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清官包拯由长嫂抚养长大的故事,在一些戏曲和民间不断流传。这不是历史事实,因为包拯是独子,然而包拯的次子确实由长嫂抚养长大,故事还相当感人。那么,包公的家庭情况到底有何秘密?其故事又是如何进行父子间演绎转换的呢?
包拯字希仁,是宋代杰出的政治家,祖籍庐州合肥(今属安徽)。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二十九岁时考中进士甲科,出知建昌、天水县,历任监察御史、工部员外郎、知谏院、河北转运使,在知开封府任上最为出名,迁御史中丞,拜三司使,官至枢密副使。一生秉性刚毅,处事严明,坚持惩恶扶善,深得百姓好评。
吉剧《包公陪情》和京剧《赤桑镇》等戏剧的内容,都描写说包公自小双亲早逝,由长嫂抚养长大,所以对嫂子的感情十分深厚,待嫂若母,或称嫂娘。又描述他的侄子包勉,进士及第,却为官奸猾,且贪赃凌弱,罪恶累累。包公秉公执法,大义灭亲,铡了嫂娘的亲骨肉。事后,包公回家向嫂娘赔罪,嫂娘痛失亲子,责怪包拯不顾亲情,忘了当年的养育之恩,激愤中举剑欲砍包拯。包拯晓以大义,讲述了被害百姓的苦难,其一片忠心终于打动了嫂娘。嫂弟间捐弃私愤,和睦如初。
几百年来,民间一直流传着包公由长嫂抚养长大而待嫂如母的故事。然而,查遍有关史籍和论著,却找不到相关的记载。相反,有关传记资料表明,包拯其实是独子。其父包令仪,字肃之,曾进士及第,授朝散大夫,任尚书虞部员外郎,外放过地方官。后退居乡里,不再出仕,这位忠厚长者一生只有包拯一个儿子。包拯没有兄长,更何谈嫂子。《宋史·包拯传》载,包拯“举进士,除大理评事,出知建昌县,以父母皆老,辞不就。得监和州税,父母又不欲行,拯即解官归养。”就因为是独子,所以解官归养双老。“后数年,亲继亡,拯庐墓终丧,犹徘徊不忍去,里中父老数来劝勉,久之赴调。”可见其与父母感情笃厚,而没有什么嫂娘。那么包公由长嫂养大的故事难道完全是空穴来风?
经过有关史料的考察,包公的长媳崔氏实有前述故事中那位长嫂的风范。《宋史·包拯传》载:“初,有子名德,娶崔氏,通判潭州,卒,崔守死不更嫁。拯尝出其媵,在父母家生子,崔密抚其母,使谨视之。繶死后,取媵子归,名曰绶。”再查有关资料显示,包拯四十六岁时,长子包德二十余岁就病故,长媳崔氏守寡。包拯六十岁时,把一位已经怀孕的媵妾孙氏遣送回家,崔氏对她暗中妥善照顾,不久生一男孩,崔氏把他接回家中,即包拯的次子包绶。合肥包拯墓碑铭刻有:“子繶,太常寺太祝,先公卒。绶,五岁儿也。”可见,包拯在嘉祐七年(1062)病逝时六十四岁,而次子包绶才五岁。
包拯墓附葬区内其长子包繶与长媳崔氏的合葬墓碑铭,有这样一段记载:“(包拯)晚得幼子绶,其母出,节妇慈养之为己子”,“当姑夫人捐馆舍时,绶犹孩童,节妇迎师教导之,以至成人,为择取良妇。绶事节妇如母,复立族子永年,为祝史嗣”。在次子包绶与次媳文氏的合葬墓碑铭中也记载说:“公有寡嫂崔氏,素以节义闻,公以母礼事之。”这些记载都告诉我们,包拯的长媳崔氏把包公媵妾所生之子即年幼的包绶领回家中,精心抚育,请师教导,为择良妇,犹如自己儿子。包绶与寡嫂的感情也很深厚,就像母子一样。
再查《庐州府志》等资料,“节妇”崔氏的事迹的确颇为感人。崔氏嫁到包府第二年,其丈夫就得暴病去世了。才二十一岁的崔氏生下一遗腹子,名文辅。包拯见媳妇如此年轻,意思让她改嫁,并使左右去劝劝媳妇。崔氏哭着对包拯说:“公公为天下名臣,媳妇能在家干些粗活,服侍公婆,已很满足了。我生为包妇,死为包鬼,誓不改嫁。”不幸,其子文辅养到五岁时夭亡,从此崔氏就一心侍奉公婆。后来探得公公媵妾有子,便暗中妥善照顾,后抱回精心抚养。包拯病逝时,次子包绶才五岁,婆婆也已年老多病,寡居多年的崔氏就完全担负起对弟弟包绶的养育之责任。
崔氏的母亲吕氏闻听包拯去世,就从家乡湖北赶来包家,欲劝女儿改嫁。崔氏说:“倘若要改嫁,也不会等到今天了。”吕氏说:“丧夫守子,子死你守谁呢?如今公公也去世了,应该改嫁了。”崔氏答道:“过去没有改嫁,并不单单是为了儿子。如今公公去世了,婆婆年老体弱,又有小叔年幼如儿,其门户待我而立,难道忍心离去吗!”吕氏听了很不高兴,甚至以死相威胁。崔氏哭着说:“母亲远地而来,义不当使母独自回归,儿可陪同回荆州。倘再以不义相迫,必自绝而以尸还包氏。”母女俩回家乡后,吕氏见女儿决心已定,只能将女儿再送还包家,崔氏以守节终。此事后来还惊动了朝廷,追封崔氏为永嘉郡君,由苏轼亲撰旌表,褒奖其门闾。
这一感人的故事中,埋藏着一个耐人寻味的谜:就是包拯六十岁的时候,为什么要把其怀孕的媵妾孙氏遣送回家?当时包拯的长子已过世十余年,年将老而膝下无子,是非常寂寞和苦恼的事,所以此时应是包家盼子心切之际,而其媵妾这时能怀孕应非常值得庆幸,包家应该非常高兴才对。而这时包拯却将其遣送回家,实际上是不承认这个儿子。同时,孙氏生子后,据说包拯仍十分歧视,且在与皇帝的交谈中还声称:“臣年六十,且无子”(《宋史·包拯传》原为“臣年七十”),也是不认这个儿子的铁证。此外,崔氏是偷偷打听到孙氏生子,且暗中加以照顾,估计是包拯去世后,才力排众议把这个弟弟接到家中抚育。这样,人们或有权利怀疑包绶是否是包拯的亲子?否则就很难理解以公正严明著称的包拯的这一行为。
剩下的另一个谜是:包拯长媳崔氏与小叔包绶的故事,怎么会演变成包拯由长嫂抚养长大的故事?就是说这一子冠父戴的情况是如何发生的?
有学者认为,可能与包氏家族墓碑的记载有关。包拯的墓碑其称呼是:“宋枢密副使包孝肃公拯之墓”;长子包德与崔氏合葬墓碑的称呼是:“宋奉义郎潭州通判包公繶德节妇永嘉郡君崔氏之墓”;次子包绶与文氏合葬墓碑的称呼是:“宋朝奉义郎潭州通判包公繶蓬莱县君文氏之墓”。“公”是古代对男子的一种尊称,“包公”则是人们对宋代清官包拯的专称,然而上述包氏父子墓碑上都称“包公”,人们一般只知道清官包拯,所以后人有可能将这几位“包公”的事纠缠在一起,都加在清官包拯的头上,以讹传讹,由此产生出包拯由长嫂抚养长大的故事。这样的解释,也只能是一种猜测。
包公的墓地
包公墓葬,史籍记载有两处:安徽合肥和河南巩县。二说均有可靠的史料依据,和地方上的实际墓冢。如今合肥的包拯墓葬经过考古发掘,已得到专家的确认,那么巩县宋陵中的那个墓冢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南宋淮南西路安抚司干办公事林至撰写的《庆元重修孝肃包公墓记》,包公墓在安徽合肥市,“合肥,公之乡里也,中更兵火,子孙流离,故宅废为民居,独庙祀存焉。今去城十五里,所谓东原村者,公之墓也”。包公葬后的百余年间,经历了战火和荒顿的岁月,到庆元年间,地方官曾加以重修。另外,《大明一统志》、《合肥县志》和《包氏家谱》等文献,也都清楚记载,包公墓在安徽合肥。
然而据明嘉靖三十四年(1555)修的《巩县志》明确记载,包拯墓位于县西宋陵之中。清代顺治以后各朝的《河南府志》皆承旧说。到实地考察,包公墓坐落在河南巩县宋真宗永定陵和宋仁宗永昭陵之间,离真宗刘、杨二后陵只半公里,是一座高约五米的墓冢,封土扁圆,直径有十余米,墓前尚有望柱一坐,石虎两个,石羊一个,均为北宋风格。规模上看,确是座北宋高级官员的墓葬。如今墓前还立有清代石碑一通,高二米,正中楷书“宋丞相包孝肃墓”。冢大碑高,气象威严。
1973年,因合肥钢厂扩建的需要,对合肥市东郊大兴乡双圩村的包拯及其家族墓地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发掘。历时四个月,发掘出包拯的一号墓,实为迁葬墓,墓中有一具基本完整的男性骨架,据鉴定年龄在四十岁以上,与包公情况大致相符。出土的墓志石铭有三千多字,由当时的枢密副使吴奎撰写,确凿记述了包拯的生平,说他策论国事能高瞻远瞩,主张“薄赋敛、宽力役、救灾患”,加强市场管理,增益国库收入。以大义为重,不惧贪官豪强,敢于查办权贵。重视调查研究,执法如山,自身廉洁清白,不谋私利,颇得民众的尊敬和赞扬。称他“其声烈表暴天下之耳目。虽外夷亦服其重名。朝廷士大夫达于远方学者,皆不以其官称,呼之为‘公’。”可知包拯生前已被人们尊称“包公”。
包公墓还有包拯长子包德与崔氏的夫妇合葬二号墓;长孙包永年的三号墓,他是崔氏的继子;包拯次子包绶夫妇合葬的四号墓。及南宋以来一直被人当作包公墓膜拜的五号墓,实为包拯妻室董氏之墓。南宋庆元五年(1199)重修时,把包拯之妻董氏的五号墓当作包公墓,供人长期祭奠,因此民间流传着“包拯墓是假的”之说法。最后,根据当地老人追忆的祖辈传言,在墓地的最北端,意外地发掘出包公原葬的六号墓,还存有石板和东西残墓壁,其中的陪葬木俑“十二时神”,是确定包拯墓的重要物证。墓地已在南宋初年被金兵所破坏,棺骨迁至一号墓重葬,原墓废为耕地。
此外还有一个疑冢,就是在墓地中轴线的西南部,有较大的封土堆,高约四米,底径十米,布局均称,整个外形要大于包拯夫妇的迁葬墓。从这个封土堆的地表往下深挖,都是一色的生土,没有坑位,可知是个典型的“疑冢”。令人感兴趣的是:包公墓为什么要设此“疑冢”?它是什么时候修建的?
总之,在一块墓地上,出现包拯的原葬墓、迁葬墓、以假乱真的五号墓及张冠李戴之疑冢,真真假假、虚虚实实,这在相关墓址的考古发掘上也是罕见的,为什么包公墓要建得如此神秘呢?也不免有一些混乱。当然,包氏族墓中出土的珍贵文物,为研究宋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提供了难得的实物资料。也为史学界补充和修正有关史实,进一步研究有关问题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如今合肥墓地从各方面考察,都已能够确认是包拯之墓。其大型石室墓的规格,似乎超出了《宋史·礼志》的有关规定,也足见墓主生前受到朝廷的特别恩宠。其出土的洋洋千言的墓志,也同样毫无疑问地诉说着此地包公墓的由来。尤其是包拯遗骨三十五块,专家鉴定已予以确认,并移葬于合肥新建的包公陵墓。至此,似乎千年的包公墓址之谜已经解开,包公墓应在安徽合肥市的东郊。
但是,巩县的包公墓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它修于何时?为什么要建这个墓?它与合肥的包公墓是否有什么关系?尤其是里面到底埋葬着什么?这一连串的疑问,还是难以回答。据说此墓已经被盗过,盗墓贼说墓中没有砖石、棺骨,也没有盗到什么东西,这可信吗?从最早明嘉靖三十四年修的《巩县志》记载来看,至少明代中叶巩县宋陵就已存在这个包公墓,到如今也至少经历了四五百年,但元、明两代的有关史籍对此均无说明。由于合肥包公墓园考古发掘中仍出现一些较为混乱的情况,所以至今还有学者坚持包公真正的墓地是陪葬宋皇陵的巩县包公墓。
如果说此墓确为宋代陪葬大臣所建,也有一些问题弄不清楚。巩县的包公墓离宋仁宗的永昭陵远,而离宋真宗的永定陵近,有的史书说是“陪葬真宗陵”。但是,包公的全部政治活动却都在宋仁宗时代,为什么要他陪葬宋真宗呢?这基本违反了中国帝陵中大臣陪葬的一般规则。于是有学者推测,包公墓中埋葬的,可能是另一位陪葬真宗的大臣,由于年月长久,原大臣的名字被遗忘了,就附会于包拯。也有学者指出,包拯死于开封,到最后定葬,中间经过一年零三个月的漫长时间,猜想可能当时要求陪葬帝陵而安放于巩县一段日子,最终仍迁葬合肥,但在巩县留下一个衣冠冢。人们出于对包拯的敬意,不忍心废弃,并进一步修缮,使之符合包公的身份,从而使包公出现两个墓,并让人真假难辨。
巩县包公墓的真相究竟如何?只有等待考古的实地发掘,才能给我们一个确实的答案。
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变法是宋代最为重要的历史事件之一,连列宁也盛赞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然而其变法的社会作用到底如何?是对人民有利的进步事业,还是给人民带来灾难的倒退?其从变法当时直到今天,非但没有定论,且有关学者的评价,往往大相径庭,或全面肯定,或基本否定。问题是这些迥然不同的观点都能毫不费力地找到足够的证据,洋洋洒洒地写成论著,让人看后无所适从,真可谓中国古代社会重大事件中一直无法猜透的谜。
宋神宗刚即位,就有大臣向他奏报:仁宗朝宋夏战争以来,征调财力,动用国库,百年之积,惟存空簿。其实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三冗”:冗官、冗兵、冗费。庞大的官僚机构和不断扩大的军队,还有就是每年必须向辽、夏支付的岁币。庆历之后,每年的财政赤字在三百万贯左右,到治平年间,扩大到一千五百余万贯。王安石当年在度支判官任上,就向仁宗上过要进行变法的万言书,没有引起朝廷的重视。王安石在做地方官的日子里,其名声得到不断提升,天下舆论大有“安石不起,奈百姓何”的企盼。
熙宁二年(1069),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副相),希望他能重新调整国家有关的统治政策,拿出一些实实在在的措施,辅佐自己完成富国强兵的伟业。很快,朝廷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作为主持变法的机构,由王安石领导,筹划和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规和政策,揭开了这场变法的大幕。然而随着变法的扩大和深入,不同意见的争论也日趋激烈,新旧党派的斗争也日趋白热化。有关新法的社会作用到底如何,各种意见众说纷纭。以下就一些重要新法的内容和人们的不同评估,略作介绍。
一是均输法,熙宁二年七月颁行。目的在调整各地物资的供求关系,避免不必要的发运以节省国家开支,减少“支移”、“折变”诸税种以减轻农民负担,稳定物货价格和打击不法商贩。具体办法是:朝廷拨出一定数量的钱粮作为发运司周转经费,发运司则根据各地物资的实际情况,按“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机动购办相关物资。
肯定派认为,此法改变了各地物资供求关系紊乱的局面,节省了发运司的大量运费,减少了运输中物资的损耗,并相对减轻了农民“折变”税种的负担,平稳物价的同时也限制了大商人的投机操作。此后,楚、泗等州仓库经常储积的粮米不下数千万石,每年运到京城的粮食亦有六百多万石,使京城物资供应得到满足。
否定派认为,这一新法对官府发运司的工作可能会有所改善,但对人民“支移”、“折变”诸税种负担是否有所减轻,则很难说清楚,有时甚至还会加重。如在颁布该法一年后,朝廷按照王安石等人的建议,要求将东南三分之一的漕运米,约二百万石米变易为二百万缗钱,并下令发运司在诸路米贵处折变为钱,这自然加重了有关地区民户的“折变”负担,并造成当地“钱荒”,使得米价一路飙升,如江南西路去年米价每斗约四十五文,今年却增至九十文以上,人民的负担显然增加一倍以上。它到底给国家节省了多少乱运物资的开支?为农民减轻了多少负担?恐怕效果甚微,所以均输法在实行两年后就无声无息地匿迹了。
二是青苗法,也称常平法,熙宁二年九月颁行。目的在缓和佃农或自耕农在青黄不接和天灾人祸之时遭受高利贷盘剥后的贫困化趋势,抑制豪民的高利贷经营。具体办法是:由官府将地方常平仓中的钱粮贷给贫困农户,秋收后连本带百分之二三十的利息随同二税一起缴还。因为官府仓库中也有各种损耗,所以需收取二分至三分的利息。由于是一年二次贷款,所以实际收取的利息率达四分至六分。同时规定“不愿请者,不得抑配”。然而事实上,各地在执行此法时,大都按户等高低强行抑配借贷数额。
肯定派认为,此法压制了豪民高利贷的盘剥,尤其是在灾年,减少了农民贫困破产而被豪强兼并的情况,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青苗钱的抑配,主要是针对乡村上户,其使豪强兼并之家也付出一定的利息,而对乡村下户为害甚小。年息为百分之四十的青苗钱,比之百分之一百到三百的民间高利贷,是相对较低的,一般农民愿意借贷,所以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青苗法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官府也由此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
否定派认为,问题在官府把持的青苗借贷其目的主要在多收息钱,所以在实际操作时会产生种种的弊端。如有的地方名为二分之息,实收八分之息。有的地方“吏缘为奸至倍息”,如陕西诸地贷陈米一石,秋后须还一石八斗七升。各地因人因时而各不相同,但大大高于二三分,即年利高于四分至六分息的情况,应该是相当普遍的。由此,官府发放的青苗钱又比豪民的高利贷好多少呢?这样,许多贫民下户借贷青苗钱,也无异于饮鸩止渴,更何况很多地区是采取按户等派给的方式在发放,就是说官府事实上在利用高利贷对民间进行搜括。此法后演变为一种赋税,叫青苗钱,持续征收到北宋末年。其中到底在多少程度上抑制了豪民的高利贷盘剥?很难有一个较为准确的估计,但官府从中获得大利,是无须赘论的。单以熙宁六年(1073)为例,青苗利息就达二百九十二万贯,为数可观。青苗法颁行令上所谓:“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的说法,绝对是一种欺骗。
三是农田水利法,也称农田利害条约,熙宁二年十一月颁行。目的在兴修水利,开垦农田,提高农业生产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具体办法是:各地对需要修建的水利工程,各阶层的人都能向官府提出实施办法和建议。经官府调查商议,确实可行者,绘制成图,呈报上级官府批准。小者州县自行解决,私人也能出钱兴建,大者奏报朝廷,官府集资施工。凡提出合理建议或出钱募工兴建者,官府都给予奖励。
肯定派认为,此法令积极推动了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包括湖陂塘库的兴建,河道的疏浚(如汴水、漳河、蔡水等颇有成效),水田和淤田面积的扩大,荒地的开垦等,几年中共兴修“水利田”一万多处,灌溉农田数千万亩,许多地区都由此在凶年减轻了灾情。如漳河的疏浚,使周围诸县二三十年来的水灾得以免除,数千顷土地获得丰收。这一事实体现出人民的创造性智慧及其辛勤劳动的成果,且丰裕了民财,无疑值得肯定。
否定派认为,这一新法的实行,单从数字统计上看,似乎成果累累。但其中有相当的虚假成分,有些工程实际在仁宗、英宗时期就已完成;有些工程实为劳民伤财之举;有些工程显然就是地方官在虚报业绩。熙宁七年,就有臣僚上奏,认为其“颇有不实,互相隐蔽”,主张进行察验,对其不实之人“重置于法,以戒欺罔”,但朝廷在这方面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其中多少确实是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工程,多少是劳民伤财的虚假工程?也只能是一个无法说清的谜。如疏浚黄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铁龙爪治河,有同儿戏”,而没有什么成效,不久就河道大决,水分二派,灾情严重。许多荒地水田的开辟,还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如在一些地方围湖造田,“古陂废,堰多为侧近冒耕”,使有关湖泊几乎消失,给后代埋下生态隐患。
四是免役法,也称募役法或雇役法,自熙宁二年开始讨论试行,到熙宁四年十月才正式颁行。目的是免除乡村主户轮流负担的差役,如主管官物供给和运输的衙前,课督赋税的里正、户长、乡书手,还有耆长、弓手、壮丁、承符等州县职役,其职责如有缺失,要承担赔偿责任,重役户往往倾家荡产,最为扰民。具体办法是:乡村主户按户等缴纳免役钱,原不需服役的官户、坊郭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寺观户等也按户等半数出助役钱。为防灾年役钱征收困难,另加征二成,称免役宽剩钱。然后募人充役,给以雇值。
肯定派认为,此法用交货币的办法代替了大部分差役,从而使劳役制进一步缩小范围,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一般按户等高低和产业多少缴纳役钱的做法,也使拥有大量田产的豪强大户必须多负担一些,是抑制豪强兼并的一个重要手段。农村下户不出役钱,这在开封府界内诸县执行较好,其他州县执行不利,但认为所有下户都出役钱,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总的来说,它对一般中等农户是很有利的,国家也获得一定利益,除有关事务通过雇役完成外,其役钱的剩余部分也成为国库中一笔重大收入。
否定派认为,按理说差役主要是乡村上户的事,现改为收钱雇役,是不应向乡村下户(四、五等户)征收免役钱的。王安石发布的第一道免役令也是明确规定四、五等户不纳钱。可是在向全国推行时,第二道免役令中就已确定乡村下户须纳役钱。此后又根据家中的产业或税收多少摊派免役钱,下户不得免除而被普遍增加了役钱的负担。甚至在有些地区,第一、二等户依仗权势,输免役钱少于第四、五等户。同时。免役钱的征收与支出,剩余率几达百分之三十以上,就是说官府每年在其中可得三百余万贯的净收入。此外,所谓“免役宽剩钱”的征收也为数不小,如熙宁年间,成都府路达六七百万贯之巨。尤其是实行保甲法后,既征免役钱,又令保丁服有关差役,双倍盘剥,无耻之极(详保甲法)。以后,免役钱成为常赋,一直持续到南宋末年,且数额不少,成为两税之外的乡村重要赋税之一。
五是保甲法,熙宁三年十月颁行。目的是兵民合一,既省养兵之费,又能防范乱民暴动。具体办法是:相邻十家为一小保,设保长;十小保为一大保,设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设都副保正各一人。每户两丁抽一,称为保丁,组织起来训练武艺,巡查值夜“除盗”,维护地方治安。后隶兵部,听从枢密院指挥,集中训练,成为民兵组织。同时,保内有人犯法,知情不报,伍保连坐,严加治罪。
肯定派认为,此法实行后,对地方治安起到很好的作用,“盗贼”比过去十减七八;国家军力也有所增强,全部保甲民兵总数达六百九十余万人,主要是沿边地区组成义勇军,以“团教法”进行训练,也有数十万之众,成为禁军的重要辅助力量,有的还代替巡检司兵士巡逻。它有利于对禁军的整顿和减裁,节省国家军费开支,也增加了国防力量,所以此法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否定派认为,实行保甲法后,官府干脆取消耆长、户长、壮丁等差役,用保甲法中之保丁变相服役。此种做法,就连宋神宗都感到说不过去,曾谓:“已令出钱免役,又却令保丁催税,失信于百姓。”然而王安石却强辩道:保丁“催税不过二十余家,于人无所苦。”事实上,保丁多由乡村下户充当,从上户那里往往催不到税,以至破产填赔,卖鬻子女。后来哲宗恢复免役法时,不得不改由上户充当的保长催税。由是,乡村主户既出免役钱,又服差役的情况,一直持续到南宋末年。另外,所谓“兵农合一”,这部分恢复征兵的做法,更使老百姓加重了负担。甚至有些地区,保甲为盗,百十成群,反而使地方不安。尤其是伍保连坐,实用严酷手段加强对民众的控制,是非常反动的。
六是市易法,熙宁五年三月颁行。目的是抑制富商对市场的垄断和对物价的操纵,改由官府垄断市场,平衡物价。经商取利,国库增收。具体办法是:在京城设立都市易司,各州、县大都设立市易务,形成全国市易官商经营体系,朝廷拨给本钱,平价收购商品,在垄断货源的条件下经商取利,包括贸迁物货、长途贩易、抵当业、地区茶、盐的专卖、边境蕃汉贸易,也向商人发放贷款或赊贷货物,收取年息二分的利息。
肯定派认为,市易法抑制兼并,打击了大商人垄断资本,平物价,通有无,有利于中小商人的经营,使得市场进一步繁荣。市易务的经营也获得大量赢利,增加了国库的收入。所以其立法宗旨是进步的,此法的实施过程虽有弊病,也有一定成效。
否定派认为,市易务利用权势垄断市场,套购倒卖,左右物价,苛征息钱、税钱,违法抑配,敲诈勒索,使用五花八门的超经济强制手段,严重阻碍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是不折不扣的倒行逆施。市易务不但自己经营混乱,贪污腐败,毫无成果,同时还妨碍了国家其他方面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如使得商税大亏、房廊日空、市舶司亏损等。尤其是市易务公开“夺商之利,一切归于公上而专之”,就连中小商人向市易务赊贷钱货也无异于饮鸩止渴,使大批商人都因负债而破产,“兼并之家以至自来开店停客之人,并牙人又皆失职”,沉重打击民间工商业,加剧了社会矛盾和王朝的衰败。
七是免行法,熙宁六年八月颁行。宋代宫廷、官府所需物资,大都通过科配制度向有关行业强行摊派,只象征性地支付部分钱款,甚或白拿,行户们苦于应付,其称为“当行”。这年,开封肉行派代表向官府提议缴纳一定数额的免行钱,便不再向官府供应肉,即免除相关的当行摊派。其他行业也纷纷效仿,提出纳钱免役的办法。市易务同意了这一做法,制定了所谓的“免行条贯”,规定各行业可根据其收入,大体上将行户分为三等,每月缴纳免行钱后免除行户对官府的供应。
肯定派认为,原来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常遭到官府的迫害。以免行钱代替当行,将商行从为官府“当行”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显然在商业经营中缩小了国家劳役制的范围,这变革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否定派认为,表面上看,好像行户通过交纳免行钱就摆脱了官府的科索之苦,然而在某种程度上,它是把官府的非法勒索给合法化了,因为官府的科索摊派本来就是一种非法掠夺。此法实行后,官府又贪得无厌,普收广征,且层层加码,就连贫寒小户也不放过,致使王安石都认为:“当立法限定钱数,不许更增。”可见问题的严重性,所以后来糠米行等又提出:“乞不纳钱,依旧祗应”。就是说交了免行钱,也并不比科索好多少,那还不如不交了。而官府更是变本加厉地掠夺,造成“米行有当旬头曹斌者,经须索糯米五百石不能供至自雉经死”的惨剧。北宋后期至南宋前期,往往是收了免行钱,而官府科索依旧,免行钱遂成为一种杂税。甚至金兵入侵中原都以“不签汝为军,不取汝免行钱”为口号,足见免行钱已为害到何种程度。可以说,在工商业者没有取得任何人身基本权利的条件下,此类向统治者交钱免役的乞求,常常并不能得到多少实际效果。
八是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颁行。目的是通过丈量耕地,清查出隐瞒的田亩与偷漏的税收。以全国耕地数而言,真宗时达五百二十余万顷,到仁宗后期竟只有二百二十余万顷,就是说各地至少隐瞒田亩达三百余万顷,其所偷漏的税收数目就相当可观。具体办法是:在每年农闲时丈量所有耕地,各县以千步见方为一丈量单位,登记造册,丈量完毕后,揭以示民,按土质定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
肯定派认为,此法推行于开封、京东、河北、陕西、河东五路,共清丈出二百四十八万余顷的耕地,约占全国征税田亩的百分之五十四,元丰五年全国耕地数为四百六十余万顷。有力打击了隐田漏税的豪强地主,也使“贫弱地薄而税重”的不合理现象得到一定的纠正,使负担有所均平。并准许民户使用山林陂塘而不加税,鼓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有利于国家田税的正常征收。
否定派认为,此法只限于宋朝北部一些地区,并没有在全国铺开,在这部分地区就能清丈出二百四十八万余顷耕地,是难以令人凭信的。依靠封建官僚机构是不可能医治地主与农民赋税不均之痼疾的,在丈量过程中不法官吏和豪强地主往往徇私舞弊。如“每方差大甲头二人,以本土上户充”,清查地主的瞒田隐税,却令地主自己负责,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讽刺。法令规定官员不得乘机增税,它恰好说明增税的势不可免。一些记载表明。不少地区将原所免税项目重新加入旧籍,以增税额。甚至一些地区乘机增加两税的情况也层出不穷,结果反而使阶级矛盾尖锐化。总之,量地均税的初衷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
九是保马法,熙宁五年五月颁行。目的是通过民间养马,改变朝廷牧马监养马少,占地多,花费大的局面;以给军队输送更多的战马。因为与契丹、西夏作战的主要是骑兵,而战马是关键所在。具体办法是:在开封府界和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其义勇保甲凡自愿养马者,每户一匹(有物力养马二匹者听),由官府配给或给钱自买。开封府界保马户免去原纳束草,并补贴钱数,其他五路保马户免去每年折变和沿纳等杂税。三等户以上养马户十户为一保,马死独自赔偿;四五等户养马户十户为一社,马死同社诸户共同按马价之半赔偿。
肯定派认为,此法节省了官府的开支,“募民牧养,(岁)可省杂费八万多缗”。同时也降低了战马的死亡率,又可训练保甲骑战武艺,一举数得。主要是这一养马办法,可给军队提供更多的战马,适应了当时迫切的军事需要,是值得肯定的。
否定派认为,此法的基本精神是:罢废牧马监,赋牧地与民而敛租课,散国马于编户而责养殖。将牧地出租,收取高额地租,受害的是一般乡村下户和客户。将官马分配给民户饲养,按当时官府的估算,“官养一马,岁为钱二十七千,民间养马才免折变缘纳钱十四千四百”,只及官养马费用的一半,自然大大加重民户的负担,所以往往强行抑配。马死,民户要赔;生马驹,却须上缴。保甲有马,平时也可习骑战,袭逐盗贼。官府可谓一举数得,而民户则被加重了剥削。
十是学校科举改革。熙宁四年二月,颁行科举新法,考试取消诗赋等内容,改为考儒家经义和时务策论。十月颁行三舍法,由州县考选入学的太学生分为三等,初入学者为外舍生,经考试合格者为内舍生,限二百人,再经考试,选一百人为上舍生,上舍生考试分三等,上等者可以不经科举直接授官。太学增设直讲十员,每两人主讲一经。又令诸州置学,赐予学田,考核学官,掀起办学热潮,史称“熙宁兴学”。熙宁八年二月,颁行《三经新义》,作为学生的必读教材,取士的惟一标准。
肯定派认为,旧有的科举取士办法使人闭门学作诗赋,而不讲求治理国家之大计,已不能满足统治者的要求。这一改革纠正过去科举和教育中的弊端,选拔一些通经术、明时务的人才为其统治服务,其中大力吸收变法的支持者,有利于变法的开展。整顿学校教育亦是整顿官僚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促进了当时的教育办学的发展,太学之外,还建立了武学、律学和医学,以适应国家对各方面人才的需求。
否定派认为,从封建王朝取士的角度看,科举考试用儒家经义自然胜于用诗赋。但如果从思想文化史的角度看,这一改变并不能说是进步。苏轼当时就指出,自唐朝以来,以诗赋考试而取得人才很多,没有废除的必要,“专取策论而罢诗赋”和“罢经生朴学、不用墨帖而考大义”的做法,较过去的害处更大。自宋以降,经学取士,遂成统治者加强思想文化统治,厉行君主专制的重要法宝,而王安石正是始作俑者。此后,统治者承袭其衣钵,用功名利禄为诱饵,将千百万士人的聪明才智,禁锢于儒学的牢笼之中。王安石与其子王雱合撰的《三经新义》,视其他儒学流派为异端,实行王学思想的垄断,学生要入仕为官只能做《三经新义》的应声虫,实乃进一步禁锢思想的反动措施。
最后是对变法历史作用的整体评价。
肯定派认为,变法对宋代国家财政方面的整顿是有利的,扩大了税收来源,朝廷中央与地方州县的库藏丰盈,从根本上扭转了国家财政困难的局面。教育与选拔制度的改革,网罗了一批支持变法的人才,相应扩大了封建统治的基础。军事方面的改革,有效地加强了西北边防,又镇压了各地农民的暴动,巩固了专制主义的封建王朝的统治。可以说,变法基本达到了它“富国强兵”的目的,是给大宋王朝注射了一强心针。
否定派认为,变法加强了对贫民下户的搜括和镇压,破坏了私营商业经济的原有成果,在文化教育方面也更为走向专制。如果说农田水利法在一定程度上起过多少作用,也只是其变法的次要方面。总之,富国有术,但强兵无方。由于军政腐败,其将兵法又何尝能训练出什么强兵锐士,当时的宋夏战争,宋军是失败多于小胜,其军事能力没有出现由弱变强的转变。而此富国之术也无非是采用超经济强制手段的一种掠夺,而且是竭泽而渔式的掠夺。增税的结果,也使农民起义高涨,甚至连保丁们也纷纷起来反抗。最后,变法由蔡京诸奸臣继续执行,只是加速了北宋王朝的亡国行程。
有学者深刻指出:这次改革主要是一种应对危机的政治冲动,而不是一种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改革几乎没有触及政治领域,主要局限在经济、军事和教育方面,而经济领域更是其重中之重。变法的真正兴奋点是富国,绝不是富民,其成效是国家财政明显好转,但这主要是加重赋税和大力搜括的结果,并不是依靠发展生产所取得的成果,所以其富国是建立在穷民的基础之上。随着统治集团的日益腐败,这样的变法只能走向失败。
人们对一重大历史事件的评价作出如此截然相反的判定,真让人有些目瞪口呆。当然也有一些折中分论的评价,但也并不能解决多少问题。那么,王安石变法的历史作用其事实到底如何呢?看来任何人想做一个盖棺论定的评判,都是不自量力的,它确实已成为一个历久弥新的史家难题,一个难以解开的历史之谜。
王安石为人之谜
既然王安石做的事情如此难下定论,那么他又是一个怎样的人呢?可以说,对王安石的为人,包括其政治生活、思想作风、社会交游、个性特征、生活情趣等方面,人们同样众说纷纭,个人形象相当复杂,褒贬毁誉参半,难以准确评判。
《墨客挥犀》说,王安石“性酷嗜书,虽寝食间,手不释卷”。《宋史·王安石传》说:“安石少好读书,一过目终身不忘。其属文动笔如飞,初若不经意,既成,见者皆服其精妙。”可以说,王安石是一位颇有天赋的读书人,其嗜书之痴,运笔之神,令人慨叹。“安石议论高奇,能以辨博济其说,果于自用,慨然有矫世变俗之志”。并胸有大志,决心不做俗儒,学以致用,要在政治上干出一番事业来。
二十二岁考中进士,签书淮南判官。数年后任鄞县知县,“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贷谷与民,出息以偿。俾新陈相易,邑人便之”。似也颇有政绩,迁知常州,改江南东路提点刑狱,又调三司度支判官。上仁宗皇帝万言《言事书》,直指朝政弊端,提出一些初步的改良方案,表现出一个朝廷官员的责任心。
王安石不迩声色,慷慨钱财。《邵氏闻见录》载有这样一件事:王安石官知制诰,吴夫人为他买了一妾。安石见了,问道:“你是干什么的?”其妾回答:“夫人要我来服侍大人左右。”安石又问:“你从何处来?”妾说:“我丈夫原是一低级军官,在运输粮草的过程中,船翻粮沉,家资全给没收还不够赔偿,就把我给卖了以作抵偿。”安石听了颇为动容,就问:“夫人用多少钱买了你?”答:“九十万。”安石把夫人叫来,令将此女送回,使其夫妇如初,还送给一些钱财,让其渡过难关。
王安石做宰相后,仍清廉朴实,生活简约。《独醒杂志》记载了一个颇为生动的故事:王安石任宰相的时候,其儿女亲家萧氏至京要来参谒,安石约其来府吃饭。第二天,萧氏整装盛服而往,以为相府必然盛宴招待。入府坐定,“果蔬皆不具,其人已心怪之”。日过午,萧氏已觉饥饿,但并没有开饭的迹象,又不敢离去。过了好一会,才上了胡饼两枚,猪肉四片,酒一杯。很快供饭,也只加一道菜羹而已。萧氏平时在家吃得不错,面对如此简单菜席,“不复下箸,唯啖胡饼中间少许,留其四傍,公顾取自食之,其人愧甚而退。人言公在相位,自奉类不过如此。”
王安石淡泊名利,晚年生活更是恬淡安然。《东轩笔录》载:“王荆公再罢政,以使相判金陵。到任,即纳节让同平章事,恳请赐允,改左仆射。未几,又求宫观,累表得会灵观使。筑第于南门外七里,去蒋山亦七里,平日乘一驴,从数僮游诸山寺。欲入城,则乘小舫,泛潮沟以行,盖未尝乘马与肩舆也。所居之地,四无人家,其宅仅蔽风雨,又不设垣墙,望之若逆旅之舍,有劝筑垣墙,辄不答。”
南宋开始,王安石变法遭到彻底否定,其新学也遭到批判。理学家朱熹虽然对王安石变法持否定态度,但对王安石的为人与志向仍称赞有加:“安石行己立朝之大节,在当世为如何,而其始见神宗也,直以汉文帝、唐太宗之不足法者为言,复以诸葛亮、魏元成之不足为者自任,此其志识之卓然,又皆秦汉以来诸儒所未闻者,而岂一时诸贤之所及哉。”陆象山对王安石的人品操守也给予高度赞扬:“英特迈往,不屑于流俗、声色利达之习,介然无毫毛得以入于其心,洁白之操,寒于冰霜,公之质也。扫俗学之凡陋,振弊法之因循,道术必为孔孟,勋绩必为伊周,公之志也。”
《宋史·王安石传》论曰:“朱熹尝论安石‘以文章节行高一世,而尤以道德经济为己任。被遇神宗,致位宰相,世方仰其有为,庶几复见二帝三王之盛。而安石汲汲以财利兵革为先务,引用凶邪,排摈忠直,躁迫强戾,使天下之人,嚣然丧其乐生之心。卒之群奸嗣虐,流毒四海,至于崇宁、宣和之际,而祸乱极矣。’此天下之公言也。”
这一“公言”评判,在其后的几百年中成为后世所遵奉的圭臬。其中的逻辑:有如此高洁品行之人,却做出了如此害人乱世之事。实在让人无法理谕,难道真会如此矛盾吗?当然,朱熹等人也指出过王安石性格上的一些弱点:“其为人,质虽清介而器本偏侠,志虽高远而学实凡近。”还有就是王安石平素生活不拘小节,衣着不整,不修边幅和性格强拗等方面小事,这些也还是不能自圆其说。
清代至近代以来,许多学者为王安石变法翻案。尤其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一些史学家根据列宁的定论,对王安石变法作了完全肯定的论述。这样,似乎王安石从道德人品到做事效果,都是比较完美的一个封建官僚的典型。真是如此吗?
首先在变法过程中,有些事就颇令人怀疑王安石之品行。如一天,神宗说起民间颇苦新法之事,王安石不以为然地说:“老百姓连祁寒暑雨都要怨嗟的,不必顾恤!”神宗不满道:“不能让老百姓连祁寒暑雨的怨嗟都没有吗?”安石老大不高兴,居然称病不出视政。熙宁七年,大旱引发饥荒,而各种征敛新法依然逼迫着灾民变卖田产,流离失所的灾民只能扶老携幼地向开封等城市逃荒乞生。监开封安上门的郑侠便把民众饥寒交迫的现状绘成画卷《流民图》,写了论时政得失的上疏,由于正常途径遭到梗阻,于是假称紧急公文,用马递的方式送上朝廷。神宗看了长吁短叹。夜不能寐,交给安石看后,新党以擅发马递的罪名处郑侠以杖刑。作为执政大臣,如此不顾百姓之死活,能说其品行高洁吗?
所以在当时,就有人认为王安石大奸似忠,大诈似信,欺世盗名。熙宁二年六月,御史中丞吕诲上章弹劾参知政事王安石,指斥其有十方面的奸邪:倨傲不恭,慢上无礼;见利忘义,好名欲进;自取师氏之尊,不识上下之仪;自居政府,用情罔公;常怀忿隙,徇私报怨;卖弄威福,怙势招权;妄言圣衷,专威害政;任性专权,凌轹同列;离间宗族,勾结朋奸;商榷财利,动摇天下。《宋史·吕诲传》说:“诲性纯厚,家居力学,不妄与人交。”“诲三居言责,皆以弹奏大臣而去,一时推其鲠直。”去世时,“海内闻者痛惜之”。这样的“鲠直”大臣首先向王安石的人品操守发难,或能反映一些问题。
《邵氏闻见录》引申发挥了上述事件的一些背景故事:一天早朝,翰林学士司马光与吕诲相遇而同行,司马光问:“今日上殿将奏言何事?”吕诲举起奏章说:“我将弹劾参知政事。”司马光愕然道:“王安石素有学行,朝廷正喜于得人,奈何弹劾之?”吕诲回答:“你也这么说啊,其实王安石虽有时名,好执偏见,不通人情,轻信奸邪,喜人佞己。听他说话好像很有道理,而施于用就会出乱子。他若在一般的侍从官位置,或也可以忍容;若作为宰辅大臣,天下必受其祸!”司马光说:“未见王安石有什么不善之行迹,这样论奏恐怕不妥。”吕诲答:“皇上新即位,年富力强,朝夕与之谋议国家大事者,二三执政耳。执政苟非其人,则败政亡国啊!此乃腹心之疾,惟恐治不及时,难道可以缓后吗?”不久,官员中有传阅吕诲之奏章者,多以为说得太过。王安石变法开始,新法专务聚敛,天下骚然,台谏官奏议不能有所改变,于是有人遂叹服吕诲可谓知人。司马光最后也被迫退出朝廷,闲居洛阳。每想起此事,慨然叹曰:“吕诲有先见之明,我不及也。”
《邵氏闻见录》又载:“神宗天资节俭,因得老宫人言,祖宗时,妃嫔、公主,月俸至微,叹其不可及。王安石独曰:‘陛下果能理财,虽以天下自奉可也。帝始有意主青苗、助役之法矣。安石之术类如此,故吕诲中丞弹章曰:‘外示朴野,中怀狡诈。’”其中,王安石劝神宗理财的这句话“虽以天下自奉可也”,完全把“天下”作为皇上的私产,皇上处理自己的私产,自然可以为所欲为了。
还有苏洵的《辨奸论》,更是将王安石比作历史上欺世盗名的奸臣王衍、卢杞。认为王安石“口诵孔、老之言,身履夷、齐之行”,实是个“阴贼险狠”之人,性情乖张,不近人情,大奸似忠,其人品之恶劣,可集历史上众奸臣之大成,断言一旦王安石当政,天下“将被其祸”。似乎苏洵比吕诲更早看清王安石之真面目,清朝有人考证,断言此文乃邵伯温伪作,近人又有论其非伪者。此谜,本书另章有叙。
此外,《宋史·王安石传》载,安石“擢进士上第,签书淮南判官。旧制,秩满许献文求试馆职,安石独否……寻召试馆职,不就。(欧阳)修荐为谏官,以祖母年高辞。”“俄直集贤院。先是,馆阁之命屡下,安石屡辞;士大夫谓其无意于世,恨不识其面,朝廷每欲畀以美官,惟患其不就也。明年,同修起居注,辞之累日。閤门吏赍敕就付之,拒不受;吏随而拜之,则避于厕;吏置敕于案而去,又追还之;上章至八九,乃受。”其中的一些表演,已非一般人和常理所能解释,似乎有故意做秀的痕迹。苏轼在当时的奏议中,已一针见血地说:“昔王安石在仁宗、英宗朝,矫诈百端,妄窃大名,或以为可用”(《论周穜擅议配享札子》)。鲜于优更直指其“沽激要君”,即与皇帝讨价还价(《宋史·鲜于优传》)。数为当时口碑颇佳的贤能之臣。“于是吕公著、韩维,安石藉以立声誉者也;欧阳修、文彦博,荐己者也;富弼、韩琦,用为侍从者也;司马光、范缜,交友之善者也;悉排斥不遗力”(《宋史·王安石传》)。还有曾公亮、范纯仁、吕诲、杨绘、刘琦、刘敛、刘恕、刘挚和苏轼、苏辙兄弟等。总之,御史、谏官论列变法非是而被罢官贬黜者,不计其数,其中也有许多正直敢言者。
而王安石信任重用者,许多都是奸臣小人。如邓绾为人鲜廉寡耻,趋附新党就为升官发财,其乡人笑骂他,他却声称:“笑骂由他,好官我自为之。”官员王岩叟曾列举其变法派集团中的小人:曾布“强悍而险刻”,邓绾“善柔而阴谗”,薛向“剥下附上”,韩绛“苛佞”,李定“藏奸包慝”,蔡确“狂诞轻狡”,章悖“阿谀辩巧”,程昉(宦官)“暴横凶忍,荼毒一方”,吕惠卿“奸邪之才,又冠其党”。还有练亨甫、吕嘉问等,不一而足。安石引荐这些人担任要职,支持其有关活动,乃至主持变法的重要方面。以致许多人都认为,王安石变法的失败主要就是“排斥君子,任用小人,败坏政纲”的结果。以后大奸臣蔡京(其弟弟蔡卞还是王安石的女婿)一伙,从总的政治倾向上看,仍属于变法派,其继承着王安石变法的敛财路线,直到北宋亡国。
如何解释上述现象呢?如果说王安石是“君子”,那为什么要与这么多“小人”为伍?如果说其变法是一件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好事,那为什么主要是依靠一些“奸臣小人”在操作呢?总之,王安石是“君子”还是“小人”,你能分辨吗?
《辨奸论》是谁写的
在宋代攻击王安石个人品行方面的文论,影响最大的,就数苏洵的这篇《辨奸论》。然而到清代,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是时人伪作,信者不少。到“文革”尊法批儒运动中,王安石变为法家,该文的“伪作”观点便成定论。“文革”结束,这一问题才又被提起重新讨论,真、伪二派观点针锋相对。你想参与评判吗?
宋仁宗嘉祐后期,王安石由三司度支判官迁知制诰,其在官场上的声誉日隆。当时只任秘书省试校书郎的苏洵,却在极为冲动愤慨的情绪下写就《辨奸论》,文章为士大夫不能“辨奸”而发。而其所说之“大奸”,就指王安石。全文围绕着“误天下苍生者必此人也”展开讨论,先提出晋、唐时两位奸人:王衍、卢杞,作为开场白,希望人们冷静地观察,然后能见微而知著,终不使坏人逞奸,以维护社会之正道。
让我们来读一段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它不点名地影射王安石:
今有人口诵孔、老之言,身履(伯)夷、(叔)齐之行,收召好名之士、不得志之人,相与造作语言,私立名字,以为颜渊、孟轲复出。而阴贼险狠,与人异趣,是王衍、卢杞合为一人也。其祸岂可胜言哉!夫面垢不忘洗,衣垢不忘澣,此人之至情也。今也不然,衣夷狄之衣,食犬彘之食,囚首丧面而谈诗书,此岂其情也哉?凡事之不近人情者,鲜不为大奸慝,竖刁、易牙、开方是也。以盖世之名而济未形之恶,虽有愿治之主,好贤之相,犹当举而用之,则其为天下之患,必然无疑者。
苏洵在其中谈了三个问题:一是指责王安石为人表里不一,口诵孔老之言,身履夷齐之行,自比颜孟复出,实际上“阴贼险狠与人异趣”。二是认为王安石做人不近人情,面垢不洗,衣垢不浣,“囚首丧面而谈诗书”,而“凡事之不近人情者,鲜不为大奸慝”。三是指出王安石恶未形而名盖世,这样治君贤相会“举而用之”,从而必为天下之患害。文章最后表示,希望自己的话不要应验。其言不中,人们仅仅以为他的话说过了头;其言不幸而中,他虽然“获知言之名”,“天下将被其祸”。
文章问世后,张方平的《文安先生墓表》,苏轼的《谢张太保撰先人墓碣书》,邵伯温的《邵氏闻见录》,朱熹的《五朝名臣言行录》等书,包括苏洵的《嘉祐集》,都载其全文或摘录。此外,方勺的《泊宅编》,胡仔的《苕溪渔隐丛话后集》,叶梦得的《石林避暑录话》等,也均记载有苏洵写此文的有关情况,颇为可信,没人怀疑。
然而到了清代,李绂的《穆堂初稿·书(辨奸论)后》提出质疑,认为张方平的《墓表》与苏轼的《谢书》,包括《邵氏闻见录》中的这篇文章,都是邵伯温为攻击王安石变法而创作的“赝品”。他以这样的逻辑进行论证:马贵与《经籍考》列苏洵《嘉祐集》为十五卷,而世传所刻多至二十卷,书名也不同,有的又增附录二卷,意必有他人赝作阑人其中。近访得明嘉靖壬申年太原守张镗翻刻巡案御史澧南王公家藏本,确为十五卷,其中独无所谓《辨奸论》之文,可证此文为邵伯温伪作。
有学者指出,上述论证是不可信的。欧阳修《苏允明墓志铭》就说:苏洵“有《文集》二十卷。”曾巩《苏允明哀词》也说:“明允所为《文集》有二十卷行于世。”张方平《文安先生墓表》还是说:“所著《文集》二十卷”。可见苏洵最早的文集就已为二十集,后来有人编的十五卷本,定有不少遗漏。其实,除十五卷本以外各种版本,包括南宋绍兴年间刊刻的十六卷本等,都收有《辨奸论》。
李绂还以为,《辨奸论》一文始见于《邵氏闻见录》,该书编于绍兴二年。到绍兴十七年,婺州州学教授沈斐编苏洵文集,才载有张方平的《墓表》和苏轼的《谢书》。由此认定“三文皆赝作”,“疑《墓表》与《辨奸》皆邵氏于事后补作也”。尤其是《墓表》中有如此表述:“嘉祐初,王安石名始盛,党友倾一时,其命相制曰……”李绂驳论道。荆公命相制辞在熙宁二年(1069),而苏洵卒于治平三年(1066),“皆非其所及闻也”。
有学者指出,北宋时张方平《乐全集》卷三十九所载《墓表》中就已引用了《辨奸论》全文。而《墓表》中“其命相制”四字“显有鲁鱼之讹”,因为它与上下文不合。一是时间不合,上下文内容都是载嘉祐元年之事,二是所引“其命相制”词开头语,与现存王安石命相制词显然不同。苏轼的《谢书》见《东坡集》卷二十九。此文集是苏轼亲手编定,在苏东坡生前就已行于世。所以认为《辨奸论》首见于《邵氏闻见录》是说不通的。
蔡上翔的《王荆公年谱考略》也旁征博引,详加考证地断定《辨奸论》是伪作。最早记载苏洵作此文的方勺《泊宅编》谓,嘉祐元年某天,欧阳修在翰苑请客,宴罢客去,独苏洵少留。洵问欧公:“刚才囚首丧面者何人?”公答:“就是王安石,你不闻他的大名吗?”洵说:“我看此人若得志立朝,异时必乱天下,明主亦为其诳惑。欧公为何与他交友?”苏洵退而作《辨奸论》行于世。当时安石方作馆职,而苏洵犹布衣。蔡上翔辨说:士大夫一起吃饭,居然终席不交一言。饭后才问主人,同坐者为谁?既不交一言,应为首次见面,退而作《辨奸》,对此人能追索既往,又逆推将来,怎么会知道得如此之详?对刚认识的人,怎么会攻击其丑恶到如此极端的程度呢?
现代学者也有认为,王安石刚到京任职,苏洵与其接触不多,怎么会一见面就咬定王安石是坏人,并预见到若干年后天下将“被其祸”呢?王安石当时已名重天下,苏洵为什么会一反众议,一眼就看出王安石是“大奸臣”呢?
有学者指出,张方平在《文安先生墓表》中说:“安石之母死,士大夫皆吊,先生独不往,作《辨奸论》一篇。”安石母死于嘉祐八年(1063),《辨奸论》即作于这一年。而文中的基本观点,苏洵早在嘉祐元年以前就已雏形,且向欧阳修表露过。如张方平也记:“嘉祐初,王安石名始盛,党友倾一时……欧阳修亦已善之,劝先生与之游,而安石亦愿交于先生。先生曰:‘吾知其人矣,是不近人情者,鲜不为天下患。’”这正是后来写《辨奸论》所要阐述的主要看法。人们在交往中,主人请客同桌吃饭,其中有某人不熟,主人又忘了介绍,散席后才向主人打听,这也是完全可能的事,没有什么不合情理之处。
再比较一下苏氏父子与王安石这一时期的有关著述,我们也可发现两者的政治主张有很大的不同,矛盾也由此进一步加深。如王安石《上仁宗皇帝书》中认为,天下“患在不知法度”,“患在治财无道耳”。而苏洵《上皇帝书》却说:“法不足以制天下”,同时“赋敛之不轻,民之不聊生”,而财政拮据是“费出之无节”造成的。苏洵上书,名震京师,而王安石“独不嘉之”。其他作诗相诋之类事,不一而足,可见其交恶,由来已久。到嘉祐六年,王安石与苏轼兄弟之矛盾也露出端倪,如苏轼应制科试所作的《进策》,就有明显反驳王安石观点的一些看法。所以王安石对苏轼兄弟的文章也大为不满,曾对人说:苏轼的制策“全类战国文章,若安石为考官,必黜之”(邵博《闻见后录》)。特别是对苏辙,因其极言治政之得失,得罪了某些权贵,把苏辙置于“下等”,任他为商州军事推官。而王安石作为知制诰,甚至不肯撰词,结果苏辙未能赴任。可见,在嘉祐末年,苏洵作《辨奸论》之际,苏、王交恶几乎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同时,苏洵写《辨奸论》也并非“一反众议”,当时对王安石称颂有加者不少,其名声确实颇盛,然而抱反感的士大夫也有一些。如张方平就不满意王安石凡事“皆欲纷更”。鲜于侁也曾对人说:“是人若用,必坏乱天下。”李师中说得更清楚:“今鄞县王安石者,眼多白,甚似王敦,他日乱天下,必斯人也。”(俱见《宋史》本传)这和苏洵的观点已经没有多少差别,且还要早于《辨奸论》若干年。
蔡上翔还说:“《辨奸》为一人私书,初传于世,亦诡秘莫测。”现代学者也有认为,苏洵既然肯定王安石一旦立朝执政,必为天下之大患,那为什么不把自己的看法公之于同道,以期防患于未然,而偏偏秘而不宣,待自己死后许多年,王安石变法已成事实,才由别人将该文传布出来呢?所以其流传情况也相当可疑。
有学者指出,从叶梦得《石林避暑录话》有关此文的流传经过记载考察,《辨奸论》的流传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写出后密献张方平,而不以示欧阳修,知道的人不多。此时苏洵地位低下,王安石名声日隆,两者无法抗衡,所以是处在“秘而不宣”的状况。二是元丰至北宋末年,张方平将它载入《墓表》,同意苏洵的预言。此时王安石虽然罢相,但神宗、哲宗、徽宗都支持新法,而苏轼兄弟都因反对变法而接连被入狱、贬谪,甚至远流岭南,朝廷禁毁三苏文集,处境相当艰难,基本上没有机会张扬《辨奸论》。三是南宋初年,当时舆论倾向多把北宋之亡归罪于王安石变法,苏氏父子得到表彰,这时《辨奸论》才可能得到广泛流传。所以说该文的流传情况合情合理,并不“诡秘莫测”。
20世纪中国大陆的宋史研究权威中,邓广铭先生始终认为《辨奸论》是伪作,他在《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王安石》(修订本)中明确指出:《邵氏闻见录》“尤其卑鄙恶劣的则是假冒苏洵之名炮制了一篇《辨奸论》”,“邵伯温还假冒张方平之名而炮制了一篇苏洵的《墓表》。把《辨奸论》全文录入。”这一权威的结论可信吗?
王雱的智力与为人
王雱(1044~1076),字元泽,王安石之子。据说他是王安石变法时的得力助手,曾参与新法的策划和制定,在新法的推行过程中也起过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时人对其为人与智力及有关方面的描述和评价或睿智神奇。或尖刻贬损,或骇人听闻,令人大惑不解。
《宋史·王安石传》后附有王雱的简传,说他“性敏甚,未冠,已著书数万言”。十三岁的时候,听到军人谈论西北边境之事,曾说:“此地应采用安抚的办法去保有。如果让西夏得到此地,则敌强而边患不止矣。”后朝廷派王韶开熙河,安石也力主同意其策略,就是听了儿子的这番话。其描写,简直就是一神童。王安石也曾题诗:“斯文实有奇,天岂偶生材。”盛赞其儿子的才华。
治平四年(1067)举进士,授旌德县尉。“作策三十余篇,极论天下事”,可以说对当时社会作了相当的研究,才能如此驰骋笔端。“又作《老子训传》及《佛书义解》,亦数万言”,看来对道家、佛学都有相当的造诣。王安石欲扩大其影响而引起朝廷的重用,就将儿子所作策文及注《道德经》镂版鬻于市,说明其学问还有一定的市场效应。皇上召见,除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之职。乃至学校科举新法改革时,《三经新义》中二经《诗义》与《书义》,受诏撰写,又擢天章阁待制兼侍讲。“书成,迁龙图阁直学士,以病辞不拜”。可见其对儒家经典也是熟能生巧,而可另辟新义。三十岁不到,已俨然一学问大家。
不过,《宋史》其《传》还说他“为人慓悍阴刻,无所顾忌”,“睥睨一世,不能作小官”。主要是“安石更张政事,雱实导之。常称商鞅为豪杰之士,言不诛异议者法不行。”《邵氏闻见录》也说:王雱“心险恶,凡荆公所为不近人情者皆雾所教”。二书都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执政,设置三司条例司为新法主持机构,任用太子中允程颢为僚属。一天盛暑,安石与程颢在家中对坐议事,王雱赤着脚,披头散发,手中拿着妇人的冠帽走了出来。问父亲道:“你们在谈些什么?”王安石说:“因为新法数次受到人为的阻挠,正与程君商量呢。”王雱以一种极为轻慢的姿势坐下,然后大大咧咧地嚷道:“砍韩琦、富弼的头于市,则新法就可实行了。”安石马上说:“我儿说得不对。”程颢正色道:“正与你爸讨论国家大事,子弟不应干预。请退下。”王雱才快怏不乐地走了。
这里,王雱是个狂妄自大,不知礼仪的公子哥儿,根本不像是个饱读硕学之青年。李绂《穆堂初稿·书邵氏闻见录后》辩诬道,元泽以治平四年登进士第,明年即熙宁元年授旌德县尉,远宦江南。所以安石与程颢在熙宁二年议新法时,元泽并未在京。要到熙宁四年,召为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元泽然后才入京,而这时程颢因为政见不合离京外任已年余了,所以不可能发生王雾听安石与程颢议政之事。同时,程颢是熙宁二年八月任条例司官,次年五月已外放为地方官,任此官始于深秋而讫于初夏,中间并无盛暑之日。因此上面描述元泽赤脚披发之盛夏情形,也显属捏造。再者,韩琦、富弼年辈都在荆公之前,且曾为宰执,是时德高望重,绝非程颢可比。程颢长元泽仅九岁,第进士也只早十年,且时为安石官属。而王雱敢对韩琦、富弼大喊“斩首”,却被程颢正色一斥,便即避去,这于情理也实在说不通吧。可见此故事不但是明显伪造,且是邵氏所录中“最骇人听观者”。
此外,魏泰《东轩笔录》记载了王家的一段生活琐事:王雱娶同郡庞氏女为妻,年余生有一子,王雱以此子相貌不像自己,怀疑不是自己亲生,就千方百计想杀害他,最后此子竟被惊吓而死。王雱与其妻也就日日争吵。安石知道是儿子有病,而媳妇并无过错,如果就这样让其夫妇离异,恐其媳妇要背黑锅而担恶名,就另外选择了一夫家,把她改嫁了出去。这时,工部员外郎侯叔献去世,侯乃安石学生,关系甚好。侯的妻子魏氏,为人泼辣,且在侯死后不守妇道,轻薄招摇。荆公便上奏朝廷,把魏氏逐出侯门而归本家。京城有谚语说:“王太祝生前嫁妇,侯工部死后休妻。”
魏泰是当时变法派官员曾布的妻弟,章悖也数次对他称赞有加,同时与王安石本人的关系也不错,甚至可以说是王雱的朋友。《玉壶清话》就载有,元泽病中,魏泰去探访的事情。如果说邵伯温由于反对王安石变法,而要在自己的书中对其造伪诬毁,那么魏泰似乎没有什么理由要如此中伤自己的朋友。何况,与王安石同朝为官的孔平仲,其所著《孔氏谈苑》中也载有相同的故事情节,直指王雱“不慧”,说他虽娶妻,却不能过正常的家庭生活,王安石怜惜其无辜的媳妇,所以另择人嫁之,而王雱处之泰然。并录有相同的谚语,说明此谚语确实曾一度在京城流传。此外,《墨客挥犀》、《闻见杂录》诸宋人笔记也都记载了略为相同的故事,看来不像在集体造假。
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离奇的事呢?王雱有什么病呢?《东轩笔录》说:“王荆公之次子雱。素有心疾……荆公知其失心”。王辟之《渑水燕谈录》也称:“王荆公之子滂,少有心疾。”古人所谓“心疾”,往往指其脑子有毛病,所以或称:“失心”、“不慧”。如果说王雱的脑子有病,怎么会有如此众多的著述?有的还是受诏撰著的。怎么又能胜任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天章阁待制兼侍讲诸职呢?如何又能参与新法的制定和推行呢?有学者认为,史称元泽未冠就著书数万言,不像是脑子有病。如果说是不能过正常的家庭生活,或应是病痿。“不然,人即失心,亦无遽嫁其妇之理,荆公虽执拗,当不至是。”可惜,王雱的著作多已散佚,仅《南华真经新传》传世,其才学到底如何,也已无法考实。
近人余嘉锡博采群书,认真考辨,得出王安石有二子,后人弟冠兄戴,以至搞错的结论。他从《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查得,王雱“先病疡,后病疽,不治而死”,所以其并非死于“心疾”。又在《宋会要辑稿》等史籍中找到王勇曾有一子一女,及其妻在政和初卒于夫家的记载,证实王雱的家庭生活正常,不存在生前嫁妇的怪事。再从《名臣碑传琬琰集》中得知,王安石应有二子:王雱与王旁。于是断言:患“心疾”者为弟弟王旁,生前嫁妇当然也是王旁。而雱与旁二字,形声相近,后人只知有雾而不知有旁,刻书者、校书者凡见王“旁”尽妄改为王“雱”,以致弟冠兄戴。所以《渑水燕谈录》中:“王荆公之子滂,少有心疾。”其“滂”即“旁”。而《东轩笔录》中应是“王荆公之次子旁,素有心疾。”此说颇具说服力,如无其他有关史料的再发现,可说此谜得到一定程度的破解。
不过,王雱枉担近千年有“心疾”的虚名或可摆脱了,但他与王安石变法之间的关系,仍然扑朔迷离。有学者指出:王雱治平末、熙宁初就远宦江南,而在熙宁二、三年王安石变法最关键的开创阶段,他几乎是无法参与的。所以在吕诲等人弹劾王安石变法的奏章中,未尝有一言论及其子。等到熙宁四、五年,王雱回到京城,变法已次第尽行且初具规模。所以有人以为王安石变法中许多内容,其子都参与策划和制定的说法应是有问题的。其后,王安石也不是什么都听其子谋划,如变法后期,王安石与吕惠卿不和丽公开相倾,王雱组织官员弹劾攻击吕惠卿,并夹上有关文书私自送到审案部门。昌惠卿得到情报,向神宗告状,说安石“违命矫令,罔上欺君”。“帝以示安石,安石谢无有,归以问雱,雱言其情,安石咎之。愤恚,疽发背死”。(《宋史·王安石传》)其矛盾错综复杂,王雱在其父的变法中的作用封底处于一个怎样的地位?为什么后来一些反对变法者往往要将有些恶名加在王雱的身上?仍然说不清楚。或者说,王雱的为人还是一个谜。
秦桧回归南宋
秦桧先作为北宋官员,曾随二帝一起被掳至金国。然而仅仅四年之后。他突然神秘莫测地回到了南宋,且是“全家得还”。秦桧归宋到底是自行逃归还是金人纵归,也就是说秦桧是否为金人的奸细?对于这一问题,八百多年来一直众说纷纭,未有定论。
秦桧,字会之,江宁(今江苏南京)人。政和五年(1115)进士,历任太学学正、左司谏、御史中丞。靖康之难,全家随二帝、众官员被掳至金国。从二帝秦桧像至金燕山、上京、韩州诸地,闻康王即位,代宋徽宗修书,请求和议。桧又厚贿金人,以此获得金人的欢心,为完颜昌所信用。建炎四年(1130),随金兵南征,金攻破楚州(今江苏淮安)。十月,秦桧携带家眷,自金人占领区楚州孙村进入涟水军(今江苏涟水)宋军水寨,回到南宋。秦桧归宋,究竟是自行逃归抑或金人纵归,这是判断秦桧是否为金人奸细的关键所在。
宋人对秦桧南归有两种迥然不同的说法,一为逃归,一为纵归。
先看逃归说。据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和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载,靖康之难,秦桧因不愿立张邦昌而遭拘北去,其妻王氏、小奴砚童、小婢兴儿、御史卫司翁顺同行。至金,金主将秦桧赐其弟完颜昌,为任用(主管秘书之类)之职。建炎四年,完颜昌率金兵南征,以秦桧同行。秦桧担心夫人王氏不能随行,便假装至燕山府留下王氏,自己独行。王氏故意喧闹道:“我嫁到你秦家时,有嫁妆二十万贯赀财,家翁欲使我与汝同甘苦,共度一生。今大金国以你为任用要从金军南行,而弃我于此地吗?”王氏叫骂不休,反复哭诉。果然有人传话告于完颜昌,金人便只得批准秦桧夫妇及砚童、兴儿、翁顺都得同行。金兵攻破楚州后,完颜昌任秦桧为参谋军事、随军转运使。金兵多去抢夺财物,兵营空虚,秦桧便乘机说动梢工孙静,以催督淮阳海州钱粮为名,与妻王氏。兴儿、砚童、翁顾及亲信高益恭等人夺舟而去。至宋涟水界,被宋将丁祀水寨的巡逻兵捕获,把他作为奸细而进行拷问凌辱。秦桧急忙告之:“我御史中丞秦桧也。”可士兵不认识他,秦桧大叫:“这儿有士人吗?”恰巧有个卖酒秀才王安道在附近,便被唤来辨认。这王安道其实并不认识秦桧,却长揖道:“中丞辛苦了。”兵众信以为真,也就将秦桧放行。在王安道等人的陪同下,一行人总算到达行在,后孙静、安道等都得授官。
秦桧的《北征纪实》也有自己的一番描述,主要是从楚州出逃过程的某些细节。说他在楚州时原打算深夜骑马出逃,但看到金兵四面都有埋伏,难从陆路出走,决定从水路逃跑,再访能操舟行船之人,“遂定计于食顷之间”,乘机夺船而走。当夜行舟六十里,次日到达丁家寨,拜访将军丁祀,丁推辞有病不见。第三天丁祀派副将刘靖等人以酒招待,刘靖没安好心,欲谋财害命,秦桧识破阴谋,席上面责刘靖,刘靖不敢下手,秦桧方得脱身。他又亲自到丁祀军营,丁仍拒绝接见,秦只好返回舟中,从海上发舟赶赴行在。
上述解释,当时就有不少士人提出质疑,指出下列疑点:秦桧与众官员一同被拘,掳至金庭,为何惟独秦桧能逃归?金军令秦桧从军办事,为防其逃跑,必留其妻子为人质,怎么可能让他们夫妇同行呢?甚至还有小奴、小婢、侍卫也一同逃归,简直让人不可思议。从楚州南逃,也有千里之遥,途中要跋山涉水,难道金国毫无防禁之设?刘靖既欲图财害命,说明秦桧必有可观的随身之物,这哪会是“定计于食顷之间”的仓猝出逃呢?再有,如丁祀果真在当时关键时刻拒绝接见秦桧,那么秦桧得势后必定会加以报复。但事实却是,秦桧为相,丁祀即得提升,且官运亨通,权倾一时。秦桧有如此胸怀吗?这一连串的疑点,让人们怀疑其南逃脱险经历的可信度。
在逃归说中,陆游《老学庵笔记》中的记载却颇为另类。说秦桧在山东计划南逃时,船只都已备好,惟独怕金营中有人告发,所以仍犹豫不决。适遇一个略有交情的金人,便将自己的想法告之。金人说:“何不找监军商量一下?”秦桧说不敢。金人说:“不然,我国人一旦许诺你,就会担起有关责任,虽因此死都没有什么遗憾的。若你逃而被抓获,即使想宽恕你,也不敢了。”秦桧便听其言,找监军商量。监军说:“中丞果然想南归吗?我们契丹人亦有逃归者,但回去后更受怀疑。怎么知道你南归后,宋人会认为你忠呢?你若果真想走,不必顾虑到我。”秦桧喜出望外,赶紧道谢说:“公若允许,也不必问我南归后的祸福。”于是,监军同意秦桧南归。
不知陆游这段记载的来路,有学者以为“无非是得之道听途说”,因为《老学庵笔记》成书较晚,当时秦桧已死四十年,所以绝非作者的亲历。其内容所载,也有颇令人困惑之处:就是那个金军的监军怎么那样富有人情味,居然同意秦桧南逃,甚至还愿意承担有关责任,这与古代战争环境所规定的文化氛围似乎也不太协调。但也有学者认为,《老学庵笔记》的创作态度严肃而认真,史料价值较高,可信程度较大。尤其陆游是南宋著名的抗战派人物,政见与秦桧截然对立,若可知秦桧真是金人纵归的奸细,于情于理,陆游都决不至于为其护短。当时要想揭露秦桧的种种丑恶罪行,已经无所顾忌,根本没有必要为其掩饰什么。可见,陆游的这条史料是值得重视的,然而这条史料又仅为“孤证”,并不能说明多少问题。
再看纵归说。首先是朱胜非在《秀水闲居录》中的记载,它是指认秦桧为金人纵归的最早出处。其说秦桧随金人北去,为金人达兰郎君所任用。金骑渡江,秦桧同来,回到楚州,金人遣舟送归。秦桧为王仲山女婿,有产业在济南,金人在那里取了一千缗钱作为秦桧南行离别的赠礼。秦桧南归之初,自言杀金人之监己者,夺舟来归。但全家同舟,甚至奴婢也一起得回,人们都知道其不是逃归也。此说对后人影响很大,《林泉野记》等书的记载,基本上就是沿袭此说。史学家李心传为“胪采异同”,也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小注中对这段话加以收录。
其实这段话中疑点不少:如楚州距济南有上千里之遥,金人何必非从那里取王仲山之钱以为赠礼呢?有宋铜钱,一缗重五斤,千缗就是五千斤,秦桧长途跋涉去南宋,能带这么重的东西吗?更何况是称言逃归,这样不是露出马脚了吗?如果说这“千缗”并非铜钱,而是指金银的价值,那朱胜非又从哪里得而知之?秦桧《北征纪实》及上述逃归记载材料中,并无“自言杀金人之监己者,夺舟来归”之语,要知道秦桧随金军南征,既有人监视,像秦桧这么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文官,哪有这么容易就可将监视之人杀死而逃走呢?所以此说不知朱胜非从何而得来?本书既如此不利于秦桧,在朱胜非生前就颇难流传,反之就很难说没有后人的附益之辞,如末句“人皆知其非逃归也”,在朱胜非有生之年,朝野不会有此共识,当为后人推测之词。
所以有学者认为,《秀水闲居录》的这段记载不可信。朱胜非为南宋初大臣,早年曾追随黄潜善,诋毁李纲,排斥赵鼎,为时论所轻。他与秦桧的积怨也颇深,秦桧首次罢相,就由吕颐浩联合朱胜非、黄龟年等人排挤弹劾所致。及秦桧复相,就对朱实施报复,朱被罢官居湖州八年而卒。《秀水闲居录》就撰成于他晚年退居秀水的日子里,其间朱胜非对秦桧已恨得咬牙切齿,不能排除朱因嫉恨而报复的可能性。从另一角度看,如果朱胜非真的掌握了秦桧为金人纵归的确凿证据,此事关系到南宋政权的安危,更是他再次扳倒政敌秦桧、邀功请赏的极好机会,他怎么会仅仅写于私记而不向朝廷报告呢?所以这段记载,可能来自于道听途说,也可能是个人的臆测,恐怕是攻讦的成分多于事实。
其次是无名氏的《中兴姓氏录》记载,说秦桧在大金国时,为徽宗作书上粘罕,以结和议。粘罕喜之,赐钱万贯、绢万匹。建炎四年,大金军攻楚州,乃使秦桧乘船舰全家厚载而还,使结和议为内助。秦桧至涟水军贼丁祀寨,诸将猜度说:“两军相拒,岂有全家厚载逃归者?必大金使来阴坏朝廷,宜速追之,以绝后患。”贼军参议王安道、机宜冯由义力保护之,说:“此人是朝廷大臣御史中丞,万一事平,朝廷追究起来,我军将被加罪,最好还是送之朝廷。”丁祀便令安道、由义送到镇江府。秦桧见大将刘光世,首言讲和为便,光世送之朝廷。
这段话的疑点也颇多:此时是宋急欲求和,而金往往拒绝之。秦桧为已成俘虏的宋徽宗上书粘罕,“以结和议”,粘罕怎么会高兴得赐他巨额钱、绢呢?金人如派秦桧作奸细,为何要使其“乘船舰全家厚载而还”,如此招摇,这不是自暴身份吗?秦桧至涟水军,尚未查实身份,诸将就要追杀这位原朝廷大臣,于情理也不太相合。秦桧南归并未经镇江府,何以能见到大将刘光世?为什么秦桧在这时要说一番“讲和为便”的话呢?文中称南宋军队为“贼”,而称金国为“大金”,用词之颠倒乖异,其作者也令人生疑。
再次是署名金通直郎秘书省著作骑都尉张师颜的《南迁录》。其记载说:根据金国史,天会八年(1130)冬,金诸大臣考虑南宋君臣正在竭力复仇,要想办法制止它,而形势的发展看来难于使它自行屈服。鲁王说:“惟有派个宋臣先归,对其君臣示以威胁,使他们顺从和议,而我方假装不从,然后勉强同意,事情或可以定。”忠献王说:“此事在我心里已考虑三年了,只有秦桧可用。秦桧初来,说赵氏得人心,必将有人继承其业;说张邦昌不为人所悦服,虽立又何济于事?不及半年,其言皆验。我颇喜欢这人,放在军中,试以办事,能委曲顺从,问或也语以形势利害,始终言南自南、北自北。若纵之归国,宋人喜慷慨说事,秦桧必能得志,也只有此人能助我金国。”等到忠献王掌得权位时,其计划开始执行。
《南迁录》主要记载金宣宗贞祐元年(1213)金南迁汴京事迹,成书时间较《老学庵笔记》更晚。作者张师颜,不详其人。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认为,此书为宋人杜撰以雪忿之词,俱假造事实以佐证之,其间有明显牵强附会者,而岁月时间又皆抵牾不合,更证其伪造妄作。清《四库全书总目》也指出:通观全书,“舛错谬妄,不可胜举,赵与时《宾退录》、陈振孙《书录解题》皆断其伪”。如上述所谓鲁王、忠献王云云,纯系宋人口吻,与金朝国史语言毫无相似之处。书之伪作,可成定议,所言秦桧事,当然不足信。
最后还有一件事,其真伪与否也与秦桧是否为“奸细”大有关系,这就是所谓:“兀术遗桧书”。据说在绍兴十年(1140),岳飞取得颖昌大捷之后,金将兀术曾有一书寄给秦桧。岳珂所编《鄂王行实编年》载:“查龠曾谓人曰……”金人谓桧曰:‘尔朝夕以和请,而岳飞方为河北图,且杀吾婿,不可以不报。必杀岳飞,而后和可成也。’桧于是杀先臣以为信。”岳珂还说,岳飞颖昌大捷“杀其统军、上将军夏金吾”,并在另一外说,夏金吾即兀术之婿。这条记载及相关材料别无旁证,因而引起后世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此条史料为“孤证”,向以资料丰富著称的《三朝北盟会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等史籍,可谓网罗荟萃,然都不载此事。与查龠同对代的胡铨等人,都是坚决的反秦派,一贯竭力声讨秦桧的卖国行径,可是都没有提到过秦桧有这桩内外勾结、卖国求荣的事情。所以很可能是岳珂的杜撰,因惟恐犯“指责乘舆”的大罪,便把罪名加在秦桧头上,以此解释秦桧要害死岳飞的背景原因,也为其祖昭雪提出最有力的证据。同时,《金佗粹编》卷十六所录《王贵颖昌捷奏》中,未见有金将叫夏金吾者,连《金史》中也没有“上将军夏金吾”其人。退一步说,即使金国有夏金吾其人,也不可能是兀术的女婿,因为女真习俗禁止与外族通婚,贵族尤其这样。另外,如果杀岳飞是宋金和约的先决条件的话,那么绍兴和约的达成应在岳飞死后,而实际上和约产生在岳飞被害前一个多月。而和约缔结前,秦桧曾经把屠刀指向韩世忠,这不是与金人的要求相左了吗?还指出:高宗与秦桧尽管求和心切,如果认为他们相信只要杀害了岳飞,就能保证狡诈凶恶的金人会接受和议,似乎将他们两人看得过分天真了一些。总之,这条材料为“孤证”,并不可信。
也有学者反对简单否定此事。由于秦桧父子当权时肆意篡改历史,而使当时有关岳飞的记载残缺不全,漏洞百出,其中不乏荒诞离奇、面目全非之处,所以不能苛求岳珂《金佗粹编》有关的错讹和疏略,也不宜对缺少旁证的史料一概否定。宋朝的奏捷,常常不用金军将领的全部官衔和真实姓名,而往往用习惯简称。如“龙虎大王”在战报中屡见不鲜,却无姓无名,后人只得根据其他史料推断为“突合速”。其他如“翟将军”、“镇国大王”等都不见于《金史》,但并不能否定此人的存在,“夏金吾”也属此类情况。还有,女真并无与外族通婚的禁令,其金主嫔妃中不乏外族人。金世宗曾下诏安排契丹人与女真人杂居,男婚女聘,渐趋融合。最后,和约达成协议到全部履行,中间应有一个时间过程。绍兴和议一个月后杀害岳飞,是完全可以作为其协议的一部分。宋高宗下决心杀岳飞,可以是向金表示和议诚意的一个重要行动。当然,也没有“兀术遗桧书”的确凿证据。
尽管秦桧南归后的所作所为,确实很像一个金国打入南宋内部的奸细,但人们也确实拿不出一条确凿的证据来加以证实。秦桧死后的一百余年间,人们对他十分痛恨,对他的南归,尤其是“全家得还”,觉得甚为可疑,但依然无一人能够提供出确凿的史料来证明秦桧就是金人纵归的奸细。若没有更新的史料发现,这个谜难以解开。
权臣韩侂胄的为人
南宋权臣韩侂胄,在宋宁宗时期主持了两件大事:庆元党禁和开禧北伐。如何评价这两件事,或者说如何评价韩侂胄这个人,自南宋以来就有不同看法,至今史学家们的分歧还是很大。因为这问题确实令人费解。
韩侂胄(1152~1207)字节夫,相州安阳(今属河南)人。北宋名臣韩琦曾孙,父亲韩诚娶高宗皇后吴氏的妹妹,官至宝宁军承宣使。以父任入官,淳熙末,以汝州防御使知阎门事。光宗以疾不执父丧,中外舆论汹汹,赵汝愚议定策立太子。因韩与太皇太后吴氏的关系,赵汝愚遂请韩侂胄助一臂之力。韩便通过熟人太监向太后转达了诸大臣的建议。后在太后的主持下,太子赵扩即位,是为宋宁宗。
扭转国事危机,韩与赵谈及论功请封之事,自以为起码能得个节度使之类的封疆大臣的职位。不料,赵汝愚说:“我是宗室,你是外戚,不应论功求赏。”于是韩只迁宜州观察使兼枢密都承旨,韩感到非常失望,遂与赵汝愚有隙。而宁宗皇后韩氏,又是韩侂胄的侄孙女,韩一身兼两重国戚,更持有定国策立新君之功,在朝中的权力渐增。宁宗年轻幼稚,对这位国丈爷也就很迁就,韩逐渐在朝中培植党羽,主要是安插亲信于台谏。
朱熹奏劾其奸,韩怒而使戏子峨冠阔袖扮成朱熹讲学模样,使宁宗感到迂阔好笑,将朱熹罢职奉祠,贬出政坛。吏部侍郎彭龟年请留朱熹而逐侂胄,被出为地方官,而韩进保宁军承宣使。赵汝愚为相,两人貌合神离,怨仇益深。韩与言官谋,奏劾汝愚谋危社稷,以宗室居相位,将不利国家。庆元元年(1195),赵汝愚罢相,出知福州。一些官员见状,上疏苦言汝愚之忠,罢相不当,俱遭到降黜。六名太学生也联名上书,指斥言官枉害大臣,尽遭流放,人称“庆元六君子”。
韩侂胄拜保宁军节度使,其党羽斥朱熹理学为伪学,搜罗朝野,将赵汝愚、留正、周必大、朱熹、彭龟年等一批官员,统统列入“伪学逆党”的名籍中,网尽有关名士,共59人,一并坐罪,或贬黜,或流放,兴“庆元党禁”。后赵汝愚暴卒于贬地,朱熹在福建故土离世。而韩侂胄拜少傅,迁少师,封平原郡王,进太傅、太师,一路飙升,成为权臣。嘉泰初,有人提醒韩,再不开党禁,将来不免有报复之祸。遂解伪学党禁,追复赵汝愚、朱熹职名,留正、周必大等先后复秩还政,一大批健在者复官自便。
开禧元年(1205),韩除平章军国事,序班丞相之上,三省印并纳其第,权倾朝野。用进士毛自知策,以苏师旦等为心腹,谋开边自固,恢复中原。其间,罗致了一些名士,如薛叔似、叶适等,起废显用辛弃疾等抗战派官员。又追封岳飞为鄂王,夺秦桧王爵,改谥谬丑,这一举动大得人心。并输家财二十万以助军用。
开禧二年四月,拉开北伐战幕,兴兵分东、中、西三路攻金。初战泗州小胜,后因所用非人,措置失当,中路先败,东路又遭宿州之役惨败,而西路副帅吴曦叛变投敌,为忠义之士所杀,北伐失利。遂遣使请和,因金人要索甚苛,复锐意用兵。礼部侍郎史弥远与杨皇后密谋,命人将韩骗至玉津园杀害,函首送金廷乞和,终签嘉定和议。
韩侂胄死后,人们多以奸臣论之,尤其是以理学为宗的士人们。如在宋人笔记中,其事迹也大多以讥嘲、贬斥的口吻加以描述。如韩曾褒岳(飞)贬秦(桧),然而岳飞的孙子岳珂,却在其笔记《程史》中讽刺韩侂胄兄弟,鞭挞其权倾一时,已有“霍氏之祸萌于骖乘”之迹象。元初《宋史·韩侂胄传》,极为鄙夷他的为人和任政,说他如何权欲熏心,从一得势就“时时乘间窃弄威福”,常常背着皇上,私下处理政务,却又谎称御笔批出。言路皆安排亲党,残酷打击异己,迫害道学。为巩固地位和盗取功名,不自量力,轻率北伐。最后战事惨败,祸国殃民而自取其戮。这一观点遂为正统史家所沿袭。
不过,也有为韩抱屈者。南宋末周密《齐东野语·诛韩本末》首先提出异议,说韩侂胄“身陨之后,众恶归焉;然其间是非,亦未尽然”。许多有关韩的丑事恶事,“亦皆不得志抱私仇者撰造丑诋,所谓僭逆之类,悉无其实。李心传蜀人,去天万里,轻信纪闻,疏舛固宜。而一朝信史,乃不择是否而尽取之,何哉?”可见有些史载也不可轻信。近代史学家邓之诚的《中华二千年史》卷四也认为:韩侂胄“操弄威福,有废立之渐,无不臣之心,其所行事,亦善恶互见,不尽如宋史所诋”。如“尽以奸臣目之,不免门户道学之见”。
韩侂胄一生主要做了两件事:庆元党禁和开禧北伐。如何评价这两件事,也就是评价韩侂胄为臣为人的关键所在。恰恰在这两件事上,人们也各执己见,或截然对立。
有学者认为,庆元党禁的发动者使党争以道学之争的面貌出现,对政敌所主张的道德规范、价值观念,在歪曲丑化的前提下借政权力量予以全面声讨与彻底扫荡,而声讨与扫荡的正是士大夫长久以来藉以安身立命的东西。于是,一切是非都颠倒了,人们毁方为圆,变真为佞,其弊不可胜言。同时,韩氏借此走上权臣之路,专断朝政。(《细说宋朝》)
也有学者认为,庆元党禁使“道学的虚伪、欺骗的本质被揭穿,孔、孟、程、朱的门徒,无地自容,是理所当然的”。(《中国通史》第五册)理学后成为一统天下之官学,它严重束缚了中国知识分子的思维空间,阻碍了中国文化的创新发展,对它进行些揭露,不无益处。当然这类对理学的打击,也只是统治者内部的党争而已,斗争过于残酷。
否定开禧北伐者,如虞云国《细说宋朝》认为发动者纯属政治投机和军事冒险,不认真衡量敌我的力量对比。“南宋自个儿未有振起之形,却要去打‘宇内小康’的金朝,其结局不言而喻”。所以,其是在专制独裁政体之下,以民族或统一的名义,贸然将国家拖人一场“不度事势”的战争,给人民带来更大的灾难。郦家驹也认为,把金章宗时的形势估计为乱亡之势指日可待是缺乏根据的,韩发动的北伐是对辛弃疾的曲解,不但用人不当,错误估计形势,而且是为巩固自己权位的一种政治投机,不见得是坚定的抗战派。
而周密《齐东野语·诛韩本末》说:“寿皇(宋孝宗)雄心远虑,无日不在中原,侂胄习闻其说,且值金虏寝微,于是患失之心生,立功之念起矣。”是说开禧北伐乃继承孝宗皇帝恢复中原之遗志。当时抗战派人士也深受鼓舞,如辛弃疾嘉泰末入朝,在分析金朝的国内形势后,力言“金国必乱必亡”,要求宋廷委付大臣备战北伐。北伐初胜时,辛弃疾还作词赞颂韩侂胄。陆游也对韩侂胄北伐寄予很大希望,八十二岁了还作诗言志:“中原蝗旱胡运衰,王师北伐方传诏。一闻战鼓意气生,犹能为国平燕赵。”似乎还想上战场,从这位老人身上能折射出当时民众的振奋精神。韩侂胄被害,嘉定和议后,陆游又写了一首《读史》:“萧相守关成汉业,穆之一死宋班师。赫连拓跋非难取,天意从来未易知。”诗人借古讽今,认为由于韩侂胄之死,才导致宋军抗金的失败,反对史弥远的投降。
由此肯定开禧北伐者,认为北伐动机不纯说不能成立,北伐代表了人民的愿望和国家的统一,对一个大官僚追求这样的“功利”,我们不必苛求其“动机不纯”。当时金政权正处于由盛转衰的过程中,蒙古、西夏北方诸族的一连串反抗斗争,还有旱荒等灾害,使其统治有一定危机,而南宋有一定的潜在实力,国内也较稳定,北伐条件是基本具备的。这时发动北伐战争是正义的,虽然由于种种原因而失败了,但不能全盘否定。“军事惨败”说也值得怀疑,其失败主要是政治上指挥的失误和史弥远集团的妥协投降所致,所以史弥远一伙的求和投降才是北伐失败的罪魁祸首。
蔡美彪等著《中国通史》第五册《宋史》相关章节概括评论道:“韩侂胄执政前后十三年,反道学,贬秦桧,发动北伐战争,虽然由于用人不当,遭到叛徒和投降派的破坏而失败,但在政治上、思想上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岳飞因抗金得胜而被谋害。韩侂胄因出兵失败而被暗杀。他们都是因为坚持抗敌遭受迫害而牺牲。但由于韩侂胄大力反朱熹,长期遭到孔、孟、程、朱门徒的咒骂。元代儒生修《宋史》,特立《道学传》崇程朱,又立《奸臣传》不列入史弥远,反而将韩侂胄与秦桧并列,辱骂他是‘奸恶’。这段被歪曲了的历史,应该恢复其本来面目了。”
虞云国《细说宋朝》对韩持基本否定观点,前已略述,分析得也相当透彻。但又指出:“韩侂胄是权臣。却不是奸臣与逆臣,《宋史》将他列入《奸臣传》,显然有失公正。”正如郦家驹也认为把韩侂胄与秦桧并列为奸臣确实不公平,应作重新评价。其实从上述分析的各种情况而言,如何评价韩侂胄的历史功过,确实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绝非是一个“权臣”概念所能包含的。
朱熹是哪里人
朱熹的祖辈为江西婺源人,不但祖坟在婺源,而且皇帝下诏朱熹故乡婺源为阙里,还诏旨在婺源兴建朱熹祠庙。然而朱熹父亲带着祖父较早就移居了福建,朱熹不但出生在福建,且一生大部分岁月都在福建度过。你说朱熹的籍贯在哪里呢?
朱熹字元晦,后改为仲晦,别号晦庵,六十岁后称晦翁、晚号遁翁,又号云谷老人、沧州病叟、遯翁、紫阳等。在古代社会中,出名的文人有众多别号,并不稀奇。奇怪的是,朱熹著述文章,往往采用不同的籍贯,作为署名时的定语:如邹县朱熹、吴郡朱熹、丹阳朱熹、平陵朱熹、新安朱熹、婺源朱熹、紫阳朱熹……这一现象使人们产生疑问:朱熹怎么会有那么多的籍贯?尤其是邹县、吴郡、丹阳、平陵等地,宋时早已撤置,朱熹为什么将这些地方作为自己的籍贯呢?
这要从朱熹的先祖说起,答案只能在其祖上不断改变的迁徙地中找到。据考索,朱熹的始祖邾子所居邾国,就位于山东南部的邹县,“沂”通“熹”,所以朱熹时会署名“空同道士邹诉”,“邹诉”即“邹县朱熹”。到战国末年,邾灭而迁沛,沛地属徐州,朱熹的先人移居江苏徐州一带。后汉时又迁回山东北部的青州,然后再南迁过江至吴郡(今江苏苏州)、丹阳(位今安徽马鞍山东南的当涂县境内)等地,东晋时朱氏再迁平陵县(今江苏溧阳县西北),唐时再迁至徽州黄墩,隋唐时或称新安郡。上述朱氏先祖的迁徙情况,主要得之于族谱的记载,而族谱中采于传说、自行附会之处俯拾皆是,许多地方是不可靠的。而朱熹将其作为籍贯别号,可见其怀祖思想之浓烈。
朱熹之宗族真有史实可考的家谱,是从唐末开始。其远祖朱古寮当时在歙州刺史陶雅手下为将,率兵戍守婺源,遂在此安家,当地的紫阳山颇有风光,遂成为地方的一个标志。朱氏在这里生活到第八代,就是朱熹的父亲朱松,进士出身,北宋宣和年间授建州政和县尉,正逢睦州方腊起义,危及家乡,便携全家寓居政和(今属福建),其父朱森(朱熹祖父)随子赴闽,后病死也葬于政和县。朱松调任剑州尤溪(今属福建)县尉,家又迁居尤溪,建炎四年(1130),朱熹就诞生于此地。
朱松后又当过秘书省正字、校书郎、著作郎、度支员外郎诸职,性情刚直,不久辞官,退隐尤溪城外毓秀峰下。绍兴七年(1137),移居建州建瓯(今属福建)。绍兴十三年(1143),朱松过世,托孤于朋友、右朝议大夫刘子羽,刘在其家乡崇安(今福建武夷山)的五夫里盖房,安置朱熹母子,生活颇为安逸。绍兴十七年(1147),朱熹在建州(今福建南平)参加贡举考试,说明朱家早已取得当地的户籍。
朱松虽携眷长期寓居福建,但作为“婺源著姓”,在婺源老家仍有一定的产业,且还不时怀念故乡。朱松在福建做官,曾以“紫阳”之名刻其印章,以念故土。朱熹后在崇安寓居时,“在五夫里之潭溪,晦翁筑室于此,匾曰:紫阳书堂”(《崇安县志》)。据《朱子年谱》载,朱熹曾两次回婺源老家:第一次是绍兴二十年(1150)春,朱熹二十一岁,回老家省墓。第二次是淳熙三年(1176)春,朱熹四十七岁,也是回去修整祖墓。说明朱熹与老家婺源一直保持着联系。
然而,朱熹一生七十一岁,有五十多年生活在福建武夷山及其周围的闽北地区,其中在尤溪约八年,在建瓯约七年,在崇安(今武夷山)一带生活了约三十余年,而外出为官或活动的时间合计才十三年多。晚年根据父亲的遗嘱,移家定居于建阳县(今属福建)的考亭,约生活了五六年时间,其实此地离武夷山也很近,世称“朱考亭”,死后葬于建阳塘石里之大林谷。后人称朱子学派也或作“考亭学派”。
从上述情况看,作为“婺源著姓”的朱家,从唐朝末年到北宋末年,在徽州婺源生活了二百余年,那么,朱熹的籍贯应该是“徼州婺源人”,《宋史》本传也如是记载。南宋度宗曾下诏朱熹故乡婺源为阙里。元代又诏旨在婺源兴建朱熹祠庙。清代已形成如此观念:婺源之有朱子,犹如邹县之有孟子,曲阜之有孔子。所以婺源是朱熹的籍贯,应无疑问。问题是徽州处于浙江、安徽、江西的三省交界处,清康熙年间此地属安徽省,有人据此以为朱熹是安徽籍。民国时期,婺源划归江西,故也有人以为朱熹应为江西籍。
最麻烦的是,有人提出朱熹应为福建籍,理由是朱熹出生时,其祖父、父亲两代人已移居福建。朱熹不但出生在福建,且一生大多数时间也在福建度过。就以古代户籍制度而言,有正籍、寄籍、占籍之分,祖父、父亲及本人三代都居于当地,立有户籍,即为“正籍”,正籍就意味着取得了当地籍贯的法定资格。其十八岁时在建州参加贡举考试,便是最好的佐证。然而,朱熹出生在尤溪、户籍科举在建州,一生主要的读书写作生涯在崇安渡过,晚年及葬在考亭,其中哪一个算其区域籍贯呢?
从上述情况来看,要确定朱熹的籍贯是不容易的。问题是中国在确定一个人的籍贯方面所使用的标准还颇模糊,一遇上像朱熹这样较为复杂的人物就无能为力了。
“朱、唐交奏”案
大理学家朱熹与学者型官员唐仲友在南宋中期突然交奏起讼,彼此攻讦,大有不共戴天的味道。朝野舆论顿时哗然,人们纷纷猜测,其原因何在呢?在分析了各种因素之后,还是理不出个所以然来。
南宋孝宗淳熙九年(1182),发生了一桩轰动朝野的弹劾公案,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朱熹,连续上了六道奏章,按劾台州知州唐仲友不法之事,措辞激烈,举证繁杂。唐仲友也不甘示弱,驰奏辩白,并反过来指责朱熹弄虚作假,执法违法。朝野上下顿时舆论哗然,士大夫们议论纷纷,或尊朱抑唐,或褒唐贬朱,毁誉相半,莫衷一是。
宋孝宗接到朱熹的弹劾状和唐仲友的声辩疏,互相揭发的都是一些当时士大夫中司空见惯的“不法行为”,如私狎官妓、私役工匠、经商谋利等,一时也难以判别是非,只得问宰相王淮,王淮只轻描淡写地评论道:“只是秀才争闲气罢了。”最后,朝廷只得“两平其事”,没有加罪于唐仲友,只是撤销了对唐的江南西路提点刑狱的任命而已。
唐仲友,字与政,婺州金华(今属浙江)人,颇有才华,绍兴二十四年(1154)进士,历任建康府学教授、秘书省正字、知信州、知台州。曾上万言书论时政,做学问方面偏重儒家经制,代表作是《帝王经世图谱》十六卷、《六经解》一百五十卷,还有《孝经解》、《九经发题》等,大都已失传,不过说明唐仲友也是一位进士出身的学者型官员,学者称说斋先生。朱熹是绍兴十八年(1148)进士,著作等身,时已为理学大家。那么,两位饱学之士,为何彼此攻讦,发动这场公案呢?
朱熹在提举浙东常平茶盐公事任上才一年,就一连奏劾了好几个贪官污吏。如奏劾绍兴府差指使密克勤偷盗赈济的官米四千余石,弹劾隐瞒灾情、谎报政绩、横征赋税的衢州守臣李峄,奏劾元差监酒库张大声、孙孜等人检放不实,还弹劾了依仗权势兼并土地、赈粜济米时减克升斗的县尉朱熙绩,又奏劾知江山县王执中、知宁海县王辟纲等渎职……作为监司,就应该监察各地方官吏的行政行为,这是朱熹的职责,所以朱熹同样弹劾知台州唐仲友的不法之事,这也应在情理之中。况且朱熹经过周密的调查和紧张的审讯,掌握了唐仲友在台州大量不法行为的证据,案件牵连到数百人。根据当时朱熹和唐仲友的地位和处境,朱熹不可能凭空捏造唐仲友的罪行,就是说,朱熹的六道奏章中所说的罪状大都是事实。所以,它为什么不可以是正常的官场行政行为呢?
可能因为朱、唐二人都为学界名人,名人交讼,且又连上数道奏章,引起人们的格外关注,由是各种猜测纷纷出笼。一般以为,朱、唐矛盾,主要是由两人学术见解的分歧而引起的。在理学方面,唐仲友的许多观点与朱熹相左,有的还针锋相对。唐仲友与宰相王淮是同乡,还有姻亲关系。王淮曾擢迁郑丙为吏部尚书、陈贾为监察御史,使两人协力攻击朱熹的道学,开庆元伪学党禁之先声。唐仲友与郑丙等的关系也都不错,也曾跟着王淮反对道学,自然与朱熹产生嫌隙。
还有人以为先是吕祖谦曾与唐仲友同书会时有龃龉,而朱熹总是袒护吕祖谦,而故意抑制唐仲友,因此两人埋下了不和的种子。其实,当时士人之间的学术见解有分歧是正常现象,如陈亮与朱熹友善,然论学则冰炭不相容,两人曾进行过多次“王霸义利之辩”。朱熹与陆九渊、吕祖谦之间,也都曾用书信往来或讨论会的形式,进行过激烈的学术争论,但互相间相处还是一如既往。所以,朱、唐间发展到两人在政治上互相攻击,乃至你死我活的尖锐程度,想必还应有其他相关的一些原因。
周密《齐东野语·朱唐交奏本末》认为,是唐仲友平时恃才傲物,轻侮朱熹,而陈亮颇为朱熹所推重,与唐仲友却时有矛盾。有一次,陈亮游历台州,看中一名官妓,就嘱托唐仲友为其赎脱官籍,以便自己能与之相好,唐答应了。唐仲友在一次集会上遇到这个妓女,就说:“你果真想跟从陈官人吗?”妓女被问得不知如何回答,唐却接着说:“那你就要做好忍饥受冻的准备才行。”此妓听了若有所悟,显得非常怨愤。自此,陈亮再去此妓女家时,再也看不到从前她那曲意奉承的样子了。陈亮知道被唐仲友所玩弄、出卖,便去见朱熹。恰巧朱熹任两浙东路监司,问起:“近日小唐又在说什么坏话了?”陈亮乘机挑唆道:“唐仲友说你连字都不识,如何当监司?”朱熹听了,心中不快,一时新恨旧账一起涌上,借口部内有冤狱,要求再次巡查。朱熹到达台州时,唐仲友偏偏又出迎怠慢,朱熹就更相信陈亮的话了。于是马上收缴了唐的官印,交付给随从官员,开始搜集唐在台州为官时的种种越轨和不法行为,写成奏状向朝廷告发。
其中主要是说陈亮在其中挑唆。陈亮,字同甫(或同父),婺州永康(今属浙江)人,饱读史书兵法,下笔数千言立就,政论气势纵横,词作才气豪迈,还喜谈边塞攻略之事,学者称龙川先生。几次诣阙上书,极论时事,反对和议,力主抗金。遭人嫉恨或被人诬告,几度入狱。然而出狱后,志气益励。绍熙四年(1193),中进士第一,授签书建康府判字公事,未行而卒。为人脾性豪放,他会做出上述偏狭小家之举吗?同时,朱熹也会为唐仲友“连字都不识,如何当监司?”一句类似玩笑话。就恨得咬牙切齿吗?近代学者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断言:“宋人小说多不足信……所记朱、唐公案,恐亦未足信也。”
然而有学者指出,陈亮挑唆一说还是有蛛丝马迹可寻。陈亮在淳熙十年写给朱熹的一封信中透露:“去年之举,‘震’九四之象也……至于人之加诸于我者,常出于虑之所不及,虽圣人犹不能不致察。奸狡小人虽资其手足之力,犹惧其有所附托,况更亲而用之乎!物论皆以为其平时乡曲之冤一皆报尽,秘书(指朱熹)岂为此辈所使哉!为其阴相附托而不知耳。亮平生不曾会说人是非,唐与正乃见疑相谮,是真足当田光之死矣!”话中一方面反驳“物论”所说朱熹把唐仲友平时造就的“乡曲之冤”全部报尽,指出朱熹是不会受唐的“乡曲”指使的。一方面也极力为自己辩护,表白“至于人之加诸于我者”,“亮平生不曾会说人是非”。由此判断,唐仲友确曾怀疑是陈亮从中挑唆。那么,到底陈亮是否在其中有所挑唆?又对唐仲友加以何等不实之词?而促使朱熹最终采取这极端手段,我们还是不得而知。
朱熹的思想价值
朱熹完成的理学思想体系,对中华民族产生了长久的、深刻的影响。然而人们对于它的历史作用的评价,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却大相径庭,其波动幅度之大,真可谓一个捧上九天,一个打入地狱。其中,各类学者采各自完全不同的说法,其观点也或有天壤之别,这在学术界实在是非常少见的。
朱熹受业于父亲朱松及胡宪、李侗诸师,得程颢、程颐之传,兼采周敦颐、张载诸人的学说。以儒家的政治伦理观为中心,糅合佛、道思想,把自然、社会、人生等方面问题融为一体,集北宋以来理学之大成,完成了一个对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影响巨大的理学思想体系。主要著作有《四书章句集注》、《伊洛渊源录》、《资治通鉴纲目》、《名臣言行录》、《书集传》、《诗集传》、《楚辞集注》、《周易本义》等,后人为其编纂了《朱子语类》、《朱子遗书》、《朱文公文集》、《朱子全书》等。可称成就斐然。
绍兴十八年(1148),朱熹十九岁登进士第,后授同安县主簿。乾道时为枢密院编修,至淳熙中,年近五十才迁知南康军,改提举浙东茶盐公事。光宗时,历知漳州、秘阁修撰、知潭州等职。《林下偶谈》载:“晦翁帅潭,一日赵丞相密报:‘已立嘉王(宁宗)为今上,当首以经筵召公。’晦翁藏袖内,竟入狱取大囚十八人立斩之。才毕,而登极赦至。”或可见其为官作风。宁宗即位,朱熹六十五岁,除涣章阁待制兼侍讲,给皇帝进讲《大学》。但只做了四十六天侍讲,就被免职。时朱熹见权臣韩侂胄结党把持朝政,便直言上疏,指斥韩侂胄任意进退大臣,紊乱朝纲。韩大怒,遂把朱熹看作眼中钉。
绍熙五年(1194)十月的一天,宁宗召倡优们进宫演戏,韩侂胄特别安排,让戏子峨冠阔袖,扮成朱熹讲学模样,并把朱熹倡导的性理之学擅改为诙谐迂阔的空淡,让宁宗感到轻浮好笑。韩便向宁宗说道:“朱熹所讲道学实是伪学,毫无用处,此人不可再用。”当时一些文人在诗词、文章里也时或斥责其道学的空谈性理、无用误国。宁宗本来就不太喜欢这个古板的教书老头,便正好下诏解除了朱熹的侍讲官职。朱熹只得带着提举宫观的闲职,回到福建崇安,在家乡召徒讲学,从此被逐出政坛。
庆元二年(1196),朱熹在家讲学,听到朝中一些大臣无辜被害,上章力辞其闲虚职名,以表愤慨。而权臣见辞章,又奏劾朱熹十大罪状,下旨削去朱熹职名。学生蔡元定等也被指责佐熹为妖,编管道州(今湖南道县)。这十大罪状中,虽有许多诬蔑不实之词,但在用一些事实揭露其道学的虚伪方面也不无价值,如揭发讥讽朱熹“诱引尼姑二人以为宠妾,每之官则与之偕行,谓其修身可乎?”“据范染祖业之山,以广其居而反加罪其身”等。朱熹在《落秘阁修撰依前官谢表》中也承认:“私故人之财,而纳其尼女,规学官之地,而改为僧坊。”不久,朝廷又加以“伪学逆党”的罪名,进行大肆迫害。朱熹作为“伪学”之首,被官员学人们纷纷横加指责和攻击,所有著述被查封,甚至有人上书乞斩朱熹。其门徒有的进山隐居,不敢露面;有的易衣冠,狎游市肆,以示与“伪学”划清界限。朱熹晚年就在如此寂寞惨淡的境遇中,遭受煎熬。
庆元六年(1200),朱熹在悲愤交织中病卒,享年七十一岁。官府的罪名约束和严密监视,使其众学生不敢前来奔丧吊唁,葬礼十分凄凉。这位一生为封建统治呕心沥血的思想家,结果却被统治者列为“伪学之师”而含恨离开人世。他的有关“理学”的思想体系全被作为“伪学”,受到禁锢和排斥,朝廷还立《伪学逆党籍》,株连所及,有记载的就有五六十人。
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朱熹“理学”思想的理论价值愈来愈被统治者所赏识,也愈来愈被推崇。朱熹死后第九年,朝廷就诏赐朱熹遗表恩泽,“谥曰文”,称“朱文公”。次年,追赠朱熹为中大夫、宝谟阁学士。嘉定五年(1212),把朱熹《论语·孟子集注》列入字学。到宋理宗时,皇帝进一步认识到“理学”有补于治道,遂特赠朱熹为太师,追封信国公,按祭祀孟子的礼仪来祭祀朱熹。宋度宗进一步下诏朱熹故乡婺源为阙里,“赐(朱)文公阙里于婺源”,已有把朱熹抬高到孔子相当地位的味道了。
元代时,诏定以朱熹《四书集注》试士子,复科举。这样,朱熹理学的官方统治地位渐次确立。后又下诏在婺源兴建朱熹祠庙,命其五世孙朱勋管理,受历代统治者的朝拜。到至正二十二年(1362),改封朱熹为“齐国公”,追谥朱松为“献靖公”,又改封“粤国公”。明代太祖、成祖都极尊崇朱学,不但继续以其为官学,规定《四书五经》、《性理》、《通鉴纲目》、《名臣奏议》等为读书和科举的范围,且下令天下学宫,祭祀朱熹,朱熹后裔可世袭爵禄,朱熹几乎取得与孔子同等的地位。清康熙令编《朱子全书》,且亲为作《序》,直把朱熹喻孔子,预言“朱子立亿万世一定之规”。康熙五十一年(1712)谕旨,朱熹的牌位从孔庙东庑先贤之列移至大成殿“十哲之次”,配享先圣,其统治地位已无可动摇。
朱熹被抬入孔庙,理学被捧为官方御用哲学,甚至许多士人把程朱理学诸籍与衣食完全等同起来。有学者认为,朱熹独能兼孔、颜、曾、孟之长。有人说:“天不生孔子,三代以上如长夜;天不生朱子,三代以下如长夜。”朱熹有这样一句话:“非徒有望于今日,而又将有望于后来也。”(《戊申封事》)这句话是应验了。
然而近代以来,人们也愈来愈感到以朱熹为旗帜的宋明理学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其思想核心观念严重阻碍社会进步。朱熹理学中“存天理、灭人欲”的教条,就是把“三纲五常”看成天经地义、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理”,而把一切不合“三纲五常”的思想行为都视作“人欲”,是大逆不道的,务必革尽除绝。为了加强君主统治这个“天理”,必须消除一切对社会不满,反对统治者的意识和言论,因为这些都是“人欲”。统治者便可从一本书、一首诗、一篇文章、甚至一个字中罗织罪名,残害具有所谓“异端”思想的人。明、清两代如此惨烈的文字狱,就是在这个理论下,名正言顺地杀人,迫害无辜的生命。统治者将自己崇奉的思想捧为“天理”,然后不择手段残酷迫害“异端”,逐渐成为根深蒂固的体制传统,成为中国近代化进程中最大的文化基因障碍。
同时理学又大力提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用封建礼教杀人,其中受害最深、最烈的就是妇女。在朱熹祖籍的安徽,据《休宁县志》载,在“灭人欲”观念的引导下,明代“节妇”、“烈妇”就有四百余人,清道光间女子“不幸夫亡,动以身殉,经者、刃者、鸠者、绝粒者,数数见焉”,“处子或未嫁而自杀、竟不嫁以终身”者达二千余人。朱熹老家婺源,“节烈”、“节妇”、“节孝”等牌坊有百余处,南宋至清光绪四年,有关妇女达七千余人。在朱熹长期生活的福建,据《福建通志》载,就闽南十二县不完全统计,明清两代未婚妻守节、夫亡殉节的,就有近千人,其中受朱熹影响最深的同安、晋江、尤溪三县受害最甚,如晋江城郭的旌表贞节牌坊,几乎触目皆是。施可斋《闽杂记》说:“福州旧俗,以家有烈女贞妇为荣,愚民遂有搭台死节之事。女有不愿,家人或诟骂辱之,甚至有鞭挞使从者。”
清代戴震就说:“而其所谓理者,同于酷吏所谓法。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朱熹所谓的“天理”,其实就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它较之以刑罚杀人更具欺骗性。再如“福建漳州女子皆小足,朱文公守漳时,立法令之缠足极小,使不良于行,藉革其淫俗,故成为今日之现象也。”(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清末谭嗣同批判道:“世俗小儒,以天理为善,以人欲为恶,不知无人欲,尚安得有天理!吾故悲夫世之妄生分别也,天理善也,人欲也善也。”现代学者蔡尚思说:“程朱派理学家最不讲理,最无良心,阳儒阴法。以理责人,甚于以礼责人;以理杀人,甚于以法杀人。”(《中国传统思想总批判》)
“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思维逻辑,与自由、民主、人权的人类普世价值观完全背道而驰。在此思想束缚下,人们也不会有任何创造力,只会在无上权威的君主面前,培育起根深蒂固的奴隶性。这一“理学”思想发展了原儒家学说中的糟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君主专制统治体制的理论基础,它统治了整个思想文化领域,是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指导原则,成为巩固君主专制统治秩序的强大的精神支柱。新文化运动时,陈独秀、鲁迅诸人深恶痛绝的国民劣根性,其实就是由宋明理学为思想基础的奴性,鲁迅还专门写了中国文学史上第一篇白话小说《狂人日记》,深刻揭露封建礼教“吃人”的本质。与其说五四新文化运动的矛头针对的是孔家店,还不如说人们要摧毁的其实是朱家理学体系。它实为中华民族几百年以来愚昧落后的主要原因之所在,如果中国人民在思想上不破除对这一理论的迷信。不打破这理学中所谓“天理”的窠臼,将不可能走向现代社会。
不过到了现代,又有许多学者对朱熹的学术成就作出基本肯定的评说。如肯定他撰写、编次、注释、校刊了不少著作和典籍,为保存和发展祖国文化起了重要作用。他建立书院,聚徒讲学,总结教育经验,在中国教育史上作出重要贡献。他还对自然科学作过比较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对中国自然科学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甚至说他的理学思想体系也是适应了巩固中央集权君主统治体制的要求,也起到了一些进步作用。
尤其是钱穆在《朱子新学案》中,对朱熹作出如此高的评价:“在中国历史上,前古有孔子,近古有朱子,此两人,皆在中国学术思想史及中国文化史上发出莫大声光,留下莫大影响。旷观全史,恐无第三人堪与伦比。……朱子崛起南宋,不仅能集北宋以来理学之大成,并亦可谓其乃集孔子以下学术思想之大成。此两人,先后矗立,皆能汇纳群流,归之一趋。自有朱子,而后孔子以下儒学,乃重获新生机,发挥新精神,直迄于今。”冯友兰在《中国哲学简史》中也说:“朱熹,或称朱子,是一位精思、明辨、博学、多产的哲学家。光是他的语录就有一百四十卷。到了朱熹,程朱学派或理学的系统才达到顶峰……他的渊博的学识,使他成为著名的学者;他的精深的思想,使他成为第一流哲学家。尔后数百年中,他在中国思想史上独占统治地位,绝不是偶然的。”
然而,国内在“文化大革命”中对朱熹的彻底否定和大力批判,其疯狂程度是一般人难以想像的。我们只要浏览报刊上的几个标题,就会瞠目结舌。如“彻底批判朱熹的天理论”,“剥去朱熹伪科学的画皮”,“可恶的朱熹”,“戳穿朱熹的画皮”,“从神道碑看朱熹的丑恶嘴脸”,“朱熹丑史”,“朱熹《中庸章句》的反动实质”,“朱熹《四书集注》反动思想体系的批判”,“朱熹在漳州地区的罪行”,“朱熹在浙江的罪恶活动”,“撕破朱熹在湖南的反动嘴脸”,“朱熹在崇安的罪恶活动调查”……
朱熹是一位古代的大思想家。如今在大学和社会科学院中,研究朱熹的学者不少。尤其是武夷山作为文化与自然双重世界遗产,其文化方面主要就是以朱熹为首的闽学所留下的许多历史遗迹。学人们还成立了“武夷山朱熹研究中心”,准备对朱熹理学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我们期待它能取得可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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