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一次醉酒是在一九六六年,我们高三全班一起去华盛顿游览的时候。我们四十几个学生和三个老师(其中之一就是老白球)一起坐大巴去华盛顿,第一天晚上在纽约停留。纽约当时合法的饮酒年龄是十八岁,多亏了我倒霉的耳朵和可恶的扁桃腺,我当时都快十九岁了。绰绰有余。
我们一帮胆子大的男生在住宿的宾馆旁边拐角处发现了一家卖酒的商店。我看了看货架上的展品,知道自己带的那点零花钱买不到什么好东西。东西太多了——各色各样的瓶子,琳琅满目的商标,好多标价都远超十美元。我最后放弃了,问柜台后面的人什么酒便宜。(我相信,自打世上开始有商品交易以来,一直都是这么一个灰衣秃头、一脸不耐烦的家伙卖给不识酒香的年轻人平生第一瓶酒。)他一言不发拿下一瓶老木屋牌威士忌,摆在收银台旁的胶皮垫子上。标签上贴的价格是一点九五美元。我出得起这价钱。
我记得那天晚上有人扶我进电梯——也许那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了——彼得·希金斯(老白球的儿子)、布奇·米考德、莱尼·帕特里奇,还有约翰·奇兹马的确扶我了。但这记忆不像真实存在,倒像是我从电视里看来的一幕。我似乎跳出自己的肉身,在观察着发生的一切。身体里仅剩的理智告诉我,我这次算是搞砸了,搞大了,丢人丢到全世界,丢到整个银河系去了。
镜头跟着我们一群人到了女生住的楼层。镜头拍到我在走廊里被人推来推去,像件活动展品,看起来挺滑稽。女生们穿着睡衣睡袍,戴着发卷,涂着冷霜,都在笑我,但笑声里没什么恶意。声音仿佛透过棉花传进我的耳朵里,模模糊糊。我想对卡罗尔·莱姆克说我喜欢她的发型,想说她长着一双全世界最美的蓝眼睛。可我吐出的只是些含混的声音:“你呜噜呜噜蓝眼睛,咕噜咕噜全世界。”卡罗尔大笑着连连点头,仿佛完全明白我在说什么。我很快乐。全世界都在看着我犯混,可我是个快乐的混账,而且人人都爱我。我又花了几分钟,试图告诉葛劳丽亚·摩尔我发现了迪恩·马丁的秘密生活
。
这一切结束之后,我不知怎的就躺在了床上。床原地没动,但房间绕着床转起圈来,越转越快。我觉得床转得就像我的韦伯科牌唱机,我小时候用这唱机听法茨·多米诺,我现在用它听鲍勃·迪伦和戴夫·克拉克五人组
。房间是转盘,我就是中间的转轴,这转轴很快就要开始扔唱片了。
我睡着了一小会儿。我醒过来时发现自己跪在浴室里。我和我朋友路易斯·普灵顿住在那个房间里。我不知道自己怎么会跑到浴室里,但幸好如此,因为马桶里满是淡黄色的呕吐物。看起来就像玉米粒,我一想到这里,马上又开始呕吐。我这时已经吐不出什么东西,只吐出一股酒气的黏液。可我脑袋里难受得要命,好像要爆炸似的。我没力气走路,汗湿的头发粘在眼睛上,就这么爬回了床上。我明天就好了,我想,随后又昏睡过去。
早上,我胃里好受了些,但胸腹之间的横膈膜因为频繁呕吐而酸痛,脑袋里面也痛得突突直跳,就好像满口的牙都在发炎。我的双眼仿佛变成了放大镜,从宾馆窗户透进来的早晨明亮而可恶阳光经过这对放大镜聚光,仿佛很快就能把我的大脑点着。
参加早就安排好的活动——在时代广场散步,乘船游览自由女神像,登帝国大厦楼顶——是根本不可能了。散步?我想吐。乘船?想吐两遍。乘电梯?四倍想吐。上帝啊,我几乎动都动不了。我找了个很弱的借口,那天大多数时候就赖在床上。傍晚时,我感觉略微好了些。我穿好衣服,沿着走廊偷偷溜到电梯口,乘电梯来到底楼。我还是什么也不想吃,可是觉得可以喝杯姜汁汽水,抽根香烟,买份杂志看看。结果我赫然发现在大堂里坐着看报纸的那位不是别人,正是厄尔·希金斯先生,即老白球。我想尽量静悄悄地从他身边经过,但是没有得逞。我从礼品店回来时,发现他把报纸放在腿上,正看着我。我心里一沉。我这下又惹校长的麻烦了,也许比上次《乡村呕吐》那事更大。他叫我过去,这时我发现一件挺有趣的事:希金斯先生其实人不错。他对上次搞笑小报的事件反应那么激烈,也许是因为玛吉坦小姐坚持要严肃处理。再说我当时才十六岁。而我第一次宿醉醒来时已经快十九岁,被州立大学录取,这趟全班出游结束之后,还有一份纺织厂的工作在等着我。
“我听说你生病了,不能跟其他同学一起参观纽约。”老白球说,眼睛上下打量我。
我说是的,我生病了。
“你会遗憾错过今天的活动,”老白球说,“现在感觉好些了吗?”
是的,我觉得好多了。也许是肠胃炎,急性感染,一天就好。
“我希望你不要再染上这毛病了,”他说,“至少这趟旅行中不要。”他又盯着我看了一阵,目光仿佛在问我是不是明白他的言下之意。
“我肯定不会再犯这毛病了。”我认真说道。我如今算是知道醉酒的感觉了——一种模模糊糊的快意翻涌,一种比较清楚的认识,多半的意识离开肉体,像科幻电影的摄像机一样拍下一切,然后就是难受,呕吐,头痛。不,我不会再染上这毛病了,我对自己说,在这趟旅行中不会,以后也不会。一次就够了,为的是知道这种感觉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只有白痴才会做第二次实验,只有神经病——受虐狂神经病——才会酗酒。
我们第二天去了华盛顿,路上在阿米希人
居住区稍作停留。停车场附近有家卖酒的商店。我进去看了一圈。宾夕法尼亚州的合法饮酒年龄是二十一岁,但我当时身穿自己仅有的一套好西装,和外公的黑色旧大衣,看上去可能足有二十一岁——事实上,我看上去很可能像个刚刚刑满释放的年轻犯人,个子高大,很饿,脑子很可能还不大正常。店员没让我出示身份证件就卖给我五分之一瓶四朵玫瑰牌威士忌。我们停下来过夜时,我又喝醉了。
大约十年之后,我跟比尔·汤姆森在一家爱尔兰式酒吧里。我们有太多事值得庆祝,其中重要一件就是我完成了第三本书《闪灵》。这本书恰巧说的是一位酗酒的作家,以前也做过教师。当时是七月,全明星棒球赛正在举行。我们计划吃一顿把菜都摆在热腾腾的蒸汽保温桌上的老式晚饭,然后去喝个烂醉。我们在吧台上喝了两杯,然后我开始念墙上的标语。其中一句是“在曼哈顿就要畅饮曼哈顿”,还有一句是“星期二买一送一大优惠”,第三句说“工作是饮酒阶级的恶咒”。这时我发现在我正面前的一条标语:“晨间特惠!伏特加鸡尾酒周一到周五八到十点每杯一元。”
我示意吧台服务生过来。他走了过来。他秃头,穿着灰衣,可能就是一九六六年卖给我人生第一瓶酒的那个人。可能真的是他。我指指那条标语,问:“什么人会一大早八点五十分跑来喝伏特加配橙汁?”
我对他微笑,但他没笑。“大学男生,”他回答道,“比如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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