的確,清洗屍體可以看作兇手不希望死者死的太難看,但我們還要注意,兇手並沒有給死者化妝,甚至衣服都沒有穿,試問如果兇手真的深愛死者,怎麼可能讓她在大庭廣眾下裸體示人。其次,死者被裝入的是一個黑色的垃圾袋,而且是被扔在了垃圾桶的邊上,這都不符合兇手愛慕死者的特點。相反,我覺得兇手更像是在羞辱死者,垃圾袋,垃圾桶,赤身裸體,這些都像是對死者的一種侮辱,相比在屍體上製造傷痕的發洩,這種侮辱對死者而言更加嚴重。至於為什麼要把屍體冰凍,暫時我也只能理解這種行為是為了誤導我們調查,還有沒有其它的原因,不得而知。”
目前掌握的線索少之又少,堯舜對此也頗為無奈,一時間他也不敢貿然下定論,以避免先入為主的思想誤導了調查工作,不過從他自己的角度出發,他暫時還是比較傾向於這起案件的性質是情殺,起因很可能和被死者欺騙感情有關,但問題是為什麼會有侮辱死者的行為?而且行兇手法的細節卻似乎又否定了這種可能,就像馬建國所說,如果兇手因為發現被欺騙了感情殺人,行兇的過程更應該是一種發洩的過程,怎麼可能會用手術刀呢?而且嫌疑人從綁走死者,再到殺死死者,是有時間的,這段時間到底發生了什麼,如果是嫌疑人想和死者談判,比如談複合,顯然最後的結果是談崩了,那麼嫌疑人在行兇的過程中又怎麼可能會理智的用手術刀,一個惱羞成怒,失去理智的人手握一把鋒利的手術刀,卻沒有一下割傷死者,這似乎不合常理,但卻是事實。當然,還有一種可能,嫌疑人是個非常冷靜的人,但這想法很快就被她自己推翻了,因為一個人既然能夠做到冷靜的殺人,又怎麼可能在面對感情問題時不三思而行,反而衝動的殺人,除非是衝昏的頭腦,這也是矛盾的存在,
另外,從現階段的調檢視,死者雖然存在欺騙感情的行為,但和她交往的異性都是條件比較好的,無論交往的過程如何,交往的目的是什麼,以這些人的條件,真的犯不上為了一段感情而自毀前程,真要報復,就像偵查員說的,找人打一頓死者其實就足夠達到目的了,風險也沒那麼大。
總之,這起案件到目前為止有太多自相矛盾的地方,一時也無法找到答案,除非能有新的線索,否則僅憑分析,猜測根本無法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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