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心理学-犯罪人性别、年龄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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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人的性别、年龄,常常会通过犯罪行为活动及其现场所遗留的心理痕迹予以一定程度地反映。科学地研究利用它,对准确刻画案犯,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犯罪人性别的分析

    犯罪人的性别与犯罪类型、手段、方式等有着一定的关系,性别不同,在作案的类型、手段、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为分析判断案犯的性别,提供帮助。

    (一)男女两性在犯罪类型上的特点

    1.暴力性犯罪以男性居多,而女性较少。尤其在抢劫、抢劫杀人、盗窃杀人、流氓式攻击伤害等方面差异显著。

    2.女性犯罪一般集中在那些阻力不大,风险较小,不需要多大体力的犯罪上,如数额较小的盗窃、扒窃、诬告、伤害、虐待、杀人(杀死小孩,奸情杀人)、拐卖人口、诈骗、麻醉抢劫,以及以性为手段的犯罪等。

    (二)男女两性在犯罪动机及其产生原因上的特点

    男性犯罪动机的形成,具有更多的自主性、主动性,而女性犯罪动机的形成,具有较多的被动性、受影响性,环境及其他人的影响、引诱、胁迫作用常常是其犯罪动机产生形成的重要原因。男性犯罪动机的形成具有较强的情绪性、激情性的特点,特别是在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中表现较为明显。而女性犯罪动机的形成,尤其是杀人等重大犯罪动机的形成,大多经过较长时间的思想斗争,并在行为实施前有着一定的物质及心理准备的过程。另外,男性犯罪动机常带有寻求刺激性、发泄性、自尊性、现实性、权威性的特点。而女性犯罪动机的上述特点较少,大多具有明确而实际的财物或人身动机。此外,在杀人、伤害等犯罪中,男性犯罪动机产生形成的原因较多,而女性则多是因为情欲纠葛而引起。

    (三)男女两性在侵害对象和犯罪方式、手段上的特点

    在侵害对象和侵害方式、手段上,男性无论在侵财还是在人身侵害上,都可能会对风险较大的对象实施侵害行为,而女性则一般选择风险较小的对象。例如盗窃,男性会从事风险较大但收益也较大的入室盗窃,而女性则一般选择商店、工作场所等风险较小的场所,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那些风险较大,数额较多,需要较强体力或周密计划的重大盗窃犯罪,女性较为少见。另外,扒窃也是女性较多采取的一种盗窃方式。再如杀人,据统计,男性杀害对象大体一半为熟人,一半为陌生人,而女性杀害对象绝大部分是与自己生活有着密切联系的人。据有关学者对浙江省某劳改农场180名女杀人犯的调查,发现被害人身份分别是其丈夫、姘夫、姘夫之妻、公婆、祖父母、父亲、子女、亲戚、邻居(引自李世隶等编著《犯罪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1页)。而在作案方式手段上,男性可能采取充满血腥味的残酷的暴力性较强的各种方式,而女性多采用暴力性较弱而又较为隐蔽的投毒、勒颈等方式。据统计,70%投毒案件是女性所为。同时,女性在投毒以外的杀人犯罪中单独进行的少,与他人合谋式共同实施的多,而男性则没有明显的差异。

    总之,女性犯罪在侵害对象、作案方式和手段上的特点表现为较小风险性、非暴力型、间接性、共谋性。而男性则表现为冒险性、直接性、暴力型。

    (四)男女两性在犯罪行为动作上的特点

    在犯罪的行为动作上,特别是杀人、伤害案件的行为动作上,男女两性由于生理及其心理的差别,男性一般表现出猛烈性、力量性、单一性的特点。而女性则往往表现出缺乏力量性、间歇性、多样性的特点。因此,男性单独杀人的案件,由于行为动作用力猛、力量强,多使用一种行为动作方式致人死亡,因而,被害人身体创伤深而重,致死原因多为一种凶器或行为动作所导致。而女性单独杀人的案件,由于行为动作缺乏力量和强度以及矛盾犹豫等原因,因而常表现出间歇停顿和采用不同的行为动作方式致人死亡的特点。例如,既用棒打,又用绳勒,还用刀砍,另外,被告人身体的创伤程度较轻。以扼颈为例,被害人舌骨常未断裂,表现出力度不足的特征。

    以上男女两性的犯罪行为特征,是进行案犯性别分析确定的基本要素和途径。但是,由于人的心理及其体力的差异,侦查实践中,在分析确定案犯性别时,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

    二、犯罪人年龄的分析

    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具有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这些生理、心理的不同特点,必然反映在犯罪行为活动之中,使其犯罪行为活动表现出相应的年龄特征。因此,根据犯罪人犯罪行为活动的特点,分析发现其年龄特征,对准确分析案情、刻画犯罪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不同年龄的人在犯罪可能性方面的差异

    国内及国外的犯罪实际表明:犯罪与人的年龄有着密切的关系。在青少年、中年、老年三个阶段,青少年阶段是犯罪的高发期。根据1990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统计,14岁一25岁的青少年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为34.74%,而同一年龄段的青少年在犯罪人中的比例为74.05%;26岁—50岁的中年人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为44.38%,而同一年龄段的中年人在犯罪人中的比例为24.75%;51岁以上的人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为20.90%,同一年龄段的人在犯罪人中的比例为1.20%。(引自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青年社会发展的现状与对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3页)这说明了青少年比中年、老年更容易发生犯罪,具有更大的犯罪可能性。因此,青少年是刑事犯罪的主要人群。

    (二)不同年龄的人在犯罪手段方面的差异

    与中、老年人相比,青少年犯罪的手段是以直接性、暴力性、模仿性为其主要特征的。据统计,在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爆炸等暴力性犯罪中,青少年约占75%。随着年龄的增长,犯罪手段的直接性、暴力型、模仿性逐渐向间接性、非暴力性、自主性转移。而到老年期,已很少使用暴力手段直接进行犯罪活动。老年人进行的犯罪大多是非暴力的、间接的、隐蔽的。如引诱、教唆青少年作案,或以投毒、放火、麻醉等手段实施犯罪。

    (三)不同年龄的人在犯罪类型方面的差异

    青少年犯罪一般集中在盗窃、抢劫、流氓、伤害、强奸等五种类型方面,其约占青少年犯罪的90%以上,其中入室盗窃所占比例较大,而伤害多发生在同龄人身上;而中老年犯罪类型则较多分散。中年犯罪人是以各种经济犯罪为主,盗窃、抢劫、杀人、伤害、强奸均占一定比例;老年人犯罪则多见于猥亵女性、杀人、伤害等人身犯罪,同时,多以女性、小孩、残疾人为作案对象。

    (四)不同年龄的人在犯罪动机方面的差异

    从犯罪动机的产生形成来看,青少年犯罪动机的产生形成,具有显著的偶发性、冲动性、情境性、易受暗示性等特点,周围环境、人际交往、特殊的刺激情景等因素对他们犯罪动机的产生形成,有着明显影响。而中老年人犯罪动机的产生形成中,上述特点不明显,犯罪动机的产生形成,更多地具有社会性的复杂因素,更多地是主观意志活动的结果。其中老年人犯罪动机的形成与一定程度的人格变态、家庭变故、地位变化、性压抑等关系密切。

    从犯罪动机的内容来看,青少年的犯罪动机较为简单,多为满足一时的、眼前的某种需要,而且常具有好奇性、情绪性、寻求刺激性、自我显示性等特点。而中老年犯罪人则不然,他们的犯罪动机往往较为复杂,有着更多的因素和考虑,多为老谋深算。

    另外,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具有易变性的特点,容易为当时的主观心态和客观情景所改变,因而容易导致多种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容易放弃和改变原有的犯罪动机及犯罪计划。而中老年人犯罪动机一旦形成,则不易改变,主观心态和客观情景对其影响不大,同时会想方设法实现犯罪目的。

    (五)不同年龄的人在认知和兴趣方面的差异

    不同年龄的人在认知与兴趣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影响到犯罪人对作案危险性的估计、现场活动的谨慎程度、反侦查意识和现场伪装的情况,以及在侵害对象方面的选择及其犯罪行为的指向性。

    青少年犯罪人的认知特点在犯罪行动方面的表现是,对作案危险性的估计往往较为乐观,同时,又不能很好地把握和利用作案的有关条件。现场活动中行为较为轻率,遗留痕迹较多,并常会将有关物品遗留在现场,现场伪装和反侦查意识较弱。在选择和侵害的对象上具有较大的冒险性,并表现出青少年的兴趣特征。如在盗窃案件中,除了盗走贵重物品外,还常常拿走一些青少年感兴趣的东西。在强奸杀人案件中,出于对性的好奇,常会向被害人询问一些性的问题,或窥探把弄被害人的性器官。

    而中老年犯罪人的认知特点在犯罪活动方面的表现则是,对作案风险性的估计及其作案对象的选择较为保守、谨慎,能较好地把握利用有关条件。现场活动中行为谨慎,遗留痕迹较少,注意现场伪装和处理,反侦查意识较强。在盗窃的物品上,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在强奸杀人案件中,除了性心理变态者外,一般较少窥探把弄被害人的性器官。另外,在杀人案件中,常有处理尸体的后续行为。

    (六)不同年龄的人在体力上的差异及其行为特点

    不同年龄人的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体力上的一些表现特点,从而为分析犯罪人的年龄提供了信息。

    如少年与老年犯罪人体力较弱的特点,常会表现在搬动处理尸体和搬动物品的行为动作过程中。本该远抛或掩埋的尸体没能远抛、掩埋,本该搬动的物品没能搬动。这些特点是作案人体力与心理矛盾的表现,应是分析犯罪人年龄的重要信息。

    例如,2005年10月某地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抛尸案,一小男孩被勒死后经过焚烧,数日后又被抛弃在离发案地很近的水渠内。笔者在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的过程中,通过对发案地环境条件的观察与思考,根据抛尸地点离发案地很近的特点,分析认为,案犯应是年龄较小的青少年或年龄较大的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妇女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年龄较小的青少年除体力因素外,处理问题的不慎重性、草率性,会导致这样的抛尸特征。而年龄较大的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女性应不存在处理问题草率的智力因素问题,而由于体力因素导致这种抛尸现象和特征的可能性较大。从而根据这种年龄特征的分析,在准确确定嫌疑对象的基础上,经过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和后续的审讯以及焚尸现场的勘验等,使此案顺利侦破。

    因此,对犯罪人行为动作的体力特征的分析,也是研究案犯年龄的重要因素和途径。

    以上不同年龄的人在犯罪可能性、犯罪的手段、类型、方式、动机、认知与兴趣,以及体力等方面的差异与特点,是分析犯罪人年龄的基本要素和途径,侦查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情,予以研究利用。

    第四节    犯罪人个性特点、犯罪经历、与侵犯对象的关系及其犯罪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分析

    一、犯罪人个性特点的分析刻画

    个性是在人先天素质的基础上,经过后天生活实践形成的个人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包括兴趣、需要、动机、信念、世界观以及气质、性格和能力等)。个性特点必然反映在一个人的行为活动中,使人的行为活动无不具有个人色彩及其特点。同样,犯罪人在其长期的生活过程以及犯罪活动中形成的个性特点,也必然反映在犯罪行为活动中,使其行为活动无不具有个人色彩及其特点。案犯的生活环境、所从事的职业、所受的文化教育程度、内在的需要、行为动机、行为习惯、情绪情感以及气质、性格和能力等特点,都会在其犯罪行为活动中表现出来并予以不同程度地反映,从而留下相应的心理痕迹。虽然,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作案时总是尽量不留痕迹,但不管他怎样精心策划,都不可能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完全改变和掩饰他已形成的个性特点。

    所以,犯罪行为活动会不同程度地留下反映其个性特点的心理痕迹并反映出其个性特点。因此,我们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留在犯罪现场细微的心理痕迹和被害人、证人等记忆中的映迹,勾画出其个性特点,从而为分析案情、刻画案犯提供帮助。

    那么,侦查实践中如何分析刻画犯罪人的个性特点呢?

    (一)从侵害对象的选择入手

    侵害对象的选择,与犯罪人的生活环境、经历及其个性特点和认知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反映着犯罪人的生活环境与经历及其个性特点和认知特点,反映了与侵害对象的熟悉性特征。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选择防范较差但并不富有的一般住户为盗窃对象,说明犯罪人个性的冒险性、贪婪性以及反社会心态并不强烈,智能及犯罪经验一般。同时,也反映了犯罪人过去及现时的生活环境和状况较差,或与侵害对象较为接近和相似。而在盗窃行为主要针对富有住户或机关单位等的案件,则表明犯罪人社会认知与犯罪经验、自信程度不同于一般的盗窃犯罪人,具有较强的冒险性、贪婪性和反社会心态,并且过去生活环境或现时生活状况较好,或具有熟悉、接触侵害对象的经历、机会和条件。

    在选择熟悉对象作为侵害对象的问题上,2004年破获的系列盗窃、抢劫、强奸杀人案犯杨兴海,便是很好的例证。在其数年间作案几十起、杀死67人的犯罪过程中,基本选择与其生活环境较为接近和熟悉的农村民居作为侵害对象。另外,2000年破获的以入室为主,抢劫、强奸杀人等作案34起,抢劫财物价值仅4万余元,而强奸、轮奸31人,杀死77人,致伤13人,作案跨度涉及豫、陕、苏、皖四省,作案持续时间达四年之久的系列抢劫、强奸、杀人案件,案犯选择的侵害对象也基本是地理环境、风土人情较为熟悉的并与其生活环境相似的农村民居。

    因此,案犯选择的侵害对象,与其生活环境和熟悉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犯罪人的生活环境与经历及其个性特点和认知特点。

    (二)从具体侵犯客体的特点入手

    具体侵犯客体的特点,与犯罪人的认知特点以及兴趣、需要、嗜好、价值评判等有着一定的关系,反映着犯罪人的个性特点。

    例如,在盗窃、抢劫案件中,被盗抢走的物品的价值、用途以及有关特点等,即反映了犯罪人的认知特点以及兴趣、爱好、需要、价值评判等个性特点。而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长相、气质、风度、衣着打扮、年龄、职业、身份、行为举止、生活作风等特点,常与犯罪人的认知特点、兴趣、爱好甚至某种嗜好等个性特点有着一定的关系。尤其是在系列强奸案件中,这种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

    所以,犯罪人具体侵犯客体的特点,是分析犯罪人个性特点的又一重要因素和途径。

    (三)从作案的手段、方式及现场的特点入手

    作案的手段、方式及现场特点,与犯罪人的认知特点、情绪、情感特点、意志特点以及气质、性格、能力等个性特点关系密切,同样反映表现着案犯的有关个性特点。

    例如,作案手段、方式直截了当,攻击性、暴力性强,现场遗留痕迹较多,不注意现场伪装,反映了犯罪人简单、鲁莽、残暴、大胆、粗心的个性特点以及相应的情绪、情感特征;作案手段、方式隐蔽、巧妙,策划准备充分周密,并注意清理现场消痕灭迹或进行现场伪装,则反映了犯罪人有较高的智能以及狡猾阴险、谨慎细致和善于掩饰的个性特点。

    另外,实施犯罪行为的计划性,犯罪行为的准确性、稳妥性,以及清理现场痕迹和伪装现场的行为特点,都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犯罪人个性的沉稳性、冷静性、理智性等特点。

    所以,从作案的手段、方式及现场特点人手,是分析案犯个性特点的又一重要因素和途径。

    (四)从犯罪行为的意志特征入手

    犯罪人的心理及行为活动,常常会存在各种内部心理障碍和外部客观障碍等一系列困难。而克服各种障碍和困难的状况反映着他的意志特征。意志力薄弱会导致行动的中止,意志坚定才可能把行动进行到底。因此,克服的障碍和困难越大,说明他的犯罪意志越坚定。

    在刑事犯罪中有很多案件都能反映出罪犯的意志特征。如拦路强奸或抢劫案件,有的犯罪人敢只身一人抢劫或强奸具有较大风险的对象,说明了犯罪人意志品质的冒险性和大胆性。

    (五)从犯罪人的语言特点入手

    语言分三种,即口头言语、书面语言、体态语言。这里主要分析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

    口头语言除了能表达一定的意义外,经常还包含着一定的情感、态度方面的差别。

    在抢劫、强奸、诈骗案件中,受害人都与犯罪人有一定的直接接触过程,在接触过程中犯罪人总是要用语言来进行恐吓或欺骗的。侦查人员要注意抓住这种语言特点,从中找出可供分析的心理痕迹来。

    1.从语言的内容、分析罪犯的个性心理特征

    就强奸案件而言,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往往有一定的流氓语言和其他动作。这些流氓语言与动作特点,就可以反映出罪犯的个性心理特征。有的强奸案件,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女性生殖器和乳房反复多次的询问观察,这往往反映初犯的特点,表现出好奇、渴望探求性秘密的心理状态。而流氓惯犯则不然,在制服受害人后,一般没有什么探求性秘密的语言,而是马上发泄性欲。也有的流氓惯犯,语言上明显地表现出惯用的流氓语言特点,甚至显示炫耀自己作案的次数等。

    在强奸、抢劫案件中,犯罪人在作案后往往对受害人有一些恐吓或“安慰”的语言。也反映出其不同的心理特点。流窜犯罪分子,多是无所顾忌,忘乎所以,侥幸心理强烈,自信其技能高明,而且作案后迅速逃离本地,不怕受害者辨认和报告,因此作案后没有什么恐吓威胁制止受害人报案的语言,而往往声称自己是附近人,或者称下次再来。这种语言有两个作用,一是可以将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引到当地人作案方面。另一个是受害人如果真的屈服了,他下次还可以得逞。

    本地区人作案,恐惧心理尤为强烈。一般来说,如受害人不从,犯罪人最怕受害人报案被抓获,所以多是作案后恐吓威胁,或者下毒手,致死被害人。对于因奸、因盗致死被害人的案件常常是因受害人强烈反抗。所以,即便不相识,出于恶性发作,也要致死受害人。

    再者,犯罪人作案时,受害人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精神上的猛烈打击和心理上的巨大痛苦,往往出现吓昏吓呆,无法行走等情况。犯罪人可能会对受害人进行哄骗和安慰。这种现象常常使用在小年龄的受害人身上。同时,这也反映出这类犯罪人的心理特征,一般的多为恶习不深,尚有一些悯怜之心的初犯,而恶习较深的惯犯是不可能这样做的。

    2.从书面语言分析犯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

    书面语言是反映犯罪人知识水平和思想状况等个性特点的重要依据。涉及分析书面语言的案件,多见传单、诈骗、匿名信等。犯罪嫌疑人可能想到对字形进行伪装,但其内容结构恰恰能留下他的个性特征,帮助我们确定侦查范围。

    另外,犯罪人的动机、目的、行为动作特征等,都一定程度地反映着其个性特点及其生活环境、经历以及现时生活状况,都是对其进行分析的因素和途径。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犯罪人心理及行为活动的多因性和复杂性以及犯罪人个性形成因素、条件的多因性和复杂性,侦查实践中,在对犯罪人个性特点及其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时,要结合具体案件并考虑有关因素的影响作用。

    二、犯罪人犯罪经历的分析

    分析犯罪人的犯罪经历,对刻画案犯、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有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犯罪经历与犯罪经验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其犯罪行为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分析犯罪经历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犯罪行为的准确性

    作案经验是犯罪经历的反映。犯罪经验首先表现在犯罪行为的准确性方面。因此,犯罪行为的准确性程度,是分析犯罪经历的首要因素。它包括侵害对象选择的准确性,现场具体物品侵犯的准确性,攻击、伤害、切割、撬压等行为动作的准确性等。当然,在侵害对象的选择和具体物品的侵犯方面,熟悉和了解情况者除外。而在其他行为动作的准确性方面,特殊职业者和具有相应技能、技巧者除外。

    (二)犯罪行为的熟练性、敏捷性

    犯罪行为的熟练性、敏捷性是与犯罪经历、经验相关的。较多的犯罪活动必然导致较为熟练、敏捷的犯罪行为动作。因此,熟练、敏捷、快速的犯罪行为过程及其犯罪行为动作特征,是犯罪人较多犯罪经验的反映。反之,则表明犯罪人缺乏较多的犯罪经历。

    (三)犯罪行为的疯狂性、果决性

    较多的犯罪行为必然强化犯罪人相应的需要及其动机,强化犯罪人心理的恶性程度和反社会的心理倾向.从而坚定犯罪意志。同时,较多的犯罪经验也训练增强了对有关犯罪情景的反应和处置能力。犯罪经历越多,犯罪过程中的矛盾就越少,犯罪行为的疯狂性、果决性越显著,犯罪行为的凶残程度就越强,犯罪行为的决断性就更为迅速。反之,犯罪行为的疯狂性、果决性就会下降,就会使犯罪行为表现出优柔寡断和尚有人性的一些特征。

    (四)犯罪行为的沉稳性

    在紧张恐惧状态下,心理活动的镇静、稳定程度是与有关经验密切相关的。犯罪活动亦同。由于犯罪行为的社会惩罚性及其本身具有的危险性,使犯罪人的心理活动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紧张恐惧和慌乱状态,从而影响犯罪行为的沉稳性。而犯罪经验越丰富,犯罪人对犯罪活动的心理适应性越强,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的紧张恐惧程度就会相应降低,心里状态就会越镇静、稳定,犯罪活动的行为动作就越沉稳。反之,则会使行为动作紧张慌乱的程度表现出相应的特征。

    因而,犯罪行为的沉稳性程度,是分析犯罪人犯罪经历的又一因素和途径。

    (五)犯罪行为的周密性

    较多的犯罪经历及其经验,不仅增强着犯罪行为的沉稳性,同时,也增强着犯罪活动的计划性、周密性和应变性,并使犯罪活动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按计划有步骤进行,从而使犯罪活动临变不惊,少破绽、少漏洞,顺利圆满地完成犯罪活动,实现犯罪目的。反之,则会使犯罪人慌乱紧张,顾此失彼,出现较多的遗留物和遗留痕迹,甚至影响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犯罪目的的实现。

    (六)犯罪行为的狡诈性

    犯罪行为的狡诈性,此处主要是指犯罪人的反侦查能力。

    犯罪经历及经验,与反侦查行为密切相关。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的经验与教训,自然地会强化他们的反侦查意识,并表现出相应的行为。例如,作案前、中、后的各种掩饰、隐蔽和伪装等。反侦查行为尤其在犯罪现场中表现的更为突出。所以,犯罪经历越多,反侦查意识就越强,反侦查能力随之也就越强、越突出。反之,反侦查意识、能力和行为就可能较弱。

    另外,系列案件中,案犯作案的手段、方式、侵害对象等的类似性以及作案时间的周期性,也是分析犯罪人犯罪经历的有关因素。它是惯犯和职业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特征。而犯罪行为的类似性是犯罪习惯,即动力定型的表现。犯罪行为的周期性,则是犯罪人有关需要必须得到周期性满足的反映。此周期的间隔时间,取决于犯罪人需要状况、情绪状态以及社会治安环境和形势的影响和制约。

    三、犯罪人与侵害对象关系的分析

    犯罪人与侵害对象的关系状况,对犯罪行为有着一定的影响,影响到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以及犯罪人作案的心理活动及其状态,从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手段、方式、工具和犯罪行为在时间、空间、行为指向等方面的准确性以及案犯在现场行为活动的沉稳性、停留时间等方面。因此,根据犯罪人与侵害对象之间的关系对犯罪行为发生影响的特点与规律,对犯罪人与侵害对象的关系状况进行分析,对分析案情、刻画案犯、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就反映犯罪人与侵害对象关系的有关因素予以分析。

    (一)犯罪行为的准确性

    犯罪行为的准确性程度,是与犯罪人对侵害对象的熟悉了解程度相关的,反映着犯罪人与侵害对象的关系。熟悉了解程度越高,犯罪行为的准确性就越强。其准确性表现在对侵害对象空间选择的准确性、时间选择的准确性和行为指向的准确性等方面。

    例如,盗窃案件,作案目标的选择确定准确(有价值、能下手、可成功);进出路线的选择利用准确(隐蔽、便利、易出入);作案时机的选择把握准确(不早、不晚、好时机);犯罪行为的指向准确(直奔目标、不乱翻、现场不混乱)。这样的情况则说明犯罪人对作案对象有很好的了解和把握,对作案对象的熟悉、了解程度很高。那么,熟悉、了解情况者作案的可能性就大。反之,则表明熟悉了解程度低,不熟悉了解情况者作案的可能性就大。

    (二)犯罪行为的手段、方式、工具

    不同的对象,人们会采取不同的行为手段、方式和工具。犯罪行为也是这样。对侵害对象的熟悉了解程度及其关系,影响着犯罪人对侵害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方式和工具。它表现在犯罪活动的进出方式、接近方式、侵害攻击方式、控制方式以及犯罪行为的手段、方式、工具的相应特点方面。

    例如,入室抢劫、强奸、报复等杀人案件,熟人或有某种关系者,多采取和平进入的方式,而没有任何关系者,则不易和平进入,故多采取破门、翻窗、诱骗、尾随等方式;熟人或有某种关系者,进入后多有个寻机下手的过渡阶段,而没有任何关系者,则进入后立即下手;熟人或有某种关系者可能临时产生犯罪动机,从而就地取材,利用现场工具,同时,作案工具的准备上具有相应的针对性;而没有任何关系者,则一般自带专门工具作案;另外,熟人或对现场环境熟悉者,常利用现场条件作案(如自身隐蔽、控制被害人、藏匿处理尸体等);而生人或对现场环境条件不熟悉的某种关系人,则现场条件的利用性较差;等等。

    再如,熟人或有某种关系者,会利用诱骗的手段、方式将被害人诱骗到特定的地点强奸、劫财杀人,而没有任何关系者,则只能在现有的条件下,直接强奸、劫财杀人。

    (三)侵害、攻击的特点

    不同的人与关系,会产生不同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也会产生不同的情绪、情感状态及特点。表现在犯罪活动的行为动作中,则会反映出相应的心理活动的特点。所以,犯罪行为侵害攻击的特点,反映着犯罪人与侵害对象的关系。

    例如,熟人间的伤害、杀人行为,多因仇、因恨而引起,因而侵害攻击行为带有明显的报复泄愤特征。如:伤害往往攻击被害人的面部;杀人往往下手很重,并常常施以反复攻击;伤害或杀人常常攻击被害人的嘴、阴部等特殊部位;杀人后在现场或被害人的尸体上或尸体旁留下一些象征性的特殊物品,甚至留下书写的文字等;杀人后还毁坏被害人的其他物品等。

    如在一杀人案中,犯罪人将一年轻女性杀死,并将被害人家中多宝格中放置的工艺美术盘全部扔在地上摔碎,而其他物品均未触动。而且犯罪人将被害人杀死后,还将盘子的一块碎片插入被害人的脖颈内。这表明这些盘式工艺品与被害人及犯罪人有着一定的关系。从而这些工艺品成为了认识案件的特殊的行为心理痕迹。而从这种特殊的心理痕迹中再现二者的关系,便成了侦破案件的重要途径。经侦查人员调查其工艺品盘的来源,证实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特殊关系,即犯罪人是被害人的公公。这些工艺品是公公在儿子结婚时赠与他们的纪念品,但婚后儿媳挑拨公婆之间的关系,致使二老离异。其公公乘被害人一人在家的时间,将其杀害后,仍觉着怨恨尚未消尽,特别是这些纪念品,是其精心从某地购置的,认为辜负了其一片好心。于是在杀人后,又将工艺品打碎,并将一块较大且锋利的碎片插入其颈内。这些物品既不是杀人必要的工具,也不是一般犯罪行为的表现,可见犯罪人将愤怒情绪也表现在了特定的物体上。此案正是通过心理痕迹找到了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并将此案破获的。这种特殊的现象及物品所存储的信息,正是破案的关键。

    (四)犯罪行为的沉稳性

    犯罪行为的沉稳性不仅与犯罪人的作案经历有关,也与犯罪人熟悉侵害对象的程度有关,反映着犯罪人与侵害对象的关系。因为人对环境、条件、人、物等有关对象的熟悉了解和掌握,会显著地提高心理的适应性,从而降低紧张恐惧和慌乱程度,使心理及行为活动镇静、稳定的程度提高。

    所以,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沉稳性程度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判断案犯与侵害对象的关系状况。

    例如,1998年发生于呼和浩特市的亲杀全家案,武伯欣教授就是通过案犯犯罪行为的沉稳性以及其他因素的分析,从而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并经过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鉴定,帮助当地警方迅速侦破的。(参见第二章案例五)

    (五)犯罪人在现场的停留时间

    由于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在一般情况下犯罪人在现场的停留时间都不会太长,都会尽力缩短作案时间,尽快逃离现场。然而,对侵害对象及现场情况熟悉了解者,则可能在现场较长时间的停留以便完成所有的行为活动。

    所以,案犯在现场的停留时间,也是分析犯罪人与侵害对象关系的一个因素和途径。

    四、犯罪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分析

    人的活动效果与他本身具有的知识、经验、技能、技巧、习惯等有着密切的关系。知识经验和技能、技巧对完成复杂的活动,不但起着调节作用,提供系统信息,也能提高动作的自觉性,增加完成动作的把握性。它不仅增加了活动的知觉广度,增强了感知的精确度和敏锐度,也为发现问题,迅速作出反应提供了可能性。人们一旦掌握了某种知识经验,形成了某种技能、技巧,养成了某种行为习惯,就会在他的活动中自觉不自觉地表现出来,客观地留下心理痕迹。犯罪人在犯罪目标的选择确定、犯罪谋略和手段的设计、工具的准备、犯罪后如何逃避打击等犯罪活动的过程和环节,无不体现出他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技巧水平及其特点和行为习惯,从而通过心理痕迹反映出他的个人特点。

    犯罪人为了作案顺利成功,总是会用最好的技术能力来实现,因而遗留痕迹也是他有关智能的集中表现。例如,在盗窃金柜的案件中,犯罪人根据不同型号的金柜,选择薄弱部位动手以及相应的技能、技巧等,可以反映出他具有钳工和金柜方面的知识。如果他采用钢锯锯的办法,断的锯条多,锯齿不齐,不规则;用钻破坏,钻孔不直,打钻头等,就说明他们不是专门从事这种职业的人。反之,锯齿均匀、整齐,钻孔圆直,在慌乱中又没有多余的动作,就说明他们是专门从事钳工或相关职业的人。再如杀人碎尸案件,可以从尸体被肢解的部位和刀痕上进行研究。如果被肢解尸体的下刀部位准确,切痕整齐,干净利落。这种行为动作留下的心理痕迹,反映着犯罪人具备相应的解剖生理学的知识,有过有关操作练习,并形成了一定的技能和技巧。因此,很可能是个有着一定解剖学或者屠宰经验,或者具有相应生活经验者所为。又如,某住户被盗,现场翻得很乱,侵害目标不准确,值钱的东西没拿走多少,但留下了明显的作案痕迹。这一犯罪活动表现出来的心理痕迹则反映着犯罪人很可能是一个缺乏犯罪经验,没有形成犯罪活动应有心理品质的初犯所为。再如从罪犯对进入方式的选择,从其作案的巧妙熟练程度,从其作案的手段方式,即可分析出犯罪人的有关知识经验和能力水平。如对利用投毒和注射毒药手段的杀人案件,从投毒的药品、种类、作用、注射毒药的手法上,可以分析推断出他所具备的有关毒物和医药知识状况。

    因此,犯罪行为心理痕迹不仅反映着犯罪人的有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时也反映着犯罪人的职业特点以及犯罪活动发展的深度。

    本章就犯罪动机与目的、犯罪人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犯罪经历、与侵害对象的关系以及犯罪相关经验和能力等的分析刻画,分别做了介绍分析,它是就个别方面的因素而言的。由于犯罪心理活动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的特点,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各因素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常常是一果多因,具有较大的或然性。因此,在侦查实践中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有关方面进行综合的分析,并对各种可能性进行分析比较和调查验证,切忌教条和主观臆断,从而防止思维定势和确证偏见对侦查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侦查实践中,一些案件往往难于发现有价值的心理痕迹,分析判断也常常存在困难,这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侦查工作,不要强行从事,以免牵强附会、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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