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安全教育手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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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班组安全规章制度是班组在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共同遵守的安全规范和行为准则,把班组制定、执行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的过程叫做班组的安全制度建设。它是班组适应企业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是加强班组安全建设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合理的安全制度,是实现班组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也有助于实现班组科学管理,消除班组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混乱现象,保证班组生产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生产是息息相关的,是班组安全制度建设的指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科学规律的总结,也是从事故教训中得出的经验总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能使班组职工了解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权利;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使职工明确自己如何去操作和怎样进行自我保护。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就要靠这些完善合理的规章制度。班组的安全制度一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生产交接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设备和工具的维护保养制度、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等。班组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制度,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各项安全标准。同时,应建立岗位经济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充分体现责、权、利三结合的原则。

    2.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制度的方法

    安全规章制度原则上是由企业统一制定,班组是规章制度的执行单位。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班组取得了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的权力,这对于企业规章制度在班组的贯彻落实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班组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班组作为企业中最基层的行政组织和生产单位,除了贯彻执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外,还要根据班组自身的生产特点和需要,在企业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班组的安全规章制度虽然种类较多,不同类型的班组也各不相同,但必须符合企业安全管理的要求,符合安全生产、安全技术和经济活动的规律。制度确定后,班组要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和生产的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准的更新等情况,及时修改,充实新的内容,提出新的要求。要经常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以自查、互查、巡回检查为主,要重点突出,有针对性,用规章制度、标准严格要求,以数据、记录进行评定,不敷衍应付,不走过场,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3.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的措施

    严格的考核能够促进班组安全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具体的考核内容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等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其中,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包括:明确班组长的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地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把安全同生产任务捆在一起考核;分散作业、集体操作的班组的每个作业点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危险作业、临时性作业等,必须有安全要求和可靠措施,明确安全责任人并认真执行;积极应用目标管理、安全检查表、安全性评价等科学管理方法。

    对安全操作规程的考核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并认真执行;清楚危险点、重点控制部位、特种设备状况,有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并熟练掌握。

    对安全教育制度的考核包括: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并有证书;对新工人等进行班组教育,考核合格;对调换工种、复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按时复训;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做到会讲、会用。

    全检查制度的考核包括:坚持日安全巡视检查制度,有安全值日记录;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指挥人员遵守劳动纪律,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作业现场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要求,工具、物料摆放整齐,地面清洁,通道畅通。有了完善的班组安全制度考核程序,也就更有效地夯实了企业安全制度建设的基础。

    4.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采取一切措施,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如下:

    (1)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2)制定企业事故处理预案,并贯彻执行。

    (3)保证安全费用的及时提取,做到专款专用。

    (4)及时向职代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听取和采纳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的建议,并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5)审核安全措施计划及培训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按时到位。

    (6)足额按时发放工资,稳定职工队伍,确保安全生产。

    5.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在煤矿企业中,矿长的职责关系全矿职工的生命安危,为此,必须建立严格的矿长安全责任制度,以监督、促进担任这一职务者正确行使职权。煤矿矿长一般应执行如下责任制度:

    (1)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3)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5)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6)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井存在的事故隐患。

    (7)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关部门或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6.生产、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副矿长和安全矿长是煤矿矿长的左臂右膀,也是安全生产的直接执行者和监督者,他们的安全责任制度如下:

    (1)全面负责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双零”目标。

    (2)制定各种安全措施和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规。

    (3)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负责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

    (5)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和排除矿井存在的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6)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促进安全生产。

    (7)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和索赔事务。

    (8)认真传达学习和整改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整改通知书。

    7.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技术副矿长肩负着全矿安全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改造任务,提高全体煤矿工人的安全素质,切实实现安全生产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技术副矿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如下:

    (1)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2)制订矿井技术革新计划,并监督执行。努力提高矿井技术装备和技术力量。

    (3)制订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考核。

    (4)及时召开技术研讨会,完成各项技术攻关。

    (5)编制各种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考核。

    (6)有计划地进行矿井各工种技术比武,努力提高员工的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8.井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井队长直接在矿井一线工作,其安全责任较其他领导者更直观、更重要,井队长应执行如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在生产安全经理的带领下进行工作,根据下达的计划任务认真组织井队生产,确保任务完成。

    (2)对全井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努力实现“双零”目标,千人负伤率控制在18%以下。

    (3)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努力完成生产计划。

    (4)每月提交井下常用零星材料计划,确保正常生产。

    (5)深入现场一线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带领全队员工完成任务。

    (6)努力提高回采率,控制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

    (7)认真执行矿上有关整改通知书及生产指令书。

    (8)定期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9)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和排除井下所有存在的事故隐患。

    9.安全生产科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科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专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年初召开安全会议,对全年的安全工作进行布置、安排,并制定考核办法。

    (2)按要求提取维检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3)每月召开成员会议,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对下步工作进行安排布置。

    (4)每年开展一次劳动竞赛、安全月、查隐患保安全活动。通过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安全生产。

    (5)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教育全体员工。

    (6)年初组织有关人员制订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7)对全矿井安全工作负责。

    10.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科长是煤矿的专职安全干部,其安全责任可谓比天还大,安全科长必须严格执行如下责任制度:

    (1)协助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努力实现“双零”目标。

    (2)制定和审核各种安全措施和实施办法,严格执法。

    (3)协助安全副矿长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监督执行。

    (4)负责处理三违人员,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包括从业人员和特殊工种)。

    (6)负责矿井“一通三防”(通风、防水、防火、防瓦斯)工作,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7)负责管理危险源点管理,及时排除隐患。

    (8)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和安全专题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9)认真传达学习和整改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整改通知书。

    11.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专职安全员是矿井一线的安全生产执行者和督导者,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专职安全员应做好如下工作:

    (1)积极参加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2)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3)爱护公共财产,厉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长期保持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4)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救和其他各项战斗任务。

    (6)做好矿井安全检查及教育工作,组织矿井安全定期检查,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和定期安全培训制度。

    (7)负责矿井的通风管理和有害气体检测管理工作,深入现场检查、督促、保证“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实,并有权处理“三违”现象。

    (8)及时调查工伤事故,并提交处理意见。

    (9)及时填写各种报表,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10)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确保安全生产。

    12.“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各井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需要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①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立方米。

    ②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规定。按实际需要风量计算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2)各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的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3)必须严格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各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结果按旬报矿(井)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按月报送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同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4)各井串联通风不得超过3处,严禁二次串联通风。经批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检测仪及其断电装置,确保有害气体含量不超限。有瓦斯喷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

    (5)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合理供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总进风量比不得大于110%。落实巷道维修力量,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主要进回风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原设计断面的2/3。矿总工程师每季、安全副总(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科区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井)主要通风巷道的检查,并有记录可查。

    (6)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

    (7)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挡风墙、调节风窗、防火墙、密闭墙等通风设施必须由通风部门提出,编制必要的施工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其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统一规定,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所有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可视窗(硐室除外);主要风门必须纳入监控;主要通车风门必须实现自动化并安装声光报警装置。轨道斜巷、皮带输送机道内严禁设置风门;严禁电绞绳过风门。

    (8)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严禁非正规回采。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无全负压通风系统时严禁带炭回采。

    (9)初次放顶时,采煤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05米/秒,进回风隅角必须及时拆除顶板锚杆螺母并剪网、悬挂风障,做到严密不漏风。采空区顶板未能及时冒落时,应强制放顶或悬挂风障。

    (10)各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采区设计,应考虑区域性局部反风系统。

    (11)矿井改变主扇运行工况(角度或转速)前,应结合主扇性能曲线、自然风压、防灭火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编制专门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2)各井必须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时增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资料;新安装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13)通风设施由通风部门统一砌筑后,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分区域包保,落实责任。

    瓦斯管理制度

    (14)矿井必须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和后备瓦斯检查员,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①考核标准:

    瓦斯员要严格遵守矿纪矿规和通风工区管理制度,凡违反者每次扣5分。

    瓦斯员工作必须服从单位及班长的分配,凡不服从者,每次扣5分。

    瓦斯员在现场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否则每次扣10分。

    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凡不执行者每次扣10分。

    瓦斯员现场必须及时准确填写瓦斯手册和记录牌,凡发现漏填或填错者,每次扣5分。

    瓦斯员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班中脱岗、班中睡觉等现象,每次扣20分。

    瓦斯员不按规定进行班中汇报,发现不了现场通防存在问题的,每次扣5分。

    采煤工作面不挂风障者,不督促施工单位超前回料的,每次扣10分。

    掘进工作面空风袋、风袋质量差,停风不撤人、恢复通风前不检查瓦斯的,每次扣5分。

    对采掘工作面干打眼、不使用水炮泥、综合防尘措施不使用等现象不加以制止也不汇报的,每次扣5分。

    凡不监督采掘工作探头挪移,造成探头损坏或不到位的,每次扣5分。

    对所辖范围内的通防设施不检查、发现损坏不及时汇报的,每次扣10分。

    ②考核方法:以每个瓦斯员的累计扣分为依据,扣分最多者即为最差瓦斯员,三井通风部门要做好打分和月度累计工作,季度考核一次,每年将对最差瓦斯员实行末位淘汰。

    (15)瓦斯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空班、漏检、假检。瓦斯检查实行“五合一”管理制度,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工作。检查内容: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

    (16)瓦斯员在现场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员的指挥。

    (17)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经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确定的检查地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牌板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人等。

    (18)每年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按时上报。采掘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其他可能涌出和可能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确定。

    (19)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个点,必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查记录本和现场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账“三对口”,并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随时汇报,并有记录可查。瓦斯检查员每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断电仪探头校验至少三次,并有记录可查,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小时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仪。

    (20)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时,严禁装药放炮。“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瓦斯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放炮现场必须填写“三人连锁放炮制”交接表。此表每班由炮管组发给放炮员,班后由放炮员交给炮管组保存、备查,若发现表内有不签字或漏项不填者,炮管组负责追查,并将追查情况提交矿安全办公会处理。放炮警戒牌、放炮命令牌、放炮牌分别由炮管组、调度室、通风工区在工前会上发给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必须按时到指定部门领取相应的牌子并在班后及时交回。

    (21)瓦斯检查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电话附近进行交接班,交接双方同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风值班室也可实行反调度交接双方,并有记录可查。

    (22)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井的必须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研究处理;矿(井)调度负责人将领导指示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

    (23)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瓦斯积聚。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5%时,回风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达到08%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并立即进行处理。严禁利用矿井总风压通过风管或风筒引排上隅角瓦斯,严禁在工作面一侧(包括进风巷)采取增阻办法利用均压原理控制采空区瓦斯涌出;严禁采用在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安设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办法强制稀释瓦斯。

    (24)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值班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领导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他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闭墙内巷道恢复通风必须制订探、放瓦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

    (25)排放瓦斯必须由通风工区制定专门措施。措施内容包括:瓦斯积聚地点、瓦斯最高浓度和总量、全负压供风量、预计排放时间、影响范围、断电范围和撤人警戒地点、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

    (26)排放瓦斯措施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27)排放瓦斯结束,必须经瓦斯员验收合格后,由排放瓦斯负责人向调度室报告。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28)巷道掘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完整的局部通风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严禁无设计的巷道施工。

    (29)全负压供风的掘进巷道开工通知单必须在开工前三天、工作面穿岩子等临时设计的掘进巷道至提前24小时送达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做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不准开工。

    (30)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负责运送,并按通风工区指定位置按标准安装吊挂,通风工区必须提前三天定好局部通风机位置,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搭火、更换与最后的回收工作。瓦斯检查员负责风筒完好和临时延接工作。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通风,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要求。

    (31)使用局扇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使用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供风长度、出口风量、风筒直径、填写时间、填写人姓名。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井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停局扇前,现场区队长、班组长要协同瓦斯员、安全员将人员全部撤出,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32)矿井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试验检漏装置,并由施工部门指定专人守候在局扇旁,确保在1分钟内恢复送电。否则按随意停电、停风论处。

    (33)每次局扇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每天检漏试验除外),瓦斯员必须向通风值班室和调度室汇报,通风部门都要登记备查。现场施工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要向调度室汇报,并协助瓦斯员、安全员将人员全部撤出,切断电源、设置临时栅栏警标。恢复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不超过,瓦斯员同意后方可恢复送电。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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