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理-法的认识论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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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意义

    法哲学体系与中国法学的现实问题

    需要广泛深入开展法哲学研究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法理学发展方向的确立

    “五个主义”的摒弃与中国法学的未来

    发展新概念,研究新范畴,掌握新规律

    法学理论与改革

    坚持实事求是、繁荣法学研究

    我的治学“八字经”

    “整段照抄马列不给稿费”——张友渔治学二三事

    2012届研究生毕业典礼上的致辞

    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意义

    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中的唯物论与辩证法问题,它的对立面是这一领域里的唯心论与形而上学(与辩证法对立意义上的形而上学)。这里所说的“法”,是指成文的与不成文的法律规范与原则;“法律制度”是指与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各种制度,如立法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法律思想”主要是指法的理论观念。据此,我们也可以给法哲学下这样的定义: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现象与法律意识中的哲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法哲学的主要内容由两个基本部分构成:一是法的唯物论与认识论,二是法的辩证法。这两个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即“辩证”的唯物论、认识论和“唯物”的辩证法。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特点,自然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根本特点。

    法哲学第一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一些范畴与原理,即法的两重性、法的基本规律、法与社会存在、法与客观规律、法与法律意识、法要素(概念、原则、规范)的两重性、法作用(功能、价值、效果)的两重性、法适用(事实、证据、判决)的两重性、法的时空观、法制定的认识论、法适用的认识论,等等。

    法哲学第二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一些范畴与原理,即法的内容与形式、法的本质与现象、法的一般与个别、法的整体与部分、法的权利与义务、法的限制与自由、法的公平与效率、法的相对独立与普遍联系、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法的量变与质变、法的继承与扬弃、法的协调发展、法由低级向高级的演变、法制定的辩证方法、法适用的辩证方法,等等。

    法哲学作为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其理论逻辑起点是法的两重性,即法既具有物质性,又具有意识性。法相对于法律意识来说,它是客观的,是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但是,法又是由人制定的,相对于自己所要调整与规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即客观社会现实来说,它又具有主观性。法的这种两重性,贯穿于法哲学体系的各个方面。法、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中唯心论与唯物论的矛盾与冲突,其特点往往是由法的这种两重性所决定的。正确理解与把握法的两重性,对于正确认识各种法的现象和原理、原则,在法制定与法实施中做到主观与客观相一致,是十分重要的。

    法的基本矛盾是由法的两重性所决定。法与客观社会现实之间、法与法律意识之间存在着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这是法存在与发展的两对基本矛盾。法的内容必须反映现实生活的真实情况和规律,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而法又对现实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起着巨大的能动的反作用。法本身(广义上的法形式)具有自身的特性、逻辑、规律与品格。

    人的认识只能反映它,而不能任意创造它。但是,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在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在法的科学研究中又非常突出。在一定历史时期,法的基本矛盾的性质与状况,决定着整个法的性质和状况。在法的这两对基本矛盾中,第一对矛盾是主要矛盾。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看,法的性质与状况,归根结底是由现实社会存在的性质与状况所决定。

    法的两重性与基本矛盾是法哲学体系上篇,即法的唯物论与认识论的纲。法与社会存在、客观规律、法律意识之间的相互关系,法的要素、作用、适用的两重性,以及法制定与适用的认识论,都是它的展开。哲学的根本问题是存在与思维、物质与精神、客观与主观的相互关系问题,而这也正是法哲学的根本问题。换句话说,法哲学的中心问题是要解决好社会存在、法、法律意识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人们对法律现象(包括法的内容与形式)的认识、法的制定与实施比较符合事物的本质与客观规律。

    法哲学的第二个方面,即法辩证法,包括三个内容:一是法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即内容与形式、本质与现象、一般与个别、整体与部分、自由与限制、权利与义务、效率与公平,这是法辩证法的本体论;二是法的发展规律,即法的普遍联系与相对独立、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法的量变与质变、法的继承与扬弃等等,我们可以称之为法辩证法的发展论;三是法制定与法实施中的辩证法,如法制定的科学抽象、法适用的控诉与辩护以及法律推理等等,这是法辩证法在法运作中的具体表现与展开。法哲学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要对这些范畴和原理的含义作出科学界定,揭示法的一系列对立统一关系的丰富内涵,总结古往今来人们认识与运用这些范畴与原理的成功经验,批评在这一领域中各种形式的形而上学观念。

    法哲学与哲学的关系自然是十分密切的。它们之间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法哲学是哲学的一般原理在法、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有人也许会说,法哲学不过是把哲学的一些原理与范畴套用到法学中来,其内容将是贫乏的。事实不是这样。由于法内容的广泛和法形式的独特,哲学原理与范畴在法、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中的表现将是极其丰富多彩的。法哲学肯定是一个有待人们去大力挖掘的思想宝藏。

    有人主张法哲学是介于哲学与法学之间的中间学科或边缘学科,有人主张法哲学应是哲学的一部分。笔者则认为把法哲学看成是法学的一部分更为恰当。哲学的范畴、原理、规律应是社会现象、自然现象与人的思想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法哲学的原理与范畴有的是哲学原理与范畴的具体化,如内容与形式、一般与个别;有的则是法现象所特有的,如权利与义务、自由与限制。即使是内容与形式、一般与个别这样的范畴,它们在法现象中的表现同它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中的表现,也有很大差异。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哲学的内容是法学的,形式则是哲学的。法哲学应是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如军事辩证法、艺术辩证法应是军事理论与艺术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样。

    法哲学作为法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一般说来,法学体系由理论法学、法史学(如法制度史学、法思想史学)、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如国际公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应用法学(如立法学)和边缘法学(如刑事侦查学、法医学)等等所构成。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理学、法社会学等等。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一种并列的、平行的关系。法哲学由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它在法学体系中处于一种指导的地位,它同法理学一样,为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论。

    现在,法理学界多数同志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应当是一回事,没有也不可能有与法理学相区别的法哲学,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理由是,法哲学没有自己独特的不同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笔者认为,法哲学尽管同法理学的关系十分密切,两者在内容上甚至有部分相互渗透,但法哲学是可以有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的。

    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原理的科学,它的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性质、法的功能、法的价值、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的要素、法的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的效力、法的责任、法的制裁、法律意识、法治理想、法的制定、法的解释、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律监督、违法预防等等法的一般原理。法理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上述法的最一般的概念与范畴的内涵与外延作出科学的界定,揭示这些概念与范畴在历史上的演变过程及其发展趋势,总结这些概念与范畴在法的实际运行与操作中的经验,批评种种不正确的观念。

    前面,笔者已经将自己所理解与主张的法哲学的内容及其体系构架作了概要说明。如果拿这些内容同我国现在已经出版的各种法理学教材与专著相比较,就可清楚看出,法哲学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很大不同。法哲学的大部分内容是现今法理学所没有的。有的内容法理学要研究,但法哲学的研究角度不同,如法的权利与义务,法哲学将着重从两者的相互关系这个角度深入探究。从总体上看,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对法的一系列基本概念与范畴的含义、演变与运用作出科学界说与分析;法哲学的主要任务则是集中探讨和解决法现象与法思想中主客观的关系问题以及法辩证法一系列辩证规律与范畴的科学含义。对于法理学来说,唯物论与辩证法只是一种方法;而在法哲学中,法的唯物论与辩证法成了研究对象本身。

    有人认为,法哲学比法理学更抽象,因而属于理论法学中更高的一个层次。这种看法是不妥的,因为,法理学的内容已经是法的最一般的概念、范畴与原则。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主要是研究的范围与角度不同。法哲学与法理学是相互渗透与促进的。法哲学需要运用法理学研究中得出的一系列基本概念作为自己研究的基础和起点,如什么是法?什么是法的价值、规范、效力、责任?什么是法的关系、法的权利?什么是违法?等等,法哲学是要经常使用这些概念而不可能回避的,它要充分利用法理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同时,法哲学的深入研究也能大大增进唯物论与辩证法作为法理学方法论的作用和意义,有助于扩展法理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法理学的研究水平。

    在西方,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不分的。法学家往往把二者当作是一个概念、一门学科。从它们的具体内容看,基本上讲的是法理学的内容,但也包含有笔者所理解的属于法哲学研究的某些范畴,如法的相对独立与普遍联系、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等等。然而,西方法理学与法哲学不分,不应作为否定两者可以分开的理由。当代科学仍然在朝着分解与化合两个方向深入和展开。一方面是综合性、边缘性学科不断涌现,另一方面,学科越分越细、从老学科中不断分化出新学科的情况仍在持续。法学也是这样。在我国,法社会学、法逻辑学、法心理学、立法学等等已经从传统法学中分化出来而成为独立的新的分支学科,就是例证。同样,从传统法理学中分化出法哲学来,也不是不可以和不可能的。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有着丰富的内容和严谨的体系,法哲学需要也能够借助于它,提出并构建起自己的不同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科学体系。

    广泛而深入地开展法哲学研究,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法哲学对法学其他分支学科具有指导作用。任何科学的发展都离不开正确的法学理论与观念的指导;任何科学中都必然渗透与贯穿着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唯物论与唯心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这种对立,存在于人们研究法学各门学科的过程中,也表现在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不同理解的论争里。我们当然不能说,任何一种意见分歧,任何一种不同看法,都同这种对立有关,但这种对立具有普遍性,也是毋庸置疑的。广泛而深入地开展法哲学研究,将会使法学工作者的头脑中多一些唯物论与辩证法,少一点唯心论与形而上学。法哲学的研究成果对法学的各分支学科,包括理论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法史学、边缘法学,都能起到拓展研究视野、深化研究层次、丰富研究方法、提高理论水平的作用。

    其次,法哲学对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具有指导意义。立法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认识过程,是人的主观认识如何正确符合现实社会的客观规律与实际需要,如何正确反映法形式自身的性质与特点的过程。我们之所以提倡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肯定立法是一个“实践—认识—实践”的过程,主张立法要搞调查研究,实行民主,要遵循从个别到一般的认识规律,等等,正是由于全部立法活动一点也离不开正确的哲学观念作指导。法的适用过程实质上也是一个认识过程。如何运用具有概括性、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去处理千差万别的具体案件,如何分析法事实的因果联系,如何处理法证据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矛盾,如何运用法证明的逻辑方法,如此等等,都同人们的哲学观念是否正确分不开。

    法哲学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法哲学不能代替理论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更不能替代部门法学、法史学等学科;同时,它也不能直接帮助人们去解决各种具体的法律实际问题。但是,法哲学能启迪人们的智慧,使人们获得有关法、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一系列根本原则的认识,以其具体的无用成其根本的大用。

    后记

    本文原发表于《中外法学》1992年第1期。

    法哲学体系与中国法学的现实问题

    主讲人:李步云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主持人:付子堂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点评人:文正邦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明 西南政法大学法研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永和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周祖成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理学博士研究生

    赵树坤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法理学博士研究生

    时间:2006年10月13日19: 30-22: 00

    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沙坪坝校区岭南厅

    付子堂: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教授来参加我们的西南政法大学金开名家讲坛,大家欢迎!(鼓掌)首先请我们美丽的研究生同学献花!(热烈鼓掌)

    李老师是我们西南政法大学的老朋友。从1979年开始,李老师就一直在关注着西南政法学院。可以说,我们西南政法学院和后来西南政法大学的发展,特别是我们学校法理学科的发展,都凝聚了尊敬的李步云先生的很多心血。从个人来讲,我们在台上的赵明老师是李步云老师的嫡传弟子——李老师是赵明老师的博士生导师。那么作为我本人来讲,我读博士学位和后来升教授、做导师,李老师在其中都起了很大的作用,给了我很多的指导,可以说是我的恩师。从学校的角度来看,昨天那个——嗯,应该是前天——前天我们龙校长跟陈彬校长在交接的时候也专门做了个交代,其中的一个交代就是李步云老师是我们学校的老朋友。当年,种明钊校长在给龙校长进行交代的时候,也提到李步云老师对我们学校的感情问题,这次龙校长又交代我们的陈彬校长,就是以后也要以西南政法大学最高的规格来礼遇我们尊敬的李老师。李老师永远是我们的贵宾!(掌声)

    可能有很多同学对李步云先生的基本情况了解得不够全面,下面呢,我想多花一点时间——另外也是让李老师稍微休息一下——多花一点时间介绍一下李步云先生的基本情况。

    李步云老师出生于1933年8月23日,是湖南人,今年已经70出头啦,跟李龙老师是老乡。李步云先生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等会儿我再解释什么是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前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2002年11月,李老师获得了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等殊荣。

    我们现在见到的李步云老师是一位学者,非常儒雅的学者。但是,大家可能很少有人知道,我们李老师当年曾经是一位战士,一位名副其实的战士。

    李步云老师在中学时代,就参加了中共地下党的活动。 (鼓掌)在1949年11月份,进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四野特种兵干部学校学习,所以说,我们的李老师是四野的士兵。(再次鼓掌)

    1950年7月份到1952年6月份,李步云老师先后任四野炮一师26团政治处民运干事、青年干事、司令部书记。1950年10月,赴朝鲜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热烈鼓掌)1952年负伤回国,是一位战斗英雄,名副其实的战斗英雄!(热烈鼓掌)

    在部队,李老师曾经两次立功,一次被评为模范。1955年7月份,李步云先生从部队转业,1957年9月到1962年7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学习;1962年9月到1965年7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研究生,他应该说是我们国家最早的法理专业的研究生——当然当时不叫法理学。在1965年7月份,研究生毕业——当时我还没有出生呢。(笑声)

    从1965年的8月份到1966年的5月份,李老师留任北京大学工作。在北京大学工作期间,曾经担任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公社社教工作队队长。1967年2月到1980年6月,李老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法理研究室副主任。

    在1978年12月6日,李老师在《人民日报》发表了法学界第一篇拨乱反正的文章,题目叫《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大家要知道,“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句话,我们今天看来这是个常识性问题,但是,曾经有很长一段时间是作为右派观点,加以批判的。1979年9月份,李老师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叫《论以法治国》,就是“所以”的“以”,首次系统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论框架和制度构架。

    1979年11月27日,在《人民日报》发表《论罪犯的法律地位》率先呼唤保障人权,在学界、政界、司法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在1979年,李老师与王家福、刘海年等负责起草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六十四号文件。该文件为新中国、为新时期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这个文件学过法理的同学可能比较注意,其他同学可能不是很了解,这个文件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在1979年7月1日,当时全国人大通过了7部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等。刑法、刑事诉讼法通过以后,中共中央发布了一个指示,在这个指示中第一次出现“社会主义法治”这个词,就是三点水这个“治”,这个待会看李老师有没有兴趣讲一下其中的一些故事。当时因为这件事还受到了一些不公正的对待。但是今天看来,我们李老师具有先见之明,可以说是走在我们法治时代的前面。

    1980年7月到1981年7月,李步云先生曾经在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工作,时逢1982年宪法的起草工作正在开展,李老师曾经负责起草叶剑英委员长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和其他一些有关宪法修改的文件,全过程地见证和参与了82年宪法的起草和讨论,为国家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此后李老师回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副研究员,重点研究依法治国和宪法修改,曾经于1981年11月2日到12月8日连续为《人民日报》撰写了10篇文章,包括《宪法的结构》、《宪法的规范性》、《什么是公民》等,对修宪的很多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证和陈述。

    1981年8月到1995年8月,李老师先后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法学研究》主编(而且长期担任《法学研究》的主编)。担任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期间曾经多次出国考察并做学术交流。曾经主持“宪法比较研究”和“立法法研究”等重大课题。在1995年9月份,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通过,被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1996年到1998年李老师是法学研究所3次为党中央政治局讲法治课的课题组的主要成员,并就法治问题在全国各地做了数十场专题报告。李步云先生发表了100多篇有关法治方面的论文,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的本质、内容、目标、原则、标准和实现途径,他和其他学者一道,对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起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平常讲,转眼间走过了20年,但是我们李老师曾经在1979年就提出过这个问题,但是20年之后他的思想才成为现实。

    在1998年8月29日,李老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专题讲座。1999年1月份,李步云先生在人民大会堂参加了由李鹏委员长主持的宪法修改座谈会,力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此建议被后来1999年宪法修正案所采纳,并应邀为《人民日报》撰写长文,系统阐述依法治国的理论意义和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准以及法治路线的重要意义。

    李老师发表过几十篇人权方面的论文,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并到十多个国家就人权理论进行讲学和开展学术对话。关于这个问题,待会赵明老师还要详细地给大家阐述李步云先生的法律思想体系,因为赵老师曾经专门写过一篇文章在《现代法学》发表,题目就是《李步云先生法哲学体系探讨》,专门研究李老师的法哲学思想。

    2003年6月份,李老师又作为宪法专家小组的成员之一,5个小组成员之一,在人民大会堂参加了由吴邦国委员长主持的宪法修改座谈委员会,同其他学者在会上提出的人权入宪建议被吸纳到2004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中。

    李老师除了是位法学理论家之外,还是一位著名的教育家,当然我们学校很多老师和同学都受益于李老师,在李老师亲自指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的9个博士当中,现在有7个已经是博士生导师,3个是部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最近几年来,李步云教授主要从事法治与人权问题研究,在不到4年的时间内,李老师主持召开了全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讨会、全国信息公开研讨会、中国司法独立问题研讨会等全国性学术会议10多次。先后与英国、挪威、丹麦、瑞典等国家的人权机构合作,主办了多期全国人权理论与实践研究班、全国高校人权法教学暑期研讨班和警察执法与人权保护培训班,负责主编了教育部高等学校第一部全国统编教材——《人权法学》,在全国率先给法学本科专业开设了人权法课程,对于人权法的推广和普及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这里,我想特别提出来,这次李老师来到我们重庆、我们学校,有几项任务,除了应市委、市政府的邀请来参加中国法学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个活动之外,主要的任务是参加我们西南政法大学和挪威奥斯诺大学这几天正在共同举办的第二届西部人权法师资培训班。李步云教授应邀为这个培训班讲授人权法问题,另外就是做了一个专题讲座。参加这个培训班的,是西部地区的20多个高校的人权法方面的一些学者,都来到我们学校。要持续两个星期,已经过去一个星期了,现在还在进行。

    2006年8月份,经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务会议审议批准,正式产生了中国社会科学界第一届学部委员,有47名学部委员,有95名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先生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这是目前中国法学界的最高的学术荣誉。(热烈鼓掌)

    那么,关于这个问题,我要简单解释一下,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和荣誉学部委员,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最高学术称号都是终身荣誉。前两天,我们介绍李龙老师的时候,他是武汉大学资深教授。李步云老师是终身荣誉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主要是针对离退休的一些学者。

    今天晚上,李老师为大家发表演讲,这是我们大家共同的光荣,希望同学们有什么问题,可以事先准备好,来请教我们的李老师。

    另外,我再介绍一下今天晚上的几位嘉宾。

    首先是我们的文正邦教授,法理博士生导师;还有我们法学研究所的新所长,博士生导师赵明教授;法理专业的张永和教授;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周祖成博士;还有我们法理教研室的美丽的赵树坤博士。

    下面,我们以掌声欢迎李老师发表演讲。(热烈鼓掌)

    李步云:

    本来我应该站着讲,子堂说我年纪大了,就给我一个特权,叫我坐着,我也感谢你这个。当然也非常感谢子堂刚才这一番详细的介绍,特别对我这么高的评价,我是有些感到很惭愧的啊!在他这个评价面前,我实际的工作是非常微乎其微的。

    同时呢,我也感谢子堂副校长和其他校领导给我一个机会,来参加这个人权班,有机会今天给在座的这么多博士和硕士朋友在一起交流思想。我经常讲,我和很多学校有联系,但和我个人感情最深厚的、学术联系最多的就是西政。(鼓掌)我第一次是1978年来西政做调查研究研讨问题,1981年来这里讲课,1984年办培训班,以后不断地到这里来,所以,我和这里的老教授们,和这里的历届领导,建立了非常深厚的学术友谊。在这个几十年的过程中,我从西南政法大学的教授们、老师们、领导们那里,得到了很多的教益、友情和帮助,这点我是非常感激的。(掌声)

    今天我要为在座各位感到荣幸,因为现在我们国内很多人正在研究、探讨和思考“西政现象”,我们40个法学会评的中青年法学家里边有13个西政的,七八级同学里出现了十几个部长,名教授就更多了。出现了西政现象。为什么?我经常思考,我也经常给人家介绍,可能有很多原因,但我认为第一条重要的原因可能是我们的老教授们和我们的历届领导几十年以来所培养和树立的这种校风、学风。埋头读书、认真思考、大胆探讨的这么一种学风。否则的话,解释不了为什么我们西政在全国显示出的优秀。所以我为在座的各位博士和硕士能够在我们这么一所非常有名的、名副其实的高等学校里面来攻读你们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我认为你们应该为你们自己这样一所母校,这么一所学校感到骄傲,因此你们应该更加奋发努力来报答我们的老教授们、老师们和历届的领导们。(掌声)

    今天,我再说一下,我非常不安这些同学都站着,所以我和赵老师商量说你们应该上来,上台来坐着,这边都可以坐。这样的场面也是不多的啊,说明我们西政精神这个好学习、好研究这么一种精神非常难得。下面我要讲的呢,是关于法哲学的几个问题。

    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有一个演讲,在网上可能能搜索到,今天我讲的可能没什么太多新东西,但是我呢,尽量地重复一下,因为在座的各位都是博士、硕士,在你们的研究中就会遇到一个研究方法的问题。每本教科书的前面都要说我这门学科研究方法是什么,尽管会有很多方法——历史的方法、分析综合的方法、语言学的研究方法、系统方法等等,都有它的道理,但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它的哲学。认识论和方法论这应该是个总的指导思想、总的研究方法。

    我是从1978年开始思考这个问题,就觉得,应该有一种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范畴、规律、体系相区别的一个法哲学。这一种主张在我们国内目前相对来说还是少数人。这里我今天特别提到的文正邦老师和我们学校的其他一些老师也是很早以前就主张这一种看法。今天我要讲的是我个人的一点看法,因为每个人的风格、思路都不一样,这正是一种反映了我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一种局面,是一个好现象。

    我为什么这么考虑、这么认为呢?一个就是我想了一下,毛泽东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有人说靠两论起家——矛盾论和实践论。邓小平作为我们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他靠什么?靠“实事求是”这四个字,没有这四个字,没有认清楚中国和现今世界的现实情况(而是完全靠那个老本本),他不可能成为惊人的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第二,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人们思想中的最普遍、最一般的规律。那么它就应当成为各种法律现象,包括法律规律、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中的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它的原理和规律必然会在法律领域里边体现出来,这是第二个考虑。

    第三个考虑,从我们历史的经验来看,我们革命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的建设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思想政治路线的错误都可以归结到思想上、哲学上、方法上的错误,是不符合实际的,是形而上学、唯心主义盛行造成的。我们的法学界曾经有“五大主义”危害了我们几十年。哪“五大主义”啊?第一,法学教条主义。老本本,不从实际出发,马克思、恩格斯讲的话句句是真理,不看今天的现实情况和世界的局势。第二,法律经验主义,摸着石头过河,所谓理论的指导意义也是另外一种形式的理论,脱离实际。第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可有可无。人类社会的三大基本矛盾,必须有这个规则,否则这个社会就没有文明可言。这么一个规律,这么一个现实,不能把法律看作可有可无。还有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任何一个立法,特别是一个法律的政策都要强调它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为政治服务,不讲究法律原则,不讲究人民的利益、愿望,这是法律实用主义)。这个五大主义,归结起来违背了我们的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是根据这几十年以来,在各种学术争论中,我的一种体会,“法哲学就是法理学”,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的。正是基于这个考虑,我就想写一本书,《法哲学》,和《法理学》不一样的《法哲学》。很遗憾,由于我的学力、知识不够,因为它需要有很深厚的哲学根底,需要有丰富的历史的、现实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实际经验来佐证这些观点,我学力不够,所以搞了20年这本书还没有写出来。但我有个毛病,搞的东西太多啦,法理学、宪法学、立法学、人权法学,结果把最感兴趣的这个东西就耽误了,只发表了十几篇文章。我曾经在北京大学纪念成立100周年的时候,应法学院的邀请回去谈了谈我个人的治学之道。我给当时在场的年轻老师和博士生们,讲了一些自己的体会。

    我说,如果说我过去在研究工作中提出过某些现在看来还是正确的观点,在各种大的论证中,我的基本思路和想法还对头的话,我得益于两个东西,一个就是我了解中国,了解中国老百姓和干部的心理,他们的需求。我们的国情,比较了解,因为我当过5年兵,在地方工作过3年,在大学研究生期间我还有几年的下乡经验,我是这样重实际的。第二个,得益于什么?得益于我比较重视去学习和领会运用唯物辩证法。举一些例子,在发言里边表达我这么一种看法,下面我就谈一谈我所主张的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和体系。

    总的说,我认为,法理学是研究各种法律现象里边的最一般的概念、原则、原理和规律。法哲学和这个有所不同,它只研究法律、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行为、法律思想中的唯物论、认识论、辩证法和方法论。我并不主张这个法哲学高于这个法理学。不是的。我认为法理学仍然是我们法学理论里边打头的。然后是法哲学、经济分析法学、法伦理学、法社会学等等。那么我先说一下,我个人的一些理论体系分两部分。

    第一个叫做法的唯物论、认识论,包括这么几章。第一章,法的两重性和基本矛盾。第二章,法与社会现象。第三章,法与法律意识。第四章,法律事实的两重性。第五章是法律规则中的两重性。第六章是法律推理中的两重性,就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第七章,法的时空观。

    第二编是法的辩证法和方法论。下面列举的这些一部分是我们哲学的辩证法里边的一些范畴。一部分是社会现象中的,不包括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中的,特别是法律领域的、最一般的对立统一规律。它有法的内容和形式、法的现象和本质、法的共性和个性、法的整体和部分、法的应然和实然、法的秩序和自由、法的权利和义务、法的确定性与非确定性、法的相互区别与联系、法的变动性与稳定性、法的批判与扬弃、法的协调发展。这些是我的各章的名称。我是想用这些范畴即法哲学的基本原理,来解释、来指导、来总结各种法律现象,来总结我国法制建设方面的得失。我们有过“五个主义”的错误,为什么有这些错误?错在哪里?它的哲学根源在哪里?这是我的基本思路。比如有人说我是个自由化分子,我从来就不同意,我是个地地道道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个社会主义者。当然我是主张马克思主义要随着时代的变更而变更。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是地道的马克思主义。在海南博鳌开过一次法学九个研究中心的主任会议,张文显和徐显明想把我做一个例外请我过去讲法哲学。因为那次会议的主题就是部门法学的哲理化研究。张文显同志,坦率地讲,他以前是反对我的思路的,他认为法理学就是法哲学,他的书就曾经批判过我这个观点。但现在有所变化,因为他组织博士生写了好多文章来阐述部门法里边的哲学问题。在那次会议上,应该说大家得到一种共识,要把我们的整个法学、各个部门法学都提高理论层次,把目前那种还没有完全摆脱的注释法学的局面打开。一个重要的思路,就是提高哲学思维的水平。陈兴良为什么出名呢?刑法哲学。我们国家出了一个徐国栋,他出名在哪里呢?民法哲学。我和政法大学的诉讼法中心的主任交换过意见,我说你要把诉讼法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须在两个方面加强研究:第一,诉讼哲学;第二,诉讼人权。他马上说:“李老师啊,完全对,我完全同意你。我现在的博士生论文里面就有几篇和这个是有关系的。”所以目前在学术界,对这个问题大家都在思考。

    下面我举若干个例子来说明我刚才提到的一些范畴。我所主张的这个法哲学,它的认识论、它的逻辑起点是个新观点,即法的两重性。它的意思是说,法律这个现象,它既是主观的,因为它是人制定的;它又是客观的,因为它不得不反映现实社会的需要和现状。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它有多少条、是什么内容、什么形式、怎么样起作用,是一个客观存在。五四年宪法是个什么样子,而人们对它怎么评价是另外一个问题。五四年宪法就是个社会存在,是个客观的东西。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两对矛盾,一对矛盾就是法律这个规则必须和社会现实生活即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它的现状、它的规律、它的要求、它的可能相符合。这个矛盾是立法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个矛盾是法律现象和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理论、知识、情感,特别是理论知识,它们和法律现象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要解决的是什么呢?即法律意识必须符合立法、司法、执法及各种行为,它的最本质的东西,这套理论、这套观念又能够指导实践。这是法学家们应该解决的矛盾。这两个矛盾是法律自身的、内在的基本矛盾,是推动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向前发展的一个原动力。这就是法律的两重性。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学界,很多同志、很多教科书都把法这个现象当作是一种思想现象,和法律意识是没有什么区别的。这种观点的来源和我们对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这两对基本哲学范畴的解释有错误是分不开的。因为上层建筑里边有政治法律制度、哲学和其他的意识形态这两个部分。然后又把这个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解释错了。社会存在是什么呢?1938年联共简明教程里边有一个定义:社会存在是物资资料的生产方式加人口、地理。这就是社会存在。其他的如法律、政治设施等都叫社会意识。民族、家庭是什么?是上层建筑还是经济基础?是属于社会意识还是属于社会存在?没有说。肯定是社会存在。人本身就是社会存在的第一个存在。因此就引申到出现这么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长期以来只讲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个文明一起抓,为什么长期以来我们党的文件和政府文件把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看作是精神文明的一部分?什么道理?就是受这个哲学观念、这个错误观念的影响。这个结论发生变化,是在1994年搞第二次精神文明决议的时候,中央开始意识到,就开始解释什么叫精神文明?是指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建设、民主思想、法治观念是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是思想道德里边的一部分。但民主制度、法律制度是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人们就在里边思索、活动的一种活生生的、实实在在的社会存在。它同人们的民主思想和观念是不一样的。因此我在十五大之前就提出了一个观点,三大文明一起抓,民主法律制度是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十五大没有敢承认这一点,但是留了一个口子。十五大的报告第七部分第一段有一个说法:我们未来的奋斗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政治、社会主义文化。它说社会主义经济相当于物质文明,社会主义文化相当于精神文明,但它没有说社会主义政治是什么文明。十六大说了,这叫政治文明。这和我讲的制度文明是一个东西。实际上用这个词,还没有我那个好。什么原因呢?政治是相对于经济、文化来说的,你这个政治不是相对于物质和精神来说的,应该说制度是一种两性的东西,它是物质和精神兼备的。西方哲学家斯洛所讲的世界三理论:一个物质世界,一个精神世界,还有一个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之中的第三世界,就是我讲的制度这类介于物质和精神之间的现象。

    下面,我再讲一下我们理论界、法学界长期以来说的法律意识是怎么来的。

    请大家注意查一查,大概在1991年以前的教科书,都说法律意识是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就是我说的生活方式加人口和地理。实际上,我们脑子里边今天讨论的这些法学观念、法律意识,是哪里来的?来自于法律现象。政治经济学来源于生产方式;地理学、人口学来源于人口、地理;法学来源于法律现象。所以我们的教科书有一句话: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特殊现象的科学。它特殊在哪里啊,就是它有一定的主观性,是人们制定的。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科学,这个说法是对的。我的《法哲学》的第二章、第三章就是要探求这种辩证规律,把这两大矛盾展开,来研究它的规律性的东西,提出某些观点,总结我们的经验。我们一个判决,包括三个要素:第一个法律事实,第二个法律规则,第三个法律推理。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个事实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则进行推理来得出自己的结论。实际上这三个环节都存在着两重性。为什么?所谓法律事实在法律上来说就是证据,但是长期以来,什么是证据曾经有一场很大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证据是客观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证据是主观的,兰州大学有位学者认为证据既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我同意他的观点。因为证据应当是客观的,多数情况下是客观的,但是它经过人们的主观认定,可这个主观就有问题啦,可能认定这个证据也许是真的,可能是假的,也许是半真半假的,就存在这个问题,我在讲法律推理时曾说,为什么不同的法官对一个事实,对一个法律规则的适用、对事实的认定是相同的,为什么他们得出的结论会不一样?因为法官在进行推理的时候有他自己的主观的一些东西在里面。他对事实的认定、他对法律的理解,同他自己的法律知识结构和道德伦理结构是有联系的,这样一来,就会得出一个结论:证据、推理和判决有可能是对的,有可能是不对的。我们就必须要注意总结这里边的规律。

    下面,我讲一下辩证法和方法论。我也举一些例子。关于人权问题有没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它是不是共性和个性的辩证统一?我总结人权的八条基本原理的时候有一条是这个东西,结果呢,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编的一本书中,我在“人权”这一章里边肯定了这一点,我们这书的主编当我在美国访问的时候他没经过我的同意,把这个八条改为七条,把“人权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给去掉了。因为他说你应该少讲共性,我说“应该多讲”,我不同意他的看法。有一个哲学家他说:“人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这个话是错误的。还有一个姓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哲学家说:“人权问题有三大难题:其中之一是,人权有没有共性、普遍性?”作为一个哲学家,这样提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水果是苹果、梨、葡萄的一个抽象,人权是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具体人权的一个抽象,民主是这个民主和那个民主的一个抽象。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毫无例外,人权也应该是这样。之所以犯错误,就是因为离开了唯物辩证法。后来我的文章就写为什么它有共性,为什么它有特殊性,因为每个事情它的共性和个性的来源、它的根据是千差万别的。我再举一个例子,就是法的本质和现象。这个本质,它应该是从法律现象里边抽象出来的。没有这个法律现象,哪来的这个本质呢?没有这个现象,你怎么抽象啊?是吧?直到现在,仍然有法学家还抱着过去那个观点不放,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现在哪来这么多被统治阶级,既然没有被统治阶级,哪来的统治阶级,既然没有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哪来的,“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错了!我们现在的立法,谁在那里研究我这个立法怎么适用统治和被统治阶级,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我们这个判决怎么来做阶级分析,现在还搞这个吗?现在不搞这个了嘛。这样就完全离开了实际,不符合认识论,也违反辩证法。法的本质应该怎么概括,我就不说啦。

    再举一个例子,研究工作应该从实际出发,比如说法的整体和部分。这确实是一个问题。我们的法理学,都是写一章,即法律体系问题。而我们就照苏联那个教科书几十年不改。所谓法律体系,就是研究部门法的划分和它划分的方法、原则、根据,只讲这个东西。这就不能反映出法律一个一个的规则这种细胞和一个国家法律这个整体、这个体系它应当有的关系。我认为法律这个体系应该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呢?是一个国家的千千万万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及原则,怎么样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相互联系、相互依存这么一个统一整体来解释。法律有上下、左右、前后、里外的关系。“上下”是指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等级关系。“左右”是部门法的划分,它的界限应该在哪里。“先后”是指的现在制定的法律和过去制定的法律,要消除它的冲突;“里外”是指国内法和国际法是个什么关系。就是四个方面的关系,要总结出它的规律来,归纳几条原则作为实践的指导这就是法的整体应该研究什么。所以法理学里边的系统论啊,这个地方倒是恰恰可以用得上,夸大它在系统中的作用,也很难说得通。

    我再举个例子,我们有的教科书曾经说西方那个传统的法律两元论,就是法律的应然状态,叫自然法和实定法这么一个两元划分是不科学的。这个观点对不对呢?是不对的。从法理学上讲,法的应然和实然是一对矛盾。如果说法没有应然状态,没有一个标准,你怎么去评判现实的法这个那个毛病,这个不对那个不对,这个不合理那个不合理,你根据什么呢?列宁就讲过“现实的法和它应当有的法”,即现实的宪法必须符合社会生活中的那个宪法。所以应当有一个哲学范畴,应当有一个法的应然和实然,但究竟这个应然是个什么东西我做了一点探索。我最近发表在《法学研究》的一篇文章《什么是良法》中,我通俗易懂地把它概括为“真善美”。“真”符合事物性质,反映发展规律,适应客观条件。“善”符合人民利益,促进社会进步,体现人类正义;“美”,结构严谨合理,体系和谐协调,语言规范统一。这当然是我个人的见解。

    应然的法应该是这么一些基本的要求。然后,每一个国家根据它现实情况,究竟怎么样做那是另外一回事。它应当靠这么一个目标、这么一个标准去检验这个法是否合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之下去检查是不是合理,是不是正确,是不是良法。我再举一个例子。现在西方炒得很热闹,包括德沃金以及其他的一些哲学家、法哲学家提出了一个命题说“没有唯一正确的判决”,他们这个观点,主要是说法律规则是人制定的,是用语言来表达的,这个语言是可以这样理解或那样理解的。“车辆不准进公园”,车辆不准入内,是卡车、卧车、三轮车还是自行车?语言上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还有其他一些理由来分析这种,来得出的结论,你不要把它看死啦。它可能对,它可能不对,可能基本上对,还有一些毛病。这个思想就活啦,我就可以去找毛病呀,去总结,你一旦说他这个东西一定是对的,绝对是对的,那你就犯形而上学的错误啦。但是他这个东西讲得没有展开。按我的想法,法律事实、法律条文,这个规则,原则就更是这样,不具体,有不确定性。但是,又要讲它的确定性。我们要追求法律的确定性,承认法律的不确定性,来消除这种不确定性,来达到法律这种确定性。我们怎样消除这个矛盾?说认识事物都是绝对的不确定性,这也是不对的,这是不可知论,是怀疑论。

    所以,这个问题是很值得研究的,我认为这是一对法哲学的范畴。还有法律的相互区别与联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对各种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不同的法律观念都要采取这么一个哲学观点去辩证地看,不要把它绝对化,不要把它划得井水不犯河水。很多东西是相互渗透的,这样来看问题就是辩证的,所以要做具体分析,问题的复杂性要看到。为什么现在还有些人,说天赋人权是绝对错误的,是骗人的东西,是非科学的。天赋人权在西方有了两千多年的历史,最早是自然权利说(natural right),到近代形成了天赋人权说,在近代的法律本源说里边,西方仍然占统治地位。我跟一些人讲,如果这个天赋人权一无是处,为什么西方有那么多人相信它?法律源自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基本上受天赋人权的影响,它有价值。说这些都是伪科学,那西方那些人全是傻瓜,全是白痴。哪有这么回事?它肯定有它合理的一面,但是也有它不合理的一面,那就是说它忽视和否定,甚至否定人的社会性这一面,社会关系以及它的经济文化制度的先进水平、程度和人权的产生、实现的广度和深度是分不开的。它的错误也是一种片面性。天赋人权也是一种片面性,它不全面看问题,而我们呢,就吸收了我们过去那种思维模式——凡是敌人反对的,我就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就反对。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凡是西方的问题都是错误的,凡是是马克思主义句句是真理,不做具体分析,这是一种形而上学思维模式。刚才讲的一些例子,说明我们的法律研究,我们的立法、司法工作必须要多一点唯物论,多一点辩证法。我们现在讲和谐社会也是这个东西,你不要走极端。社会的动力,统一、合作、协调也是动力。过去的社会主义哲学,它不是全面地看。我们现在讲这个和谐,法律也要和谐,我们的观念也要和谐。

    最后,我说一件事。在博鳌那次会议上,我跟张文显同志两个都坐在主席台上。我说:“张文显同志啊,你现在是首席科学家。”——因为中宣部有一个课题,要写一本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著作,即法理学,我说:“你这个首席科学家啊,也不太好当。”我说:“你想写这个书,能不能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你能不能别把那些没有什么价值的,和法学没有什么太大关系的政治口号塞到这个教科书里边去?你能不能做到这一点?第二,你能不能讲清楚你的那一套观点,特质在哪里?如果要搞透彻的话,你就把这一系列,涉及法律里边的很多范畴,包括法理学那一系列的范畴、概念、规律、原则,你能不能讲得很符合实际,很符合辩证法?”因为西方有个弱点,认为这三大派——自然法学派、规范法学派、社会法学派都为人类的法律思想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他们在论证的时候,有它的好的一面,就是拼命去揭露对方的毛病来证明自己是对的。但这么一做,也有个毛病,往往把对方那些合理的东西也给否定了。比如规范法学派讲法律的价值是主观的东西,而你有你的价值,我有我的价值,根本说不清楚,咱们不搞那个东西,不研究那个东西,不应该去搞,这不是法学研究的任务,应该去研究法律规定的法律体系的结构、功能。这有片面性啊。法律的价值你怎么能不研究呢?怎么就研究不了呢?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啊。如果说我们的法理学是很全面的,是和实际紧密相连的,是能够对实际起指导作用的,是符合社会规律的,看问题是很全面的,也许我们这个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世界法学之林可以独树一帜,否则很难说。我先讲这些,谢谢大家。(热烈掌声)

    付子堂:

    我们尊敬的李老师对法哲学问题,可以说是思考了几十年。今天晚上,李老师在我们西南政法大学可能是第一次比较全面而完整地披露了他对法哲学体系的思考,我们表示感谢!(鼓掌)法哲学可以说不仅仅是法理学,而且是整个法学体系当中的皇冠上的明珠,这是文老师原来的一句话。因此,法哲学这个问题呢,又有一定的边缘性。今天李步云老师讲的,跟前两天李龙老师讲的比较起来,大家在理解的时候可能难度稍微大了一点。李步云老师对法哲学问题举了很多例子,试图非常具体而详尽地给我们大家介绍一下他自己的观点。这对部门法学的研究也会有很大的启发意义。特别是刚才李老师提到的,就是大家要关注部门法哲学,包括刑法哲学、诉讼法哲学、民法哲学,等等。当然,有些老师还提出有没有婚姻法哲学的问题,等一会儿我们再请教一下李老师。

    那么,下面我们先有请文正邦教授发表一下他的感想。文老师是专门研究法哲学的前辈,在我上大学的时候,文老师就给我上过哲学课,后来又给我上过法哲学课,他是一贯主张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的区分。下面就听听尊敬的文老师的见解,大家欢迎!(鼓掌)

    文正邦:

    本来是应该由赵明教授来更详细地介绍他的导师李步云教授的这个深刻而广博的知识体系和知识王国的。那么现在付校长点到我,我也想借这个宝贵的机会,难得的场合,我想将我这些年来一直在向李步云教授学习的体会,简单地来给同学们做一个汇报。

    我想啊,刚才李步云教授所阐述的他的法哲学观、法哲学的体系、法哲学的方法,法哲学这些矛盾分析的原理线索,给我们西南政法大学的博士生、硕士生啊,上了一堂“阳春白雪”的、高层次的理论思维课。我们要是能认真理解体会李步云教授的这些观点的十分之一,可以说对你们做学问一生都受用无穷。这个你们慢慢体会吧,这个你们以后会验证的。

    我讲两三个观点。第一呢,我非常赞同李步云教授的观点即认为法理学和法哲学是两个既有紧密联系,但是又相对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就像文学中的文艺理论,文艺学不等同于文学。艺术学,有很多艺术学,艺术的基本理论,但是它不等同于文化,因为它们是站在一个更高的层次来研究艺术,站在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角度来研究艺术,它们不同于一般的文艺原理,对不对?几千年的法理学理论源远流长,知识储备是非常丰富的。但是与此同时,关于法理学,我非常赞成李步云教授的观念,法理学不等同于法哲学。中国法学要走向成熟,一方面我们要深化、拓宽我们的法理学知识;另外一个方面,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来建构中国特色的法哲学,这么做才能真正走向成熟。那么具体讲呢,就是李步云教授所说。我举个例子,如我们平常所见的最实际的诉讼过程、司法活动,各种法律活动,我们从法理学的角度,我们要研究实体争议、程序争议,司法诉讼过程,尊重规律。但是为什么诉讼过程不同于其他任何程序,要一审、二审、再审,要立案、侦查、审判、一审、二审、再审等等,需不需要用法哲学的观点来分析啊?它实际上就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审案过程是相当复杂的,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如何认识这一案件,他必须根据案件事实本身去认识它,它具有已经消失性、一次性和坚决性。它已经消失了,然后再去寻找它的证据,我们只能凭借它的客观事件留下的物品、痕迹反映一下,也就是证据来复制它,从证据和这个事件的必然联系来复制它,来再现它,就像历史学家只能依靠地下文物或历史文件来复制历史事件一样,所以这里边稍有不注意就会导致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就会草菅人命,因此司法过程、诉讼活动过程必须要关注一系列的人,调查取证。从偶然发现必然,从假象(就是现象,就是假象取证),通过假象深入本质,要一审、二审、再审等等,你才能通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实践当中是多次反复,不断地学习真理使我们认识了,不断地接近真理,尽可能少犯错误,少错杀人。它实际上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规律性。这就是刚才李老师所讲的诉讼法哲学。一般的诉讼理论,拿到证据学它不可能是按照这个标准来探讨,最多只是从证据的角度,不可能上升到世界观、方法论、唯物辩证法的这个角度来探讨。所以只有从这个角度才能说得上,来探讨,辨得清,分得明。这就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区别,是两个层次,不能简单等同。

    第二,我也非常赞同李步云教授刚才说的,对任何一个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法律问题都要进行矛盾分析,都具有二重性。法律世界,法这个东西,本身它的最大二重性就是它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意识和存在的统一,我们既不能简单得就像我们以前的哲学教材一样,李步云教授刚才已经提出了,上层建筑,精神文明(精神文明还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也就是说简单地把法等同于意志,可以说提供了理论根据,它本身就是主观的东西嘛,我们有什么规律嘛,反正就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我统治者的意志,我执法者的意志,我要怎么干就怎么干。当然法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客观的东西、等同于桌子板凳这些物质性的东西,它是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是对立的统一,包括我们看到现在世界几大主流法学派的关系,我觉得刚才李步云教授说得好,法律世界本来就存在应然和实然,法律更加允许存在自然法学派与几大主流法学派的关系,来决定法律的应然价值、理想价值,也应该允许分析主义法学派来专门研究法的实然价值,制度法和实在法它们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法律的局部真理,但是都没有完善,都需要弥补。这样的认识才能够全面,才能科学,所以当今世界几大主流法学都各有局部真理,包括社会法学,它也有它的贡献。所以,我觉得这样体味李步云教授的法哲学的观点对我们国内法学都有指导价值。我这里不占用大家的时间啦,你们自己慢慢去体会。谢谢!(鼓掌)付子堂:

    非常感谢尊敬的文正邦老师!文老师长期以来研究哲学和法哲学,一直认为法哲学和法理学应该分开,虽然这种观点在学术界,包括在咱们西南政法大学确实没有占据主流地位,但是文老师一直在坚持。作为老一辈法学家,他对自己观点的执着和钟爱,非常值得我们敬佩!(鼓掌)

    我们在聆听了老一辈法哲学家的思考之后,再来听一下年轻的学者赵树坤博士有哪些想法,她的观点表示我们的事业后继有人。大家欢迎!(鼓掌)

    赵树坤:

    谢谢付老师,谢谢大家!赵老师是李老师的嫡传弟子,这让我羡慕不已。不过呢,听李老师作这种演讲呢,是第三次,所以我非常的幸运。前几年参加过一次李老师所主管下的一个法学年会,这是第一次;去年呢,在吉林大学的法理讲习班上也聆听了李老师关于人权的一个讲座;包括今天的呢,是第三次了。我非常为李老师这种才思敏捷,这样一种非常系统化的演讲所折服,所以,我首先要向李老师表示敬意。(鼓掌)今天的法哲学这样一个演讲呢,我自己整个听下来,有一些疑惑。就是我从整个演讲,从李老师这个演讲我觉得无论是他介绍自己的研究,比如说那个良法标准方面的一些论文,还有今天的一些关于法哲学的体系主题,都可以看出关于这个体系化,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主流的,或者说很多人都在做这个事情。可以说,学者试图把自己这样一种完满的,或自认为完满的体系化的东西呈现给世人而作为总结,作为一种哲学研究信号的这样一个态度。怎样来看待这样的一个做法?这种体系化的倾向如何避免它僵化呢?因为在我来看,它本身就蕴含了僵化的一种可能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是充满活力的,但是马克思的哲学经过了包括恩格斯、列宁,这样一步一步的体系化而最终导致它无限地僵化起来。如果我们要坚持体系化的话,那一定要对怎么防止它僵化保持一个清醒。而通过整个演讲,我觉得李老师对此是有非常明显的体会的,所以他强调说,比如说法律上的事实是一个证据,而证据是有主观变动的性质、主观性的。但同时呢,证据也有一个客观在里头,不是完全主观的,不是完全客观的,那么他的这样一个法哲学核心的方法论上的这种“二重性”,就是这样一个防止自己在做这个体系化过程中,以限制僵化保有的一种努力。我现在的一个想法是,这样一种两者兼备的矛盾可能在我们中国当下,是一个特别明显的,每一个人都面临的问题。为什么我们中国当下特别明显呢?因为中国社会面临的,正如李老师讲的三个世界。就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第三种文明这样一个所谓的三个世界。那我认为中国当下面临的这种三种社会形态在同一个空间中是一种共存,这种共存就表现为是一种,比如说像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乃至于就是信息社会这样一种三种社会的在空间中的共存。在这样的共存中,恰恰以“现代社会”作为一个核心价值而进行的这样一种所谓体系化,或者理性化作主流的这样一个体系化。而与信息社会,或者封建社会它所坚持的、怀疑的、反体系化的这样两者之间,在中国社会是一种非常直接的对冲。所以一方面呢,我们的学者都是说我要把我做的这些东西总结一下,给出一个在我自己看来很满意的这样的一个体系化的东西。但是同时,这个体系化一出来它就面临着无限的责难。这在当下中国,我认为是特别避免不了的,你无法逃脱的,就像在我们学法律的,一个方面我们的法律规定说人权,生存权、发展权是我们的基本人权,那么这是现代标准下人权的一个结论;同时,我们的环境法又强调环境权。环境法给出了环境权,环境权也是一项基本人权,但是发展权和环境权两个作为基本人权,这两者之间在当下中国就表现出了非常明显的一种冲突。单独看,发展权没错,那么从另一个视角看,环境权也没错。但是两者同时放在中国,它就变成了一种冲突,一种所谓一代人正义下的发展权和多代人正义视角下的环境权之间的冲突。所以说,我自己的感觉就是尽管唯物辩证法在李老师这个地方显现出了双重性,但是这个双重性在李老师的这个内在里面,它并不总是主导的,不如借他非常清楚的一句话:“我们要把这个确定性作为追逐目标,但是必须承认法律的不确定性,要通过客观地化解不确定性而实现法律的确定性。”那也就是说在两重性之间,他是有一个倾向的,就是确定性代表了法律发展的方向的。但是以这样一个法律的确定性作为法律发展的方向,你的哲学认识的基础又在哪里呢?那么你抽象地讲,可以给出一个基础,但是放在当下中国,可能它就变得不那么清晰起来。这是非常浅陋的一些想法,请教于我们的李老师,谢谢大家!(鼓掌)

    付子堂:

    感谢小赵的发言!本来,按照我们法学论坛的坛规——要给李老师汇报一下,按照我们西南法学论坛的坛规,应该有一条是“不能互相吹捧”。当然,我们也要看对象,如果贺卫方大师兄站在这个地方,我们就要批判他,批得体无完肤!但是,对于我们的长辈,我们必须予以一定的恭敬。在李老师面前,我们小赵应该算是孙子辈了吧?(笑声)所以,小赵讲的一些话可以说体现了作为晚辈对长辈的一种崇敬,我认为这是十分必要的,也丝毫没有破坏我们的坛规,以后我们就按照这个模式继续走下去。当然,从赵树坤老师这几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她确实在仔细地体味法哲学大师的理论精髓——竟然提出了几个疑问。随后,我们看看我们的前辈是怎么回答这几个问题的。同时,这也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法哲学、西南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希望之所在。因此,请大家再次以掌声感谢小赵老师!(鼓掌)下面,就有请我们的老帅哥,张永和老师!(热烈鼓掌)

    张永和:

    今天是周末,能够看到这么多同学在这个地方我很感动。(笑声)今天我们到这个地方来,其实是为我们的思想找一个休息场所。当然能够让我们聚到这个地方来的不是我,而是我们李步云教授。(笑声)从明天起,我们在座的各位同学在没有聆听过李步云教授讲课的同学面前就可以自豪地说:“我听过李步云老师讲课。”很多年以前我有一个长辈就非常神秘而且非常自豪地跟我说,他当年听过徐悲鸿讲课。我的意思就是说,事隔多年,我相信在座的各位同学会冒出这么一句话来。

    今天李步云老师讲的法哲学问题,让我想起当年我第一次接触法哲学这门课,那是文正邦老师给我上的,而且我记得特别清楚我当时住6栋1单元1楼1号,病了。我睡在床上,我的师弟,我经常叫他小宓,(笑声)所以很多人误会,认为是在叫“小秘”。他坐在对面,文老师坐在一个凳子上,我记得非常清楚,他讲了一句至今我心里最深刻的一句话就是“法哲学就是用哲学的方法来思考问题”。这是我至今都记得清清楚楚的话,说到这里我还很感谢文老师。(掌声)

    有关法理学和法哲学的问题呢,这个论证由来已久,当时文老师在给我们上课时,他是从那个角度来给我们讲这个问题的。后来我逐步地在这些老师的教诲之下,知道了法理学和法哲学,但是当我知道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过程中,我也知道了现在有很多人都在探讨这个问题。

    法理学和法哲学,到底是一个概念呢,还是两个概念?这个问题实际上一直都在论证。我曾经请教过剑桥大学的两位法理学教授,法理学和法哲学有没有区别,他们说:“其实呢,有区别也没有区别。”他们的意思是说法理学和法哲学总的来说有一些共通的地方。当然本来我想回来以后做一篇文章,就是专门探讨法理学和法哲学这两个概念,但是一直还没有从困境中走出来,我也没时间去做,我相信在以后的五十年之内会做出这样一篇文章。

    今天听了李老师的讲座,觉得他的法哲学的体系实际上讲的是法的辩证法。当然这种法的辩证法我不知道我敢不敢这样去总结,它是一种非常实用的东西,而这种实用的东西我觉得是否有一点,稍微有一点简单化了。但是这种简单化,可能在一个时期它需要的武器和工具是不一样的。为什么李老师一直能够在中国的法理学界做一个领头羊,而且他能够把他自己的很多思想予以推广,这是我们李老师真的很伟大之处。(鼓掌)从这个意义上讲,恰好就是对付这些现象,我觉得这是一种最好的武器,而因为他做的这种工作的非常实在之处就是想推进中国整个法治建设,而不像赵明老师他说:“我不管,我是给你讲故事,讲寓言,你懂不懂与我无关。”(笑声)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李老师的做法应该说是我们很多人包括我自己,都要深思的。就是我们怎么样从地上到天上,从天上到地上,能够在这个中间游刃有余。

    当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李老师谈到的关于部门法哲学的问题。星期三我在给研究生上课的时候我就谈了这个问题,而且无独有偶今天下午我们探讨我们的教材的时候,也谈到了这个部门法哲学的问题。关于部门法哲学的问题我们知道陈兴良教授最早写了一本叫做《刑法哲学》。其实在那段时间非常著名的邱兴隆写了一个《刑法的理性》,这些实际上都试图套用哲学符号,似乎在说:看到没有我已经把我的部门法搞得很高啦,我已经不是原来那种技术性的东西啦,我运用哲学啦,我有思想啦。(笑声)我总觉得我们的哲学长此哲学下去,会出现一种泛滥,那么就会紧跟着推出《婚姻法哲学》、《经济法哲学》、《国际经济法哲学》,还有《知识产权法哲学》、《土地法哲学》,这样的话我觉得可能是把这种哲学庸俗化了。今天下午我们的周力博士谈到国外已经有了部门法哲学,有关在法理学书中出现“部门法哲学”这个提法我看见过,刚才我还在和赵明教授谈论,他说:“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这个是不是就叫“刑法哲学”?就是翻译成中文的话,它该不该这样翻译?它是指的一种哲学呢,还是一种思考方式?这个可能是要值得思考的,因为我们现在的翻译,很多人都是在望文生义。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讲,哲学这个概念起码在中国,我们哲学这个概念是非常确定的。我对现在这个情况有点担忧,我觉得应该保持哲学那种纯粹性,还有某种至高无上的一种境界,不要让它被其他的给污染啦。从这个意义上讲的话,我想说的就是法哲学它应该思考的什么问题呢?我认为它主要就是思考浸润在法中间的公平、正义、自由等等这些我们所说的纯粹哲学。当然我们也很清楚,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等等这些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相对的,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非常执着地追求一种绝对的东西,从某种意义上讲,当然从刚才讲到的这种法的确定性,包括这样一种类似的问题,实际上当我们抓住了这样非常确定的东西之后,我自己认为我们就已经离开了哲学。所以我就觉得正如我们经常所说的正义就像普洛透斯的一张脸,它是善变的。而我恰恰就觉得哲学的魅力就在于它是人的思想不断追求的一种不确定性,这样才有了我们人的思考以及思考的意义和价值。

    谢谢大家!(掌声)

    付子堂:

    好,谢谢张老师!提到法哲学,大家头脑里面可能马上想到的就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这是法哲学集大成的著作。那么,我们都知道,黑格尔是德国人,他的法哲学应该说属于大陆法系里的一种观点。今天晚上的张永和老师,刚从英国剑桥大学回来,我们可以明显地体会到,明显地发现,张永和老师反映的是一种英美法系的观念。但是,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笑声)当然,我们有待于看张老师的五十年之后所完成的他自己的那个思想体系究竟是什么样的!在这里,我们衷心祝愿尊敬的张老师能够再活五十年!(笑声、鼓掌)

    今天晚上在台上坐的另外一位老师——周祖成老师,是留学日本的,因此,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他将会讲一些日本人的思维究竟是怎么样的。下面有请祖成老师!(鼓掌)

    周祖成:

    非常荣幸给了我这个接待我们李老师的任务,那么在这个时间呢,听了精彩的报告和跟他的交谈,对他的学术思想和人生都有了更多的了解。我从他的思想和人生当中就产生了一点想法,我想把这点想法谈出来向李老师请教。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思想理论具有超前性和批评性。我们人类社会的发展,从自身的这种超前性和批评性当中应该说是受益匪浅,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思想的这种超前性也有它的问题所在,因为当我们在这种思想上指导变革的时候,它往往是非常简单的,可以说是没有任何障碍的。但是现实生活当中制度的变革是非常缓慢的,受到很多现实因素的影响,所以制度的变革相当的艰难。同时新制度取代旧制度的过程也是个非常曲折和漫长的过程,所以对于越超前的思想,就会越受到来自各个制度的压力,因为越超前的思想,它会对制度的社会作用产生一些消极作用,在新的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的时候它毕竟拥有制度化的作用,你的思想太超前了那么就使我们现成的制度有很多质疑,它的权威取得的影响,对它的用途、社会作用出现许多影响,所以我个人认为呢,很超前的思想可能就会产生这样的消极作用,所以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有一种力量来对这种超前的思想进行压制,进行平衡。没有这种压制要实现这么超前的发展可能对社会的发展不利。那么这个力量来自于哪里呢?来自于政治和政治的一些形态。我过去认为政治的这种保守态度是不好的,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但是我通过听我们李老师的报告,从他的思想中认识了,感觉到可能,甚至在某种保守作用它有其进步的一面,有它的社会作用的一面。就是对社会大众来说正是它这种保守作用才是必不可少的。我认为正是它这种作用,它不能把思想压死,也就是说它把超前的思想完全压死了那社会的发展是不可想象的。但是也不能完全放开,让思想没有任何束缚的这样超前。

    所以,怎么把握这个度就是个问题了,是个很难的问题。有的国家能够很好地处理,但是有的国家可能处理得不好,有的可能压得太死,有的就放得太开,前苏联就有可能放得太开,那么我们李老师从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1979年他开始提出了很多在我们今天看来应该说是非常超前的思想,比如说人权、平等,因为这些东西在当时还被划为资产阶级性质,当然在那个强调政治意识形态的年代要提出这些思想是非常艰难的。所以,我非常佩服李老师这种勇气和对社会的责任感。

    但是,据我所知,李老师在提出这些思想的过程当中也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所以,我现在想向李老师请教的就是:从哲学的角度,或者从法哲学的角度,从思维发展的角度应该如何评价政治对超前思想的这种保守的作用?当一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遭遇这种压力的时候,应该怎么去处理和对待比较好?请教李老师,谢谢!(鼓掌)

    付子堂:

    谢谢祖成老师!从祖成的发言当中可以看出,相对于我们的张老师而言,周老师的理性多于感性。但是,可能大家没有听懂多少,是不是?祖成老师跟我们李步云老师是老乡,都是湖南人,但祖成的普通话需要好好再向李老师学习学习。(笑声)那么最后一位,我们有请李老师的嫡传弟子赵明老师,讲一讲他对李步云先生对法哲学体系的系统思考,大家欢迎!(鼓掌)

    赵明:

    其实,今天晚上在这样的一种场合,来做这一个点评,对于我来说,从来不会有这样一种说不出来的感觉,不好办!我好像对我的先生都有一种心理障碍,对于步云先生作为我的导师,1997年非常有幸地考入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攻读法理学博士学位。我本来有两个导师,一个是韩延龙先生,一个是步云先生。因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名额非常紧张,而且当时我的具体研究方向是法律文化,法律文化这个东西谁都说不太清楚,院里边和系里边当时安排导师的时候好像给我讲过,有这么一个考虑,法律文化一方面可能涉及历史,涉及传统,而韩延龙先生在中国法律史这个方面的研究是非常之深厚的,造诣非常之高。另外一个方面,作为法理学的一个方向,法律文化同时又需要一种理论的甚至可以说一种精神的价值性的指导,系里边当时就把这样一个引导我的责任交给李步云先生,所以我非常的幸福,非常的幸运能有这样两位导师扶助我完成了博士课程的学习和论文撰写及答辩,后来又到武汉大学,我有意识地选择了跟随邓晓芒先生做德国古典哲学的博士后研究,主要是研究康德的法哲学。那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一个选择呢?就是在步云先生那个地方学到了,或者说真正开始了解到了法哲学,尤其在中国当代,它的作用、价值、意义,非常有中国特色,但是我后来走的一些研究的道路,尤其是表述的方式跟步云先生有相当大的差别。

    步云先生今天晚上大家可以说能够感受到他思考任何问题都是有中国问题意识的,非常实在,非常现实,有一种时代的忧思、关怀,而我出于种种的原因,可能与我们这种经历尤其与自己的个性相关,我在写文章的时候,或者说平常聊天讨论问题的时候,不是太愿意去讨论现实的问题、时代的问题,所以到现在法学界如果有人知道我,他也一定不会认为赵明是一个从事法学研究的,好像不像,既不讨论什么热门的案子,也不讨论什么国家立法动态等等。

    其实啊,我把先生这样一种对于时代,对一个民族、国家的这样的一种忧思、关怀,这点其实我是继承下来的,我是学到家的。先生曾经好像对我做过一个评价,说我有点不合时宜,好像先生也曾经非常勉励我这样说过,说在他带的博士当中,赵明思想比较深刻,文字功夫最好,这一点我当时承认,在我的师兄弟当中能够对先生的思想静下心来,而不是一种礼节式的点头哈腰、吹吹捧捧,恐怕我真的比我那些师兄弟做得更好。至少跟随先生念博士的时候把他发表过的全部文章是复印了,全部的著作是收录了,而且是认认真真地看过了,那么学下来之后跟着一个导师学什么呢?像步云先生这样的导师,第一要学他的人品、人格,他已经算是高龄了,风风雨雨这样走过来,这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琢磨和珍视的一笔财富。一个年轻人比如我现在的学生跟我来学这个,就有点多余了,找错方向了。因为我还在一个探路的过程当中,我都还在黑暗当中摸索呢,我将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现在都肯定没有定格,怎么可能跟我学这个呢?不可能。而我要向先生首先是学这个。第二个学什么呢?那是读博士,可不是纯粹的道德文章,那就要学先生的学问,学先生的学识,对先生所有的著作进行认真的拜读之后,最能够启发我,最能够打动我的恰恰就是他的法哲学。说起来恐怕很多同志不太相信,你为什么是这个呢?提到步云先生大家都知道法理学家没问题啦,宪法学家没问题啦,再具体地说,他是人权问题的专家,是中国宪法、从八二年宪法到后来历次修宪的主要的专家,一个智囊团的成员,也是一个主要的制度改进的推进者等等。大家恐怕想得更多的是这个。可是我恰恰不看重这个方面。什么意思?

    其实在我看来,这个工作先生做得很好,也很有可能能够由别的同志来做,也许做得不比先生差,我是这么看的,所以我曾经对先生说过,我说:“先生,您的文章到现在为止,我最为看重的是哪几篇……”我曾经给先生说过,而这几篇文章恰恰是最能够体现他的法哲学的气度、特色的文章。为什么是这样的一种感受?这样地追求去学他的法哲学,其实我后来仔细琢磨过,我一提到这个法哲学,我就经常要想起康德说过的一句话。刚才张老师说了,为了显示自己有一定的深度,为了显示自己大概有学问,或者上了层次,就要把自己那个后边加上一个哲学。(笑声)

    哲学确实是按照它的本意,或者说按照人类对它的一种期望,它应该是人类世俗智慧的最高殿堂。所以才有我们的那些刑法哲学,有些人的刑法哲学我一看法学不像法学,哲学不像哲学,反正什么都不是,可是名声很大,我还算是一个懂点哲学的人,懂不懂法学呢?我也认为我是懂一点的,但我不太懂法律,就是怎么判、判几年等等这一类的技术活儿咱不会。

    那么在这样的一个意义上,很多人就喜欢把自己打扮成一个哲学家什么的,在我看来,中国当代这个法哲学很多都是属于挂羊头,卖狗肉。大多都是属于莫名其妙,实在是不像个法哲学。这绝对不是贬损,而在中国当代在法哲学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尚未起步,不过是有一些意识罢了,它应该有,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我最为欣赏、最为看重、最为尊重的恰恰是步云先生的法哲学。那么我对步云先生的法哲学有一个体会,刚刚说到康德,他有一个说法叫什么呢,他曾经想把这个法哲学与法理学区别开来,在他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那个导言里边,他说过这样一句话,说:“现在那些法哲学或者法理学,大多都像童话里边的木头脑袋,外形很像个头,可惜没脑子。”我想我们这个时代的很多法哲学现在也时髦啦,民法哲学也好、刑法哲学也好或者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也好等等大多都是外形很像个法哲学,就是没脑子,就是说这几类哲学,为什么我非常看重它,我想谈谈我自己的一点体会,具体的研究,同志们如果感兴趣,可以去看我曾经写给先生的一篇文章,叫《李步云先生与当代中国法哲学》,现在在我们法学研究所的网上也挂出来的,好像点击率还可以。我怎么体会先生呢,为什么这么来讲?

    提到这个哲学,我同时想到诗人和宗教家,有人说过,诗的结尾就是诗哲学的开端。也有人说,愤怒出诗人,忧思出哲人,这些都是有道理的。一个诗人可能很大程度上渲染的、宣泄的、表达的是他的痛苦,他对一个时代的痛苦,对于在这样一个时代下的人生的痛苦,而哲人,对这样的一个时代、对这样一个令人痛苦忧伤的时代,坐下来,他必须要做一个睿智的思考、评判、建构。怎么样把人从一种痛苦当中拯救出来,而宗教最终也大概是完成这个使命,真正的宗教绝对是让你内在的心灵,让你的灵魂平静,是这样的一种效果。

    那么我说这个是什么意思呢?我之所以看重先生的法哲学,不在于他通过一种传统的,或者说中国人大家已经熟悉的,现在的年轻人陌生的、有点听不懂的这样的一种传统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那一套话语、一套概念、一套命题来加以表述,譬如说唯物论、认识论、辩证法等等,这些好像都是我们已经开始疏远甚至看不下去的所谓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这样一套话语在表述。

    但是我们想一下,我们回到那样的一个时代去想一下,你就会明白了。我先告诉大家的一个结论是,我体会先生的是他在用旧瓶装新酒,他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乎山水。在那样的一个时代,从他们这一代人,他们所学习,他们所了解,所掌握,所能够驾轻就熟地加以运用的话语体系来说,他们除了用这样的一套所谓马克思主义的教科书式的语言来加以表述以外,他们还能用什么别的语言呢?就像我们今天老是喜欢用“HI”、或者“粉丝”(笑声)这样的一些词来表达我们的这样的一种生活以外,其实我们即使很厌恶传统的这样一套哲学的话语来表述自己已经无能了一样。这是他们那个时代的语言,这是他们那个时代说话的方式,而在这个问题上,先生恰恰是真诚的,而他地道地掌握了这样的一套话语,这样一套体系,试问:我们今天真正地道地掌握了我们这样的一个时代的哲学的话语和表述方式了吗?我们今天去看看网络语言,你看看那个什么超女,那整个的话语基本上已经不像是人的话语了。(笑声)至少不再像是一个正常人在说话。那么这是我们要体会的第一点。

    第二点,在那样的一个时代,可以说刚刚一场噩梦,而这一出噩梦太长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甚至还可以往前追溯,是三十年的噩梦,这样一场噩梦一结束,像先生这样领悟着时代的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深感这样一个时代它的使命,尤其这个三十年的痛苦,这三十年的民族灾难有着深邃的认识,有着一种真诚的道德关怀,这样的一个学者,他在当时要表述自己的思想,要传达自己的见解,他难道能用刚刚从这个噩梦醒来的另外一套人们完全陌生的话语来讲述吗?完全不可能。而在这样的一个条件下,先生驾轻就熟地用了这样一套语言把那样的一个时代的使命,那样的一个时代的忧患恰如其分地表述出来了。不像我们有些法哲学,不像我们有些理论家,我为什么说他不是哲学呢,他也在用这些概念,他是见风使舵,是墙头的草,两边倒。哲学家是要有一种理性的、理智的立场的,他是不可能轻易改变自己的这样一种立场的。

    可是我们回过头来看,从七八年到今天那些所谓的法哲学,同样是用先生这套话语表述,变了多少次了?换来换去,都变成追星了,而这一点让我感觉到先生他真正意义上是一个哲人。1978年正式发表《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79年提出对罪犯都要给予他各种权利。这一年又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的文章一直到1996年才变成正式的官方语言。而在差不多20年前,先生就写过。那么从那个时候开始一直到今天,我读过先生的这些作品,他从来没有见风使舵过。从来没有改变过自己的这样一种一贯的追求。总共三十年的噩梦,走出这三十年糟糕的政治和法治的状态,作为他的真诚的追求,从来没有改变过。这是需要多大的勇气,这需要多大的智慧才可能做得到呢?而我们很少有人去做这样的一个校勘,做这样的一个对比,而仅仅只是从先生的那些现在被我们想抛弃的话语然后去判定:这不过是老一套。我刚才就拿这个杂志,我走到路上,有两个同学就在说:“他们这些人不就是那个某某某讲的课吗?为什么还是这一套语言呢?”我很忧伤,这是第二点。

    那么第三点,我来体会先生的这样的一种法哲学,其实他在讲认识论也好,讲辩证法也好,讲唯物论也好,他在讲一个什么呢?先生一再告诉我们要从那“五大主义”当中走出来,其实先生在用他能够驾轻就熟的这样一套哲学的概念、话语在讨论、在讲述的是中国的法律、中国的政治所不能少的一种人道的精神,一种人文的关怀,这是先生真正的法哲学的文章后面渗透着的一种最最根本的东西。这是我的体会,所以我在写先生这篇文章的时候,我说:“就是在人类的法哲学史上我们来看,法哲学其中确有认识论的问题。是在什么时候才会提出来呢?那必须要是在一个人意识到自己是个人,而且要是个主体的人,要是一个道德的人,要是一个自由的人,要是一个能够享受自己权利的有尊严的人。”要有这样的一种意识的时候,他才可能有所谓法哲学当中认识论的问题的基础,在这样一个意义上,在人类的法哲学史上,柏拉图都还只能算一个前辈。真正的法哲学都还不是从他那儿开始。那么就必须有一个先生所讲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没有这样一个意识的我是我,我跟你不一样,我跟我的外在的环境、这样的一个世界是不一样的,我跟你如何去对待这样一种关系,我如何去面对我生存的这样一个环境、这样的一个世界。如果没有这样一种自觉的时候,法的认识问题根本就提不出来。

    西方人喜欢用这样的一个话说叫真理,可真理是什么呢?真理据说叫做去蔽,就是去掉遮蔽,力量在哪里呢?为了什么要去掉它呢?没有这样的一种主体自觉,是不可能的,而我们这三十年的噩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恰恰遗忘的是作为一个主体的、道德的、本应有尊严的这样的一个民族、这样的一种人民、这样的一个公民、这样的一个最普通的人,我们三十年忘掉了。我们天天在阶级斗争,天天在斗私批修,天天都在争吵,可是我们自己是谁?我们是个什么玩意儿?这个东西被我们遗忘的时间太长久了,所以才会有砸烂公检法等等一系列在今天的年轻人看来根本不可思议的、荒谬的政治举措。而先生可以说正好代表了在那样的一场噩梦一结束能够意识到我们作为一个中国人,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人。这样的一个思想家,他是在用他的一套语言来表述,这里边恰恰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关怀,一种人道的精神,没有这样一种人的关怀、人道的精神,谈什么哲学?如果没有人文关怀,没有真正的人文关怀,有的只是胆小怕事,有的只是追星,有的只是观望,有的只是琢磨上边现在最喜欢的是什么,他碰巧把这一点琢磨准了,然后他说他对中国做了重大贡献。而先生完全不是这样的人。这是我体会先生的第三点。

    第四点,我想给大家讲,我体会先生还有一点,他为什么那么早就要提出在中国建立所谓的法哲学。他其实正是为了提醒中国的法理学界,该干什么?你自身的弱点在哪里?这个跟西方语境下的法理学跟法哲学的区分、对抗是不同的,它是有中国语境的。而中国语境,更大程度上,中国的法理学是一种政治话语的诠释,这样的一个过程当中走出来的。而要真正帮助我们中国的法理学从一种政治话语的阴影当中、抵触当中走出来,除了哲学的睿智,没有别的办法。这个时候,先生能够提出法哲学的这样一个愿望,我想这是与他对这个时代的把握,对法理学本身应该如何走自己的路的这样一种自觉也是相关的。

    我讲得比较啰嗦一些,但内容一点都不啰嗦。我有这种自信。就想告诉大家,我们听一场讲座,尤其是听像步云先生这样的老先生,他们的那样的一种表述方式,我们应该听什么。你想一想,假如是我,假如我像他这个年岁,我能够讲什么,我会怎么说。学习啊,首先就是学会说话。假如我的研究生将来能够学会像我这样说话,我不在场,别人一听,就知道这就是赵明带出来的学生,我无上地荣幸。而在这样的一个意义上,我这样认为我自己,我以我成为先生的学生而骄傲,我想先生有一天也会因为曾经带过我这样的一个学生而自豪。谢谢大家,也谢谢各位!(鼓掌)

    付子堂:

    赵明教授是一位好学生!今天晚上,李老师面对的听众跟昨天不一样。昨天晚上,李老师到渝北校区搞了个讲座,事先我专门跟李老师介绍了一下,渝北校区主要是本科生,沙坪坝校区主要是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层次比较高。当然,我们在座的各位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刚才听了赵明老师这一番慷慨激昂的陈述之后,我想大家应该有一个结论,就是一定要向赵明学习——学习赵明如何学习李步云先生!(笑声)在这里,我也要提出来,刚才我们尊敬的李老师、李先生,给赵明老师也提了一个要求,就是要简单一点。因此,也希望将来有朝一日我们能够看到,赵明先生像他的先生李步云老师那样深沉、简明、扼要。(鼓掌)今天晚上,我们主要是来领会李老师这个法哲学体系,相信可能只有赵老师才能够领会李老师的法哲学的精髓。当然,刚才我自己听了一下,他讲了很多话,我记住了一句话就是“旧瓶装新酒”。但这个是不是李老师的法哲学精髓呢?待会儿听听李老师是怎么进行回应的。总而言之,大家要学习赵明,但是也要记住赵老师的一个忠告:不要对超女进行法哲学思考!这很好!(笑声)

    非常感谢刚才的五位点评嘉宾,各位老师都提出了一些非常好的观点。那么,下面我们就再花点时间,在五分钟到十分钟左右吧,请李老师做一个简单的回应,主要是回答一下同学们的提问。好,我们有请李老师!(鼓掌)

    李步云:

    给本科生做报告的时候,台上是四把椅子,今天做报告的时候,上边有七把椅子。从这七把椅子和这些老师的话语里边呢,我就产生了一个看法:什么叫“西政精神”?“西政精神”就是独立思考的精神,就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精神,就是相互辩驳的精神。听说我们这个传统已经有很长时间啦,但很遗憾昨天有四把椅子,评论得很好,但是还少一点批评,对我的批评,对我提出的疑难、挑战少了一点。今天开始感觉到有一点啦,但还是恭维话比较多。这个恭维话呢,是把我看作是个老人,都73啦,来一趟不容易。(掌声)

    所以,我把它看作是对我的一种关爱、一种鼓励和鞭策、一种友情。那么今天呢,我已经感到对我的演讲提出的这个问题,尽管赵明刚才讲,他希望我未来为他骄傲,实际上我已经为他开始骄傲啦。我说我这一生,没有什么物质财富,但我有精神财富,这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我写过几篇像样一点的文章,提过几个有一点价值的建议,带过一些好的研究生,这是我的一个骄傲、一个财富;第二个财富就是在全国,特别是在西政,我有很多友谊,老朋友、领导和年轻教员以及我的一些学生,包括在座的各位,你看这么多同志啊,两个多钟头啦,站着听我的演讲,这种精神,也是一种友情。我是非常感谢的!(鼓掌)

    刚才几位老师提到的问题,我觉得很好。比如说有老师提到,实际上意思是说,这个时代在变迁,现在这个信息时代我们的哲学观念还在不断地发展、丰富。另外讲的一个意思,是不要把问题简单化,因为矛盾的对立两方,还有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的主要矛盾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之下会发生一些转化,这是很复杂的一种情况。不要把它简单化。对不对呢?是对的。又提到,不要乱抄,就像我们的部门法,这个不好。这个是张老师提出的问题,是有道理的,但是我曾经有句概括的话:“法哲学是有其具体的作用,它不能代替所有的其他科学。”它代替不了,它只是有自己的一点作用,它不能代替各种具体科学,包括法理学这么主导的科学。

    又比如说,张老师刚才提到的英国的学者说“法哲学和法理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讲得非常好,我是同意的,和文老师的观点是一样的,两者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又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在某些意义上它也可以说是一个东西,在某些意义上它们又是可以分开的,这是符合辩证法的。你不要把它们一刀两断,那反而是形而上学了。

    刚才有几位老师提到,包括我们有一位同学提出的问题,今天的唯物辩证法是近一百年以来的老套套,现在的哲学思想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包括西方的哲学流派已经很多。我们的哲学、法哲学假如说有个相对独立的话,它也应该是多元的,不应该是单一的,我讲的那些旧的话语,“旧瓶装新酒”这个东西是我法哲学流派里的一种,文老师刚才讲的几条和我的有相同点,但是他有他的特色,赵明也是搞法哲学的,他有他的特色,他有他的流派,包括张老师讲的,法哲学应该是研究公平、正义这些很深奥的、很深层次的道理,这也是一种法哲学,因此法哲学的流派,包括西方的法哲学的流派,运用它作为一种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解释法律现象,我相信都有它一定的价值。

    所以同学和几位老师提出的问题,我是完全同意的。法哲学的流派在今天、今后应该是多种多样的。谁讲得有道理,谁能说明一定的问题,他讲的都是有价值的。刚才讲到超前的问题,周老师和赵明刚才提的这个问题也有一定联系,我比较倾向于用基本的原理来探讨我们中国的现实问题。我比较注重这个,但是我决不否认有一些同志进行比较纯粹的一种研究,第二,比较超前的那个研究。

    本来任何一个新的观点,一种创新,它就是一个新东西,它就是有所前进的,它才有价值,它必须是个新东西,否则的话,没价值。因此呢,有的更强调理论和实际更紧密地来研究,有的就应该在理论上超前,这种人也可以说一些超前的话,包括贺卫方,我公开地讲他有他的价值,尽管他在当前法学界是最敢讲话的,我给贺卫方讲过,你很有价值,你了不起,人家都不敢讲的话你能讲,但是现在不一定做到,没有这些话,没人敢讲这些话反而不好,要有一些搞抽象的研究,包括赵明,我支持他,我并不反对他,他有他的风格,我有我的风格,所以我支持他。

    法学研究就应该发表一点谁也看不懂的东西。这些老师提出的这些问题,我认为都是很有价值的。实际上既是对我的一种批评,也是对我的一种补充,这个精神就是西政精神,希望我们一定要发扬。如果说这次他们的点评恭维话多了一点,客气话多了一点,是我的责任,对不起。但是我希望一定要发扬这种精神。

    最后我简单地回答两个问题,有些问题我就不回答啦。

    刚才那个“旧瓶装新酒”,我是同意的,是有这个东西。我要回答的问题,第一,在英国有个法学家说:“复杂的,都是错误的;简单的,都是无用的。”你怎么理解?他这个话似又对又不对。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有些问题把它搞得很复杂,这样理解不了,把握不住,是错误的。有些简单的东西,它没有讲出什么道理来,是没有用的,是错误的。比如说我们的文章有四种境界,深入深出、浅入浅出、深入浅出、浅入深出。浅入深出是最没有价值的,但浅入浅出更没有价值。最有价值的是深入浅出,讲的道理很深刻,但是概括得简单明了,清晰,抓住要害,这是第一境界。

    我经常给同学们讲,我说我们有三种本领必须学会。第一个,你能够把一个复杂的问题说得很简单,这叫概括能力。你把一个简单的问题说得很复杂,分析得很有道理,说明你有这个分析能力。在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里边,你能够抓住其中最本质、最要害的问题,一针见血、一语道破,这是洞察力。这位先生的这句话有某种道理,但总体上他说得有些不对。邓正来曾经在我们这里几次做报告吧,他说中国二十年以来,没有中国法学,没有法律人自己法治理想图景,这是又对又不对。我国现在正在探索我们未来法学的图景,应该是个什么样子。现在不能说已经是十分清晰,但也不能说一点没有,法学家们正在探讨这个问题。像西方学者,三条、四条、八条这样一种归纳,我们给中央政治局讲课,我给全国人大讲课,讲法治的标准,五个方面,我给《人民日报》写的文章,提出法治的标准、原则10条,40个字。这也是力图给中国的法治勾画一个蓝图,勾画一个框架,勾画一个目标,我也正在做这个工作。现在还需要勾画得更清晰,还没有做到家,还是我们的一个任务。所以邓正来讲的这个话是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完全符合实际。法治和人治我简单说一下,这就和法哲学有关系啦。为什么这个同学的观点我是不同意的,现在也有一些人,某些学者、著名的学者说法治好,人治也好,只是法治应该优先,人治应该是第二位的好,这个观点还有一部分人有,我是不同意的,它错在哪里?错在任何概念、观点、理论、方针都有它的确定性,都有特定的内涵,人治不同于人的作用,法治不等于法的作用。

    古今中外几千年以来,人治和法治的对立表现在治国理念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回答。一个国家希望发展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根本的因素和条件究竟是要依靠一两个英明的领导人,还是要寄希望于一个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历代思想家、政治家对这个问题存在两种回答,因而形成了法治派和人治派。这是一个治国的理念问题,对此邓小平做了最好的回答。第二,一个国家法律要完备,法律要好,法律要有权威,法律要平等。强调这个就是法治派,不同意、轻视、漠视、忽视这样做,做不到,就是人治。但这位同学提的问题涉及一个我讲的概念,法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任何一个概念,它有它的确定性一面,为什么有个同志要批无罪推定、有利被告、自由心证,我当时就不同意,我说错在哪里啊,他根本就没有搞懂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就批啦。他这个概念没有搞清楚,还以为依法治国提的就是法的万能,依法治国有个权威问题,法律万能是个作用问题,是两码事。

    最后回答一个问题,就是:“请问一下新思想、新观点的提出除了知识、学问、学识以外,是否还有地位和身份做后盾?”

    如果说我的思想,有某些正确的地方,有某些科学的地方,绝不是因为我的身份,绝不是因为我的地位。前不久,吃饭的时候有几位学者问我说:“李老师啊,你为什么思想比较解放?”我说我过去打过仗,负过伤,立过功,人家根本就不考虑这个,我是比较善于保护我自己,我既想做点工作推动一下法治建设,又不想像枪打出头鸟那样。我在武汉大学开法理学年会的时候,晚上我那个房子里坐了二三十个年轻人。我说你们年轻人为什么不敢说话。他们说:“李老师啊,你们这一辈啊,功成名就啦,我们要说话说错了,枪打出头鸟,你别想出名。”有没有一定的道理啊?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不同意谁的地位高、谁的权力大,他讲的话就是真理,他讲的话就要顶礼膜拜,他讲的话就要吹得神乎其神。就是说,这同以前个人崇拜那种残余思想、残余说法是有关系的,因此我们对任何领导人的讲话你要分析,你赞成就赞成,不赞成就不赞成,这是我们学者应有的良心和品格。

    最后,谢谢今天所有的点评的老师,谢谢在座的各位博士、硕士和老师,特别是这些站着听今天我的演讲的这些同学,非常感谢大家!(热烈掌声)

    付子堂:

    今天我们原定计划是讲到九点半,现在已经远远超过了。非常感谢李老师今天晚上花了很多精力来跟我们面对面地交流。

    当然,听了李老师的这个讲座之后,我们首先要特别感谢李老师对于“西政精神”的一个重新概括。我们的校友贺卫方大师兄也曾经概括过几句话,但他说得太长啦,我个人觉得李老师今天晚上概括得非常好!让我们以掌声向李老师表示衷心感谢!(掌声)

    今天晚上,可以说是汇聚了老、中、青三代人。各位老师,不仅仅是李老师,还有其他的各位嘉宾老师,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新的思维。在这里,我想可以总结成两点。

    第一点就是,我们要学习李步云老师对现实的这种关注。李老师作为老一代著名的法学家,始终是在关注着现实,他既有冷静的法哲学思考,同时又有一种现实的忧患精神。曾经有一位学者对李步云老师的思想贡献有一个评价,认为他影响了我们中国一个时代的整个法学。今天晚上,我想可以再加一句话,可以说我们李老师是沟通法学学术界和政界的桥梁!因为尊敬的李老师以他的智慧,以他的思想,推动了中国的政治和法治进程。在这一点上,我们也要感谢李老师!

    第二点,我们要学习李老师对自己观点的这种坚持。比如说,他对制度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区别,对人权的共性与个性,对民主的抽象性和具体性,以及刚才所讲到的德治和法治的有关论述,等等。我们要学习李老师这种坚持真理的、真正的学者精神。

    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感想,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说啦。总而言之,我们在这里共同祝愿,尊敬的李老师学术青春永驻!健康长寿!我们西南政法大学永远欢迎李老师,我们的友谊长存!到西南政法大学访问,这一直是李老师个人的心愿。好像是2000年来过一次,当时我跟卓泽渊老师陪李老师去歌乐山上逛了一下,没有跟同学们进行接触。我相信,以后我们还有更多的机会来请教李老师,我们欢迎尊敬的李老师随时来西南政法大学!(掌声)

    最后,感谢各位嘉宾!感谢在座的各位老师和各位同学!我要再次特别感谢各位站着听了一个晚上的同学!谢谢大家!祝大家晚安!(热烈掌声)

    后记

    本文收录于付子堂主编《法理学演讲录》(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版。这是在西南政法大学全校师生报告上的演讲记录整理而成。该校有一个“两把椅子”精神的优良传统,即凡在该校作演讲,台上必须有两位评论人,且不能说恭维话。可是我的这次演讲,台上却摆了六把椅子,可不足的是还是有人说了不少恭维话。这也许是因为我的身份地位特殊一点吧。

    需要广泛深入开展法哲学研究

    全国仅有的两次以部门法哲学为主要议题的学术会议我都参加了。在海南博鳌的那次,给我留下的印象是,与会者多数赞成有部门法哲学,反对者不多。当然也有极个别学者认为,这不大符合“研究范式”,有点不屑一顾。不足在那次会议深入和广泛开展讨论似有欠缺。当时给我印象最深的是陈兴良教授的想法。他认为,他的刑法学包括四个层次,即刑法哲学、刑法原理、刑法规则研究、刑法案例研究(大意如此)。我基本认同他的框架结构,但刑法哲学与刑法原理居于两个层次,有高低之分还可斟酌。这次上海会议法学各界学者人数更多,事前准备似更充分,所以在主题及相关问题的广泛而深入的研讨上又前进了一步。30年来,我国法理学界各种学术会议上不同观点之争论一直很多。其中法治问题上三种主张的争论持续了近20年之久。卷入那场论争的权威学者之多,后来影响之大,不属绝后,但属空前。这次上海会议的议题学术味颇浓,不会像法治问题那样影响到国家的大政方针。但提出问题之多,意见分歧之大,也不多见。例如,究竟有没有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两者又是什么关系?法哲学和法理学、部门法哲学和部门法学特别是和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的原理,它们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是属于法学的范畴,还是属于哲学的范畴,抑或是属于一种交叉学科?大家都同意马克思主义的辩论唯物论与唯物辩证法只是哲学的一派,但其他哲学派别又有哪些?它们是否有一个严谨的体系来支撑和构建一个完全不同于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内容与范畴的体系?谁也说不出一个所以然来。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似乎早已不成问题,可现在问题出来了。有学者说,如果法理学不能指导部门法学或者为后者提供一套各部门法学可以共同使用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和规律,那就不称其为法理学。但有的学者认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不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前者是法理学者自己给自己下了一个“套”,使我们陷入了一个误区。还有学者提出,要区分法哲学与法律哲学,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分是中国所独有,如此等等。这么多的分歧,一开始令我十分惊讶。后来冷静一想,又觉得这很自然。最后,我从中得出了三点认识:一是这样的讨论很有意义,今后应当继续坚持下去。二是要在很多问题上达成基本共识,需要一个长久的过程。三是要使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的概念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并在立法、司法、执法中得到好的实践效果,必须拿出一个完全不同于(当然有内在联系)现在法理学和各部门法学基本原理的体系来,而其内容还必须丰富、具体、生动和有针对性,这需要时间。

    至于我个人的观点,前前后后已经讲了20多年,而且我个人所主张的法哲学体系也已经和盘托出。读过我的《关于法哲学的几个问题》就会知道。这是我在法学研究所的一个演讲稿,网上有流传。后经修订,全文登载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年第2期。我的基本观点是始终如一的。我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该是有区别的。法理学是对法律现象、法的一般原则、规则、概念以及立法、司法等的高度抽象。法哲学则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辩证法在法律现象、法律行为、法律思想中抽象出来的理论。它不能替代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更不是至高的和万能的,但它能以其微观的无用,成其宏观的大用。它仅是一种法学认识论和方法论,但违背它就要犯大错。哲学是多元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是一派。我认为,法的唯物论、法的辩证法只是法哲学派别的一种。历史唯物主义本身有很多问题,但是“人首先要吃饭穿衣”还是对的。我理解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不是高于法理学,而且是在整个理论法学中,法理学是统帅,占有主导地位。法学理论还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经济分析法学等分支学科。要允许法理学家运用不同的哲学派别,形成各自的法哲学流派。

    法理学应该指导部门法学。它不能唯我独尊,但也不要妄自菲薄。30年来我国法制的进步是同法理学在法治、人权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上取得突破的是分不开的。过去法理学的弱点是对部门法学的基本原理、原则,它们丰富的研究成果,吸收和概括得不够。困难在于法理学者既要有高度的抽象思维能力,又要有广博的部门法知识。

    对于部门法哲学,我认为主张有部门法哲学的学者要努力,要拿出与各部门法学原理不同的成果。如果民法哲学的内容与民法原理的内容有很大不同,那么民法哲学就能立住脚。徐国栋教授说,他的民法哲学已经有了一个不同于民法原理的体系,包括9个方面的内容与范畴,我期盼他的著作早日面世。

    后记

    本文收录于《需要广泛深入开展法哲学研究》一书,上海出版社2008年4月版。这是在上海师范大学举办的“部门法哲学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稿。后来把会议成果整理成《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理论研究》一书出版,我还为该书写了序言。早先,我提倡法哲学,法学界绝大多数人反对,认为法理学和法哲学是一回事。后来文显也改变了看法,并带了一批以部门法哲学为研究课题的博士生,还出版了文集。我为法哲学在法学界能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认可而感到欣慰。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法理学发展方向的确立

    我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还处于青年时代。随着法制建设经验的逐步积累和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它必定在广度上和深度上获得大的发展,其体系也必将日益完善。应该说,这是一种必然趋势。而要现实地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发展到一个新的层次和新的高度,就需要法学知识人在思想观念、学术视域和研究方法上不断地进行开拓和创新。换言之,现阶段的法理学研究需要在已经取得的成就基础之上,朝着“法理学自觉”的方向发展。它应该回到中国的社会生活,回到中国的社会政治实践,回到民族文化本身,走出教条化的僵硬模式,以回应“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之构建所蕴含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这就需要用哲学的眼光来研究法律和法学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法理学和法哲学是不分的,但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以及作为思想现象的法律意识的唯物论与辩证法问题。这些就为研究法的最一般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与规律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提供了基本方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必须具备中国学术背景,必须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它在理论上要想提升到新的层次,发展到应有的高度,就必须建立起体现时代精神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以为其奠定坚实的思想和方法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的要素最主要的涉及法的本体论和认识论。

    就法的本体论而言,法的结构由法的内容、法的形式和法的精神三个部分构成。法的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家庭、民族等社会现象的各个方面,这诸多方面的存在和发展受其规律性的支配,立法者必须很好地理解和掌握这种规律性。法律形式体现出“法”作为一种特殊社会现象,有自己质的规定性和特殊本质,不应将“法”作为社会意识的范畴来加以理解和把握。法的精神具有抽象性,它贯穿和体现在法的内容和法的形式中,集中地表现为法律原则和立法旨意。法的结构既关注“法实际是什么”的问题,又不抛弃“法应当是什么”的价值关切。中国要成功地创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切实地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这是高度技术性的科学问题,但与此同时还需要符合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基本价值的指引。法的“实然”与“应然”乃是新的法理学中的重要范畴,必须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问题和现代法的精神问题。

    就法的认识论而言,它所要解决的是人们法律生活世界的真理问题,实质上是一个主客观关系的问题,这与法的本体问题紧密相关。法的本体论就是法的存在论,所要解决的是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存在的根据问题。它乃是一个确立批判实在法之标准的重大问题,目的在于防止实在法的非理性,以保证自由和人权的实现。我们强调法的客观性和物质性,并非是要简单套用盛行已久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的句子或者词汇,而在于守护法的本体,守护合乎理性和人道价值的法的标准。而法的认识论应以现实法律生活为立足点,对于立法和司法的现实经验加以研究。法律应当是对人类事物(关系)之本质的普遍而真实的表达。法调节着各种客观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有着不同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这就是孟德斯鸠所谓“事物的法的本质”。立法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性为前提,以客观发展规律为依据,以合理地处理利益与伦理关系为原则,充分考虑客观需要与可能,而不能主观臆断。法律人和法学研究者都必须从客观存在的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出发,而不能从某些先验的原理和原则出发,也不能从人们的主观看法和愿望出发,以达到对法律现象的科学认识和把握。

    回首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理学研究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人们对于法的外部联系——如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民主、法律与政策等等——研究比较多些。但对法律自身的特点和内部规律,如法的规范、法律体系、法的形式、法的特征、权利与义务、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等等则研究得较少,或者研究得不够深入。例如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辩证统一,是法律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然而,什么是法的稳定性?它有什么意义?等等,这些问题尚未取得真正有意义的研究成果。从总体上看,这与法哲学研究的薄弱有很大的关系。

    法的演变和发展是由它自身的基本矛盾所决定的,法既具有客观性、物质性,同时又具有主观性、意识性。对立面之间必然存在着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但正是对立面之间的运动决定了不同历史时期法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推动着法律得以不断变化和发展。这就是我所谓的“法的两重性”。法的两重性充分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之法的辩证论和法的发展观,应该是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的逻辑起点。

    根据法的客观性要求,法的内容要正确反映它所调整的现实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的状况。法及其制度本身是客观的,有自己独立的品格,有自己的质与量、内容与形式、逻辑与规律,有自己发生与发展的历史,并非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的认识只能发现它、表述它,而不能发明它、创造它。过去有的同志否认或不尊重法律这一社会现象自身的规律性,任意采取一些不符合法自身特点与规律的做法,结果给国家的政治法律生活造成了巨大灾难。

    法的主观性则表明了法的人为性,人们在制定法与实施法的过程中,总是以某种法律意识为指导。法意识渗透、体现、贯穿在法现象的各个领域与方面。承认法具有主观性、意识性,并非提倡、鼓励或默许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护法的任意性;强调法的主观性的根本意图,在于反对机械反映论,坚持辩证唯物论的能动的反映论,充分肯定人的能动性,承认法对社会的巨大的能动作用。

    明确法与法律意识之间的区别,从本性上把法理解成一种外在于人们的思维和意志的客观的社会存在,同时又不否定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的主观属性,从而揭示出现实的社会关系与法律之间、法律与人的法律意识之间存在着的相互影响、促进与制约的基本关系。它们之间的矛盾运动,内在地决定着法的性质与面貌,推动法向前发展。人类法律存在的整体图景也由此而得以逻辑地呈现。

    法以维护一定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为目的。一方面,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发展推动着法的不断变化、发展;另一方面,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之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决定着法的内容,从而也决定着整个法的性质与状况。由此而呈现出人类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与法的演进序列。法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是由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所决定,而法的形式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一定时代之经济、政治、文化的性质、状况与客观要求,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的类型和本质。然而,法一经制定,必定通过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社会秩序的维护,而产生对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重大反作用。因此,法本身的内容是否正确、形式是否科学、是否具备良好的法实施的主、客观条件,就绝非是一个小问题。现实的社会关系与法这对矛盾是主要的、基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法的全部内容,包括法规范、法原则、法概念,都必须真实地反映与体现现实社会关系的现状、规律与需求。也就是说,法的变化与发展取决于现实社会关系的变化与发展。

    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研究需要严格遵循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立场和方法,对法的一系列基本概念与范畴的含义、演变与运用作进一步的科学界说与分析,深入探讨法现象与法思想中主、客观的关系问题。在此前提下,我以为我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今后的发展从总体说应当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它应当成为开放型的法理学。正如马克思主义总结和吸取了以往一切优秀文化遗产一样,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也必须批判地吸取其他法理学中一切有科学价值的成果和各种合理的因素以丰富自己,而不能把自己封闭起来,拒绝接受各种有益的东西。

    第二,它应当成为发展型的法理学。正如任何事物都是处于永不停息的运动中一样,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也应当不断地发展,而不能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它不能把自己现在已经达到的科学水平看成是穷尽了真理,而应当为不断发现真理、接近真理的全体而开辟道路。

    第三,它应当成为指导型的法理学。一方面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切合理的东西,对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中一切正确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应当从理论上作出论证与辩护;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切不合理的东西,对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中一切不正确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也应当从理论上予以否定和纠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不仅要说明现在,而且要指导未来,不断为法制的完善与法学的发展指明方向。

    第四,它应当成为实践型的法理学。实践性应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它的每一条原理和原则,都应当来自实践,又为实践服务,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发展,从而永葆自己的青春和强大生命力。

    后记

    本文原发表于《学海》2007年第4期。

    “五个主义”的摒弃与中国法学的未来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又是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30周年。在这半个多世纪里,我们的国家曾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甚至出现过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悲剧;但是也取得了光辉的成就,甚至是令世界震惊的经济发展奇迹。反思这60年中国法学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进程,可明显地划分为前后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前30年的头8年,中国的法制建设基本上是健康的,中间的10年是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后10年则是那场“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文化大革命”。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受当时国内外各种复杂因素和条件的影响,形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和否定客观规律的“唯意志论”的思想路线。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中“五个主义”盛行。它们是“法学教条主义”、“法律经验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学实用主义”。由于这“五个主义”作怪,结果形成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治。而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的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能够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其直接的原因,就是经过艰巨努力摒弃了这“五个主义”。当然,直到现在在极少数学者或官员中它们仍然经常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形式顽固地表现出来,成为加快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阻力;因此,从认识论和价值论的高度认真反思中国法学60年的基本经验与教训,深入剖析这“五个主义”的本质及其危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将分别就这“五个主义”的基本内涵与特征作一探究。

    一“法学教条主义”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法学教条主义”有“土教条”和“洋教条”之分。前30年的主要危害是前者,即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言论当作“教条”,认为句句是真理,无论时间、地点和条件发生了怎样的变化,都得照办。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有关法学与法律的一些言论汇编在一起加以注解,认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如果有人对马克思的法学见解稍有不同看法,就会被视为异端而横遭讨伐。这是在很长一个时期里存在的普遍现象。其实,这种立场和态度是完全同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背道而驰的。人的正确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和从地下冒出来的,也不是人们头脑中固有的和凭空想象出来的,而只能来源于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践,是外部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已经创造出来的各种文化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映像”。人们的各种理论、观念都不能不受他所生活的那个国度和时代现实生活及条件的影响和制约。世界上没有万古不变的“教条”。生活在一百多年前的德国的马克思、恩格斯的各种著述和言论,有的具体结论在当时可能就是不正确的;有的正确,但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的改变,就会变得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有的具有普遍性,但随着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社会现实的变迁,它们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都会不断发生变化。法学教条主义却与此相背离,把马克思等革命领袖的话当作金科玉律,而不顾社会的发展。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在中国现时代,一些人曾长期坚持马列的某些观点,认为法是级斗争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今后必然“消亡”。这是完全不符合历史与现实状况的。这种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与未来发展的看法,在1978年以后已经被我国的绝大多学者所摒弃。我个人认为,法应当是人类社会自始至终都存在的三个基本矛盾的必然产物。它们是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矛盾,人在物质与精神利益需求上彼此之间的矛盾,社会管理与被管理、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没有法律这一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去规范这些社会关系和矛盾冲突,社会文明就将不复存在,社会亦难以存续与发展。“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奴隶制、封建制社会阶级和阶层存在根本对立的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在当代中国,已经没有什么“被统治阶级”;既然如此,当然也就没有了所谓的“统治阶级”。因而说社会主义的法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逻辑。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里,立法和司法工作中的“阶级分析”曾盛行一时。如果一个刑事被告人出身于地主、富农家庭或参加过国民党、“三青团”,就很有可能将原本是“无意”说成“有意”,把技术事故定性为政治事故。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现象是完全没有了。已经没有哪个立法或司法工作者会把法律还当成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根据差异、矛盾永远存在的原理和社会三个基本矛盾将永远存在的事实,国家和法律的性质与特点、内容与形式将不断发生变化,但它们将永远存在而不会“消亡”。这一点,毛泽东主席说得很正确:“一万年以后还会有法庭。”当然,今天我们在反对“土教条”的同时,也要反对“洋教条”,即把西方一些著名法学家的理论当作永恒真理,不顾中国的具体国情而生搬硬套。这种现象是确实存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坚持,不能用“土教条”去反“洋教条”,或者相反,而是一切应当从中国和世界的现实出发,来提出新理论、新观念,设计新制度或完善现有制度中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条件的部分内容。

    二“法律经验主义”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法律经验主义”同“法学教条主义”正好相反,在理论和实践的关系问题上,走向了另一极端。它的基本特点是否定理论对法治建设实践的指导意义,或否认理论的普世价值。这种“主义”曾经在一些官员和司法实务工作者中盛行,还美其名曰“摸着石头过河”。1957年“反右”时,“法的继承性”理论遭到批判,这是一种对全人类共同创造的法律文化的否定态度。拒绝借鉴他国有益经验,也同这种否定态度密不可分。其极端表现,就是曾流行一时的“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反对”。“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同“西方的”其他各种法律观绝对对立,水火不能相容。在一个时期里,中国的法学理论,除了照搬前苏联的理论,剩下来属于自己的“创造”,一是“党的领导”,二是“群众路线”。其后果,不仅法学理论极其贫乏,法学家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应有的承认与尊重,法制建设实践则处于可有可无与停滞不前的状态。其极端的恶果,就是仅有一点点的法律思想,都被当成“封资修的黑货”,“公检法”也都被砸烂。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这种轻视法学理论的状况很快就得到改变,法学理论开始繁荣起来,各种法学著述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法学理论的指导作用得到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法学家的地位得到了应有的尊重。这方面近来有两个最生动的例子,一是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的领导带头学法,并已形成制度;二是最近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政治局五位常委都出席了开幕式。这3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飞速进步和举世公认的成就,同广大法学家们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同正确的法学理论的指导也是分不开的。

    三“法律虚无主义”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法律虚无主义”是现代中国前30年里为害最烈的一种思潮,其表现形式就是把法律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其直接的危害则是人治主义。也可以这样讲,法律虚无主义不过是人治主义的代名词。它开端于1956年末和1957年春。党的创始人之一董必武同志在中共第八次党代会上的发言是要坚持走法治道路的,但国外的“波匈事件”和国内积聚已久的个人迷信和“唯意志论”彻底打断了这一进程。随后开始的“反右”斗争则正式揭开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序幕。法律虚无主义或人治主义在党的最高领导人的一段话里有集中而生动的表述,这就是1958年8月21日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那段著名谈话:“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韩非子是讲法制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1]实际上,这里涉及的是中外两千多年历史上,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反复争论的究竟法治好还是人治好的一个核心理论认识问题,即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因素和条件,是应当寄希望于一两个圣主贤君,还是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邓小平正是凭借自己丰富的人生阅历和深厚的理论功底,总结了国际国内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作出了科学的回答。他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他还指出,“由于毛泽东同志没有在实际上解决好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它一些原因,才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2]他还认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3]这一重要思想,他还在其他场合反复讲过,并且成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灵魂和精髓,为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就结束了法律虚无主义和人治主义的历史。这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一个重大创新和杰出贡献。当然,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法学家们广泛而深入开展的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三大派”论争,其重大作用也不应低估。

    四“法律工具主义”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法律工具主义的特点是,只看到或仅承认法律的工具性价值,而看不到或不尊重法的伦理性价值。新中国成立后的前20年,也不是一点法律都没有。但即使有一点,也只是将其视为纯粹的工具。值得注意的是,董必武曾讲过:“说到现代文明,法制要算一项。”但是人们并没有重视这个思想,因为他讲话不久就开始了“反右”运动,他自己也遭到内部“批评”。当时,视法制为手段同视民主为手段有着同样的理论根源。毛泽东曾说过:“民主表面看来似乎是目的,其实是一种手段。归根到底,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而这种片面认识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其消极的破坏性后果是显而易见的。既然法律只是手段和工具,那便是可以用也可以不用的。讲法制和法治是必须讲民主、讲程序的。讲法制使工作“束手束脚”;讲民主、讲程序导致“效率不高”。这正是在一个很长时期里,以长官意志代替法律、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的主要认识根源。同时,否认法律的伦理价值,不将其视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一大标志,就势必视其为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而且将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等价值追求在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置于不顾。这也正是新中国成立后前20年有“法制”而无“法治”的重要表现和思想根源。

    彻底克服法律工具主义,强调和重视法律的伦理价值,经历了一个长久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人治与法治的讨论上,只是到了争论的后期,这个问题才凸显出来。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只强调“两大文明”一起抓就是证明。当然,我们在强调法律的伦理价值时,并没有也不能否认法的工具性价值,因为它是认识与改造世界的一种重要手段。人们通过民主或多种形式的集思广益,将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和现实条件制定成法律,并使其符合事物的本性和客观规律,法律就可以成为认识世界的手段,它比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单纯依靠自己的认识和变化不定的看法来决定和处理问题肯定要高明。法律具有规范、指引、统一、预测、评价、教育、惩戒等社会功能,人们又可以运用它能动地改造世界。顺便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的这种工具性价值,在只有“法制”而没有“法治”的条件下,其作用也是受很大局限的。法的伦理性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其自身的特性所决定,法律具有一般性。它是为社会所有成员制定的,大家就必须一体遵行,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权。法律具有公开性,如果运用他人并不知晓的内部规定去处理人们的行为,那是不公道的。法律具有平等性,如果法律面前可以不平等,法的权威就会遭受严重损害。法律具有不溯及既往性,如果用今天才制定的规则去处理过去人们所发生的行为,当然是不公道的。而这些也正是中国古代的法家和西方许多语言的“法”字往往是个多义词,除规则、规律之意外,还大多具有公平、正义内涵的重要原因。二是由法所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客观要求所决定。本文前面谈到的社会自始至终存在的三个基本矛盾必须用法来调整,否则就将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即只有秩序没有自由或只有自由没有秩序;要么无政府主义猖獗,要么专制主义盛行;他人可能侵犯自己的利益,自己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文明就将不复存在。三是由法所必然承载的社会文明理念与价值以及相关制度所决定。不仅现代社会,即使在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历史条件下,符合当时发展水平的各种社会文明,各种具有人民性和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进步政策和措施,都不能不通过法律予以认可和保障,从而成为各种社会文明的载体与形式。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作者在1996年《依法治国的理论根据和重要意义》[4]一文中郑重地提出了“制度文明”的概念,认为不应当是“两大文明”一起抓,而应当是“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这三大文明一起抓。可是直到2003年党的十六大才提出和肯定“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要求“三大文明”协调发展。长期以来,人们把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同民主思想与法律理念混为一谈,因而将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纳入“精神文明”的范畴。这同我们以往的哲学思想存在重大失误直接有关。本来,依照人们的常识并不难理解,民主思想和法制观念存在于人们的头脑里,当然是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则与此完全不同。尽管法律及其相关制度是立法者通过有意识的活动制定和确立下来的,但一旦制定出和确立后,它们就存在于人们的理念之外,成为了独立于人们思想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一种社会现象。过去之所以将民主和法律错误地视为精神现象,同人们不正确地解读了所谓“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有关,即将“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制度解释为是一种精神现象,是所谓“思想的外壳”。同时又将“上层建筑”中这一部分同所谓“社会意识”画等号,并对“社会存在”作了内容很狭窄的理解,即相当于“社会物质生活”——按斯大林的说法是“生产方式加人口、地理”。政治、法律以至家庭、民族等独立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外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活生生的社会现象,不被视为是“社会存在”,反而成了“社会意识”。[5]

    批判与澄清法律工具主义,重视和彰显法律的伦理价值,对于坚持和实行“实质法治”也很重要。有人曾提出“形式法治”比“实质法治”好,意思和理由是“法的形式”和程序法比“法的内容”和实体法还重要。这是一种不正确的理解。因为它同中外历史上人们通过“约定俗成”所形成的对“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的通常理解完全不同,即前者是指“良法之治”;后者是不论法律的好坏,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就行。近30年来,笔者一直主张将“法制”和“法治”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一个重要理由也是出于这一考虑。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未包括“法律要好”。现代法治应当体现和贯彻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以及民主、平等、正义、公平等价值。

    五“法学实用主义”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法学实用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涉及的主要问题都是法律和法学同“政治”的关系问题。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的,又是可分的。立法、执法、司法同政治分不开,也是广义上的政治行为,但在某些领域或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和政治又是可分的。例如,我们说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并不只是代表哪个党或哪个派,哪个地区或哪个阶层的利益和意志。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的;中国的执政党和各合作党的纲领和政策是通过各自党的代表大会制定的,并通过不同的方式予以实现。不同政党的党纲和政策是代表该党该派的政治主张,其章程也只能对自己的党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这同宪法和法律对该国全体公民都具有约束力是完全不同的。正是基于这样一些宪政最简单明白的道理,1989年7月江泽民同志曾经这样郑重宣告:“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6]为了解决前30年长期存在的“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曾经作出过重大努力,尤其是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其主要表现是:党的权力和国家权力相比,权力过分集中在执政党;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相比,权力过分集中在中央;领导个人和领导集体相比,权力过分集中在个人;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相比,权力过分集中在国家。他甚至在自己的文选第1卷中重新发表那篇振聋发聩的文章,即1942年写的《党与抗日民主政权》。该文说:“我们决不能像国民党那样搞以党治国。”因为那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7]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的30年,我们在改革政治体制的这些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步。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开始摒弃法律实用主义。因为它的基本含义就是,为了这样或那样的“政治”考虑而置现代法律和法治的基本价值、原则和自身的特殊规律于不顾。除了“以党代政”和“以党代法”,曾一度实行党委审批案件,取消律师制度,审判不公开,搞“有罪推定”等同现代法治原则完全背道而驰的做法,都是法律实用主义的表现。法学同法律有着很大的区别。法学就更不能搞“实用主义”。法学研究是一种认识活动。它的生命在创新。它要求能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新见解,找到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方案。真理是客观的,不是根据某种“政治需要”而可以任意剪裁的“布娃娃”或任意捏弄的“小泥人”。人们经常说“学术无禁区,宣传有纪律”。提出新问题、新观点、新方案是学者的职责;否则,他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那是政治家们的权力,没有哪个学者有权力可以强迫执政党或政府该做什么,不做什么,也没有哪位政治家有权力可以命令某位学者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搞研究,就难免有对有错,对那些即使是被证明观点已经错了的人,也要宽容与不施加任何压力,这是实行“双百方针”的起码要求。倡导和保护学术自由,是繁荣和发展学术的客观规律,违背这一规律势必受到惩罚,这是古今中外的历史所一再证明了的。法学实用主义,就是从这样或那样的“政治”需要出发,实行“鸟笼”政策,不允许对现行政策或制度说个“不”字,甚至对领导人讲的话只能说对,不能说不对,否则就动辄“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前30年,党和国家吃这样的亏太多太大了。从1957年反右到1959年党内反右倾,结果是把党外和党内的嘴都封了。“文化大革命”这场历史浩劫,也是发端于对知识分子言论和学术观点的批判和镇压。

    1976年天安门前的“四五”人民运动和1978年的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为冲破思想理论禁区奠定了第一块政治基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就是一次号召全党全国人民思想大解放的动员大会。从此,中国的法学研究也迎来了新的春天。在这以后的30年里,中国法学家们之所以能够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自己应有贡献,在很大程度上首先应当归功于党和国家所创造的宽松的学术环境,对学者的职责和政治家的权力的定位比较适当,基本上摒弃了“法学实用主义”。

    六 结语

    必须指出,本文提出的这“五个主义”并不是彼此没有联系和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与制约的。虽然它们涉及认识论和价值论的不同领域,但是同人类所共同创造的文明都是不能相容的,不仅同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世界观格格不入,也同一切进步的、科学的哲学世界观背道而驰;因此,认真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对繁荣中国法学,使其在世界法学之林也能独树一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当看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还需要经历一个长久的过程。尽管经过30年的努力,对这“五个主义”的克服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远未彻底摒弃,有些问题还仍然比较严重地存在。中国法学如果要起到它指导中国法制建设实践所应当起的作用,并为人类法律文化宝库做出贡献,继续反对和彻底摒弃这“五个主义”具有决定性作用。

    后记

    本文最初发表于《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后又被《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2期重新刊载。本文的题目及内容曾在香港大学作演讲,这是我在该校法学院作的第四次讲座。第一次是在香港回归前夕,内容是法治问题。演讲结束后,听众鼓掌长达两分钟之久,我四次起立表示谢意。那是我演讲35年来,鼓掌最长的一次,令我十分感动也深受鼓舞。因为香港各界人士从我的报告里得到了一个强烈信息,中央政府决心走依法治国道路。第二次和第三次所讲内容分别是人权和民主。这四次讲座都是由陈弘毅教授亲自主持。我要特别感谢他。“五个主义”一文曾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期刊协会论文一等奖。

    发展新概念,研究新范畴,掌握新规律

    20世纪90年代,我国法理学将有很大发展。这主要是由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的时代精神与历史潮流和国内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将要发生的变化这两个方面的客观因素所决定。在法的性质、价值、功能、结构、发展规律以及法的制定与实施等主要领域中,许多传统课题,认识上都将大大深化。同时还会出现一系列新概念、新范畴、新规律,使法理学的研究领域大为扩展,使它的视野更为宽阔。例如,随着国内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法的阶级性、法治与人治、政策与法律等问题的研究,势必出现新局面。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公民的自由、平等意识将大大增强,这将导致法律价值取向的重大变化,引起法价值观研究的深入展开。随着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提出与建立,国际法理论、人权理论的研究将迈入一个新阶段,其学术水平与进步水准亦将达到一个新高度。随着法学方法论的不断丰富与多样化,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推理等新老课题的研究,必将出现新势头。随着法社会学的兴起,法的作用与功能、法的实施等问题的研究一定会有长足的进步。随着法哲学可能从传统法理学中分离出来,而独立成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法的客观性与主观性、法的主体性、法的一般与个别、法的界限等新观念、新范畴必将逐步涌现。

    应当看到,许多传统课题,其内容有待于深入。有些问题好像已经“到顶”,其实还大有文章可做。比如,我们讲“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一条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当然是正确的。但还有一系列理论与原则需要广泛和深入研究。法律规定是抽象的、概括的,而每一个案件是具体的、特殊的,这就涉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司法推理就很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对一个案件的处理往往在事实的认定和应当适用什么法律上无争议,而其处理意见却相去甚远,特别是那些比较复杂与疑难的案件。其原因在于除了“法律是准绳”以外,还有一系列因素影响和制约着他们的观点与立场。这些因素主要是对党和国家政策的不同理解与掌握、对法律原则的不同理解与运用、对法律价值的不同判断和取舍、司法工作者本人在伦理观念与政治意识方面的差异以及他们在知识结构与性格方面的不同特点,等等。在出现“法律漏洞”时,上述这些因素的地位与作用就更为重要了。而这些都是我们过去研究不够的。又如,关于法的形式问题。它实际上是一个内容丰富的多层次的概念。它至少有以下四个层次:法对它所要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来说,前者是形式,后者是内容。法有成文与不成文(包括习惯、判例等两种形式)。程序法是形式,实体法是内容。成文法与判例法尤其是前者又各有自己的结构、逻辑、语言等形式。多年来,我们对法的形式问题研究也是不够的。再如,关于法律关系问题。现在法理学讲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从民法法律关系中复制过来的,而对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宪法的各种法律关系缺乏深入研究,因而也无从对各种法律关系进行概括与抽象,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并比较其不同点。法理学应当在这方面进行超前研究,以对我国各类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完善起指导作用。

    还要看到,未来十年法理学很可能增添一些新概念、新范畴与新规律。例如,就法的性质来讲,法是否具有客观的与主观的两重性,即我们常说的“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科学”。既然法是一种社会现象,是法学的研究对象,那它就是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就应当具有客观性。但是,法又是按照人们的主观意志、愿望、要求、认识而制定的,今天可以这样写,明天又可以那样改。从这方面看,它又具有主观性。因此,法似乎既属于“社会存在”这个范畴,又属于“社会意识”这个范畴。在我个人看来,法律价值、法律证据等等法律现象,也都具有这样的两重性。单纯说法是属于法律意识或社会意识这个范畴,说法律关系是一个种意志关系,说法律证据只具有客观性,未必都是正确的。又如,法是否具有工具的与伦理的两重性,它是否具有工具性价值与伦理性价值。几千年来,中外历史上法同正义、公平、公正的伦理观念与现实是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的。在任何性质的社会里,法在广大人民的心目中始终具有神圣感,不是没有根据的。如果把法仅仅看成是一种工具,那工具是可以用也可以不用的。再如,关于人权问题。它本应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对它持完全否定的态度。这个禁区现在才刚刚被突破,还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需要解决,诸如,是否存在“应有权利”,它是一种什么性质与状态;人权产生与发展的原因是什么;人权有无共性与个性;在阶级对立社会里,它是否是社会性共同性与阶级性的统一;人权有没有国界;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是什么关系;等等。人权的一系列基本理论的科学解决,将为法理学增添新的内容,并对各部门法学与法律实践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在我国,法理学研究的天地十分广阔,未来十年将出现前所未有的良好研究环境与条件。法学家们对此应当充满信心。

    后记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

    法学理论与改革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教育体制和科研体制等各个方面都在进行改革。在这场伟大改革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法制发挥着巨大作用,它正在保证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如何使社会主义法制更好地适应改革的需要,能够与改革同步发展并不断完善,这里有许多法学理论问题需要不断深入地进行探讨。我们的法学理论工作如何更好地为当前各方面的改革服务,以适应改革的需要,有许多制度问题和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列宁指出:“政府的全部工作也是为了把叫做新经济政策的东西以法律形式最牢固地确定下来,以免发生任何偏向。”(《列宁全集》第33卷,第350页)这里深刻地说明了,以法律形式牢固地确定新经济政策是十分必要的。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实践正在迅猛发展,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我们党为适应改革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这就迫切地需要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充分地运用法律手段,使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得到实现,同时,在政治、经济、文教和科研等方面的改革中,许多成功的经验也需要在法律上得到牢固的确定和保障。因此,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各项改革与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应当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条重要的指导方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法院要加强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检察院要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该决定不仅十分强调我们的法律必须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而且为社会主义法制如何更好地为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运用法律手段为改革服务,首先应当完善各项立法。目前,我国已经有了适合于新时期、新任务的新宪法,已经制定了刑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些重要法律,这些法律当然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但是,更能够直接为经济建设和改革服务的民法,以及许多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的立法任务,还是十分繁重的。尽管近几年来,我国在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方面有了显著进展,但是还不能适应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对外开放的有关经济立法方面更是十分薄弱。这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我们的社会主义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越来越广泛和复杂,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扩大。对此,必须运用法律形式规定出十分明确而具体的经济活动各项准则,以及调节各方面经济关系的一系列规范,这才能够更好地使社会主义国家机构通过计划和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和管理,以促进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其次,我们的司法工作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例如,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特别是经济审判工作,都有许多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具体理论问题亟待研究。这就要求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必须走在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前面,起引导作用。比如,法人制度、合同制度等,这里既有很多具体实际问题,又有很多理论问题,如何把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运用于它的实际,就涉及到法学理论与改革的问题。又如,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当前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划清“有功”还是“有罪”的法律界限。如果弄不好,就会把本来是搞活经济的合法的“有功”的东西,错看成是违法的“有罪”的行为,从而给改革设下障碍。

    社会主义法制本身也有一个改革的问题。包括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各个环节,都要不断地在改革过程中完善起来。立法制度包括立法机关、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等方面的改革,必须从我国社会的实际,包括政治、经济、文教和科技等方面在内的改革实际出发,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革与完善我国立法制度的目的,要求它们能够及时地、准确地制定出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各方面的改革成果通过立法形式加以确认,获得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立法的进展速度还远远不能适应体制改革与经济建设的需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改革与完善立法制度本身。例如,如何更好地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如何组织好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充分发挥各方面法学专家的作用,如何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如何使立法程序规范化等等,都是需要很好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既需要不断完善,也需要不断改革。例如,律师制度和劳动改造罪犯的制度,目前有许多地方正在进行改革。有的劳动改造单位大胆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实行承包和奖励制度,更有效地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在这方面,如何通过在生产中实行承包和奖励制度调动犯人自觉改造思想的积极性,这是一个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法学理论问题。可见,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也要为法制自身的改革服务。当前我们的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已经落后于改革的实践,因此,必须要迎头赶去。

    二

    那么,怎样才能使法学理论工作更好地为改革的实践服务?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理论联系实际。社会科学各个专业的理论都有一个如何为现实改革服务的问题。但是法学同我们国家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有着更为直接、更为密切的关系,因此它更应当为实际服务。目前法学理论工作不能与现实需要相适应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有科研人员的认识问题,科研管理体制和制度的问题,以及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理论工作有很大的进展,消除了不少极“左”的东西,取得了不小成绩,为国家有关的立法工作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建议。但是,应当承认,由于过去长时期以来,在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极“左”思想的影响,直到现在,研究人员中怕担风险的顾虑并未完全消除,有的人怕犯错误,怕自己提出的见解被说成是“精神污染”等等。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应当经常不断地做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在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中,要允许不同理论观点的争论。

    要使法学理论工作同实际相结合,重要的是在体制和组织形式上采取措施。法学研究机关、教学单位和从事政法工作的实际部门“三结合”,即实行法学理论工作者同政法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比如,研究机关、教学单位与实际部门可以实行合同制,由政法实际部门提出研究课题任务并提供第一手材料,由研究和教学部门组成课题承包组,进行专题研究,提出研究报告。他们之间也可以定期就一个或若干个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搞调查研究,共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就能够直接对国家的有关重大改革问题从法学理论和政法实际工作上给予有力的支持。法学理论工作者参加立法工作和政法实际工作,也是为改革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学理论工作者参加立法工作,可以为国家立法机关提供立法的理论根据,提供可资借鉴的各种历史的和外国的资料,提供可资选择的各种具体方案。这样做,有助于我们所制定的法律能够更准确和严密,能够更充分地体现出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特别是经济立法工作,有了正确的理论作指导,所制定的经济法规就能够更加符合客观经济规律,从而保护和促进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法学理论工作者参加政法实际工作,一方面可以直接实现正确的理论对政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又可以使自己所掌握的理论直接受到实践的检验,并使这种理论在实践中得到新的充实和提高,使之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这对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有重要意义的。

    从事法学理论工作的学术部门,建立和健全对学术成果的奖励制度,也是为改革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重点奖励那些能够为当前的改革即为现实服务得好的调查报告和具有创建性的建议,克服过去那种认为调查报告或建议不算科研成果,“没有学术价值”的偏见。对于研究中外法律制度史和中外法律思想史以及研究当代外国法律的法学理论工作者,也应当鼓励他们的理论工作为现实服务,真正做到古为今用和洋为中用。这里必须指出,理论工作者所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改革方案,有的可能是正确的,具有建设性,有的可能不适当,或者是错误的。对于后者,不应当“打棍子”、“抓辫子”,把它当成政治问题,而应当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地研究和听取各种不同的建议。必须认识到,不同的建议或方案的提出,是一种正常的科学研究和学术讨论活动。我们要改革就要拿出方案,这里必然会有正确的或不正确的,应当允许人家提出不正确的方案,并且能够在公开的或内部的刊物上展开争辩,这样才能使真理越辩越明,才能找出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性,联系实际解决改革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应当强调指出,要使我们的法学理论工作更好地为改革服务,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解放思想,克服“左”的思想影响。我们认为,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立法的预测,及时制定出统一的立法规划。与此同时,应当及时地将立法规划通报有关法学理论的研究机关和教学单位,让他们更加有的放矢地、与国家立法工作紧密相连地进行研究。对于有关立法或司法工作中的一些资料,应当在不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前提下,大胆地缩小保密范围,以便让更多的理论工作者掌握有关的各种统计资料、案例和其他实际材料,这将会大大有利于他们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研究,更好地、更直接地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此外,某些国家主管部门还可以与法学理论研究机关或教学单位签订有偿科研合同,就某项重大立法任务或其他方面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要求项目的承担者在一定时间内提出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实际部门则偿付课题承包组一定的报酬。这对促进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是很有好处的。

    法学理论研究的队伍如何在短期内能够有较快的扩大,并且不断提高这个队伍的素质,也是关系到法学理论是否能够适应改革需要的重要问题。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队伍无论从人数还是从队伍的素质看,都与当前的改革需要不相适应。我们的法学理论工作者的人数还很少,其中一些老的专家学者和一批中年知识分子在起着骨干作用。但是由于他们在工作条件、生活条件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实际困难,并且负担过重,这也影响着他们的研究工作。法学界一批年轻的同志正在成长起来。然而他们也为数不多,因此存在着青黄不接的状况。另一方面,无论是老年的、中年的或年轻的法学理论工作者,都有一个法学知识更新的问题。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日益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必然引起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方式的重大变化。法学理论工作者必须改变原来的法律知识结构,掌握一定的与法学理论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这是法学理论工作者为了适应新的技术革命形势而需要进行自身改革的重要方面。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转引自1984年7月30日第1版《人民日报》)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向纵深发展的各方面体制的改革,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改革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某些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环节。我们的法律不仅要确定和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同时还要促进改革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这两个方面的中心任务都是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因此,我国的法学理论工作在为我国的现实改革服务时,必须十分明确这一中心任务和最根本的目的。

    后记

    本文载于《法学杂志》1985年第2期。

    坚持实事求是、繁荣法学研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们的党和国家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引下,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法制建设也不例外。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曾走过一条十分曲折的道路。1957年“反右”,法学界是重灾区,不少法学家因持正确的学术观点而被打成“右派”。此后的10年,法律虚无主义、法学教条主义、法律实用主义曾盛行一时,我国法制建设因而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民主与法制不健全终于成为十年“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和党的正确思想路线的确立,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我国法学研究也迎来了一个新的春天。学术争鸣空前活跃,一系列理论“禁区”被突破,过去被颠倒了的不少理论是非得到了澄清。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是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有力武器,是维护法律权威和保证法律实施的必然要求,并不是“不讲阶级性”、要“同阶级敌人讲平等”。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这已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成了一张废纸,因而人民的权利遭受践踏的事实所证明,法制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工具,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的作用是党的政策所不能替代的;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国家法律是党的主张同人民意志的统一,只要党的政策,不要国家法律,是不符合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现代民主原则的,因而过去那种以党的政策代替国家法律的观点和做法是不正确的。司法独立来源于近现代权力分立与制约的民主理念,是审理案件客观公正的重要保证,司法工作受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这一法制原则并不是什么“向党闹独立”。“无罪推定”是近代否定封建制度下的“有罪推定”和“罪刑擅断”而出现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基于避免认识上先入为主、审判不重证据、不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而产生的;它包含举证责任在原告、不能搞逼供信、要实行“疑罪从无”等民主与科学的内容,并非如有人所说是资产阶级骗人的东西。法律有继承性,法律可以“移植”,是基于不同法律的内容、形式和精神总是具有一定的共性和规律,因此我们在立法中可以借鉴古代法律和西方法律中某些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成分与因素为我所用,事实并不像过去有人认为的那样,社会主义的法律同古代或西方的法律是井水不犯河水,应当一刀两断,不能借鉴。以上列举的这些理论观点和法制原则,经过20世纪80年代初期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和争鸣,已经大体达成共识,并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独立原则曾一度从宪法中被取消,在1982年宪法里得到了恢复。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已成为刑事、民事和行政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以党的政策代替国家法律的状况已得到基本改变,甚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已被正式写进了新的党章。在各项立法活动中注意研究与借鉴古代与西方法律的成败得失已成为基本实践。9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又在人权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80年代初期和中期,不少人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现在,社会主义应当高举人权旗帜已逐步成为共识。虽然在人权理论上还有某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突破,但人权的不少基本理论观念已有重大进步,并为多数人所采纳,如人权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而是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人权有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其本义是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不应否定人权的共性;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等等。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进党的十五大报告。这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还是头一次。

    在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引下,法学理论界取得的一项最大研究成果,是对依法治国理论的科学论证。“文化大革命”前,领导人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一些学者则论证说:法律是人制定的,也要人去实行,法是死的,任何国家都是人在治,所谓“法治”不过是资产阶级用来骗人的。1979年9月下旬,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举办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的大型全国性学术讨论会上,法学研究所的三位同志发表了《论以法治国》的长篇论文,第一次提出这一方针,并对此做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论述[8]。后来,法学界就法治与人治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与争鸣。当时出现了三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是要法治不要人治,应倡导“以法治国”(或依法治国);二是法治与人治都要,两者应结合;三是法治和依法治国的概念不科学,有片面性,“法制”和“法治”没有区别,只提“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可以了。人们通常称这三种根本不同的观点为“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

    “结合论”的主要理由是,在一个国家里,法的作用重要,领导人的作用也重要,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只有把武器和战士结合起来,才能产生最大的战斗力,因此法治与人治必须结合。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它把法治与法的作用、人治与人的作用这两个不同概念之间简单地划了等号。事实上,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论和原则。作为一种治国的理论,“法治论”主张,一个国家是否兴旺发达和能否长治久安,关键的和决定性的因素和条件,是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和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而不在一两个领导者是否贤明。在这个问题上,“人治论”的主张恰好相反。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把国家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一两个领导人的英明和威望上,不理解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对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决定性作用,而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了这样的指导思想,当然不会重视民主与法制建设。我们倡导法治,反对人治,正是要求从治国理论和指导思想上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法治论主张国家应当有完备的法制,特别是法律应当有极大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依法办事。而人治论的主张或实际做法却与此相反。在我国,长期以来权大于法,办事依人不依法,依权不依法,这是法制不健全的主要表现。倡导法治,反对人治,正是要求从治国原则和方略上解决这个问题。

    “取消论”认为法治概念和依法治国方针有片面性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它势必否定领导人的作用和权威。其实不然。法是一种行为准则,它不能代替领导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领域的大量组织工作。依法治国只是要求国家机构及其领导人的权力及其行使程序应由法律做出规定,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滥用权力。关于法律制度和领导人的相互关系问题,邓小平曾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9]可见,实行依法治国不仅不否定领导人的作用和权威,而且可以使他们少犯错误。“取消论”认为依法治国不正确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它同党的领导有矛盾。这是一种误解。依法治国同党的领导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它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在全体人民中,党员只是少数。党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党组织也不能混同或代替国家机构。撇开国家机构和宪法与法律,而由党向人民直接发号施令,是不符合现代民主原则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是人民的选择,也得到了宪法的认可。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实施法律。党的路线和政策对法的制定和实施起着指导的作用。把党的政策转变为法,从而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有利于保证党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最有效的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法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党的政策转变为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发扬民主的过程。在制定法律时,党外人士和广大公民可以不同意党的某些具体政策和建议,可以对党的政策提出一定的补充和修改意见,也可以提出某些新的政策主张。这是保证党的领导正确的重要条件。

    “取消论”的再一个理由是“法治”与“法制”这两个概念并没有什么区别,我们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一口号,就用不着再提“依法治国”了。这也是不正确的。实行依法治国,当然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但“法治”与“法制”是有重大区别的。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没有人治无谓法治,没有法治也无谓人治。其次,法制概念的内涵包括各种法律规则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各种制度,如立法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等等及其运作;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原则与方略。最后,历史上任何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实施法治,如蒋介石统治的中国和希特勒统治的德国情况就是这样。有人提出,我们过去常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经很全面,再提依法治国已无必要。虽然十六字方针过去起过很大作用,但现在已远远不够。因为它只是大体上符合古代的法治主张。我们今天讲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系列重要内容和根本要求。例如,不仅要有法可依,而且法律必须良好,即符合时代精神与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古代的法治建立在专制主义的政治基础上,现代的法治需要建立在民主的政治基础上。古代的法治无从保障人权,现代的法治则应以保障人权为依归;古代的法治其国家的各种权力都集中在君主一人之手,现代的法治则实行分权与制衡,包括司法独立,如此等等。

    经过长期的讨论和争鸣,要法治不要人治的观点逐步得到学术界的认同,依法治国的口号也为党和国家的领导机构所采纳。江泽民同志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主办的法制讲座上,在听取了专家讲授关于依法治国的问题后,发表了《依法治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同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确立为国家的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特别是中共十五大报告又对“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全面的、科学的阐述,这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际上已经开始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里程碑。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同志曾反复阐明,不能把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寄托在一两个领导的威望上,法律和制度是决定性的因素,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这些论述为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奠定了理论基础。他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系列原则,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初步绘制了一幅比较清晰和准确的蓝图。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治国的根本方略和在政治法律领域的根本目标确定下来,则是对邓小平理论的重大发展。这一方针和目标的确立,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完全可以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对外开放”相提并论。

    在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实践中,以往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所取得的进展和成就,归根结底是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引的结果。在未来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进程中,我们面临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仍然需要坚持这一思想路线,克服教条主义思想的束缚,特别是要继续摆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羁绊。以下几个问题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

    例如,关于法的本质和功能。现在有人坚持认为,社会主义的法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这是很难说得通的。首先,自1956年剥削阶级被消灭以后,在我国社会中已不再存在一个“被统治阶级”,在党和政府的文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文章和讲话中也从未说过,我国还有一个“被统治阶级”。既然没有“被统治阶级”,当然也就不存在“统治阶级”,因此,说社会主义的法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不符合事实的逻辑的。其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阶级斗争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事实上,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的人数很少,何况,社会主义的法应当是全体人民利益与意志的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工具和制度文明的体现。把法的功能和作用归结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是完全脱离现实和以偏概全的。最后,把法仅仅归结为是一种“意志”,也不妥当。这是因为,第一,这样说有些言不及义,因为意志的后面是利益。这里,恰当的表述应当是:权利与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而其基础是利益。第二,意志必须同规律相统一。如果立法不符合事物的性质和发展规律,就会变成恣意妄为。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需要考虑和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依照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对公民应当享有的种种权利给予保障,对不同法律主体的种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做出调整;是如何使法律符合事物的性质和发展规律。立法者在立法时考虑和论辩的中心问题,并不是法律如何符合“统治阶级意志”,怎样进行“阶级斗争”。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归结为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不仅脱离实际,而且有害。

    又如,关于人权的本源和本质。一些同志同意人权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而是来源于人的本性。但是,他们只承认人有社会属性,不承认人有自然属性。这是不符合事实的。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不是独自生活在世界上,而是生活在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人权的发展又受各种制度特别是经济制度的影响与制约。但这是人权存在与发展的外因。同时,人又是有理性的动物,能认识和改造世界;人人都有过良好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需求和愿望,要求自由与平等,要求生命与健康免受侵害,这是人权保障的目的,也是人权发展永不枯竭的动力。这是人权存在的内因和根据。否认人的这种自然属性和本质,人权保障就失去了意义。人权有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的一面,也有超政治性、超意识形态性的一面。一些政治权利与自由,是同政治与意识形态密切相关的。但一些人应当生而有之的基本人权如生命不受任意剥夺、健康不受任何伤害,思想与人身自由不受禁锢以及人道主义性质的种种人权,就不应当受不同政见与意识形态的影响,而必须得到普遍的尊重。人权应当是没有阶级性的,但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它在很多方面又具有阶级性。阶级性不应是人权的本质,它是人权本质的异化。人权问题上这种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在推动人们为实现人人幸福、人人自由与平等的普遍人权的理想目标而斗争。正是基于上述理论与原则,中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经常批评某些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搞“双重标准”,是将人权“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某些人坚持认为任何人权都具有政治性和阶级性,其理论观念不仅与客观现实不符,也同中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的人权政策相背离。

    以上例证说明,在我国法学界,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仍然任重而道远。

    后记

    本文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中国社会科学》杂志英文版2000年第2期发表本文时,题目改为《新时期法理学的发展》。

    我的治学“八字经”

    我是1957年以“调干生”的身份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读本科的。当时我只念过初中,但却已有8年工作经历。在这长期的学习与研究法律的过程中,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治学理念。用八个字概括,它就是:“求实、创新、严谨、宽容。”而这同我参加革命工作以来60年的生活经历、理想追求和做人准则是分不开的。

    “求实”是我治学理念的首要原则。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要正确处理好理论同实践的关系,即理论来自实践,应又能指导实践。学者一生的知识来源,通常会是间接知识多于直接知识,即从书本及其他渠道获取的他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会多于自己直接从现实生活中得来的体验与感悟。但是,任何间接的知识包括理论,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而只能是来源于实践。回顾我一生著述中各种在当时首先提出并在学术界或广大干部与群众中起过一定作用的见解或建议,都不是别人说了我才说,中央讲了我才讲,而是直接来自我对现实生活的认识和理性思考。例如,我早在1995年发表的《现代法的精神论纲》一文中就已提出“法律人本主义”的命题,认为:“一切从人出发,把人作为一切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实现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保障所有人的平等、自由与人权,提高所有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水准,已经或正在成为现代法律的终极关系,成为现代法制文明的主要标志,成为现代法律创制与实施的重要特征,成为推动法制改革的巨大动力。”并将其提高到“法的人本精神是法的最高层次的精神”的高度。(见作者《论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第218页)又如,我倡导“和谐”理念也比较早。1987年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作访问学者时,曾应著名政治学家黎安友教授之邀,在他所主办的“暑期教授研讨班”上作演讲。我说,未来世界的发展趋势和特征,可以用16个字概括,即“和平共处,和平竞赛,制度融合,文化多元”。这16个字实际上就是一个“和”字。2001年我曾前往日本北海道大学参加“中日韩比较法文化国际研讨会”。当时,日韩学者提出,东亚国家在未来可以为全人类法律文化作出什么样的独特贡献时,我回答说,“和谐”理念。当时曾得到了不少与会者的赞同。我在提交这次会议的《二十一世纪中国法学的发展前景》的论文中说:“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利益与道德的统一,自由与平等的协调,是世界未来的发展方向。‘西方文明中心论’的历史将要结束,但主张‘东方文明中心论’也不妥当。未来的人类社会,不是这两大文明的对立和冲突,而是这两大文明的相互吸收与彼此融合。但是,从宏观角度看,东亚国家的哲学世界观将占主导地位。主张对立面和万事万物的和谐、统一与协调,是东亚国家哲学世界观共同的和基本的特征。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世界大同’的社会理想,‘和为贵’的处世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精神。这些都应当是解决当今世界人与自然之间、富人与穷人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种族与种族之间、这种宗教信仰与那种宗教信仰之间的种种矛盾与冲突的总的原则和根本出路。这也是东亚国家的法律文化可以为21世纪人类文明作出巨大贡献的一个重要方面。”(《论法治》第485页)自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目标以来,我撰文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它们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发展的重大成果,具有普世价值,是为人类文明所作出的巨大贡献,也是基于长期以来我个人对“以人为本”与“和谐”理念的高度认知和认同。

    “求实”理念的第二个方面的含义,是要重视对现实问题的研究。我的专业方向,不是部门法学,而是法学基本原理。但是,我从来都不搞那些玄而又玄的东西,也从不“无的放矢”和“无病呻吟”,而是密切关注中国的思想与实际所面临的种种需要作出探究与回答的现实问题。凡是民族的,都是世界的。中国是一个世界大国,正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其改革力度如此之大,社会发展进步如此之快。它的成功经验,无疑具有世界意义;它的理论必然会对人类文化宝库作出重大贡献。

    自1949年11月我正式参加工作以来,就和共和国同呼吸、共命运。我曾在部队工作5年,地方政府3年,农村3年,国外也是3年。我对新旧社会有着鲜明的对比,对13亿人民的所思、所想、所欲、所求、所爱、所恨有着深切的了解。60年来,我的心始终同养育了我的祖国和人民紧紧贴在一起。因此,我清楚地知道我的国家、这个世界将向何处去。我读书并不多,但我的生活阅历却相当丰富。我在治学方面的“求实”理念,同后者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说,我在学术上有过一点点成就,那主要不是来自书本,而是来自对现实生活与法治实践的深入观察和思考。

    “创新”是学术的生命。一篇文章、一份研究报告、一本书,总得在新的问题、新的观点、新的论据、新的方法、新的资料上,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尽管我并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但我却始终没有忘记这一条。“创新”作品特别是“原创”作品,同“求实”理念及其实践又分不开。我提出的“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理论的文章(《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曾获《法学研究》“一百期优秀论文奖”,日本学者铃木敬夫和畑中和夫等教授都认为此观点在国际上也具有“原创性”。(见林来梵教授《日本学者所看到的李步云教授》,载刘作翔等主编《法治理想的追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302页)所谓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是“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这一理论和基本含义是:人权是人依据其本性和人的人格、尊严与价值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法律是人制定的,立法者可以用法律来认可与保护这种人的应有权利,但他们也可能不这样做,甚至可能用法律来明确剥夺人的这种应有权利。但是法定权利是人的应有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可靠的保障。然而,法律规定的人的应有权利人们也不一定实际享受得到;法律不作规定,人们也不一定就享受不到人权,因为国家的、执政党的政策以及各种乡规民约、习惯、道德甚至某些宗教,也都能起某种对人权的认可与保障作用,而成为人们实际能够享有的权利。该文对人权的这三种存在形态的定位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澄清了以往各种错误的或不太准确的认识,并已广为国内学术界接受。这是以往国内外人权学界所没有明确、系统说明过的,而是作者依据现实生活深入观察和思考的结果。

    依据我个人的体会,要想在学术上特别是理论上有所作为,做到以下两点很重要:一是要勤于思考,二是要有理论勇气。毛泽东同志经常要求人们要“开动思想机器”。他自己酷爱读书,但他更勤于思考。在我看来,“多读、多看、多想、多写”中,多思最重要,也最难养成习惯。我个人有个“嗜好”,就是喜欢“琢磨问题”。直到今天,我还经常在睡前吃上一小片舒乐安定。这倒并不是因为我有失眠症,而是因为思考问题太过投入,往往在半夜醒来后由于控制不住自己而兴奋地思考各项研究课题的理论问题,以致不能再次入睡。也常有这样的时候,同家人在一起吃饭,夫人会生气地说:“我同你说话呢,怎么不言语? ”我只好抱歉地回答:“我想事了。”其实想的就是那些正在研究的学术理论问题。我还常对一些年轻朋友说,当你搞科研到了着迷的地步,你离成功就不远了。

    要想“创新”,还得有点勇气。凡是新的东西,刚一出来,总会有人不理解,总会有人反对。法律同政治密切相关,又关系到国家所有的基本制度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学基础理论尤其如此。1979年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邓力群同志在法学所举办的法学界思想解放的研讨会上致辞谈到,“文化大革命”后期,他同王任重、刘建章等被关在秦城监狱接受“审查”时,曾亲眼看到当时的狱警为了惩罚一位受审查人,故意将一碗米饭倒在地上让他舔了。我听后十分震惊和气愤,就写了《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发表在1979年10月30日的《人民日报》,结果引起了一场很大的风波。因为全国很多监狱的服刑人员拿着这份党中央的机关报找监狱当局,要求保护他们遭到侵犯的这样或那样的权利。这篇文章的观点后来证明是完全正确的,并被政府采纳。如“罪犯也是公民”,以及后来我在《人民日报》发表的《什么是公民》一文,建议将“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写进1982年宪法。过去很多人认为,所谓“地、富、反、坏、右”甚至被判刑尤其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那些人都不是“公民”,因而那些近千万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得不到应有的承认和保障。后来制定的《监狱法》也对罪犯应当受保护的权利列举了约20余种。但在文章发表后,一位领导曾点名批评它。某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的正式文件也指名批评这篇文章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两篇代表作之一。依据上级要求,法学研究所上报的两篇搞“精神污染”的文章,其中就有我的这篇。应当说,当时十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不久,人们这样看,这样做,也是可以理解的。虽然“政治压力”确实不小,但我内心却十分坦然与平静。因为我相信,自己的观点没有错。另一件事也值得一提,那就是1976年的“四五”运动。当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曾派出两位同志坐镇法学研究所,劝阻法学研究所和世经所的同志不要前往天安门。但是,这两个所的30多位同志用“化整为零”的办法,偷偷地带着花圈,在东长安街整队进入天安门,悼念周总理,抗议与控诉“四人帮”在理论和意识形态上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在政治上“砸烂公检法”,迫害全国千千万万广大干部和群众。而我是这次两所活动的组织者和带队人。因为我是整个中国社会科学院唯一一个所党总支委员领导,此一所谓“反革命”活动,上面曾要求所里领导彻底追查,但党总支书记解铁光同志在全所大会上宣布:“确有此事,但李步云没有任何问题。”其实,我自己心里也很踏实。

    我之所以在理论研究上有点勇气,同我个人的独特经历有关。1949年2月,我在湖南娄底涟璧中学念初三时,就参加了英语老师、在西南联大即已入党的刘佩琪先生领导的党的地下活动。4月24日正式成立了“娄底经世学会”,在会上散发的毛主席的《新民主主义论》,就是我和刘老师两人在深夜秘密印刷出来的。尽管我当时只有15岁,但清楚地知道,一旦被反动当局抓住,不杀头也得坐班房。1949年10月23日夜我随部队渡过鸭绿江,参加了抗美援朝的前五次战役。有一回,一颗炮弹在离我10多米远的地方爆炸。第五次战役第二阶段,我们打了败仗,被美国鬼子包围,在冲过敌人的封锁线时,我身边有不少同志牺牲了,我幸免于难。1952年6月,敌人的一颗炸弹正好落在我坐的那辆车上,当场有8位战友牺牲,7位受伤,我的左手被炸断,成了二等乙级伤残军人。60年来,我一直以共和国的旗帜上也有我的一滴鲜血而感到无比自豪。现在的一些年轻朋友,今后也许永远不会再有像我那样的经历了,但他们只要有一颗热爱人民、忠于祖国的心,他们在各条战线、各类工作中,都一样会有很大“勇气”的。在我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将是一个长久的历史过程。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近年来,我在一些文章和演讲中曾多次强调,这一历史进程的快慢,客观上将取决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水平;主观上将取决于政治家们的远见卓识和胆略,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良心,以及法学家们的独立品格和勇气。这最后一点,我是经常提出来和我的同事共勉的。

    “严谨”是从事科学研究必备的品格,也是它的应有之义。“严谨”首先要求工作态度必须认真负责,其次要求思维方法要科学缜密。科学的目的是探求真理,来不得半点虚假,而浮躁、马虎是其大忌。我一生学术成就虽不大,但工作态度却是比较认真负责的。我深知“文章千古事”,因此我的原则是“宁可少些,但要好些”;力争大小文章都反复斟酌、推敲。鲁迅先生这样的大师,写文章经常要反复修改八九遍,并把那些可要可不要的字、句、段都删去。我常以此要求学生。我自己审改学生的论文,也力求每个标点符号都不放过,并常以自己的一次经历与他们共勉。那是1981审判“四人帮”结束后,当时负责政法工作的彭真同志要求党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写篇文章总结一下这次历史性事件。领导决定由我执笔,并请王家福、刘海年两位同志参与。后来文章以“特约评论员”名义发表在这年12月22日的《人民日报》上,题为:“民主与法制的里程碑——评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研究室主任邓力群和中宣部部长王任重都曾审改过。文章最后定稿时,包括林涧青和滕文生在内的五人都认为可以刊发了。但林涧青同志提出还请大家最后看一遍。我看出其中只有一个标点符号用得不够准确,其他四人也都同意,并作最后改动。我曾负责或参与起草过一些中央文件和报纸重要社论,其严肃认真的态度也大体如此。这对我后来的写作影响也不小。

    科学研究像过河,由无知的此岸到达真理的彼岸,研究方法就是船和桥。这里,逻辑特别是哲学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就是最好的船与桥。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前院长胡乔木同志曾多次强调,文学艺术是形象思维,社会科学是逻辑思维,写文章一定要讲逻辑。他自己在这方面就有很高的造诣。他不是法学家,但在法学问题上的一些看法都很讲逻辑。例如,在一个很长时期里,有些学者死死抓住“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个已经过时的观点不放,而他不同意。他说:“我们现在已经没有什么‘被统治阶级’,又哪来的‘统治阶级’?因此,说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律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不对了。”他的前一个判断是事实判断,后面的推理是很合乎逻辑的。他的这一看法对法学界长期争议不休的这一重大理论问题的解决起了很好的作用。我自己在这方面也体会颇深。关于“公民的概念”就是一个例子。我在《人民日报》发表的《什么是公民》一文作了这样一个推理:如果说,“地富反坏右”或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不是“公民”,又是什么?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其他法律也都是用“公民”这一概念作为一般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果那些人不是“公民”,那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他们就不适用,他们的法律地位就不明确,要么再单独给这些人制定一套宪法与法律,又不可能也没必要。因此,我最后建议在1982年宪法中加一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后来,罗由沛先生主编的一本逻辑学著作还引用了这一推理作为例证。

    比起形式逻辑来,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指导意义就更大。我不是专门搞哲学的,但我对哲学的学习一直很重视。我在北大读研究生时,曾写过一本题为《战争与和平的辩证法》的小册子。它的九章的标题就包括这样一些命题:战争不是从来就有,也不会永世长存;战争是流血的政治,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支持正义战争,反对非正义战争;不要枪杆子,必须拿起枪杆子;等等。当时正值“中苏论战”,小册子的观点不免有“左”的痕迹,但它力求用辩证思维来考察战争与和平问题,立意还是好的。“文化大革命”后期,我对“四人帮”的倒行逆施已有足够认识,决定写本小册子进行批判,名为《辩证法与诡辩论》。该书第一章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这章开头举的一个例子是“瞎子摸象”:摸着耳朵就说大象是把扇子;摸着大腿,就说大象是根柱子。后来由于功力和时间都不够,这两本小册子都未能最后完成并出版。北京大学庆祝百年校庆时,法学院曾邀请十多位学有所成的校友回校谈“法学之道”。我曾对与会的博士生和年轻教师语重心长地说:“你们可千万别看不起马克思主义,轻视它对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如果说我这一生在学术上也还做出了一点点成绩,那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和辩证法帮了我的忙。”当时我举的一些例子中,有一个是关于共性与个性的关系问题:有位中央领导说:“民主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有位著名哲学家也说:“人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我曾多次指出,这种说法不对。因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的辩证统一。“水果”就是苹果、梨和桃等具体水果的一个抽象。同样一个道理,“民主”是各种具体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程序、民主监督的一个抽象;“人权”也是人的各种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以及人身人格权利的一个抽象。今年上半年,我应邀第四次到香港大学法学院作学术演讲。前三次分别讲的是民主、法治与人权。这次演讲的题目是“摒弃五个主义——中国法学60年反思”。这“五个主义”是法学教条主义、法律经验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我们在法制建设上走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主要是这“五个主义”作怪。后30年我们走进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迎来了法学研究新的春天,开始了依法治国的历史征程,主要也是决心摒弃这“五个主义”的结果。归根结底,这“五个主义”是完全背离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的。

    “宽容”也是我个人治学理念的主要内容。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常去北戴河全国人大干部培训中心讲课。有一次,在那里工作的少奇同志的侄儿、业余书法家刘万固先生给我题写了一幅立轴,内容是:“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我非常高兴。因为这十六个字也正是我一生治学与为人的座右铭。我读书作文力求各派学说兼收并蓄。我每次讲课,当听到学生在提问时对我的见解提出不同看法时,我都会感到很高兴,总要思考一下他讲的是否有道理,是否包含有某些合理的因素或成分;即使不同意他的看法,我也会认为这对我有帮助,可以得到一些真实的思想资料,并感谢和鼓励他或她能敢于提出自己的不同认识。我的几位同学和同事曾撰文甚至是用报纸的整版篇幅批评过我的个别文章,当然是批错了,但后来丝毫没有影响我和他们之间的深情厚谊。正如毛泽东主席所说,有比较才能有鉴别;有比较和鉴别才能有发展。“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的客观规律。对于整个学术界是这样,对于每一个学者也同样如此。害怕别人批评的学者或政治家,只能说明自己缺少“底气”和雅量,也是难以有更大作为的。

    治学的宽容与做人的宽容、学术的宽容与政治的宽容,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香港回归后,我曾参加在香港城市大学召开的一次题为“‘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国际研讨会。在会上我提交并宣读的论文“‘一国两制’三题”中有这样一段结束语:“‘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彼此宽容也正在逐步成为现今世界政治伦理的主旋律。现在国与国之间、在一些国家的内部,还存在太多的矛盾和冲突,诉诸武力的也不在少数。人民渴望和平,时代呼唤和平。在全球范围内倡导‘和为贵’和彼此宽容的政治伦理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如果国家与国家之间能和平共处,民族与民族之间能友爱相助,政党与政党之间能诚信相处,群体与群体之间能和衷共济,个人与个人之间能友爱相待,我们这个世界就会变得更加美好。”(《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第227页)这是我一生的一条重要的政治信仰和主张,也是我一生的一条重要的为人处世的准则。回想过去,我为这样做了而感到十分欣慰。1965年10月到1966年6月,我在北京四季青公社担任公社工作队队长。在长达八个月的时间里,我只抓了两件事,一是组织公社干部学习,正面领会文件精神;二是组织人查公社及其直属单位如电影放映队的账目。我和工作队队员都从来没有批评过任何一位干部。有一次,公社社长张玉龙同志找我谈心,痛哭流涕地检讨自己在某些方面的工作失误,我还一个劲地安慰他不必过于自责。十多年后,我的一位同事重访“四季青公社”,当时的一些干部还说,“李步云水平高,政策掌握得好”。其实,这主要不是因为我当时对“左”的一些思想与政策有多么深刻的认识,而是基于我一生为人处世的宽容思想。1971年整个中国社会科学院下放河南息县种地。其间,我曾被派往东岳公社李庄大队担任整党工作组组长。在那一年里,我也没有“整”过任何一位党员干部。我和另外三位工作组成员每天都是白天下地同农民在一起干活,晚上就分头到各家谈心唠嗑。有一次,中国社会科学院派人到李庄大队了解我们在那里的“表现”,支书和大队长本来有矛盾,但却异口同声表扬我。支书冯国喜为此举了两个例子:我们曾组织全体大队和小队党员干部集中住在大队部学习五天。我每天都要半夜起来为大家盖被子。大队部的一口水井水量不大,往往是八九个人用一盆水洗脸,我和大家一样,从不特殊。我曾多次在一些聚会上半开玩笑地问同事、朋友和学生:你们谁知道我一生最爱听的是哪两首歌?多数情况下对第二首猜不出来。第一首是《让世界充满爱》,第二首是《心太软》。我对任何人的求助从未拒绝过。郑强博士在一篇评论我的为人的文章中曾说:“学者大略可分两类:一类惜时如金,不愿有人打扰;一类宽厚仁和,乐于社会交往。前者多书而后者多徒,前者可敬而后者可亲。李老师显然是属于后者的。虽然他也写出许多极有分量的文章,并且赢得广泛的尊敬。”(《法治理想的追求》,第308页)郑强博士对我学术成就的评价,我不敢当;但不吝惜个人时间而乐于助人,我是大致上做到了。

    在地球的这块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13亿勤劳、智慧、勇敢的人民正在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而辛勤劳动与锐意改革。我们的民族善于理论思维,又有着包括“仁爱”、“宽容”、“和谐”等等理念在内的几千年的优良文化传统。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也一定能够达到!我为“我是一个中国人”而感到无比自豪。

    后记

    本文系我在多个学校所作的演讲稿,全文未曾发表过。但《人民日报》曾于2009年12月8日刊登过本讲稿的摘要,题为《治学八字经》。

    “整段照抄马列不给稿费”——张友渔治学二三事

    张友渔教授离开我们已有15年了。回想起来,我能成为学术界泰斗张友渔教授的门生,并在他的指导下学习、工作整整30年,是我一生的一大幸事。

    张友渔教授在学术上留给我们后人的,不仅是500多万字著作中所包含的非常丰富的思想与智慧,而且还有他十分鲜明的治学经验和为人风范。我认为,张老的治学经验和为人之风范是高度统一的,它们可以用以下八个字予以概括:求实、创新、严谨、宽容。这里谈谈他的创新与宽容。

    他发表言论、写东西,不抄袭,不盲从,也不迎合时尚。“创新”是张友渔教授治学理念中很重要的一条。他说:“我发表言论、写东西,都是讲自己的话,不抄袭,不盲从,反对教条主义,也不迎合时尚。决不大家都这么说,或者哪个有权威的人说了,我就跟着说。经过我自己考虑了,研究了,认为是对的,我才说。”“我主编《政法研究》时曾说过:整段整段地照抄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不给稿费。因此,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戴上反对马列主义的帽子。”认真和多读一点张老著作的人都能发现,他的文章很少引经据典或引用别人的东西,讲的都是自己的话,并且具有文字平实、逻辑清晰而又充分说理的鲜明风格。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到他辞世,张老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参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政治观、新闻观在中国的传播,各个历史时期常有自己独到的建树。“是法大?还是党委大?”他明确回答:“法大。”新中国成立后,张老在法学界一直扮演着开拓创新,引领法学理论研究的角色。例如,早在“文化大革命”前,当“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定义还是不可置疑时,他就另有说法:“我国的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并且也符合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要求。”当国内不少法学教科书简单地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来阐释法的发展变化时,他却提出,法的发展除受经济基础所决定外,上层建筑的其他构成要素的状况与变化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一个国家的具体条件和民族特点等,对法也有一定影响”。当一些政治家和学者坚持“民主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时,他却做出辩证分析:“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的两个方面,都是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推进社会主义发展,在目前则是推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主要工具。就这点来说,二者都不是目的,是手段。但就两者的相互关系而言,则是社会主义目的,社会主义法制是保卫民主的手段。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反过来又保卫社会主义民主。”当人们对“是法大,还是党委大”这个问题还莫衷一是时,他却明确回答是“法大”。他说:“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应当是政治上的领导,而不是组织领导。”“党与人大的关系,就是党在政治上领导人大,而不是组织上成为人大的上级机关。”“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指方针、路线、政策的领导,是指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和配备好干部。不是指包办代替政法机关的具体业务。”由于张老在政治上所处的地位,能发表这些见解需要有很大的理论勇气,而他的创造性思维对推进法学观念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改革,作用也更大。

    他在任何困难条件下,都能坚持学术宽容理念。学术宽容也是张友渔教授从事研究工作和领导学术活动一大特色。他一贯倡导学术自由,切实贯彻“双百方针”,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他待人谦和,从不以学术权威自居。他对待在自己领导下的研究人员,对待整个学术界的人,从来没有出现过“乱扣帽子、抓辫子、打棍子”的事情。他的儒雅风范和民主精神,在法学界有口皆碑。在这个方面我举两个例子。他在原学部担任副主任时,曾负责《新建设》的领导与管理。经他亲自同意,曾发表过原北京政法学院一位教授写的文章,题目是《论无罪推定》。他这样做是要有很大勇气和魄力的,因为当时一位负责政法工作的中央领导同志曾明确表示过不同意“无罪推定”这一概念和原则,他说,我们反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也反对资产阶级的“无罪推定”;而且这位中央领导还是张老的亲密战友和顶头上司。后来张老曾对我说:“其实我个人也不完全同意那位教授的观点,但我们必须贯彻双百方针,才能繁荣学术研究。”每当我回忆起这件事情的时候,总把张老同西方一位哲人联系在一起。那位哲人说过: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坚决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另一个例子同我有关。我在1979年10月31日的《人民日报》上发表《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当时在国内曾引起一场不小的风波。全国各地很多监狱的服刑人员纷纷拿着那张报纸要求监狱当局保护自己这样或那样的权利。人民日报社、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安部劳改局和我本人,都收到过大批信件,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最高司法机关的一份正式文件曾列举并批判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两篇代表作,其中之一就是我的那篇文章。1981年“清理精神污染”时,法学研究所上报了两篇文章,其中一篇就是我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科片在讨论时,主持会议的张老说:“李步云这篇文章的观点没有错,如果有什么不足,顶多是说早了点,现在我们这些干部的权利还得不到充分保障呢!”这事后来也就不了了之。我想张老这样做,倒不是因为他同我是师生关系,而是他在任何困难条件下,都能坚持学术宽容理念。后来实践也证明,那篇文章的内容是正确的,两个基本观点都被立法机关采纳。

    张老的学术宽容理念,同他的政治宽容理念和博大胸怀是分不开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他遭受过错误批判甚至隔离审查的冤屈。每次接受“中央专案组”几个钟头的提问后,回到住处吃完饭,倒在床上马上便能入睡。张老对十年“文化大革命”痛心疾首,但对个人所受委屈,从无怨言,也很少提及。不少杂志曾请他谈长寿秘诀,他总是回答:“我是没有养生之道的养生之道,即一切顺其自然。”有次我对他说,你也有自己的养生之道。他问“是什么”,我说:“你的心胸十分宽阔。”他想了想而后说,你讲得对。

    后记

    本文发表于2007年9月10日的《北京日报》。这是在上海师范大学举办的“部门法哲学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稿。后来把会议成果整理成《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理论研究》一书出版,我还为该书写了序言。

    2012届研究生毕业典礼上的致辞

    尊敬的两所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老师,尊敬的也是亲爱的各位同学,我只是代表我个人,作为一个在法学研究所从事研究和教学四十五年的一个老人,这样一个身份,祝贺在座各位同学能够在我们中国社会科学院,在我们的法学研究所取得你们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表示热烈祝贺。同时,我还有另外一个身份,这个身份就是在座各位的校友、学友。这一点,我们在座的有些领导、有些老师还不知道。1962年,中央决定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直接聘请一些著名的教授在北京大学招收研究生。那一年,我有幸成了张友渔教授的研究生。我们经常讲,我们的黄埔一期是1978年开始的,准确地说我可能是黄埔第一期的学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北京大学招收硕士研究生只有那一届。我们中国社会科学院是从1964年直接招收研究生的。所以我同时也有这样一个身份来参加今天的典礼。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三年,从事教学和研究45年的经历,有三点感受和大家共勉。这三点感受也是对各位同学的希望。第一,我们各位同学,也和我一样,和我们的老师一样,选择了一个好的专业,一个好的单位;我们未来都是法律人。法律人的职业是要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奉献终身,这个专业是很光荣的。法治女神是正义女神。法律文明是人类文明重要的标志。我们就是从事了这样一个好的专业,同时我们又选择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这样一个好的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是党中央和国家领导机关的智囊团和思想库。我们法学研究所老、中、青三代在国家的建设中做出了重大贡献。2008年有一个报告,总结中国社会科学院为国家所作重大贡献,点了三个专业贡献最突出,它们是经济、哲学、法学。专门点了三个专业,这也是下了很大决心才能讲这个话。所以,在座同学能够在这样好的单位,我为大家,也为自己,感到庆幸、骄傲。因此,未来我们要尽到一个法律人的职责,这样一个光荣的、特殊的,维护正义女神的角色。同时,也不要忘记我们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生,要为此感到光荣,要发扬我们的传统。这是我的一个希望。

    第二,我们遇到了一个好的时代。今天的世界有两大潮流,一个是市场经济,一个是民主宪政。我们就生活在这样一个伟大的时代。我们的国家在世界大家庭中越来越受到瞩目和尊重。我们32年取得了经济发展的奇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在座每一个人都为我们伟大的祖国感到光荣。希望各位同学,不要辜负我们这个时代。有人经常问我,我们建设宪政国家需要多久?我理解的宪政国家就是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宪法至上,建设这样的宪政国家需要多长时间?我认为,会是一个比较长的时间,但是不会超过三十年。因此,未来的宪政国家,我是看不到了,我今年快满79岁了,未来的希望是在座的同学。这样一个美好的理想,一个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五大文明在世界取得领先地位的,一个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定会在现在二十、三十、四十岁的在座各位手中建设起来,希望在座各位不要辜负了这个好的时代,不要辜负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民的身份。

    第三,我曾在《人民日报》发表一篇文章,叫《治学“八字经”》,我把这八个字送给大家。这八个字,《人民日报》的表达是:求实是治学的根基;创新是治学的追求;严谨是治学的品格;宽容是治学的美德。这是《人民日报》帮我概括出来的,上升为一种普遍的治学理念。而且,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庆祝三十年庆典的时候,我代表全院的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讲话,我就曾经提到我的导师张友渔治学的八个字。我在庆典上曾说,我认为,这八个字也可以成为我们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基本治学理念,甚至成为校训。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们的学生出去,都是响当当的,这和我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治学的理念分不开。而我们未来无论从事科研,还是从事实务,我认为这八个字都是同样可以适用的。做一件事,完成一个实际工作岗位的职责,都要做到从实际出发,力图创新,工作经得起挑剔,人和人之间彼此都是宽容的。所以,我把这八个字送给各位同学。希望同学们也记住陈甦书记的话,你们什么时候都是我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这个大家庭的一个成员,不要忘了,常回家看看。谢谢大家。

    后记

    本文为未发表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站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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