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斗士:商鞅-商鞅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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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后十几年的时间里,商鞅共进行了两次变法。

    (一)第一次变法

    秦国经过了三年的变法准备,到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用商鞅为卫庶长,实行第一次变法,主要内容有下列四点:

    1.颁布法律,制定连坐法,轻罪用重刑。商鞅把李悝所制定的法经增加了连坐法。就是在按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的基础上,建立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告发“奸人”的可以如同斩得敌人首级一样得到奖赏,不告发的要腰斩,如果一家藏奸,与投敌的人受到同样的处罚,其余九家如果不告发,要一起办罪。旅客住店要有官府凭证,否则,店主人与奸人同罪,其目的是为了限制人民的随意流动和战国时期纵横家的四处游说。还主张对轻罪用重刑,认为这同样可以迫使人民连轻罪也不敢犯,重罪就更不用说了,这叫“以刑去刑”。为了保护私有的马和耕牛,对盗窃牛马的人判处死刑,为了统一度量衡,规定“步过六尺者有罪”。对轻罪用重刑,目的在于贯彻指定的法律,运用封建政权的力量,加强对人民的统治,更重要的是把人民的反抗斗争给镇压下去,以达到地主阶级所说的“大治”。《战国策》评价商鞅变法的成效是:“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治。”史记称赞其为:“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乡邑大治。”

    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颁赐爵禄,基本上是财产、权力以及社会地位的一种分配制度。西周以来,为了巩固宗法制度以及统治者的权力,周王朝将爵位基本上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俗称五等爵,其主要特点是将宗法血缘关系和爵位紧密结合在一起,而且世代相传罔替到。春秋战国时期,一种新的爵禄制度开始兴起,爵位开始与宗法血缘脱钩,爵禄也止于其身或三代而止。商鞅变法时,就采用了这种制度,并且把爵位分得更细,分为二十等:第一级是公士;二级是上造;三级是簪袤;四级是不更,是相当于士的;第五级是大夫;六级是官大夫;七级是公大夫;八级是公乘;九级是五大夫,是相当于大夫的;第十级是左庶长;十一级是右庶长;十二级是左更;十三级是中更;十四级是右更;十五级是少上造;十六级是大上造;十七级是驷车庶长;十八级是大庶长,是属于庶长一级的,相当于卿的;第十九级是关内侯;二十级是彻侯,也叫列侯,是相当于诸侯的。收回贵族所有的爵位,取消他们的特权,所有一切都与战场的军功挂钩,即只有在战场上立下功劳的,才可以重新回到贵族的行列,领回爵禄。并且此时的秦国,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都与爵禄联系起来,吃饭穿衣都与军功挂钩,有严格的规定,“有军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占有田宅、奴隶的多少以及服饰穿戴,都必须按照爵位等级的规定,否则是要受到处罚的,同样,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把全国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战场上,从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建立军国体制,以适应战国时期战乱形势的需要。

    3.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是奖励垦荒。秦国地广人稀,荒地较多,再加上农业生产条件不太好,秦人传统上以游牧为主,故多战马,而军粮缺少,特别是遇到灾旱之年,情况更差。所以商鞅在秦国把奖励开垦荒地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的重点。商鞅变法令规定:“戮力本业耕织而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本业指从事男耕女织的生产事业,末利指商业和手工业,复其身指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指连同妻子、儿女收入官府为奴隶。这样的法令是为了奖励一家一户的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有利于推动封建生产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从而促进地主经济的发展,增强地主阶级的实力。为了达到重农的目的,商鞅不惜采用各种办法抑制商人及商业活动,在《垦令》里规定:第一,商人不得卖粮,不能卖米粮,就无利可图,那么就对自己的行业胆怯怀疑;第二,提高酒肉价钱,把酒肉的价钱提高十倍,并加重其税,那么,酒肉商人就无利可图,一定会数量大减,而在位者就不能随意挥霍;第三,废除逆旅经营,不许商人经营旅馆,旨在限制劳动人民的流动和削减纵横家的游说活动;第四,加重商品销售税;第五,商家的仆人必须服兵役。其目的都是为了减少商人的数目和活动。另一方面,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资助农业的发展:第一,增加农民的数目,这是抑商的直接目的,农民数目增加了,农业自然也就发达起来了。第二,逼迫农民专心务农,禁止农民购买粮食,逼迫他们自食其力。第三,使农民愚守于耕种,隔绝农民与知识的关系,使他们愚昧无知则不生异心,就专心致力于农耕了,同时也要逼迫农民心静如水,就能安心务农了。第四,裁减官吏,使农民不累。官员数量少则税轻,官员廉政则民静,农民自然不受干扰,就有时间去开垦荒地了。还主张“一山泽”,就是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所有这些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商人损害和破坏小农经济,扶助小农经济的发展,这在封建社会刚开始确立阶段有巨大的进步作用。

    4.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商鞅为了推行变法令,打击儒家的复古思想,曾断然采取“燔诗书而明法令”的措施,同时下令禁止私门请托,禁止游说求官的活动。

    商鞅的变法必然会引起旧贵族的反抗,一时国都内“言初令不便者以千数”;后来这些人又前来献媚说令便,商鞅称之为“乱化之民,尽迁之于边城”。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维新,都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便是改革会遭到阻力的真正原因。由于商鞅废除井田、奖励耕战等改革措施触犯了贵族阶层对土地和官职所一向具有的垄断特权,因而便遭到了以太子为首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但是商鞅并没有被这些有权有势的人所吓倒,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并不只是用来制裁老百姓的,自古“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而主张首先惩办那两位唆使太子违抗新法的老师。结果,公孙贾的脸上被刻上了墨字,公子虔则因屡教不改而被割掉了鼻子。商鞅此举,确实起到了“杀鸡儆猴”的作用。人们看到,就连太子的老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于是再也不敢抱有任何侥幸的心理了。经过商鞅的这番努力,新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战国策》对此事的评论是:“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商鞅执法敢于不避贵势,在秦国震动颇大,这是上下都能奉公守法的重要原因。新法令推行几年后,秦国百姓家给人足,臣民勇于公战而怯于私斗,故国势蒸蒸日上,孝公以商鞅为大良造。商鞅受命为大良造,接着办理了两件事:一,出兵占领魏固阳。固阳是魏的重要关塞,魏在此地修筑魏长城用以抵挡秦国的进攻,是秦、魏两国的必争之地,商鞅占领固阳,那么,魏长城就失去了应有的防御作用,而秦东部边疆的压力就相对减轻了。有了相对稳定的环境,商鞅才有时间安心地推行改革。二,迁都咸阳。秦占领固阳之后,魏长城就失去了作用,河西之地尽在秦国的势力范围之内。这个时候,秦国已不再是一个固守一隅、落后懦弱的国家了。秦人的视线已放眼东方,准备渡过黄河,把战场开辟到黄河以东去,为了达到这战略目的,必须把首都迁到更理想的地方,便于运作全国经济、政治及军事。咸阳是秦孝公及商鞅理想之地。咸阳,北倚高原,南临渭水,坐落在秦岭怀抱之间,沿渭水而下,可直达黄河,然后直奔函谷关,利于出击,是东向发展的方便之地。经过三年的经营,咸阳终于具备了国都的条件。两年后,秦从雍(今陕西省凤翔)迁都咸阳,并第二次下变法令。

    (二)第二次变法

    公元前350年,商鞅进行第二次变法,这次变法进一步从经济和政治上进行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谋求富国强兵。变法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阡陌指每一亩田的小田界,封疆指每一顷地的大田界,意思是指废除井田制,把原来百步为亩的“阡陌”和每一顷田的“封疆”统统废除,开拓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重新设置新的界限。这项举措是为了废除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允许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扩大政府拥有土地的授田制度,以利于地主经济的发展,增加封建政权的地税收入。因此,所谓“废井田、开阡陌、封疆”,是为了重新整治耕地,令民力尽其用,使军功授爵赐田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且颁布法律严禁侵犯私有土地,即“盗徙封,赎耐”。就是指把私自移动田界看做偷盗行为,要判处耐刑(即剔除鬓发),但允许出钱赎罪。

    2.普遍推行郡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秦孝公时代,秦国已实行郡县制代替封建世袭制,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也进一步将地方官员的任免大权集于国君一身,商鞅这时把乡、邑聚(村落)合并为县,建置了四十一个县,设有县令、县丞等地方官吏,还设有县尉。县令是一县之长,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公元前349年“初为县有秩史”,就是在县官之下,开始设置有定额俸禄的小吏,从此县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才正式确立。县制的普遍推行,是为了把全国证券、兵权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治体制,以便于巩固封建统治,发展地主经济。《商君书·恳令篇》说:“百县之制一形,则从;迂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就是说,各县的政治制度都是一个形态,则人人遵从,奸邪的官吏不敢玩弄花样,接替的官吏不敢变更制度,犯了错误而罢黜的官吏就不敢掩盖其错误行为。还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民不劳”“民不敖”,做到“农多日,征(征收赋税)不烦,业(农业生产)不败,则草(草地)必恳矣”。在不实行封建制度的前提之下,对于新占领地区,秦必须构思出一套管制的办法,而郡县制度正好满足这个需要。商鞅此时加以推行,一方面说明秦国新占领地区逐渐增多,另一方面也是未雨绸缪,使这套制度推行到全国去,成为秦治国的基本政体。

    3.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这是公元前344年具体实施的,对于统一赋税制度、俸禄制度和发展商业,都有一定的作用。统一全国的度量衡,是商鞅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它不但显示了某项标准在一个国家内必须统一,也昭示世人秦国有统一所有不同标准的决心。因此,对秦国而言,统一度量衡不过是这个决心的第一声而已。根据司马迁的概括,法令为“平斗桶、权衡丈尺”。斗桶,指计算容积的衡器;权衡,指重量的衡器;丈尺,指长度的衡器。商鞅在此次的改革中,统一了全国的容积、重量、长度的度量标准,以及货币制度。除了颁布政令,商鞅也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步骤来达到这个目标。首先是将全国的度量衡及货币规定出相同的进制,其次是制造统一的标准度量衡仪器,并将它们散发到全国各地,使各地以此为标准。流传到今日,我们还能看到“商鞅方升”(铸刻于秦孝公十八年的铜质,今藏于上海博物馆),就是散发给全国各地做标准的一种衡器。在春秋战国时期,度量衡及货币不仅在各国各地之间有差异,而且在一个国家之内也有差异,情形相当紊乱。例如齐国早期的公量以四升为斗,四斗为区,四区为釜,十釜为钟。然而,田氏为了收买人心,改作五升为斗,五斗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钟。同一个国家之内,就有两种标准。这样,当然给政府的税务制度带来很大的困扰,因而,统一这些不同标准是有远见的政治家刻不容缓的一项工作,商鞅走在了时代的前头,不愧为改革斗士。

    4.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公元前384年秦“初为赋”,这是按户按人口征收的军赋,就是云梦出土秦律所说的“户赋”,也称“口赋”,为汉代“算赋”的起源。秦律规定,男子成年要向政府登记,分家另立户口,并缴纳户赋。如果隐瞒户口,逃避户赋,就成为“匿户”,要严加惩罚。如果男子成年而不分家登记户口的,要加倍征收户赋。商鞅曾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当时商鞅没有采取鲁国季孙氏那样“用田赋”的办法,而是采取按户按人口征收的办法,这是为了奖励开垦荒地,保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增加地主政权的赋税收入。杜佑指出这是“舍地而税人”;马端也说,这是由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于是施舍地而税人”。《商君书·恳令篇》说:“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则以其食口之数,赋而重使之,则辟淫游惰之民无所于食。”这是说,俸禄厚而收入田租多的,家中养着众多吃闲饭的人,这对发展农业生产十分不利。政府征收口赋,并加重他们的徭役,那么这些游荡懒惰的人就没处吃饭。这说明商鞅采取这项措施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限制官僚地主豢养的食客的数目。但是,只征收口赋的结果,受害最大的还是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因为这样大大增加了贫苦劳动人民的负担。商鞅规定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的必须分家另立户口,否则就要加倍征收赋税。这是为了确立以一夫一妇为单位的农户,以便于开垦荒地,扩大农业生产,增加政府的地租收入和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强力推行小家庭制除了有利于土地开发,增加国家税收之外,恐怕也和扩大兵源有关系。当时,征兵制是以户口为单位的,户口增加,兵的数量当然就随之增加了,《商君书·境内》谓全国的“丈夫、女子”都必须登记在册子上,这本册子就是国家收税、征兵的依据。所以,推行小家庭制是多种目标的,对秦国的国势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但这种对不分家的成年男子加倍征赋的法令,虽有助于小农经济和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却给贫苦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5.改革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由于秦国的西南和西北都是少数民族,秦国统一了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因而秦国残留的戎狄风俗还是很多的。根据后代的记述,北方少数民族的习俗与华夏有很大的不同,特别表现在男女婚事上:儿子可以娶他的后母,孙子也可以娶他的后祖母;祖父虽未死,他的孙子也可以娶后祖母;叔父死,他的侄子可以娶叔母;兄弟死,他的弟弟可以娶嫂子,从兄弟也可以。似此情形,证明其男女关系非常复杂,不因父子兄弟而有别,更不因此而分居,这与中原各国重视宗法血缘、伦理道德的中华传统习俗有很大的不同,还停留在原始社会的群婚、群居的制度阶段,因此,商鞅就实行法律移风易俗,使其接受先进的中原文化,其目的还是在于加强封建统治。

    比较商鞅的两次改革,就会发现,第一次改革着重于基本层次方面:一方面实行分户令,挖掘农耕劳动力的数量潜力,使农业增产,粮食增收,为军粮做准备。另一方面鼓励百姓争功,以军为荣,建立军国主义的体制,基本上围绕农耕、征战两大主题展开。到第二次改革,他征收人头税,统一度量衡,推行新的郡县制,这些都和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权有很大的关系。换句话说,首次改革的眼光是放在国内,第二次改革就放眼中原了,据此,就足以证明,商鞅不愧为一个改革斗士,是一个具有雄才大略的改革先行者。

    虽然商鞅推行第一次改革用了六年时间,而且成绩显著,然而,保守派的势力依然存在,以太子为首的一派旧势力仍然负隅顽抗,准备和这位外来宾客周旋到底。在第二次改革推行的第四年,保守派的代表人物公子虔发难“复反约”,以身试法,与商鞅对抗,考验商鞅,商鞅依然与之对抗到底,再次惩罚了公子虔,割掉了他的鼻子。公子虔是太子的师傅,按中国传统“不看僧民看佛面,打狗也要看主人”的说法,他的一再被罚,是不给太子面子,此举虽然对保守派的打击非常大,但也为商鞅后来的悲惨结局埋下了祸根。商鞅为了贯彻改革,一再留下祸根,可算是因公忘私了。

    铲平了保守派设置的障碍之后,商鞅继续推行变法改革,仅几年光景,举国上下都朝向“农耕、军战”的目标努力,秦国富强起来,而且声名远扬取得了山东各国的认同。秦孝公十九年,即公元前343年,为了庆贺秦国的丰功伟业,周天子致伯,如桓谭《新论》上说:“无制令刑罚谓之皇,有指令而无刑罚谓之帝;赏善诛恶,诸侯朝市谓之王;兴兵约盟,以信义矫世谓之伯。”周天子封秦孝公具有“兴兵约盟,以信义矫世”的“伯”的霸名。次年,据《史记》记载:“诸侯毕贺,秦使公子少官率师,会诸侯逢泽,朝天子。”诸侯纷纷派使者前来祝贺,秦孝公还派公子少官为代表,带领军队与诸侯相会于逢泽,然后,一道朝见周天子,具有了“挟天子以令诸侯之势”。这时候的秦孝公,不但已达到求贤诏中所说的“西霸戎狄,广地千里,天子致伯,诸侯毕贺”的战略目的,而且,秦国恐怕已有了更大的野心。

    秦国逐渐强盛,发动了一连串的军事进攻。商鞅实行改革的第二年,秦孝公与魏惠王相会于杜平,这次相会,一则向诸侯显示秦国富民强,国势增加;二则秦急于打开向东的通道,所以借这个机会试探虚实。相会的第二年,即公元前354年,在魏国与赵国大战于邯郸的时候,秦国乘机从魏的背后攻打上来,斩首七千,夺去了魏国的少梁,这是商鞅变法后第一次军事上的大胜利。公元前352年,即秦孝公十年,商鞅被升为大良造,掌握了秦国的军政大权,这个时候的中原各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激战。魏军攻克了赵的国度邯郸,大部分军队胶着在那里,而楚国却来援助赵国,出兵攻打魏国,所以,魏国腹背受敌,东边的齐国见有机可乘,也出兵与魏国作战,打败了魏军,俘虏大将庞涓。掌握军政大权的商鞅,立刻带领大军长驱直入,穿过河西,直扑魏的旧都安邑,不费吹灰之力,就占领了安邑,这时候的魏惠王,才感到非常后悔:“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秦孝公二十年(公元前342年),魏国又与齐、赵、宋等国进行大战,魏国在马陵被齐国打得落花流水,太子申被俘虏,魏将庞涓自杀,魏国的国势江河日下。这时,商鞅向秦孝公建议:“秦之于魏,譬如人之有腹心疾,非魏并秦,秦即并魏。何者?魏据领轭之西,都安邑,与秦界河而独擅山东之利。利则西侵秦,病则东收地。今以君之贤圣,国赖以盛。而魏往年打破于齐,诸侯畔之,可因此时伐魏,魏不支秦,必东徙。东徙,秦居河山之固,东乡以制诸侯,此帝王之业也。”秦孝公立刻接纳了商鞅的建议,即刻任商鞅为大将,出兵伐魏,而此时魏的主将是公子卬,有关这场战争,《史记·商君列传》这样记载:军即相距,商鞅将公子卬书曰:“吾始与公子欢,今俱为两国将,不忍相攻,可与公子面相见,盟,乐饮而罢兵,以安秦魏。”很显然,商鞅是以诈术欺骗魏公子卬,不是通过正当手段打败魏兵,用兵不厌诈的手段,骗走了魏国的主将,赢得了这场战争的胜利,并乘胜追击。这一战虽然生擒了魏的主帅公子卬,然而,却胜之不武,赢得非常不光彩。历史上非议商鞅以诈术取胜者不乏其人,比如与商鞅时代最接近的应侯说:“夫公孙鞅事孝公,极身无二,欺旧交,虏魏公子卬,卒为秦将破敌军,攘地千里……”用一“欺”字,可见当时的人对商鞅的做法已有微词了。其后批评者日多,《吕氏春秋·无义》说:“公孙鞅因伏卒于车骑,以取公子卬。秦孝公殁,惠王立,以此疑公孙鞅之行,欲加罪焉。公孙鞅与其母归魏,襄疵不受,曰:‘以君之反公子卬,吾无道知君。’”出卖旧友以赢取军功,秦魏两国都不能相容,商鞅付出的代价太大了。《新序》里评价此事:“无信,诸侯畏而不亲。今商君倍公子卬之旧恩,弃交魏之明信,诈取三军之众,故诸侯畏其强而不亲信也。”诈取军功,商鞅虽有功于秦,却违背了中华民族的儒家礼仪道德规范,永远逃脱不了历史的道德审判。

    总而言之,自改革以后,秦国富民强,加上商鞅的多谋善战,为秦国带来丰硕的战果,开地千里,威震天下,秦国后来的国君都蒙其泽。就在商鞅生擒魏公子卬后,秦孝公封商鞅于商、于之地十五城,人称其为“商君”,他的个人功业达到了顶峰。这个时候的秦国,内力法度,外修兵备,南有巴蜀,东战河西,此时的秦国已不再是昔日的屈居一隅的边远小国,而是一个具备了向东扩张实力的军事强国了。秦孝公以后的历代国君,就沿着商鞅开创的这条道路继续走下去,最后完成了统一六国的伟业。贾谊在《过秦论》中说:“秦孝公据殽函之固,拥雍州之地,君臣固守以窥周室……当时是也,商君佐之,内力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备,外连横而斗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去西河之外。”可见,若无商鞅及其变法,秦恐怕没有拱手而去西河之外的能力,恐怕也没有能力统一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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