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中国顽童苏东坡-议政:何时东山歌《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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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宗熙宁元年,苏轼“年三十三免丧”,弟兄二人把苏洵安葬后,再次起程返京。自此至死,再也没有回过老家。

    兄弟俩在路上走了几个月,终于在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回到京城。而此时的京城,正为一桩刑事案件吵得乱七八糟,那就是著名的阿云案。

    阿云是登州一个普通的农家少女,年不及十五,父母早丧,家贫如洗。阿云的叔叔为了弄两个钱,欺负阿云年幼,强行做主将阿云许配给了本村的一个老光棍,只是还没有举行婚礼,“许嫁未行”。

    老光棍品行无赖倒在其次,长相也实在太难看。阿云虽然年幼,也知道结婚是怎么一回事,小姑娘“嫌婿陋”,非常不满。但是,满眼苍苍青天,茫茫黑地,却无一个人替她做主。倔强的阿云不想就这样毁掉自己的一生,思前想后,她决定冒险自救。

    一天,阿云独自来到老光棍的破草房前,门一推就开,老光棍正在屋里睡觉。阿云壮了壮胆子,“伺其寝”,“怀刀斫之”,举刀乱砍,可惜由于身体太过弱小,“十余创,不能杀”,只是“断其一指”。

    这本是一桩普通的杀人未遂案件,案子很快告破,阿云被捕,“执而诘之,欲加讯掠”,阿云受刑不过,“乃吐实”,全部如实招供。

    惊动中国法律史的登州阿云案,就此酿下。

    案子先到了登州知州许遵那里,许遵“累典刑狱,强敏明恕”,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他阅完卷宗后,做出判决:阿云定亲时,“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订婚无效,不算是老光棍的老婆,所以也就谈不上谋杀亲夫,可免死。

    案情报到审刑院和大理寺,但审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驳许遵的判决,不顾情节,改判阿云“违律为婚,谋杀亲夫”,处绞刑。

    许遵不服,再次上奏。这次许遵从另一个角度来为阿云辩护,请求高层考虑到阿云受审时主动供认犯罪事实,“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应以自首论处,“以按问欲举,乞减死”。

    案子被交到了刑部(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刑部定如审刑、大理”,也就是维持原判,还是要勒死阿云。

    正在这时,许遵被提拔到大理寺工作,针对刑部的判决,许遵指出:“刑部定议非直”,阿云应该从轻发落,如果不论青红皂白,“一切按而杀之”,就会“塞其自守之路”,不符合“罪疑惟轻”的断案原则,请刑部再议。结果这个案子让御史台的人知道了,马上“劾遵”,指责许遵妄法。“遵不伏,请下两制议”,也就是请朝廷将案件发给翰林学士们讨论。神宗“乃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

    现在案子到了王安石和司马光手上。

    王安石和司马光“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王安石支持许遵,判阿云有期徒刑;司马光支持刑部的观点,继续要求勒死阿云。

    王安石的断案依据来自熙宁元年七月神宗签发的一道诏令,“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许遵的判决也依据此条。

    司马光要勒死阿云的依据来自法典《宋刑统》:杀人时,“于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所以阿云不能自首。

    猛眼一看,好像司马光的判决于法无伤。但是,在《宋刑统》中还有一条解释:“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根据这一条解释,阿云仍然可以活命。而皇帝诏令的权威性不需要论证,刑法解释条款的重要性也不能否定,所以司马光的判决根本站不住脚。

    但是司马光为了死磕王安石,不顾皇帝神宗的诏令,也不管《宋刑统》的解释条款,只一味争辩:“谋杀,犹故杀也,皆一事,不可分。”硬是要勒死阿云才罢休。

    御史台刚刚弹劾过许遵,与司马光算是同一条战线,他们继续抨击许遵,而真正的目标却是王安石,并要求选官再议。

    对司马光不利的是,再议时,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等人皆支持王安石的意见,“以为宜如安石所议便”。司马光当然不会善罢甘休,一时间“廷论纷然”,文人玩字词耍嘴皮的毛病又犯了,“反覆论难,久之不决”。

    首先发难的是大理寺的法官。如果以王安石之论为准,这些家伙难逃渎职之责,吃不了兜着走,所以集体上书,要求再议。神宗只好“又诏安石与法官集议”,王安石与众法官论战久之,又“与唐介等数争议于帝前”。

    参知政事(副相)唐介说:“此法天下皆以为不可首,独曾公亮、王安石以为可首。”不过唐介也就可以欺负一下曾公亮,和王安石对战,理既屈、辞也穷,基本上没有什么希望,结果居然因为此案而气死了。众法官加上唐介,全军覆没。神宗仍然“卒从安石议”,支持王安石。

    但加入论争的人越来越多,御史台长官吕诲上书“请中书、枢密院合议”,把事情越闹越大。中书“陈升之、韩绛议与安石略同”,枢密院长官吕公弼也表态支持王安石,但另一长官文彦博则支持司马光。

    两派都不让步,神宗最后想听听宰相富弼的意见。

    富弼政治经验丰富,知道这个事情吵不出所以然,他本想凭老资格语重心长地劝王安石放弃自己的观点,但“安石不可”,富弼被搞得没面子,“乃辞以病”,装病养老去了。

    结果这个案子吵来吵去,一吵就是一年多。

    神宗志在强国,吸取“濮议之争”的教训,不想在这个事上再浪费唾沫,所以亲自判决减免阿云死罪,持反对意见的“刘述、丁讽、王师元”等人“皆贬”。

    最终结果出来后,司马光大为恼火,他等于在和王安石的竞争中全面失败。他唠叨说:“阿云之狱”,中等水平的官员就可以断决,现在搞了这么长时间,反复不一,“争论纵横,至今未定”,是因为没有弄明白“纷争辨讼”的原则,应该是“非礼不决”。“阿云之事,陛下试以礼观之”,只要用“礼”来考察,“岂难决之哉”!现在却搞得“弃百代之常典,废三纲之大义”,结果就会“使良善无告,奸凶得志”,岂不是因为阿云的一条小命“而忘其根本”了吗?

    司马光所要强调的根本,就是“夫为妻纲”,以及隐藏在这后面的“君为臣纲”的秩序。而王安石却要通过这个案子表达自己“礼不可以庶人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为上而不施”的法律思想,基本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雏形。

    阿云并没有真正过上幸福的生活,虽然在编管流放时又得遇大赦,最终结婚生子,似乎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但是,阿云忘了,在她的身后,一直有双冰冷的眼睛在盯着她,因为她已经变成了一种符号。她的死活,被司马光当作自己与王安石之争的成绩单上的一门功课。直到十几年后,王安石与神宗都已去世,司马光终于当上了宰相,“光为相,复申前议改焉”,派人把阿云重新抓捕,据说以谋杀亲夫之罪判处死刑。

    苏轼在阿云案中没有表现。毕竟他当时资历尚浅,插不上嘴。也有人猜测,根据他在《刑赏忠厚之至论》中的观点,以及他一贯持有的仁义思想,所谓“刑不以刀锯”,他应该是支持王安石观点的。但苏轼不可能直接支持王安石,也不愿意得罪司马光,纵观阿云一案,北宋整个知识分子阶层几乎吵翻了天,苏轼却始终不发一言。

    苏轼兄弟进京以后,对变法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哥哥苏轼反对变法,而弟弟苏辙参加变法,二人各入一派。

    先是苏辙上疏表明观点,讲:要想生钱,不要去求财,而是要去掉各种弊端,“去事之所以害财者而已”。主要解决三件事,“一曰冗官,二曰冗兵,三曰冗费”。

    神宗和王安石一看,苏辙的观点与变法方案基本吻合,就任命苏辙为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那里是变法的主要工作指挥机构,苏辙和王安石手下的变法干将吕惠卿同一个级别,同一个办公室办公。苏辙就这样到条例司上班去了。但他后来因为受不了吕惠卿压制,还没等局势明朗,就跳槽做了反对派,和哥哥一起对抗王安石。

    苏轼则去吏部工作,任“殿中丞直史馆判官告院”。其时正逢王安石要改革科举考试,并兴建学校,以大量培养合格的应用型人才。这个改革方案得到了各部门大多数人的赞成,是领导世界潮流的重要教育改革。因为神宗下诏让两制(内制、外制,即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相当于中央秘书班子)和三馆(昭文馆、集贤院及史馆,相当于中央教育系统)来公开讨论,于是苏轼写了一篇《议学校贡举状》。他表面是要“讲求学校贡举利害”,其实对教育并没有什么成熟的观点,他的目的,如南宋的朱熹所说,就是“只管骂王介甫”。

    后来朱熹评价过苏轼:“东坡议论大率前后不同,如介甫未当国时是一样议论,及后来又是一样议论。”这就是所谓的“好作两截论”。

    朱熹对苏轼的策论性文章风格也很了解:“东坡平时为文论利害,如主意在那一边利处,只管说那利。其间有害处,亦都知,只藏匿不肯说,欲其说之必行。”就是只拣对自己有利的说,是顽童吵架的手法。

    在《议学校贡举状》中,苏轼首先提出:“得人之道,在于知人。”暗示神宗用王安石是不知人。苏轼相信:只要“君相有知人之才”,什么事情都好办。现在考试不需要改革,学校也不需要建设,因为已经够用了,“臣以为有余”。为什么这么说呢?苏轼指出:“夫时有可否,物有兴废”,就算是“三代圣人”重新出山治理天下,也自有选拔人才的方法,何必非要兴建学校呢?

    这就是苏轼反对兴建学校的原因!

    苏轼警告神宗:现在“变今之礼,易今之俗”,非要改贡举兴学校,简直就是“徒为纷乱,以患苦天下”,所以,“今之学校,特可因循旧制,使先王之旧物不废于吾世,足矣”。

    那么,苏轼对教育又有哪些认识呢?

    苏轼说:要想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平,不在于教育工作搞得怎么样,而在于中央领导能否做到“修身以格物”。中央领导品行好,人民群众的品行自然高尚。如果只知以考试取人,“欲设科立名以取之,则是教天下相率而为伪也”。

    苏轼认为:诗赋考试容易判断优劣,而策论考试没有标准答案,“无规矩准绳,故学之易成”,那么“其弊有甚于诗赋者矣”。

    苏轼论证半天,最后的结论竟然是考策论比考诗赋更差劲。他忘了自己就是通过策论考试出头的。

    苏轼还有一种人才思想,即:“至于人才,则有定分。”个人的才能是一定的,给他活让他去干,就会看出他是有能力还是没有,“施之有政,能否自彰”。既然人才有定分,他当然要反对建学校了。

    为了反对科举改革,苏轼用了一个自以为很有力的反问:“自唐至今,以诗赋为名臣者,不可胜数”,现在何必非要把它废掉呢?

    苏轼把《议学校贡举状》拿给神宗看。神宗点点头:我本来就对这件事有疑虑,“今得轼议”,我更明白了。

    这是神宗一贯的玩法,先是当面表扬你,实际却不把你的话当回事,除王安石以外。苏轼不知道真相,喜笑颜开。神宗又问:现在政策有什么不正确的地方,你不妨跟我讲,“虽朕过失,指陈可也”。苏轼就一脸严肃地回神宗:我认为“陛下求治太速,进人太锐,听言太广”。神宗严肃地说:“卿所献三言,朕当熟思之。”

    苏轼高高兴兴地退朝,“言于同列”,和同事传达了皇帝和自己的谈话精神。但是兴建学校和科举改革并没有因为苏轼的文章而停止,只是时机尚不成熟,改革方案尚不能令王安石满意,加上国库一空,朝廷也拿不出钱来兴建学校,更主要的是,经济改革已被提到了首要地位,所以,贡举改革直到两年后才全面展开。王安石后来不但对考试内容和方式进行了改革,还设立专业学校,分别教授武学、法学和医学,培养专门人才。

    而苏轼提交过这篇文章以后,即被任命为开封府推官。有人说王安石给苏轼的这一任命,是想“困之以事”,让其没有时间说废话,但苏轼却“决断精敏”,于是“声闻益远”。

    其实,关于苏轼在开封府的政绩并没有留下太多具体记载。但在这段时间里,苏轼在开封结交了大批诗文酒友,驸马王诜是其中之一。

    王诜娶的是英宗的女儿蜀国公主,是神宗的妹夫。他颇有才艺,擅画山水,写诗作文也是一把好手,但“朋淫纵欲而失行”,喜欢写诗作画欣赏女人,不把公主看在眼里,后来居然在公主重病之时,当着公主的面与小妾搞亲密活动,硬是把公主折辱而死。

    不仅如此,王诜还跟神宗的儿子赵佶是好朋友,曾陪同赵佶一道光顾高级妓院撷芳楼,一边饮酒谈诗,一边讨论书法与绘画艺术,色香味俱全,为把赵佶培养成一位败国亡家的花花公子耗费了毕生精力。

    王诜这种“不矜细行”的风流人物,倒跟苏轼趣味相投,很快结为知音。苏轼曾一再在王诜的画作上题诗留名,前后不下数十首,表扬王诜的画足可“笔执挽回三百年”,并经常和王诜一起冶游玩乐,“何时东山歌《采薇》,把盏一听《金缕衣》”。

    王诜与苏轼的关系实在太好。当时流行互相送女人,但这样做对于两位艺术家来说太俗气,于是他们开始互送男人,其中最著名的男人就是高俅。

    高俅本是“东坡先生小史”,后来被“东坡以属王晋卿”,从苏轼的手里转到了王诜手里。王诜也非常喜欢高俅,但他不敢独享如此有趣的家伙,于是又转手把高俅当作重要的礼物送给了赵佶。大名鼎鼎的高俅高太尉就此新鲜出炉。

    苏轼在开封所谓的“声闻益远”,大概也包括这方面的社交成就比较突出。

    有一年过年,家家都得准备年货,皇家也不例外,其中一个大项目就是要买灯笼,准备在元宵节用。用大量灯笼把皇宫装扮得光辉灿烂,才显得出皇家气象,于是下旨让有关部门减价买了四千余盏浙灯。这算团体采购,量大从优,降了点价格,皇家讨了点便宜。

    此事被苏轼得知,他终于找到了为民请命的机会,就用心写了一篇《谏买浙灯状》。文章开头先说我经常替陛下你“深思治乱”之道,希望能给你“指陈得失”,而且我真的希望大家都能像我一样对陛下“共献所闻,以辅成太平之功业”,现在就要讲几句真话,“虽以此获罪,万死无悔”。

    苏轼指出:皇宫下令减价购买浙灯四千余盏,我听说这件事的时候,“惊愕不信,咨嗟累日”,好几天都吃不下饭。为什么我如此难过呢?因为那些“卖灯之民,例非豪户”,他们“举债出息”,就想在此时挣一点卖灯钱,以为“衣食之计”。陛下作为百姓父母,“唯可添价贵买”,可是现在却宣令减价买灯,灯民就吃亏了。老百姓不知道底细,都以为陛下你因为这些“耳目不急之玩”,从老百姓口中夺食。所以,这件事虽小,但却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请陛下收回前命。

    神宗很给苏轼面子,连夜下令停止降价买灯,“即诏罢之”。

    苏轼一看自己说话管用,“惊喜过望”,立即又写了一篇《上神宗皇帝书》,“凡七千余言”,引经据典,借以“极论时政”。

    苏轼先说皇帝英明,“秦汉以来之所绝无而仅有”,“臣之所欲言者三”,曰“结人心、厚风俗、存纪纲”。转而攻击变法机构条例司,说:自“祖宗以来”,一直由三司管理国家财政,可是陛下你却创“制置三司条例司”,“使六七少年日夜讲求于内”,只想着怎么挣钱,“以万乘之主而言利”,“以天子之宰而治财”。他们忙来忙去近一年了,可是“富国之效,茫如捕风”,只知道从国库往外掏钱,卖了几千个度牒而已,“以此为术,其谁不能”!

    苏轼说:“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浅深,不在乎强与弱。”只要民风淳厚,国家穷一点没有问题。不然的话,就算是虽强且富,也难以持久。根据这个见解,苏轼劝神宗“当崇道德而厚风俗”,不当“急于有功而贪富强”,应该“以简易为法,以清净为心”,“而民德归厚”。

    苏轼把当时正在推行的青苗农田水利等全踩了一遍:

    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代表性政策,主要目的是帮助农民和底层手工业者维持经营和生计。

    农民到了春天需要播种的时候,粮食往往已被吃光了,他们要想种庄稼,可以向官方借贷,官方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成本钱借出,利息是百分之二十。但专门以放贷为业的地主富豪就不一样了,他们的利息一般在百分之一百五到百分之三百之间,而且要以青苗为抵押,这就是青苗钱。

    宋时的耕作水平,以麦子为例,一亩地要播下去五十到八十多斤种子,年景好的话,秋收时可以收三百斤左右。但如果借的是高利贷,则每亩三百斤的收成要先交掉一百五十斤左右的利息,再交税粮,留点种子,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如果有人能在关键时期借给农民一点资金,让他们周转一下,买点种子,只要不收太高的利息,广大农民就会获利。

    青苗法正是为了替农民解决在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其出发点符合王安石“均天下之财使百姓无贫”的以民为本的行政思想。

    王安石早年在担任鄞县知县时就已经做过“贷谷于民,立息以偿”的工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鄞县老百姓为王安石立生祠,就是感谢王安石的这一项救民惠政。陕西转运使李参也早以“部内粮储不足”的原因,让农民预估一下自家地里秋天能收多少粮食,然后“先贷以钱”,等到谷子熟了以后再还,这就是青苗钱。“行之数年”,颇有收益。

    也就是说,青苗法并不涉及青苗,其运行的主要方式也不是实物出纳,而是货币流通,而货币流通的衡量标准是粮食价格,目的是干预粮食价格,并在青黄不接之际帮助农民一把,借钱给农民,防止农民被“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

    王安石正是希望通过青苗法,以达到“挫抑兼并,惠泽细民”的目的,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镇手工业和商业发展,加快金融流通,把死钱变成活钱,在流通过程中增加国民生产总值。但这种极度超前的经济思想,是当时群儒所无法想知的,他们关心的是君子如何才能喻于义。就算是手里有了一点小钱,也只会拿回家去收进枕头芯子里,准备藏他一千年。

    出于谨慎,青苗法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等到工作有了经验,再“推之诸路”。条例司在青苗法条例中还特别指出,青苗法“皆以为民”,公家并不从中获取多少好处,“而公家无所利焉”。也就是说,收上来的利息,仍然要用在老百姓身上,所谓专款专用。

    王安石在青苗法定稿以前,曾广采各方意见。因为吕惠卿和苏辙关系僵硬,王安石亲自将几个人请到家里吃饭,“食于私第”。王安石把方案拿给苏辙看,对苏辙说:此青苗法也,有不便,但讲无妨。苏辙看了看青苗法草稿,说:“以钱贷民”,“本以救民”,“非为利也”,是一件好事,但是在“出纳之际”,那些赃官污吏就会用奸卖诈,“法不能禁”。另一方面,只要“钱入民手”,他们肯定会胡买东西乱花一气,“虽良民不免妄用”;等到还贷款的时候,就算是有钱人也会一拖再拖,“虽富民不免逾限”,那时恐怕就需要用鞭子和棒子下去催款要账,“州县之事不胜烦矣”。

    苏辙的这番话,并不涉及青苗法过程,而是从根本上否定青苗法。苏轼的观点,也与弟弟类似,都认为不应该借钱给农民。

    苏轼批评说:“青苗放钱,自昔有禁”,现在“始立成法”,虽说不得强行借贷,“不许抑配”,但是,谁能保证在数世之后,没有暴君污吏出世,用青苗法来欺负老百姓呢?陛下你“能保之与”?而且想借青苗钱的人家,多是穷光蛋,“必皆孤贫不济之人”,这种人家,如果逼着他们还钱,就会“继之以逃亡”;如果不逼他们还钱,就得让邻人替他还钱,“均及邻保”。不管怎么搞,都会乱成一团。苏轼并且指责青苗法“不许抑配,亦是空文”,还吓唬神宗:如果有一天,后世写史“青苗钱自陛下始,岂不惜哉”!

    苏轼也反对农田水利法,说“所行之事,行路皆知其难”。在汴河两岸试种水稻一事,本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改革措施,对后世的水稻种植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苏轼对此并不了解,却把自己当成农业专家,断言“汴水浊流,自生民以来,不以种稻”。

    后来汴水两岸长出了黄澄澄的稻米,苏轼又担心地方官员会借兴建农田水利之机,“指人旧业,以为官陂”,由此产生大量纠纷诉讼,“必倍今日”,“臣不知朝廷本无一事,何苦而行此哉”?

    对于王安石推出的另一项重要变法项目——免役法,苏轼也照样反对。

    在王安石以前,国家与政府杂务,全是以差役法形式完成。所谓差役法,说白了,就是免费为公家出力干活。一些公共事务,比如看管公物、站岗收税、送信抓贼、抄写文书等等,全得老百姓轮流去干,累一点倒还罢了,往往还有破产的危险,如果把东西看丢了,是要照单赔偿的,往往出现“倾家而不能给”的情况。有的人负责运输财物进京交差,路上被盗受损,也要自己负担。

    差役法的主要问题就在于负担太重而又劳役不均,哪些人该干哪些人不该干,干好干坏干多少,没有个定准。有人闲得要死,有权有势的“品官形势之家”,可以天天在家搓澡而不干事。中上等民户之家,又常常忙得小腿乱抖。再加上有破产的危险,所以百姓都想方设法躲避差役。

    有人为了减少家庭人口,减轻差役负担,不得已让“孀母改嫁,亲族分居”,因为光棍是不需要做差役的。甚至有的人“嫁其祖母”,让“老母析居以避役”。这些事“大逆人理,所不忍闻”,全是差役法害的。

    当时很多士大夫都看出了差役法的危害性,也提出过一些建议。连司马光都看出了差役法的缺点:“故置乡户衙前以来,民益困乏,不敢营生,富者返不如贫,贫者不敢求富。”

    王安石决定改变这种困境。

    在推行免役法之前,已有地方官员根据实际需要主动停止了差役法,特别是在南方,变差役为雇役已是很普遍的现象。两浙转运使李复圭就因很多老百姓以衙前役而破产失业,所以决定“悉罢遣归农”,让老百姓出钱雇人服役,“民便之”。废除差役法实行免役法,已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早在熙宁二年,役法改革就已提上日程,“先是诏条例司讲立役法”,并先后由“吕惠卿、曾布相继草具条贯”,讨论了一年时间。熙宁三年十二月,王安石当上宰相以后,“行免役法”,但此时的免役法仍然不是最后成形的版本,后来又更新了几次。“提点府界公事赵子几”率先开始试行免役法,并“奏上府界所在条目”。神宗让邓绾和曾布详加讨论后,“既试用其法于开封府”,“揭示数月,民无异议”,“遂推行于诸路”,并于熙宁四年冬十月“罢差役法,使民出钱募役”,免役法正式颁行于全国。主要内容就是,大家掏钱,政府雇佣专人干活,不再烦扰百姓出工。

    免役法主要内容是:“计民之贫富,分五等输钱”,所出的钱就叫“免役钱”。钱收上来以后,“用其钱募人代役”,从前各家各户被指派的差役就可以免去了,故称免役。

    即使是当官的人家,或者只有女人缺少男丁的人家,或者是光棍一条,或者是满屋小孩都没长成人,甚至是寺观,也都应该分出等级来,并按“等第输钱”,这个就是“助役钱”,不过助役钱只是免役钱的一半。出钱多少,也不是乱要的,要根据实际需要,“先定州县应用顾值多少”,然后再“随户等均取”。具体收取免役钱的数量,地方还要报送中央批准,“提举官据合出钱数科定,朝廷以恩惠科减”。

    但是呢,也不能可头制帽子,用多少就收多少,还要“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缺”,这个多收的钱,就是“免役宽剩钱”,并适当要求富人多出钱,穷人就可以少出点。司农寺后来规定,下等人户不但“尽除前日杂役”,“且不输一钱”,已经不需要下等人户出免役钱了。而当年景不好时,那些受灾伤的州县,生活困难的四等以下户,可以少收免役钱或“尽除之”。

    应该说,这些政策都非常人性化,所以刚一推行就受到了基层老百姓的欢迎,“被差者欢呼散去”,仅开封一府,就“罢衙前八百三十人”,“畿县放乡役数千”,老百姓没有理由不高兴,“行于诸路,人皆便之”。

    其实,免役法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还给了农民以人身自由,客观上有利于提高农村的生产水平。王安石对此看得很清楚,他对神宗说:“举天下之役”,都花钱请人来干,“人人用募”,就可以“释天下之农归于田亩”,“故免役之法成,则农时不夺而民均矣”。

    而自由劳动者的大量出现,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

    但是老百姓欢迎,不等于士大夫也欢迎。马端临在评论免役法时也承认:“然役法之行”,“士大夫豪右不能无怨”,“而实则农民之利”。

    司农寺毫不讳言地说:“今立役条,所宽优者,皆村乡朴蠢不能自达之穷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并能致人言之豪右。”也就是说,对穷人有所助益,对富人有所裁损,所以,肯定会有替富人士大夫们代言的人跳出来讲坏话。司马光就不用说了,他是王安石所有变法项目的坚定反对者,而苏轼则是另一位重要代表人物。

    苏轼说:“自古役人,必用乡户”,就好比“食之必用五谷,衣之必用丝麻,济川之必用舟楫,行地之必用牛马”。乡户出力做差役,是应该的,是天生的。差役这个事,虽然也有可能“以他物充代”,但那是不正常的,“终非天下所可常行”。

    苏轼之所以坚持要行差役法,反对免役法,是考虑到“士大夫捐亲戚,弃坟墓,以从宦于四方者”,为的就是“亦欲取乐”,而且,这是“人之至情也”。如果把当官和有钱的人家逼得太苦,“凋敝太甚,厨传萧然”,日常生活一点都不热闹,“则似危邦之陋风,恐非太平之盛观”。

    苏轼最后要求神宗罢“制置三司条例司”,“罢之而天下悦,人心安,兴利除害,无所不可,则何苦而不罢”?

    苏轼虽然讲得很直接,但还是有点后怕,就加了条尾巴:“臣之狂愚,非独今日”,陛下你一直没有处分我,我想大概这次也不会吧?苏轼最后几句话写得非常有意思,说:我“死亡不辞”,死就死了吧,只是怕别人看到我的下场,以后都不敢说话,所以我“思之经月,夜以继昼”,文章写好了又烧掉,烧掉又写,“至于再三”,最后还是“卒吐其说”,请“陛下怜其愚忠而卒赦之,不胜俯伏待罪忧恐之至”。

    神宗把苏轼的文章拿给王安石看,问:“辙与轼如何?”我看他们两兄弟“学问颇相类”。神宗看出苏辙与苏轼的见解大致相同,所以对兄弟俩一人支持变法一人反对变法感到奇怪。

    王安石说:“轼兄弟大抵以纵横捭阖为事”,“轼才亦高”,但所学不正,并且没机会施展,所以牢骚多了点,“其言遂跌荡至此”。神宗深以为然。

    苏轼一看,上书以后没有什么反响,索性再来一篇,于是有《再上皇帝书》。这篇言事书说:“今日之政,小用则小败,大用则大败,若力行而不已,则乱亡随之。”

    历史已经证明,王安石当政的几年,是宋朝社会治安最稳定的几年,虽然经常对外用兵,但农民暴动的次数却是历朝最少的。

    苏轼还说:“王安石不知人,不可大用。”

    王安石没有理睬苏轼,甚至连一篇反驳的文章都没有写。在他看来,苏轼缺乏施政经验,无非是书生空论,何况自己还有正事要做,农田水利忙得正紧,免役法也要反复论证,哪有时间跟他耍嘴皮子!

    喜欢嘲谑的苏轼却很难管住自己这张嘴。

    这时,翰林学士范镇因为攻击青苗法和王安石,被贬外放,正在家里愀然不乐。苏轼前去庆贺他。范镇为人沉稳,话不多,“每对客尊严静重”,“言有条理,客亦不敢慢易”。只有苏轼每次“掀髯鼓掌,旁若无人”。

    苏轼说:“公虽退而名益重矣。”

    范镇并不高兴,严肃地说:“天下受其害而吾享其名”,我怎么忍心啊!

    又有一次,苏轼与王安石在一起谈天论地,偶然提起了西汉文学家扬雄(字子云)。王安石略带疑问地对苏轼说:史书写扬雄想要跳楼自杀,我倒是有点怀疑,以扬雄的个性,怎么会跳楼呢?还有扬雄怎么会写《剧秦美新》这种谄媚文章,我怀疑是假的吧?

    苏轼一本正经地对王安石说:我也怀疑一件事情。

    王安石不知道苏轼肚子里卖的是什么药,就问:疑何事?

    苏轼说:我怀疑西汉果然有扬雄这个人吗?

    “闻者皆大笑。”

    还有一次苏轼在朋友家里看到一座假山,突然诗兴大发,写了一首打油诗嘲笑王安石:

    安石作假山,其中多诡怪。

    虽然知是假,争奈主人爱。

    以王安石当时在朝廷中的地位,如果真的跟书生意气的苏轼一般见识,有心想搞苏轼的话,只怕能把苏轼玩死。好在王安石胸怀大度,在相位凡八年,没有碰过苏轼一根汗毛。

    苏轼见扳不动王安石,就开始跟王安石的幕僚作对。他的第一个对象,是支持变法的李定,并因此而惹出了一场巨大的风波,最后直接影响了苏轼的仕途。

    李定是王安石的学生,考中进士以后,在地方做过定远尉,后任秀州判官,熙宁二年,受到知审官院孙觉的推荐,“召至京师”。孙觉在审官院的主要任务就是考察提拔优秀干部,能得到审官院的推荐,说明李定在地方的工作非常出色。

    李定到了京城以后,先去拜见谏官李常,李常就问李定:你从南方来,“民谓青苗法何如”?李定回答:“民便之,无不喜者。”李常摇头道:举朝都在争议这个事情,你还是不要讲这种话了,“君勿为此言”。

    李定从李常家出来,就去拜见王安石,对王安石说:想不到现在京城不许讲青苗法的好话,“定但知据实以言,不知京师乃不许”。王安石点点头:不如你直接跟皇上讲讲吧。就带着李定去见神宗。

    神宗问起南方推行青苗法的事情,李定回道:青苗法处处为老百姓着想,使乡村大户无法盘剥乡民,老百姓确实是得到了很多实惠,都很感激朝廷。神宗脸上带着微笑,对王安石道:现在谏院缺人,不如让他到谏院工作吧,“命定知谏院”。

    宰相曾公亮对神宗说:以前从来没有直接提拔上来就当谏官的先例,还是先让他做点别的工作。于是将其“拜太子中允、监察御史里行”。但是知制诰宋敏求拒绝写委任状,理由是李定资历不够。神宗不开心,难道我一个皇帝,任命个官员也这么费劲吗?就找个借口把宋敏求撤职了。司马光听到这个事情,跑去问神宗:“李定有何异能”,非要破格提拔他?神宗道:有几位大臣推荐,我也亲自面试过了,“朕召与之言”,看他“诚有经术”,所以才破格提用。

    司马光当时不好讲什么,又问:宋敏求不愿写委任状,你就把他给开除了?神宗不想跟司马光啰唆,就糊弄司马光说:开除宋敏求,不是因为李定,他还犯有其他错误,“系以他事违诏命也”。

    谁知开除一个宋敏求,知制诰李大临和苏颂同样“拒写诏令”,这次他们换了个理由,说李定母亲死的时候,李定没有服丧。

    原来御史陈荐上书,指责李定在泾县当主簿时,听到母亲仇氏的死讯,却假装不知,“匿不为服”。不为母亲服丧,在那个年代,算是大逆不道,禽兽不如,用孔子的话说,就是畜生。

    但事情其实并不是这么简单。

    李定生母仇氏,出身于穷人家庭,先前曾嫁与一财主为妾,生了个后来当了和尚的孩子,就是那个老同苏轼搅在一起的佛印。后来仇氏不知什么原因,转嫁给李问做小妾,再生下一个儿子,就是李定。也就是说,佛印是李定同母异父的哥哥。

    在生下李定后,仇氏再次改嫁,跟了一个姓郜的做小妾去了。仇氏改嫁的时候,李定尚未成人,加上李定的父亲可能也对仇氏改嫁很受伤,根本没把这个事情告诉李定。结论就是,李定并不知道仇氏是自己的生母。

    后来,李定考取了进士,在泾县做主簿的时候,仇氏死了,李定可能听到了一点风声,隐约知道仇氏和自己的关系,“有乡人私告定,仇氏是所生母”。但他又拿不准,因为父亲没有点头,“而父坚以为非”,所以李定不能直接为仇氏服丧。尽管如此,李定还是请假在家,以侍养老父为名,为仇氏服“心丧”。

    应该承认,李定这样做,已经是很不错的了。

    这个事情其实已经过去十多年,如果不是李定进京为官,加之投奔王安石支持变法,根本没有人会再提这件事。但随着李定进京,这事就迅速传散开来,成为两派较量的焦点。

    人们以为,不惮劳苦散布这个消息的人,正是苏轼。而苏轼则是从佛印那里得到的第一手资讯。他拿到这个材料以后,先把消息散布出去,跟着就写了一篇赞扬朱寿昌孝行的文章,用于和李定形成鲜明反比,达到强烈的效果。

    这个朱寿昌的母亲刘氏也是一个小妾,因莫名原因,被朱寿昌父亲卖给党姓人家做小妾去了。当时朱寿昌还在刘氏的肚子里,刘氏“有娠而出”。直到三岁时,朱寿昌“乃还父家”。自此以后,“母子不相闻者五十年”。

    朱寿昌长大成人后,也当了个官,等到父亲死后,朱寿昌决定寻访母亲刘氏,“行四方,求之不得”。到熙宁元年,朱寿昌决定放弃官职,“与家人诀”,“弃官入秦”,“誓不见母不还”,最后终于母子相见,以大团圆剧终,“刘时年七十余矣”。

    那时朝廷也重视宣传工作,先是“知永兴军钱明逸以其事闻”,把朱寿昌的感人事迹报告给了朝廷,而其时各路人马已经开始猛烈攻击“李定不服母丧”一事,朱寿昌的故事来得正是时候。苏轼热情歌颂了朱寿昌的孝行:“感君离合我酸辛,此事今无古或闻。”谁敢有不孝行为,就应该在朱寿昌的光辉形象前羞愧至死。

    几年后,朱寿昌母亲去世,“寿昌哭泣几丧明”,士大夫们“以歌诗美之”,有人把这些诗歌收集起来,成册发表,苏轼专门为作序,“且激世人之不孝者”。而这事对李定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也为后来李定在“乌台诗案”中毫不留情地攻击苏轼埋下了伏笔。

    围绕着李定的去留,王安石和保守派的战争已经到了白热化状态。神宗令李定上书自辩。李定说:“实不知为仇所生,故疑不敢服。”

    王安石对这些争吵非常不满,对神宗道:以前有人也攻击李定,但并不敢指责“其不服母丧”。后来因为御史中丞可以“风闻言事”,所以才随口乱讲。现在“事已明白不可诬”,李定父亲说李定不是仇氏所生,李定又没有近亲可以访问,所以不敢服丧。现在李定“所生所养父母皆死”,也找不到近亲了解真实情况,派人到淮南查问李定的邻居,也都是仇氏死后才做的邻居,你让李定到底怎么办呢,“不知令定何据”?

    但王安石并不是在袒护李定,他指出:如果真有确凿证据表明仇氏是李定之母,那就“依礼制追服”,让李定穿麻戴孝三个月,“解官心丧三年”。如果李定不服,请朝廷再行查处。

    可反对派不急,他们死揪住这个事不放,非要搞个水落石出不可。就这样弄来弄去,一直查到王安石当了宰相,也没查出什么名堂来,但是攻击之声不绝,枉诬之奏屡起,王安石没有精力与之闲争,唯有沉默以对。

    其实,当时李定就想报复苏轼。此事出自京城大相国寺墙上的一首歪诗,相当于现代的大字报,诗曰:

    终岁荒芜湖浦焦,贫女戴笠落柘条。

    阿侬去家京洛远,惊心寇盗来攻剽。

    当时大相国寺里的游人也不少,很多人围着观看,都不明白这首诗是什么意思,结果苏轼恰好到场,并专门做了解释。他说这首诗其实是一个哑谜:“终岁”,就是十二月,十二月写在一起,就是一个“青”字。“荒芜”,是指田地里长草了,而“田”字上边加草字头就是“苗”字。“湖浦焦”,就是没水了,没水就是“水去”了,合为“法”字。“女戴笠”是“安”字。“落柘条”是“石”字。“阿侬”是吴语,“吴语”合而为“误”。“去家京洛远”意为“国”字。最后一句“惊心寇盗来攻剽”就是扰民的意思。四句合起来,就是“安石青苗法误国扰民”。

    李定把此事报与王安石,对王安石道:我觉得这诗就是苏轼自己写的,他这是故意以谣言惑众,攻击时政,我想参他一本。王安石摇头道:这种打哑语猜字谜的游戏,偶一为之,可以娱情悦性,苏轼确实是个才子。李定自此知道王安石的心胸,在王安石任内,再也没提过攻击苏轼的事情。

    但苏轼的行为也传到了神宗的耳朵里,惹得神宗不太高兴,曾经对司马光说过一句评语:“苏轼非佳士。”正在这时,有人告发苏轼在运送父亲苏洵的棺木回家治丧途中,借官船“贩盐及苏木、瓷器”,“御史谢景温论奏其过”。神宗很生气,亲自派人调查。

    而这件事,其实说来话长。

    苏轼“贩数船苏木入川”,“此事人所共知”,在当时也不是什么大罪过,本不必掩盖,但如果涉及贩盐,事情就有点严重了。

    宋朝不许私人贩盐,太祖时曾规定,“入禁地贸易至十斤”者,“乃坐死”。但因为贩盐利润大,所以犯法的人很多,朝廷只好放宽政策,但惩罚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公务员,更要面临撤职的危险。而苏轼被举报用英宗特批的官船贩私盐,这个罪行更重,如果属实,可能会先把屁股打开花,然后发放到偏远之地永不录用。

    林希在《野史》中记载:谢景温弹劾苏轼“丁父忧归蜀”时,“往还多乘舟载货物卖私盐等事”。朝廷下令“按问水行及陆行所历州县”,“令具所差借兵夫及舵工询问”,但并没有查出贩卖私盐的事情。至于苏轼所用的官兵,原来只是“眉州兵夫乃迎候新守”,顺路“送轼至京”,也算不上什么“借调兵夫”。

    至于说顺路借用进京迎接知眉州新任长官的兵夫,那确实是假公济私。对此不必苛责,属于灰色地带,不只苏轼这样,很多官员都这样。没有问责一切都好办,一旦被追究起来,问题可大可小。所以对于谢景温的弹劾,苏轼不敢有一句自辩之词。

    苏轼在给堂兄苏不疑的信里曾经提到过这件事,说他最近受到弹劾,朝廷已经开始调查了,虽然没查出什么来,但是“孤危可知”,所以决定来春请求外放,“必须求乡里一差遣”。

    苏轼之所以担心,是因为揭发他贩卖私盐的人是对他的底细非常了解的表哥兼姐夫程之才。宋人彭百川在《太平治迹统类》中记载:程之才和苏轼关系不好,正是他向朝廷揭发了苏轼借运送苏洵棺木回川之际来回“贩私盐苏木等事”。苏家和程家是姻亲,但有宿怨。或许是冤家宜解不宜结,苏轼对此“未尝以一言自辨,乞外任避之”。

    在各方势力重压之下,熙宁四年(1071年),三十六岁的苏轼外放杭州做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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