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原理与案例讲堂:刑事诉讼法-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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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一、刑事司法协助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作,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一般将刑事司法协助限定在文书、证据方面的协助,其范围为代为送达司法文书、法律情报交换和代为调查取证,如讯问被告,讯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或者鉴定等。有时刑事司法协助范围还包括引渡、刑事诉讼移管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现在所说的司法协助已经不仅限于各国法院间的协助,而是更广义上的司法协助,即指我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与外国各相应机关之间的司法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是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协助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需要司法协助的,一律通过其最高主管机关办理,或者由本系统最高主管机关转其他中央机关办理。要注意的是,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刑事诉讼职能,因此也不能具体执行刑事司法协助事宜,但由于政府机关对外联系的便利性,因而许多国家将司法部作为司法协助的联系机构,规定由它负责统一转递国内外的司法协助请求和执行结果。

    二、刑事司法协助内容

    1.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包括相互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相互委托勘验、检查、鉴定、搜查和扣押,相互代为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相互移交书证和物证等。

    2.送达文书

    送达文书包括相互代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其中,司法文书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件和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出庭通知等;司法外文书是司法文书以外的,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文书或者文字材料,如身份证明、来往信函等。

    3.移交证据

    移交证据包括移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4.通报诉讼结果

    通报诉讼结果包括通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判决或者裁定的内容等。

    5.承认和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承认和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是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司法机关宣告的刑事处罚判决和裁定以本国判决和裁定相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剥夺自由刑的判决、财产刑的判决、资格刑的判决、刑事前科的裁定等。

    6.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三、刑事司法协助基本程序

    1.请求

    国家需要他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给予某种协助时,需要向当事国提出请求。请求必须具备下列特征:(1)请求是由一国有权做出司法协助请求的主管当局提出;(2)请求必须是一国真实意愿的表示,而且是自愿提出的,不是被强迫的结果;(3)请求是为了特定的司法问题的解决而要求给予某种帮助,不是漫无目的的索求;(4)请求必须是通过适当的途径向被请求国的主管当局送达。

    被请求国也只有在接到请求书后方可进行必要的司法协助活动。请求书又称委托书,是一国向另一国委托代办一定的司法事务的一种书面文件。请求书必须具有基本格式和内容,主要包括:请求书出具机关的名称、受委托机关的名称、请求提出刑事司法协助的事项、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人的姓名、住址、国籍、出生日期、职业、父母姓名、个人体貌特征等)、委托内容和理由、犯罪分子或者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认定、犯罪的性质、手段、过程、结果及有关事实、请求书的效力、出具请求书的官方签字和印章、请求书签发的日期和其他附件等。

    2.拒绝

    刑事司法协助是有条件的。如果某项请求不符合被请求国要求的条件,被请求国将拒绝执行。拒绝执行刑事司法协助的理由,一般都在各国间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采取列举的方式载明。各国一致公认的理由主要是:(1)请求有损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或者公共秩序;(2)请求违反被请求国的法律的基本原则;(3)请求涉及政治、军事、宗教或者种族性质的事务。

    3.相关程序性问题

    (1)联系途径。凡是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缔结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凡是有司法协助条约的,条约中均各自指定并相互通报提出或者接受司法协助请求书的主管机关。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关于领事职务的规定,应当允许外国驻华使领馆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而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2)语言文字。司法协助中使用何种语言文字,涉及相互尊重主权的问题。联合国《刑事事件互助示范条约》中规定,应使用“被请求国语文或该国可以接受的另一种语文提出的译文”。

    (3)费用。根据联合国《刑事事件互助示范条约》第19条的规定,司法协助的费用除缔约国另有协议,执行请求的一般费用应由被请求国负担。如果执行该项请求将涉及大笔或者特殊性质的开支,缔约国应事先进行协商,确定执行该项请求的条件和承付费用的方式。我国已经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对司法协助费用都作出了规定。如果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典型案例

    2011年10月5日上午,“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搭载13名中国船员的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劫持枪击事件,致使13名船员全部遇难。事后,从两艘商船上找到95万粒脱氧麻黄碱(又被称为“冰毒”)。通过调查,泰国警方认定“10·5”惨案正是糯康在背后秘密策划组织的。2012年4月28日,糯康和两名手下乘船从缅甸方面赶往老挝,试图与老挝方面的人联系商谈如何躲避抓捕。得到消息的中老警方在老挝设下天罗地网,糯康刚在老挝博乔省的码头下船,就被警察发现。3人看到警察,拼命逃跑,警察鸣枪示警,最终将3人抓获。2012年5月10日“金三角”大毒枭糯康被移交中方。9月20日,湄公河“10·5”惨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糯康等6名被告人分别涉嫌实施涉嫌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经过两天的审理,“10·5”中国船员湄公河遇害案一审庭审结束,主犯糯康当庭悔罪,请求中国政府从宽处理。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2012年11月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糯康等4人死刑。12月20日,二审在云南高院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26日,云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3月1日,糯康等4名被告人被依法执行死刑。

    糯康案的顺利审理是我国在跨国刑事案件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取得的一项重大成果。“10·5”中国船员湄公河遇害案发生之后,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与老挝、泰国、缅甸等相关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先后通过一系列有力的举措实现了对糯康等人的抓获、引渡、起诉和审判。具体而言,这些举措包括:第一,倡导建立中、老、缅、泰四国湄公河流域安全执法合作机制。合作内容包括加强情报信息交流、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整治治安突出问题、联合打击跨国犯罪、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等,这一机制为中国警方跨国侦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开创了中国与周边国家执法安全合作的新模式。也正是这一机制敲响了糯康贩毒集团覆灭的丧钟。第二,根据中、泰双方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12年8月23日,泰国警方向中方移交了其所掌握的有关糯康犯罪集团的大量证据,从而为检察机关成功指控糯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为保证境外证人出庭作证,中国司法机关专门制定了《境外证人出庭作证规则》,这一规则让中国的法庭第一次迎来了出庭作证的外国警务人员。总之,此案的成功审理为中国的国际司法合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思考题

    1.何谓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2.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需要遵守哪些原则?

    3.何谓刑事司法协助?主要包含哪些方面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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