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违法犯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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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1.刑事拘留的期限如何计算?

    社会热点

    2007年7月1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实施刑事拘留。请问: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从7月1日当日开始计算,还是从7月2日开始计算?

    指点迷津

    我们时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从7月1日开始计算,因为刑事拘留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另一种认为应从7月2日开始计算,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因此在本案中,应该从7月2日开始计算。因为无论是较严厉的强制措施还是一般的强制措施在期限的起算上法律规定都是一样的,即“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但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届满日期有所不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452.被监视居住的人可以会见哪些人?

    社会热点

    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来听说他有重病需住院,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朱某和彭某是邻居,经常看到彭某,彭某出院后每天在家做生意,而且还经常带着七八个人到餐馆吃饭。请问:被监视居住的人不得会见哪些人?如果未经批准离开住处会怎样?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其中,不得会见他人是指不得会见除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因此,如果彭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住处或者会见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453.赃物能返还被害人吗?

    社会热点

    赵某的电动车被偷了,那人被赵某当场抓住。到派出所后,民警说他可能要判1年,叫赵某到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电动车并没有被退还给赵某,偷东西的人也没钱赔偿赵某的损失,赵某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如果起诉嫌疑人,赵某的电动车是否可以退还给他?

    指点迷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对于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即使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将电动车退还给当事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

    第二百九十四条对于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54.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社会热点

    丁某初中毕业后就进了一家电子厂当学徒。2010年4月30日晚,刚满20岁的丁某在本厂举办的露天舞会上见另一车间的女青年徐某,即起歹念。舞会散场后,丁某便潜伏在徐某回宿舍的必经路口。当徐某行至路口时,丁某窜出堵住徐某的去路,并抓住徐某的胳膊欲拖往僻静处,徐某不从,紧紧抓住路旁电线杆呼救。丁某卡住徐某的脖子并威胁说:“你再叫,就掐死你!”此时因有人路过,丁某松手逃离现场。徐某随即报案。那么,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案,丁某的行为是已经着手实行强奸妇女的行为,但是由于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过而没有完成其预定的强奸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达到既遂,其社会危害性比预备犯更大,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毕竟没有达到既遂,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55.如何界定重大立功表现?

    社会热点

    费某几年前跟人打架时,将人打伤后逃跑了,公安机关立案后一直没有抓捕到他。前不久费某给朋友打电话,说不想再东躲西藏下去了,要到公安机关去自首,他还说知道一起抢劫案是谁干的。请问:如果检举他人抢劫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是否为重大立功表现?

    指点迷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祢“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可见,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456.怎样才可以申请减刑?

    社会热点

    边某因贩毒被判刑14年,现被关押在某省监狱。服刑期间经教育,分别于2007年5月及2007年10月递交了两封有关毒犯的检举信,提供了一个制造毒品的工厂的三个重要线索包括案件关键人张某的情况、制毒材料来源以及资金由谁提供等。2010年2月,此案破获。那么,边某是否可以获得减刑?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括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边某检举的重大犯罪活动如果已经查证属实,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括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457.只要符合条件,缓刑期间也能享受退休待遇吗?

    社会热点

    贾某是一名退休职工,去年,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缓刑期间贾某能否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指点迷津

    关于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规定,劳动保险旨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了不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意见,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冶权利的,可以继续享有原退休待遇。

    依贾某的情况来看,贾某因犯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因而根据上述答复精神,贾某在二年缓刑考验期间可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劳动保险旨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了不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意见,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冶权利的,可以继续享有原退休待遇。

    458.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有什么区别?

    社会热点

    小曼和丈夫夫妻感情不和,小曼的丈夫经常酒后打小曼,小曼恨之入骨便生杀夫之心。于是她从市场上买回一包“毒鼠强”。吃饭时放入了丈夫的碗里。但是当她看到丈夫中毒后痛苦的样子,感觉很后悔,就把他送到医院抢救,现在小曼的丈夫已经脱险。请问:小曼的行为是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可见犯罪中止的特征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投毒杀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此时行为人自动有效地中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59.没造成损害,中止犯可免刑罚吗?

    社会热点

    2010年7月,赵某高中毕业后来找工作,几天后便把身上的钱全花光了。想回家又没路费的他萌生了抢劫出租车司机钱财后回家的念头。

    同年10月26日上午,赵某租乘了“的哥”谢某驾驶的出租车,当出租车行至某偏僻路段时,赵某持事先准备好的裁纸刀对准谢某的肋部,威胁其交出200元,谢某见其手有哆嗦,知道他不是惯犯,可能是一时想不通。于是便冷静地劝他:“凭你这个头对付我这大哥吗?看得出来你有困难,说出来我可以帮你。”

    听了谢某的话,赵某放下了刀,说自己只想要200元回家。谢某让赵某把刀丢到窗外,之后答应给其200元。在谢某送赵某回西站的途中,遇到检查的民警,赵某被查获。但检查机关最终未对赵某提起公诉。那么没造成损害,中止犯就可以免刑罚吗?

    指点迷津

    赵某虽持刀抢劫,但在被害人的教育下放下凶器,放弃抢劫念头,而且没有对出租车司机造成伤害。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赵某属于犯罪中止犯,因其没有给出租车司机造成损害,故予以免除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60.企图毁灭证据,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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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某是南京市某服装店老板,2006年3月11日凌晨3时许,薛某的妻子夏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夏某见四周无人便驾车逃逸。事后,薛某将肇事的车辆送往汽车修理厂予以修理,企图毁灭证据,以帮助妻子逃避法律责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院依法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对薛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对薛某作出拘授6个月缓刑6个月的有罪判央。薛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企图毁灭证据,有罪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薛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而决意实施,而且客观上将其妻子涉嫌变通肇事罪的重要物证(损毁的车辆)予以修理,其行为符合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且情节严重的特征。如果薛某的妻子在逃逸后自己将肇事车修理,毁灭证据,则该行为是其交通肇事行为的延续行为,不单独定罪,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检察官在公诉时,可能会基于该情节建议法官在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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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61.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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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3月,岑某因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10年11月,在缓刑考验期还未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发现他在判刑前还有寻衅滋事一案没有判决,岑某现已被收押。请问: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本案中,法院会撤销缓刑,并对岑某数罪并罚。如果岑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争取减刑和假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462.刑满释放人员还要被监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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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某挪用公款被判刑,2006年刑满释放。在2007年办理新身份证时,章某户口所在地辖区民警要求其填写《刑释人员登记表》,并在当地刑警队拍照、留双手全套手印,还让他每个季度到辖区派出所汇报近期的情况,而且不能随意离开住所地,到外地去要通知他们。监管期从刑满之日算起要5年。请问:刑满释放人员还要被监管吗?

    指点迷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规定,罪犯刑满释放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限定其报到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对本单位刑满释放的人员要定期进行考察、了解、掌握其改造表现,并对现状加以分析,以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效果。因此为了避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公安机关可以定期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考察,但是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

    法条链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罪犯刑满释放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限定其报到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对本单位刑满释放的人员要定期进行考察、了解、掌握其改造表现,并对现状加以分析,以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效果。

    463.15岁被判缓刑还能上学吗?

    社会热点

    小方今年15岁,因跟随他人参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学校得知此事后,认为他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取消了他的学籍。小方的父母曾多次要求学校为他恢复学籍,但均未得到学校的答复。请问: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入学,学校可以拒收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小方虽因犯抢劫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其受教育的权利仍然与其他未成年人一样。因此小方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再次与学校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464.因幻觉而伤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社会热点

    黄某父亲脾气很不好,经常打骂黄某母亲。一次黄某晚上回家后看见父亲拿菜刀在切菜,眼前忽然出现了幼年时父亲用菜刀砍伤自己母亲的幻觉,为保护母亲的黄某夺过父亲手中的菜刀把父亲砍成重伤。请问:如果发案时,黄某确实处于一种幻觉之下,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指点迷津

    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黄某属于精神病而且当时确实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则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如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黄某不是精神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465.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社会热点

    丹尼尔是中国某大学的留学生。某日,因为一件小事,丹尼尔和同为中国留学生的杰瑞大打出手,结果丹尼尔被打倒在地。之后丹尼尔想报复。两个星期后,丹尼尔趁杰瑞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盘球棍狠狠地打了杰瑞一顿。事后,杰瑞召集本国留学生6人,手持木棍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楼。丹尼尔也集该国留学生5人手持木棍和菜刀,聚集在留学生宿舍楼,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丹尼尔用刀乱刺,将对方一人刺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丹尼尔犯了什么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指点迷津

    丹尼尔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丹尼尔为了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且在斗殴过程中,将被害人刺死。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丹尼尔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的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丹尼尔是一名普通的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66.驳回起诉,保证金是否应当退还?

    社会热点

    2006年,石某因在建设银行贷款被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逮捕,后来经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在此期间,检察院收取了1万元保证金。并扣押17.5万元私人财产。在关押了石某234天后取保候审,石某开始申请国家赔偿。2010年7月,检察院将赔偿金交到石某手中,但1万保证金和17.5万元私人财产不予退回。石某多次向检察院索要,可检察院一直不退。请问:检察院这么做合法吗?

    指点迷津

    对于扣押的财物,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当事人。对于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法条链接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67.只抢100元是否构成犯罪?

    社会热点

    一天晚上,蒋某因工作的原因,心情比较差,就喝了很多酒。晚上在路上看见一名学生就想打他一顿出出气,便将该学生骗到厕所殴打,随后蒋某又将学生的100元抢走,学生报警后警察将蒋某抓获。蒋某今年21岁,目前已经被拘留1个多月。请问:蒋某是否会被判刑?蒋某亲属能否代替蒋某申请取保候审?

    指点迷津

    蒋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对抢劫的数额和情节作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蒋某是否构成抢劫罪,须经过法院审理才能认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68.驾驶员逃逸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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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4日晚上,韩某的父亲在回家的乡间路上被农用四轮车撞倒,造成重伤。当时肇事车上有两人,车祸发生后农用四轮车驾驶员逃跑了,另外一人也没有通知韩某及家人,直到第二天下午韩某及家人才知道,当韩某的父亲被送到医院后已经耽误治疗,最后造成失血性休克,不能救治而死亡。请问:驾驶员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指点迷津

    本案发生在乡间路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以,此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车祸发生后,驾驶员作为事故的肇事者,负有及时抢救、报案的义务。本案中,该驾驶员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69.犯罪嫌疑人属妨碍公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社会热点

    林某是一名公安民警。一天他下班后,骑自行车速经某地时,听见有人喊“打架了”。他急忙过去拉住一名打人者说:“有话好说,我是警察。”并出示警官证。但打人的说:“揍的就是你警察。”转身向他猛打,之后法医鉴定为轻伤。请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指点迷津

    林某在遇到有人行凶时,出面阻止并且表明了身份,而犯罪嫌疑人明知他是警察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造成其轻伤。妨碍公务罪以轻伤为限,如果是重伤、死亡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因此本案中,嫌疑人应当构成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70.村委会人员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吗?

    社会热点

    祁某是一个山东农民。老家所处的村已经被市里划为开发区,绝大部分耕地已经被市里征用。市里征地时是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村里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村民根本不知详情。请问:如果在征地过程中村委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祁某等村民应当到什么部门进行投诉?

    指点迷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村委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祁某等村民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检举和控告。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释义》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71.这种销售方法是非法传销吗?

    社会热点

    最近有朋友向陈某推荐一种化妆品,并称购买产品可成为公司会员,买1套398元是一级会员,买5套1990元是二级会员,而三级会员要买12套即4770元。成为会员后介绍别人购买可以拿到提成,而且不同级别的会员拿的提成也不一样。如果陈某介绍的人再去介绍别人购买,陈某也可以再提成。虽然这种产品用起来很舒服,但是陈某觉得这种销售方法有点问题。请问:这属于非法传销吗?

    指点迷津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属于非法传销。对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472.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社会热点

    孟某与前男友分手后,其前男友一直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恐吓孟某,并私自拿出孟某在医院的流产病历单,四处散发张贴。他还用极其侮辱性的短信发给孟某的同事和朋友,给孟某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他以给钱就息事宁人为由先后从孟某这里敲诈走了2万元人民币。他在网上以孟某单位、家里的电话为名,虚发招聘、交友等一系列假信息,给孟某家人、单位造成极坏的影响,使孟某及孟某的家人精神及身体受到严重影响与伤害。请问: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指点迷津

    孟某前男友的行为涉嫌侮辱罪和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还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为:(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对于孟某前男友的行为,孟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敲诈勒索行为,孟某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73.该行为构成爆炸罪吗?

    社会热点

    李某靠手工打石子维持生计。张某购置了一台碎石机,从事出售碎石业务,因质量好,使李某的生意大受影响。李某决定破坏张某的碎石机。一天凌晨,李某在张某的碎石机下放置了2公斤炸药,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张某的碎石机被炸毁。此路段附近2公里以内没有任何建筑物,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吗?

    指点迷津

    李某以打击对手为目的,故意毁坏对手的设备,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虽然李某实施了爆炸行为,但爆炸发生在凌晨,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应构成爆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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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74.饭店老板侵占遗忘物的行为违法吗?

    社会热点

    2010年2月,罗先生和几个朋友在某饭店吃饭,吃完饭后忘记拿自己的手提包便走了。包里装有现金、信用卡等贵重物品。罗先生刚到家就想起没拿手提包,立即返回饭店,发现手提包已经不见了。后来得知饭店服务人员在清理餐桌时发现手提包后,就交给了饭店老板。待罗先生向饭店老板索要时,老板坚持说没有看见过他的手提包,并说可能是被后一拨吃饭的客人拿走了。请问:该饭店老板的行为违法吗?

    指点迷津

    该饭店老板作为饭店负责人,对顾客遗忘在饭店的财物,应当负有保管的义务。该手提包对于权利人而言显然是遗忘物,其主动找到饭店老板后,饭店老板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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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475.对室外陈列的艺术品录像并用于广告宣传,是否侵犯著作权?

    社会热点

    某市时代广场上陈列着不少的美术或者雕塑等作品,都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某日,沈某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这些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还有很多商家,在对这些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将它们用于广告宣传,那么沈某和商家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呢?

    指点迷津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描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需要经过作者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是如果对这些作品描摹、绘画、摄影、录像后,将其用于广告宣传,有着明显的营利性目的,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展览权等。因此,在本案中,沈某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是商家的行为则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76.结过婚未领结婚证,再结婚构成重婚罪吗?

    社会热点

    2010年初,尚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女孩,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感情日渐深厚,本想年底回家结婚。但是,女孩突然告诉尚先生,2005年她在老家与李某结过婚,而且有一个2岁的孩子,但是没有领结婚证。请问:如果尚先生和她结婚会构成重婚罪吗?

    指点迷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因此,2005年她虽然与李某结婚,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尚先生与她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如果登记结婚后,她仍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属重婚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77.收了假币又找给他人是否违法?

    社会热点

    唐某是一名批发商,在一次销售货物过程中,由于验钞机出现故障,就凭经验收款,事后检查发现有2万多元是假钞,可是买货的人是过路的也无从查找,唐某只得认倒霉,然后把假钞找兑给其他客户。现在客户找上门来,让唐某还钱。唐某也是受害者是否可以拒绝退钱?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唐某在查验后明知是假钞的情况下将其找兑给客户,其行为违法,而且可能涉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虽然唐某也是受害者,但是如果过路的买货人无处查找,责任应当由唐某自己承担,不能以此为由将假钞支付给他人。客户有权拒收假钞,唐某应当退还相应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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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78.邮件被偷拆怎么办?

    社会热点

    2010年5月6日,收发员王某偷拆了范某的邮件。7月1日,寄件人寄给范某的信件竟然因查无此人而退回,而范某的地址写得十分清楚,此事也是由王某所为。而在5年前,王某就有偷拆别人信件的嫌疑,这5年中,范某一直不能收到邮件,都是由别人代收范某的邮件。请问:屡次发生类似的事情,范某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如果范某有证据证明王某实施了上述行为,又因王某是非邮政工作人员,则王某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如果王某私拆范某的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盗窃罪。如果王某从范某的信件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因此,范某可以向公安局报案处理此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79.购买假发票属于刑事犯罪吗?

    社会热点

    小琴是一家分公司的负责人。2009年,在做生意时,小琴向客户签了两张假发票,票面额累计20万元。总公司并不知情,假发票是小琴在火车站附近买的。请问:购买假发票属于刑事犯罪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因此,小琴可能涉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480.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社会热点

    近日,谢某发现自己所租用的小区车位上停着一辆别人的车子。他心想可能是哪位住户临时停一下。由于他是每天下班后停在此,对方白天停,所以也就没在意。半个月过去了,那辆车还是雷打不动地白天停在此处。这下谢某火了,心想自己花钱租车位,这个人却来讨了个便宜。一怒之下,谢某掏出车钥匙,在停在自己车位的黑色轿车两侧刻上“滚蛋”二字,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12525元。事后,谢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提起公诉。

    指点迷津

    在本案中,谢某的车位被占,本应采取找物业公司和占位车辆的车主协商等合法手段解决此事,然而其出于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车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敌意毁坏财物罪必须满足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追诉数额标准是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81.修理赃车,违法吗?

    社会热点

    一日上午,丁某将一辆盗窃回来的小汽车开到江某的修理店。告知江某车是偷来的,要求将该车车身的颜色更换为黑色。江某为了获利,便按照丁某的要求更换了车身颜色,收取了丁某的材料费和加工费。那么,江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指点迷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丁某已明确告之江某汽车是盗窃所得,丁某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在客观上,江某按照盗窃犯罪嫌疑人丁某的要求,更换车身颜色,其行为应该符合解释中所称的“改装”行为。由此可知,江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按窝藏罪处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二条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82.谎称有炸弹,构成犯罪吗?

    社会热点

    不久前,林某偶然在报纸上看到某商场的服务台电话号码,闲来无事的林某“突发奇想”,决定跟商场总台服务员开个“玩笑”。他当即拨通了电话,对总台服务员说商场中有一枚炸弹。服务员立即报告了领导。警方接警后,火速疏散顾客,搜寻了几个小时,才发现这只是一个恶作剧。事后,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林某被判刑的依据是什么?

    指点迷津

    林某的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该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所规定的一项新罪名,即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林某的行为与之吻合,他谎称商场有炸弹,属编造、故意传播爆炸威胁性恐怖信息;通过传播后引起了疏散顾客、警察搜寻等后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尽管是开玩笑,但林某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而非适可而止,具有主观上的间接故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83.什么是非法集资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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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近60的姚某刚从单位退休后,自己出资办了一家文化公司,并成为该文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某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开始向朋友借钱,许诺到期返还5%~20%不等的高额利息。部分借款到期后,姚某对债权人声称其与教育部合作一个出国留学培训的项目,等这个项目挣钱了就可以归还。期间,姚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变相非法吸收吕某等30余位事主借款1500余万元。见姚某一直无法还钱,债主们到派出所报了案。姚某以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那么什么是非法集资罪?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行为人一般采用高利率的方式与金融机构争资金,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失控,不利于国家集中有限资金进行经济建设。

    本罪所侵犯的不仅是国家的信贷管理秩序,还会给广大储户和公众带来风险,造成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484.虐待家人,情节恶劣要被治罪吗?

    社会热点

    张某与妻子从孤儿院收养了一个男孩,取名建军。建军长大成人后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与养父母吵架。一天,建军酒后回到家中,因为养母的一句问话即对其大骂并拳打脚踢,致养母头面部、前额多处受伤。

    第二天凌晨,张某的妻子因不堪忍受虐待,跳入湖中自杀身亡。张某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采取“告诉的才处理”。“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不需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但这仅限于虐待罪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是死亡,则不受此限制。所以,张某可以到派出所或检察院报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85.丈夫“扣押”妻子,照样涉嫌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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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在网上认识了王某。二人见面后开始交往,半年后,二人领了结婚证,但结婚后没几天王某便失踪了。李某又发现,王某已经用他的身份证和户口薄把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等再次见到王某时,李某强行将王某拘禁在家。三天后王某乘李某离家时逃脱。那么,丈夫“扣押”妻子,照样涉嫌犯罪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实施了以非法扣押、绑架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他人的活动完全被控制并持续一定时间的就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李某在一定的场所剥夺了王某的人身自由长达三天,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是否是夫妻关系与是否构成该罪无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86.商场等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否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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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商场经常未经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播放其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好的背景音乐的选择经常会给该营业场所增加客源。该商家认为播放这些作品只是作为背景音乐使用,并没有把它作为盈利的手段,因此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但是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播放他人的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真的不侵犯著作权吗?

    指点迷津

    广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财产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使这一权利,除非他人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具体到上述案例,商场、宾馆等经营场所属于营利性的单位,其播放行为往往是为了吸引顾客,虽然没有从播放音乐中直接获利,但是显然其播放音乐已经构成了盈利行为的一部分,因此这种播放行为不属于合理利用,是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487.为获取考分破译网站密码,构成犯罪吗?

    社会热点

    登录亿唐网查询英语四六级考试分数为大学生们众所周知,2003年亿唐网又开通了手机快速查询考分服务项目,花费2元钱通过手机获取密码后就能查到考分,引起一些考生反感。一名大学生因此攻破亿唐网查询密码,轻松获得考分,此种查询方法迅速在成都考生中流行。该大学生的行为引发争议。

    后来亿唐网服务密码被一名大学生硬译,并制作成网页,通过各种途径广泛传播,使用这种方法不需要再交2元费用。如果密码被破译后不及时处理,将会给亿唐网站造成较大损失。为获取考分破译网站密码,构成犯罪吗?

    指点迷津

    首先,该大学生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此行为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该条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减少、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即是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案中一名大学生因为破译了亿唐网服务密码,并把它制成网页,进行广泛的传播,并使该网不能正常运行,信息服务受到影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构成要件。

    其次,根据该条的规定,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来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本案中这名大学生的行为事实上已经造成了亿唐网功能的损害,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已经符合“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要件。因此,该大学生已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负刑事责任。

    计算机犯罪是21世纪兴起的高科技犯罪之一,大学生作为掌握高科技的主要人群也往往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要主体,而这些犯罪中很多是出于好奇或者对自己的技术的一种炫耀,动机上并没有要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但是却因为他们的这种行为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大学生要正确的使用自己已掌握的技术,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断送自己的前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88.未经他人同意将其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是否侵权?

    社会热点

    乔某写了一部关于云南的小说,小说将人情和环境自然地融合为一体,非常出色,经某出版社出版。萧某看了后,决定将该书译成藏语,出版发行。三个月后,萧某将译本送到出版社,要求出版。但是出版社认为萧某未经乔某同意就翻译其作品不合法,未予以出版。那么未经作者同意将其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是否构成侵权?

    指点迷津

    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翻译权,可以将自己的作品翻译成其他的语言形式,未经其同意他人不得将其作品翻译成其他语言形式,否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但是法律同时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翻译其作品的却构成合理使用,并却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不但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即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里的合理使用要满足四个条件:第一,翻译的必须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第二,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三,必须将其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第四,必须是在国内出版发行。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的翻译构成合理使用,不是侵权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笫十条著作权包括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89.酒吧等娱乐场所请歌手翻唱他人作品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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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酒吧生意红火,据了解酒吧是通过请乐队、歌手等翻唱他人歌曲的方式来招揽生意的,并且不向顾客收取观看演出的费用,但会向歌手支付演出费。那么该酒吧请歌手翻唱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呢?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此类问题有明确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请歌手翻唱他人的作品,如果没有向观众收费,也没有向歌手支付演出费的话,那么此种情况下翻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属于侵权行为。但在本案中,翻唱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属于侵权行为。因为酒吧虽然没有向顾客收取费用,但是向歌手支付了报酬,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显然属于侵权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90.买卖军用标志和证件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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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是东北某大学的二年级学生,其朋友小建在部队开车。两人商量,小建利用职务之便与假证贩子联系,制作几套假军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军车车牌,然后由黄某的老乡李某负责倒卖,三人从中获利。一天,李某借来一辆别克小汽车,准备与女友到大连过周末。为了省去来回路上的过桥费用,便挂上了一副假军车牌照。当车进入大连地段收费站时,车被军警联合纠察挡住了去路。随即,李某被移交警方。不久,黄某、小建也被公安机关传唤询问。买卖军用标志和证件犯法吗?如果犯法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指点迷津

    本案涉及三个刑法问题:一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和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问题,二是共犯的问题,三是数罪并罚的问题。

    首先,三人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和“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三人共同制作假军车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然后进行倒卖,明显构成了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而对于“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它的构成必须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是指无论是“生产”还是“买卖”,其法定情节都是非法生产或买卖“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或者“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在本案中,三人一并参与非法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犯罪活动,数量已达三副以上,可以按“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认定处罚。因此三人既犯了“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又犯了“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其次,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行为,应该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对罪犯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进行定罪量刑。本案中,大学生黄某的犯罪情节较李某轻,应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被判处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也是比较合理的。

    最后,对于三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这个属于刑法的数罪并罚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三人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491.用硫酸泼黑熊构成什么罪?

    社会热点

    刘海洋,自幼在北京上学,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学校已推荐其攻读研究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分别将事先准备的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硫酸溶液,向北京动物园熊山上的黑熊、棕熊展区的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致使三只黑熊、两只棕熊(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给北京动物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2002年2月24日,北京市公安西城分局依法对刘海洋实施了刑事拘留。2002年3月26日,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刘海洋实施取保候审。

    2003年3月25日,西城法院正式受理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刘海洋用硫酸伤熊案件。一年后,西城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那么,用硫酸泼黑熊构成什么罪?

    指点迷津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采用各种侵害的方式毁坏财物。其中,“毁坏”原则上应作广义的、全面的理解,采取“一般的效用侵害”标准,即有损财物效用的一切行为,都是毁坏。具体而言,“毁坏”不仅包括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也包括因为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效用的丧失或减少;不仅包括财物本身的灭失,也包括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财物”不仅包括无生命物,还应包括有生命的动物,动物即是动物园的主要财物。

    本案中,刘海洋故意使用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硫酸溶液,向北京动物园熊山上展区的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致使三只黑熊、两只棕熊(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使动物园的财物受到了损害,这完全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发生后,刘海洋曾经表示自己对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并不清楚,更没有想到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的大学尽管开设有法律基础课,但简单的法律条文灌输,并不能从根本上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而大学生自身容易冲动的特点恰恰更需要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予以约束,这种素养的缺少,会使大学生们不管进入多么著名的高等学府深造,不管有多么美好的前途,都有可能因此而破灭。因此,我们的大学应该通过更多课本以外的宣传教育方式真正培养和提高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增强大学生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而大学生自己也应当注意多了解法律,培养和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会更好地保护自己,不要让一时的头脑发热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92.“被动”的“顺手牵羊”,算是盗窃吗?

    社会热点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山西籍的青年许某到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但在取款过程中却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他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除存款1元。于是,许某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某的同伴郭某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某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8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某取款10万余元。后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那么像许某和郭某的这种情况,构成盗窃吗?

    指点迷津

    这个案件发生之后,有人认为许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最多也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据此,许某只要将多拿的钱给银行退回去就行了。这是大多数人的意见。但是,毕竟我们的观点和意见都不具有权威性。是否构成犯罪,还得法院说了算。我们看到,一审法院首先认定了许某是构成盗窃罪的。并且,一审法院认为许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取款机是金融机构的),并且数额巨大,所以给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这个判决,无论是许某本人,还是社会公众,都是无法接受的。因为人们发现许某这个“不小心伸错了手”的行为,竟然和那些精心策划的贪污受贿犯罪的待遇一样。于是,案子就有了二审。最终二审法院仍认定许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但在量刑上,却从无期降到了五年,真是天壤之别。

    这个案子结束了,但我们仍然坚持许某的行为是不构成盗窃罪的。其实,很多法学家们也持同样的观点。不过,既然法院作出了这个有罪的判决。那么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就要注意了,千万不要重蹈许某的覆辙。因为,法院的判决像法律本身一样,对人们的生活也是有着极大的指引作用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93.“袭警”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吗?

    社会热点

    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北京籍男子杨佳在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分局办公大楼便门外纵火,用刀捅伤一名保安,后突然闯入办公大楼,又连续用刀插伤正在办公的民警,共致9名民警受伤,其中6名民警牺牲。作案人杨佳被当场逮捕。

    经调查,此案的起因是杨佳曾骑无证自行车遭警察盘问,杨佳固不满该警察的执法态度,心下气愤,于是就预谋并实施了上述“可怕”的一幕。

    2008年9月1日“杨佳袭警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2008年9月12日杨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9月12日立案受理。2008年10月13日“杨佳袭警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10月20日“杨佳袭警案”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继续二审,审判仍采取公司方式。法庭宣布,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上海市高院维持杨佳死刑的二审判决,死刑判决将在7日内执行。11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杨佳于当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指点迷津

    在本案中,杨佳最终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并依法给予了严惩。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引起这么大的社会轰动,是因为杨佳杀害的对象,不是一般的社会公民,而是数个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人民警察。但警察也是人,在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上来说,不管是警察,还是一般的社会公民,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定性。

    “袭警”现象是对各种侵犯人民警察人身权的行为的概括和总称。但其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具体分析,然后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来认定相应的罪名。比如说,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杨佳没有将警察杀死,而只是打伤了或者没有打伤,那么杨佳可能涉嫌的是故意伤害罪或者妨害公务罪。但并不会设定为“袭警”罪。可见,对于警察这一高度危险的职业,我国刑法还没有一些特别强有力地条款来特别地保护和调整。我们期待将来的立法会有所突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94.怎么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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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肖某租用互联网虚拟空间,申请域名制作淫秽色情网站,并通过网站连接的手机注册广告赚钱。网站开通后,该网站上的淫秽电影的点击次数达10万余次。肖某每年的虚拟空间租用费仅为1000元,而他从广告商处获利2万元。请问:肖某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指点迷津

    肖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其制作的网站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495.“卖淫”、“嫖娼”、“拉皮条”,都是犯罪行为吗?

    社会热点

    黄小美(化名)是北京某娱乐城里的“小姐”,某日,嫖客孙某在赵某的介绍下前来和小美做“生意”。两人谈妥条件后,正准备开始“进入正题”时,突然一批警察从天而降,将两人抓获。在两人的交代下,警方后来又把拉皮条的赵某抓捕归案。最终,皮条客赵某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介绍卖淫罪,判处了四年有期徒刑。赵某很纳闷,为什么我这个“中间人”被定罪了,但“小姐”和“嫖客”却没有被定罪判刑呢?

    指点迷津

    相信赵某的疑惑也是很多人的疑惑。大多数人想当然的认为,既然介绍卖淫是犯罪,那么卖淫和嫖娼也应该是犯罪行为吧。但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组织、强迫卖淫”的行为是犯罪。但对于卖淫行为本身,并没有规定为犯罪。对于嫖娼行为,刑法也没有规定为犯罪。但是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并不意味着卖淫和嫖娼的人就“没事儿”了。因为虽然刑法不追究他们的刑事法律责任,但是他们的行政法律责任却是难逃的。法律没有将卖淫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卖淫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危害社会的同时,卖淫者本身也是深受其害。一般来说,社会上的卖淫人员,大都因为生活贫困而被逼无奈才不得不出卖自己的身体。所以,这些人本身已经是弱势群体了,刑法不能再以严厉的惩罚来“非难”他们。而“嫖娼”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不道德的,但是从社会危害性程度来看,除了危害本人及卖淫人员外,并没有对其他的社会人员或者社会关系造成很大危害。所以,刑法也是不予追究其责任的(嫖宿幼女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96.光图兴趣,私藏“假枪”也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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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是个军事迷,近几年,他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收购其喜爱的仿真枪并私藏于家中,其中部分枪支还配有相应的金属子弹。闲时他就关紧房门,在家中独自对着塞满棉花的鞋盒子练习枪法。后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在赵某家中查荻6支仿真枪。经有关部门鉴定,6支仿真枪中有4支具有近距离杀伤力。赵某认为,自己没有用枪伤害别人的意图,只是收藏,不构成犯罪。那么光图兴趣,私藏“假枪”也有罪吗?

    指点迷津

    依照相关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赵某持有的6支手枪中有4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故检察机关按照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97.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强奸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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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某的丈夫陈某性格暴躁,婚后常常不顾妻子的身体状况和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一天晚上,陈某从外边喝酒回来,又要与任某发生性行为,任某说自己身体不舒服。陈某无视任某的苦苦哀求,将任某按倒在床上。一顿拳打脚踢后强行与任某发生了性行为,导致任某卧床近两个月不能下地活动,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在咨询了有关部门后,任某准备以强奸罪向法院起诉陈某,而陈某则认为任某是他的妻子,有与他过性生活的义务,他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那么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强奸罪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性。刑法上并没有对强奸只针对婚外女性的限制性规定,所以陈某认为他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性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同样可以构成犯罪。那么,实施性暴力,当然也可以依照刑法中的强奸罪追究其法律责任。陈某在违背妻子意愿的情况下,以暴力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作为丈夫的陈某经常不顾妻子的身体状况和意愿,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加上方式十分粗暴,使其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也已经构成了虐待罪。据此,任某还可以虐待罪要求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性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同样可以构成犯罪。

    498.将代为保管错误用于抵债是否构成犯罪?

    社会热点

    朱某提出要租用钱某的车,每天租金500元,租期3天。可是后来朱某并没有按时支付租金,钱某向他要车时,他谎称该车被朋友借用。2天后,钱某去找他时,他已经不知去向。听说车已经被他充抵债务了。请问: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指点迷津

    本案中朱某基于租赁而代为保管钱某的汽车,之后擅自用该车充抵债务,而且谎称该车被他人使用,最后逃离他乡拒不归还。该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因此,该行为只有钱某去法院起诉才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499.盗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社会热点

    2009年10月,肖某收到一张移动公司寄来的手机话费催缴单,而手机号码并不是肖某使用的。催缴单上载明2009年7月至10月期间,共欠缴手机话费高达3000元。在对机主的信息核实中,发现根本没有机主本人签名和任何资料信息,这说明肖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已被人盗用。请问:这种情况肖某是否要承担欠缴的电话费?盗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指点迷津

    肖某不用承担欠缴的电话费,因为这不属于经济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送公安部门处理。盗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违法行为。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使用、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姓名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因此,肖某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500.恶意透支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社会热点

    金某想和朋友做生意,但是缺少资金,听说信用卡可以透支,金某便先后在几家不同的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开始确实化解了其自身的资金危机,可是后来做生意连续亏损,金某利用信用卡透支已经达到10万元,而且超过规定的期限仍无力偿还。请问:金某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

    指点迷津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利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数额较大,而且明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能还不了透支款,会给发卡银行造成较大损失,却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如果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金某的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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