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的内涵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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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内在逻辑

    “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目标要求。

    “不能腐”偏重于强调客观事实,是因为法律完善、制度健全,权力没有腐败的空间。“不想腐”偏于强调主观认识,是因为权力主体道德高尚,严格廉洁自律,有腐败的机会却主观上不想腐败。“不敢腐”则介于“不能腐”与“不想腐”之间,属于在客观事实作用下,主观认识上的反映——在客观上具有“能腐”的条件,在主观上具有“想腐”的念头,但迫于外在的压力,缘于内心的恐惧,而不敢为之。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具有深刻的内在逻辑联系。一方面,客观上“不能腐”能为主观上“不想腐”的养成创造有利条件。外在严密的制度约束,不断挤压权力腐败的空间,理性的权力主体会考量腐败成功的几率,权衡风险与收益,如若风险过大得不偿失,就从被动“不能腐”转换为主动“不想腐”。正如开车一样,普遍严格执行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大多数驾驶者不会因为没有摄像头就轻易闯红灯。另一方面,“不想腐”的主观动机会使“不能腐”的制度效果更容易实现。制度设计再好,也不可能尽善尽美,掌握权力而又想方设法腐败的人,难免见缝插针、铤而走险。而源自内心的法治信仰和廉洁信念,能弥补制度的不足,相得益彰,同向发力,在律己的同时释放积极向上的正能量。用数学的逻辑来看,制度约束的“不能腐”指数与个人主观“不想腐”指数往往呈同向变化的趋势。这论证了教育与制度“内外兼修”的必要。“不敢腐”则取决于主客观双重因素。如果制度没有刚性,缺乏约束力和威慑力,腐败轻而易举,那么敢腐败的人会越来越多。如果社会道德败坏,歪风盛行,敢铤而走险大搞腐败的人也会居高不下。因此,零容忍惩治腐败,持续强化震慑这一手决不能放松。

    综上所述,有效防治腐败,必须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管齐下,建立长效机制。纯粹的“不能腐”、“不想腐”都很难实现,因为没有任何制度能够完全消除腐败的空间,也没有任何教育可以完全消灭腐败的欲念。必须推进“不能腐”为“不敢腐”创造有利条件,同时通过“不敢腐”来填补“不能腐”和“不想腐”的空白。

    第二节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的重大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这在党中央的重要文件中还是第一次,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反腐败工作上的大胆创新、开拓进取,对于指导当前和今后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的提出,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实践的深化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及类似的观点在党的十八大之前就提出过。有的侧重于效果,比如,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能力,做到“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有的侧重于防线,比如,构筑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防线;有的侧重于机制,比如,建立“不易”腐败的防范机制、“不能”腐败的惩治机制、“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等等。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把惩治腐败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深刻分析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随后一年反腐败的进展使全党深刻认识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习近平总书记科学总结反腐败成功经验,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指出,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努力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贯彻“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的精神,遏制腐败蔓延的各项工作实际上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逻辑向前推进,持续强劲地纠正“四风”,大力审查违纪违法案件,“四风”问题得到有力遏制,党风政风明显好转,“不敢腐”震慑效应初步显现。在深化认识、把握特点的基础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的提法作了微调,提出“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王岐山同志撰文指出,强化“不敢腐”氛围,逐步实现“不能腐”“不想腐”。这样使“三不腐”的提法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更加有力。

    二、“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直捣腐败行为的发生机理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复杂,我们正处于腐败多发期,中央反腐力度空前。从审查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巡视工作发现的问题看,强的腐败动机和低的腐败成本是腐败发生最直接的原因。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这是马克思、恩格斯留给我们的宝贵遗训。作为执政的党员干部,人人皆有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危险。李纪周之类之所以滑向腐化堕落的深渊,从动机来看,主要是看到别人收钱送礼、干坏事没出事而心怀侥幸、胆大妄为,以至于官商勾结、牟取非法利益。胡长清之流既敢腐败,也能腐败,用他的话讲,“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我而言,如同是牛栏关猫,进出自由”。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恶劣的政治生态使好人不能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了反面。“有腐的危险”加上“有腐的条件”,再加上“不得已腐”的推波助澜,使塌方式的、系统性的腐败一再出现,触目惊心的情节不断挑战人们的神经。但也要看到,在我们党的队伍里,有很多理想信念坚定、宗旨意识牢固的党员干部,即使“有腐的条件”、“有腐的便利”,也能独善其身、清白做人、奉献人民。比如,革命时期的方志敏,和平年代的杨善洲、孔繁森等等。“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是在研究腐败发生内在机理基础上提出的有效对策。通过形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就是使执纪执法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发现、揭露和查处腐败,使违纪违法者在政治、经济、精神上付出应有的代价,加大腐败行为的成本,使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对搞腐败望而生畏,使有各种轻微违纪者收手收敛。形成“不能腐”的有效机制,就是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权力运行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使腐败分子不能轻易得逞,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福祉。形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是通过对领导干部进行持续不断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行为规范的教育,使其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严于律己,做到一尘不染,两袖清风,永葆共产党人的本色。

    三、“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是一个力求标本兼治的过程,也是对反腐败工作的长期规划

    中医治病,视病情辨证施治。若标危甚急,不及时解决,会影响本病的治疗,甚至危及生命,则应先治其标,等病情稳定后,再治其本病,这就是“急则治标”。若标病不急,应找病根进行救治,这就是“缓则治本”。若标病与本病都很重,治当标本兼顾,收相辅相成之功,这就是“标本兼治”。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上,治标和治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正确处理好治标与治本、惩治和预防的关系。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复杂。形势决定任务,首要的是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指出,治病树、拔烂树,强化“不敢”的氛围。惩是为了治,要加大治本力度,选对人、用好人,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完善激励和问责机制,逐步实现“不能”。反腐败最终要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树立“三个自信”,真正做到使之“不想”。这些论述深刻阐述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败斗争是一个标本兼治的过程。“不敢腐”是治标。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正是在“全党必须警醒起来”的铿锵之声中,从中央八项规定“先禁其身”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聚焦“四风”问题,从“老虎”“苍蝇”一起打到从严治党内设“高压线”、外念“紧箍咒”,正风肃纪与铁腕反腐强劲激荡,持续“高压严打”所产生的强力震慑,使得“不敢腐”已初见成效。只有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形势才会向有利于治本的方向转化,治本才有前提和希望。“不能腐”、“不想腐”是治本的两个境界。反腐反到深处,是制度、管理、监督的博弈,是文化的对决,是信念的较量。“不能腐”是治本的较高境界,“不想腐”是治本的最高境界。因此,“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是党风廉政建设长期艰巨的规划,需要全党全社会一起努力。

    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关键在强化“两个责任”的落实

    能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直接关系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的形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执纪监督不严、查办案件力度不够等问题。落实“两个责任”,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这项任务还相当艰巨而繁重。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时代担当,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各级党委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在遏制腐败蔓延的过程中加快形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要以惩促治,在深化改革、刷新吏治、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完善激励和问责机制过程中,逐步形成“不能腐”的有效机制。要坚定党员干部队伍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树立“三个自信”,最终形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应立足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过程中充分发挥建设性作用,为党员干部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提供重要保证。

    第三节 构筑“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立体防线

    在推进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这“三个不”互为一体相辅相成,是一个立体防线。

    一、精神之“钙”是第一道防线

    强调“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不是只为“抓几个人”,惩办几个贪官,归根到底是要使我们的党员干部“不会腐”。因此,共产党人首先要建立起一个发自内心的清正廉洁自觉。

    对于共产党人来说,理想信念是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也就失去了“不会腐”的第一道防线。从腐败分子的“轨迹”来看,他们多是从信念的动摇打开缺口的。虽然总体上广大党员干部都能坚定信念和模范践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但同时也应看到,面对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开放执政环境,处于利益诉求、矛盾问题交织互联的转型发展时期,一些党员干部在理想信念上确实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丧失了最初的信仰,心为物役名利至上,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总闸门”,理想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就会受到影响,后果不堪想象。

    强化精神之“钙”,就是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古人云:“志不立,如无舵之舟,无衔之马,飘荡奔逸,终亦何所底乎?”没有理想信念,思想腐败了,价值观发生变质了,发生畸形了,发生错位了,这是个根子。信念看不见、摸不着,却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它可以使人“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始终堂堂正正;可以使人“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甘愿为之献身;可以使人“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夏明翰,还有后来人”,宁死不变信念。有了这样的坚定信念,才能确保“不想腐”。

    二、体制机制创新是防线之“魂”

    十八届三中全会 《决定》提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这是构筑“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立体防线之“魂”。

    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既是党和国家法制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更是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保障。改革创新的重点是,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将使党委、纪委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和指挥更加有力有效。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就会对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形成制约,就会大大减少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的机会。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他们更加负责地发挥职能作用,为各级纪委更好行使党内监督权提供了有力的体制保障。

    改革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坚持求真务实、大胆探索,统筹协调、循序渐进,边领会、边实践,由简到繁、由浅入深、由易到难,步步为营,积小胜为大胜。如此,才能逐步解决当前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的问题;解决查办案件受地方和部门牵涉太多,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的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习近平同志提出,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如今我们不缺少制度,不缺少纪律,不缺少对反腐败的力度和深刻认识,缺少的就是执行,缺少的是按制度办事,缺少的是把制度做细做实,缺少的是让制度去管人去治理腐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用制度去管人管事管腐败,腐败现象才会慢慢消失。

    三、提升纪检监察机关治理能力

    构筑“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立体防线,既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更多的权力,同时也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更多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纪检监察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第一位的责任是要把党建设好。纪检监察机关要更新理念,下大力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主业、严格执纪。更新角色定位,从参与者变监督者,从“划桨”变“裁判”,从“全能”变“有限”,使越位的归位、缺位的到位、错位的正位。围绕提升治理能力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和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行为规范,建立完善办案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建立办案即时记功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办案有功人员,探索推进纪检监察办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打造强有力的执纪监督“铁军”。这样,才能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之“职”。

    要围绕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调整执纪办案布局,建立与“‘老虎’、‘苍蝇’一起打”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深刻认识及时有效揭露问责比严厉惩处更重要,把加大问责力度放在更加重要位置,围绕治病于初起,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疑错从无、不枉不纵,对违纪行为“露头就打”,不让其“养成坐大”,牢牢把握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为治本打牢基础、创造条件。积极运用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强化责任追究,推动抓早抓小,不使小案拖成大案。通过对腐败的“零容忍”,让腐败分子“提心吊胆一阵子,痛苦折磨一辈子”的强大震慑效果,形成广大党员干部“不敢腐”的社会氛围。

    延伸阅读

    终身追责,堵住政府采购“天价”门

    近日,广东省纪委发布了10起公共资源交易腐败典型案件,其中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局长李健生插手单位办公用品和耗材采购、受贿364.9万元一案,备受社会关注。

    此案并非孤例。干预单位采购从中收受贿赂,是很多落马官员腐败的手法。有“津门第一虎”之称的天津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腐败方式之一就是通过亲属成立公司,“包办”单位采购从中谋取巨额利益。

    资料显示,2014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1.73万亿元。如何用好这笔数目庞大的公共资产,确保政府采购廉洁高效?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强化监管责任,实行采购官终身追责制,真正堵住政府采购漏洞。

    政府采购千元U盘引关注

    前不久,媒体曝出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多个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出现“天价”现象,包括千元U盘、16万元复印机等。舆论对此反应强烈,相关负责人随后回应称,因单位财务不专业导致出现差错,一些超标项目最后也并没有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复拨款。

    政府采购专家、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批政府采购商品是不是“天价”,要作进一步深入调查,比如U盘后面是不是有“等”字。他称,广州能够做到市直部门和区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全公开,在全国来说算是很大的进步,但公开的内容应该更详细一些,以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

    虽然广州“千元U盘”预算仍待查实,但不可否认,近年来,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利用招投标寻租等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2013年,中国社科院首次发布的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报告显示,我国政府采购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场均价,浪费资金超三成。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社科院院长王战在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领衔提交议案称政府采购价格过高,呼吁加强政府监管。他表示,原来以为只是个案,经过调查发现,政府采购中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最突出的是政府采购价格普遍比市场贵很多,采购时间长,而且质量未必是最好的。

    高价采购、违规采购不仅造成财政资金浪费,背后往往还伴随着腐败。对采购问题“看得明白”的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亦多次在全国人代会上呼吁,政府采购要提高透明度,厉行节约,切实遏制政府采购中的不规范现象。

    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腐败环节有多少?

    如果说“天价”采购腐败是“看得见的腐败”,那么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腐败则是“看不见的腐败”。广东省一家大型企业负责人黄生(化名)参与各地政府采购招投标已有十年,对于此中乱象,他直言“太复杂了,操作空间大到你没法想象”,以致每次参与竞标他都得挖空心思,应对各种意想不到的状况。

    谈及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腐败环节,他向本报记者介绍,仅在评标定标中,采购人或代理商就有很多寻租空间,比如在编制招标文本上,他们常常会将评分项目制定得更有利于早已“合谋”的供货商。

    前不久,黄生参加了中部某省某市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大会,采购方要求,所有参与竞标企业3天内拿出样品,这对于一般供货商来说几乎不可能做到。招标文件还规定,商品价格在总分中只占30%,企业资格要求等占70%。在评分要点一项,规定获得某部门颁发的“创新性企业”称号加1分,获得某学会颁发的“指定生产企业”称号加1分。经验丰富的他一看就怀疑这场招投标是为某个内定的竞标企业安排的。他说,最为荒唐的是,中标企业获得的某协会“红旗单位”称号也成为加分项目之一。

    他透露,最近一年来,其公司按正规程序从网上查到信息后去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凭实力中标的只有10%左右,并且是靠完全压低价格拿到的。不过他坦言,近两年在全国上下高压反腐的大环境下,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比以往有了很大好转,领导直接打招呼干预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情况已经很少了。供应商们为此很振奋,但还是存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分标准和准入资格被人为“绑架”的现象,有好多项目的评分标准完全是为某个特定企业“量身定做”的,还有一些采购经办人和代理商仍然“不收手”。希望国家的高压反腐态势能一直持续下去,在打“老虎”的同时不放过“苍蝇”。

    立法要严一些,执法要硬一些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廉洁高效,2002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今年2月,国务院又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些专家认为,客观来看,政府采购法和 《实施条例》在规范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遏制采购腐败方面,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譬如,获得2014年“中国政府采购创新奖”的山东省当年的政府采购节省资金168.11亿元。

    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看来,要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堵住采购腐败,立法还要更细一些、更严一些,执法要更硬一些。朱列玉建议,相关法律法规要对政府采购预算公开有刚性要求,不仅要公开“准备买什么”“什么部门要买”,还要公开“为什么要买”“用的效果怎么样”。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和 《实施条例》的,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责任规定明显太轻。还有,像评审专家泄底这样影响重大的行为,只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也难以从根本上起到震慑作用。”

    遏制政府采购腐败,要完善立法,更要加强执法。朱列玉表示,监管乏力,是政府采购容易出现腐败的原因之一。他说,比如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可是现实中,或因人力所限,或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观念使然,行政部门的监督作用并未真正发挥出来。

    供应商黄生也认为,法律法规要更“管用”,比如《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这一规定看似严厉,但不好执行。“采购人私下收受好处,谁能监督?谁会监督?”他建议政策制定者最好“微服私访”,洞悉此中真相,找到规制的好办法,制定出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良法良规”。

    政府采购专家谷辽海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醒,现在的平级监督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亟待转变。

    以“公关”形式行贿单位,值得警惕

    政府采购中,还会发生另一种形式的腐败,即“偷梁换柱”,比如江苏省淮安市环境监察局原办公室主任罗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装修会议室购买音响、投影仪时,将协议供货价格为3万余元的投影仪擅自更换为价值1.4万元的投影仪和2台价值1.6万余元的笔记本电脑,后将其中一台电脑占为己有。黄生介绍,采购方和供应商合谋“狸猫换太子”的做法以前很常见,随着政府采购公开力度的加大和采购决策民主化的逐步推行,目前这种腐败方式已经不多见。

    主办此案的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检察官洪帆认为,罗某之所以能成功实施“偷换”行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罗某在时任局长的纵容关照下“大权独握”,对单位物品采购有一锤定音的决定权;二是单位办公物品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过于笼统,没有详细的操作规程,使罗某钻了制度空子,单位纪检部门乐于充当“老好人”,对违法乱纪现象监督不到位,做了“睁眼瞎”;三是单位政务不公开,堵塞了公众监督渠道。他建议,要堵住采购腐败,政府部门至少应做到三点:一是分解采购权力,实行民主合议;二是细化采购流程,制定责任制度;三是实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反馈渠道。

    在刘小川看来,政府采购中还有一种新的腐败方式值得警惕,即某些供货商为了拿到政府采购订单,利用公关手段向单位行贿。他说,在当下严厉反腐、高压反腐的大环境下,领导干部基本不敢在政府采购中为了个人利益公开受贿了,但以公家的名义来做,还是存在的。“比如某个地区的大企业为了得到订单,答应承办、赞助单位会议。这种趋势应该引起重视。”

    一些专家认为,要根治政府采购中的种种乱象,最终需要积极推进采购官制度,并实行终身追责制,这样既可以大大提高公共采购的专业化水准,又能够有效遏制腐败。

    (作者:郭美宏,《检察日报》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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