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心理学-辨认中的心理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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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实践表明,正确地辨认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客观根据之一,它对侦查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辨认中存在着大量的影响证人正确辨认的因素,影响着证人辨认的准确性。正如加里·韦尔斯(G.L—Wells.1993)等人指出的那样:“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是造成错判有罪的最常见的原因。”(韦尔斯等人(1998)研究了在美国发生的40个案件,这些案件的被告人最初被认定有罪,而后根据DNA检验消除了犯罪嫌疑,结果发现,其中有36例(90%)是属于一个或更多的目击证人错误地辨认了无辜者。——引者注)“尽管目击证人的记忆对重构过去发生的事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目击证人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同上)在对205起被告人被错判有罪的案件进行分析后,拉特纳(A.Rattner,1998)发现,其中的52%是因为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造成的。

    下面是一起发生在英国并由此引起英国司法改革的案件,以此作为本节的引言。

    阿道夫·贝克案

    (1896—1904年)

    1896年12月16日下午4时左右伦敦维多利亚街139号楼的大门。

    阿道夫·贝克是一个小胡子长得又密又长、一头白发、约50岁的男人。他从里面走到门口时,站了几秒钟,似乎正在不知所往时,一位素不相识的女人迎了上来,挡住了他的去路。

    “先生,我认识你!”她大叫道。

    “请原谅.您要干吗?”他问道。

    “我要你还给我两只手表和一只戒指……”

    阿道夫·贝克摆脱了这个女人的纠缠,横过马路向街的对面走去。女人尾随而上。他走到一个警察面前对他说,有个他从未见过的陌生女人缠着他。紧接着那女人也赶到了,非常愤怒地向警察投诉,说和警察说话的这个男人骗了她,还偷了她的东西。她要求立即把此人抓起来。警察把他俩带到了派出所。

    这个名叫奥吉莉娅·麦松尼叶的女人是一位英语教师,她指控了这样的情况:

    三个星期前,这位小胡子在维多利亚街上和她说过话。那天她去看花展,贝克叫了她一声,并问她是否就是艾维顿夫人。听对方回答说不是之后,他连声道歉,又说这花展算不得什么,他本人就对花有所了解,因为他的在林肯郡的庄园里,做工的花匠就不止6名。奥吉莉娅·麦松尼叶自称是个花迷,家里养有不少菊花。贝克听了当即要求她,能否让他看看她养的花。当下两人说好了次日到奥吉莉娅在福尔汉姆街的家见面。第二日贝克准时来到她家,自我介绍是索尔兹伯里勋爵,他巧妙地“顺便提到”自己有180,000英镑的收入。并邀请她和他一起乘他的快艇到里韦拉去逛一趟。与此同时他提出一个要求:她得置办一些比较优雅的服装。

    接下来就是奥吉莉娅听他摆布了:勋爵扳着指头说了一串她必须置办的服饰,亲笔写了一份必备服装的清单,还以麦松尼叶的名义开出一张40英镑的支票,给她用以购买这些服装。奥吉莉娅把她的一只手表和一只戒指也交给勋爵,因为他说要拿去照原物大小购置更贵重一些的手表和戒指。勋爵走后过了一个半小时,这位女教师发现自己的另一块表也不见了,顿起疑心,她想到银行兑现支票上的钱,可是银行里没有什么“索尔兹伯里勋爵”开的户头。情知上当的奥吉莉娅·麦松尼叶竭力想找到索尔兹伯里勋爵。巧在刚才他们不期而遇了。奥吉莉娅·麦松尼叶可以发誓,阿道夫·贝克就是索尔兹伯里勋爵。

    当天晚上苏格兰梦勺巡官瓦尔多克接受了侦办此案的任务,他熟悉当地情况,他查明,自1894年12月以来有许多单身妇女报案,都说受到一个叫威尔顿勋爵或者叫威洛比勋爵的白发男人的诈骗,其手法与“索尔兹伯里勋爵”一样。报案者共22名妇女,典型的情况例如:

    1894年12月初该“勋爵”在芳妮·努特家骗走了两只戒指和一枚胸饰;

    1895年1月初在埃维林·缪勒那里骗走了一只戒指;

    1895年2月8日骗走了阿莉莎·辛克莱的两只戒指;

    1895年3月7日骗走了安娜·汤森的一只戒指和两个镯子;

    1895年7月6日骗取了戴斯·格兰特的两只戒指和其他一些饰物;

    1895年7月23日骗去了凯特·布莱克菲尔德的两只戒指。

    “勋爵”的心眼很小,有时,在告辞时还向对方“借”坐马车的钱,说是仆人忘了给他口袋里装点零钱。

    警方组织了若干次辨认,让这些妇女当面辨认贝克是不是那个勋爵,每次的惯例都是,临时从街上请来10个至15个男人,不管这些人长相是否与贝克稍有相象之处,听任随机的选择。但是这些辨认中,普遍的情况都是,唯一的一个长着白发、留着小胡子的人是贝克,当他和其他人站在一起的时候,女人们的眼光全都立即盯在了他的身上了。然后“鉴别检阅”的结果是,她们都异口同声地说,贝克就是那个骗了她们的人。

    贝克感到非常冤枉,这还不仅在于这些辨认大错特错,还在于他觉得自己是一个有钱的绅士,这种事牵连到他简直是太不合逻辑了。他说他在挪威开办了一个铜矿场,收入颇丰,他用得着去干这种诈骗和偷盗的勾当吗。他的证件上写着:1841年生于挪威,1865年移居英国,在一个轮船航运公司当经纪人。后来他四处奔波,曾在贝丁市当过一名歌手,1868年远赴南美,常在音乐会上演出。他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当过捐客。在秘鲁军需部门发了大财,1884年重返挪威,买下了挪威的一个铜矿场。一年后他回到伦敦,先是住在“科文特园”饭店,后在维多利亚街租了一套带家具的房间。贝克的秘书证明他确实拥有一个铜矿场。但是也有不利的情况,警方查明,贝克在“科文特园”饭店还欠有600英镑的账,并且借了秘书的钱也没有还。他对女色也不太检点。警察认为这些情况证明他有问题。但贝克一再赌咒发誓说自己清白无辜,说自己有生以来从未见过这些女士中的任何一位。

    1896年12月18日苏格兰场收到一封匿名信,匿名信认为贝克可能就是1877年有前科的约翰·史密斯,史密斯1877年在“老贝利街”就被判5年监禁,犯的是诈骗女人的罪,和“威洛比勋爵”一样“聘请”女人到他家去当女管家,然后用假支票骗取信任,借故将女人的珠宝骗走。1877年4月20日,受骗的路易莎·霍华德认出了史密斯,把他交给了警察局。陪审团认定他有罪,法官福雷斯特·富尔顿(注意这个法官后来又是审贝克的法官)于1877年5月10日判他5年监禁。1881年4月14日,史密斯被释放出狱,后无消息。

    史密斯又重干起诈骗勾当来了?

    警方找出约翰·史密斯的档案一查,果然,贝克和史密斯的手法完全一样。1877年侦查和逮捕史密斯的斯帕尔警官和拉德斯顿巡官对贝克做了辨认,他们与史密斯见面是19年前的事,但斯帕尔信誓旦旦地对威斯敏斯特违警罪法庭证明,贝克和史密斯完全长得一样,是一个人,他说:“这个被告就是那个人,这是毫无疑问的。就是他。我知道这个问题的判定将视我的证言而定,但我可以坚定不移地说:就是他。”拉德斯顿巡官的证言和那位同事一致。

    贝克申辩,1876~1877年他根本就不在英国,这可以从南美召来证人证明,他更不知道史密斯为何许人也,他从未在英国坐过牢。贝克绝望了:“我以上帝的名义发誓,这些女人和警察都搞错了!”

    现在轮到笔迹专家古林鉴定了,他将1894—1895年“勋爵”所开衣物清单的笔迹同1877年史密斯所开衣物清单的笔迹比对,然后又与贝克的笔迹比对,他看出,1877年的笔迹与1894—1895年的笔迹相同,但与贝克的笔迹有某些不同的特征。古林解释道:但是这些清单均系贝克手写,只不过这次写清单时是用了“变形笔法”。

    事情对贝克十分不利,辨认和鉴定的证据是那么一致,使得检察官西蒙斯已经确信了贝克有罪。他在准备向“老贝利街”提出控告书,他的任务是审查一切对贝克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但他根本不认为有什么必要再把阿道夫·贝克的外貌同有关约翰·史密斯的身份档案材料作一对比,在罪犯卡片集中当然有这样的材料。

    瓦尔多克巡官提醒西蒙斯,在史密斯的档案中有“深棕色眼睛”的记录,可贝克的眼睛是天蓝色的。西蒙斯认为,档案记录往往草率,当面辨认可靠多了。因此对瓦尔多克的重要提醒不予理睬。瓦尔多克强烈坚持自己的意见,结果他倒被从贝克案的侦查工作中撒了出来,换上的巡官是弗雷斯特。

    弗雷斯特的专业是到国外追捕案犯,有过骄人的阅历,但他是个旧派人物,他对警察的“照相机式的记忆力”深信不疑,认为这种记忆力是最好的一种鉴定手段,这种坚信又是贝克的不幸了,因为他自然坚信斯帕尔和拉德斯顿没有搞错。

    次年,在贝克案中,出庭公诉人、矮小精瘦的有“讼棍”之名的霍勒茨·阿沃里,成了贝克的又一个克星。阿沃里的奇怪之处是,他的诉状里原来列有几条是说贝克一史密斯于1877年曾被判过刑,但在5月3日“老贝利街”开庭时,据律师们说,他并没有把这几条当作“法庭审理项目”。

    主持审判的是福雷斯特·富尔顿法官,他自己就是1877年审判过约翰·史密斯的法官,据他说,那桩旧案他已经忘却了。

    贝克请了一位老练的律师——希尔做辩护人,希尔把打赢官司的希望寄托在同笔迹专家古林的交锋上,希尔的逻辑是:如果古林作为公诉人一方的证人出庭的话,如果古林作证说,1877年案犯的笔迹和1894—1895年案犯的笔迹相同,并说两者出自同一个人之手,那么希尔将借助于南美来的证人,证明1877年贝克不在伦敦,而在南美,因而不可能是1877年案的作案者,这样,也就不可能是1894一1895年案的作案者。可是阿沃里预见到了这种逻辑,他故意不向古林提1877年案的笔迹问题,他只说:1894~1895年罪犯开给受骗女人的衣物清单是贝克用变形笔法写的。

    希尔激动得跳起来请求法官允许他向古林提一个关于1877年的清单的笔迹问题。阿沃里则巧妙利用了英国法庭的规矩:在陪审团尚未宣布就案犯的新罪行作出裁判之前,法庭上的发言不得提及被告人过去的过失和前科(这个规定的出发点,从理论上说是为了防止陪审团对有前科的被告人产生某种成见)。所以阿沃里理所当然要利用这点对希尔提出抗议。他辩解说,因为它涉及往事而与本案无关。希尔愤然抗辩说,这件往事与本案有直接联系,他的整个辩护词都是以这件往事为依据的。

    但是一切都得听法官的,富尔顿法官断然禁止提出与1877年案有关的问题。

    阿沃里并没有担心这样会使斯帕尔和拉德斯顿两位警察的证词就用不上,这已经无碍大局了,因为阿沃里已把受骗女人的辨认结果搬了出来,这已经足以对陪审员们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而这些影响是掩盖了重要质疑的。22个受害者中10个人,在开庭前的侦查阶段就已认定贝克是骗过她们的人。这些女人一个接一个出庭作证,都指着贝克说:“就是他!”“就是他!”……

    但是还是有几个受害者不大敢肯定,但谁也没怎么理会这一点。例如安娜·汤森说:“他就是那个人,但是当我听他说话时,我又有点怀疑了。在我家里他说话带有美国口音。”一个叫莉莉·温切特的妇女说:“他在我那儿时胡子很长,而且抹过香膏。”辩护人力图要陪审员们注意这些证言,但他的努力全都白费了。就连他在奥吉莉娅·麦松尼叶作证后提出的抗议也全然没用——她作证时说:“该罪犯右耳下脖子上有块伤疤,小小的像胎记似的伤疤。”希尔要求这位证人指出被告的伤疤,这时她说:“现在看不见有这块伤疤了……”

    希尔尽了最大努力,他甚至突破了当时英国法律不许被告人本人作为本案的证人发言的规矩,他使法官同意了让贝克亲自作出解释,从而证明他说话并不带有几乎所有女证人都说过他有的那种口音。贝克利用这个机会强烈声明:“我同这些可怕的指控毫无关系,我绝对没有罪……”可是全都没用。

    5月5日陪审团认定了贝克有罪。接着富尔顿法官给贝克判处7年监禁。谁也不听贝克最后大声喊叫:“我没有罪,绝对没有罪……”

    次日贝克便被投入了监狱。但是他得到的是按约翰·史密斯案编定的囚号D523,这个囚号上还添有一个表示前科的字母:V。

    冤枉的贝克写过10次请求复审他的案件的申诉书,1896—1901年他没有停止过努力,由于那时英国还没有刑事上诉权,所以贝克只能那么再三再四地写:他1877年身在南美,不可能作约翰·史密斯的案。贝克明白可能是史密斯在1895年又去诈骗妇女,而让贝克替他背了黑锅。贝克的辩护律师请求司法机构让他看看对史密斯的控诉书上有关其特征的记载,但这个请求也遭到拒绝。不过内政部有位官员还是在1898年5月12日到监狱管理局去询问了史密斯的外貌特征。他查明,史密斯是犹太人,曾行过割礼。贝克根本没有这样的事。内政部提请富尔顿法官就这个问题说说个人意见,富尔顿法官的回答是:“即使贝克不是史密斯,我也不相信贝克在南美呆过。”贝克厄运照旧,奇怪的是他的囚号的“V”字去掉了。到了1901年7月8日,贝克才通过交保被假释。

    贝克没有想到他的冤屈还会更加深重:当他想尽了一切办法来证明自己蒙受冤屈,直到为支付律师的诉讼费而倾家荡产后,还有厄运会再次降临。

    1904年4月15日,贝克在1896年12月16日遇到的情景再次出现,那天从他不久前住进去的托坦哈姆一科特路的一所房子里出来,这次比7年前多走了几步,已经走到人行道上了,接着迎面跑来一个女人,她冲着这个倒霉的人嚷道:“你不就是那个拿了我的珠宝和金镑的人吗?”贝克身不由己地得倒退了几步,他头脑里是什么感觉恐怕谁也无法真切知道,也许他差点儿没吓昏过去。他惊恐万状地哀鸣起来:“不,不是我。我不认识您。我生来从未见过您……”不依不饶的少妇却说;“就是你。就是你骗了我的珠宝,那边还有人等着你呐!”牢狱之灾终于使贝克学乖了,他拔腿便跑,想要躲开这莫名其妙的厄运。

    可是一名叫沃德的巡官挡住他的去路,贝克又一次被捕,并被押往帕丁顿派出所。

    原来拘捕的陷阱早已安好:1904年3月22日一位叫波琳娜·斯科特的家庭女工向警察局报了案,说一个已过中年、相貌端正、长一头白发的男人在街上和她打招呼,他奉献几句恭维话给她,后来建议她到他家去当女管家……随后的情节,知道贝克案的都该熟悉了,反正诈骗又开始了。沃德巡官据此断定,贝克干惯了的冒险勾当,又来了。他策划了一个辨认的计划:让波琳娜·斯科特在那天中午到贝克常去吃午饭的那个餐馆等着,波琳娜·斯科特当时离贝克很近,时间足有一个小时。没有疑问,她完全能看清贝克的面容。但是波琳娜·斯科特让沃德失望了——她竟没能认出骗子来。沃德巡官却不甘心失败。他又吩咐波琳娜·斯科特侯着贝克通常出来上街的时辰。到贝克所住的那栋楼下面盯着。这位被警察指使的受害者紧盯着贝克的身影,等他来到身边,便开始了那一幕戏剧。

    贝克被命运捉弄得不知道天上地下发生了什么,他声嘶力竭一再叫喊:“我以上帝、造物主的名义发誓,我是清白的!对我的一切指控没有一个字是真实的!我可以找来许多证人,他们能证明我确实是安分守己的人。这一切简直不可理解……”

    报纸立即报道了贝克被捕的消息,马上,罗莎·利斯、格雷斯·坎巴尔、莉莉·金和科罗琳娜·辛格等4名妇女就跑到警察局去报案,她们都被人以类似的手法骗走了珠宝和钱财。没有一个妇女不信誓旦旦地说,贝克就是那个骗子。

    贝克与这些女人全都素昧平生,但是贝克百口莫辩,赌咒发誓,央求恳求,申说辩解,已经没有人相信了。

    1904年6月27日,贝克再次成了“老贝利街”法庭的被告。他已经没有钱打官司了,他的律师莱塞斯特只有4天时间草草翻阅一下案情材料。这次贝克全然糊涂,也许是本人过于沮丧,所以没有能够把明确无误的情况介绍给莱塞斯特律师。

    悲剧重演。

    女人们出庭时都发誓说没认错人。

    罗莎·利斯说:“他的鼻子很独特,哪怕在一千个人里头我也能从鼻子形状上把他认出来。”

    可是女证人们证言中的模糊不清之处和相互矛盾之处并不是靠罗莎·利斯似的夸张就可以忽略的。有个女人曾说,骗子戴单眼镜;另一个女人却说,没见他戴过什么单眼镜。但是这次贝克可以就自己的案子出庭作证了,因为从1896年起,英国的诉讼程序发生了变化。他的恳求和发誓起了作用。格兰瑟姆法官产生了某些怀疑,也许贝克真的不认识这些女人?

    也许他成了某个和他长相相似的人的替罪羊?不管格兰瑟姆法官怎么想,反正,他在陪审团开庭头一天就认定了贝克是有罪的情况下,作出了暂缓判决的决定,并下令将贝克转移到预押监狱里去。

    开庭后的第10天贝克的厄运终于到头了。

    1904年7月7日晚上。巡官坎尼例行公事地查访到托坦哈姆一科特路派出所,值班警察告诉他,派出所抓到一个卖赃物的人,原来那人把他从两个女演员那儿骗来的戒指拿出来卖,其中查出的情节使坎尼大为惊奇。坎尼对贝克一案有所了解,所以他请那警察细说一遍之后,觉得所听到的事情经过和贝克案件中所有女证人所说的完全一样。

    坎尼巡官立即跑到关押室去看那个被抓到的人。一见面他就不由得倒抽了一口凉气:这个名叫威廉·托马斯的人也是一头白发,像贝克一样。而且个子也差不多,面目特征也和贝克极其近似。但贝克比这个人显得年轻一些,体格却不如这个人健壮。

    这个被捕者也声称自己从未干过诈骗之事。但是坎尼已经断定,面前这个人才是约翰·史密斯,人们一直把贝克误认作这个人而使贝克成了替罪羊。

    苏格兰场接到了坎尼最及时的报告,现在有5名以上认过贝克的妇女被召来认威廉·托马斯,可以想象她们傻眼了。那个一再声称能从鼻子特征认出骗子来的罗莎·利斯叫道:“天啊,原来是这一个,是这一个……”所有女证人的证言都一样。

    苏格兰场显然十分重视了,老资格的刑事侦查处长梅尔维尔·马克奈丁亲自跑去找1896年时唯一的一个说骗她的不是贝克的那个女人。听他说明事情原委之后,那女人马上来到弓街派出所,托马斯那时已被带到弓街派出所。她说,9年前骗过她的正是此人。

    自然,1896年的其他女证人全都认清了真正的骗子,她们都承认以前认错了人,又是道歉,又是表白。

    托马斯的一侧耳朵下面确有一块伤疤,贝克却没有。托马斯也确实行过割礼。1877年所记下的有关约翰·史密斯的全部外貌特征都与他相符。

    最后威廉·托马斯总算蔫了,因为约翰·史密斯1877年租用住所的房东来辨认了自己昔日的房客。几个小时之后,事情就真相大白了。

    刚刚跨入新世纪的英国,发生最可耻的、最骇人听闻的鉴定与审判错误。伦敦掀起一阵怒涛,英国人愤怒了,人们知道了真相:

    的确,托马斯就是187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刑的那个约翰·史密斯。他供认自己1839生于兰开夏郡,在维也纳学过医,当过夏威夷酋长的首席御医,最后在火奴鲁鲁(檀香山)搞了个种植场。核查证明托马斯——约翰·史密斯1876年是住在伦敦的,还化名为威廉·怀斯,自称为奥地利退役军人。头一次刑满出狱后,于1881年远去南澳大利亚。1894年重返伦敦,不久他便因用假信用证非法领取300英镑而被捕,当时用的另一个化名:麦耶。当时审判没有证据,而化名麦耶的人与约翰·史密斯是否同是一个人也没有查清。1894年史密斯诈骗妇女的勾当又开始了,当他看到报上报道了阿道夫·贝克当了他的替罪羊才罢手。他又化名马奇博士,逃到了美洲。直至1903年他在美国当医生。1903年这个年届花甲的老头仍然想重操“旧业”,并再次潜回伦敦。

    故伎重演,规模极大。

    1904年6月27日出庭作证的5名妇女只是全部受骗妇女中的极少数而已。这个江湖大骗子用假支票到联合银行冒领款项共25次。大多数受骗妇女忌怕名字上报丢人现眼羞于报案。

    史密斯——麦耶——怀斯——马奇——成廉——托马斯其实是一时疏忽。他不该在贝克再次被捕之后还继续作案,不然贝克

    按陪审团的逻辑,还难以想象吗?

    英国内政部立即释放了贝克。1904年7月19日(在抓住约翰·史密斯之后的仅仅12天)贝克冤案得到平反,贝克领到5,000英镑的赔偿费。但是强烈的公众义愤无法平息,苏格兰场、英国内政部、“讼棍”检察官阿沃里和荒唐法官富尔顿都被公开控告,控告的调子极其尖锐。富尔顿法官不得不在《泰晤士报》上发表一封公开信,为自己辩白。政府任命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调查此案,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中强烈谴责了贝克冤案。尽管报告的措辞很谨慎。在这个调查委员会面前,阿道夫·贝克终于可以指着阿沃里检察官的鼻子说话了:

    自1896年以来,即自从在“老贝利街”他向我摆出一副得意洋洋的嘲笑神态,仿佛想说:“你是有罪的。”——自从那个时候起,我还从未有幸见到这位可敬的先生。

    相对冷血的阿沃里来说,英国政府却是大为震动的,在英国法制史上破天荒第一次通过了《刑事上诉法》,次年又建立了刑事上诉法庭。贝克冤案还动摇了陈旧的警方鉴定方法。防止今后再出现类似的错误已成为人人关心的问题。亨利和科林斯能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指纹鉴定法在英国开始盛行的历史背景。(马丁.费多:《西方犯罪200年》,转引自张成敏著《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第293—308页)

    由于目击证人描述或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不仅仅涉及感知和记忆,而且也涉及推理过程、易受暗示性和社会影响、自信心、权威服从以及顺从等大量的心理学问题。因此,要使证人辨认的准确性提高,就必须研究并在实践中注意影响证人正确辨认的有关因素。这些因素除了证人对事件的感知、记忆、陈述因素外,组织和进行辨认时的程序、方式、方法等有着重要的影响。正如韦尔斯(1995)和他的同事强调的,“我们不应当只满足于指出某些证人的辨认是不准确的,而更应当承认辨认的准确程度通常受警察使用的程序和其他刑事司法系统成员使用的程序的影响”。韦尔斯(1978)把这些影响因素称作“系统变量”(variables)。它们包括警察提问的方式、列队辨认的特点、照片辨认的特点,当场辨认的特点,警察提问的方式以及是否对有关程序进行录像等,“因为它们都会影响证人的不准确性。而它们是一些可避免的错误。心理学能够提供帮助,从而可以降低不准确率”。(同上)下面就上述问题结合有关研究予以介绍分析。

    一、关于辨认的程序

    辨认的程序即辨认的时间、次序、方式、方法和对证言的记录等,它对正确地辨认以及得到正确的证言有着重要的影响。实践中人们往往忽视它,正如韦尔斯(1995)指出的那样:“警察在犯罪现场收集物证时非常谨慎和细心。但是,就是这些警察……却似乎不接受记忆痕迹也有可能被污染的时候。”韦尔斯(1995)认为,其问题包括下列方面:

    1.发现犯罪之后,立即杂乱无章地询问证人。

    2.允许证人偷听其他证人的回答。

    3.对证人的回答进行“不完整的”记录(并且不记录实际所问的问题)。

    4.不能应用任何适当的记忆调查(mertry interview)理论。第十章证言及辨认中的心理学问题

    5.调查者缺乏有关记忆的心理学知识和调查训练。(或者是,他们使用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调查证人)

    因此,辨认时应该注意辨认的时间、次序、方式、方法和对证言的记录等问题。

    例如1967年的美国诉威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威德被指控实施了银行抢劫,并且让他与其他5名犯人一起等候辨认。两个目击证人后来承认,在列队辨认之前,他们就在大堂中看见威德与警察在一起。在这次列队辨认中,这两名证人指出威德就是作案者。而事后事实证明是错误的。

    另如吉尔博特诉加利福尼亚州1967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列队辨认是在一个礼堂里进行的,100名抢劫被害人参加了辨认。这些目击证人互相谈论着,并指出了他们能够确认的那个人的号码。而事后事实证明也是错误的。在上面两个案件中,对辨认程序的控制就很差。

    另外,让证人先浏览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过一段时间后再次进行辨认的做法,会增加将犯罪嫌疑人辨认为犯罪人的可能性。布朗(E.Brown 1977)等人就进行了这样一项实验,两次浏览照片的时间间隔为1周,预先浏览过照片的人中大约有20%的人错误地辨认了犯罪嫌疑人。因为,人们可能记住某张脸,但忘记了是在哪里看到这张脸的。这是所谓的“无意识迁移”(uneomelons mfeIence)现象。

    二、关于现场列队辨认与照片辨认的比较

    当有了犯罪嫌疑人时,通常要求被害人或其他目击证人通过现场列队或照片去进行辨认。目前,使用照片辨认比现场列队辨认更多一些。因为安排照片辨认比安排现场列队辨认更容易一些。

    尽管人们假设,现场列队辨认应当比照片辨认更有效,但是,卡特勒(B.L,Curler,1994)等人对一些研究的结果进行的一项分析显示,二者之间不存在一致性的差别。有关研究对现场列队辨认和照片辨认进行了比较,认为现场列队辨认的形象更清楚,照片辨认不能提供犯罪人的行为的信息,包括犯罪人的声音和步态。但是在另一方面,照片辨认有许多优点:

    1.它能够立即使用和快速挑选陪衬者。

    2.它能够携带。

    3.可以避免列队辨认时辨认对象行为对辨认的影响。在现场列队辨认中,总是存在有的犯罪嫌疑人用一些行为吸引证人的注意力的情况,这会使得辨认受到影响。

    4.照片辨认有多次重复的机会,也可以延长辨认的时间。

    5.与隔着一层玻璃目睹他们的攻击者相比,在对照片进行辨认时,证人的焦虑感可能要低。

    另外,使用录像列队辨认的做法可以在有条件时更多地予以考虑。因为,录像列队辨认有一些优点是现场列队辨认和照片辨认所没有的。大屏幕的应用,可以把脸部放得比实际更大。慢速滚动调节器可以用慢镜头播放列队成员的行为,甚至能逐个画面地播放,还能暂停在一个特殊的画面中,显示某个成员的特定的身体部位。此外,还可以重复进行,也没有时间的限制。以致证人能够很好地进行辨认。

    三、关于当场辨认与事后辨认的比较

    当场辨认实际上往往是仅仅由一人组成的辨认。

    一些研究表明,当场辨认,本身比由4个、5个或6个陪衬者组成的事后列队辨认具有更大的暗示性。

    然而,理查德·冈萨雷斯(lichard Gonzalez,1993)和他的同事们进行的一系列研究发现,当场辨认造成的错误辨认并不比事后列队辨认多。当场辨认,证人比事后列队辨认,证人更容易说犯罪人“不在这里”。理查德·冈萨雷斯和他的同事们根据他们的研究认为,当场辨认与具有一定规模的列队辨认是不等同的。当进行仅有一个人的当场辨认时,证人会使用不同的方式去处理信息。证人“似乎更加谨慎地对待当场辨认程序,他们更不愿意说他们看到的那个人就是犯罪人,即使在那个人就是犯罪人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事实上,在对原始研究进行的一项重复性研究中,戴维斯(Davis,1996)等人发现,82%的被试愿意把辨认队列中的一个人作为犯罪人,而在当场辨认中,只有48%的人可能这样做。

    然而,以上的结果在现实环境中可能并不适合。除了所涉及的人数与事后列队辨认不同外,当场辨认还有其他的不同。在依据证人的描述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当场辨认更有可能被正确执行,甚至可以在犯罪现场进行当场辨认。如果在案件的犯罪现场,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衣服和其他特征有助于证人的决定。相反,列队辨认通常进行得较晚,往往是侦查员有了一个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后进行。

    。、

    那么,哪种情况的暗示性危险最大呢?冈萨雷斯和他的同事们提出了与流行看法相反的观点,认为采用列队程序进行辨认,给证人造成的压力可能更大。“对警察来说,重要的一点是应该知道采用任何一种方式都会使证人产生要帮助警察”的压力,因此,给予旨在缓减暗示给证人带来的影响的特别指导,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当场辨认产生较少错误辨认的结论,已经受到了挑战。丹尼尔·亚梅(A.D.Yarmey,1996)等人的一项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他们发现,在超过24小时拘留期限之后,6人列队辨认优于当场辨认程序。在一个6人列队辨认中,几乎不可能把无辜者辨认为犯罪嫌疑人。这一研究在几个细节上与冈萨雷斯和他的同事们的研究不同。亚梅等人的研究只是个别地检验了证人,使用了成功的列队辨认程序。而在冈萨雷斯等人的实验室实验中,作为刺激材料的,是隔着玻璃表演的犯罪过程和录像放映的犯罪过程。

    大多数专门研究证人记忆的心理学家仍然怀疑,当场辨认的便利性是否能够克服其潜在错误。丹尼尔·亚梅和他的同事们根据自己的研究,提出了这样的建议:除非在关键场合,不要轻易使用当场辨认。此外,还需要更多的研究去证实,是否就像冈萨雷斯和他的同事们已经声明的那样,当场辨认没有像它的批评者认为的那么多的暗示性。

    四、列队辨认常见的错误

    经常就证人辨认问题作证的心理学家埃利森(K.w.Ellison)和巴克霍特(R.Buckhout)在1981年报告说,他们曾经遇到的最有偏向的列队辨认,是“在一起谋杀案调查过程中进行的列队辨认,这是在逮捕了一个黑人犯罪嫌疑人之后进行的。辨认队列由5名白人和1名黑人组成。提供的理由是,警察想通过列队辨认中的人代表本镇的人口,在本镇的人口中黑人是少数!另一个‘正当理由’是,在这栋楼里再没有其他的人了”。

    林赛(Lindsay 1994)认为,可以肯定,不管证人是进行列队辨认还是浏览照片辨认,如果警察采用了不正当的程序,都会对证人的回忆产生相同的影响。史蒂夫·泰特斯案件说明,这样的程序会产生多么有害的影响。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种常见的错误:

    1.暗示犯罪人肯定是陪衬者中的一个。

    2.迫使证人做选择(即制造一种需要特征)。

    3.特别向证人询问有关那名犯罪嫌疑人的问题,而对陪衬者并不提同样的问题。韦尔斯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确认偏向”(confmnation bias)。

    4.鼓励一种松散的再认阈限(recognition threshold)。(再认阈限是指能引起某人再认某种事物的最低刺激强度或者时间。——引者注)

    5.透露警察的预感,让证人明显感觉到哪一个人是犯罪嫌疑人。

    6.在证人选择后,告诉证人说,证人的选择是“正确”的选择。这会增加证人在以后作证时,认为自己是准确的信心。路厄斯(C.E.A.Luus,1994)等人已经证明,通过告诉他们另一个证人也辨认了同一个人,可以操纵证人报告的自信度。

    证人非常容易受警察诱导的事实,在韦尔斯(wells,1998)等人的一项研究中得到了很好地证实。他们向一群大学生被试播放了一个目标商店的监视器录下的微型录像带,录像带显示一个人进入了商店。大学生被告知要注意这个人,因为随后将会提问有关他的问题。在看完了录像带后,大学生被告知这样一些信息:这个人从事过抢劫,变坏了,一个商店的保安已经被杀了。然后向每个人显示一组5张的照片,这组照片里并没有录像带里看到的那个人的照片。但是,每个人都从这组照片中选择了一个认为是录像带里的人。根据这样的回答,告诉一些被试,“很好,你辨认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称作“确认性反馈”);告诉另一些被试,“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是第几号”(“否定性反馈”);对其余的被试没有给予反馈。此后立即对被试进行一系列的提问,其中一些提问是评估反馈产生的影响。那些受到积极反馈的被试在选择过程中的自信心,远远大于那些受到否定性反馈的人。否定性反馈对被试的自信心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平均自信评定为:受到确认性反馈者是5.4;没有得到反馈的是4.0;受到否定性反馈的是3.5。此外,那些得到正反馈的人感到,他们对犯罪人进行了很好的观察,认为自己对录像带的观察很仔细,进行辨认有相对宽松的时间,更愿意就自己的辨认作证。很显然,纵观不同的现象,权威部门的不同性质的反馈,会歪曲证人的报告。

    韦尔斯(1993)进行的心理学研究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列队辨认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一种“相关判断过程”(relative judgennent)的影响。这就是说,证人选择的那个最相似的人,就存在于证人的记忆中,就是犯罪的实施者。如果真正的犯罪人出现在队列里,那么,这种辨认程序是有效的。但是,如果队列里边只有陪衬者,那么与犯罪人相似的某个无辜者可能被挑出来。

    例如,在马尔帕斯(R.S.Marpas,1981)等人进行的一项研究中,他们模拟了一个犯罪过程,然后让证人从队列中挑出犯罪人。在真正的犯罪人不在队列里,同时也没有向证人就这一事实提出警告的情况下,78%的人在这些无辜者中选择了一个。而在向证人警告了犯罪人可能不在队列里时,只有33%的人在无犯罪人的队列里选择了一个人。后一种数据是很重要的。实际上,韦尔斯(1993)的研究认为,即使是对证人提出了犯罪人可能不在队列或照片中的警告之后,大约1/3或更多的人,仍然在没有犯罪人的列队或照片中选择了一个无辜者。对于相关判断过程的问题,用韦尔斯和他的同事的话说,就是“没有一种机制,用来说明犯罪人不在队列里的事实”。

    五、列队辨认的操作规则

    洛夫特斯(E.F.Loftus,1993)认为,很显然,一些警察使用的程序存在着提高错误辨认率的可能性。韦尔斯(1995,1998)和他的同事提出有可能降低这类错误的4条规则:

    1.主持列队辨认或照片辨认的人不应当知道队列或照片成员中哪一个是犯罪嫌疑人。

    在习惯上,让已经了解了案件的侦查员主持列队辨认。问题是,知道谁是犯罪嫌疑人的这名侦查员,即使是无意的,也可能将这些信息透漏出去。在与证人交流中眼神的变化、身体部位的细小移动或者是面部表情,都有可能向证人传递反馈信息(证人经常处在不能确定的状态中,因此,希望从侦查员那里获得指导和确认)。正像我们知道的,当证人的选择确认了犯罪嫌疑人时,一些侦查员并不是不愿意告知他们。但是如果采用“双盲程序”(douhie—blind procedure)时,主持辨认的侦查员不知道“正确”的答案,因而不可能传递微妙的或者公开的信息,就可以对证人的自信度进行更加纯粹地评估。双盲程序(double—blind procedure)是指证人和主持辨认的警察双方都不了解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这种程序是心理学中常用的一种程序,使用这种程序时,可以有效避免研究人员的预期、暗示等对被试的影响效果。——引者注

    2.应当明确告知证人,犯罪人有可能不在队列里或照片组中,从而使他们觉得,他们不一定必须要辨认出一个。也应该告知他们,主持队列辨认的人并不知道哪一个人是这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考虑到进行列队辨认或照片辨认时的反应,证人可能会有这样的想法:“如果他们没有一名犯罪嫌疑人,他们是不会做这种麻烦事情的。因此,这些人里边肯定有一个人实施了犯罪。”所以,向证人强调犯罪人可能不在队列或照片中是必要的。斯迪伯雷(N.M.Steblay,1997)对经验性研究的分析中发现,当被告人不在队列里时,明确的警告减少了错误辨认率。

    3.在队列中或照片中不应该突出犯罪嫌疑人,证人以前对犯罪人的描述或者会过分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因素,不能成为影响辨认的干扰因素。

    在早先的列队辨认中,突出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有:

    (1)犯罪嫌疑人是唯一符合证人早先描述的特征的人。

    (2)犯罪嫌疑人是唯一穿着与犯罪人相同的衣服的人。

    (3)犯罪嫌疑人照片的拍摄角度和背景与陪衬者照片的拍摄角度和背景不同。

    韦尔斯(G.L.wells)和他的同事们强调说,陪衬者没有必要选择与侦探确定的首要犯罪嫌疑人相似的人。相反,应当选择与证人描述的犯罪人相似的人。要注意,这一做法与警察的做法相违背的:警察通常选择与犯罪嫌疑人相似而不是与证人描述的犯罪人相似的人。

    4.在辨认的时候,在对证人辨认出的人是不是真正的犯罪人作出反馈之前,应该让证人做一个明确的陈述。

    肖(J.s.shaw1996)等人认为,权威人物(警察,调查员,公诉人)的重复性询问可以增加证人回答的信心。在实际审判中,当证人进入证人席时,他们的行为可能与最初回答有很大不同。对最初的自信程度应该加以记录。对于以上指导规则(特别是针对规则4),索尔·卡辛(Saul.Kassin,1998)建议,应当增加一条规则:要对辨认过程(特别是对于列队辨认以及侦探和证人之间相互作用的情况)进行录象,以便律师,法官和陪审团在以后能够对警察提供的有关本程序的报告是否准确,作出自己的判断。

    下面是卡辛(S.M.Kassin)、埃尔斯沃思(P.c.Ellswoeth)和史密斯(v.I.Smith)的研究结果。他们(1989)调查了一些专家,这些人中至少70%的人认为其相当可靠,足以作为法庭证据。(注:专家们认为‘相当可靠的’百分比,附在每种陈述旁边的圆括号中。)

    1.提问的用语:目击证人关于事件的证言,可能会受到向他们提问时使用的词语的影响。(97%)

    2.列队辨认指导语:警察的指导语能够影响证人进行辨认的意愿,也会影响证人辨认某个人的可能性。(95%)

    3.事后信息(potevem irormation):有关某种事件的证人证言,不仅仅反映了他们实际看到的现象,还包含了后来获得的信息。(87%)

    4.准确和自信的关系:证人的自信心并不是他们辨认准确性的一种很好的预测因素。(87%)

    5.态度和期望:证人对某一事件的知觉和记忆,可能受到自己的态度和期望的影响。(87%)

    6.接触时间:证人目睹事件的时间越短,他们记住的内容就越少。(85%)

    7.无意识迁移:证人往往会把他们在另一种情境或者场合中见过的人,辨认为犯罪人。(85%)

    8.当场辨认:进行只有一个人的当场辨认,而不是进行多人在一起的列队辨认,会增加错误辨认的风险。(83%)

    9.遗忘曲线:对某一事件的遗忘速度在事件刚刚发生之后是最快的,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就趋于平稳。(83%)

    10.跨种族和白种人:白人证人辨认其他白人的准确性,要高于他们辨认黑人的准确性。(79%)

    11.列队辨认的公平性:队列中与犯罪嫌疑人相似的成员越多,准确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就越大。(77%)

    12.时间估计:证人往往会高估事件持续的时间。(75%)

    13.应激:相当高的应激水平会损害证人证言的准确性。(71%)

    另外,可以提高对辨认准确性评估的因素还有以下方面:

    (1)在犯罪发生时证人甚睹犯罪人的机会。

    (2)犯罪发生和后来的辨认之间的时间间隔。

    (3)证人在辨认时表现出的肯定程度。

    (4)犯罪期间证人注意的程度。

    (5)证人在以前描述犯罪人的准确性。

    例如,如果从犯罪发生很短时间后就进行辨认,那么,即使是某种暗示性程序也不会有影响作用,并且可以假设证人是准确的。

    大部分的标准反映了似乎合理的假定,但它仍值得怀疑,理由有几个。

    首先,引导性询问(例如,“你用较长的时间看了他,不是吗?”)能够改变证人对于他们的注意程度和目睹犯罪人机会的回答,同时,也可能间接地改变他们的自信水平。

    其次,卡特勒(B.L.Cutler,1995)等人认为,不同证人的准确水平和关于他们对自身准确性的自信水平之间的最初联系,是很低的。在博特韦尔(R.K.Bothwell,1987)等人进行的一项综合性评论中,完成了对35项研究的超级分析。这些研究都使用模拟犯罪来评估证人的准确性和自信心,平均相关系数只有0.25。这意味着,“对自己的辨认充满自信的证人,其辨认的正确率可能仅仅比辨认时很不自信的证人稍微高一点”。

    另外,一些研究认为,证人的自信是可以变化的。在初次辨认之后发生的事件,可能或多或少地会改变证人的自信。路厄斯(C.A.E.Luus,1994)等人的研究、韦尔斯(1998)等人的研究都发现,警察使用的一些暗示性程序,可以提高证人的自信心而不会改变他们辨认的准确性。如果警察告诉目击证人说,她从队列里的选择的那个人就是“我们认为的那个人”,那么,这种反应很有可能增强证人的自信心,但是不会影响她的准确性。一旦证人的自信心由于这种反馈而得到增强,那么,就会危及到证人对其他一些标准的评估。韦尔斯(1998)等人的研究中,得到正反馈的被试报告说,他们更多地注意观看了录像带;这样的反馈能够歪曲证人对案件标准中的一些标准的自我报告。

    下面是有关辨认错误的三个典型案例:

    (一)史蒂夫·泰特斯案件

    由于史蒂夫·泰特斯的汽车牌照的金属颜色和式样与一个强奸案件被害人描述的非常相似,他被警察拦下来进行盘问。警察问他能否拍下他的照片时,史蒂夫·泰特斯表示愿意与警察合作。当向一个17岁的被害人出示泰特斯的两张照片时,警察是把这两张照片与一沓其他相似的5个人的侧面照片和正面照片放在一起的。但史蒂夫·泰特斯的照片与其他人的照片尺寸不一样,而且在侧面照片和正面照片之间没有用黑线分开,而其他人的侧面照片和正面照片用则黑线分开了。还有其他的“暗示”表明,泰特斯就是那个要挑选的人;例如,在泰特斯照片下面的司法管辖区名称,就与其他5人的照片下面的司法管辖区名称不同。

    在调查过程中,还有进一步违背公认程序的做法。例如,警察给被害人作了这样的指示:“告诉我哪个人强奸了你?”在开始盯着那张照片看了5分钟后,被害人最后指着史蒂夫·泰特斯的照片,犹豫地说,“这个人最接近”。根据这样的辨认,泰特斯被送去审判,并被判犯有强奸罪。直到《西雅图时报》的一名调查记者的工作,引起了有关部门对这个裁决的关注。最后,真正的强奸犯自首和招供了。当向被害人出示他的照片时,被害人立即承认自己犯了错误,并且情不自禁地痛哭起来。

    (二)约翰·德米贾朱克案件

    约翰·德米贾朱克是20世纪80年代的一个退休汽车工人,住在俄亥俄州的克里夫兰。他被指控就是那个“恐怖伊万”,一个纳粹通敌者。在二战期间,这个人是一个纳粹集中营的看守,成千上万名德国籍和波兰籍犹太人在这个集中营里被迫害致死。在美国政府的配合下,他被引渡到以色列,并且作为一名战犯在1987年1月受到审判。

    令人难以相信的是,在特雷布林卡集中营的几个幸存者,在看了他的1951年的护照照片后,立即认出了他。请注意,这些人的辨认反映了这样的假设。即对30多年以前发生事情有准确的记忆。例如,约瑟夫·扎尼是特雷布林卡集中营的幸存者,后来是在贝尔根一贝尔森集中营获得自由;当约瑟夫·扎尼看了乌克兰犯罪嫌疑人的一个相册后,立即指着约翰·德米贾朱克的照片,说:这是伊万,是的。他是伊万,那个声名狼藉的伊万。尽管已经30多年了,但是完全肯定我一眼就认出了他。我相信。即是在黑夜。我也能够认出他。他个子很高,身体健壮,由于对食物匮乏,那个时候他的脸不像照片上那么丰满和肥胖。然而,脸的轮廓、鼻子、眼睛和前额都没有变化。绝对不可能认错。

    约瑟夫·扎尼和其他几个幸存者在审判约翰·德米贾朱克时作了证。但是,调查员米里亚姆·拉迪伍克的交叉询问显示,她没有想到在询问期间将幸存者的注意引向某个特别相册的做法,是错误的。她承认使用了非常具有暗示性的程序。而且,向那些幸存者出示的“陪衬者”(不是本案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那些人)的照片,并不符合“恐怖伊万”的特征;他的照片是唯一一张具有秃顶、圆脸和短脖子特征的照片。还有,在警方调查员送交给法庭的报告中,没有提到一些幸存者没有认出约翰·德米贾朱克的事实。

    尽管1988年4月判决约翰·德米贾朱克犯有战争罪,但以色列最高法院5年后推翻了这一判决,理由是,原判决是根据不一致的证据做出的,因此,可以有足够的理由对约翰·德米贾朱克是否就是“恐怖伊万”提出怀疑。

    (三)神父伯纳德·帕加诺案件

    将天主教神父伯纳德·帕加诺错误地认作一个持械抢劫犯的事件,表现了几种不恰当程序的作用。

    在特拉华州的威尔明顿周围,曾经发生过几起特征类似的武装抢劫案。在这些案件发生之后,州警察召集一些目击证人,准备了这名抢劫犯的一张“综合画像”(composite drawing)。这幅画像公布以后,有几个匿名电话指出,画像上的人就是马里兰州贝塞斯达一个教堂的助理牧师伯纳德·帕加诺神父。于是对他进行监视。事实上,警察带了两个目击证人到一个健身俱乐部,对伯纳德·帕加诺神父进行了仔细辨认。后来,警察把伯纳德早先的照片拿去参加照片辨认。参加照片辨认的其余8名陪衬者的照片,与伯纳德·帕加诺神父的照片在一些细节上是不同的,包括发型、衣服和年龄。此外,伯纳德·帕加诺神父的照片的背景,也与其他人明显不同。在第三次照片辨认中,警察使用了伯纳德·帕加诺神父的一幅近期照片和几个陪衬者的照片。伯纳德·帕加诺神父53岁(没有一个陪衬者的年龄超过32岁),他的衣服与其他人不同。与其他人的照片不同的,还有他的相片是左侧面照片。伯纳德·帕加诺神父被送去审判,陪审团也可能会裁决他有罪,但是在审判期间,真正的抢劫犯自首并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名真正的抢劫犯罗纳德·克劳塞与伯纳德·帕加诺神父惊人的相似。

    六、关于询问的方式

    费希尔(1987)等人认为,不同的警察所进行的面谈都存在一些相似之处:

    在作了介绍后,面谈员要求证人用叙述的方式,描述犯罪经过。

    然后,警察趋向于询问简短、直接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同样是简短的(例如,“他有多高?”)。

    警方面谈员除了用一种宽泛的提问结束面谈,以便获得额外的信息之外(例如,    “对于这个事件,你还记得别的什么内容吗”),几乎不或者完全不进行增强证人回忆的帮助活动。

    费希尔(1987)等人发现,警察几乎都会出现以下3类错误:即打断证人的回忆;询问太多的简短问题,常常是在证人回答前一个问题后两秒或更短的时间,就接着询问;提问的顺序不合理。

    另外,不能认识到面谈中的互动关系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警察与证人面谈时,警察对现场引发的动态变化似乎感觉不到。证人通常都在寻求肯定或者正当理由。现场的“需要特征”(demand characteristic)(期望从证人得到什么样的回答的暗示)可能给证人造成要给权威人物一个“正确的答案”的压力,或者至少应当避免出现在询问某个特别相关的问题时自己不知道的情形。因此,当问到“他穿着牛仔裤吗?”这样的问题时,被害人可能不愿意承认自己没有注意到(这种情况的事实)。甚至更严重的是,警察不能判断被害人——证人是否在撒谎?当被害人报案时,警察倾向于相信被害人,甚至对强奸案的被害人的信任也在日益提高。对于查明被害人说谎的问题,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

    韦布(c.c.Webb 1985)等人的书中引用了一个案例。1979年,凯瑟林指控加里·多斯顿在一个聚会后强奸了她。首先她向警察描述了她被强奸的过程,然后从警察给她的一沓照片中挑出了他的照片。没有物证将加里·多斯顿与犯罪联系起来。尽管缺乏物证,加里·多斯顿也强烈辩解自己是无辜的,但是,他被判有罪,并且被判处在监狱服刑25~50年。6年后,那个“被害人”(已经结婚),突然宣称她撤了谎;她在与男朋友发生了性关系后害怕她的养父母不要她,就编造了被人强奸的故事。尽管公众强烈抗议,但是,审判法官拒绝从监狱中释放加里·多斯顿。他不认为加里是无辜的。最后,在1987年,伊利诺伊州州长(以前是一个著名的法学教授和律师)詹姆斯·汤普森(Jarues Thornp)将多斯顿的刑期减至他已经服完的时间,将多斯顿从监狱中释放。但是,这位州长拒绝赦免他,坚持认为克鲁威尔的最初证言是准确的:多斯顿就是一名强奸犯。

    研究认为,心理学家比警察更了解事后暗示的危害性(例如,询问:“他有胡子吗?”这样的问题)。更多引起争论的问题是,在对证人提问的过程中,警察多久提出一个“引导性问题”(eading q—uestions)或进行一次微妙的暗示?洛杉矶警察局的资深心理学家马丁·赖泽(1989)认为,这种现象通常在实验研究中比实践中出现的更多。费希尔(R.P.Fisher,1995)承认,关于实际使用引导性问题的实验证据是“不足的,充其量也是难以解释清楚的”。乔治(R.George 1992)等人对英国警察现场调查的录音带进行的研究认为,在6个问题中就会有1个引导性问题。费希尔(1995)的结论是:“谨慎地观点是,假设引导性问题是经常性发生的。”

    同样,警察对他们面谈中所犯的错误感觉迟钝。费希尔(1989)等人发现,尽管多数人承认多次打断证人的做法,是一种不好的面谈方法。但是,他们否认自己在面谈中使用这一方法,然而正是这些警察中的多数人以惊人的频率制造错误。费希尔(1995)观察到:“在训练班中,我已经无数次目睹了一些侦探在接受训练前宣称,他们从早先接受的训练课程中已经掌握了有效面谈的原则,但是,他们就像那些没有接受过训练的人一样,仍然犯同样的面谈错误。”

    费希尔(1995)认为,另一个存在着危险的面谈技术,就是在面谈过程中几次或多次询问同一个问题。如果证人在第一次询问时没有回答出来,那么重复性提问就会产生一种应当以另外的方法去回答的需要特征,这甚至意味着证人降低了他们的自信心。如果证人第一次回答了这个问题,那么重复性提问就会让证人觉得自己的回答不令某个警察满意,从而产生一种社会压力以至去用另一回答进行替换。盖塞曼(1988)等人发现,后面一种情况最容易发生在年龄较小的孩子身上。尽管我们不知道警察多长时间使用一次重复性提问,但普利(D.A.Poole,1991)等人进行的实验研究认为,这样的过程增加了证人在回忆过程中的错误。

    同样,多项选择提问也会导致证人去胡乱猜测。利普顿(J.P.Lipton,1977)指出,如果不告知证人,要是不能肯定就不要回答——实际上,警察几乎不提出这种警告,那么,这样的程序就可能导致不明确信息的增加,这会损害准确性。

    一个受到更广泛关注的问题是询问的用意。费希尔(1995)认为,警方调查员的引诱,将会导致过早地形成有关可能的作案人的结论,而这种过早的预感反过来又促使调查员认为询问和程序是有效的。因此,林塞(1994)指出,在对目击证人询问的过程中,警察可能试图问一些引导性问题,或者巧妙地肯定他们的预感;他们还可以通过偏向性“列队辨认”或“照片辨认”,帮助证人辨认警察认为是“正确”的犯罪嫌疑人。

    下面是一些有文字记载的警察错误的案例,这些案例提供了支持司法心理学家们所倡导的指导原则的原始资料。

    洛夫特斯和凯茨曼在1991年出版的书中,描述了询问过程:

    调查者接着转向约翰·彼查,让他从1号照片开始浏览。“肯定不是,”他们对着1号和2号说。到3号时,他犹豫了,说:“我被吸引住……不,那个人很老。而他似乎没有那么老。”

    “好。和那一张不同吗?”调查者说,“我的意思说,是否相似呢?”

    “是的。”

    约翰·彼查看着第4张和第5张照片。这两张照片肯定不是。看到第6张照片时,他说,“我觉得脸型和眼镜有一些相似,但是,头发不像。”

    “那么,你觉得有点像的照片,仅仅是第6张和第3张照片了?”

    “哦。实际上如果你们将那种发型”——他指着第3号照片——“和那种脸型放到一起”——他指着6号照片“我想你可能得出一些线索。”

    “你喜欢3号的头发?”

    “是的,我认为那是……”

    “3号的眼镜怎么样?”

    “它更像这种眼镜。”彼查指着6号回答。

    “你想把6号的眼镜让3号戴着?”

    “是的。”

    “好吧。你认为3号是太老了。那么你认为3号有多老?”

    “40多岁。”

    “你估计6号的年龄有多大?”

    “30多岁。”

    “好吧。你凭什么断定3号看上去太老了?”

    “两颊的胡须。我不记得,因为这个人的胡子刮得太干净了。”

    “但他的发型相似吗?”

    “是的,头发,颜色也相似。”

    “颜色是另一回事情。你对3号的头发颜色有什么看法呢?”调查者问。

    “这正是我要说的,从照片上我不能看出来。”

    “我知道这是很困难的。”

    “照片就是这么难辨认。”

    “但是你没有看到你能够肯定的任何人吗?”

    “没有。1号我知道它不是,2号我知道它不是。5号和6号……我看得太多了,以至于开始感到模糊了。现在确实太模糊了,我已经看了这么多东西和这么多人。”

    “好吧。”

    “但是。我要说3号是最接近的。”

    这里展示了很多在证人身上起作用的特征。正像洛夫特斯和凯茨曼(1991)指出的:警察有了一个确定的犯罪嫌疑人——3号。证人对3号有点犹豫但因为太老而排除了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6号的话,3号将会被放到一边,谈话可能会集中在6号身上。但上面所有的问题都把证人的注意力集中在了3号身上。在证人产生……我想应该选择3号的念头之前,调查者多少次地重复了“3号”。

    七、关于提高证人信息准确度的问题

    罗纳德·费希尔(IonaldI Fsher,1995)的详尽的评论性文章,详细介绍了一些具体的方法,其中特别介绍了提问的方法,这些方法能够增加证人记忆恢复的可能性,或者提高证人将自觉回忆转变为向面谈员的陈述。这些建议中的许多方法都很简单,例如:

    1.放慢提问的频率。当被问到一个具体问题时,证人可能需要从储存的记忆中寻求答案。这时警察不应当打断证人的搜寻活动而提出另一个问题。

    2.重新构建原始情境。这是“认知面谈”(itive htterview)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个原则建议,在询问任何有关犯罪的问题之前,都应当告知证人,要在自己的心理上重新构建犯罪发生时存在的环境。他们应当主要回忆看到了、听到了和闻到了什么,他们当时正在干什么,他们感觉怎么样,以及在他们周围正在发生什么。

    3.因入而异地提问。费希尔(1987)等人认为,许多警察平时对证人的提问,都是按照一个标准化的清单进行的。然而,费希尔鼓励针对每个证人的特定个性进行调查。

    4.使面谈以证人为中心而不是以面谈员为中心。费希尔(1987)等人发现,证人规规矩矩地坐着,被动地等着警察逐个问题地询问,这种询问方式太普遍了。警察甚至采用攻击性、控制性以及威胁性的方式,与犯罪嫌疑人和合作型证人进行面谈。在与证人面谈时,警察应当更多地使用无固定答案的问题,让证人应当尽量多讲。同样,警察应当向证人表达他们需要从证人那里获得更多信息的明确态度,而不仅是像通常那样让证人“告诉我发生了什么事情”,因为证人详细的、广泛的回答,其准确性远远超出了一般性回答的准确性。例如,应该告诉证人不要删除他们的想法,而应该全部倾诉出来。

    5.敏锐区分正确回答和不正确回答。我们怎么判断别人的回答是错误的呢?一般来说,当证人对问题的回答很慢、他们回答的自信心不足或者回答的逻辑结构混乱时,回答就不可能是一个准确的回答。斯波里(s.L.Spoer,1991)进行的心理学研究已经证实,被试回答问题花费的时间越长,回答越不准确。

    6.认识到诱惑会导致不成熟结论。韦尔斯建议,执行面谈任务的警察在与证人面谈之前,对犯罪应只限于一般了解(例如,仅仅知道银行被抢劫)。第二个建议就是对面谈过程进行录像,并向检察官和被告人提供这些录像。

    另外,费希尔(1989)等人认为,最基本的建议就是对警方面谈员提供合适的训练。尽管一些警察具有比其他人更好的面谈技巧,不过,不论是新招聘侦探,还是有经验的侦探,心理学家都能够改善他们的面谈技巧。

    八、关于画像辨认的问题

    犯罪调查中,可能会要求被害人和证人对犯罪人进行描述,随后,素描画家会根据这些描述画出犯罪人的肖像。大部分素描画家首先将会让证人浏览面部辨认目录,这份目录是一种鼻子、眉毛和脸部其他特征的总汇。在传统上,警察一直使用“容貌拼具”(identikit),它是一种各类面部特征的总汇。证人能够从这个总汇中挑选犯罪人的鼻子、眉毛和头发,把这些拼具组合在一起。最近,计算机合成的脸部画像代替了容貌拼具。

    有关研究认为,这些程序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回忆某个人的个人脸部特征,要比我们认为的更加困难。在观察脸部特征的机会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而且,脸部特征是相互作用的,当使用容貌拼具时,如果改变了眼睛,鼻子看起来就会不像。韦尔斯(1993)在考察了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文献之后,认为证人进行的脸部辨认,更多是一个“整体性过程”(holistic),而不是对局部特征的一种分析。其意思是说,脸部再认是一种十分重视局部特征与一般相貌之间关系的行为;重视这种关系是十分重要的,部件分析(pieermeal aralysis)是没有益处的。心理学家应该继续评估这样的程序,并就评估的效果向警察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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