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持有人上杉彰 彦(甲 方),伊普西隆研发股份有限公 司(乙 方),就《BrainSyndrome(脑部症候 群)》这一作品的著作权使用细则,签订契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自契约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以上述作品为原作,开发游戏装置“KLEIN-2(暂 名)”,并在全国范围内游乐场所进行商业销售。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以本契约为基准,根据游戏软件及游戏装置的实际需要,使用上述作品制作各种宣传资料并使用。
第三条
乙方在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
一金二百万圆 也(含 税)
作为前两项的著作权使用费。
第四条
甲方在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同意乙方之外的第三方自行或委托他人,对上述作品进行游戏、电影、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戏剧、出版物等任何形式的改编。
第五条
如有一方违反本契约中的条款,另一方可解除契约,若因此蒙受损失,可索取赔偿。
第六条
第一条约定期满之后,乙方若打算继续使用上述作品,需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届时,关于著作权使用费,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议。
第七条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需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本契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各执一份为凭。
平成三年二月十日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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