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文丛-论女子为强暴所污——答肖宜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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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萧先生原书:

    ……学生有一最亲密的朋友,他的姐姐在前几年曾被土匪掳去,后来又送还他家。我那朋友常以此事为他家“奇耻大辱”,所以他心中常觉不平安;并且因为同学知道此事,他在同学中常像是不好意思似的。学生见这位朋友心中常不平安,也就常将此事放在心中思想:按着中国的旧思想,我这位朋友的姐姐就应当为人轻看,一生受人的侮慢,受人的笑骂。但不知按着新思想,这样的女人应居如何的地位?

    学生要问的就是:

    一、一个女子被人污辱,不是她自愿的,这女子是不是应当自杀?

    二、若这样的女子不自杀,她的贞操是不是算有缺欠?她的人格的尊严是不是被灭杀?她应当受人的轻看不?

    三、一个男子若娶一个曾被污辱的女子,他的人格是不是被灭杀?应否受轻看?

    一、女子为强暴所污,不必自杀。

    我们男子夜行,遇着强盗,他用手枪指着你,叫你把银钱戒指拿下来送给他。你手无寸铁,只好依着他吩咐。这算不得懦怯。女子被污,平心想来,与此无异。都只是一种“害之中取小”。不过世人不肯平心着想,故妄信“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谬说。

    二、这个失身的女子的贞操并没有损失。

    平心而论,她损失了什么?不过是生理上,肢体上,一点变态罢了!正如我们无意中砍伤了一只手指,或是被毒蛇咬了一口,或是被汽车碰伤了一根骨头。社会上的人应该怜惜他,不应该轻视他。

    三、娶一个被污的女子,与娶一个“处女”,究竟有什么区别?若有人敢打破这种“处女迷信”,我们应该敬重他。

    (19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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