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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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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