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必学的1000个社会经验-法律·常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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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3. 什么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而受到的相应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对于维护法律尊严,教育违法者和广大公民自觉守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可分为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944. 什么是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我国的法律制裁可分为以下四种:

    □ 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其中行政处分又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 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违法行为者依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进行的法律制裁。其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 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施的法律制裁。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

    □ 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违宪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

    945. 什么是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946. 怎样选择好律师

    目前,社会上有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冒充律师的执业证件欺骗当事人,或者实习律师以律师名义接待当事人,这些假冒律师,都是不允许办案的。另外,在选择律师的时候,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 要聘请有一定经验的律师

    一般的简单案件,普通的律师都能办好。但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则聘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律师相对好一点,他们能够应付各种突如其来的变化。

    □ 要聘请实际能力好的律师

    学历和工作经历不用说都是衡量水平的因素,但是律师作为一门要求很高的职业,对从业者综合素质的要求也普遍较高,不仅仅限于学历和工作经历,更重要的是办案能力。

    □ 要尽量聘请专职律师

    或许兼职律师的性价比很理想,但他不能抽出大段的时间专门为当事人服务,在案件急需处理、不容耽搁时就麻烦了。

    □ 聘请“打关系”要慎重

    “打关系”的律师水平一般,但却善于钻关系,也混得很吃香。这显然属于腐败现象的一种,尽管有时能起到一定作用,毕竟要冒风险、搭费用,弄不好人财两空。

    947. 哪些精神损害可获得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948. 人身受害方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一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人身损害,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害的案件,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提请人身损害赔偿时,原告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 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即证明被告在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

    ◇ 证明原告伤情的证据,即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

    ◇ 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    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 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949.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哪几种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下列七种:

    □ 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出的陈述。

    □ 物证、书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 被害人陈述

    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其他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出的陈述。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所作的辩解。

    □ 鉴定结论

    是为了查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而写出的结论性报告,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 勘验、检查笔录

    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 视听资料

    是以录音、录像带所反映的形象、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950. 哪些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所谓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具体而言,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指不能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某种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而故意为之。

    ◇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章程、规定以及国家政策,违背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民事行为,都属无效。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双方当事人滥用权利,故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另—个真实但非法的民事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约束。

    951. 怎样识别黑律师

    一些人凭一些法律知识和一些人际关系,就冠上“律师”头衔,到处招揽代理诉讼业务,这就是“黑律师”。“黑律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黑律师”惯用的伎俩有:

    □ 含糊其辞,假冒律师

    黑律师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不是律师,更不会去向你解释其中的区别。

    □ 故弄玄虚,推波助澜

    黑律师往往把一些胜算不大,甚至根本没有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说得非常简单,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从而收取代理费。

    □ 关系官司,包打天下

    黑律师一般业务知识有限,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回避法律,违规代理

    黑律师经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代理诉讼,或借用别的律师名义与其一起出庭代理诉讼,还称是为律师帮忙。

    952. 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 刑事案件的代理和辩护。

    ◇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的事项。

    ◇ 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 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 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 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

    ◇ 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953. 无效合同指哪些

    农民工王某从老家安徽来到某大城市打工,进了一家建筑公司,进公司当天,公司就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一项就是“工伤概不负责”,当时王某也没说什么,但是后来王某在工地上,受了工伤,找公司领导妥善解决,但是公司却拿出与王某签订的合同说事。

    其实,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是一份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违法的劳动合同有两种表现:一是合同与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或强行性规范相抵触,如雇用某人为赌场保镖;二是合同当事人滥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如利用合法的合同形式来实现违法的目的。例如:(1)受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受威胁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3)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无效;(4)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5)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准结婚”“不准怀孕”的条款无效。

    954. 哪些情况,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

    某公司,为了加快发展,进行了战略调整,其中一项就是大量的裁员,平时工作还不错的小王,也上了裁员的名单,他很想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拿到一些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金,但是获得补偿金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可获得的情况是:

    ◇ 经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人员的。

    ◇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955. 什么情况下,个人要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张某在职期间,由于对公司领导不满,常常无辜矿工,在公司领导多次警告后,仍然我行我素,由于张某的消极怠工,给公司的效益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但是张某认为自己和公司是签了劳动合同的,公司要开除自己的话,还要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呢。真的是这样吗?

    法律是公平的,虽然在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条件下,员工可能会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就需要向用人单位赔偿一定的费用了,主要赔偿的费用有:

    ◇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此外,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新用人单位招用,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956.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某数码产品商店购进一批新型数码,每部定价为4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4998元标为2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5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2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店方发现每部少收了2000元。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A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拒绝了店方的要求。商店遂以A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商店与A之间发生的照相机买卖这一民事行为,因商店在要约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所以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商店对A的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

    957. 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958.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2000年1月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

    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乙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权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959. 合同产生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方式,协商或调解是最先采用的方式,当协商或调解解决不了时,是仲裁还是审判,还可以依合同的约定。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合同纠纷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当事人可在合同上约定。合同纠纷是提交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约定起到决定作用,签订合同时要格外注意。

    除了约定仲裁条款外,当事人还要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即协议管辖。如果双方订立了协议管辖条款,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就可按合同的约定到双方选定的法院起诉,而不受一般地域管辖的限制,即协议管辖优先,这对于预防合同纠纷的管辖争议很有意义。

    960. 可否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法》就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关代理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含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

    ◇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961. 赠与合同能任意撤销吗

    根据赠与合同的含义,赠与合同生效以赠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原则。所以,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需受以下限制:

    ◇ 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只能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为之。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于受赠人,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 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同合,因其承诺已经生效,财产所有权已转移,故赠与人也无权随意行使撤销权,除非存在法律许可的特定撤销赠与的情形。

    ◇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由于这些赠与合同因赠与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赠与人的赠与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若许可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社会道义不符,所以,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962. 转租是否是合法行为

    武汉市某学校与武汉市一家电门市部胡某就学校的6间临街房屋达成租赁协议。协议中其中一项约定是:此出租房屋只许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但协议履行了1年后,因胡某在市内黄金地段租到房屋,就私下将学校的6间房屋转租给陈某。陈某每月向胡某交纳租金,胡某再向学校交纳租金。学校发现后便找胡某交涉,要胡某结束与新承租人陈友方的协议。并要求胡某支付违约金。但胡某不接受校方的要求。于是学校将胡某诉至法院。

    学校将6间临街房屋出租给胡某做家电生意,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双方所欠房屋租赁协议有效。但承租人胡某未经校方同意,擅自将房屋租转租给第三人陈某使用,属违约行为,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承租人胡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转租是租赁合同中一个特有的问题,转租有利于充分发挥租赁的使用价值承租人转租可分为合法转租和违法转租两种情况。

    合法转租也就是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违法转租因未经出租人同意,本案例中的胡某就属于违法转租。

    963. 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964.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有哪些权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缴费职工个人具有的权利: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当缴费个人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且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其退休后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

    □ 拥有知情权

    缴费个人有权按规定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和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情况,在发现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有误时,缴费个人可依法要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向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 享有监督举报权

    任何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权。

    □ 享有申请仲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965. 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能低于4%。此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即计算个人工资所得税时,应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

    已离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966.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惟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

    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

    ◇ 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 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 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967.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

    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

    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

    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968. 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能否继承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在职死亡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具体为:

    ◇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 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969. 参保人员如何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第一,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挂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医疗费用,除符合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三,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将按规定不予支付。

    第四,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亦即属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额”为止。个人也要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封顶额”以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解决,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也可以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970. 基本医疗保险按什么原则支付药品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支付,一是使用“甲类名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二是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药品目录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在药品目录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971.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已满一年。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经审核确认后,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的数额和享受期限,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具体规定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972. 因公受伤的职工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或是补助标准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 康复性治疗费

    符合规定的康复性治疗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因工伤而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 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973. 国家规定的生育待遇主要有哪些

    □ 产假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 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974.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975. 交通肇事赔偿项目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976. 交通肇事致人残疾怎样赔偿

    交通肇事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 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Ⅰ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 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Ⅰ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一增加岁数)。

    ◇ 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Ⅰ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977. 把车借给无驾证者开,出现了事故怎么办

    无驾驶执照的胡某借朋友刘某的长安小客车开,后因车失控冲向路边,将行人李某撞伤。事故认定结果认为,胡某负全部责任。李某医疗费花掉近2万元,但胡某仅赔偿了5000元。李某便向法院起诉胡某、刘某。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某系车辆所有人,未对车辆行使管理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交通法中规定,如果借车人无证驾驶,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担责任。

    借车人自己造成损害,属于自冒风险,是对自己安全的漠视,原则上应当自担风险,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车人为无证驾驶而出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如案例中刘某把私家车借给无驾驶证者胡某开,出了车祸。刘某不得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78. 把车借给有驾证者开,出现了事故怎么办

    借车时有明确约定事故自负的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周末,车主郝某将车借给好友王某(有驾驶执照)驾驶,二人一同出去游玩。在行驶的路上,将退休女教师邓某撞伤,邓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对这起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

    我国交通法规定,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下,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辆合法转移(出租、出借)给他人占有时,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者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王某和出借人郝某负同等责任。

    979. 如何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

    以北京为例,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对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无须报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份情轻微;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成因无争议;车辆可以自行移动。

    那么当事人应如何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呢?

    ◇ 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再进行协商处理。

    ◇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时,应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 可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记录下来,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980. 交通事故伤残费该怎样赔付

    交通事故当事人医疗费用的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证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一般来说,当事人的治疗费用是否必须由负责赔偿的当事人支付,应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审查确定。但若当事人不经事故处理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伤残者自行承担。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伤、残者在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既不影响当事人的治疗又能尽快结案,可以在结案时,把结案后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提前给付当事人。

    981. 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 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 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 双方写明事故经过。

    ◇ 事故双方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

    ◇ 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后,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982.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 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 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

    ◇ 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

    ◇ 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 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

    ◇ 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

    983. 喝酒驾车如何处罚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喝酒驾车分为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个档次,并且对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加重处罚:

    □ 酒后驾车的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 醉酒驾车的处罚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984. 不许“私了”的交通事故

    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对事故进行“私了”,但是,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七条就规定了七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是:

    ◇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 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 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 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985. 修正后的《婚姻法》作出了哪些修改和补充

    修正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

    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及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

    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

    在分则中增设了婚姻的无效和撤消,法定夫妻的财产制中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夫妻间的财产的约定及其效力,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等。

    986. 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三个方面:

    ◇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987.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988. 我国离婚的法定方式有几种

    离婚的法定方式有两种:

    □ 登记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 诉讼离婚

    是指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989.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依据《婚姻法》规定: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 依据“男女平等”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得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益。

    ◇ 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给予补偿的原则法。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990. 离婚时,一方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怎么办

    新婚姻法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991. 何谓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个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心摧残,而且还可能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其中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行为。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992. 家庭暴力实施者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 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刑事责任

    当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属性时,就触犯了刑法,可能构成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993. 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

    依婚姻法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主要有: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受害者也可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控告的同时,也可以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暴力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994. 什么是重婚罪,应如何处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95. 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 销售搀杂、搀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

    ◇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

    ◇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

    ◇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

    ◇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

    ◇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996. 一定要索要发票,留住关键证据

    戴小姐在一家商家处购买了一部新款手机,因为卖家说:“如果不要发票,每部手机能便宜10元。

    所以他们以双方都满意的价格成交,戴小姐没有索取发票。两个月后,戴小姐的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拿着手机去找商家,商家一再推脱,最后竟然说手机不是自己店里售出的。气得戴小姐直发疯。

    提醒年轻的朋友们,在购物的时候,一定要记得索要发票。

    生活中有许多消费者因嫌麻烦、不用于报销或者因轻信销售者对质量的信誓旦旦等原因不索取发票,从而在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要求对方包修、包退、包换的情况下,有口说不清。因为,没有发票、购物凭证,发生纠纷时,连在这个销售者那里买没买商品、买什么商品都无法证明,因此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连最基本的事实都无法了解,当然就很难作出维权的决定。

    997. 误信虚假广告,谁来赔偿消费者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追求商业利润,经营者在广告中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不实宣传,以及经营虚假广告的事件屡有发生。

    做虚假广告的行为不仅严重挫伤了公众对广告的感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同时也损害了企业和广告部门的信誉。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998. 超市免费存包,丢包后怎么办

    张女士某晚来到某超市,并将其在外面商场购买的真皮包(价值300元)寄存在服务台。当张女士逛完超市返回服务台领包时,服务员发现皮包不见了。张女士为此向超市索赔,而超市认为自己并无重大过失行为,并且为顾客存包为无偿服务,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那么,超市是否要为张女士做出赔偿呢?而张女士索赔的要求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超市的保管行为系无偿保管行为,但保管行为会给超市带来潜在商业利益,作为经营者,超市提供的服务应该是安全的。故不能将超市保管行为按一般的无偿保管行为来对待,而应按照有偿保管行为来对待。因此,超市应承担陈女士的损失。

    999. 手机号码上包装,找人赔偿有技巧

    张某的手机号码被别人印在了某商品的包装盒上,一时间,张某接到了许多订货、退货电话,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干扰。该商家的行为是否违法?张某可以向商家索赔吗?

    手机号码未经本人同意,被别人印在商品的包装盒上,构成侵权即违法这是一定的,因为手机号码使用权具有惟一性即排他性,只能由本人使用,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能随便使用,这点和物权的保护应当是一致的,完全可以要求他人按照《民法通则》相关款项进行赔偿。

    1000. 遭遇强制搜身,可有权说不

    周末,秦女士去某连锁超市购物,在其结完账准备出超市大门时,超市的报警感应器响了。还没等秦女士反应过来,超市的管理人员就冲过来一把将她拉住,将她带回超市内,并拿走秦女士手中的手提袋和秦女士的包,当着众人的面,打开包翻查,发现没有什么,还说要搜身,秦女士坚决不肯,双方争执起来。

    该连锁超市经营者违反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擅自扩大自己的权利,欲对消费者进行强行搜身、置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于不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案例是典型的侵犯消费者享有的人格尊严权的行为。我们在消费的过程,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不要惧怕商家的势力,要勇于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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